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与职工信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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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206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法律与职工信访
分类号: D412.857;D916.4
页数: 14
页码: 113-126
摘要: 这段文本主要介绍了福建省总工会自1995年以来开展的法律服务工作,包括为职工提供法律文书撰写、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咨询、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等服务。其中,重点介绍了福建省首例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的劳动争议案的情况,以及各级工会在法律服务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如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审查合同等。此外,还介绍了福建省总工会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基金的情况,以及该中心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关键词: 总工会 法律服务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法律服务
  1995年,省总工会依托福建省职工法律服务所和职工信访渠道,开展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解答法律咨询、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等法律服务。10月,历时8年的福建省首例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的、当事人为普通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终于结案。对这起仅涉及一位普通职工的劳动争议案,省、市、县工会始终极为关注,并给予法律支持。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尤溪县总工会向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1990年10月下旬,省、市、县三级工会各派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省总工会法律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正式出具“法律意见书”。省总工会将该案情况以闽工综〔1992〕001号文报送省委分管工会工作的副书记,提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的建议。省委副书记亲自批示给省高院办理。据此批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市中院复查结果重新调卷审查。1992年6月间,省总工会会同省仲裁办有关领导先后两次主动前往省高院。同年6月,省高院致函省劳动局征询。省劳动局由仲裁办牵头,派入会同市、县仲裁办及总工会人员再赴该县复查、核实,并发文正式答复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构成违纪辞退的条件。”据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3月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该判决。1994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并于是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总工会派律师出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1995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判决:撤销原市、县两级法院三份民事判决;撤销县邮电局作出的辞退该职工的决定;责令县邮电局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恢复该职工的工作并补发1987年10月至1995年7月的工资。该案例由《中国工人》杂志刊出。
  1996年,各级工会大量解答职工有关劳动权益方面的咨询。仅省总工会法律部就解答劳动法律咨询1200多人次,免费代理南平水泥制品厂12名职工被除名案等职工劳动争议诉讼3件。
  1997年,省总工会法律部为企业工会审查各企业集体合同草案7件,审查企业起草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及其他劳动规章制度36件次,出具法律意见书15份。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所从1993年成立至1997年底,累计免费受理各类案件54件,各种代书100余件,代为审查合同及法律文件200余件。在受理的案件中,职工劳动争议案占64.8%,工会组织权益案占14.8%,胜诉率均在80%以上。12月,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设部、公安部报告《关于严肃处理侮辱殴打环卫职工事件保障环卫职工权益的通知》执行情况。
  1998年,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1997〕24号文,进一步做好我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通知》,规范全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至年底,全省累计确认并领取资格证书的基层工会法人2965个。福州市总工会自年初开始试行证书年检制度。10月,龙岩市发生一起一名环卫工人被国税局干部殴打并当众罚跪的恶性事件,该环卫工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和名誉权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不认定罚跪情节,未支持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判决后,该工人及一些环卫职工来信向省总工会反映,表示不满。省总工会认为,环卫工人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殴打、侮辱环卫工人的事件屡屡发生,保障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判决意义重大,于是派出律师在二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1999年10月20日,龙岩市中院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维持新罗区法院对该案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1265.12元。同时判决被告应赔偿林某精神损失2000元及在《闽西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此案在1999年“环卫工人节”宣判,引起了社会反响。1998年12月,为适应依法治会,加强工会法治化建设的需要,设立福建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并颁布《福建省职工法律援助办法》,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展到下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
  1999年1月,福建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为中心揭牌。12月,会同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工会积极主动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予大力支持。是年,省总工会设立法律援助基金,配备三位律师,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且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和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工会干部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至2000年6月,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19起,结案18起,其中职工胜诉或调解解决17起;代理本级及下级工会经济、民事纠纷6起,为职工代写法律文书23件,为下级工会及工会实体审查修改法律文书40件次,提供法律咨询356人次。8月,按照省司法厅统一要求和批准,将原福建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改设为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总工会法律援助部,接受省总工会领导和省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并以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名义开展业务,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9—11月间,91名职工诉东山县某公司拖欠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案进入诉讼程序。自1997年2月开始,这些职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联名向县、市、省直至中央反复信访,省总工会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渠道谋求公道。省总工会法律援助部为职工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代理这一起标的达百万余元劳动争议案的一审和二审全过程,该案最终胜诉。是年,省总工会法律部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326件,代写法律文书26份,出具法律意见书14份。
  2001年,省总工会法律援助部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45件。
  2002年,全省工会系统组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10个,其中省总工会1个,福州、厦门、三明、南平、龙岩、莆田等市总工会各1个,顺昌、邵武、南靖等县(市)工会各1个。
  2003年1月,省总工会法律政策部主办省直群团片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总结2002年省工会法律援助工作;9月,组织九地市开展“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工会公益宣传”活动。当年,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302件,协助有关部门为2万多名改制企业职工解决经济补偿金“打白条”问题,为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追回欠薪1.7亿元。
  2004年3月,省总工会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工资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组织要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工资铺设专项法律援助的快捷通道,要把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工资作为法律援助重点,指定专人负责,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质办理,为欠薪职工特别是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提供帮助。当年,省总工会法律援助部为职工解答法律咨询210件,代写法律文书10件,出示法律意见书5件,提供诉讼代理2件,提供法律帮助302件。
  2005年1月,省总工会召开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研讨会,申请并经省法学会批准成立劳动法学专业委员会。组织评选2000—2004年度全省工会法律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经过推荐、评选,省总工会决定表彰40个先进单位(集体)和58位先进个人。
  2006年,省总工会开展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省总工会办公室下发《福建省工会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省县级以上工会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省总工会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开展第一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推荐工作。劳动法学专业委员会围绕劳动合同立法、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召开学术研讨会,发挥学会委员在参与立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开通公益性网站——海西劳动法律网(WWW.hxldf.com)。7月,与省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召开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12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向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证〉的通知》。
  2007年,省总工会与省司法厅研究决定,对全省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持有“法律援助证”的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全省近25万农民工领到法律援助证,全年有1000多名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
  2008年6月,省总工会下发《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通知》。10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并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12月,省法学会劳动法学专业委员会召开年会,讨论《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稿)》,并着重就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交流,有14篇研究成果在会上发表。省总工会与省司法厅联合部署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工作。当年全省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职工援助案件1100件。
  2009年2月,省总工会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推荐的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涂崇禹律师和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傅继林律师在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中成功入围,获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联合颁发“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入围证书”。9月,省总工会下发《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全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数达到17981家,占全省会员25人以上工会组织数的42.42%。省总工会简化职工法律援助审查手续,做好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将工会法律援助与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衔接起来。截至11月,省总工会直接受理3宗法律援助案件,内容涉及工作岗位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待遇等事项。
  第二节 职工信访工作
  1996年1—10月,全省各级工会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来电9035件,其中集体上访1350件,涉及职工2万余人。
  1997年1月,省委省政府信访领导小组授予省总工会专职信访干部黄娟端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3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提高工会专职信访干部保健津贴的通知》。是年,各级工会突出对下岗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全省工会系统全年共接待处理职工信访11230件,涉及职工14912人次,其中集体访341件。
  1998年4月,省总工会召开工会信访工作座谈会,邀请省委省政府信访局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领导与会指导。同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信访工作切实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意见》,要求建立起四项制度,即信访专报制度;信访态势分析会议制度;信访情况摘编制度和重大信访案件逐案报告制度。省总工会坚持一月一分析,一季一小结,综合分析全省职工信访动向,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参考。省总工会的做法和经验在年底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信访工作会议上作了介绍。是年,全省各级工会共受理职工信访12742件,涉及职工15656人,职工信访件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办结率实现98.9%。
  1999年1月,省总工会法律部下发《关于健全工会信访网络的通知》,对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进行摸底登记造册。经过摸底,全省各级工会有专兼职信访人员321人。3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成立福建省总工会职工信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决定》,省总工会职工信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总工会主席担任组长,省总机关各部门领导为成员,其任务是:定期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内职工信访动态,展望预测其发展和变化;定期汇总剖析省总工会机关各部门信访接待处理情况,不定期通报;研究分析重要职工信访案件和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9月,省总工会法律部组织全省工会信访员大规模轮训,并编写15万字的《实用工会信访讲义》作为培训教材。11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评选福建省工会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通过各级工会推荐、评选,产生工会信访工作先进单位20个、先进工作者30人。12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和省“两会”前和会议期间工会信访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省总工会法律部被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授予“1995—1999年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4月,召开全省工会信访工作总结暨表彰会议,授予19个单位“工会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32人“福建省工会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10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矛盾纠纷百日排查调处活动”的要求,下发《关于在全省工会系统开展矛盾纠纷百日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仅2000年,省总工会依法引导并给予法律帮助,就促使173件职工信访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得到解决。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多年悬而未决的信访积案。原某电机公司一女职工,身患疾病自1992年开始病休,1994年12月间,单位未经任何复查、鉴定,即停发其工资,1995年5月又予以除名。该职工此后持续向单位和有关部门上访,2000年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但由于早已超过60日法定仲裁时效被裁定不予受理。为了帮助其获得诉权,省总工会信访办依据其持续上访的证据,按照国家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为其出具书面答复函。该职工据此作为中断时效的正当理由再次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并主持双方调解结案,使一起多年缠访的积案终获解决。
  2001年,省总工会共接待处理职工信访2063件,涉及职工15000多人次。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省第七次党代会期间信访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2年,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开通职工热线电话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应尽快开通“12351”职工热线电话。10月,下发《关于做好当前和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职工队伍稳定工作的通知》。是年,省总工会强化制度建设,发挥基层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排查通报、处理反馈率通报制度;扎实开展源头参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有效降低“重信重访”率、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当年全省各级工会接待、处理信访件8502件,其中集体访272件。信访总量比上年下降38%,其中“重信重访”713件,减少928件,占总量的比重下降29%。在中共十六大召开期间,全省没有发生职工进京上访事件。2003年2月,省总工会召开2002年度工会信访工作座谈会,总结全年信访工作,研究2003年度工作。3月,完成省信访局根据国家信访局委托交由省总工会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信访分会编著的《信访学概论》一书其中之《基层信访工作》《企业信访工作》两个专章的撰写任务,该书于2004年正式出版发行。11月,省总工会制定了《省总工会应对突发性侵权事件处理办法(试行)》。当年全省工会系统接待职工信访14502件,涉及职工45292人次,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23起。
  2004年,省总工会继续加强同省信访局的联系和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与市县级工会的协调配合,整合工会内外资源,共同做好职工信访工作。1月,省总工会派员参加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全省信访工作大检查。至10月15日,省、市两级总工会全部开通“12351”职工热线电话,成立热线电话协调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热线电话工作制度;到12月底,省市两级工会共接听受理职工热线电话3818件。省总工会信访办全年共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来电1418件(不含“12351”受理的件数),涉及职工14152人次,信访办结率为95%。当年省总工会法律部被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人事厅评为2000—2003年度福建省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至此,省总工会已经连续10年获此殊荣。
  2005年,省总工会及时将掌握的有关信访信息提炼出有共性的问题写成专报件13件,并且每季度进行一次信访综述,受到省领导的肯定。上半年,向省政府专题汇报省总工会信访工作情况,成立由省总工会牵头、省劳动厅、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职工维权联席会议,进一步拓宽解决职工反映问题的渠道和平台,并于8月和10月分别召开省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8月,省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的通知》,省总工会法律部举办《信访条例》学习研讨会,各设区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长、信访干部参加学习研讨。是年,省总工会信访办协调处理东南汽车厂停工事件等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件32起,并先后为莆田、泉州、闽清、明溪等地职工追回欠薪365万元;1—11月,省总工会信访办(含“12351”热线电话)共受理职工来电来信来访884件,涉及职工5000多人次,办结率在96%以上。并将信访工作与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相结合,当年为4位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
  2006年,各级工会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充实信访工作力量,定期统计报送信访信息和数据,加大协调解决问题的力度,各级工会通过信访和热线电话工作,为农民工追回欠薪341.35万元;1—10月,各级工会共接待职工来信来访来电11811件,涉及职工18525人,信访办结率为98%。5月、8月、11月先后三次召开省职工维权联席会议。11月,省总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做好“中非论坛”期间和福建省党代会期间职工信访及矛盾排查调处工作。12月,省总工会与省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召开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省总工会表彰一批2000—2005年度全省工会信访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2007年,省总工会先后三次召开职工维权联席会议,通报职工信访信息,研究解决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督导工作,稳定职工队伍。各级工会共接待职工来信来访、“12351”职工热线21100件,涉及职工26314人次;其中集体访165起,涉及职工3327人,信访办结率为99%。省总工会信访办受理职工来信来访369件,涉及职工459人次,受理职工热线电话175个;及时办理中华全国总工会转办件25件,省信访局转办件2件,省总工会领导批示件7件,省总工会督办件8件。全年各级工会通过信访和热线电话工作,为职工(主要是农民工)追回欠薪1494.32万元。
  2008年3月,省总工会组织专项工作组就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欠薪引发职工上街抗议一事开展调查,形成包括事件成因、处理意见、建立机制等内容的调查报告,并报省委、省政府。5月、8月、10月,先后三次组织召开省职工维权联席会议。6月,省总工会部署奥运会期间工会信访工作,并向各设区市工会发文要求做好奥运会期间工会信访工作。全年全省工会信访窗口接待受理职工信访件2.04万件次,涉及职工2.72万人次,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基层以上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案件900多件,自行处理600多件,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处理160多件。
  2009年,各级工会共受理职工信访件19979件,涉及职工24123人,信访件总数和涉及的职工数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9.5%和27.8%。其中接待集体访148件,涉及职工2724人次,件次与人次比2008年同期下降43.7%和45.5%。职工信访反映工资、劳动合同、生活困难、社会保险、企业改制等的件数和人次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反映工伤、下岗再就业的件次和人次同比上升。3月,省总工会法律部黄娟端被福建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福建省人事厅评为2004—2008年度福建省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2月、6月、10月,省总工会先后三次召开省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省总工会信访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报告全省工会信访和职工热线电话的相关情况,交流涉及职工利益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理信访的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职工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该职工维权联席会议从2005年至2009年底已经召开14次会议。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和预防
  1995年4月,省总工会召开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会议。11月,制定并下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是年,全省基层工会受理劳动争议3064件,是1991年的237.4%;其中集体劳动争议2077件,是1991年的883.8%,涉及职工13918人,是1991年的372.2%;总受理数中调解成功2995件,是1991年的313.9%。省总工会课题组完成中华全国总工会重点课题《企业劳动争议的调查与研究》,该调研报告获1995年度全国优秀工运调研成果二等奖。
  1996年1月,省总工会办公室发出《关于统一印发使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格式文书的通知》。8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厅、省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省总工会在福州举办二期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班,共有250人参加。省总工会课题组撰写的调研报告《矛盾的激化与妥善的解决》获1996年度全国优秀工运调研成果一等奖。
  1997年7月,省总工会在厦门召开全省工会法律工作会暨省工运研究会法律工作分会年会,总结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和难点。其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是难点。会上分析了1995年以来该组织发挥作用的情况,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995年受理劳动争议案比1991年增长2.37倍,其中集体争议案增长8.84倍,而同期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数则分别增长7.12倍和16.7倍,仲裁机构受案数的增长远大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到1997年6月,全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案数与1996年同期相比出现了负增长,但同期仲裁机构受案数仍呈现迅速增长的势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已受到抑制。至年底,全省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684个,有165名工会干部被聘为仲裁员,福州、厦门、漳州市每年由工会兼职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的案件均在10件以上。
  1998年8月,省总工会召开全省工会法律工作会议,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要“特别注意抓好在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成功率,努力争取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999年8月,省总工会会同省法学会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的专家参加,连续召开两次工伤争议案件专题研讨会。是年,全省工会系统共举办13期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有1224人参加培训后获得上岗证书。
  2000年4月,省总工会举办两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培训班,全省各级工会法律工作者近200名参加培训。
  2001年,省总工会法律部针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调研报告《试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合理衔接》在《中国劳动》杂志发表(2001年第7期)。
  2002年,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处理组织和工作状况专题调研的通知》,通知决定从2002年6月份开始,联合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的工作状况进行调研。
  2003年,省总工会配合省劳动仲裁办公室对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调研,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三方协作发挥工会在劳动仲裁工作中作用的通知》。是年,全省各设区市及66个县(市、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2000多起,参与突发性事件处理23件。省总工会课题组撰写的调研报告《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化、规范化是必然趋势》获2003年度全国优秀工运调研成果三等奖,并发表于《中国劳动》杂志(2004年第3期)。
  2004年4月,省总工会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调研。下半年,继续会同省仲裁办在全省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的评查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会的意见。11月,厦门市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的“全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作典型经验发言。1—10月,全省县以上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2183件。全年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3448个,受理劳动争议14718件。当年,各级工会探索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至年底已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97个,受理劳动争议14313件。
  2005年,省总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调研,会同福清市总工会共同举办《劳动法》宣传咨询活动,组织评选推荐全国优秀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福建省有9位调解员和5个调解组织受到全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指政府方、职工群众方、企业和雇主方)表彰。9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12月,法律政策部派员参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省级达标验收工作。
  2006年,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并规范这项工作。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省总工会在继续抓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指导推动地方工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008年,省总工会组织福州、泉州、三明等市工会法律干部参加全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师资培训班,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举办两期针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培训班。
  2009年5月,省总工会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推动和帮助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导县级工会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推广松溪、漳平、屏南、上杭等县、市总工会建立职工(农民工)维权合议庭,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优秀工会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的做法,发挥工会干部在参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
  第四节 劳动法律监督
  1996年3月,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立,由省总工会主席担任主任。10月,省总工会制定下发《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规则》,共四章26条,其中规定了地方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权利、义务和程序,设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两种监督形式。《意见书》发给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发出书面的《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建议其予以劳动监察或进行处罚。11月,省总工会协助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武夷山举办“全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研讨会”,并在会上作重点介绍。
  1997年,全省各级工会全面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福州、厦门、南平、龙岩三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相继成立,福州市马尾及厦门市湖里、杏林等几个区也先后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全省不少企业结合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也成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各级工会按照《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规则》规定要求,开展为职工出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作。
  1998年,各级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工作,全年共培训劳动法律监督员902人次,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队伍的建设。是年,各级工会帮助职工追讨被拖欠工资,参与协调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累计为7531名职工追讨工资1293万元,依法督促和规范用人单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2169份、督促企业依法补办和办理3987份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应该履行的行为。
  1999年,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法》《工会法》以及《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000年,全省大部分县(区)已成立工会法律监督组织并开展工作,大中型企业也普遍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初步形成。全省已有9400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获得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
  2001年,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形成网络和体系,并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2002年,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共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32份,参与工伤事故处理468起。
  2003年,省总工会派员参加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的对泉州市泉港区、石狮市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管理监督工作专项督察;省总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人大提交关于抓紧制定《福建省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议案。
  2004年,省总工会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就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全省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会同省监察部门就欠薪、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加班加点等职工反映比较普遍的问题进行调研,主动争取劳动监察部门的支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同时引导职工向有关部门投诉,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派人参与省有关部门组织的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活动、信访排查活动、流动人口管理检查活动等。
  2005年8月,省总工会法律政策部会同女职工部、保障部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联合举办一期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培训班,有122位工会干部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总工会联合发给劳动保障监督员证书。
  2006年,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课题调研和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检查。
  2007年,省总工会法律政策部提出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建议,为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工作提供论证依据。省总工会还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省妇联赴福州、泉州、莆田开展《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法调研,推动该条例在本省的贯彻落实,调研组还积极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年,各级工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建议书》近千份。
  2008年,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案件900多件,自行处理600多件,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处理160余件。6月,省总工会派员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培训班。
  2009年,各级工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加强对组建工会、职工民主管理、工会经费缴交、签订集体合同、养老保险费拨交等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及时换届、不缴交工会经费、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全省已有12463个企业建立法律监督组织,22936名工会干部获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劳动保障监督员证书。
  第五节 法制宣传教育
  1995年3月,省总工会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资料汇编》,发至各级工会作为学习宣传资料和培训参考书(之后,于1995年10月、1996年7月、1997年10月、2000年9月又先后编辑其续集之一、二、三、四)。7月,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联合召开《纪念〈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施行一周年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与会并发表讲话,三个部门领导分别从各自角度总结交流了条例施行情况。9月,举办“全省工会处以上干部劳动法研习班”,省总工会机关和九地市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全部副处以上干部参加,省总工会班子成员每位领导负责一个课题讲授,有疑难问题当场提出,当场解决。
  1996年6月,省普法领导小组授予省总工会“全省‘二五’普法先进单位”称号。7月,省总工会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劳动厅、司法厅联署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省总工会撰写《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宣传提纲,共四部分20条,印发全省各级工会使用。同时,省总工会的经验材料《全方位多渠道参与立法和制定政策,促进〈劳动法〉的全面施行》在劳动部、国家经委、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的“全国贯彻《劳动法》经验交流会”上交流。8月,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劳动厅联合召开《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相关领导讲话,省总工会、省劳动厅领导发言。是年,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制定《1996至1998年度工会法律专业人才培训规划》,决定在1998年底前,用三年时间培训30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200名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1万名劳动争议调解员、1万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130名工会信访员和1万名工会协商谈判员等六方面专业人才,并下发《福建省工会法律专业人员证书发放及管理办法》。此项工作随即在全省各级工会全面铺开,统一教材,统一进度,统一试卷,统一标准,至1998年底完成。
  1997年,省总工会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三五”普法规划的要求,下发《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在职工和工会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会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着力于增强广大职工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9月,省总工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与会并发表讲话。省总工会围绕学习宣传《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在企业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998年,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的意见》,省总工会制定《福建省总工会贯彻实施〈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办法》。2月,省总工会法律部长参与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召集福建等四省市工会法律部长就《关于推进工会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的论证会,对该《意见》进行逐条论证,并形成文件正式下发全国。省总工会课题组撰写的《法治工程主体和客体的高度统一——关于依法治会的调查与研究》获1998年度全国工会理论政策研究优秀论文二等奖、1998年度福建省工运调研优秀成果一等奖。
  1999年,各级工会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决定,重点参与《工会法》《集体合同法》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2000年,省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工会“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7月,省总工会法律部、福州市总工会、泉州市总工会、三明市总工会、南平市总工会被评为全国工会系统“三五”普法先进单位,11人被评为全国工会系统“三五”普法先进个人。8月,省总工会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座谈会》,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与会发表讲话。9月,省总工会连续举办两期学习宣传《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师资培训班,为各级工会培训师资170余名。12月,三明市总工会被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司法部评为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省总工会法律部部长被评为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2001年,省总工会与省综治委办公室等12家联合转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2年,与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省司法厅、福建电视台联合举办全省职工《工会法》知识竞赛。
  2003年1月,省总工会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法工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通知》。2月,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联合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实施办法座谈会。之后,省总工会在全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正案)》培训工作,举办知识竞赛;并在省总工会机关举办讲座及知识竞赛,编印《工会法》司法解释学习资料。8月,省总工会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法工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等6家单位联合下发《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年,省总工会制定建设“平安福建”实施方案,提出省总工会作为省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12月,省总工会与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法工委联合召开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座谈会。
  2005年,省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年初开始布置全省工会系统“四五”普法总结验收评比工作,下发通知,总结、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职工参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展的“四五”普法知识竞赛和征文活动。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表彰22000—2004年度福建省工会法律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推荐9个先进集体和16位先进个人,并获表彰。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普法知识竞赛活动中,全省有2人获二等奖,4人获三等奖,南平铝业有限公司获知识竞赛组织奖。同年,福建省劳动法学会成立,挂靠省总工会。省总工会还与省法学会联合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研讨会。
  2006年,省总工会就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向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报送全省工会“四五”普法经验总结。省总工会法律政策部受到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表彰。同时有10个单位获得全国工会系统“四五”普法先进单位称号、16人获得全国工会系统“四五”普法先进个人称号。省总工会组织编写了“五五”普法宣传材料,制定并下发《福建省总工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成立普法领导小组。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和创建“平安福建”知识问答活动。
  2007年,省总工会举办两期师资培训班:依托省总工会干校举办县级以上工会“五五”普法师资培训班;并举办全省工会系统《劳动合同法》师资培训班。《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即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通知》,并组织指导全省工会系统和企业职工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办的《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活动。全省共有33.7万名工会干部和职工参加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参加国家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6家单位联合开展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知识电视大赛的相关工作;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省司法厅和福州市总工会在五一广场举办《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活动;举办全省职工《劳动合同法》电视知识大赛;在福建电视台、《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开展《劳动合同法》的专题宣传;全省工会系统共举办678期《劳动合同法》培训班,培训人数15万多人次,发放《劳动合同法》宣传资料近35万份。
  2008年,省总工会以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契机,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重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组织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师资培训班,开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讲座;编印《法律知识问答100例》DVD光盘和有关资料,深入企业、工业园区、社区和农民工聚集区,发放法律维权宣传材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送法下基层活动;编印《劳动政策法规选编》系列学习资料,向全省各级工会免费发放5000余册;部署各地开展职工“五五”普法中期督导自查总结活动,推进“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
  2009年,省总工会开展“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及“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宪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会同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共同撰写《农民工维权法律手册》,免费向农民工发放近10万册;编辑《劳动政策法规选编》,向全省各级工会免费发放9万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志·工人运动志》的续篇,上限从1995年福建省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下限至2010年5月福建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记述了福建省这15年间工会工作和工人运动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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