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常驻代表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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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296
颗粒名称: 四、常驻代表机构
分类号: F272.9;D035.4
页数: 1
页码: 82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中国对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199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通知,加强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其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办理,并需要进行备案。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对1982年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省工商局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修订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企业登记 监督管理 福建省

内容

1999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外国烟草公司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必须按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及1983年国家工商局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已在境内合法开设的常驻代表机构应于当年6月底前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备案。5月,省工商局转发该通知,明确新设境外烟草公司(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登记注册,此前已在设区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常驻代表机构暂不移交省工商局,但应报省工商局外资处备案。
  2001年,鉴于《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的修订工作尚未实质性进展,国家工商总局对1982年《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与现实登记管理实践冲突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7月,省工商局结合本省代表机构状况及登记管理实际,考虑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配套,就代表机构的登记机关、业务范围的界定、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监督管理及违法处罚机关、违法种类及法律责任等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1996-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与监督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技术管理、法制建设、社团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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