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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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788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章程
分类号: F427.57
页数: 4
页码: 268-271
摘要: 该章程是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于1991年2月24日经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共分为七章。
关键词: 福建省 二轻集体工业 联社章程

内容

(1991年2月24日经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是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省各地、市、县(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含专业联社)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
  本联社与福建省第二轻工业厅合署办公,实行统一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体制。
  第二条 本联社依法履行登记后,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联社的宗旨是:依据国家宪法,组织和指导所属各级联社、专业联社和集体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发挥联社在政府和集体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为国家的“四化”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联社兴办为基层联社和二轻集体企业服务的生产经营、学校、科研等直属的企事业单位,遵照国家法律、政策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联社贯彻执行上级联社为下级联社服务的方针,实行民主管理,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工作方法是坚持群众路线。
  第六条 本联社参加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为成员单位,遵守总社章程,并接受其领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联社的基本任务是“指导、维护、协调、眼务”。具体工作任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总社的指示和决议,调查研究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性问题,向上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制定和颁发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维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制止摊派、平调集体经济资财的行为发生。
  三、指导和督促二轻集体企业,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企业的原则,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
  四、指导和帮助二轻集体企业深化改革,不断改进、完善生产经营机制,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工资、奖励、分红制度。
  五、组织和帮助二轻集体企业搞好市场和商情调查,疏通供销渠道,做好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
  六、指导和帮助二轻集体企业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提供科技信息,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发扬传统技艺,推陈出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创优质名牌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七、指导和帮助二轻集体企业,搞好文化技术教育,开发人才,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宣传社会主义制度和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职工队伍的素质。
  九、指导和帮助企业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退休统筹,搞好劳动保险,兴办联社范围的集体福利事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
  十、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改革和调整产品结构,组织扶持兴办新兴的集体企业,推进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协调各级联社之间、联社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团结和互助合作,促进集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八条 本联社作为经济实体,对外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来一补”和技术交流,代表全省二轻集体组织参加国际团体和国际活动。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地、市、县(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含专业联社),均可申请加入,经批准后即可成为联社成员单位。
  第十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全省二轻集体工业职工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联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总社和本联社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的有关二轻集体经济政策,享受本联社举办的集体福利、教育培训和其他服务事项。
  四、向本联社提出要求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对本联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执行本联社的指示、决议。执行本联社职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本联社理事会的规定,提出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如期向本联社交纳管理费和合作事业基金。
  四、维护本联社权益,支持本联社工作,接受本联社业务领导和检查监督,定期向本联社汇报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职工代表大会)是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地、市、县(区)二轻集体工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联社理事会规定。
  每届省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由出席大会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产生本联社当届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联社理事会的理事和出席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讨论决定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省职工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在必要时,可经理事会决议,提前或延期召开。
  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必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省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单位参加理事会。理事会名额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单位因人事变动,可变更理事,需报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九至十一人,主持联社日常工作,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常务理事和理事会正、副主任在理事会中推选产生,并报上级联社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联社的指示。
  二、召开省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联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管理联社财产、决定联社基本建设、财产购置和处理。
  五、决定联社机构设置、任免本联社主要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召集,若因特殊情况理事会主任不能主持召开,可由副主任召集。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并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讨论并组织本联社工作任务的实施。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办事机构,办理本联社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条 本联社的资金来源:
  一、本联社历年的公共积累。
  二、成员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和合作事业基金。
  三、本联社直属企业上缴的利润和管理费。
  四、政府和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拨款以及有关部门、人士资助的资金。
  五、本联社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收入的用途:
  一、管理费用于行政事业各项经费开支、管理人员的智力投资以及其他福利与鼓励性开支。
  二、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适当补助遭受严重灾害的成员单位恢复生产等。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按照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省二轻集体工业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理事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详近略远,立足当代,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其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特点以及生产力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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