第二节 消费者委员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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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3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消费者委员会
分类号: F203.9
页数: 8
页码: 266-273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消委会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宣传法律法规、开展活动、调查消费纠纷、组织专题调查等。同时,消委会还开展了诚信企业下农村活动和安全健康消费专项调查活动。这些工作展示了福建省消委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社团团体 消费者委员会

内容

一、省级
  1996年,省消委会贯彻省八届人大十八次会议(1995年7月5日)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把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列为工作重点。国家工商局局长在福建省考察时指出,这一规定是中国以农民消费者为对象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1月24日,省消委会三届二次全体会议在福州召开,副省长、省消委会名誉会长施性谋在会上发表题为《加强打假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讲话。随后,省消委会配合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卫生防疫站、省农业厅畜牧局等单位联合组成春节市场执法检查组,《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福建工商报》、《福建消费者报》等媒体协同,重点检查(报道)福州、莆田两市农贸市场。随后,省消委会主持召开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确定加强消费教育和交流维权经验为年度工作的两个重点。5月,省消委会组团赴澳门参加“消费者的教育”研讨会,6月1日向全省各级消委会发文,介绍和推广厦门市思明区与建瓯市在学校开展消费教育的做法。与此同时,省消委会先后在福州、建瓯、漳平分别召开全省基层消费者组织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投诉工作分析研讨会,会后编印《投诉工作论文经验案例选编》。年底,省消委会发出《关于开展深入基层宣传法律法规活动的通知》,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介绍识别商品真伪的知识;公布投诉电话,展示“打假”成果。省消委会还联合福州市消委会和晋安区消委会于新年前一天在福州火车站广场联合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三周年宣传咨询活动。
  1997年1月9日,省消委会与福建工商报社联办的《福建工商报·消费导刊》发行第一期。16日,省消委会召开三届三次全体会议,部署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相关工作。3月,省消委会与省工商局、省有线电视台联合举办“红盾行动”电视宣传月活动,与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和省商检局在福州五一广场联合举办“讲诚信、反欺诈,纪念’97‘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7月,省消委会在福安市召开全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漳平市消委会、漳平市工商局开展创建“无假冒伪劣商品和计量信得过市场”活动经验。第四季度,针对当时住房制度改革及有关商品房投诉急剧上升的情况,省消委会与各地(市)消委会联合对房地产消费纠纷组织专题调查,形成《关于商品房消费投诉问题的调查报告》。此份报告引起建设部、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省人大与省工商局有关领导重视,《中国消费者报》等五家全国性报刊予以刊载。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当年被省工商局授予全省文明窗口称号。
  1998年1月9日,省消委会召开常委会,审议通过1995—1997年度全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集体23个、先进工作者74名、先进分会8个、活动家7名。针对当时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问题的重点行业尤其是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此次会议研究开展重点监督,并决定启动“消费警示制度”,即通过检测、调查、专家咨询和消费者评议等方式,每一季度向消费者发布警示。2月10日,省消委会以“3·15忠告”的形式,通过传媒发布第一号警示:“慎对白酒”。3月14日,省消委会法律援助中心、农业生产资料投诉监督中心和农业机械投诉监督中心同时成立,举行授牌仪式。法律援助中心是省消委会动员和组织本省部分法律专家、社会法律界人士以律师志愿者的名义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属全国之先。中心成立不久,就受理古田县劣质菇种案、永泰县产妇被误切三器官案、福州数十名教师喝污水案等多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3月中旬,省消委会与省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商检局和福州市相应的职能部门,以及铁路、邮电、供电等10余家企事业单位,在福州五一广场、晋安区新店镇分别举办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7月,省消委会在福州西湖宾馆举行全省“诚信单位”授牌仪式,15家企业荣获1998年度“诚信单位”称号。同年,省消委会根据各级消委会反映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生理和非生理侵害而提出高额索赔的情况,制定《关于高额索赔投诉处理意见》。执行这一意见的实践,为省人大制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有关精神赔偿提供借鉴。省消委会当年被省人事厅、省工商局联合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1999年2月26日,省消委会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央电视台关于联合举办〈’98全国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十大案件〉评定活动的通知》和中消协确定的开展“安全健康消费”年主题专项调查活动的部署,向各地(市)消委会发出关于组织开展“3·15诚信企业下农村”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3·15纪念活动期间送名优商品下农村。同时,省消委会与省工商局、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促进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髙层论坛。4月中旬,省消委会在中消协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投诉与咨询工作会议上,作《开展消费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履行“消法”赋予职能》书面发言,介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验。5月,国际消费者联盟主席、香港消委会总干事陈黄穗女士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陪同下,考察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陈黄穗女士认为福建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许多工作在内地处于前列。11月4日,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消委会联合发出《关于组织筹办“维权成就展览”的通知》,决定在下一年度3·15期间举办“维权成就展览”。省消委会当年荣获省直机关第六届文明单位称号。
  2000年3月,省消委会组织开展“200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纪念活动,授予全省144家企业2000—2001年度“诚信单位”称号。7月中旬,省消委会秘书长及部分地、县代表参加中消协在兰州召开的全国消协系统落实“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职能研讨表彰会议。省消委会、龙岩市新罗区消委会、惠安县消委会被中消协评为落实“消法”首项职能优秀单位;厦门市杏林区、厦门市开元区、福安市、寿宁县、漳平市、大田县、尤溪县、永安市、石狮市、德化县被评为落实“消法”首项职能达标单位。8月,省消委会共受理全省广告举报案件270件,其中劝谕改正197件,媒体曝光11件,结案189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5.9万元。11月18日,省消委会受省人大委托起草的《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正式实施)。
  2001年1月,省消委会召开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此次会议修改《福建省消委会章程》,同时表彰福建省“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人员。同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办〔2000〕30号文件有关报刊与主办局脱钩的要求,《福建工商报》更名为《海峡消费报》,与省工商局脱钩,划归省消委会主办。3月,省消委会根据中消协二届十次理事会确定的“绿色消费”年主题,联合省人大财经委、省工商局、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等九部门在福州天元花园共同主办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按照省长习近平关于解决“餐桌污染”的指示精神,结合“绿色消费”年主题内容,与省绿色食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举办“3·15福建论坛——WTO与绿色消费”学术报告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内绿色食品企业代表与近20家媒体记者参加。6月,省司法厅批复同意在省消委会依托法律事务部设立“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援助部”,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无偿法律咨询,业务上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12月,省消委会同意在本会址内设立“福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办事处”。
  2002年3月11日,省消委会成立消费咨询专家团,共9名成员,由福建农林大学副校长陈绍军任团长,中科院院士、省科协主席吴新涛任顾问。12日,省消委会建立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15日至20日,省消委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会展中心联合主办“福建省首届3·15博览会”,现场设立12315投诉台和消费咨询区,各界专家和近30万市民参加了博览会,大会现场销售额近200万元,商品订货、代理项目签约金额高达6180万元。4月,根据专家和发起参展商的提议,省消委会建立“先行赔付”信用体系并发出2002年第一号消费警示:不要轻信灵芝类保健食品治疗癌症的作用。5月15日,省消委会同意在各设区市设立农业产品质量投诉分站,在各县(市、区)设立投诉监督点。7月,省消委会发出2002年第二号消费警示:消费者饮用瓶装水,要慎防病从口人,要选购安全优质瓶装水。9月,省消委会邀请消费者和银行、保险方面的代表以及金融、法律专家,专题研讨个人住房贷款前置保险的问题。10月,省消委会召开四届四次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福建省消委会关于接受企业委托对消费争议实行“先行赔付”的规定》、《福建省消委会关于企业使用〈3·15诚信标志〉的许可规则》、《决定对个人住房贷款前置保险的行规提出建议、查询的意见》和《福建省消委会投诉披露制度》。11月,省消委会发出《关于对所颁发的荣誉称号进行检查、清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消委会在2003年2月底前对近年来向经营者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及其证书、牌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清理。年底,省消委会发出《关于开展消费者满意度(信心指数)调查的通知》,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选择消费者关注的商品及服务行业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针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大的投诉,省消委会制定《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披露制度》。
  2003年初,省消委会在总结寿宁县和福州市实行先行赔付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福建省消委会对消费争议实行“先行赔付”的规定》,决定全省自1月1日起实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制”。3月,省消委会与海峡消费报社共同主办“福建省3·15法律知识竞赛”。“3·15”当天,省消委会联合其他9个参与举办3·15活动的单位,在福州国际会展中心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副省长叶双瑜等省、市领导参加纪念活动。省工商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合举办3·15新闻发布会。省消委会主办的《品牌与诚信》专业论坛,作为省第二届“3·15”博览会系列活动之一,在国际会展中心举行。4月28日,省消委会向各市、县(市、区)消委会转发中消协《关于加强社会监督、全力投入“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7月,由省消委会联手福建之窗网站共同开辟的“福建3·15直通车”(http://www.315ok.com)开通。参与联动媒体包括《海峡消费报》、《福建电视台》、《福州电视台》、《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等。9月,省消委会制定《福建省消委会对消费争议实行“先行赔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省消委会和《海峡都市报》在福州国际会展中心共同举办2003年福州家居文化节,总成交额超过两亿元,观展人数超10万。11月,省消委会联合通信、房地产、装饰、粮食、食品、瓶装水等行业协会在福州五一广场举行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纪念“消法”颁布十周年。12月,经省工商局机关推荐,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被省文明委列为第四届省级文明示范窗口。同月31日,海峡消费报社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新出版报刊〔2003〕1332号文件的要求,将成建制划归《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2004年3月,省消委会秘书处在征询常委意见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更换会长,推荐省工商局局长任会长。省消委会、《海峡都市报》联合39户家电厂商及商场在《海峡都市报》刊登2004年3·15家电诚信白皮书,承诺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省消委会、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建日报社联合主办的福建省第三届3·15博览会在福州国际会展中心开幕,省消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福建省消委会诚信维权监督员”名单,还公布2003年福建省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同时宣布600多家申报3·15诚信(防伪)标志的企业中有90多家企业申报成功。6月,中消协和省消委会在福州东百广场举办送《消费者法律手册》进社区宣传活动,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省消委会副会长何友荣及福州市工商局领导参加活动。同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委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何思谦等一行7人到省消委会考察,双方达成消费维权初步合作意向。8月,省消委会就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稿)》的意见和建议,举行立法听证会。省消委会与省诚信促进会就《商品与质量》周刊侵扰本省知名企业的情况联合发文向省新闻出版局反映,呼请新闻出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视此类问题,并查处《商品与质量》周刊违规违法的行为。10月上旬,省工商局局长、省消委会会长与省消委会秘书长访问香港、澳门消委会,与港澳消委会商洽闽、港、澳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草拟有关协议。12月,省消委会受中消协表彰,获3·15集体金质奖章。当年,全省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1433件,解决21220件,结案率99%,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054万元,其中消费者因受到欺诈而获得双倍赔偿的案件25件,得到加倍赔偿金额24万多元,移送案情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罚没款435万元;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78件,接待来访、接受咨询69201人次。
  2005年1月,省消委会发出关于推广使用“3·15诚信标志”的通告。15日,由省消委会、福州市政府和福建日报社联合主办的福建省第四届3·15博览会在福州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开幕式,副省长叶双瑜出席并讲话。省消委会发出以“营造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和谐环境”为主题的《倡议书》,闽、澳两地消委会正式签订联手维权联动协议。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8月,省消委会召开设区市消委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12315”分流调解、协调任务后消委会承担的工作。9月,省消委会在福州召开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20周年座谈会,举办“隆重纪念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20周年文艺晚会”。省消委会与省人事厅联合下文,对全省20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岗位上作出成绩的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这是本省首次由人事厅与社团组织联合颁奖。10月,省消委会就受理台风“龙王”引发的消费争议,向各地消委会提出工作意见。
  二、设区市级
  1996年,福州市消委会开展扶优扶诚活动,全市共有15个企业的17个产品被推荐为省消委会’96推荐产品。厦门市消委会与市广播电台经济部开辟每月“3·15”投诉热线,邀请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上直播室接受消费者投诉,解答消费者提问。泉州市消委会联合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建委、泉州晚报社、泉州电视台等部门,举办商品、住房质量专题现场投诉活动。龙岩市民邱建东因在公用电话台挂长途电话被多收话费0.8元,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加倍赔偿1.6元。龙岩地区消委会支持打1.6元的官司。《闽西日报》对此事件予以报道后,全国13家媒体相继作了报道。
  1997年,福州市消委会以“讲诚信,反欺诈”为主题,在全市开展争创“诚信店(市场)”活动,全市129家国营商业、供销、粮食系统企业自动申请参加“诚信店(市场)”评选。厦门市消委会获全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省级单位称号,还被评为1997年度省投诉统计工作先进单位。泉州市消委会开展成立十周年系列纪念活动,还通过《泉州晚报》、泉州电视台对非法传销活动进行揭露和通报。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报道龙岩地区1.6元官司的案例。
  1998年2月,中央电视台3·15活动采访组记者采访龙岩漳平市消委会保护农民利益和组建市、乡、村三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典型经验。3月,漳州市消委会在全市开展3·15活动月,组装宣传车送法下乡,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巡回展出,送货下乡。宁德地区寿宁县消委会率先在全省试行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制度,经省消委会向全省推广,成为福建省“诚信文化”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漳州市消委会会长当年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全国消协好会长”荣誉称号。
  1999年3月,厦门市消委会成功举办国民消费教育研讨会,邀请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市经济研究中心等有关专家、教授、职能部门领导及部分企业经理,共41人参加研讨,中消协曹天玷会长和省消委会秘书长到会指导。泉州市消委会公布上一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漳州市消委会共评定全市133家企业为市级“诚信单位”。福州市各级消费者组织大力开展“安全健康消费”年主题活动,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956件,解决结案3941件,结案率达99.6%。
  2000年,福州市消委会推出全市“诚信示范街”3条,评选出省级“诚信单位”26个、市级“诚信单位”116个。漳州市消委会评定市级“诚信单位”198家。南平建瓯市消委会首次让“消费教育”进入校园,在学校配合下,以班会形式,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评论、小品表演、“消费观点”辩论等方式,增强青少年学生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消费观念,有助于青少年学生培养“合理、有度、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
  2001年,厦门市消委会获得厦门市2001年度先进社团称号,厦门大学教授柳经玮获得中消协“3·15”荣誉奖章。漳州市消委会成立推介绿色消费品活动领导小组,6月1日,在漳浦召开首届漳州(漳浦)绿色产品、名优新商品展示会。
  2002年,福州市消费者投诉呈现几个特点:一是重大案件多,二是投诉标的高,三是商品房业主联名投诉多,四是手机投诉量大,五是火车站餐饮环境差。市消委会组织开展“消费争议先行赔付示范店”活动,要求经营者严格自律、规范经营。厦门市消委会、同安区消委会获得第四届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集体称号。杏林区消委会李友爱被评为第四届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工作者。厦门市消委会还被中消协授予“2001—2002年消费调查优秀奖”、“优秀系列消费警示奖”和“商品比较试验表扬奖”。漳州市消委会会长张阿墙与龙海市消委会会长黄财福,分别荣膺“全国3·15荣誉奖章”和“第四届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工作者”称号。龙岩市消委会于12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启动对消费争议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2003年“3·15”活动期间,福州市消委会共举办各种形式宣传咨询活动200多场次,接受消费者现场咨询2万多人次,受理现场投诉600多件。3月,市消委会与《福州日报》、福州电视台联合举办“诚信福州——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论坛活动。同月,福州市政府与省、市工商局有关领导为186家诚信企业授牌,颁发证书。全市241家企业荣获“诚信单位”称号。厦门市消委会组织“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年主题电视论坛,邀请上海、厦门等地著名专家、律师和企业家在荧屏上出现,引起很大社会反响。泉州市各级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案10起,其中惠安县消费者购买“玉象牌”水泥起诉质量问题一案,经法院审判,消费者获赔123708元。当年5月,宁德市寿宁县消委会以各小学为共建载体,设立“红领巾维权岗”18个,聘请“红领巾维权小卫士”407名,通过采取定期普法授课、开展社会化宣传咨询、宣传打假维权常识等方式,帮助少年儿童增强维护合法消费权益意识。
  2004年,福州市除13个区、县(市)消委会以外,共建立155个消委会分会和1099个投诉监督站,基本上形成市、县、镇三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监督服务网络。厦门市消委会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消委会和金门县消委会,沟通维权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市消委会获得中消协成立20周年3·15荣誉集体奖章。泉州市建立市、县两级消委会12个、基层分会102个、投诉站768个。漳州市消委会成立“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132家企业被评为“漳州市2003—2004年度诚信单位”;市消委会再次被中消协评为“落实消协法定职能最佳单位”,漳州市消委会常务委员蔡志军荣获中消协“3·15个人荣誉奖章”。同年,宁德市消委会被中消协评为2001—2003年达标单位。
  2005年,厦门市消委会获得中消协颁发的消费警示优秀奖和鼓励奖、消费调查鼓励奖、商品比较试验优秀奖,同时获中国3·15文化高层论坛组委会颁发的3·15文化贡献奖。漳州市受理消费者投诉201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9.13万元,提供案情后政府罚没款8.27万元;市消委会在连续五年荣膺“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集体”称号,三次荣获中国消费者协会“落实消协首项职能优秀单位”称号,二次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落实消协法定职能最佳单位”之后,当年又被省人事厅和省消委会授予“福建省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先进集体”称号。3月,南平武夷山市消委会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委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何思谦签订闽澳消费维权联监协议,为弘扬闽澳健康和谐旅游文化跨出重要一步。
  三、县(市、区)级
  至2005年底,全省99个县(市、区)级消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全部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实行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依法正常开展消费领域维权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与监督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技术管理、法制建设、社团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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