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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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23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经费收缴
分类号: G219.2
页数: 5
页码: 241-245
摘要: 该文章介绍了福建省总工会在经费收缴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调整工会经费上解比例、开展工会经费收缴专项检查、明确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比例、联合转发相关文件等。
关键词: 经费收缴 财务管理体制 福建省

内容

1995年1月,省总工会调整省邮电、省直机关、闽江水电工程局工会上解省总工会经费比例,调整后上解省总工会经费比例为:省邮电工会23%(含回拨地市工会13%),省直机关工会20%,闽江水电工程局工会20%。7月,省总工会发出通知,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调查。
  1996年12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金融工会组织体制问题的批复》,同意省金融工会以接受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领导为主,实行按系统自管经费,同时接受地方工会检查、指导的财务体制,经费分成比例为:基层工会60%,所在市、县(含自管经费的区)总工会10%,省级行、司工会14%,省金融工会4%,省总工会5%,中国金融工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5%。
  1997年1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地(市)级工会季度上解省总经费单项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调动各地(市)工会财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费按月及时、足额、均衡地上解。5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乡镇企业工会经费拨交的规定》,确定其经费分成比例为:乡镇企业工会留成60%;上解市、县(区)总工会40%,其中,市、县(区)总工会留成15%、回拨给乡镇工会联合会10%(用于乡镇企业工会的组建和工会工作)、上解省总工会1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7月,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强调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的,应缴纳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不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工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998年1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明确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的通知》,确定其工会财务管理体制隶属省总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为:省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留成60%,上解泉州市总工会15%,上解省总工会2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同时,省总工会发出《关于福建省电力工会组织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正式实施的通知》,确定省电力公司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其财务管理体制隶属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工会对所属52个单位按工资总额2%计拨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基层工会60%;上解县、市工会13%[含地(市)工会3%];上解省电力公司工会27%,其中,省电力公司工会留成11%,上解省总工会16%(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3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明确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工会财务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的通知》,确定省外贸中心集团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其财务管理体制隶属省总工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为:基层工会60%,上解省外贸中心集团工会40%,其中,省外贸中心集团工会留成15%,上解省总工会2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
  1999年4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开展县以上工会经费收缴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全省县以上工会开展工会经费收缴专项检查。7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明确福建石化集团工会财务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的通知》,确定福建石化集团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其财务管理体制隶属省总工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为:基层工会70%,上解福州市总工会10%(其中三明化工总厂工会拨缴的经费集团工会留68%,上解三明市总工会12%),上解省总工会20%(其中集团本部的工会经费上解省总工会30%,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10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省教育工会对12所省部属院校工会、5所省教委直属学校工会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确定厦门大学工会等17家院校工会自2000年1月1日起由省教育工会归口管理。
  2000年11月,省总工会与省财政厅联合转发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明确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使用对象、范围、购领、核销等事项。同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确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或《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所得税前抵扣。
  2002年6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工会向法院申请拨缴工会经费支付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会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内容、执行及注意事项作了规定。11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乡镇工会财务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试行一年),规定作为一级财务管理的乡镇工会的条件及报批程序和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乡镇已建立工会的职工总数在2000人以上或乡镇工业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乡镇工会年收取工会经费(50%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经审批可作为一级财务管理。其经费分成比例为:基层工会50%,乡镇工会20%、县(市、区)总工会18%、设区市总工会2%、省总工会10%(含全总5%)。同时,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县以上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的规定》,调整市、县、区总工会所属基层单位上解的40%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调整后的经费分成比例:县(市、区)总工会23%;设区市总工会2%(直属基层单位上解的留成25%);省总工会10%;中华全国总工会5%。省总工会还发出《关于省总对部分拨交经费收入较少的县(区)总工会给予定期扶持的通知》,确定以2001年拨交经费收入为依据,对拨交经费收入(40%部分)在30万元以下的,省总工会在2003年经费留成中让出2个百分点。2003—2006年省总工会继续实行定期扶持。
  2003年12月,省总工会、财政厅联合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财政部门要将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统发工资之外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劳动报酬性开支,其工会经费的计拨,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由各单位行政方面按所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同时,省总工会、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切实落实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下达预算指标中单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当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企事业单位、机关根据财力和需要,可以给本单位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县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机关及其所属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单位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2004年6月,省总工会调整省电力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调整后的经费分成比例为:基层工会60%,所在市、县(含自管经费的区)总工会10%,省电力工会10%,省总工会10%,华东电力工委5%,中华全国总工会5%。同时,省总工会调整省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调整后的经费分成比例为:基层工会60%,所在地总工会10%,省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工会各留成15%,分别上解省总工会15%(含全总5%)。省总工会还确定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隶属福建省总工会直接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地方工会指导。其下属的工会实行以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领导为主。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为: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留成65%(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工会的经费如何分配,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决定);由各单位直接上解所在地工会10%,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上解省总工会2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12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县以上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试行)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总工会上解省总工会经费比例调增2个百分点。调整后的经费分成比例为:基层单位上解的40%工会经费中,县(市、区)总工会21%、设区市总工会2%(直属基层单位上解留成23%)、省总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17%。同时,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和省直属企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试行)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省直机关工会、福建石化集团公司工会、闽江水电工程工会上解省总工会经费比例调增2个百分点。调整后的经费分成比例为:省直机关、闽江水电工程局所属基层单位上解的40%工会经费中,省直机关工会、闽江水电工程局工会各留成18%,省总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22%。福建石化集团公司所属福州二化集团公司和三明化工总厂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中,集团公司工会68%(含基层工会60%),所在地总工会10%,省总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22%;集团公司本部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中,集团公司工会78%(含基层工会60%),省总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22%。
  2005年3月,省总工会同意组建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工会,隶属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工会指导。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下属24家发电企业工会,实行以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地方工会领导的组织领导体制,其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基层工会留成60%,上解所在地总工会10%,上解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工会30%;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工会留成15%(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会5%),上解省总工会1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4月,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确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凭《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即银行结算“六联单”)在税前扣除。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可统一委托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2007年2月,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厦门市除外)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同时,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的通知》《关于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9月,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出《关于明确国库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会经费委托代征工作作了补充规定。截至2009年底,全省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达100470家。
  2008年4月,省总工会同意组建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工会和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工会,隶属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工会指导。其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为:公司工会留成60%,上解所在地总工会15%,上解省总工会2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
  2009年2月,省总工会批复中国人保寿险福建省分公司工会作为福建省级系统工会。以接受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福建省总工会领导。其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为:各分支机构工会留成60%,上解所在地总工会10%,上解地级市公司工会30%;地级市公司工会留成5%,上解省公司工会25%;省公司工会留成10%,上解总公司工会10%(其中总公司工会2%,中国金融工会3%,中华全国总工会5%),上解省总工会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志·工人运动志》的续篇,上限从1995年福建省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下限至2010年5月福建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记述了福建省这15年间工会工作和工人运动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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