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要文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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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782
颗粒名称: 三、重要文件
分类号: F427.57
页数: 16
页码: 260-2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二轻工业重要文件,分别有关于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及各级联社人员编制的批复、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二轻系统 重要文件

内容

关于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及各级联社人员编制的批复
  闽编[1984]041号
  闽二轻办(83)276号文悉。根据闽政(1984)综25号文关于同意手工业合作社联社改称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批复”,现将有关人员编制批复如下:
  1.省联社与二轻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二块牌子,联社下设科技情报站,市场信息情报站,核定企业编制40名。
  2.联社地区办事处:晋江、龙溪、建阳、宁德、龙岩各编制10~18名。
  3.省辖市联社:福州市(二轻工业联社编制35名,市工艺美术联社编制25名,市塑料工业联社编制20名)。
  厦门市二轻工业联社编制30名,市区街工业联社编制30名。
  三明市二轻工业联社编制30名、莆田市二轻工业联社编制10~18名。
  4.县(市)联社:
  永安、晋江、南安、龙海、福鼎、莆田县、南平、泉州、漳州市各编制20~30名。
  建阳、建瓯、惠安、福清、长汀、东山、霞浦各编制15~20名。
  闽侯、同安、浦城、邵武(市)、顺昌、明溪、沙县、永春、仙游、长乐、闽清、龙岩(市)、上杭、诏安、南靖、宁德、连江、福安、古田各编制12~18名。
  崇安、光泽、松溪、政和、大田、尤溪、清流、宁化、将乐、泰宁、建宁、安溪、德化、平潭、永泰、漳平、永定、武平、连城、漳浦、云霄、长泰、华安、平和、罗源、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各编制8~12名。
  联社地区办事处和县(市)联社的编制,由各级编委视当地业务开展情况及任务需要,在上述编制幅度内,自行审定,并报本委备案。
  各级联社工作人员的经费在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其政治经济待遇与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相同。
  本文自一九八四年三月起执行。
  福建省编制委员会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
  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闽政[1984]4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开创二轻工业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和国发[198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骨干力量。要按照“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从政策上、财力上、物力上积极鼓励、扶持、帮助二轻集体工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要本着“六个优先”的精神,给予大力支持。要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工作,加强经营管理,改善企业素质,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家多做贡献。
  二、要稳定二轻集体工业的管理体制。对二轻系统跨行业生产的企业,应根据“按行业归口管生产,按所有制统一管理政策”的精神,供产销归口安排,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保持不变,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在实行经济联合、专业化生产协作以及组建专业公司中,应同样采取生产联合,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的办法。
  三、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企业的资财,不得搞非法摊派。凡中发[1.981]42号文件下达后被平调的资财,要全部退还给各级二轻主管部门。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对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保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原来用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仍归联社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支付占用费。所有企业都要按规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销售总额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提取(劳动服务、代制加工收入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费用于行政事业各项经济开支、管理人员的智力投资。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科技进步。合作事业基金要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五、企业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群众,便于经营的要求,适当调整企业规模和核算单位。在生产经营上,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宜分则分,宜专则专。企业规模一般不宜过大。行业不宜混杂。
  六、企业可实行或恢复职工缴纳股金(一般不少于人均一个月工资)的集资方式,年终从税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作为分红基金,股金和劳动分红比例为三七开。企业要积极吸收社会资金。特别是大胆吸收和使用侨资外资,积极开展“三来一补”。
  七、企业可普遍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承包,有的可以包到户、包到个人。无论采取哪种承包形式,都要注意保持包干基数和劳动定额的先进合理。
  八、企业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实行能高能低的工资制。企业有权决定工资分配形式,但应以推行计件工资制为主,工资、奖金可以随经营成果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缴税利的增长幅度。企业工资基金由市、县联社管理审批。
  九、企业要加强科技工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技术改造。其审批权限可按照国营企业的做法,再适当放宽。所需资金可以从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筹集。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从现在的百分之六点五提高到百分之九,并增设新技术开发基金,其数额按销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列入产品成本开支。调到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可高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企业和二轻主管部门有权自行决定。对职工群众的技术革新成果可按其经济效果发给一次性劳动成果奖,所需资金可列入销售费用开支。
  十、要认真解决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凡是实行按企业在营业外列支退休费用能解决问题的,可继续维持原办法不变。有些地区按企业自行列支退休费有困难的,可以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七的比例提取退休金,以县、市联社为单位实行统筹。也可以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劳动保险。
  十一、要实行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上级联社下达指标,企业组织考核,择优录用。对其中技术进步快、表现好的,经企业同意,上级联社批准,可转为正式集体职工(社员)。对技术差、表现不好或企业不需要的,可以解雇、辞退。
  十二、企业的干部由职工民主选举,能上能下。各级联社正、副主任和理、监事由职工代表会选举,报组织部门备案;联社中层干部由联社任免。基层企业厂长(经理、主任)由厂(公司、社)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报联社备案,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副职及中层干部,由厂长(经理、主任)提名,征求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主任)任免。集体工人经选举可担任联社和企业领导干部,落选后回原工作岗位,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工能干。
  经选举或任免的各级干部(包括集体工人当选的干部),在职期间享受国营企事业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
  十三、企业生产所需的一、二类物资,在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纳入各级计划供应;三类物资由供销社以及有关单位衔接计划,按合同组织供应。二轻企业可以通过自购自用、收旧利废、来料加工、自建基地、调剂交流和加工改制等办法,把原材料供应搞活。商业、供销、物资部门收购的废旧材料和国营企业的下脚料,应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精神,由二轻集体企业优先选用,选用部分抵上缴指标。企业生产需要的非规格木材和特殊用材,经当地计委批准,可以直接到产区选购;企业可用自销的产品去交换原材料;二轻工业部门和企业可同有关单位或乡村签订合同,组织货源,弥补国家供应不足。小商品生产所需的统配物资,各级计委和物资部门可切一块归二轻部门掌握安排。
  十四、产品的销售方式要灵活多样。凡属计划收购的产品,由商业、供销、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除此之外,由二轻部门自销,可以批发,也可以零售,可以在本省销售,也可以到外省推销。要大力开展工业内部、工商之间的联营、联销、联购、代销等业务。自销产品企业免征商业环节税。二轻按计划生产的木、竹制品出省销售,委托地(市)林业、供销部门审批,发给运输证,铁路部门予以安排车皮。
  企业扩大经营,所需的经营费用,列入销售费用开支,但不得超过自销部门销售总额百分之一。
  十五、产品价格除由国家统一供料和统一收购的产品要经物价部门定价外,其他产品可由工商双方商定。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季节性较强和需要组织推销的产品,可实行随行就市,浮动价格。试销新产品,执行试销价格。议价原料生产的产品,价格可以高进高出。
  十六、税收政策可适当放宽。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的利润部分,减征工商所得税百分之五十。新办企业两年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上年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可留记帐面用下年度盈利先弥补亏损,后交纳所得税。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在税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的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全部税前还款。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免征工商税,投产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市场急需,企业无利的日用工业品和儿童用品,可酌情给予减税。
  十七、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财政、银行要积极给予扶持,按生产经营计划核定。省、市、地、县可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门扶持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基金,实行无息或低息的有偿使用。集体企业的中短期贷款,应纳入计划统筹解决。
  十八、要根据闽政[1983]综59号、闽政[1984]综25号文件规定,加强二轻工业的管理机构,并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联社与各级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级二轻局保留原有的行政编制。原属二轻管理的集镇二轻企业,管理体制稳定不变。
  以上各项政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省府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省府闽政(84)44号文件中有关财务税收规定的通知
  (84)闽税政二字第474号闽二轻财(84)字第277号
  各地、市、县二轻(街道)局、税务局,福、厦、三明、莆田市局属分局,福州塑料、工艺美术公司,二轻厅直属集体企业:
  根据省府闽政(84)44号《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规定)中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经我们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集体企业的资财,不得搞非法摊派,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二、联社管理费,按自制产品销售收入提取1%以内(代制加工、劳动服务收入提取2%以内)的标准,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县、市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管理费用于各级联社为管理和组织二轻系统发展生产所必须的行政事业各项经费开支和管理人员的智力投资。
  三、固定资产(不包括引进设备)年综合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9%以内,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县、市主管部门和税务局共同研究确定。
  四、企业为迅速提高技术水平,研究采用新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可按销售收入(包括自制产品、代制加工、劳动服务)提取1%作为新技术开发基金,列入产品成本开支。
  五、职工在科学研究、产品设计、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技术经济效益,企业可按其经济效果的大小,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发给职工集体或个人一次性劳动成果奖,列入销售费用开支。
  六、职工退休费用,实行按企业在营业外列支解决的,可继续维持原办法不变。有些县、市按原办法列支有困难的,可以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7%以内的退休金,以县、市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统筹,但一个主管部门只能实行一种办法,一种比例。
  七、企业自销产品可免征批发环节工商税,但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应按规定交纳另售环节工商税。
  八、企业为扩大经营推销产品,经营推销费可控制在自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按实列入销售费用开支。
  九、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的利润,减征工商所得税百分之五十。
  十、新办的二轻集体企业,从发生销售之月起两年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十一、上年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可留记帐面用下年度盈利先弥补亏损,若弥补后尚有余额,其余额按适用税率计征所得税,若一年弥补不足,可结转次年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为三年。三年后弥补不足部分,则用以后年度企业留利弥补,在弥补期间,不实行新增利润减半征税。
  十二、企业向银行借贷的技措借款(不包括引进项目)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在税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全部税前还款。企业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能单项核算的应单项核算;单项核算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投产年份实现的利润,比投产前一年增加的利润,作为新增利润额。
  十三、全省范围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新产品,经省主管部门鉴定,分别由省经委或科委审核确认后,对试销产品的销售收入,给予一至二年免征工商税,投产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企业应预测市场需求趋势,尽量切合实际地确定试销期,报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十四、所有减免工商税的免征税额,全部转入企业“生产发展(扩大经营)基金”。
  十五、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五月起执行。省二轻厅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日下发直属集体企业执行的闽二轻财(84)22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府闽政(84)44号文件规定办理。各地政府在贯彻省府44号文件,对“开放、搞活、特殊、灵活”方针做出的规定,继续执行=以上通知,请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随时报告我们。
  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第二轻工业厅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清理联社集体资财意见的通知
  闽二轻财(87)470号
  各地、市、县二轻局(联社),福州市塑料公司、工艺美术局:
  省联社于九月十七日以闽二轻财(87)393号下发《关于印发清理联社集体资财意见的函》,现根据部分县、市提出的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清理联社集体资财意见,正式修订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对有关具体问题,各主管部门可据实情作补充规定。清理情况及问题,望及时上报。
  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福建省第二轻工业厅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清理各级联社集体资财的意见
  我省二轻各级联社是在手工业合作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三十年来,通过实行收取合作事业基金制度,以及一段时期对直属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办法,已积累了相当一部分资财。这些资财对发展二轻集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合作事业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不很完善,存在着无偿占用,平均主义“大锅饭”等弊端。加上各级联社的资财长期未得到很好清理,产权关系不明确,各方面责、权、利也没有体现出来,致使平调集体资财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适应集体经济深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管好、用好、用活集体资财,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清理各级联社集体资财,合理划分产权归属、理顺集体企业与联社的经济关系,已是当务之急,势在必行。
  根据轻工业部和全国总社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清理各级联社集体资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范围和原则
  凡属各级二轻联社及其直属企业(合作工厂、供销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全部资财都要进行清理。
  清理资财,要本着尊重历史情况,有利于搞活企业,用好联社资金,使联社保持为基层企业服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的原则进行。
  二、产权归属的划分
  1.各级联社资财包括联社本身经营所得和上级及有关部门无偿拨(投)入以及所属企业上交的各项基金(包括合作事业基金(利润)、教育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管理费等)所形成的资财。对拨出、借出的资金要区分来源、划清归属。
  2.联社直属企业在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时期,按形成资财的资金来源划分归属。(1)凡是联社没有投资的企业,在本阶段形成的资财,归企业所有。(2)开办时全部由联社投资的企业,在本期间所增加的资产中,用企业专用基金及股金形成的归企业所有,其余均归联社所有。(3)实行统负盈亏阶段,既有联社投资,又有企业自有资金的企业,可以按照联社投资和企业自有资金各占的比例划分。(4)国家有关部门无偿投资所形成的资财,归联社所有。(5)凡是国家对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新增加的资财,如税前还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对外补偿贸易等增加的资财,划归企业所有。(6)用税后利润归还贷款(指先还贷后进行盈余分配)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大部分归企业,一部分归联社,具体由联社同企业商定。
  3.实行自负盈亏时期,企业用自有资金和有关部门无偿投入形成的资财归企业所有;联社投资形成的资财归联社所有。
  4.上述所有的联社投资均包括经批准将企业应交未交款返拨转作再投入资金。
  三、清理内容
  1.流动资金:由上级拨款、企业留利,并厂增加等形成的流动资金及分厂减少的流动资金情况。
  2.固定资金:由上级拨款、企业留利、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各种专项贷款、无偿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金及调出、报废等减少的固定资金情况。
  3.专用基金及未完工程情况。
  4.盘盈、盘亏、报废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情况。
  5.各项专项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项目、金额、已还、未还数额。
  6.上缴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及欠交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情况。
  7.上述清理内容,原则上以企业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上月末帐面数为基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8.联社对自负盈亏企业的长、短期借款情况,也应认真进行清理核对。
  9.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带走联社的资财及其他债权、偾务情况。
  四、清理方法
  以帐面为基础,从实际出发,先帐内,后帐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内后外进行清理。清理资财工作分为:清理资产、划分资金归属、研究资金使用办法三个阶段。在帐面清查阶段,可采取上下结合同步查核的方法,查清统负盈亏时期形成的资财数额,搞清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在清查的基础上与实物核对。
  时间安排。清理资财阶段1987年11月至1988年1月,划分资金归属1988年2~3月,研究资金使用办法1988年4月,1988年5月底前清理工作基本结束,并总结上报省联社。
  五、管好、用好集体资财
  (一)通过清理联社集体资财,合理划分产权归属,要做到:(1)联社资金帐帐相符,企业认帐;(2)划清资金属于哪级联社(省、地市、县三级)所有,上下联社之间帐帐相符;(3)固定资产有明细帐。债权、债务有分户帐。呆帐作了处理。错帐作了纠正,帐外入了帐;(4)能收的借款及皁收回,暂不能收回的借款签订回收计划。
  (二)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1.实行联社资金有偿使用制度。按使用数额(包括拨和借款)收取资金占用费(按年率3%~8.4%收取,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或者转作委托银行贷款,计收利息。
  2.实行股份经营,把联社的资金、折合股额,参与企业股份,盈亏按股份额比例分成。
  3.各级联社可据财力情况,建立为集体企业产前产后服务的机构。
  六、加强领导,搞好集体资财清理工作
  1.加强领导,各级联社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清理工作。
  2.清理各级联社集体资财,划分产权归属,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一时难以确定归属的,应等进一步调查后再定,既要防止把一切都说成是联社的,又要反对随意把联社的资金划给企业。防止和纠正新的私分、并吞、转移、平调等现象发生。
  3.省联社各专区办事处(含其调拨站即现在的供销公司)的资财委托各有关地(市)联社负责清理。供销公司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各级联社除清理本身资财外,尚应负责组织清理查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财。
  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六日
  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章程
  (1991年2月24日经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是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省各地、市、县(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含专业联社)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
  本联社与福建省第二轻工业厅合署办公,实行统一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体制。
  第二条 本联社依法履行登记后,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联社的宗旨是:依据国家宪法,组织和指导所属各级联社、专业联社和集体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发挥联社在政府和集体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为国家的“四化”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联社兴办为基层联社和二轻集体企业服务的生产经营、学校、科研等直属的企事业单位,遵照国家法律、政策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联社贯彻执行上级联社为下级联社服务的方针,实行民主管理,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工作方法是坚持群众路线。
  第六条 本联社参加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为成员单位,遵守总社章程,并接受其领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联社的基本任务是“指导、维护、协调、眼务”。具体工作任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总社的指示和决议,调查研究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性问题,向上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制定和颁发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维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制止摊派、平调集体经济资财的行为发生。
  三、指导和督促二轻集体企业,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企业的原则,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
  四、指导和帮助二轻集体企业深化改革,不断改进、完善生产经营机制,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工资、奖励、分红制度。
  五、组织和帮助二轻集体企业搞好市场和商情调查,疏通供销渠道,做好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
  六、指导和帮助二轻集体企业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提供科技信息,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发扬传统技艺,推陈出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创优质名牌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七、指导和帮助二轻集体企业,搞好文化技术教育,开发人才,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宣传社会主义制度和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职工队伍的素质。
  九、指导和帮助企业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退休统筹,搞好劳动保险,兴办联社范围的集体福利事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
  十、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改革和调整产品结构,组织扶持兴办新兴的集体企业,推进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协调各级联社之间、联社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团结和互助合作,促进集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八条 本联社作为经济实体,对外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来一补”和技术交流,代表全省二轻集体组织参加国际团体和国际活动。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地、市、县(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含专业联社),均可申请加入,经批准后即可成为联社成员单位。
  第十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全省二轻集体工业职工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联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总社和本联社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的有关二轻集体经济政策,享受本联社举办的集体福利、教育培训和其他服务事项。
  四、向本联社提出要求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对本联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执行本联社的指示、决议。执行本联社职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本联社理事会的规定,提出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如期向本联社交纳管理费和合作事业基金。
  四、维护本联社权益,支持本联社工作,接受本联社业务领导和检查监督,定期向本联社汇报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职工代表大会)是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地、市、县(区)二轻集体工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联社理事会规定。
  每届省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由出席大会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产生本联社当届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联社理事会的理事和出席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讨论决定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省职工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在必要时,可经理事会决议,提前或延期召开。
  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必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省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单位参加理事会。理事会名额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单位因人事变动,可变更理事,需报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九至十一人,主持联社日常工作,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常务理事和理事会正、副主任在理事会中推选产生,并报上级联社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联社的指示。
  二、召开省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联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管理联社财产、决定联社基本建设、财产购置和处理。
  五、决定联社机构设置、任免本联社主要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召集,若因特殊情况理事会主任不能主持召开,可由副主任召集。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并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讨论并组织本联社工作任务的实施。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办事机构,办理本联社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条 本联社的资金来源:
  一、本联社历年的公共积累。
  二、成员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和合作事业基金。
  三、本联社直属企业上缴的利润和管理费。
  四、政府和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拨款以及有关部门、人士资助的资金。
  五、本联社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收入的用途:
  一、管理费用于行政事业各项经费开支、管理人员的智力投资以及其他福利与鼓励性开支。
  二、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适当补助遭受严重灾害的成员单位恢复生产等。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按照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省二轻集体工业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福建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理事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闽政[1992]综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一九八四年省政府颁布闽政[1984]44号文件以来,各地反映良好,实践证明这些政策对我省二轻集体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需要相应制定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继续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二轻集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承包。有条件的地、市、县可在保证税收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由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二轻局)对县(市)财政实行“确定基数,照章纳税,超收返还,不足自补,一定几年”的目标效益责任制,由联社(二轻局)直接与市、县财政部门签订三至五年的责任合同,超基数由财政返还联社(二轻局),不足部分由联社补足。联社再将指标分解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二、为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企业年度决算凡年人均留利在150元(含150元)以下的微利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免交所得税,免税额全部留给企业发展生产。
  企业折旧费和生产发展基金应专户存储用于更新改造和产品开发。省级预算挖革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万元左右的拨款、周转金或贴息资金支持二轻集体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各地、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挖革改资金,也应根据二轻企业技术进步情况,统筹考虑,给予支持。
  对生产市场急需的日用工业品和儿童用品、玩具等产品的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按税收管理体制个案报批。
  三、建立扶持二轻集体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增强联社协调、服务功能。扶持基金主要用于二轻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特困企业的扶持以及救灾用款等。扶持基金主要来源从二轻集体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上交0.3%至0.5%(列入产品成本开支)、联社管理费结余、收取联社资金占用费等。基金由联社集中统筹作为专项扶持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周转金,实行低息有偿使用。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隶属二轻部门的所有集体企业和区街工业。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闽政[1984]44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体改[1992]027号各地、市、县体改委、税务局、工商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多方探索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经与省二轻厅、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中根据《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进行试验,现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作如下通知:
  一、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入股份形式,形成兼有股份制资金联合和合作制劳动联合的新型企业制度,其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因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尽量简化手续。
  二、目前首先集中力量选择二轻、区、街企业扩大试点。试点过程中,应大胆地吸收股份制的积极因素,并结合进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利于搞活企业。
  三、在界定企业产权归属时,不能把国有资产无偿转化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对集体存量资产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部分量化,但要把握总体水平。
  四、原二轻系统企业改制后仍享受二轻集体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五、股份合作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于生产上规模、对外合资等方面的需要,允许经过省有关部门批准改造为规范化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
  六、各地在改造城镇集体企业的同时,对长期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拍卖、破产等形式探索重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新路子。
  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六日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集体企业,特制定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合作企业或企业)是指集体企业劳动者按照协议(章程),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按“自愿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民主管理、集体积累、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属于城镇劳动群众合作经济,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股份合作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提出改制申请,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并牵头召集原资金投入各方及有关单位组成工作小组,对存量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由有资格的验资评估机构进行资金验证,现有帐面资产总额与实际价值差距较大的,应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须提交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验证资金核定书》(或《资产评估报告》),有占用国有资产的,还包括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局)出具的验资评估确认文本,报地、市(含县级市)体改委审批。
  在条件具备时,审批权也可下放到县,由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经批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办法参照《福建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对个人股的资金数额必须提交有鉴证资格的部门出具的鉴证书。
  第七条 改制企业的全部存量资产,采取追溯投资来源办法,按照各方投资比例划分归属。股份设置如下:
  (一)国家股。指国家及所属部门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二)企业集体股。指集体企业职工历年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自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基金。
  企业集体股除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资产”外,可依据在职职工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因素部分量化到每个职工。
  今后新增加的职工集体积累要保持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适当时候用于扩股。
  (三)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二轻联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自有资金、资产及新技术发明专利、先进工艺投资或转让入股形成的股份。
  (四)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折价或资金投资形成的股份。
  凡是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均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出资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由企业核发股权证明,不得退股,但允许在本企业内部转让、继承或馈赠。
  第八条 合股者投入的资金、实物、技术等折股按比例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企业资产(包括合作期间新增资产)属合股者按股共有,归企业自主经营、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先提取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作为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基金。具体比例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红利基金,按企业股份分配。国家股、企业集体股、法人股不计付股息,只参加分红。个人股原则上不实行计息又分红,但个人新投资入股的收益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计息又分红,股息部分按相当于银行同档次储蓄利率计付。
  国家股的红利按股权的具体代表者归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委托企业主管部门代管,主要用于企业扩股时的资金再投入和发生亏损时亏损额的分摊。企业应分帐核算。
  个人收入超过征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从下一年度所得利润税前予以弥补,但弥补最多不超过三年;连续抵补三年后未弥补的亏损,则用公积金弥补,尚不足的亏损额按股分摊。亏损当年及抵补期内不分红。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按其持股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股东大会是股东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企业增加新股和发行债券;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任免董事会成员;修订企业章程;对企业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应厂长要求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企业分立、合并、增股、发行债券及企业终止和清算的方案,任免企业厂长,根据厂长的提名任免副厂长,并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和罢免,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董事长主要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股东大会;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三条 企业的厂长、副厂长一般采用公开招聘或直接聘任方式确定,也可以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人员,提请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副厂长领导人员,享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一般由董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有些企业也可以由董事会赋予厂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并决定厂长提出的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奖惩办法;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职代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职代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并行使监事会的职能。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企业也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代会合一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劳动管理、工资分配、内部机构设置等权利。
  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吸收资金需要,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增股或扩股,资金不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在税收、信贷、技改、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享受国家、省政府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按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今后国家实行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必须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税务局制定。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必须按现行对城镇集体企业规定建立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逐步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同时报送企业董事会和董事。编制的年终报表需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由各股产权代表组成清算小组,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除由于破产而终止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清偿和处理外,一般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和养老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清偿后剩余财产按各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出的清算报告应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偿使用企业的资金、设备等财物和劳力,企业对各种非法摊派有权抵制和拒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改制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地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六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详近略远,立足当代,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其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特点以及生产力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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