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省内纺织产品的定价,除了黄麻麻袋由中央统一定价外,其他产品均按中纺部规定的作价办法,参照省内生产成本情况由纺织部门与商业部门共同拟定,报省物委核定后正式下达执行。这种方式一直延续至70年代。
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与同类全国未作统一定价的新产品,由省计委、省商业局、省轻工业局共同拟定联合公布。
80年代后,纺织产品的定价工作主要以工业部门为主。省纺织工业公司1987年曾明文规定管理办法如下:(1)下列产品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棉纱(80S以上除外)、棉布、涤棉布、维棉布、汗衫背心、棉毛衫、卫生衫袄、床单、麻袋、毛巾、长毛绒、驼绒、锦纶66、人棉、粘棉纺织品、呢绒、毛绒、丝类、绸缎、化纤浆粕、化学纤维、帘子布、涤纶切片、聚乙烯醇、锦纶66盐等;(2)纺织工业部调拨的中间产品实行优价及浮动价,如国家级金银奖产品加价幅度不超过6%,部、省优产品不超过3%;(3)不属于省纺织工业公司计划内衔接的针纺织品,允许企业按省物委有关规定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浮动。此后,因全国性纺织原料、辅料、燃料等大幅度涨价,原定不超过10%的上浮幅度难以控制。根据当时中央宣布珠江三角洲、闽南三角洲的价格逐步放开的精神,福建省除棉纱坯布以外的大部分纺织品价格也逐步放开。棉纱坯布产品因关系到国计民生,仍对其实行必要的价格控制。如规定允许80%的计划内棉纱坯布产品价格上浮2%,20%的计划内棉纱坯布产品价格上浮10%。计划外上浮的幅度可在20%以内由供需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