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反垄断行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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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3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反垄断行为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
页码: 197-199
摘要: 这段文字描述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1996年至2003年期间,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整治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限制竞争的危害性的认识逐渐加深,查处相关案件的绝对数和相对数也在逐年增加。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了一些典型的限制竞争案件。在2000年,治理行政性垄断行为被提上议事日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整治行政壁垒限制竞争行为。在2001年和2002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和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03年,查处烟草专卖、铁路运输等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经济秩序的重点之一。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反垄断行为

内容

1996—2005年,限制竞争的危害性由微到显,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相关案件的绝对数与相对数均逐年增加。
  1996年,查处的比较典型的限制竞争案件有:长汀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在学校教学楼承建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串通投标的案件;云霄县工商局查处漳州市正大液化气公司云霄分公司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液化气的案件。1997年,查处的限制竞争主要案件有3件,其中2件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1件为搭售案件。
  199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点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三明市工商局查处明溪县电信局违背用户意愿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案件,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屏南县工商局制止屏南县烟草公司向经营户强行搭售低档卷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9年,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限制竞争案件17件,其中查处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12件,涉及人寿保险、电力、自来水、煤气、电信等部门;查处搭售案件4件;查处串通招投标案件1件,案值477万元,罚款40万元。查处案件数量与涉及领域都较往年有突破性进展。6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局均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以公平交易部门为主,市场、企业、消委会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福州市工商局将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作为当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省工商局组织力量调查柘荣、古田两县电信部门违法收取电话用户代维费限制竞争案件。各地以此为范,相继查处一批在当地影响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案件。漳浦县工商局查处电信部门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100多万元的案件;南平市工商局查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支公司在车损理赔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商品的案件,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5万元罚款。福州市工商局查处福清市电信局限制竞争案获得成功,在福清市召开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现场会,推动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执法行动中探索反限制竞争执法的机制,重视营造执法氛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争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力支持。漳州市工商局和市人大财经委协商专项整治工作,共同下发《关于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召开市直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专项整治座谈会;在调查该市顺发液化气储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得到审计部门配合支持。泉州市工商局在专项整治中协调物价部门,解决公用企业有关项目的定价问题。
  2000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清除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治理行政性垄断行为被提上议事日程。2月,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开展反行政壁垒专项整治和继续做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制止行政壁垒限制竞争案153件。各级政府对一些涉及行政壁垒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继续受到查处,全省共检查公用企业470家,调解、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案302件。
  2001年8月,省工商局下发《福建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重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主要内容及实施步骤和要求。针对全省各地普遍反映的自来水公司收取“底度费”问题(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时,按用户计量水表口径大小确定收费基数,对用水量未达到基数的用户依基数收取费用)和福州、厦门两市的燃气公司收取“底度费”的问题(用户每月用气数不足3立方米亦按3立方米收取费用),宁德、南平、厦门、漳州、福州、泉州等地工商局先后依法查处此类案件,引起积极的社会影响。省建设厅对查处“底度费”问题非常重视,发文停止收取煤气和自来水“底度费”。当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取得成效。全省共查处案件46件,案值653.72万元,罚没款244.82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75%、755%、315%。
  2002年,反限制竞争执法工作转入整治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重点整治水、电、铁路运输等传统垄断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全省共查处限制竞争案件18件,处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交易案件3件。带有行政垄断性质的案件也得到查处,其中涉及烟草专卖部门限制香烟正常流通、卫生防疫部门强制推销消毒液及一次性筷子、文化部门强制推销音像制品等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在加大反限制竞争执法工作力度的同时,各地工商局重视总结经验,三明市工商局总结的四条经验是:先沟通、后取证,争取配合;发动群众、外围突破;全面、熟练运用规范性文件,掌握案件切入点;认真查账,发现疑点,准确计算违法所得。省工商局在全省推广三明市的做法。
  2003年,查处烟草专卖、铁路运输等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经济秩序的重点之一。南平市工商局对福州铁路分局邵武车务段利用独占地位编造收费标准,对装卸铁路货物的车辆滥收过磅费立案查处,受到广大经营者的赞誉。龙岩市工商局顶住各方的压力,对烟草专卖公司利用专营专卖优势地位压级压价收购烟叶的限制竞争行为立案查处,依法保护烟农的合法权益。省工商局将全省查处的典型案例汇编成《红盾之剑》——执法办案实践丛书(反不正当竞争专辑),作为指导各地办案的参考。
  2004年,《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颁布实施。1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破地区封锁、查处行业垄断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下达,要求在专项执法行动中突出三个重点:一是重点对象,即涉及经济的职能管理部门,如交通、质监、文化、公安等部门以及烟草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企业;二是重点商品,除农资、酒类、烟草外,煤气、供水、商品房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商品也是检查的重点;三是重点领域,如商品房配套设施的安装、各类牌照的发放、各类证照的审验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查处一批典型的地区封锁、地方保护案件。三明工商局检查、制止永安市质监局在检测液化气钢瓶时,限定经营者购买质监协会提供的钢瓶配件的限制竞争行为;漳州市工商局通过“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限定该市新建商品房必须使用管道燃气,并调查处理有关指定经营者提供和安装管道设备的案件;泉州市公安局利用车辆挂牌、年审的权力,涉及限定按揭购车人购买、安装其指定经营者的GPS卫星定位仪一事,省工商局责成泉州市工商局调查处理,并致函省公安厅,指出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建议纠正。泉州市公安局按要求纠正全省全年共查处涉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地区封锁、地方保护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11件。
  200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整治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探索完善“投诉举报一调查处罚一全面推广一反馈总结一确保实效”的监管流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时,对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强制贷款者购买其指定保险经营者的保险产品、教育主管部门强制用户购买辅助教材或新华书店在供应教材时强制搭售教辅材料、烟草部门强制卷烟最低价格、有线电视台强制收费、电业部门以限制“入网”为名限制电力生产企业竞争以及石化、石油公司限制竞争等行为,给予曝光,社会反响很大。当发现经营者联合操纵市场、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已由个案演变成多发案件时,省工商局及时查办2件串通招投标案,1件排挤竞争对象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与监督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技术管理、法制建设、社团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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