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法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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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34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立法立规
分类号: D922.294
页数: 3
页码: 243-24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工商局积极参与法律法规制定和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保障,并维护消费者权益。他们参与起草了多个法规,并清理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关键词: 福建省 法制建设 立法立规

内容

一、法律法规制定
  1996年6月26日,厦门市工商局参与起草的《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颁布实施。12月13日,以厦门市工商局为主起草的《厦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颁布实施。
  1997年11月12日,厦门市工商局起草的《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厦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省工商局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清理和修订现行地方性法规的部署,起草《关于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意见》,牵头修订《福建省台港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经纪人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上报省政府、省人大。11月5日,福州市工商局起草的《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经福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次年7月28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0年11月18日,省工商局参与起草的《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1月11日,省工商局参与起草的《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7月10日,由厦门市工商局法制处起草的《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经厦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0日,福州市工商局参与起草的《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经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5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4年,省工商局完成省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上报工作;配合省人大财经委做好有关《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研究、修改和论证等工作。
  2005年,省工商局配合省人大完成《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审议阶段的论证、修改工作。该办法于6月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起开始施行。省工商局牵头起草贯彻实施该办法的工作意见。同年省工商局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完成《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报送工作。
  二、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
  1996年4月8日,省工商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月29日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精神,印发《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检查清理工作方案》。在三个月的时间里,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1979年以来共200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33份,予以修改的文件8份,查出不规范的文件4份,未经报送备案的文件3份,报送备案材料不全的文件187份,7月15日,省工商局向省政府法制局报告了检查清理情况。针对文件报备不规范问题,省工商局下发《关于重申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制度的通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还对个别联合发文自行设定行政处罚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省政府法制局在第二期《执法情况反映》中就此作专题报道。
  1997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清理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省工商局指定专人对1979年以来本省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和组织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派员到省政府法制局协助完成相关清理工作,此次共清理文件97件,其中建议废止18件、建议修改23件。10月16日,省工商局向省政府法制局报告了清理情况。同年,根据《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严肃执法,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专项治理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开展严肃执法,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历年来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进行清理,并组织检查小组对福州、漳州、三明等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1998年,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和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省工商局对1996年10月1日至1998年7月1日期间制定的4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予以保留的文件38件、因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而被废止的文件1件、由于设定行政处罚而无法律依据决定废止的文件1件。针对检查中发现报送规范性文件存档材料不齐全、不完备的问题,省工商局进行了整改,并将检查清理情况报告省政府法制局。
  1999年5月10日,为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省工商局下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各地(市)工商局均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把关。
  2000年,根据省效能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省工商局发文要求全省各级工商局成立清理工作机构,按照通知规定做好清理工作。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684件,其中废止548件,保留128件,修改8件。省工商局对本局1980年至1999年制定的172份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80件,保留89件,修改3件。
  2001年,省工商局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适应WTO进程,认真落实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成立协调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次清理工作。
  2002年,全省各级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审查、清理与WTO规则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省工商局共清理170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65件,保留99件,修改6件。
  2004年3月2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及当地政府的部署,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主体,及时修改(或废止)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自行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求纠正,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级工商局制订方案,明确清理内容、时限,按照自查清理、复核汇总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分步实施,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清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与监督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技术管理、法制建设、社团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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