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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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2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分类号: D412.857
页数: 5
页码: 138-142
摘要: 这段文本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在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方面的工作进展和成果。从1995年开始,省总工会和省劳动厅联合下发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通过开展多项工作,全省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一些地方还推行了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2003年起,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开始选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并完善了集体合同报送程序。2004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文件,要求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
关键词: 劳动关系 企业发展 福建省

内容

1995年5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厅联合下发《福建省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试行办法》,要求各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部署下,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协议。9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省总工会、省劳动厅《关于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意见》。各级工会组织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发展的重点工作,推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全面开展。1996年2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对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领导的通知》。4月,省总工会办公室转发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见》。7月,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并自通过之日起实施。12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表彰全省工会基层工作先进市、先进县(市、区)和全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授予11个单位“全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36位个人“全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至年底,全省有6191家企业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有外商投资企业1674家,占1995年底已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36.1%。邮电系统全部签订了集体合同。
  1997年5月,省劳动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试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的通知》,要求各地选择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试点。12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表彰1997年度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先进单位的决定》,授予29个单位“福建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先进单位”称号、100位个人“福建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1998年4月,省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1999年3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会选择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扎实、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先行试点,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10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样式)的通知》,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
  2000年,省总工会将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较快的南安市和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的主要地区,到年底,两地共有202家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研室与省总工会政研室、法律部、保障部联合对福建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调研,省总工会的调研成果《劳动力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化、规范化——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资谈判机制的调查与研究》,获2000年度全国工会理论政策研究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
  2001年4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9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贯彻落实9号令、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具体意见,并编印《工资集体协商资料手册》。9月,省总工会召开工资集体协商理论研讨会,邀请省委党校、福建师范大学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探讨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多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报道和宣传。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41家企业作为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企业。截至2001年底,全省有4万多家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250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一些地方还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
  2003年5月,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第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意见》,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聘、应具备的条件、职责和义务、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每个设区市至少应选聘7〜9名指导员。6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的通知》,完善集体合同报送程序,并规定企业可以在集体合同提交职代会审议之前,先行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阅,加大审核服务力度。8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在泉州举办福建省第一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共72人参加培训。
  2004年4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22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上半年,省总工会组织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十周年调查评估,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共发放职工调查问卷10000份,收回9846份;企业经营者问卷200份,收回200份。并走访福州、厦门、泉州等地的企业,共召开座谈会12场,走访企业18家,先后听取45家基层和企业工会的情况介绍。调查结果表明,福建省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已基本完成试点和扩面的任务。5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选树一批区域性集体合同工作示范点的通知》,制订省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点的选树标准,每个设区市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3〜5家单位参加省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点”创建活动。8月,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对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情况、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情况展开调研,完成《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思考》《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民主管理情况调研》等调研文稿。通过调研,摸清全省职工民主管理基本数据和状况。到2005年底,全省共签订集体合同34466份,建制企业72644家,覆盖职工283.75万人。
  2006年2月,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下发《关于对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建立档案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6年起对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并逐年更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积极推行制鞋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通知》,并印发《福建省制鞋企业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范本)》。8月,省总工会在厦门举办首期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讲述工资分配的有关政策、工资集体协商实务和技巧、有关企业财务、劳动争议处理等相关知识。11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提高集体合同质量和实效的突破口,着力构建和完善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工资分配监督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12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授予福州市福屿社区等13家单位“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点”称号的决定》,对程序规范、内容全面、较好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基层民主方面作用的13家单位授予“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点”称号。截至2006年底,全省共签订集体合同3.7万份,覆盖单位7.2万个,覆盖职工285万人。其中区域性合同5056份,行业性合同605份,工资专项合同5742份。
  2007年1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作用,并首次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作出规定。4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要求自2007年开始,在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未开展集体协商、未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工会要主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由上一级工会代企业工会向企业行政方提出协商要约。10月,省总工会在武夷山举办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全省21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部分企业工会干部参加培训。
  2008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该文提出全省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予以覆盖的总体目标。6月,首次全省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在福州召开,会议传达全国会议精神,对全省工作进行交流和部署。7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的通知》,就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7—9月,各地工会集中突破沃尔玛公司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福建9家沃尔玛门店(其中泉州市2家、福州市4家、厦门市2家、漳州市1家)全部签订集体合同,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09年3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向600余家省管企业发出《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特别提示函》,督促企业遵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积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省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通知》,针对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省企业的冲击,要求各级地方、产业(系统)工会积极倡导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为主题的“共同约定行动”。《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在推进“共同约定行动”中,要注意落实以下主要内容: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调整时,企业方要主动向工会或职工提出协商要约,通过集体协商解决,订立集体合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每年度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企业要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尽可能稳定就业,稳定劳动关系,采取“稳员增效”的积极措施,善待职工,不拖欠工资,不随意裁员。企业工会组织要引导职工发扬工人阶级识大体、顾大局的优良传统,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积极主动献计出力,与企业共同应对危机、促进发展与和谐。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特色和优势,大力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活动中广大企业和企业家承诺依靠职工克服暂时困难,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力保就业岗位;广大职工承诺自觉与企业患难与共,爱岗敬业,顾全大局,理性维权。在“共同约定”活动中,一些企业突出就工资分配、企业裁员、职工保险、分红和职工福利等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使集体协商方式常态化,内容多元化,协议多样化,提高集体协商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8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对各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调研、检查。12月,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示范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19家行业和工业园区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示范点创建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志·工人运动志》的续篇,上限从1995年福建省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下限至2010年5月福建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记述了福建省这15年间工会工作和工人运动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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