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财务与资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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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238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财务与资产
分类号: G219.2
页数: 11
页码: 241-251
摘要: 该文章介绍了福建省总工会在经费收缴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调整工会经费上解比例、开展工会经费收缴专项检查、明确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比例、联合转发相关文件等。
关键词: 专项检查 财务管理体制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经费收缴
  1995年1月,省总工会调整省邮电、省直机关、闽江水电工程局工会上解省总工会经费比例,调整后上解省总工会经费比例为:省邮电工会23%(含回拨地市工会13%),省直机关工会20%,闽江水电工程局工会20%。7月,省总工会发出通知,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调查。
  1996年12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金融工会组织体制问题的批复》,同意省金融工会以接受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领导为主,实行按系统自管经费,同时接受地方工会检查、指导的财务体制,经费分成比例为:基层工会60%,所在市、县(含自管经费的区)总工会10%,省级行、司工会14%,省金融工会4%,省总工会5%,中国金融工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5%。
  1997年1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地(市)级工会季度上解省总经费单项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调动各地(市)工会财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费按月及时、足额、均衡地上解。5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乡镇企业工会经费拨交的规定》,确定其经费分成比例为:乡镇企业工会留成60%;上解市、县(区)总工会40%,其中,市、县(区)总工会留成15%、回拨给乡镇工会联合会10%(用于乡镇企业工会的组建和工会工作)、上解省总工会1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7月,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强调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的,应缴纳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不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工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998年1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明确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的通知》,确定其工会财务管理体制隶属省总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为:省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留成60%,上解泉州市总工会15%,上解省总工会2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同时,省总工会发出《关于福建省电力工会组织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正式实施的通知》,确定省电力公司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其财务管理体制隶属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工会对所属52个单位按工资总额2%计拨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基层工会60%;上解县、市工会13%[含地(市)工会3%];上解省电力公司工会27%,其中,省电力公司工会留成11%,上解省总工会16%(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3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明确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工会财务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的通知》,确定省外贸中心集团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其财务管理体制隶属省总工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为:基层工会60%,上解省外贸中心集团工会40%,其中,省外贸中心集团工会留成15%,上解省总工会2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
  1999年4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开展县以上工会经费收缴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全省县以上工会开展工会经费收缴专项检查。7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明确福建石化集团工会财务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的通知》,确定福建石化集团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其财务管理体制隶属省总工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为:基层工会70%,上解福州市总工会10%(其中三明化工总厂工会拨缴的经费集团工会留68%,上解三明市总工会12%),上解省总工会20%(其中集团本部的工会经费上解省总工会30%,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10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省教育工会对12所省部属院校工会、5所省教委直属学校工会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确定厦门大学工会等17家院校工会自2000年1月1日起由省教育工会归口管理。
  2000年11月,省总工会与省财政厅联合转发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明确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使用对象、范围、购领、核销等事项。同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确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或《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所得税前抵扣。
  2002年6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工会向法院申请拨缴工会经费支付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会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内容、执行及注意事项作了规定。11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乡镇工会财务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试行一年),规定作为一级财务管理的乡镇工会的条件及报批程序和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乡镇已建立工会的职工总数在2000人以上或乡镇工业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乡镇工会年收取工会经费(50%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经审批可作为一级财务管理。其经费分成比例为:基层工会50%,乡镇工会20%、县(市、区)总工会18%、设区市总工会2%、省总工会10%(含全总5%)。同时,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县以上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的规定》,调整市、县、区总工会所属基层单位上解的40%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调整后的经费分成比例:县(市、区)总工会23%;设区市总工会2%(直属基层单位上解的留成25%);省总工会10%;中华全国总工会5%。省总工会还发出《关于省总对部分拨交经费收入较少的县(区)总工会给予定期扶持的通知》,确定以2001年拨交经费收入为依据,对拨交经费收入(40%部分)在30万元以下的,省总工会在2003年经费留成中让出2个百分点。2003—2006年省总工会继续实行定期扶持。
  2003年12月,省总工会、财政厅联合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财政部门要将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统发工资之外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劳动报酬性开支,其工会经费的计拨,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由各单位行政方面按所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同时,省总工会、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切实落实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下达预算指标中单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当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企事业单位、机关根据财力和需要,可以给本单位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县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机关及其所属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单位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2004年6月,省总工会调整省电力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调整后的经费分成比例为:基层工会60%,所在市、县(含自管经费的区)总工会10%,省电力工会10%,省总工会10%,华东电力工委5%,中华全国总工会5%。同时,省总工会调整省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调整后的经费分成比例为:基层工会60%,所在地总工会10%,省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工会各留成15%,分别上解省总工会15%(含全总5%)。省总工会还确定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隶属福建省总工会直接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地方工会指导。其下属的工会实行以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领导为主。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为: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留成65%(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工会的经费如何分配,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决定);由各单位直接上解所在地工会10%,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上解省总工会2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12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县以上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试行)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总工会上解省总工会经费比例调增2个百分点。调整后的经费分成比例为:基层单位上解的40%工会经费中,县(市、区)总工会21%、设区市总工会2%(直属基层单位上解留成23%)、省总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17%。同时,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和省直属企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试行)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省直机关工会、福建石化集团公司工会、闽江水电工程工会上解省总工会经费比例调增2个百分点。调整后的经费分成比例为:省直机关、闽江水电工程局所属基层单位上解的40%工会经费中,省直机关工会、闽江水电工程局工会各留成18%,省总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22%。福建石化集团公司所属福州二化集团公司和三明化工总厂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中,集团公司工会68%(含基层工会60%),所在地总工会10%,省总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22%;集团公司本部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中,集团公司工会78%(含基层工会60%),省总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22%。
  2005年3月,省总工会同意组建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工会,隶属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工会指导。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下属24家发电企业工会,实行以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地方工会领导的组织领导体制,其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基层工会留成60%,上解所在地总工会10%,上解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工会30%;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工会留成15%(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会5%),上解省总工会1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4月,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确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凭《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即银行结算“六联单”)在税前扣除。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可统一委托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2007年2月,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厦门市除外)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同时,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的通知》《关于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9月,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出《关于明确国库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会经费委托代征工作作了补充规定。截至2009年底,全省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达100470家。
  2008年4月,省总工会同意组建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工会和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工会,隶属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工会指导。其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为:公司工会留成60%,上解所在地总工会15%,上解省总工会25%(含中华全国总工会5%)。
  2009年2月,省总工会批复中国人保寿险福建省分公司工会作为福建省级系统工会。以接受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福建省总工会领导。其经费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为:各分支机构工会留成60%,上解所在地总工会10%,上解地级市公司工会30%;地级市公司工会留成5%,上解省公司工会25%;省公司工会留成10%,上解总公司工会10%(其中总公司工会2%,中国金融工会3%,中华全国总工会5%),上解省总工会5%。
  第二节 经费使用
  一、对下补助方面
  1995年12月,省总工会发出《地(市)工会上解省总经费按比例回拨补助办法》,将回拨补助经费与经费增长率、经费收缴率、工会组建率挂钩。
  1999年4月,对《地(市)工会上解省总经费按比例回拨补助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确定经费增长率、经费收缴率、工会组建率分别占回拨总基数的70%、20%、10%。
  2000年8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经费实行单列按比例回拨补助办法》,决定从2000年至2002年对市、县、区总工会上解省总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单列按比例回拨。2001年6月,对《地(市)工会上解省总经费按比例回拨补助办法》进行修订,确定回拨补助经费与本年经费增长率挂钩;经费增长率为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回拨基数75%计算回拨;高于平均水平的,按回拨基数75%加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百分数(最高限到100%)计算回拨;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回拨基数75%减去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百分数计算回拨。
  2002年12月,省总工会决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经费实行单列按比例回拨补助办法》延长至2004年。2000—2004年,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缴达7539.80万元,年平均增长率达70.25%;省总工会对非公有制企业上缴经费单列回拨达1358.48万元。
  2006年7月,省总工会制定《设区市总工会经费增收回拨补助办法》,确定各设区市总工会上缴省总工会经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按增加额的50%比例予以回拨补助;比上年增长10%以内的,按增加额的40%比例予以回拨补助。
  2009年4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财务工作的意见》,省总工会按县(市、区)总工会上年实际上解省总工会经费总额的20%补助给县(市、区)总工会,专门用于乡镇工会的工作经费,解决乡镇工会工作经费不足问题。仅此一项,2009年省总工会增加对下补助达1824万元。
  1995—2009年,省总工会对各设区市总工会回拨经费合计达26656万元。
  二、基金方面
  1995年1月,省总工会设立“福建省总工会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福建省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工作办公室”“福建省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办公室”机构,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展送温暖工作。
  1996年1月,省总工会发出《福建省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基金的来源、使用范围、管理机构、资助对象、审批程序等。
  1997年10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省级产业工会提取“超额留成基金”比例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起从省总工会增拨的业务活动费中按50%比例提取。
  2001年6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印发〈工会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工会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工会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工会增收留成基金、工会财务专用基金、工会经审专用经费的计提标准、使用范围、审批办法以及账务处理等事项。
  2006年12月,省总工会制定《福建省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对1996年制定的《福建省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改,该办法对送温暖工程资金的来源、资金管理、资金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1995—2009年,全省工会共筹集送温暖工程资金3436.33万元(其中省财政投入1350万元,省总工会经费投入1702万元),用于送温暖支出2080.06万元。三、其他方面
  2002年6月,省总工会财务部发出《关于解决工会劳动保护经费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在本单位行政安全生产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县(区)以上工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检测仪器、培训、宣传教育、工具书籍等经费,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由本级工会统筹安排,列入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县(区)以上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20元;有关个人防护用品的待遇,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可比照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执行。
  2007年6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设立基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起在设区市总工会设立基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用于履行工会干部职责而遭受权益侵害,造成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基层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女工委主任和其他专职工会干部。
  第三节 财务管理
  1996年8月,省总工会发出《福建省工会财会工作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全省县以上工会推行财会工作电算化。
  1997年7月,省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明确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地位及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兴办的企业的法人资格,并规定工会经费集中户的工会经费不得冻结、划拨。
  1999年1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9月,省总工会财务部印发《工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范本》,该范本包含《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经费开支控制制度》《现金、银行支票管理制度》《收款收据管理制度》《财务稽核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初步建立工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11月,省总工会制定《地(市)级工会财务会计工作竞赛评比办法》《省总直属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竞赛评比办法》,对地(市)级工会和省总工会直属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年度考评。
  2000年1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财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就加强财务工作领导、财务组织队伍建设、工会经费收缴、工会资产管理等财务工作作出规定。3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省总各部室自管账户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对省总工会机关各部室14个自管账户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2001年6月,省总工会财务部制定《福建省工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该制度涵盖工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操作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等四个方面的规范。截至2009年底,全省县以上工会全部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同月,财务部对《地(市)级工会财务会计工作竞赛评比办法》《省总直属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竞赛评比办法》进行修订。12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撤销行政事业单位工会银行账户和将工会经费纳入财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通知》,维护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
  1995—2004年,省总工会财务部连续10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省级工会财务工作竞赛特等奖。
  2005年12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组织领导、落实经费拨缴、强化预算管理、明确支出范围、健全内控制度等10个方面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工作。
  2005—200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推行“一改三策”,改变评先表彰的称号,省总工会财务部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省级工会财务工作竞赛优胜奖。2006年9月,对《地(市)级工会财务会计工作竞赛评比办法》再次修订,更名为《设区市级工会财务会计工作竞赛评比办法》,同时对竞赛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修改。12月,省总工会制定《关于工会系统使用财政票据有关管理规定》,确定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领用、核销及处罚规定,对工会使用财政票据实行全面管理。
  2007—2008年,省总工会财务部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省级工会财务工作竞赛特等奖。
  2009年4月,省总工会制定《福建省工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工会专项资金的范围、使用原则、审批程序、处罚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5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开展县以上工会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对全省县以上工会近五年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各县市区工会经费收缴、上解情况、工会经费支出及工会财务、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对84个县级工会和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总工会的检查,查出截留挪用工会经费678.2万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836项,提出整改意见443条。6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福建省职工科技教育中心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该中心采取“核定收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995—2005年期间,省总工会财务部3次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工会财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1995—2009年,省总工会先后5次表彰全省工会财务工作,评出先进单位260个、先进工作者756名、支持工会财会工作的党政领导185名。
  第四节 资产管理
  1995年2月,省总工会批准厦门金宝酒店改造计划,总投资712万元,增加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建成三星级涉外宾馆。同时,省总工会发出《关于建立“福建省工运事业发展基金”的通知》,决定成立福建省工运事业发展基金,具体事项由省总工会财务实业部负责承办。
  1996年11月,省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地(市)级工会设立资产管理机构,并对县以上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共207个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理。
  1997年1月,省总工会、省工商局联合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由县以上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可不再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2月,省总工会、省国资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和搞好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工会系统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9月,省总工会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总本级经济实体领导和管理的意见》,建立以资产经营管理为主要特征的领导体制;制定《关于省总直属经济实业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的暂行规定》,规范省总工会直属经济实业单位经济合同的签订。
  1998年5月,省总工会转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对全省工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12月,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设立福建省总工会资产管理处的决定》,设立“福建省总工会资产管理处”,与省总工会财务部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2000年5月,省总工会财务部、资产管理处发出《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产业工会资产管理的通知》,针对政府机构改革中单位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的省级产业工会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工作,明确规定:凡涉及单位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的省级产业工会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工作由原省级产业工会主要领导负责,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人员办理具体事项;被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的省级产业工会终止时,必须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构改革中,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会资产私分、转借、转让和调拨。
  2004年4月,省总工会成立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的管理、营运和监督,其日常工作由省总工会资产管理处负责。
  2005年11月,省总工会制定《福建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福建省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审计整改意见谈话落实制度和业务经营情况跟踪问效分析制度》,明确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确定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情况审计整改意见谈话落实制度和业务经营情况跟踪问效分析制度。
  2008年3月,省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针对福建省情况,规定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权限:涉及资产金额(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下同)在10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3年(含3年)以上的事项,须报设区市级工会审批,并报省总工会资产管理处备案;涉及资产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5年(含5年)以上的事项,须报设区市级工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总工会审批。
  截至2009年底,省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13家,其中,核拨经费的4家(干部学校、省职工教育研究室、省职工对外交流中心、泉州国际海员俱乐部),核补经费的7家(福州国际海员俱乐部、厦门国际海员俱乐部、《生活•创造》杂志社、新闻电教中心、省职工服务中心、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福建省武夷山疗养院),经费自给的2家(工会大厦、省职工科技教育中心);人员编制490名,其中:核拨经费42名,核补经费368名,经费自给80名;主要从事工会干部培训教育、职工服务、职工疗休养、海员接待、杂志的出版发行等工作。资产总额达到10504.75万元,所有者权益达到9154.26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志·工人运动志》的续篇,上限从1995年福建省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下限至2010年5月福建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记述了福建省这15年间工会工作和工人运动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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