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实业厅接管原民国政府福建省建设厅。实业厅内设企业管理处,负责本省工矿企业的移交接收及组织恢复生产。1950年10月14日,福建省工业厅成立,实业厅同时撤销。1953年3月,福建省工业厅内设地方工业管理处,次年又从中分出轻工业处,福建省轻工纺织行业即归口该处管理。1956年省工业厅成立对私改造办公室,指导全省工业系统的公私合营工作。经公私合营后的纺织企业及新组建的纺织厂由省工业厅轻工业处负责指导检查生产。同时,各市、专署、县设立相应的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管理机构,协助市、县政府进行行政、业务等管理。较小的(十人以下)私营纺织业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从业人员与生产人员几乎相近,没有列入公私合营的范畴,辅导其走合作化的道路,其行业管理归口于福建省工业厅手工业管理局及各地市县手工业管理机构。
这一时期,纺织企业的管理机构以生产区域制为主。1954年,福建省工业厅提出关于调整地方工业管理机构与劳动组织的意见,根据企业生产总值与商品总值大小划分企业的类别,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纺织行业划归第四类,当时的福州麻纺厂、厦门织造厂和泉州维生布厂分别定为第四类三等、五等和六等厂。各个类等的厂家干部配备规定不同。当时,纺织工业企业的计划、技术和财务管理活动,开始逐步摸索学习。如一些纺织企业开始推行编制生产作业计划,落实指标定额,重视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统计记录,生产工序中加强对一线工人进行质量的观念教育,总结先进操作法;财务管理方面开始簿记改革,建立记帐凭单、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8年间,国家对纺织工业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福建省纺织工业发展缓慢,行业管理工作虽然有一些初步尝试,但总体水平仍十分低下。
1958年,中央对地方工业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强调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为适应轻纺工业发展的需要,1958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福建省轻工业厅。省轻工业厅内设轻工处、纺织处、糖业处、食品处、盐业处和手工业处等专业处室,本省纺织工业系统的棉纺织、针织、印染、麻袋、龙舌兰加工等31个厂家归口于厅纺织处管理。纺织处编制为处长1人、综合组2人、生产管理组10人。主要职责为:检查本厅所属企业产品质量,技术经济指标执行情况,组织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与技术责任制,协助所属企业制订主要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总结推广试制新产品;执行技术安全、伤亡、设备事故调查统计报告,有关专业会议筹备组织主持总结等工作。这种产品经济的管理模式一直沿袭到70年代末期。
省轻工业厅成立后,各地(专署)、市、县也相应成立轻工业局,专人归口协调纺织企业的生产管理。各纺织企业也在这时初步建立内部计划、技术、科研、财务等机构,并加强车间一级的管理力量。
“大跃进”时期,省内筹建厦门纺织厂、漳州麻纺厂,并在上海市的支持下,迁并、建成福州丝绸印染联合厂,各地、市也纷纷上马小纺织棉纺锭。这一时期,省轻工业厅对工厂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800人以下的工厂为大厂,可设科;500~600人的为中型厂,可设股;200人以下的工厂,不设股,根据实际需要设行政管理人员若干。为加强车间管理,300人以上的车间,一般可设统计、成本、劳工检验、技术、工具等六大员。轻纺类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与职工总数比例控制在4.8%~8%,车间管理人员与全厂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一般在25%~40%左右。
1958年,福建省轻工业厅纺织工业处成立后,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全省性的纺织行业管理活动,每年组织全省纺织工业会议以及各种专业生产会议。如针织、麻纺等专业座谈会,交流各企业计划生产、技术革新、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还组织一些厂家技术工人赴省外学习培训,推荐省内生产管理较好的厂家参加全国纺织工广厂级竞赛。
1963年,处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福建省轻工业厅纺织工业处与造纸处合并为福建省轻工业厅轻工业局。轻工业局为企业编制30人,下设纺织科,其职能与原纺织工业处相同;1965年又将省轻工业厅轻工业局改为省轻工业厅轻工业处,职能不变。是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划分行业分工管理范围的意见报告的批示”精神,福建省轻工业厅与福建省手工业管理局联合研究决定,将一些原归手工业管理局管辖的纺织合作社划归省轻工业厅管理,所有制不变。这次归口调整,扩大了纺织工业的队伍,有利于纺织行业的统一规划和计划平衡,促进手工业纺织设备改造与更新。
1963~1965年恢复调整时期,省内各级纺织机构认真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工业八字方针,各纺织企业结合当时社会主义教育和增产节约活动,大力抓好企业内部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和企业整顿工作。福建省轻工业系统提出“二赶三消灭”规划,具体内容为:在质量、消耗、成本方面赶上、超过国内先进水平,或赶上、超过历史最好水平;消灭三类企业、三类产品和亏损企业。不少纺织企业在“二赶三消灭”活动中,产品质量、消耗成本超过历史最好水平,部分产品的质量指标、单耗指标还赶上了全国先进水平。
1966~197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福建省纺织工业的发展受到挫折,纺织行业管理工作遭受冲击,初步建立起来的管理体制被彻底破坏。1968年10月21日,福建省轻工业厅被撤销,实行军管,成立福建省革委会轻工业临时生产业务领导小组。1970年1月1日,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轻工局,代替原福建省轻工业厅行使全省“抓革命、促生产”指挥权。1971年1月,又改称为“福建省革委会轻工局”。当时局内设生产组、后勤组、行政组、计划基建组等职能机构。1974年以后,从生产组分出4人(后增至10人左右)组成纺织组,每人分工负责一至两个专业,还兼管生产计划平衡及协同商业部门订产。
当时,省革委会轻工局下辖9个地、市轻工业局和1个直属纺织企业。它们是:福州市轻工业局、厦门轻工业局、莆田地区轻工业科、晋江地区工业局、龙溪地区轻工业局、龙岩地区轻工业局、三明地区轻工业局、建阳地区轻工业局、宁德地区轻工业局和福建维尼纶厂。
“文化大革命”时期,工厂企业内原有的管理机构处于瘫痪状态,取而代之的是“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科室干部下放到车间参加劳动。车间工段、班组大多改变成部队建制,如前纺为第一营,后纺为第二营,甲工段为第一连,乙工段为第二连等。“文化大革命”后期,部分领导干部恢复工作,一些必要的生产职能科室重新挂牌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提出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福建省纺织工业进入恢复发展时期。过去那种利用行政手段来组织安排纺织生产、经营、建设等各种经济活动已经很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纺织工业的管理开始逐步抛弃单纯依靠行政办法的管理体制。而转向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经济办法与行政办法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978年4月18日,经福建省革委会办公会议决定,福建省轻工业局(1980年7月10日后更名为福建省轻工业厅)下设“福建省纺织工业局”(二级局)及“福建省纺织工业公司”(处级,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公司设办公室、计财科(后分计划和财务科)、生产技术科(曾分毛麻丝科、棉纺化纤科,后又合并)、供销经理部(后分供销科与物质供应站)。后增设技改科、企管科、丝绸科和人事科等。
福建省纺织工业公司成立后,在省轻工业厅的直接领导下,为适应本省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积极承担起全省纺织工业规划、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等行业管理工作。采用经济手段来管理系统内纺织企业。省纺织工业公司本身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化管理,除抓好全省生产计划平衡、技术技改、产品质量等专业管理外,还积极负责筹措资金组织省内外、计划外棉花、化纤的供应平衡,积极开展产品的内销外贸工作,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组建工贸一体、技术协作等经济实体。
1978年以后,各地市的纺织管理机构也得到健全和完善。福州市纺织工业公司(福州市纺织工业局)于1978年改组充实,扩增所管辖的归口企业;厦门市纺织工业公司于1988年转为实体,另在厦门市经委内设立纺织行业管理处;三明、龙岩均成立独立的纺织工业公司,属市经委领导;建阳地区、宁德地区、轻工业局内设纺织管理机构(如纺织科等),泉州市轻工局内设纺织工业公司,而地属南平市、邵武市、漳州、建阳县、浦城县、长乐县则自设纺织工业公司,归市、县经委管辖,莆田市在市轻工业局下设纺织工业公司。
从80年代起,为加强工贸结合,开拓市场,促进纺织企业专业化生产,省内陆续成立福建省丝绸联合公司、福建榕华纺织印染工贸集团、福建华盛针织集团和福建凯明纺织集团公司等专业企业集团。
工厂企业的管理机构在80年代迅速得到完善。企业的领导体制经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制、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等演变。省内纺织企业普遍实行厂长全面负责,党委保证、监督,职工民主管理的厂长负责制管理体系。企业在生产经营、劳动人事、奖惩分配等方面扩大了自主权。企业的组织机构大多采用“直线一职能一生产区域管理制”的形式,内部充实健全职能机构,有的大中型企业还设置分厂,以适应二级核算需要,随着企业从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各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制。物资供应、销售方式、价格管理突破旧的模式,劳动用工、工资制度、人事制度打破“大锅饭”,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