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参与立法与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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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18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参与立法与制定政策
分类号: D412.857
页数: 17
页码: 48-64
摘要: 本段落主要介绍了福建省总工会在立法参与方面的历史和实践。具体包括:参与《集体合同条例》的起草和讨论,推动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和监督的立法,参与制定《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参与修改《福建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等工会法规。此外,还涉及对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改的参与,如《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
关键词: 工会 立法参与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立法参与
  1995年底,省总工会经过大量调查研究,起草《集体合同条例》讨论稿,先在省内各地市工会组织和部分企业中广泛征求意见,又两度征求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的意见。
  1996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召集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在榕部分专家学者对《集体合同条例》讨论稿进行论证,据此修改出草案第六稿。由于各方面意见不一致,该项目没能列入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的立法规划。后由十名人大代表在1996年4月召开的省人大会议上联合提出立法提案,并附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已经较为成熟的草案,使之依法成为法案。在提交审议之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再次邀请部分常委、专家学者以及省政府有关厅局对草案进行论证修改,八易其稿。5月,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主任会议同意,省八届人大23次常委会上《条例草案》首次提会审议。上会后仍遇到许多困难,时任常委会委员的省总工会主席詹毅在常委会上据理力争,当时分管工会工作的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也做了大量解释工作。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梳理,又会同省总工会、省劳动厅等部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进行认真研究,一起到泉州、南安、石狮、福州等地调查研究,先后召开七场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各种类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会主席、党委书记等的意见,组织部分常委视察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做得较好的企业。6月28日,在省委、省政府重视和支持下,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厅联合召开“全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座谈会”,总结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经验教训,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供情况和参考资料。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召开省级有关部门论证会,对草案逐字逐句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7月15日,提交第24次会议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再组织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厅针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7月17日,再次提交审议。7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7年,省总工会直接起草并参与制定《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该规定于8月28日经由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还参与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改革方案的制定,如国家《义务献血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福建省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
  1998年,省总工会开展推动工会在参与立法和决策方面的工作,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就各级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和监督进行立法。并参与福建省最低保障、养老、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职业培训等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
  2000年,由省总工会提出立法项目、代起草并参与制定的《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经由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第18次、第20次会议三次审议,于7月28日第20次会议通过,并于8月1日公布施行。
  2002年,省总工会开展修订《福建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起草修正案稿,在全省工会系统征求意见。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九届36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工会法〉实施办法(修正案)》。
  2003年,省总工会起草并参与《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讨论、修改;提出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意见稿;省人大常委会十届4次会议于是年8月1日审议通过《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修正案)》。参与讨论修改《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和《福建省工资支付办法(草案)》。
  2004年,省总工会参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和《福建省工资支付办法(草案)》讨论修改,起草并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十届12次会议于是年12月3日审议通过该条例。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抓紧制定《福建省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议案,提出《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意见,提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05年,省总工会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关于《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意见;参加国家劳动部组织的华东片《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座谈会,提出《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对《公司法(修订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草案)》《福建省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分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006年,省总工会对《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二稿)》《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分别提出修改意见;向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报关于《工会法》的修改意见;向省综治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意见;下发《关于配合做好〈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召开省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立法座谈会,收集研究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2007年,省总工会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组织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法检查调研,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分别提出修改意见,对福州市人大制定《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提出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报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报送对制定《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修改《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立法规划建议的书面说明。
  2008年,省总工会参与中华全国总工会、省人大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7部法律法规的修改、论证工作。
  2009年,省总工会参与《福建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若干意见》《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条例》《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四)》和省人大2010年地方立法项目,征求到相关意见建议536条。
  第二节 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始于1989年。省政府1991年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总工会关于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1995年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联席会议的任务、原则、双方的责任,要求各地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到1999年,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建立,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1989年3月13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举行首次协商对话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黄瑞霖和省总工会主席韦立共同主持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副省长游德馨、施性谋和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省、市总工会负责人,省产业工会和企业职工代表也出席会议。会议讨论省总工会提出的职工反映较为普遍的五个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取得共同意见。会议议定:全面贯彻《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由省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制定对《企业法》的实施细则,提交省人大审议颁布;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在全省逐步推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共保合同的做法,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完善经营者权威和职工主人翁地位。关于劳模待遇和管理问题:省政府委托省总工会负责省劳模、全国劳模的评选、推荐、立档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年拨给一定款项给省总工会用于劳模管理;省直各系统今后表彰先进,一般不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省总工会表彰的“五一”奖章获得者和省政府直属各系统表彰的省级先进,可享受地市级劳模待遇;由省总工会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福建省劳模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由省政府颁发。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成立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下设退休金统筹和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两个专门工作机构,前者设在省劳动局,后者设在省总工会。关于物价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职工物价监督站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站在制止乱涨价方面的作用;职工的粮油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能与工资、奖金捆在—起分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数发给职工。在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工会社会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作用。
  1989年12月12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举行联席会议,省长王兆国、省委副书记贾庆林出席会议。会议讨论省总工会主席韦立代表省总工会提出的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部分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的生活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会议议定:要全面宣传,积极引导、帮助职工正确认清当前的经济形势,在困难面前不动摇不退却,努力发展生产。要切实解决停产半停产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问题,切实加强停产半停产企业工作的领导,进行分类指导,积极扶持,帮助摆脱困境,做好转产兼并工作;切实保证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要保证职工最低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及时到位。全面深入开展“双增双节”和劳动竞赛活动:成立省“双增双节”竞赛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两个办公室,“双增双节”目标规划办公室设在省经委,“双增双节”竞赛组织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继续贯彻《企业法》,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省总工会、省经委、省体改委已联合发出《关于在承包企业中推行共保合同的意见》,各地要把企业第二轮承包与推行共保合同结合起来,建设企业利益共同体。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积极支持工会工作。
  1990年9月22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举行第三次联席会议。副省长陈明义、施性谋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谢先文和省总工会副主席詹毅主持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副主席郭成土关于会议议题及省总工会有关建议的说明。会议议定: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双增双节”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创业立功”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竞赛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1年组织劳模评选表彰工作。增补省总工会领导为省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全省企业第二轮承包工作。会议研究了关于重视职工群众特别是艰苦行业部门实际困难,包括“农转非”及职工子女等问题。并研究解决职工活动设施和工会房产问题。
  1991年10月11日,省长贾庆林主持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四次联席会议。副省长施性谋和省政府秘书长陈营官、副秘书长谢先文,省总工会主席韦立,副主席郭成土、王少昆、詹毅、曾乃航,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省产业工会、企业职工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副主席郭成土关于第三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通报及当前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建议。会议议定:搞活国营企业最根本的一条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要在全省预算内企业中全面推行民主管理工作,建立七项民主制度,在深化改革、搞好企业中发挥作用;完善和健全企业的激励机制与约束制约机制,做好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待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会议同意在全省由下而上地组织开展“百万职工岗位技术大练兵”活动,活动方案请省总工会、省经委、省劳动局、团省委会签后,报省政府转发。
  1992年8月22日,省长贾庆林主持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五次联席会议。省总工会主席韦立通报第四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提请本次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及省总工会的建议作了说明。会议议定:支持企业和工会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而举办的第三产业,请工商、税务、劳动、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给以相应的支持,省总工会拟订的《关于支持工会开展为企业富余职工服务的意见》请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修改后,由省政府批转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在调查的基础上由社保公司与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办法;企业正在实施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既要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又要妥善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各级党政领导都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政治权利,企业的重大改革方案要提请职代会审议。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范及时审批企业上报的改革方案,并尽力简政放权。
  1993年7月12日,省长贾庆林主持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六次联席会议,副省长陈明义出席会议。省总工会主席韦立通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五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提请本次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会议议定:在企业中健全工会组织并发挥好工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在“三资”企业和部分工会不健全的股份制企业中,要依法建会;省总工会草拟的《关于依靠职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后报省政府批转;关于医疗制度改革中职工负担医疗费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特殊工种保健补贴和防暑降温标准等,要统筹兼顾,并考虑与行政事业单位的衔接,另行专题研究;要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办事,对安全措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改正,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同意1994年全省集中命名表彰一批省级劳动模范,由副省长施性谋担任劳模评委会主任。
  1994年8月20日,副省长施性谋主持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七次联席会议。省总工会副主席詹毅通报第六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提请本次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及建议作说明。会议议定:《关于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见》由省总工会、省体改委、省经委三家修改后联合发文;同意由省政府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实施“送温暖工程”的意见》,由省财政拨款50万元作为“送温暖工程”基金;争取在年内出台《福建省最低工资条例:h调整本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经费标准;工会兴办的第三产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由省总工会会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1995年7月31日,省长陈明义主持召开第八次联席会议,副省长张家坤、潘心城、黄小晶等参加会议。省总工会主席詹毅通报第七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提请本次会议讨论的问题作了说明。会议议定:把贯彻实施《劳动法》和深化企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进行,互相促进,落到实处;原则同意《关于在全省企业中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见》,继续在各方面基础都比较好的企业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要求企业将内部规章制度对照《劳动法》进行清理;各级政府要吸收同级工会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关于企业富余人员确认问题,由工会与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关于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研究修改《福建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如何将盘活资产存量、调整产业结构同妥善安置职工结合起来进行联合调研;请省人民银行通知各地银行不得扣收社保公司回拨给企业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送温暖工程”基金;原则同意按照乡镇职工的数量和经济总量确定设立乡镇一级工会组织,根据职工数量相应配备工会的专(兼)职干部等11项事项。
  1996年10月28日,副省长黄小晶主持召开第九次联席会议,省委书记、省长陈明义,省委副书记贺国强,副省长王建双、施性谋等参加会议。省总工会主詹毅通报第八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会议研究省总工会提出的“关于帮助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摆脱困境,促进社会安定稳定”等3个方面的议题。会议议定: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不合理的过高收入;原则同意省总工会提出的《关于设立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意见》、省劳模评选委员会更名为省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今后每年在省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送温暖工程”基金;同意职工技协开展“四技”有偿技术服务;在福州、南平、厦门等地试点办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在税收政策上应与政府文化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省政府和省总工会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中已明确量化的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1997年10月31日,副省长黄小晶主持召开第十次联席会议,省长贺国强,副省长童万亨、潘心城出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主席詹毅关于第九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通报。会议议定:企业重组、兼并不搞一刀切,不搞“拉郎配”。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福建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时,应征求工会的意见;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并报省政府审定;就调整企业职工高温补贴和有毒有害工种补贴的标准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可行的实施意见;就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进行联合调查研究,在调研基础上提出试点方案;由省财政厅增加拨款20万元支持省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各地市县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支持工会送温暖活动;各级政府要继续支持各级工会办好职工院校;加强省属工人疗养院、海员俱乐部的改造和建设;重申省劳模评选管理工作仍由省总工会负责,经费由省财政厅每年给予适当支持;原则同意转发《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规则》;要对职工消费合作社进一步加强调研。
  1998年11月25日,副省长黄小晶主持召开第十一次联席会议,省长贺国强、副省长张家坤及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出席会议。省总工会主席詹毅对第十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汇报,会议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会议议定:加强宣传有关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同意批转省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改革中加强职工民主参与的意见》;分离企业办社会问题,可根据企业自愿原则,不搞一刀切;积极稳妥地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进中心、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延续等问题;保障特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加强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管理;重视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同意工会继续开展职工消费合作社试点工作。
  1999年12月26日,副省长黄小晶主持第十二次联席会议,代省长习近平,副省长张家坤、潘心城、朱亚衍、汪毅夫等出席会议。省总工会主席詹毅作第十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会议议定: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加强职工民主参与的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求省经贸委会同省总工会进一步明确企业职代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和厂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同意由省财政安排20万元作为省厂务公开办公室工作经费;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省属国有企业的特困职工要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政府继续拨款100万元扩大省级送温暖基金总量,同时拨款50万元作为2000年“两节”期间送温暖慰问金;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双爱双评”活动;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工会,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同意2000年召开省劳模表彰大会,大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000年12月28日,省长习近平主持召开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省委常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黄瑞霖,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家坤,省总工会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曾乃航关于第十二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通报和省政府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就有关问题综合协调省直部门意见的通报。会议议定:要求省有关部门进一步论证省总工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议;原则同意省总工会提出的建立关闭破产企业准备金的建议;同意省总工会提出的《关于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全省县以上工会及其直属单位在编人员由单位负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一金两费”问题,由各级工会与同级财政研究,妥善处理;由省财政预安排300万元,帮助省总工会解决“职工之家”大楼建设资金问题;由省财政拨款80万元用于工会2001年元旦、春节期间慰问活动。
  2001年12月31日,省长习近平主持第十四次联席会议,省委副书记、省总工会主席黄瑞霖,副省长潘心城、黄小晶、贾锡太、曹德淦出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曾乃航关于第十三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会议议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运作,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都需经职代会审议;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要切实做好城镇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凡属低保范围而漏保的特困职工,都要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工会办的再就业服务机构要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布局规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省总工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群众监督作用的意见》,请有关部门修改后,报省政府审定。同意省财政拨款100万元解决省总工会2002年“两节”慰问资金问题。
  2002年12月26日,代省长卢展工主持第十五次联席会议,省委副书记、省总工会主席黄瑞霖,副省长黄小晶、张家坤、潘心城、贾锡太、曹德淦、汪毅夫、刘德章、陈芸出席会议,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曾乃航关于第十四次联席会议以来工会工作情况和提交本次会议研究内容的汇报,并主要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提高职工技术素质两个议题进行讨论研究。会议议定:2003年全省各地要对本地区贯彻中央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及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2003年召开福建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2003年11月18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举行第十六次联席会议。省长卢展工,省委副书记、省总工会主席黄瑞霖,副省长陈芸、叶双瑜、李川出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曾乃航关于第十五次联席会议以来工会工作情况和提交本次会议研究内容的汇报,并就党委、政府和职工群众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如职业危害、企业欠薪、职业技能偏低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会议议定:尽快修订完善《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着重从抓“三苯”危害入手,研究规范治理职业危害的办法,认真查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的工资支付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结合新形势、新问题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尽快出台适合福建省实际的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强化对欠薪案件的审理和仲裁,保证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重点治理恶意欠薪问题;要从源头上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职业培训、技能培训、上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广泛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2004年12月24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举行第十七次联席会议。代省长黄小晶,省委副书记、省总工会主席黄瑞霖,副省长刘德章、陈芸、王美香、叶双瑜、李川出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曾乃航关于第十六次联席会议以来工会主要工作情况,职工群众对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反映以及提交本次会议研究内容的汇报,并就如何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解决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会议议定: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大筹措企业改革成本的力度,妥善解决好企业改制中的职工经济补偿金问题,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在改制过程中,要充分吸收产业工会、企业工会参加并听取意见。支持工会全过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会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②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五险合一、地税征缴”工作。
  2005年12月27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举行第十八次联席会议。省长黄小晶,副省长汪毅夫、陈芸、王美香、李川、苏增添,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黄瑞霖,省总工会负责同志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路平关于2005年来各级工会主要工作情况,以及提交本次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的汇报,并就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队伍技术素质、开展职业技术竞赛、强化劳动安全群众监督、支持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特殊作用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会议议定:①原则同意本省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周期由现在的每三年评选一次改为每五年评选一次;全国劳模退休津贴标准从每月100元提高到150元;省部级劳模退休津贴标准从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②认真研究职工劳动技能竞赛、职工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办法,表彰奖励职工的科技创新成果,“6•18”科技成果展要设立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的综合展示台。③支持省总工会联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性职业技能大赛,同意由省财政于第二年拨给此项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2006年11月28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举行第十九次联席会议。省长黄小晶,副省长刘德章、张昌平、汪毅夫、陈芸、王美香、叶双瑜、李川、苏增添,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黄瑞霖,省总工会负责同志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路平关于第十八次联席会议以来工会工作情况、职工群众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反映和建议,以及提交本次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的汇报。会议围绕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会议议定:①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共同研究,共同推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争取第二年福建省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50%〜60%,并逐年提高。省劳动保障厅、地税局要研究解决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适时分解到户,以及在省内各地之间流动时可及时接续流转养老保险问题。②原则同意制定《福建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③研究制定《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④同意省总工会举办“全省职工技能运动会”,省财政拨给50万元作为该项工作补助经费。⑤支持工会开展“向农民工送文化”活动,并着重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领域的农民工进行慰问,由省财政拨给省总工会30万元,支持工会开展这项工作。
  2007年11月26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举行第二十次联席会议。省长黄小晶,副省长张昌平、陈芸、王美香、叶双瑜、李川、苏增添,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黄瑞霖,省总工会负责同志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路平汇报第十九次联席会议以来工会工作情况,并就开展“当好主力军,海西立新功”活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帮扶困难职工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围绕进一步发挥广大职工在海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等进行讨论研究。会议议定:同意由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联合调研,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困难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和方案,报省政府研究;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同意由省财政每年增加200万元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专门用于解决劳模的医疗补助问题。
  2008年12月23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举行第二十一次联席会议。省长黄小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郑道溪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张昌平、李川、苏增添、张志南、洪捷序,省总工会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路平关于第二十次联席会议以来工会工作情况汇报,并围绕进一步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会议议定: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力度,正确引导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抓好节前防欠薪工作和节后稳定就业工作;逐步解决医改后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请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合理参保的意见;会议原则同意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和谐企业创建试点工作方案。
  2009年9月1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举行第二十二次联席会议。省长黄小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郑道溪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张昌平、陈桦、叶双瑜、李川、张志南、洪捷序,省总工会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路平关于开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专题调研和今年以来的工会工作情况汇报,并就加大相关政策贯彻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再就业、保障职工劳动工资、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会议议定:进一步宣传贯彻党和政府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技术工人评定与激励政策,整合和发挥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培养适应福建省产业升级、重点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新型工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研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社会保障卡建设等工作,抓紧研究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工作等政策文件,尽快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进一步支持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开展工作,原则同意由省财政补助200万元,用于支持工会加强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
  第三节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2002年2月,福建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会议同意成立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3月,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立,召开第一次成员大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贸委代表政府方,省总工会代表职工群众方,省企业家与企业管理协会综合协调其他协会代表企业和雇主方。会议明确规定三方机制(又称三方会议)的人员组成。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及日常工作。明确三方会议的职责任务及协调内容。8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要求未召开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的设区市尽快召开会议。建议有条件的县(市)也要建立“三方会议”制度。12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情况汇报〉的通知》精神,针对部分企业欠薪情况,进一步研究如何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作用,保证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2003年2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对于三方会议推动全省9个设区市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会议机构、完善和巩固三方协调机制、提出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和企业欠薪保障办法给予肯定。会议原则同意三方协调办公室起草的《关于在我省建立与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通知》,并以省三方会议五家成员单位名义下发通知。5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五次会议。会议听取邀请代表、省总工会副主席赵志伟作起草《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说明,并原则通过。会议审议并通过《福建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意见》。会议要求全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要以省政府相关精神,对职工患有“非典”疾病和疑似“非典”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得以“非典”理由拖欠、克扣职工工资。10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六次会议。会议协商通过《贯彻全国推进三方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的意见》,提出贯彻全国会议初步意见,听取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福建省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的起草说明,并提出修改意见。会议议定,今后各方凡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项都要事先提请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协商,广泛听取三方意见后才可上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或决定。11月,召开全省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第七次会议)。会议总结三方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劳动关系难点问题,如欠薪、劳动伤害、使用未成年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会议从健全组织体系、形成工作网络、强化制度方面,要求全省各县(区、市)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一季度把三方会议组织架构全部建立起来。
  至2004年3月底,全省所有县(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全部建立,使这项工作处在全国先进行列。一些设区市逐步将三方机制向乡镇、街道延伸。8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八次会议。会议听取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关于推行〈制鞋企业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的说明》,对《制鞋企业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讨论稿)进行论证,会议要求,要针对实际制定合适的制鞋业职业病集体合同范本。会议听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汇报,并进行讨论。会议认为可在区一级先试行,各市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和制定,在各方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省政府研究决定。会议听取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关于《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在全省各地落实情况。12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九次会议。会议听取省建设厅关于本省建设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明确今后要着重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从源头防止建筑企业欠薪发生。会议要求加快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请建设厅首先在建筑企业提出试点办法。会议原则同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建筑业劳动合同管理通知》,要求进一步修改,征得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决定联合下发《关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区)的通知》,并制定统一的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区)试行标准。
  2005年5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十次会议。会议议定,结合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培育选树一批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点,以带动和促进本省集体合同制度建设。三方联合下发《关于选树一批区域性集体合同工作示范点的通知》。接着省三方发出《关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标准(试行)》。9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商议《关于调整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成员和办公室人员的报告》,讨论《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的意见》。会议认为省三方办要根据各方意见,围绕如何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细化标准、开展监督检查等进行调研。会议同意下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三方四部门联合卫生厅制定的《关于积极推行制鞋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通知》。
  2006年3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就《关于积极推行制鞋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开展专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通报,并确定下一步三方办就各地经验进行总结推广。会议研究讨论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报送初评情况及复评工作安排。12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重点研究讨论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复评结果和表彰会议的安排。
  2007年7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听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7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会议原则同意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六档调整为四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设区市的城区覆盖到所有的县(市、区),由原三个档调整为五个档的方案。会议讨论《福建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原则同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对照《劳动合同法》修改后,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名义报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或批转。
  2008年5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报送深化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的意见的函》,说明福建省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以来的工作情况及成效,进一步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意见。意见包括:①推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面实施;②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③加强三方会议机制制度建设。6月,省政府召开关于深化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关工作的会议。副省长李川主持,会议听取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意见的汇报,研究深化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关工作。会议认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协调全省有代表性、涉及各方重大利益和研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层面的共性问题上,同时指导市、县三方机制的工作,相应明确各级的协调范围和工作重点。会议认为,三方机制各方的职责要更加明确,各级三方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参与三方协商。各级三方要强化劳动关系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协调矛盾。会议认为,要健全市、县特别是县级三方机制,三方机制的组织机构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延伸到乡镇和社区,要培育市、县级代表企业方的组织机构。
  7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学习省委领导有关“深化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支持协调机制的完善和加强”的重要批示精神,学习省政府“关于研究深化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关工作”专题纪要精神。会议通报福建省2家工业园区获得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11家企业获得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会议审议2007年度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表彰名单,确定表彰日期。会议研究通过《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会议研究讨论200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会议听取劳动合同三年行动第二年工作督察情况报告,确定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覆盖率和签订率为下一步工作重点。
  2008年8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福建省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暨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企业表彰(视频)会。会议授予福州市科技园区洪山园等19个工业园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称号;授予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等110家企业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12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会议重点研究2009年三方协调机制工作内容,会议同意开展“金融危机对我省劳动关系的影响”的专题调研内容。会议讨论通过继续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企业评选活动,研究下发表彰授牌的管理规定等,将其纳入创建和谐企业试点工作范畴,对达标的工业园区与企业及时给予授牌表彰。会议通过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劳资共决的工资决定机制等。会议讨论通过下发《福建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企业评估确认和授牌管理规定》。
  2009年3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发出《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明确当前工作重点是稳定劳动关系,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分类指导和服务,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推动企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指导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之后,省总工会向全省企业职工发出“共同约定”行动,企业承诺不裁员,职工承诺为企业献计献策、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共同约定”行动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4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根据国家三方会议关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成人员》和《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会议听取各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作情况,要求进一步落实应对危机相关意见、政策。会议听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情况,研究讨论关于建立最低工资监测点制度的初步意见。
  第四节 参与政策制定
  省总工会通过推动立法、参与政策制定、三方会议三项举措,构建起工会源头参与维权的大框架,从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省总工会积极参与政府每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特别是在参与省委、省政府制定涉及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和教育培训等政策的过程中,充分调研,代表职工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多次吸收采纳工会的建议和主张,并最终写入相关政策之中。工会参与政策制定已经成为工会反映职工呼声和意愿的重要渠道之一。
  1995年以来,省总工会主动参与,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若干支持工会工作的文件:
  1995年8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指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充分发挥工会在各级政府工作中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地关心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重要渠道,也是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增强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有效方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发展中的作用,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当年起在全省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文件还对联席会议的目的、次数、内容、会议纪要及议定事项的落实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9月26日,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29日,下发《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从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工会工作,提高对新时期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等五个部分阐述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并指出,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和发展邓小平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的理论,突出强调:我们党所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部活动与整个进程,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在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主人翁地位永远不能变;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必须坚持的基本政治原则,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就是要在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力军作用;工会肩负着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神圣职责,要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新路子,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999年2月24日,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加强职工民主参与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必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搞好企业改革,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改革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要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配合民主评议工作,认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并专项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要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大企业改革的指导力度,企业的改制方案和职工下岗安置预案均要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破产预案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凡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的,不予审批。
  2000年7月5日,下发《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职工中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宏伟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增强企业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抗御风险能力为主攻方向,把解决影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难点问题作为重点,引导职工围绕技术创新、加强管理、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搞好服务、开拓市场等方面开展活动,培养出一批经济技术创新能手,取得一批经济技术创新成果,充分展示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和伟大创造力。文件指出,开展岗位职业技能和新技术培训,大力提高职工素质,是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关键。要求在全省广大职工中广泛开展“为技术创新献一策、实施一项技术革新、推广一项新技术、开发一项新产品、创造一项先进操作法”的“五个一”劳动竞赛活动,突出创新、创先、创优、创最高水平,不断开发职工的创新能力。
  2000年10月26日,下发《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建企业大量增加,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拓展工作领域,把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大胆探索,积极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群众工作,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2000年10月29日,下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以省委常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黄瑞霖为组长,省政府副省长贾锡太、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曾乃航为副组长,以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台湾工作办公室、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法制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
  2002年2月21日,下发《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积极推进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文件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与集体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副主席享受中层干部正职待遇;乡镇、街道可设专职的工会主席,或由乡镇街道党委委员兼任,设专职的工会副主席,并确保工会的行政编制不被占用;工会组织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比较多的地方,工会主席应选配具备进入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担任或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没有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可由同级人大或政协领导兼任。
  2005年12月9日,下发《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意见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到,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体现。要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领导的总体要求,团结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贡献力量,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支撑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福建省志·工会志1995-2010》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志·工人运动志》的续篇,上限从1995年福建省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下限至2010年5月福建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记述了福建省这15年间工会工作和工人运动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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