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福建省纺织业多系私营小作坊,还有部分随着时令变化亦工亦农,全省准确的就业人数无法统计。
1951~1954年,归口福建省工业系统的纺织企业只有两家,一家是泉州维生织布厂,从业人员40余人;另一家是福州民政部门组织失业工人筹建的麻袋厂,有职工400人左右。工业厅系统外的手工纺织合作社和私营纺织业较多。据1954年福建省统计局对私营重点行业概况调查表明,私营纺织业总人数达3296人,是工业系统内纺织职工的7.5倍,占全省各行业私营企业总人数的9.38%。
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纺织工业系统的职工总人数增至497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4332人,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638人。棉纺、印染两个行业有近2000人是由私营企业转移过来的。
1958年,开始掀起社会主义建设新高潮,纺织工业企业遍地开花,盲目上马。1959年,全省纺织企业增至65家,职工人数猛增至17059人。过快的发展速度造成了原材料紧张,开工率低下,用工大量浪费的现象,不少企业上马后又自行解散。1962年,为压缩工业战线,福建省计委发文公布一批企业关停并转。纺织系统的有厦门纺织厂、厦门丝绸厂、古田丝绸厂等3家企业停产,闽侯纺织厂等25家中小纺织厂关闭,对职工实行精,大部分农村职工返乡务农。仅此一年内,全省就精789人。到1963年底,全省纺织企业仅剩下26家,职工总人数减少到5431人。精的主要行业是棉纺、印染和针织3个行业。
经过3年的调整恢复,福建省纺织工业得到逐步的充实和提高。1965年,全省纺织企业增至65家,职工总人数达10610人。同年,原属于手工系统的一些纺织厂(社)归并到纺织工业系统,使全省的纺织职工队伍进一步扩大。1966年底,全省纺织企业数74家,职工总人数达1257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上海静安棉纺织厂、立丰漂染厂、经昌染织厂、光华被单厂、勤余织造厂、锦新丝绸厂等6家企业陆续迁入福建。1967年,上海静安棉纺织厂迁来职工1921人,随后其他几个厂也陆续共迁来2333名职工(其中固定工2081人,临时工252人)。由于迁厂,还计划新增734人,从随迁双职工及职工子女中补充。不足的在省内当地招收。这个时期,省内还筹建永安维尼纶厂、南平纺织厂等大中型纺织企业,从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大批工人。到1976年,全省纺织工业企业共70家,职工总人数达3519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27726人、集体所有制职工7469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直接生产人员数占83.4%,工程技术人员占2.15%,管理人员占6.77%,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4.1%。
进入80年代,福建省纺织工业发展迅速,职工人数也相应增长。1981年、1986年是增长率较高的两个年份,年递增率在10%~20%左右。除了1983年总人数有所减少外,其他各年份总人数递增率也均在5%左右。1983年前,新增职工主要是从城镇招收待业社会青年、退休补员子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统一分配的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1983年开始,逐年增加招收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主要来源有农村和城镇两部分。80年代中期,随着城镇就业渠道的拓宽,纺织系统农村合同制工人的比例越来越大。80年代末,由于纺织行业劳动强度大、社会就业机会多等原因,纺织企业一度出现“招不进、留不住”的困难局面,工人流动性相当大,如1989年,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数共减少16071人,新增6819名合同制工人维持生产。
近十几年来,分配到纺织工业系统的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从1983年开始,每年有几百名技校毕业生加入纺织职工队伍。1981~1990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总人数达7846人。由于纺织工业的不断发展,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仍较低,一直在2.3%左右徘徊,1988年以后,上升到2.9%。80年代末,新办的三资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数比例较高,达4.6%。
纺织系统的特点是女工较多。80年代,全民所有制企业女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60%左右,集体所有制企业女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70%。管理人员数占职工人数的10%左右。“七五”期间,不少企业自办学校、医院、商业网点及副业,这部分服务性人员约占职工总数的7%~8%。
至1990年末,全省纺织系统共有231家企业,其中全民所有制123家,集体所有制83家,三资企业25家;职工总人数10541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81261人,集体所有制18013人,三资企业6141人。职工总数中,固定工55067人,合同工29655人,临时工2397人,计划外用工18296人;工程技术人员占2.77%,女职工占63.5%。
二、劳动工资
民国时期,福建的私营纺织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工人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很低。据吕锦华编写的《泉州纺织工业发展史略》记载,泉州地区的一些纺织工人在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年代里,织一匹布的工资初时尚可买七八斤大米,以后仅可买一二斤米。泉州维生布厂的工人由于生活无法维持下去,不得不在民国33年(1944年)进行泉州历史上第一次纺织业罢工,要求提高工资。业主被迫接受工人的要求,工资改由大米发给。从民国34年起,每匹布工资3市斤大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私营纺织工业工资仍较低,各地水平不一。一般工人仅能够维持个人生活。资方职员及部分漂染行业工人按月计算工资,其他生产工人都是计件工资。据1955年6月对几家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调查,全部职工每月平均工资14.58元,其中生产工人每人每月平均13.63元,职员每人每月平均21.15元,资方每人每月平均34.36元。针织行业地区差别较大,厦门市针织工人每月工资仅16元左右,福州市针织业每人每月可达30元左右。
1950年,国家公布《工资条例》(草案),确定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原则,规定全国以统一的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以及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该草案还根据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确定各产业的工资顺序,工人工资按技术复杂程度实行四至八级工资等级制度。福建省当时实行该工资草案的有地方国营福州麻袋厂和公私合营泉州维生布厂。纺织业在全省工业行业中工资水平是最低的。
这次工资改革,废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工资制度,初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但仍存在一些毛病,企业内还需要制定配套的细则。如1953年福州麻袋厂在厂内实行一些新的工资改革措施,有计件工资、技术标准计时工资和特殊工资(含奖励和加班费、病事假工资、停工津贴)等多种形式并存。当年9月份,全厂工人平均工资为旧人民币220千元(即新人民币22元)。
1956年,全国实行第二次工资改革,按产业建立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同年纺织部颁布“全国纺织工业企业领导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职工工资标准”等工资改革条例。福建省纺织工业系统的厂家在全省地方工矿企业工资改革分类中列入第五类别:即最高工资63.6元,最低工资22.5元。这次工资改革克服了平均主义、同工不同酬等不合理现象,建立有技术标准为依据的工资等级,极大地调动工人干部的劳动积极性。如福州麻纺厂工改后出勤率从88%提高到96%;泉州织布厂(原维生布厂)全厂参加工资改革试套154人,全厂平均工资从25.17元提高到28.94元,增长幅度为14.98%。职工群众对这次工改反映积极,织布、纺纱、漂染等生产小组均出现超额完成指标的可喜局面。
第二次工资改革后,工资制度一直没有大的改变,一线生产工人在等级工资基础上曾试行过计件工资,但在“大跃进”期间及“文化大革命”时期曾两度取消,助长分配中的平均主义。1963年工资调整时,全省纺织工业系统职工月平均工资从31.9元提高到37.3元。1971年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时,全省纺织工业系统职工月工资平均从44.8元提高到49.6元。1976年以后,还进行多次调整,但由于新工人不断增加,平均工资没有多大提高。1976年全省纺织工业系统职工月平均工资仍为44.1元。
纺织工业企事业单位从1978年开始恢复奖金制度,此后计件工资也在一些纺织企业试行。随着物价变化,工资中增加物价补贴、粮贴等各种津贴,职工的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1985年,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5.4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为76.2元。是年,实行计件工资人数仅占全省纺织职工人数的7.2%,计件工资额占全省工资总额的3%;各种奖金额占工资总额的17.8%,各种津贴占工资额的19.6%。
1986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指示的通知》及省轻工厅[1986]503号文件精神,福建省纺织系统首先在三明纺织厂试行在一线运转工人中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1987年4月,经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轻工厅同意,龙岩毛巾厂、三明印染厂、龙岩被单厂、福州棉纺织印染厂等厂家开始推行。1988年开始实行新五岗工资的有南平纺织厂、龙岩漂染厂、龙岩色织厂等。1989年开始实行新五岗工资制的有华盛针织工贸集团、福州第二棉纺厂等。新五岗工资制实行的范围是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在册的固定工和合同工,凡是实际现行工资未达到新五岗工资,符合有关条件的职工均可按纺织部颁发的《劳动规范》规定的五个岗序,参加岗位工资的过渡或进岗。新五岗岗位工资深受广大纺织职工的欢迎,有效地稳定了纺织职工队伍,保证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80年代中后期,纺织工业系统与各行业一道进行几次工资调整,基本工资升级面较大,其他奖金、津贴的比例也逐年增加,整个行业工资结构发生变化。由于实行岗位工资,给企业推行计件工资创造条件。1990年,全省实行计件工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11%,计件工资额占工资总额的4.2%,各种津贴额占工资总额的25%。1985~1990年,全省纺织系统职工的平均工资年递增率平均为16.62%。
80年代末,大部分国营纺织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实现税利)挂钩的办法,调动了企业经营者与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职工个人收入也有明显的提高。在企业实行效益挂钩的同时,还对原有的分配制度进行大胆的改革尝试,除一线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外,二三线人员实行效益工资制、浮动工资制。职能人员和管理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南平纺织厂针对企业多次普遍升级后造成工资差距越来越小,技术与等级不符的现象,提出在企业中实行结构工资制,即将工资分成岗位(职务)、技能、年功、区类、奖金、津贴等6个单元,既灵活可用,又相互关联。这一做法,改变了过去同工不同酬,技术要求高、劳动强度大的工种无人愿去的被动局面。
1990年,福建省纺织工业系统内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7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2元,三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2.2元。同年,全省工业各行业月平均工资水平对比情况见下表:
三、劳动生产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福建省纺织工业基础薄弱,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全国水平,如1953年9月,福州麻纺厂的劳动生产率仅662千元/月、人(旧人民币)。
1959年,由于盲目上项目,用工人数大增,棉纺、麻纺、丝绸行业的劳动生产率骤降,一直到1963年后才逐步回升。
1965年,福建省纺织工业劳动生产率上升到6718元/人,其中棉纺织印染行业达6193元/人,这个水平在全国同行业中还处于较低地位。同年,纺织部、商业部联合调研小组对省内棉纺织、印染、色织、丝绸等行业的七家企业调查后指出:不少企业劳动力管理上还不够合理,看台看锭数低。此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恢复实行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生产率逐步从谷底回升,但总体趋势还是十分缓慢,极易受原料、市场销售等因素影响。如1982年,全省棉纺织、印染、毛纺、麻纺、针织、丝绸、化纤等行业均出现全员劳动生产率下降现象,其中以棉纺织印染业最严重,降幅达15%。
80年代,福建省纺织工业的管理逐步走上正轨。企业加强劳动定员定额考核,推行计件工资和岗位工资,另外纺织行业的结构在改革开放中得到合理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大量上马,引进的国外先进设备在新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这个时期,化纤行业、针织行业、毛纺行业劳动生产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如福建化纤化工厂引进高速涤纶长丝生产线投产后,使化纤行业的劳动生产率从1985年的17843元/人,上升到1986年的33115元/人,提高95.6%。1980年后,棉纺织印染行业陆续实行四班三运转,减轻工人劳动强度。虽然绝对用工人数增多,但出勤率稳定,提高了生产效率。
1986年,福建省纺织工业全行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16435元/人、年。其中棉纺织行业、色织行业、丝绸行业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织行业接近于全国平均水平,化纤印染行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福建化纤化工厂、三明纺织厂、泉州第二针织厂、厦门化纤织造厂、三明印染厂等厂家的劳动生产率在同行业中居于前列。
80年代末,福建省纺织工业中的三资企业异军突起,它们以严格的管理,先进的设备,灵活的经营等特点在同行业中独占鳌头。据统计,1989年、1990年间三资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于全民企业的2.4倍,高于集体企业4.7倍。
1990年,福建省纺织工业系统全员劳动生产率达22726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