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789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分类号: F427.57
页数: 1
页码: 271
摘要: 该补充规定旨在完善二轻集体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鼓励企业自我改造,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建立扶持基金以增强联社的协调和服务功能,促进二轻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 政策

内容

闽政[1992]综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一九八四年省政府颁布闽政[1984]44号文件以来,各地反映良好,实践证明这些政策对我省二轻集体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需要相应制定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继续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二轻集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承包。有条件的地、市、县可在保证税收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由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二轻局)对县(市)财政实行“确定基数,照章纳税,超收返还,不足自补,一定几年”的目标效益责任制,由联社(二轻局)直接与市、县财政部门签订三至五年的责任合同,超基数由财政返还联社(二轻局),不足部分由联社补足。联社再将指标分解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二、为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企业年度决算凡年人均留利在150元(含150元)以下的微利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免交所得税,免税额全部留给企业发展生产。
  企业折旧费和生产发展基金应专户存储用于更新改造和产品开发。省级预算挖革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万元左右的拨款、周转金或贴息资金支持二轻集体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各地、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挖革改资金,也应根据二轻企业技术进步情况,统筹考虑,给予支持。
  对生产市场急需的日用工业品和儿童用品、玩具等产品的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按税收管理体制个案报批。
  三、建立扶持二轻集体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增强联社协调、服务功能。扶持基金主要用于二轻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特困企业的扶持以及救灾用款等。扶持基金主要来源从二轻集体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上交0.3%至0.5%(列入产品成本开支)、联社管理费结余、收取联社资金占用费等。基金由联社集中统筹作为专项扶持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周转金,实行低息有偿使用。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隶属二轻部门的所有集体企业和区街工业。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闽政[1984]44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详近略远,立足当代,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其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特点以及生产力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