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献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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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259
颗粒名称: 三、文献辑录
分类号: G256
页数: 56
页码: 488-543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各类企业合同条例内容。
关键词: 文献资料 福建省

内容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七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签订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 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总工会《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改革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1997〕6号)
  宁德地委、行署,各地、市委,地级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搞好企业改革和建设,加快我省经济的发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总工会提出的《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改革和建设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5月13日
  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改革和建设的意见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方针。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方针,是实现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齐心协力办好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改革和建设提出若干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党中央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1.提高对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认识。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是马列主义与中国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党的三代领导人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问题都作过许多重要论述,要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工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讲政治的要求,从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政治地位和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感。
  2.广泛深入宣传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建议各级宣传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宣传职工群众在改革开放中的创造性精神,树立工人阶级崇高形象,鼓舞和激励广大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
  二、努力推动建设一个能够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的领导班子
  3.要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证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处理好企业与职工关系、企业与工会关系。促进企业建立和强化职工群众对企业干部实施有效监督,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与职工群众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促使经营者自觉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切实树立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推进民主管理,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4.企业领导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方针,并且已经成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党和政府各项指导性政策中。企业领导者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领导者要增强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
  5.工会要积极维护“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企业领导体制。积极建议和推动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教育,建议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企业经营管理者时,应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建立与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任职期间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三、切实保障职工充分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
  6.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主管理。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和主要形式,企业要如期召开职代会,切实克服削弱职代会作用的错误倾向。国有企业在决定改革和建设重大问题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企业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要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会审议。要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民主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的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对企业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并作为主管部门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7.落实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和公有产权占控股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工会领导人可经过民主程序以职工代表的身份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8.试行职工民主选聘企业经营者。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实行改制的小型国有企业,政府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和职工(通过职代会)要求可以决定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经营者,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城镇集体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
  9.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所有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都要依照《劳动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规定,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代表政府管理和监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处理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引起的争议,特别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执法工作,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建立在契约化、制度化的基础上,保证企业生产工作有序、稳定、高效。
  10.重视职工的经济利益。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要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做到公开、公平。职工的工资增长率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相适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打破平均主义,又要防止分配悬殊,拉开分配差距要有利于调动工人的积极性。企业要控制经济性的加班加点,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11.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各类企业要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严禁拖欠、克扣、挪用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生活,稳定职工队伍,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关心退休职工,做好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工会开展的“送温暖工程”活动要积极主动争取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促使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健全城市劳动职业介绍机构,优先解决转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建议政府以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下岗职工走自谋职业道路。下岗职工应转变观念,改变择业意识,尽快走上自食其力的劳动岗位。
  12.搞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企业尤其是各类新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采取有效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3.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广大职工头脑,增强职工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团结和动员职工群众继承发扬我国工人阶级识大体、顾大局、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立足本职,诚实劳动,努力奉献,争当跨世纪合格劳动者。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坚定不移地支持党和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出贡献。
  14.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广大职工群众要以主人翁的精神充分发挥生产工作积极性,以高昂的劳动热情做好本职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百万职工岗位技术大练兵活动,以及劳动竞赛、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技术改造、增产节约等经济技术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国家强盛而努力。
  15.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广大职工群众要学习先进模范人物,创建文明窗口,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展示工人阶级时代风采,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6.努力提高职工科学文化技术水平。抓好职工的文化技术培训,保证广大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和职工技协在职工文化技术培训中的重要作用。继续深入开展读书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积极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鉴定,认真做好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要把工人技术职称评定与培训、聘用、落实待遇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能工巧匠技术带头人的作用,通过传帮带提高广大青年工人的劳动技能。
  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17.各级工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建议各地(市)、县委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建立健全政府(行政)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会提出的问题。工会要积极争取党组织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18.工会要按照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选配工会领导干部的协商推荐制度、共同考察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把工会领导班子配备好、建设好。建议有关部门调动工会领导干部时,应在征得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后,再研究决定。
  19.要切实抓好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工作。积极发挥工会培养干部的“蓄水池”作用,通过挂职、调动等方式,使工会干部能够在多种岗位接受锻炼,积累多方面的工作经验,全面提高干部的素质。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标准,抓紧培养和选拔工会优秀年轻干部,通过民主推荐和实绩考核,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群众工作的能够跨世纪担当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要加强工会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教育和管理。今后,凡工会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补充、调整领导班子成员时,应首先从后备干部中确定人选;对已具备任职条件的后备干部,还可以根据需要及时推荐交流使用。
  20.依法建立健全工作组织,特别要重视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组建。凡是具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都要组建工会,对阻挠职工组建工会和阻挠工会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工会组织要与企业同步重组和建立,工会财产依法属工会所有。企业要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活动场所和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机关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按月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21.支持、保护依法履行维护职责的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的,要给予纠正,对打击报复者给予严肃处理。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应与党委书记、厂长(经理)一样,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协议;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应履行合同,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2.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中心环节,加强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工会组织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改革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更好地为基层服务。基层工会要加强“职工之家”建设,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民主化、群众化。各级工会都要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的、能够带领职工群众为实现党的任务英勇奋斗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坚强的、深受广大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是企业党、政、工领导的共同责任。基层工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提请党组织和行政做出部署。希望企业党政工领导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共同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在企业贯彻落实。
  福建省总工会
  1997年5月12日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私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时间保证。
  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十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不足十人的建立工会小组。若干个私营企业工会小组可以组成联合基层工会。
  工会小组、基层工会、联合基层工会的建立应当依法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可以在地方工会指导下组成区域性或行业性的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
  第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参与协调本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
  第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标准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基层工会可以与相对应的企业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第八条 私营企业基层工会、联合基层工会、工会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工会小组长,依照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私营企业基层工会会员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其工资由企业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职工不足十人的私营企业工会小组长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载明保护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条 款;若担任上述职务前已订立劳动合同,则应补充载人类似条款。在其任职期间,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违法行为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因其依法行使职权而打击报复。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及职工不足十人的私营企业工会小组长,不得在本企业劳动争议仲裁中担任企业一方代理人。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的,应缴纳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拒不缴纳的,本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地方工会应当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控告,请求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一)企业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经本企业工会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
  (三)非因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违法行为,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工会小组长劳动合同的;
  (四)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动员和组织全省职工开展新一轮创业建功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1997〕62号)
  各地、市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动员和组织全省职工开展新一轮创业建功活动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情况开展活动。
  推进新一轮创业是省委、省政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战略性举措,必须动员全省人民艰苦奋斗,奋发图强才能取得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动员职工投入新一轮创业,争创新的业绩。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各级工会要把开展创业建功活动落到实处。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9月22日
  关于动员和组织全省职工开展新一轮创业建功活动的意见
  推进新一轮创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省奋发图强的战略性举措,直接关系到把什么样的福建带人21世纪以及以怎样的姿态参与下世纪的竞争。实施新一轮创业必须调动全省人民的积极性,团结拼搏、艰苦奋斗、努力工作。工人阶级是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责无旁贷地要承担起创业建功的重任。为此,省总工会决定,在全省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为新一轮创业建功系列活动。
  一、动员职工发挥聪明才智,为新一轮创业献计献策
  在推进新一轮创业中,各级工会要针对“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工作,发动职工献计献策、开展合理化建议、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发挥职工聪明才智。积极引导职工围绕挖潜增效、扭亏增盈、双增双节、科技创新、增强后劲、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等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努力实现职工年人均提一条合理化建议,全省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年增创价值8亿元的目标。针对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一线工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确定主攻方向,搞好组织发动工作。采取三个“三结合”(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一线工人三结合,本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三结合,设计者、生产者、消费者三结合)的方式,提高合理化建议的技术含量,完善征集、论证、实施、评审、奖励制度,全省职工技协队伍要落实好百项技术攻关项目,推广千项技术革新和新技术活动;每年评选一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优秀项目;积极推广创造技法,激发广大职工创造思维,努力提高合理化建议的总体水平,激励职工为实施“立支柱、上规模、创名牌、争第一”的发展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结构朝着优化和科学化方向迈进。
  二、深入开展重点工程建设立功竞赛,为新一轮创业营造配套先进的基础设施
  根据为新一轮创业营造配套先进基础设施环境的要求,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立功竞赛活动在原有基础上,必须进一步在广泛参与和讲求实效上下功夫,动员参建职工“保重点、创一流、做贡献”,按照“保证质量、缩短工期、控制投资、提高效益”的总要求,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效益、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开展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参建职工的积极性,在优化设计、提高质量、节约投资、加快进度等方面献计献策。进一步完善竞赛管理制度,协调好各参建单位,围绕工程总目标和年度、阶段性的目标制定竞赛方案,将竞赛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参建单位,落实到施工班组和个人,并实行量化管理。帮助和指导新开工项目开展竞赛活动;注意做好有工程进度要求的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的中期管理,及时总结经验。
  三、开展“窗口”行业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为新一轮创业创建文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窗口”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关系密切,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厦门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百家窗口”优质服务竞赛,已坚持十年,为特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要认真学习和推广厦门的经验,在全省“窗口”行业普遍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树立行业新风、创建文明“窗口”为目的,以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和爱岗敬业教育为重点的优质服务的竞赛活动。积极推动窗口单位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竞赛活动以地市为组织单位,开展行业之间、单位之间、职工之间的优质服务竞赛。有条件的行业可单独组织竞赛。通过竞赛形成规范性制度,促进“窗口”行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树行业新风、创文明窗口”活动取得实效。
  四、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新一轮创业培育一支“思想好、观念新、作风硬、技术精”的主力军队伍
  各级工会要开展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主题的形势教育和系列活动,让职工在实践中受到启迪,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结合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各单位要在开展“百万职工岗位技术大练兵”活动的基础上,广泛发动职工拜师学艺,苦练硬功,学绝招、练绝技、干绝活。加强与劳动部门合作,进一步完善岗位培训、技术比武、技能鉴定三位一体的技术培训体系。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每年培训万名青年技术工人;鼓励职工一专多能,培养多面手。岗位练兵要立足基层,在普及上下功夫,“九五”期间参加技术练兵、培训的职工要达到85%以上。在普遍培训练兵的基础上,坚持全省每年开展2〜3场省级一、二类技术比武。各地(市)、各系统也应有计划地组织技术比武活动,并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坚持每年评选“省技术能手”、“杰出能工巧匠”,保持广大职工培训练兵热潮经久不衰,为技术工人成才铺平道路。
  五、协调劳动关系,为新一轮创业提供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
  各级工会要主动协助党政部门及时化解和消除不稳定的各种因素,妥善处理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注意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的各项决策要集中群众智慧,反映群众意愿。通过大力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将《劳动法》赋予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从而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参与改革、建设、维护稳定的积极性。继续在公有制企业开展“凝聚力工程”活动,在新经济组织开展“双爱双评”(职工爱企业、企业爱职工;评爱企业的优秀职工,爱职工的优秀厂长、经理)活动,推进“职工之家”建设,增进职工爱岗敬业精神。广泛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积极帮助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推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好事。
  六、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形成比学赶帮的热潮
  各地在开展为新一轮创业建功系列活动中要注意发现、培养、总结先进典型,要通过社会新闻媒介和工会文化阵地以及采取组织劳模先进入物报告团等形式,宣传劳动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推广先进经验,以此推动建功系列活动的深入开展。关心劳动模范人物的工作、生活,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省总工会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为新一轮创业开展建功活动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五一奖状和五一奖章。
  开展为新一轮创业建功系列活动,涉及面广,各地工会要积极争取把这一活动纳入党委、政府新一轮创业的总体规划中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各级工会要把这一活动作为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和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要发挥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确定主攻方向,制订目标和规划、狠抓落实。要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活动。要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奖励政策,保证活动的持续健康开展。
  实现新一轮创业,是我省工人阶级光荣的历史使命。各级工会和全省广大职工要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解放思想抓机遇,振奋精神鼓实劲,励精图治再奋进,求真务实创新业。
  福建省总工会
  1997年8月22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
  (闽委发〔1998〕9号)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施再就业工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绩,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几年来我省部分企业出现职工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因此,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保证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摆脱困境、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性措施,是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事关改革成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头等大事。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2.实施再就业工程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和分流安置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从规范下岗、保障生活、实施分流、促进再就业入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国有企业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中60%的人实现再就业。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再就业服务中心逐步过渡到劳动力市场。
  3.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对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全力维护省级统筹的管理体制。要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在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覆盖城镇所有企业和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规范下岗行为,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不包括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内部分流人员,也不包括已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5.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提出职工下岗和再就业方案,包括下岗人数、人员名单、实施步骤等,同时应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后组织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当年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的,其他国有企业当年下岗人数超过100人的,由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孕期和休产假的女职工、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原则上不要安排下岗。
  6.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并按再就业中心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县(含县)以上劳动部门,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也要依托相应的劳工部门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服务。街道、居委会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形成全社会的再就业服务体系。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新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可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中心、下岗职工三方签订进中心的管理协议,变更后合同期限应与进中心的管理期限相一致。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已离岗又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对其中有求职意愿而未实现再就业的,可向原企业申请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也鼓励自谋职业,发给下岗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未足两年的,仍可申请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由中心收回下岗证。
  不论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还是领取下岗证或自行离开自谋职业的,两年期到后必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7.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技能,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中心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其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作出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未实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门诊医疗费按本人享受基本生活费的6%包干,住院医疗费用由原企业按企业的规定执行。已实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8.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负责地为下岗职工提供技能培训和再就业的渠道。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接受中心推荐就业,或多次不参加中心组织培训的,不能领取基本生活费,中心与其解除管理协议,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两年期到后仍未就业的,中心与其解除管理协议,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发《下岗证》。《下岗证》作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9.各级政府要建立再就业基金,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促进再就业的经费。基金主要来源:
  (1)帮困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闽政〔1996〕41号文件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部分安排预算,并逐级上解20%作为调剂金,财务、税收、物价检查中罚没人地方库金额的20%部分;
  (2)各级财政每年按财政预算支出的2%。〜5%。安排的部分;
  (3)上述二项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追加支出安排;(4)从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提高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的基金调剂;
  (5)各级劳动部门向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按闽政〔1997〕25号文件规定征收的就业调节费的部分;
  (6)社会捐赠款。
  上述(1)(2)(3)项作为财政负担的支出来源,(4)(5)(6)项作为社会负担的支出来源。
  再就业基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免收各种税费。资金的安排,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10.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由中心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由财政、企业和社会各负担三分之一。财政负担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再就业基金负担。社会负担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的再就业基金中社会筹集的部分负担。
  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原则上都由企业负担。国有企业亏损,确有困难,职工平均工资在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下的,可申请只承担三分之一费用。国有企业亏损严重、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担三分之一基本生活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直至财政兜底解决。
  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因当地财力严重困难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上级财政给以适当的补助。列入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资金,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得拖延,不得挪用,不得克扣,否则要严肃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1.企业亏损严重、不能负担应由企业支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不得招用新职工,不得集资建房和购买商品房,不得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不能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地方政府,严格控制用财政经费购买国家控制的商品,不得新上楼、堂、馆、所等基建项目。
  12.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全省各中心城市已建成的劳动力市场,要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要逐步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把劳动力市场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鼓励各地为下岗职工提供多种形式即时服务。
  要把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重要措施。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采取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开展职业指导和培训,通过“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再就业骨干,带领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从帮困资金中安排10%的比例,作为转业转岗培训经费,用于下岗职工和培训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3.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保证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凡是没有完成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影响到养老金正常发放的地市,缺口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14.根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要加快省级统筹,不再实行行业统筹的要求,凡实行行业统筹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纳入省级统筹的相关工作。
  15.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各级社保机构分项记账,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劳动厅另行制定。
  16.各地要及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对过去拖欠养老金的要及时补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严禁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17.为进一步增强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调控能力,全省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实行下管一级的系统管理体制。养老、失业等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18.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以补充基金不足。从1998年开始,从省财政每年新增收入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清算时,应按企业离退休人数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预留,并人养老保险基金。
  逐步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充机制。从国有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净值及运营收益中划出15%,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充,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9.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1.5%提高到3%,其中由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提高征收比例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
  20.加快医疗保险改革步伐。在总结厦门、莆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市1998年年底以前都要确定医改方案,分批实施医疗保险改革,力争到2000年全省基本建立医疗保险机制。
  21.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依托社区管理为主,分层次进行。福州、厦门、三明、南平等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和破产、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的县(市),1998—1999年两年内普遍实行社会化管理。
  22.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岗职工及其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覆盖所有城市困难群众的最后一道社会保障“安全网”。要建立和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各类人员尤其是下岗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必须全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加快经济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再就业
  23.加快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加大调整经济结构力度,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物质基础。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要扶持鼓励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经济在吸纳劳动力中的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扩大就业容量。
  按照“精干主体、分离辅助、走向市场”的原则,加快分离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居委会、退管会、物业管理等辅助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创造条件。
  24.鼓励各类新办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当年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安置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个百分点,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1.66%两年。
  国有企业为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新办的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地方征收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退两年。
  老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免征三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30%以上,但不足60%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三年。
  鼓励沿海地区企业到本省山区办厂或兼并国有企业,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比例达到4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安置比例不足4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相应给予免征所得税额的2.5%两年的优惠。
  25.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街道、居委会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环保绿化、电器维修、家政服务、社会治安、物业管理等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业性收费三年;从事商业、饮食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以及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
  26.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牧、渔、林业生产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自获利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其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
  27.鼓励培训下岗职工,对社会各类培训中心利用现有条件,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培训,其培训费收入暂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上述第24至第27条 所及税费优惠政策,应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分别由财政或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28.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劳动力供求进行宏观调控。
  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专项基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和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招收职工,必须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饮食、服务及其他行业新招收职工,应招收一定比例的下岗职工,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凡不按规定比例接纳下岗职工的,不能享受各项减免的优惠政策。
  有计划、有组织地疏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实行农村、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和用工单位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报批制度,以减少城镇就业压力。
  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招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用工情况应按月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一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延缓就业时间。
  五、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
  2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困难,逐个帮助,逐户解决。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加强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做好就业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和研究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劳动厅、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和有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以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30.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近期宣传工作重点,大力宣传再就业先进典型,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下岗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转变择业观念,自强自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宣传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指导性意见。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8年7月14日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委发〔1998〕19号)
  各地、市、县(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三大提出的任务,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工会工作
  1.邓小平同志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始终关注和高度重视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他在工人阶级的地位和使命、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群众路线、保障职工的政治权利、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明确工会工作方针和原则、工会接受党的领导等一系列问题上,都有重要论述,形成了内容十分丰富、深刻的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的理论。这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开展工会工作的行动指南。
  2.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和发展邓小平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的理论,突出强调:我们党所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部活动与整个进程,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在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主人翁地位永远不能变;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必须坚持的基本政治原则,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就是要在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力军作用;工会肩负着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神圣职责,要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新路子,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些指示,是我们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
  3.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把全省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任务上来,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学习邓小平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的理论,要同学习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有关重要论述相结合,同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相结合,同学习中国工会十三大精神相结合,同我省的改革开放和新一轮创业实际相结合,牢牢把握邓小平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理论的中心思想,以进一步指导我省的工会工作。
  二、提高对新时期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4.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工会作为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权益的代表,在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中肩负着特殊而又重要的使命。忽视工会工作就谈不上依靠工人阶级。
  5.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省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正发生着日益深刻的变化,更加需要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劳动关系。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对于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成海峡两岸经济繁荣带,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6.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新时期加强工会工作、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意义。越是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越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7.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自觉把工会工作放到全省工作的大局中来认识和把握,紧紧围绕省委的中心工作,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着力把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引导到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上来,在我省的新一轮创业中建功立业。工会一方面要旗帜鲜明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与发展,主动协助党委和政府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蓄意破坏国家稳定和工会统一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8.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改革发展积极性。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到突出位置。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具体利益。当前,工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9.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健全参与制度,确保工会从立法或政策制定的源头参与涉及劳动关系、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加同级党委、政府召开的关系社会政治经济全局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会议。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会每年与同级政府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工会组织要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企业必须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家与集体控股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要探索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新的实现形式和途径。
  10.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会要充分发挥文化宫、俱乐部、职工校、职工技协等工人文化技术体育阵地的作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职工,不断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加快工人队伍知识化的进程。切实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尊敬、爱护、学赶先进模范人物的良好风尚。要广泛宣传和大力弘扬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和优秀品质,使之成为带动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强大力量。
  四、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11.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坚持“哪里有职工,那里就应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未终止、所在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未撤销、合并时,不得把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实行改制、重组的企业,其工会组织要同步进行相应重建。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必须同步组建工会。要突出突出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组建和工会工作。
  12.健全工会组织网络。乡镇、街道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建立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工作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发达的地区应以村或工业小区为单位组建联合基层工会。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按省编委《关于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闽编〔1997〕275号)办理。
  13.强化县级工会组织建设。县级工会直接面向基层,在工会组织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和城乡结合部的中间环节,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各县(市、区)委要大力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切实改变目前一些县级工会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的状况。要不断改进和加强产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14.搞好工会领导机关的改革与建设。工会领导机关要在服务全局中主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党政机构改革的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改革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努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大力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15.各级工会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各级党委对同级工会的领导主要是:指导工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对工会工作的指示;研究、决定本地区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协商、推荐同级工会的负责人人选;协调本地区工会与同级政府部门及其他群团组织的关系。各级党委在对同级工会的领导中应做到:政治原则上把关、发挥作用上重视、具体工作上放手、制度措施上落实,支持和帮助工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6.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在研究、部署、总结工作时,要把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建立每年不少于两次研究工会工作的制度,听取工会工作汇报,指导工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解决工会提出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工会工作,政府要有一名领导联系工会组织。各级党政领导要带头学习劳动法律知识,了解工会基本知识,各级党校要把劳动法律知识和工会基本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
  17.重视和抓好工会领导班子建设。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在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比较多的地方,工会主席应选配具备进入党委条件的干部担任,一时进入同级党委常委有困难的,可考虑由同级人大副主任或政协副主席兼任。要保持工作领导班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结构,不能将其他部门因年老体弱退下来的干部照顾安排到工会任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家与集体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副主席按同级党政部门正职配备。
  18.工会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成长,把工会干部的培养、交流、使用和管理纳入党政干部管理序列统筹安排。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与同级工会共同研究工会干部交流事宜,工会干部可以交流到党政部门任职,党政干部也可以交流到工会任职。在调整充实工会领导班子时,应注意从已具备任职条件的工会后备干部中选拔人选。同时,要健全完善工会领导干部协商推荐制度,对地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考察、配备、调动,同级党委应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工会干部自身也要努力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全局意识,全面提高素质。
  19.切实保护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支持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与损害国家利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党组织要进行坚决纠正,对打击报复者给予严肃处理。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除本人有重大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工会主席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企业党政负责人同等对待。
  中共福建省委
  1998年11月2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加强职工民主参与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2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总工会《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加强职工民主参与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加强职工民主参与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省政府闽政〔1998〕14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省总工会就企业改革中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建设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好班子,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必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搞好企业改革。企业改革工作千头万绪,依靠职工群众搞改革是一条基本的成功经验。企业改革与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取得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企业改革才能真正取得成效。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改革的重要作用。企业资产结构和经营形式的变动,不能影响企业工会组织的健全和独立。企业党组织应加强和改善对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会组织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到位、经费落实;政府和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全过程参与企业改革;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改革过程中,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应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职代会、员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企业改革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代会要认真听取审议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做好职工生活和集体福利的审议决定工作。四、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改制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中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闽委组〔1997〕通字036号),按照召开职代会的法定程序和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的基本条件,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测评工作。职代会民主评议、测评的结果,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配合民主评议工作,认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并专项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五、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无论企业改成何种体制,都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必须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的执行落实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职工代表的检查监督,集体合同期满后应按法定程序及时续订。
  六、要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凡建立董事会的国有控股企业和职工参股达到一定比例的非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中都应设有相应比例的职工董事;所有建立监事会的企业都必须设有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七、加大企业改革的指导力度。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改革方案时,要指导企业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企业的改制方案和职工下岗安置预案,均要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凡实行兼并破产的企业,其安置方案、破产预案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凡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的,不予审批。
  福建省总工会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纪发〔1999〕4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宁德地区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各公司(厂):
  现将《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监察厅
  1999年3月3日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实践证明,实行厂务公开,加强企业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证企业职工依法对企业重大问题行使审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扩大企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凝聚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进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妥善解决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和下岗分流一系列问题,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增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范围
  公有制企业及公有产权控股的企业都应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企业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试行。
  三、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商业秘密以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企业职工意见,并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
  1.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方面的事项。包括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投资决策和实施情况、财务预决算情况、企业重要的管理制度;承包、租赁、对外经济担保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职工下岗分流安置等情况。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包括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基金的分配和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招工、农转非、职工晋级、专业职称评聘、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内部持股,以及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等情况。
  3.与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基建和技改项目承发包;大宗原辅材料、生产设备采购和协作企业的确定;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工资、奖金、住房待遇,出国(境)费用,公车、通讯工具等使用和配备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四、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并根据不同内容分别由职代会审议或审议通过。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法定程序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职代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协商解决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一些重要问题。
  2.建立职工民主议事会制度。职工民主议事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可在职工代表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建立这一制度。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经民主选举产生,生产一线的职工代表占多数,中层干部和管理人员、公司(厂)级领导保持一定比例。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民主议事会有权对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一些重大问题或属于厂务公开范围的重要问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职工民主议事会的议事规则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大中型企业的职工民主议事会的议事机构和形式要向科室、车间和班组延伸,形成完整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网络。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其他的职工民主议事形式。
  3.通过召开党、政、工联席会及部分职工代表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征集职工意见。这些会议形式不代替职代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职工民主议事会。
  4.设立厂务公开栏,或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及时公布厂务公开内容,通报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设立意见箱、实行领导接待日等,及时了解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领导班子成员向职代会述职并接受评议。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职代会上公开述职,并接受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职代会代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评议结果由职代会向职工公布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6.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在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的同时,要注意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教育、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五、开展厂务公开的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实行厂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在省“三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监察厅等单位组成的实行厂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总工会。地、市、县(区)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面上工作。企业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精神,把实行厂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并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明确公开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具体承办,纪检、监察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执行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企业的厂长、经理是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2.试点先行,分类指导。按照中央的要求,厂务公开工作要先搞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有些地市试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今年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扩大试点的覆盖面,争取达到现有国有、集体和公有产权控股企业的三分之一,有条件的地市还可以适当扩大一些。确定试点单位时,要兼顾企业的规模、效益和体制,以增强试点的示范作用。在今年工作的基础上,明年逐步推开。要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已开展这项工作并有一定基础的企业,主要是抓规范和提高;未实行这项制度的企业,要认真开展调研,制定工作方案,逐步组织实施。
  3.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实行厂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处理好支持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与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关系,调动经营者与职工群众两个积极性。要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统一起来,建立严格、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改革模式。
  4.加强考核,督促检查。要把开展厂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企业干部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的依据。凡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开展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企业领导不能评为劳模。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培育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产生“半公开”“假公开”和搞形式主义的不良倾向,确保厂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推进国有企业真正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现代企业制度。
  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
  (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是指职工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对所在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参与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条 企业职工通过法定的或者与企业商定的形式,行使民主参与权利。企业应当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利的实现,促进企业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直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 工会依法代表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向职工负责,受职工监督。
  地方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民主参与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等民主监督制度。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外,都应当公开,听取职工意见。
  国有企业转制、售让、兼并、破产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售让、兼并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依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应当依法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平等协商。
  第六条 职工对本企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延长劳动时间、支付工资等事项有法定知情权,企业对上述事项应当作出说明。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劳动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机构,应当有同级地方工会参加。
  第八条 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采纳的,应当落实;不予采纳或者暂时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理由不当的,可以要求再研究,有关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说明。
  第九条 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必须与工会协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 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 或者第六条 规定的,职工或者工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00〕16号)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建企业大量增加,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拓展工作领域,把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大胆探索,积极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党的群众工作,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0月26日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迅速成长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仅有利于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而且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贯彻落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为了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
  (一)明确组建的要求和目标。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有工会”以及“整体推进,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的要求,到2002年底以前,全省所有非公有制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二)抓好组建规划的落实。各地在摸清非公有制企业数和职工数的基础上,列出未组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名单,制定组建规划,提出工会目标和具体措施,建立责任制,保证组建任务的落实。请统计、工商、外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向工会组织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
  (三)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首先抓好那些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的非公有制重点骨干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以发挥示范作用。对那些工作难度大、问题多的企业,以及久拖不建甚至阻挠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请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会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采取措施,督促它们依法限期建立工会。
  (四)积极探索组建形式。对不适宜独立建立工会的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指导它们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分会或行业性与区域性工会、工会联合会等,有的也可由上级工会直接发展会员。除在企业建立工会外,还要大力组建乡镇、街道一级工会和村(居)工会,乡镇、街道一级工会主席可由同级党政领导担任,村(居)工会主席可由村(居)两委委员担任。乡镇、街道工会人员编制问题按闽编〔1997〕275号文件执行。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五)加强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会会员关系可随劳动关系流动而流动,以防止会员流失。
  二、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作用
  (一)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凡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督促企业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发生。加快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保障职工民主权益的各项制度。
  (二)建立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协商制度。在乡镇、街道和社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由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代表政府方、业主代表企业方、工会代表劳动者的三方协商制度,就职工劳动权益和企业发展等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协商,及时解决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三)深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工会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组织职工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
  (四)积极建立文明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在企业开展以“双爱双评”(企业爱职工,职工爱企业;评爱企业的优秀职工,评爱职工的优秀经营者)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文体活动和自学成才读书活动,推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企业经营者要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三、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工会,组建工作领导机构。为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力度,建议省、市、县(区)都成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工会主席担任正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台办、人大法制委、政协社法委和政府的经贸、外经、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本级地方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应经常研究工会工作,指导工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帮助工会解决实际问题。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范畴,列入党建工作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以党建带工建。在建立党组织条件不成熟的企业,先把工会建立起来,通过工会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人大、政协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障费缴纳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工会合作,在履行注册登记、年检、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等职能时,积极宣传、引导、督促企业组建工会,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各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宣传,搞好舆论监督,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后各部门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评选先进企业、先进经营者以及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应把企业是否建立工会,绝大多数职工是否加入工会、劳动关系是否协调稳定等作为重要条件。
  (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适应非公有制企业特点,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或民营工业小区工会的作用,加强对属地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领导,同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联合会及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等专门工作机构,研究、指导、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要适应新时期工会任务的需要,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兼、群”相结合的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坚持民主选举制度,探索工会委员会的直选工作,把真正关心职工、热心为职工服务、能为职工说话办事的人选入工会领导班子。依据工会组织的性质,企业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应作为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是新形势下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工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一手抓组建,一手抓作用发挥。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引导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上来,引导到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上来,为我省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
  2006年10月16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和剥夺。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推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工会小组,若干个单位的工会小组可以联合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乡镇、城市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经上级工会授权,行使地方工会职权。职工人数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第九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提议召开临时大会的,可以向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工会提出。达到法定提议人数时,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会议。拒不召开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限期召开,或者派员主持召开会议。
  第十条 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建立女职工小组或者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一条 省、市、县(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报设区的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千人增配一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确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限期换届。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要正式行文,上一级工会在接到征求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调动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视为随意调动。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应当妥善安排。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意延长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被撤销的,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改制、改组的,该工会组织可以不撤销。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并督促其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下列事项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审议的,不得实施:
  (一)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制方案、兼并破产重组方案、合资合作经管方案、搬迁改造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方案;
  (二)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进行监督。
  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制订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九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主席担任职工一方首席代表。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条 企业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的;
  (四)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不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侵权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改正的要求、期限。
  第二十二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作出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地方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否则该调查处理无效。工会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市、县(区)地方工会派代表担任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还可以派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区)总工会经有权审批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主要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文娱体育活动,调动职工积极性,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地方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对工会的意见,有关机关不予采纳或者认为暂时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理由不当的,可以要求再研究,有关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议定的事项应当作出纪要,对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当在下一次会议上通报。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二)本级政府准备制定的或者三方任何一方认为应当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劳动标准条件的制定、修改;
  (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其补救措施;
  (四)本地区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工会法的遵守及其监督检查;
  (五)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在本地区的推行和完善;
  (六)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关系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重大劳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可以组织或者派出代表就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工会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设置障碍,阻挠调查。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工会委员会是其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
  第三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与企业、事业单位商定的其他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事)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厂(事)务公开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内容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机关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关工会负责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工会应当协助行政领导加强民主建设,参加干部民主评议,参与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依法参加本公司监事会,代表职工实施民主监督。
  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工会提出。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可以按年度累计计算),其工资照发,劳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等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协商谈判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按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相同渠道列支。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其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下达预算指标中单列。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未缴、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经催缴仍未补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根据财力和需要,可以给本单位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开立银行账户,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属工会所有,其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为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基层委员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因各种原因被侵占、挪用和调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同级工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工会合并、分立、撤销,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计、处分。
  工会合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财产、经费按分立后会员人数合理分配;工会撤销,财产、经费归上级工会所有,接受该财产、经费的上级工会在所接受的财产、经费数额内对该被撤销工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机关及其所属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单位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阻挠、限制和剥夺工会依法享有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下级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三)妨碍和阻挠工会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行使调查权的;
  (四)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会的举报、提请,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开业投产一年内没有建立工会的;
  (二)以职工是短期用工、非正规就业或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理由限制职工参加工会的;
  (三)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提高雇用标准,降低工资待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手段阻挠职工参加工会的;
  (四)以劳动(工作)表现为标准剥夺职工参加工会权利的;
  (五)以各种借口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
  第五十一条 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降职降级调整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在工会所任职务;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撤销或者降职降级调整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工作的,视为工会法规定的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恢复其工作,并按照法定标准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上一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的;
  (二)对工会的书面建议、意见、要求不予研究处理或者未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职工和工会权益,属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由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县级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其上级行政部门处理。属于人民政府处理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工会会员和职工有权提出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建议,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分厂、车间或者与之相应的内设单位的工会主管、副主席、委员。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三方”,政府一方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群众一方由地方工会代表,企业一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本企业职工利益,依法维护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应当建立工会。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建立女职工小组或者设女职工委员。
  第四条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指导组建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成立企业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报设区的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七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培训计划等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职工奖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九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对国家和本省关于劳动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督促并协助企业办好集体事业。
  第十条 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协商。职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延长劳动时间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职工,应当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请,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对职工处分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意见,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商投资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工会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二)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改革开放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职工与投资经营者的关系,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总数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千人增配一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者副厂长的标准执行,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会职务补贴。
  外资企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会开展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每人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由企业照发,劳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等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专职人员不再担任脱离生产的工会职务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未按照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华侨在本省的投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私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时间保证。
  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十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不足十人的建立工会小组。若干个私营企业工会小组可以组成联合基层工会。
  工会小组、基层工会、联合基层工会的建立应当依法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可以在地方总工会指导下组成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
  第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活动,参与协调本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
  第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标准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基层工会可以与相对应的企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第八条 私营企业基层工会、联合基层工会、工会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工会小组长,依照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工会小组长,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私营企业职工总数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千人增配一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条 私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以比照企业副总经理或者副厂长的标准执行;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会职务补贴。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职工不足十人的私营企业工会小组长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载明保护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条 款;若担任上述职务前已订立劳动合同,则应当补充载人类似条 款。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因其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打击报复;除本人有严重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及职工不足十人的私营企业工会小组长,不得在本企业劳动争议仲裁中担任企业一方代理人。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并依法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未按照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地方总工会应当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控告,请求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一)企业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经本企业工会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三)非因本人有严重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工会小组长劳动合同的;
  (四)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五)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第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九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人生育保险基金账户。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七条 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闽工〔2007〕82号)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总工会,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工会: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稳定,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中央、省委历来高度重视工会工作,强调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组织建设,为工会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切实加强工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把各级工会组织建设成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群众组织,不仅是确保工会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用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按照“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为改革发展建功立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努力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大力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变化,当前工会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有的工会组织领导班子不够健全,工会干部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力不足等等。因此,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持久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发展意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广大职工群众紧密团结在党领导下的工会组织周围,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通过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推动各级党组织将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建设规划,实现党建工建协调推进、共同提高,努力把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建设成为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积极为职工说话办事,不断开拓进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群众组织;把广大基层工会建设成为动员职工建功立业的建设之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权之家、协调劳动关系的和谐之家、提高职工能力水平的学习之家、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之家,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三、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内容和措施
  (一)加强思想建设,切实把握工会工作的政治方向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把握好工会组织的政治方向,确保工会组织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组织领导下,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武装全体工会干部头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找定位、谋思路、尽责任、做贡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
  (二)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加强工会领导班子配备。各级党委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配齐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加强对工会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工会组织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中要有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参加。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比较多的地方,工会主席应选配具备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担任或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没有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协领导兼任。加大工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和转岗力度,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组织同一职位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工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双重管理,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党委在推荐、提名、调动工会组织正职领导干部时,应征得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副职要征求上一级工会组织的意见。要保持工会领导班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结构。
  2.认真落实工会干部待遇。各级党委要关心爱护工会干部,落实好中央、省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与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的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工会副主席按所在单位中层正职配备。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正、副主席享受同级中层正、副职待遇;有条件的,工会主席可由单位副职兼任。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职待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乡镇、街道可设专职的工会主席,或由乡镇、街道党委委员兼任,设专职的工会副主席。村(社区)工会负责人应作为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或村(社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当选的享受村(社区)干部有关补贴待遇。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分别享受本企业中层正、副职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在任职期间,其任免、调动应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3.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把工会组织作为党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基地,把工会干部的培训、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工作总体规划。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会干部到党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进修,有条件的可选派出国研修。要加强工会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双向交流,每年安排若干名工会干部转岗、交流或挂职锻炼,确保工会干部的正常流动。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与同级工会共同研究工会干部交流事宜,工会干部可以交流到党政部门任职,党政干部也可以交流到工会任职,通过挂职、蹲点、轮岗、交流等形式,使工会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丰富阅历、增强才干。要加强工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调整充实工会领导班子时,应注意从已具备任职条件的工会后备干部中选拔人选。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从选调生中选拔一批优秀人才充实县、乡工会干部队伍。要积极探索和稳妥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大力推进基层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建设。要坚决支持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与损害国家利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工会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党组织要坚决纠正,对打击报复者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1.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组建步伐。各级党委要重视支持工会组织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组建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已建立党组织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尽快建立工会组织。已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以工会组织为基础,发展党员,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尚未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应同步筹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对不具备建立独立基层工会组织的小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以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为依托,采取联合、挂靠等多种形式组建工会组织。继续探索聘用“党建指导员”、“党建联络员”、“工会组织员”、“工会特派员”、“工会职业工作者”等做法,并可职责交叉、作用互补,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应同步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切实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组建力度,力争经过三年努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组织率达到90%以上、职工人会率达到8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100%、职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使80%的基层工会组织达到“有班子、有牌印、有场所、有经费、有制度、有活动”的规范化建设要求。
  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推荐有较高政治素质、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党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并负责本单位工会组织的筹建或日常工作。积极推广企业党组织与工会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的做法,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可作为候选人经法定程序选任为工会主席。
  2.加强国有及国有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完善国有企业工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工会在基层工会组织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国有企业改制,要同步做好工会组织的整顿、重建工作,切实做到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建到哪里。无论企业如何改制,都不能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已经合并或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要依照法律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改制企业的工会干部要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工会工作正常运转。
  3.加强产业(系统)工会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建设。要按照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建立健全产业(系统)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产业(系统)工会在参与产业政策制定、推动产业各项工作发展、维护产业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机关、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不把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各级党委要加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的领导,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在推进单位民主制度建设、促进单位各项事业的改革发展、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加强开发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要求,把开发区和乡镇(街道)一级工会组织建设好。具备条件的,可按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建立总工会,配备专职干部。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主席要进入同级领导班子或由同级领导兼任。要继续按照省委《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的领导的意见》(闽委发〔2005〕11号)和省委编办《关于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闽编〔1997〕275号)要求,落实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编制。要解决好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的办公场所、人员经费问题,并按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好、组织网络健全好、履行基本职责好、指导帮助基层好、服务职工群众好、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好”等“六好”要求推进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重视抓好村(社区)工会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
  5.加强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硬件建设和形象建设,亮出工会牌子,办理法人登记、设立银行账户,落实工会经费和活动场所。要重视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工会委员会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坚持会员代表常任制,企业工会每年必须召开1至2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坚持按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部署,结合本企业会员和职工群众意愿开展活动,实行会务公开,保证会员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通过规范化建设,使企业工会达到“有班子、有牌印、有场所、有经费、有制度、有活动”标准。
  (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要高度重视职工队伍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职工的工人阶级主人翁意识教育,引导职工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支持工会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群众性学习活动,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的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坚持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宏伟目标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海西实践要领,在全省职工中广泛深入地组织实施“当好主力军、海西立新功”主题活动,围绕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努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五)发挥工会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各级党委要着眼于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支持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充分发挥作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投资环境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辩证统一关系,大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同各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完善党委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和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等利益协调机制。适当提高一线职工和工会代表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各级党委要积极协调、主动介人侵害职工事件的处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对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构建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抓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常抓不懈,做到党建工建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同步表彰。党委组织部门和工会组织是实施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承担具体落实的责任,各司其职,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党工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工作机制。县及县以上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门研究工会工作,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由党委分管领导亲自主持、党委组织部门和工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形成经常性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开展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列为考核地方和相关部门党委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措施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组织要协调、推动各方面共同关心、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地政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联系工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与同级工会组织召开座谈会或联席会议,通报政府有关政策、规章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适当安排给工会相应的工作和活动经费,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机关、学校、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活动经费要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社区工会工作人员经费要根据各地财力,适当给予拨补。财政、税务、法院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要把职工教育活动场所的兴建和改造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在资金投人上给予支持。工商、民政、劳动、外经、人事等部门履行职责时,一并督促落实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发挥业务监管职能,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工作。
  (四)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工会要加强对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并通报情况,对于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要建立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各级党组织、工会组织都要确定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联系点,主要领导要带头驻点抓好工作,并解决具体问题,培养一批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的先进典型;要强化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导向和辐射功能,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层次,促进我省加强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实现新发展和新跨越。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总工会
  2007年8月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二00八年四月)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规范和推动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理顺企业分配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显重要和紧迫。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原则。正确处理好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未持股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共决、增长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全省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协商予以覆盖。各地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以培育协商主体为基础,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为主线,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调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当地及本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落实和兑现。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通过各级工会大力培育集体协商主体,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工会体制。在培育协商主体的方式上,努力推进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针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模较小的特点,要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和行业(如制造业和服务业),集中组建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组织。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员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可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启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要约行动”要从工会和企业两方面同步推进。工会方面要引导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凡未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约;各级企业与企业家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扩大宣传、举办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制度和培养队伍,指导企业的具体协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较规范,内容较全面,协商质量较高,履约较好典型单位的示范作用,带动全面工作。要保护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开展工作,严肃查处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打击报复行为。四、切实加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切实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成效。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要明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建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工会向工会组织报告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加强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备案制度,明确审核备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于不履行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必备劳动标准缺漏、劳动标准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组织协调处理。
  各级工会要加大参与、服务和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基层工会要在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各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雇主组织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规范劳资共决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企业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志·工人运动志》的续篇,上限从1995年福建省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下限至2010年5月福建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记述了福建省这15年间工会工作和工人运动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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