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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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15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426.81
页数: 7
页码: 282-288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纺织工业的经营管理,包括机构与体制、购销体制等方面。
关键词: 福建省 纺织工业 经营管理

内容

一、机构与体制
  (一)购销机构
  1950年福建省工业厅成立,厅内设材料科。1952年因业务范围扩大改为工业器材供应处,对工业(包括纺织工业在内)的原料、器材、产品等供销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初期,其主要任务是申请订购统配物资、代购代运一般物资、储备小部分器材供工厂急需,对基层单位供销业务的领导管理很薄弱。1954年后,加强了对基层供销工作的指导。1957年,成立福建省工业厅供销局。
  1958年,福建省轻工业厅成立,厅内设供销处,至1953年又改称供销局。由于纺织产品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供销处(局)主要业务侧重于纺织原料、纺机设备器材辅料的计划申报、调拨采购和供应分配工作。这个时期各纺织企业设立相应的供销科(股)和专职采购推销人员。
  “文化大革命”后期,福建省纺织工业系统的原材料、设备器材、专用器具等归口于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轻工局后勤组管理。随后,恢复组建的福建省轻工业厅,内设供销公司。1980年省编委闽编(80)118号文批准,福建省纺织工业公司下设供销经理部(供销科),编制20人,主要任务为负责全省所属纺织企业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经营管理工作,包括棉纱、坯布、进口化纤原料的工业内部调拨平衡。1984年,省轻工厅批准成立福建省纺织工业物资供应站,为集体所有制,单独申领营业执照。上与中国纺织器材工业公司对口,经营省内纺织系统所属的省内外纺织设备专配件、器材、五金杂件、染化料等,经营方式有代销联营、余缺调剂等。1988年4月,福建省丝绸联合公司成立。该公司隶属于省纺织工业公司,主要经营丝、绸半成品、成品和丝绸复制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器材等业务。同时经营蚕茧、蚕种以及技术咨询开发。
  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1984年,由省纺织工业公司牵头筹建福建省福联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以省内纺织工业系统77家企业(包括各地市公司和工厂)为主。联合省内华兴投资公司、省建设银行信托服务部、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信托服务部、福州工商银行鼓楼信托投资公司、省盐业公司及纺织部直属的中国纺织原料总公司、中国丝绸实业公司、中国纺机总公司、纺织技术组织开发中心、北京华城纺联公司和上海纺织原料公司等共88家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的一个股份制企业公司。公司的宗旨是以工为主、工贸结合、开拓市场、疏通渠道、发展生产、服务生产。公司经营范围:纺织工业产品(含服装、辅料、纺织机械、纺织器材、纺织配件、纺织仪器等)的生产、展销和出口;进口纺织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染化料;组织来料加工、来样生产、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收集、研究提供纺织工业产品技术经济情报和咨询服务。
  从80年代初起,纺织企业开始从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轨,为加强供销经营队伍建设,各工厂均设有精干的供销机构,有的企业还在外地设立经营办事机构。
  (二)购销体制
  1951年,国家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规定纱布为全国统一调度的物资,必须有计划地加以管理。各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纺织企业开始接受国家商业部门(初期花纱布公司,后为商业厅纺织品公司)加工任务。这种原料由商业部门按国家计划与定价调拨,产品由商业部门按国家计划与定价统一包销的购销体制,一直沿用到80年代初。
  企业组织生产的产品种类繁多,除商业包销外,各个时期都有少量产品由企业自销,其中以针棉织品线带产品等居多。据省轻工业厅供销部门统计,1951~1954年,全省纺织品包销量占74%,自销量占26%。私营纺织业的原料靠中百公司、花纱布公司提供,有相当部分产品如针织品、毛巾、土布、土染青蓝布等依靠自销。
  福建省由于纺织原料缺少,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使省内纺织业发展受到限制。1954年统计资料反映,麻袋产品原料供应非常紧张而销路却不成问题。土布、针织品等原料供应有困难销售也不畅,必须统一调配。1957年,省工业厅曾提出供销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办法,适当下放省管品种,以发挥地市企业的积极性。60年代和70年代,福建省化纤工业得到发展,纺织原料紧张局面有所缓和,但所需的棉花原料大部分依靠省外调运。统购统销时期,一般先由各地、市轻工业局(纺织公司)和企业编报物资申请计划(包括纺织原料、设备器材、专用器具等),省轻工业厅(局)根据部管、省管、局管材料分类的分配指标及本省资源情况,综合平衡,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再下达各地、市轻工局(纺织工业公司)及企业计划分配定额数。
  从80年代开始,纺织原料的供应方式有较大改变。在此之前,各纺织厂所需的原棉全部通过各地市商业纺织站向省外产棉地调拨。三明纺织厂、南平针织厂率先实行原料按国家分配计划由产地直接购运到厂的做法。1982年9月1日起,福州、厦门两地商业部门经营的纺棉也全部移交省轻工业厅纺织工业公司负责。从此,全省纺织企业的国家计划内原棉供应一律由福建省纺织工业公司调拨平衡。其计划的编报、品种的衔接等由省纺织工业公司直接向中国棉麻公司负责办理。有关纺棉进省运输车皮指标由省轻工厅上报省送输指挥部解决。统配化纤、进口化纤、地产化纤、国产丝绸、腈纶毛条、桑蚕厂丝、染料PVA等纺织原辅料的计划调配工作,在省纺织工业公司成立之时,就由该公司负责。
  纺织原料归口于工业系统管理,有利于形成计划分配、资金筹集、调拨运输、仓储验收等一系列稳定的供应机制,便于整个行业的宏观调控。1988年,全国棉花市场宏观失控,商业部门在棉花的经营销售计划管理方面,一度与工业部门发生矛盾。省轻工业厅提出意见,明确纺棉的年度计划应由省纺织工业公司按省计委下达棉纱生产计划提出,交商业部门汇总;商业部门编制全省纺棉、民用棉、药用棉综合计划,上报审批落实后,属于纺棉这部分的计划指标仍应归口于省纺织工业公司,按季度分期平衡调拨下达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与产地直接组织调运。为了满足省内生产能力和规模不断扩大的需求,省纺织工业公司花了很大力量组织和调剂计划外的货源。各企业也组织采购人员长期进驻产棉区,落实供棉计划,采购计划外棉花。80年代后期,全省每年还利用地方外汇进口纺织原料。1988年前,国家每年下达省内地方外汇进口纺织原料配额指标由省纺织工业公司填卡统一办理进口手续。
  80年代,全省各纺织企业的纺机产品、纺织器材机配件的供应渠道,一是企业自行采购;二是对一些部管、省管、厅管物资,由企业上报年度申请计划,经省纺织工业公司物资供应站汇总上报后,再行分配调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直沿袭下来的纺织产品商业包销局面,在80年代发生根本性改变。80年代初,受市场影响,商业部门不再按计划收购纺织产品,原来的工业和商业的产品销售衔接出现问题。造成产品积压,给省内的化纤厂和棉纺织厂的生产带来很大困难。促使工业部门采取自销的办法,摸索搞活经营新路子。纺织产品的销售由长期以来单一的国营商业包销形式变为多种购销形式并存。产品滞销时,企业曾采取组织大篷车下乡、提拎包上门、街边地摊设点等推销手段,还多次举办全省纺织工业产品展销会,不少企业成立门市部、经营部。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纺织企业自销的比重逐年增大。如1983年,福州市纺织产品自销产值就占全市纺织工业系统总产值的40%,1984年全省纺织工业自销比重就从原来的20%提高到60%。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营方式越来越活,除部分产品(如纯棉、涤棉、纱布等)还实行指导性计划外,其他纺织品全部放开经营。
  80年代中期,纺织品市场畅销,一度出现产品供不应求局面。1989年以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品种质量好的产品仍畅销,其他则滞销压库。一些企业由于基础管理不够扎实,产品不能适销对路而出现亏损。
  二、原料供应
  福建省内曾有部分地区试种过棉花,但未获大面积推广。省内棉纺织厂所用的棉花,均是从山东、江苏、湖北、安徽、新疆等地产棉区采购,还有部分是采用进口棉花。
  省内种植黄麻数量较少,麻纺工业所需的原料大多依赖外省。60年代初,省内不少麻纺厂利用本地野生植物的纤维与黄麻混纺制织麻袋。
  1964年,福州人造纤维试验厂生产出本省第一批100多吨人造棉。随后,南平化纤厂、福建维尼纶厂建成投产,缓解省内原料紧张的局面。1986年,福建化纤化工厂(原福建维尼纶厂)和厦门化纤厂各投产年产7000吨、8000吨涤纶长丝生产线,南平化纤厂又投产1700吨粘胶生产线,使全省化学纤维总生产能力达32455吨/年。生产的品种有粘胶纤维、富强纤维、锦纶纤维、弹力丝、涤纶纤维、氯纶等,不但满足本省需求,还销往省外。1990年,全省化纤生产能力达33175吨/年。
  三、价格管理
  60年代,省内纺织产品的定价,除了黄麻麻袋由中央统一定价外,其他产品均按中纺部规定的作价办法,参照省内生产成本情况由纺织部门与商业部门共同拟定,报省物委核定后正式下达执行。这种方式一直延续至70年代。
  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与同类全国未作统一定价的新产品,由省计委、省商业局、省轻工业局共同拟定联合公布。
  80年代后,纺织产品的定价工作主要以工业部门为主。省纺织工业公司1987年曾明文规定管理办法如下:(1)下列产品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棉纱(80S以上除外)、棉布、涤棉布、维棉布、汗衫背心、棉毛衫、卫生衫袄、床单、麻袋、毛巾、长毛绒、驼绒、锦纶66、人棉、粘棉纺织品、呢绒、毛绒、丝类、绸缎、化纤浆粕、化学纤维、帘子布、涤纶切片、聚乙烯醇、锦纶66盐等;(2)纺织工业部调拨的中间产品实行优价及浮动价,如国家级金银奖产品加价幅度不超过6%,部、省优产品不超过3%;(3)不属于省纺织工业公司计划内衔接的针纺织品,允许企业按省物委有关规定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浮动。此后,因全国性纺织原料、辅料、燃料等大幅度涨价,原定不超过10%的上浮幅度难以控制。根据当时中央宣布珠江三角洲、闽南三角洲的价格逐步放开的精神,福建省除棉纱坯布以外的大部分纺织品价格也逐步放开。棉纱坯布产品因关系到国计民生,仍对其实行必要的价格控制。如规定允许80%的计划内棉纱坯布产品价格上浮2%,20%的计划内棉纱坯布产品价格上浮10%。计划外上浮的幅度可在20%以内由供需双方协商。
  四、外贸出口
  福建省纺织工业产品出口量甚微。1957年和1958年,曾有少量的麻袋出口,两年出口总金额仅1000美元。1962年,福建丝绸厂出口1.55万米人丝缎和4.33万米的美丽绸。1966年,由上海迁来的三明印染厂投产,当年出口744.38万米棉印染布和181.35万米棉布。1974年,厦门纺织厂出口180吨棉纱,三明纺织厂出口234.31万米棉布。
  1974~1978年,福建省每年平均有200多万条麻袋出口(麻袋产品出口延继到1987
  年)。
  从1979年起,省内开始有丝织品、针织内衣衫袜、毛巾、方巾、床单等产品出口,1979年,全省交货值额667.12万元,其中仅福州市就有丝绸厂、针织厂等7家企业承接对外出口任务。当年福州口岸的纺织品出口额214万元,占全省的32%。由于福建纺织基础薄弱,当时出口的大部分产品属中低档次。随后几年,福建省发挥沿海经济特区的优势,努力扩大出口销路。1982年,纺织品的出口销区就达32个国家和地区。产品的交货量逐年增多。1985年,全省针纺织品的出口总金额达5470万元。但与全国相比,比例相当低。全省纺织品创汇额仅占全国纺织品出口创汇总额的0.35%。
  1986年前,纺织工业产品的出口以外贸公司收购为主。1986年,中纺部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提出扩大纺织产品出口创汇,要从税收、奖励和外汇留成等方面制订优惠政策。同年,福建省纺织工业公司提出“关于扩大福建省纺织品出口,努力创汇的几点意见”,随后,又制订“关于出口纺织企业外汇留成额度及奖金分配方案”。这些政策的实施,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1986年,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福州纺织联合公司在省内纺织系统中首家获纺织品自行进出口权。随后,福联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榕华纺织印染工贸集团等企业也陆续开拓自行外贸出口的渠道,纺织产品的出口方式多样化。
  1987年和1988年,全省出口产品交货额翻了近两番。出口纺织品的品种除了原有的纯棉和化纤布、针织衫袜、棉复制品、丝织品、麻袋外,还新增纯棉和化纤纱、呢绒、毛毯、纯麻纱(球)、兔毛纱、喷胶棉、装饰用品等。
  为了加强出口纺织产品的质量管理,1987年,省内颁布“福建省出口纺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规定:省内所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工业企业,一律由省纺织工业公司归口发放纺织品生产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才允许继续生产出口纺织品。1988年,经省纺织工业公司和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考核。首批获得出口纺织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有下列14家:三明纺织厂、福州棉纺织印染厂、漳州毛纺织印染厂、三明印染厂、福州针织厂、南平针织总厂、永安针织厂、龙岩染织厂、龙岩色织厂、南平纺织厂、邵武灯芯绒厂、福州毛巾厂、龙岩被单厂、福州第一织布厂。次年又有永安纺织厂、漳州针织厂、青友联合有限公司、龙岩毛巾厂等4家工厂获出口许可证和质量许可证。
  1990年,福建省纺织工业出口交货值2.88亿元,系统内创汇5626万美元,占全国纺织品出口创汇额的0.42%。全省出口纺织品的厂家达86家,其中福州棉纺织印染厂、南平华盛针织工贸集团、邵武灯芯绒厂、三明印染厂的出口交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属省内工业系统出口创汇大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纺织工业志

《福建省志·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福建省志·纺织工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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