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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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155
颗粒名称: 二、劳动工资
分类号: F426.81
页数: 3
页码: 278-28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纺织工业的工资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逐渐建立了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提高了职工的收入。
关键词: 福建省 纺织工业 工资制度

内容

民国时期,福建的私营纺织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工人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很低。据吕锦华编写的《泉州纺织工业发展史略》记载,泉州地区的一些纺织工人在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年代里,织一匹布的工资初时尚可买七八斤大米,以后仅可买一二斤米。泉州维生布厂的工人由于生活无法维持下去,不得不在民国33年(1944年)进行泉州历史上第一次纺织业罢工,要求提高工资。业主被迫接受工人的要求,工资改由大米发给。从民国34年起,每匹布工资3市斤大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私营纺织工业工资仍较低,各地水平不一。一般工人仅能够维持个人生活。资方职员及部分漂染行业工人按月计算工资,其他生产工人都是计件工资。据1955年6月对几家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调查,全部职工每月平均工资14.58元,其中生产工人每人每月平均13.63元,职员每人每月平均21.15元,资方每人每月平均34.36元。针织行业地区差别较大,厦门市针织工人每月工资仅16元左右,福州市针织业每人每月可达30元左右。
  1950年,国家公布《工资条例》(草案),确定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原则,规定全国以统一的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以及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该草案还根据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确定各产业的工资顺序,工人工资按技术复杂程度实行四至八级工资等级制度。福建省当时实行该工资草案的有地方国营福州麻袋厂和公私合营泉州维生布厂。纺织业在全省工业行业中工资水平是最低的。
  这次工资改革,废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工资制度,初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但仍存在一些毛病,企业内还需要制定配套的细则。如1953年福州麻袋厂在厂内实行一些新的工资改革措施,有计件工资、技术标准计时工资和特殊工资(含奖励和加班费、病事假工资、停工津贴)等多种形式并存。当年9月份,全厂工人平均工资为旧人民币220千元(即新人民币22元)。
  1956年,全国实行第二次工资改革,按产业建立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同年纺织部颁布“全国纺织工业企业领导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职工工资标准”等工资改革条例。福建省纺织工业系统的厂家在全省地方工矿企业工资改革分类中列入第五类别:即最高工资63.6元,最低工资22.5元。这次工资改革克服了平均主义、同工不同酬等不合理现象,建立有技术标准为依据的工资等级,极大地调动工人干部的劳动积极性。如福州麻纺厂工改后出勤率从88%提高到96%;泉州织布厂(原维生布厂)全厂参加工资改革试套154人,全厂平均工资从25.17元提高到28.94元,增长幅度为14.98%。职工群众对这次工改反映积极,织布、纺纱、漂染等生产小组均出现超额完成指标的可喜局面。
  第二次工资改革后,工资制度一直没有大的改变,一线生产工人在等级工资基础上曾试行过计件工资,但在“大跃进”期间及“文化大革命”时期曾两度取消,助长分配中的平均主义。1963年工资调整时,全省纺织工业系统职工月平均工资从31.9元提高到37.3元。1971年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时,全省纺织工业系统职工月工资平均从44.8元提高到49.6元。1976年以后,还进行多次调整,但由于新工人不断增加,平均工资没有多大提高。1976年全省纺织工业系统职工月平均工资仍为44.1元。
  纺织工业企事业单位从1978年开始恢复奖金制度,此后计件工资也在一些纺织企业试行。随着物价变化,工资中增加物价补贴、粮贴等各种津贴,职工的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1985年,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5.4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为76.2元。是年,实行计件工资人数仅占全省纺织职工人数的7.2%,计件工资额占全省工资总额的3%;各种奖金额占工资总额的17.8%,各种津贴占工资额的19.6%。
  1986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指示的通知》及省轻工厅[1986]503号文件精神,福建省纺织系统首先在三明纺织厂试行在一线运转工人中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1987年4月,经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轻工厅同意,龙岩毛巾厂、三明印染厂、龙岩被单厂、福州棉纺织印染厂等厂家开始推行。1988年开始实行新五岗工资的有南平纺织厂、龙岩漂染厂、龙岩色织厂等。1989年开始实行新五岗工资制的有华盛针织工贸集团、福州第二棉纺厂等。新五岗工资制实行的范围是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在册的固定工和合同工,凡是实际现行工资未达到新五岗工资,符合有关条件的职工均可按纺织部颁发的《劳动规范》规定的五个岗序,参加岗位工资的过渡或进岗。新五岗岗位工资深受广大纺织职工的欢迎,有效地稳定了纺织职工队伍,保证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80年代中后期,纺织工业系统与各行业一道进行几次工资调整,基本工资升级面较大,其他奖金、津贴的比例也逐年增加,整个行业工资结构发生变化。由于实行岗位工资,给企业推行计件工资创造条件。1990年,全省实行计件工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11%,计件工资额占工资总额的4.2%,各种津贴额占工资总额的25%。1985~1990年,全省纺织系统职工的平均工资年递增率平均为16.62%。
  80年代末,大部分国营纺织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实现税利)挂钩的办法,调动了企业经营者与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职工个人收入也有明显的提高。在企业实行效益挂钩的同时,还对原有的分配制度进行大胆的改革尝试,除一线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外,二三线人员实行效益工资制、浮动工资制。职能人员和管理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南平纺织厂针对企业多次普遍升级后造成工资差距越来越小,技术与等级不符的现象,提出在企业中实行结构工资制,即将工资分成岗位(职务)、技能、年功、区类、奖金、津贴等6个单元,既灵活可用,又相互关联。这一做法,改变了过去同工不同酬,技术要求高、劳动强度大的工种无人愿去的被动局面。
  1990年,福建省纺织工业系统内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7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2元,三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2.2元。同年,全省工业各行业月平均工资水平对比情况见下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纺织工业志

《福建省志·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福建省志·纺织工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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