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32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合同管理
分类号: F252.1
页数: 21
页码: 169-189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重点阐述了合同鉴证备案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合同鉴证办法的实施、示范文本的管理、建安合同鉴证备案制度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提到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各级工商局加强宣传,越来越多企业主动要求办理鉴证的情况。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经济秩序,减少了纠纷发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合同管理 管理 福建省

内容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实施,其他配套法规先后修订出台,经济合同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打欺诈,查违法,建立并完善打击与管理相结合、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合同管理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合同鉴证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适时介入拍卖市场、房地产市场及动产抵押登记等领域合同管理,行政执法职能逐步落实到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方面探索合同监管的新途径,对合同缔约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引导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依法维护合同制度为抓手,扶持涉农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与农户进入市场,推动“订单农业”发展。
  第一节 合同鉴证备案
  1996年3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局开展经济合同鉴证,维护经济秩序。5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及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的精神,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合同进行鉴证(备案)的重点是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减少纠纷发生。省内大部分地区的项目合同履约率达95%以上。部分地(市)工商局派员到建委办公,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的签约行为,推广使用勘察、设计与施工项目合同,并对合同进行鉴证。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颁布《合同鉴证办法》。全省各地(市)工商局与建委配合,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强制鉴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鉴证管理。结合全省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出台《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意见》,增强鉴证管理的力度。为加强对示范文本的管理,于《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颁布7周年之际,在全省范围内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执行情况和建筑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建安合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甫田市工商局重视建安合同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率和登记备案率都在90%以上。部分地(市)工商局开展房屋租赁合同鉴证时,要求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提交经鉴证的厂房租赁合同,并把此项内容作为申办营业执照的重要一环。当年全省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8396份,鉴证数比上年上升24.14%;鉴证金额1392674万元,比上年下降5.16%。鉴证合同种类以财产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为主。其中增长较大的是财产租赁合同鉴证,鉴证数比上年增长60.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鉴证金额为1259560万元,比上年有所下降,反映当年国家对基本建设规模的调整力度加大。
  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合同实行鉴证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全省有8个地(市)工商局通过当地政府下文,建立建安合同鉴证备案制度。三明、龙岩、莆田、南平、宁德等地(市)工商局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实行鉴证备案。各地工商局都重视对农村市场重要合同特别是大宗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进行鉴证管理。三明、南平、龙岩三市工商局注重种子、农资等合同鉴证;三明市工商局鉴证烟叶购销合同7万多份。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粮食市场管理会议精神,省工商局与地(市)工商局着重探索管住管好加工企业、用粮大户的粮食购销合同。9—11月,全省35个县(市、区)工商局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专题调查,探索监管对策。省工商局向省人大建议,把推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和建立备案制度作为《福建省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一项内容;9月和10月,分别组织地(市)工商局和部分县工商局就介入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合同监管进行专题探讨。10月22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局介入房地产市场重要合同管理,同时指定泉州、三明、漳州三市工商局组织试点。12月,漳州市工商局全面实行合同备案。年内,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鉴证合同100986份,合同金额1783362万元。鉴证合同种类以农副产品购销、财产租赁、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为主,其中建设承包合同金额为1571765万元,占鉴证总金额的88%。
  1999年10月,《合同法》颁布实施,各级工商局加强宣传。越来越多企业主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部分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主动要求对借款合同进行鉴证。各地在上年试点基础上加强粮食购销合同文本的管理与鉴证工作。宁德地区工商局与粮食部门联合发文落实管理。三明市工商局与市粮食主管部门配合,加强监督和跟踪管理,发放粮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3万余份。全市有半数县(市、区)工商局开展房地产销售合同鉴证工作。福州市工商局制定《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合同监管的通知》,加强合同鉴证备案。漳州市工商局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备案审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鉴证商品房购销合同116份,备案986份。同时,各级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建安合同的鉴证备案,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监管。龙岩市工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室内装饰工程必须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到当地工商局办理鉴证备案。部分县(市)对当地支柱产业及种子、化肥、烟叶的销售合同进行重点监管,定期检查,及时鉴证。年内,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鉴证合同109596份,合同金额246亿元;鉴证种类以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为主,分别为84436份、12839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金额209亿元,占总金额的84.96%;为国家、企业、合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3613万元。
  2000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鉴证手段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三明市工商局根据当地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以及农副产品购销活跃的特点,制定鉴证工作责任制,鉴证合同数占全省总数的60%。省工商局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转发国家工商局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30余种,并制定本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柜台租赁合同》等文本。3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乡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通知》。各级工商局根据此通知要求,加强乡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企业及外来工程队订立和履行工程合同,建立登记备案、定期报备等制度。年内,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鉴证合同137777份,合同金额184亿元;鉴证合同种类以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为主,其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金额为135亿元,占总金额的73.4%。
  2001年,各级T.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合同鉴证办法》开展鉴证工作,非示范文本不予鉴证;对于手续完备但情况不实的,须经调查核实后予以鉴证;加强对种子、化肥、农药等重要生产资料合同的鉴证审查;继续开展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等的鉴证工作。6月,省工商局举办全省鉴证员培训班,培训主要内容为与合同鉴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年内,全省共鉴证合同11.5万份,金额218.6亿元,避免损失1077.48万元;鉴证合同种类仍以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为主,分别为85275份、13799份,占鉴证合同总数的74.1%和1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金额为158亿元,占总金额的72.1%。
  2002年,各地工商局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开展鉴证工作,减少行政干预;按照原有的鉴定基本规范,严格审查必需的鉴证材料,指导企业使用或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对政府要求鉴证的建筑工程、粮食及其他重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关系国有资产保护、重点经济建设项目、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合同,注意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年内,全省共鉴证各类合同115794份,金额200.6亿元。
  2003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后不再办理合同鉴证备案。各级工商局做好鉴证取消后平稳过渡的工作。
  第二节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法》实施,该法规定行政调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的行政措施是公平公正解决合同争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途径。1996年,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合同争议案件,行使行政调解职能。
  1997年11月,国家工商局颁布《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对合同争议调解的原则、程序、条件等作出规定。当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调解经济合同争议案件98件,其中有效调解90件,成功率92%;为国家和当事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47.41亿元。
  1998年1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贯彻〈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学习、宣传《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把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作为合同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各地(市)工商局指定1个县(区)工商局带1个工商所,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试点,年内在全辖区内推开。3月,省政府批转下发的闽政〔1998〕8号文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受理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解决合同争议。各地以建安合同为突破口,介入合同监督管理。漳州市工商局开展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年内,全省系统通过咨询、鉴证、调解,为国家、企业和当事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10217万元。
  1999年,由于许多企事业单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合同争议的职能缺乏了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案件数较少。省工商局以分析合同纠纷的原因为切入点,提出调解合同争议注意事项。9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全省国有大中型和骨干企业实施合同解忧工程的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系统开展合同解忧工程,并调解国有大中型和骨干企业间的合同争议纠纷。年内,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合同争议案件306件,调解成功297件,解决争议金额1917万元,成功率达95%。
  2000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运用合同监管职能作为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调解合同争议的水平逐渐提高,同时加强调解后跟踪服务。全省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成效。仙游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涉及68份合同、案值346万元、拖欠长达8年的合同争议案件。年内,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合同争议案件678件;调解成功664件,合同金额2115万元;共为国家、企业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2356万元。
  2001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不同类型合同争议,协调有关部门、地区做好调解工作,受理案件及调解成功数比上年均有较大增长。省工商局直接受理涉及房地产、印刷合同纠纷案3起。行政调解范围以购销合同为主,涉及房地产、供用水、电、气、种植、加工、建筑、装修等方面。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介入旅游合同调解。各地行政调解效率提高。东山县上半年开展行政调解123起,解决争议金额80.26万元,其中西埔工商所调解的漳州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与96户居民的供气合同纠纷案,由于运用法规恰当、调解办结及时,消费者与企业都表示满意。为提高合同调解人员的素质,省工商局于6月举办全省合同调解员培训班。年内,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受理合同争议案件903件,调解成功857件,解决争议金额950万元,成功率达95%。
  2002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合同解忧、调解服务”的宗旨开展合同行政调解。当年各设区市工商局合同科与市场科合并,合同监管人员较少;县(区)级工商局合同股并入行政执法股,合同监管人员轮岗变化,部分人员一时对合同业务不熟悉。年内全省共调解合同纠纷案件420件,解决争议金额1190.24万元,成功率93.33%。
  2003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作为合同监管的重点。省工商局通过行政调解,解决长乐市政府安居工程和福建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供应的合同纠纷;调解华兴拍卖行因财产拍卖而产生的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月21日至27日,省工商局举办全系统以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为重点内容的合同监管工作培训班。5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局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做好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解决合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年内,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合同争议案件501件,受理争议金额7166.34万元,调解成功486件,成功率达97%。
  2004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鉴证职能取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调解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减少。有些合同争议由于调解难度大,且事后执行强制性不足,当事人对行政调解热情不高。有的地(市)将合同争议并入12315日常受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工作内容。当年全省受理、解决的争议案件数和金额均有所下降。全系统共受理合同争议案件270件,调解成功263件,成功率97.4%;受理金额4789.39万元,解决争议金额4627.19万元。
  200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合同行政调解业务列入合同管理基本工作进行考核,加强与12315投诉部门合作。10月10日至14日,省工商局举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合同监管工作培训班,推动基层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年内,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合同争议案件336件,成功调解332件;受理金额1714.16万元,解决争议金额1665.80万元。
  第三节 拍卖行为监管
  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对拍卖原则、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拍卖企业、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的职责。
  1997年1月1日,《拍卖法》施行。国家工商局于1月22日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规范拍卖行为作为—项重要工作来完成。省工商局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拍卖法》,组织各地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科长和部分股长参加《拍卖法》及有关法规培训;要求各地工商局介入拍卖市场,了解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的情况,对依法监管拍卖市场、开辟合同监管新领域进行探索。漳州市工商局在监管人员深入企业、参加现场拍卖、组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对拍卖市场管理的通知》,推进对辖区内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的规范管理。
  1998年初,省工商局组织对全省拍卖企业普查摸底。基本符合《拍卖法》规定设立条件的拍卖企业仅有17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拍卖企业多为《拍卖法》颁布前设立的企业,多数在注册资本(金)、特种行业许可、拍卖师资格和企业管辖等方面存在问题。针对上述情况,省工商局于3月2日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通知》,制定《福建省委托拍卖合同》和《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拍卖文书,就规范拍卖企业提出要求,并指定漳州市工商局进行试点,从监管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履行人手,开展拍卖合同备案和鉴证;审查拍卖全过程的文书;监督拍卖人的拍卖行为,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建立拍卖活动档案资料,保证拍卖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且事后可查。3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合同监管工作会议召开,省工商局要求各地立足改革高度,把监管拍卖活动视为运用合同监管手段切入生产要素市场管理的突破口。其后,省工商局安排有关人员到省内外参观学习;先后两次组织全省性《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各地(市)工商局分别举办拍卖企业和执法人员培训班共26场次,参训人员800多人次;地(市)之间还通过合同科(股)长培训班、合同管理理论研讨会、合同工作协作会等进行工作交流。8月,省工商局在总结试点经验、走访拍卖企业、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关于贯彻〈福建省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对拍卖主体、拍卖活动和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监管步骤,提高可操作性。全省拍卖市场监管工作全面开展。11月,为创造良好拍卖环境,贯彻落实《拍卖法》第九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精神,省工商局主动与省贸易厅联系,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当年,全省拍卖企业达53家,拍卖从业人员约450人,取得拍卖师资格的有60人,全年拍卖金额超过8亿元。
  1999年,各地工商局以《合同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推动拍卖监管,做到拍卖活动全程跟踪管理,并对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进行鉴证。厦门市工商局现场监督检查拍卖活动198场次,鉴证金额4.9亿元。漳州市工商局现场监督拍卖活动107场次。各地贯彻落实《福建省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执法和运用职能为企业改组改制服务,协助企业登记部门结合1998年度企业年检,规范拍卖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探索监管不同拍卖标的程序、方法;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网络、信息优势,收集企业资产拍卖信息;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加强对公物处理公开拍卖的监管。三明、南平、泉州、莆田市工商局在监管拍卖活动中,纠正多起公物拍卖活动。7月27日,省工商局在厦门组织全省拍卖监管工作参观与交流,总结全省拍卖监管工作的经验。当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全省50家拍卖企业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拍卖成交额突破10亿元;对3967份拍卖委托书和8559份拍卖确认书的签订情况进行监督,查处1起违法拍卖案件。
  2000年8月21日至31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拍卖活动监管情况开展交叉检查,从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异地拍卖审查、现场监督和拍卖档案管理等方面着手,检查《拍卖法》实施三年来拍卖企业的活动状况,各地拍卖企业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拍卖法》、《福建省拍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要求所有拍卖企业在拍卖场所规范制度上墙、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拍台及拍卖档案装订整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此次交叉检查发现一些拍卖企业拍卖档案管理不规范、拍卖行为不规范、行业性拍卖专营现象显现等问题。11月,省工商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拍卖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系统指导拍卖企业做好拍卖档案管理,加强公物拍卖监管,加强异地拍卖监管,对违法拍卖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年内,全省共现场监拍806场,拍卖成交金额11.7亿元;对3357份拍卖委托书和5048份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拍卖行为4起,纠正违规拍卖行为30多次。
  2001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拍卖企业队伍不断扩大、拍卖企业性质呈现多样化的情况,落实监管职能。从拍卖企业设立到拍卖人员培训、从拍卖活动设立地到拍卖地、从拍品收集到拍品成交、从委托人到竞买人,都被纳入监管范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管加强规范。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局规范拍卖活动,拓宽拍卖监管领域。福州市工商局根据城建管理需要,介入交通局组织的出租车牌照和城市灯管办组织的公交车站路段广告位经营使用拍卖活动。年内,全省共现场监拍1153场次,成交金额106154万元,对4277份拍卖委托书和5685份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拍卖备案1799份,查处违法拍卖案件5起,制止(或纠正)违规拍卖行为33起。
  2002年,省工商局针对拍卖活动中存在报备不及时、报备材料不规范、内容不完备、标的物产权不明晰、公告内容不规范,有的拍卖企业从事违法拍卖活动以及拍卖秩序被扰乱等问题,从4月起对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进行报备员培训,组织人员对14家拍卖企业的文书档案、拍卖场所设备和法律法规上墙等状况进行检查,纠正发现的问题。7月初,省工商局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拍卖企业拍卖活动的通知》,全系统对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开展整治。当时,各地拍卖企业发展不平衡,拍卖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拍卖企业的档案管理不规范,拍卖业务局限于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和主管部门的特定物资,拍卖中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况。经月余规范和整顿,拍卖企业内部管理和拍卖市场秩序好转。当年,全省有拍卖企业103家,其中私营企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分别为37家、33家和19家,共现场监拍1273场,成交金额30.42亿元,对6244份拍卖委托书和8766份拍卖确认书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拍卖委托书和拍卖确认书的签订份数分别比上年上升46%和54.2%。
  2003年4月,省工商局举办全省合同监管工作培训班。5月,省工商局根据闽工商同〔2003〕155号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拍卖监管工作。6月20日,省工商局颁布《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加大拍卖备案、现场监管和对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管力度。面对拍卖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省工商局与相关部门一起对网上拍卖活动和网上拍卖报备的可行性进行调研。9月28日,省工商局下发《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解答拍卖监管有关问题。当年,全省有拍卖企业151家,其中私营企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分别为65家、36家、37家,共现场监拍1558场,成交金额593381万元,共对4605份拍卖委托书和6815份拍卖确认书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2004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拓宽拍卖监管工作的思路。对于执法部门罚没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禁止流通物品,如果直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处理,则与《拍卖法》关于禁止流通物品不能拍卖的规定相悖,为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采用物品销毁权拍卖的办法,较好地解决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物品时使用价值再利用与禁止流通之间存在的矛盾,对类似物品的处理具有指导性意义。当年,全省共有拍卖企业162家,共接受拍卖备案3072份,现场监拍1463场,拍卖成交金额近39亿元人民币。
  2005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探索长效监管措施。根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拍卖活动前、后备案材料,实行拍卖成交确认全省统一编号管理,防止恶意串通,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利益。10月,省工商局举办全省合同业务培训班,邀请福州市法院、省行政学院专家授课。当年,由于国有企业加大改革力度,法院加大执法力度,大宗拍卖拍品数量增加,拍卖市场活跃,拍卖成交金额上升。全省166家拍卖企业,接受拍卖备案3158份,现场监拍1547场,拍卖成交金额近56亿元人民币。
  [=此处为表格(表5—12005年福建省拍卖监督管理情况统计表)=][=此处为表格(表5—22005年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拍卖监督管理情况表)=]
  第四节 动产抵押登记
  199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即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1997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担保法》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宣传,加强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共举办培训班85场次。3月31日,省工商局向省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请求批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收费的函》,提请对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收费给予立项支持并核定标准。8月12日至14日,省工商局在邵武召开全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研讨会,研讨动产抵押物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观摩修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电脑程序软件;讨论修订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文书格式。针对登记中存在的设备产权不清、发票不全致使所有权难以认定和对抵押合同主体、内容、代理行为审查不严等情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四关”(抵押物权属关,防止无效抵押;现场勘验关,防止虚假抵押;调查备案关,防止重复抵押;审查审批关,确保登记合法有效),提髙登记质量。晋江市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889份,抵押物金额27亿多元,抵押合同鉴证收费60多万元;华安县工商局抵押登记54件,为前6年登记数的2倍。各地的情况,以集体企业抵押数量居多,但抵押金额少;外资企业抵押数量虽少,但抵押金额较大,缘于外资企业规模较大,资金等方面较集体企业雄厚。当年,全省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3842份,抵押物金额137.67亿元,债权金额75.75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38.75%、37.80%、59.65%,合并抵押登记37份,金额1.46亿元。
  1998年1月13日,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3月,省工商局统一印制动产抵押物登记文书,规范全省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文书格式。5月20日,省工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以动产申请抵押贷款办理抵押物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上半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遍举办培训班和经验交流会。在省工商局组织的经验交流会上,漳州、宁德、古田、邵武等市、县工商局介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的经验^当年全省共办理各类动产抵押物登记3879份,金额154.752亿元;办理变更登记128份,注销登记1312份。企业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居多,占总数的99%。
  1999年7月26日,针对全省动产抵押物登记类型单一等实际情况,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要建立登记后跟踪回访制度;要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要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配合;要加强调研、总结和宣传工作。当年全省共办理抵押物登记3543份,抵押物价值140.6685亿元,实现债权登记72.0244亿元。
  2000年,省工商局协调省属七家金融机构,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加强抵押物登记管理达成共识。4月,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要求,下发《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抵押物登记证的通知》,对抵押登记回访、变更、注销、通知等文书格式进行规范。各级工商局对登记到期未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的企业予以警告,限期前来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加强登记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当年全省共办理抵押物登记3108份,抵押物价值170亿元,抵押物价值上升的主要原因是金融单位加强对企业贷款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全年办理变更登记191份,注销登记2092份;查处违规抵押案件5起,涉及金额250万元。抵押权人多为国内金融机构。
  2001年4月26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对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5—10月,结合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分三阶段对1999年以来全省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通过这次检查,全省初步建立起统一规范使用抵押物勘验登记簿、抵押物状况巡查情况登记簿、违法违规情况登记簿、抵押物登记情况一览表和抵押物巡查通知单的登记制度(“三簿一表一单”制),统一了文书表式和登记档案。8月31日,省工商局就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抵押登记的业务操作问题书面请示国家工商总局。当时全省动产抵押登记出现一些新情况:企业向几大专业银行抵押份数、金额趋少,向农村信用社抵押的数量增加;动产抵押形式趋于多样化,出现企业为企业、企业为个人、个人为企业借贷和国内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借贷等情况;集体企业动产抵押贷款减少,合资和私营企业动产抵押贷款增多;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而登记金额却上升。当年,全省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694份,抵押物金额178亿元,主债权金额为76.6亿元;共办理抵押变更登记181份,抵押物金额8.9亿元,主债权金额为3.9亿元;共办理抵押注销登记1803份,抵押物金额102亿元,主债权金额为40亿元。
  2002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与金融部门配合,拓宽抵押登记范围,突破以往企业向银行贷款单一的抵押形式。漳州市工商局根据政府要求办理7项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物价1197万元;福州市工商局办理2项国内企业向国外金融机构提供动产抵押的业务。8月12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规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的收费问题、审查形式问题、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登记归档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1月26日,省工商局就龙岩市工商局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在服刑期间以其企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能否给予办理登记手续的请示作出答复: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在服刑期间,原企业负责人明确委托现负责人代行职责的情况下,不影响该企业以自身名义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当年,由于银行更倾向于企业以房地产办理不动产抵押,采取信用担保的方式办理企业贷款,动产抵押比上年有所减缩。全省共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2517份,抵押物价值161.51亿元,其中办理变更登记136份,办理注销登记1652份。
  2003年,省工商局根据闽工商同〔2003〕155号文的要求,规范动产抵押工作。全省抵押物价值和主债权金额较上年度上升。当年,全省共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2411份,抵押物价值225.598亿元,主债权金额84.67亿元;共办理变更登记85份,抵押物价值5.66亿元,主债权金额2.56亿元;共办理注销登记3130份,抵押物价值92.395亿元,主债权金额33.88亿元。
  2004年初,省工商局对各类登记表格进行修订。3月11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启用新式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各类表格的通知》,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4月1日起启用新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各类表格(国家工商总局对表格修订给予很高评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时间上实行承诺: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下半年,省工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部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的“抵押登记”模块,进一步完善该软件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变更、注销录入及登记历史档案查询等功能。12月,全系统推行新修订的软件。当年全省抵押物价值和主债权金额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有:企业积累一定资金,[=此处为表格页(表5—32005年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及企业抵押物登记基本情况表(一))=][=此处为表格页(表5—42005年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及企业抵押物登记基本情况表(二))=]办理了土地、房屋权证,抵押权人对土地、房地产等风险较小的抵押比动产抵押放心,更愿意企业以前一种方式融资;有些银行要求企业在设备抵押时提交担保或者保险,加重企业负担,一些企业因此放弃用动产贷款。当年,全省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227多份,抵押物价值近200亿人民币,主债权金额近80亿元人民币。
  2005年,省工商局针对基层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抽调技术力量完善抵押登记软件功能,提高基层的工作水平。当年,全省共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2305份,抵押物价值245.26亿元,主债权金额为96.94亿元;办理变更登记89份,抵押物价值10.94亿元,主债权金额为5.62亿元;办理注销登记1527份,抵押物价值134.44万元,主债权金额为53.65亿元。
  第五节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1996年,省工商局推动全省“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继续开展。为进一步规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树立行政管理的权威性,省工商局提出由《福建工商报》统一发布各地(市)及县“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公告。
  1997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引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自律活动,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倡导依法经营、反对欺诈的新风尚,提高信守合同的自觉性。
  1998年10月27日,省工商局向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关于要求开展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的请示》,建议以省政府名义或经省政府授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省政府及时批复同意授权省工商局开展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12月15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开展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的通知》,开始两年一次的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当年认定活动时间为12月18日至翌年4月30日。全省共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702个,其中一至二年的683个,三至四年的422个,五年以上的592个。
  1999年,各级工商局抓住《合同法》颁布有利时机,召开多种形式“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表彰会,倡导重合同守信用的社会风气。省级首届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按计划开展。根据福建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标准,经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省及地(市)工商局考核审查,省工商局于4月26日发布《关于认定1997—1998年福建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决定》,认定583个企业为1997—1998年“福建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全省共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183个,其中一至二年的1007个,三至四年的429个,五年以上的747个。
  2000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分类指导,对已被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激励先进,指导不足,淘汰后进,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标准;对积极争取中的单位,加强联系,重点指导,帮助提高,规范合同签订和履约行为。全省“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进一步规范。宁德地区工商局连续16年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受到企业欢迎和政府肯定。宁德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51家,占全市企业数的0.4%,创利税4960万元,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8.1%。7月,省工商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福建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对各级工商局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作出统一认定时间、标准、程序、管理的规定,使全省重合同守信用工作步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得到国家工商局的肯定。9月7日,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开展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0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当年,全省共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972个,其中一至二年的400个,三至四年的227个,五年以上的345个。
  2001年,各级工商局组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开展增强经营能力的活动,落实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优惠政策,协调相关部门扶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发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服务,挽回(避免)经济损失522万元,追讨欠款279万元。3月7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认定1999—2000年度福建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决定》,认定302个企业为1999—2000年度“福建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国家工商总局于12月中旬首次公布全国50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省工商局于1月3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本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6家。当年,全省认定1999—2000年度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303家、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356家、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104家。“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涉及范围涵盖农业、林业、工业、服务业、金属行业、科技信息业等近十个行业和商贸、建筑、化工、电力、科研、运输、房地产、保险、银行等十几个门类。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平均产值在2500万元以上,利税在200万元以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10个部门于当年8月7日联合公布的全国100家连续10年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本省榜列10家,占10%,居各省第一名;在12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公布的全国520家连续8年优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福建省18家企业榜上有名。
  2002年,各级工商局致力于提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力,部分地区在城市中心设立本地“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公示牌。与此同时,加强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管理,健全推出机制,对违法以及严重违规的单位撤销其“重合同守信用”称号。上半年,全省统一对已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按照《福建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年审。5月,省工商局针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信用缺失的问题,召开全省28家荣获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首批公布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与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代表向全省企业界发出倡议书,倡导企业支持、配合政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探索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强化激励与惩罚制度。7月3日,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开展2001—2002年度福建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展“2001—2002年度福建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工作,进一步改进、完善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认定工作时间是当年9月到次年3月。9月,国家工商总局将“重合同守信用”认定工作规范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10月25日,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报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工商局抓紧推荐“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经各地工商局推荐、筛选,并征求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建设厅、省人民银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海关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省工商局于11月2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本省39家企业,参加第二批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2003年,全省已有福州、厦门、南平、龙岩等设区市成立守合同重信用协会,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宣传、培育、评价和推荐工作。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经省民政厅、省经社联批准同意,筹备成立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协会。各级工商局结合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开展诚信履约的商业道德教育,逐步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完善以守合同重信用为基础的“红名单”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建立。省工商局统一部署“2001—2002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规定程序,于3月20日作出《关于认定2001—2002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决定》,认定470家企业为2001—2002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此基础上,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公示47家企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当年全省共考核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3572家。
  2004年2月,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的通知》,在各设区市工商局推荐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共同把关,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53家企业名单,参加第三批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并做好新闻发布以及相关宣传,树立全省信用典型。3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315博览会”相关组织和保障工作。发动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配合消委会完成博览会参展企业的组织协调工作,树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形象。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协会于8月13日召开成立大会,协会成立后,配合职能部门促进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11月3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决定于当年底至次年初开展2003—2004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当年全省已有8个设区市成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全省共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535家,其中一年的145个,二至四年的219个,五至九年的112个,十年以上的59个。
  2005年,各级工商局进一步量化和细化考核标准,探索可操作性强的“守合同重信用”评价体系,提高“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质量。省工商局加快“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信息化建设,修改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模块,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的存档录入以及查询、更新、统计等功能;同时在红盾网上增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专栏,将认定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网上发布,既扩大宣传又方便社会查询。全省开展“2003—2004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经各级工商局严格考核把关,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省工商局于5月12日下发《关于认定2003—2004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通知》,认定488家企业为“2003—2004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当年全省共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3925家,其中一年的713个,二至四年的2019个,五至九年的931个,十年以上的262个。
  第六节 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1996年,省工商局依照国家工商局1995年颁布的《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3月,省工商局举办全省查处违法合同培训班,内容涉及查处违法合同的法规、条例和办案程序,掌握证据收集的规范与程序。同时,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全省加强宣传,开展调研,查处合同违法案件。下半年,省工商局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
  1997年,省工商局在全省开展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执行情况和建安合同管理情况检查,纠正建筑市场的合同违法行为,其中南平市工商局查处违法案件13件,涉及金额620万元,罚没款2.5万元。为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内共召开4次全省合同管理工作会议;各地分别举办研讨会、培训班共450多场次,参训人员15000人次;全系统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揭露合同欺诈案件和评析典型案件,供稿90余篇。通过综合运用宣传、规范和严厉打击等有效手段,全省合同交易秩序得到整顿。漳州市工商局派出人员,行进3000多公里,途经5省,查获恒宏、恒州等五家公司假冒外商,利用联营合同和机器设备购销合同设置陷阱,骗取设备款2000多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件,会同公安机关查扣欺诈款260多万元。年内全省共检查企业1.1万家,检查各类合同12.8万份,发现违法合同220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243件(其中合同欺诈82件,建安合同110件,其他51件),涉案金额1.94亿元,罚没款49万元。
  1998年3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省政府批转下发的闽政〔1998〕8号文精神,组织相关的培训与课题调研;进一步检查建安合同并加大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全省4个地(市)工商局、42个县(市、区)工商局开展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厦门市工商局协调相关部门,由市人大通过《厦门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业主组织招投标活动必须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全省共查处6起串标案件,罚款9万元。下半年,省工商局介入房地产市场重要合同的管理工作,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合同管理的通知》,明确监管依据、内容、方法,要求各地工商局尽快介入房地产市场重要合同的管理。年内各级工商局共检查各类合同52779份,发现违法合同100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205件,合同金额12891万元,罚没款142万元。
  1999年,《合同法》颁布施行。省工商局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合同法〉实施前宣传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布置合同法宣传工作。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要求加强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相继召开各种会议、讲座、培训班,提出具体的贯彻措施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合同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职责。9月,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省工商局组织开展打击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治理的行动,加大查处各类合同违法行为的力度。年内全省共检查各类合同177661份,合同金额2460073万元,查处合同违法案件235件,案值13493万元,罚没款144万元。漳州市工商局组织“企业被骗设备款退还活动”,将企业被骗款157.82万元退还12家企业。
  2000年,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合同欺诈,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集中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监管模式改革,促进基层工商所执法到位,基本实现县县有办案。福州市工商局下发工商所监管办事指南,将违法合同查处工作纳入工商所的监管任务中。漳州市、县、所三级工商局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数量、罚没金额位列全省首位。南平市工商局重点在购销、建筑工程方面拓展案源,案件查处的相关指标跃居全省第2位。全省查处合同违法案件的数量比上年上升61%。年内全省共检查各类合同178683份,合同金额215亿元,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407件,违法合同金额11518万元,罚没款78万元。
  2001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整规力度。一是招投标市场。全省介入招投标活动1265次,招投标金额45.3亿元,查处违法招投标活动4次,罚没金额52万元。二是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1199家,抽查合同3615份,办结违法违规商品房经营活动案件9起,罚款5.38万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50.7万元。三是建筑市场。主动或配合建筑主管部门检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807份,金额23.5亿元,查处违法案件6起,罚款1.7万元。四是建材市场。检查建材市场57个,处理一批假冒伪劣钢材、铝材及无合法进口手续钢板、不合格建筑涂料、变质电工器材等,罚款11.7万元。五是装修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同程度介入装修市场的监管工作,对装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装修合同的纠纷进行管理。当时除了建筑市场,合同违法行为还涉及购销、中介、联营、加工、养殖、推销、拍卖招投标、抵押登记等各类流通环节。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合同监管查处的职责向工商所转移。年内,省工商局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出台《工商所(分局)合同监管指南》,明确工商所合同监管工作职责。南平市工商局编印《基层所合同监管须知》,制定《关于基层工商所合同监管的工作意见》,要求各县工商局指导下辖所开展合同监管工作。年内,各地查处合同违法案件518件,涉案金额22207万元,罚没款158万元。
  2002年,随着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房地产业的合同欺诈等违规违法现象有所抬头。5月2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省工商局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7月11日,省工商局下发《福建省工商局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实施方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施方案的部署,从查处合同欺诈、建立信用制度等环节入手,开展3个多月整治,共查处中介企业合同欺诈案5件,罚没金额0.57万元;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290件,违约金额697万元;受理房地产合同争议案46件,受理金额140.16万元,解决争议金额75.6万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年查处合同欺诈案件251件,罚没金额56.4万元。
  2003年,省工商局继续加大对合同执法监管指导的力度,5月3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在提髙对合同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的基础上严厉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并就加强格式合同监管、规范拍卖、动产抵押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执法要求。为贯彻该通知的精神,7月7日,省工商局制定下发《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如何落实通知提出了细化规定。为落实相关执法工作部署,省工商局在全省实行办案目标责任制,要求县级以上工商局必须办理一个以上合同欺诈案件,每个工商所必须办理合同案件,并对一些好的做法、经验和重大线索建立内部通报制度。与此同时,各地试点开展对格式合同的监管检查。8月10日,漳州市工商局开始为期一个月的格式合同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企业112家,合同498份,检查中发现以格式合同形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各地加强对执法干部的业务培训。厦门市工商局针对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大的实际情况,对34个工商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摸底,重点抓骨干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年内,全省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98件,罚没金额32万元。
  2004年,根据上年对合同格式条款的调研及各地检查的情况,省工商局于3月23日制定下发《福建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受到中央和地方各新闻媒体的关注,《人民日报》、《福建日报》等均对此作相关报道,对该办法出台予以积极评价。其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响强烈,纷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针对当时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整治尚无法可依的状况,为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执法监督力度,提高合同执法的可操作性,省工商局主动与省人大财经委、省消委会等部门沟通,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时,提出修改建议,将《福建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中的主要内容纳入其中,并增设相应的处罚条款。该建议被省人大常委会采纳,并通过社会听证程序。6月,省工商局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活动。为此,省工商局拟定《福建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专项治理活动的内容和分工作出明确规定。全省各地根据省工商局的部署,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加大房地产市场中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规范、租赁合同文本中霸王条款多等情况,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告诫方式及时予以纠正。11月,省工商局与省建设厅组成房地产市场专项联合检查组,赴福州、三明、漳州和泉州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专题报告省政府。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结合房地产市场整治开展工作,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17件,案值161.27万元,罚没金额18.24万元。
  2005年2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局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具体方案,组织开展在全省范围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打击利用买卖、重要生产资料与农副产品订购、承揽、旅游、中介服务等合同及外贸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行动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3月1日至7月31日,重点打击利用买卖、重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订购、承揽等合同进行欺诈行为;第二阶段是从8月1日至11月10日,重点打击利用旅游、中介服务及外贸等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全省共查处合同欺诈案件120起,案值565.14万元,罚没金额9.46万元。同年9月1日,《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正式实施,该法规成为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侵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与监督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技术管理、法制建设、社团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