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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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791
颗粒名称: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分类号: F427.57
页数: 4
页码: 272-275
摘要: 该办法通过引入股份合作制度,促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推动企业产权的稳定和分配机制的改进,加强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内容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集体企业,特制定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合作企业或企业)是指集体企业劳动者按照协议(章程),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按“自愿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民主管理、集体积累、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属于城镇劳动群众合作经济,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股份合作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提出改制申请,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并牵头召集原资金投入各方及有关单位组成工作小组,对存量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由有资格的验资评估机构进行资金验证,现有帐面资产总额与实际价值差距较大的,应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须提交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验证资金核定书》(或《资产评估报告》),有占用国有资产的,还包括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局)出具的验资评估确认文本,报地、市(含县级市)体改委审批。
  在条件具备时,审批权也可下放到县,由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经批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办法参照《福建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对个人股的资金数额必须提交有鉴证资格的部门出具的鉴证书。
  第七条 改制企业的全部存量资产,采取追溯投资来源办法,按照各方投资比例划分归属。股份设置如下:
  (一)国家股。指国家及所属部门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二)企业集体股。指集体企业职工历年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自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基金。
  企业集体股除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资产”外,可依据在职职工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因素部分量化到每个职工。
  今后新增加的职工集体积累要保持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适当时候用于扩股。
  (三)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二轻联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自有资金、资产及新技术发明专利、先进工艺投资或转让入股形成的股份。
  (四)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折价或资金投资形成的股份。
  凡是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均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出资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由企业核发股权证明,不得退股,但允许在本企业内部转让、继承或馈赠。
  第八条 合股者投入的资金、实物、技术等折股按比例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企业资产(包括合作期间新增资产)属合股者按股共有,归企业自主经营、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先提取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作为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基金。具体比例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红利基金,按企业股份分配。国家股、企业集体股、法人股不计付股息,只参加分红。个人股原则上不实行计息又分红,但个人新投资入股的收益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计息又分红,股息部分按相当于银行同档次储蓄利率计付。
  国家股的红利按股权的具体代表者归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委托企业主管部门代管,主要用于企业扩股时的资金再投入和发生亏损时亏损额的分摊。企业应分帐核算。
  个人收入超过征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从下一年度所得利润税前予以弥补,但弥补最多不超过三年;连续抵补三年后未弥补的亏损,则用公积金弥补,尚不足的亏损额按股分摊。亏损当年及抵补期内不分红。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按其持股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股东大会是股东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企业增加新股和发行债券;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任免董事会成员;修订企业章程;对企业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应厂长要求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企业分立、合并、增股、发行债券及企业终止和清算的方案,任免企业厂长,根据厂长的提名任免副厂长,并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和罢免,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董事长主要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股东大会;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三条 企业的厂长、副厂长一般采用公开招聘或直接聘任方式确定,也可以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人员,提请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副厂长领导人员,享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一般由董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有些企业也可以由董事会赋予厂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并决定厂长提出的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奖惩办法;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职代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职代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并行使监事会的职能。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企业也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代会合一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劳动管理、工资分配、内部机构设置等权利。
  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吸收资金需要,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增股或扩股,资金不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在税收、信贷、技改、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享受国家、省政府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按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今后国家实行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必须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税务局制定。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必须按现行对城镇集体企业规定建立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逐步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同时报送企业董事会和董事。编制的年终报表需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由各股产权代表组成清算小组,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除由于破产而终止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清偿和处理外,一般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和养老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清偿后剩余财产按各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出的清算报告应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偿使用企业的资金、设备等财物和劳力,企业对各种非法摊派有权抵制和拒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改制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地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六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详近略远,立足当代,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其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特点以及生产力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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