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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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766
颗粒名称: 二、资产管理
分类号: F406.7
页数: 3
页码: 207-209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1987年以后福建省进行的资财清理和产权界定工作。清理范围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专用基金及未完成的工程等资产。产权界定原则包括划分联社资产和企业资产,并规定了归属的具体情况。此外,还介绍了有偿使用联社资金的制度,如支付占用费等。最后,提供了1995年福建省1645个二轻工业企业的资产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二轻工业 资金管理

内容

(一)清理资财
  1987年,省二轻厅、省联社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各级联社集体资财的意见》,在全省二轻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资财清理工作。
  1.清理范围和原则
  凡属各级二轻联社及其直属企业(合作工厂、供销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全部资财都要进行清理。
  清理资财,要本着尊重历史情况,有利于搞活企业,用好联社资金,使联社保持为基层企业服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的原则进行。
  2.清理内容
  ①流动资金:由上级拨款、企业留利,并厂增加等形成的流动资金及分厂减少的流动资金情况。
  ②固定资金:由上级拨款、企业留利、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各种专项贷款、无偿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金及调出、报废等减少的固定资金情况。
  ③专用基金及未完工程情况。
  ④盘盈、盘亏、报废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情况。
  ⑤各项专项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项目、金额、已还、未还数额。
  ⑥上缴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及欠交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情况。
  ⑦上述清理内容,原则上以企业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上月末帐面数为基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⑧联社对自负盈亏企业的长、短期借款情况,也应认真进行清理核对。
  ⑨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带走联社的资财及其他债权、债务情况。
  3.清理办法
  以帐面为基础,从实际出发,先帐内,后帐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内后外进行清理。清理资财工作分为:清理资产、划分资金归属、研究资金使用办法三个阶段。在帐面清查阶段,可采取上下结合同步查核的方法,查清统负盈亏时期形成的资财数额,搞清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在清查的基础上与实物核对。
  (二)产权界定
  1.1987年,省二轻厅、省联社发文规定,产权归属的划分原则为:
  ①各级联社资财包括联社本身经营所得和上级及有关部门无偿拨(投)入以及所属企业上交的各项基金(包括合作事业基金(利润)、教育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管理费等)所形成的资财。对拨出、借出的资金要区分来源、划清归属。
  ②联社直属企业在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时期,按形成资财的资金来源划分归属。凡是联社没有投资的企业,本阶段形成的资财,归企业所有;开办时全部由联社投资的企业,在本期间所增加的资产中,用企业专用基金及股金形成的归企业所有,其余均归联社所有;实行统负盈亏阶段,既有联社投资,又有企业自有资金的企业,可以按照联社投资和企业自有资金各占的比例划分;国家有关部门无偿投资所形成的资财,归联社所有;凡是国家对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新增加的资财,如税前还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对外补偿贸易等增加的资财,划归企业所有;用税后利润归还贷款(指先还贷后进行盈余分配)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大部分归企业,一部分归联社,具体由联社同企业商定。
  ③实行自负盈亏时期,企业用自有资金和有关部门无偿投入形成的资财归企业所有;联社投资形成的资财归联社所有。
  ④上述所有的联社投资均包括经批准将企业应交未交款返拨转作再投入资金。
  2.1992年,省二轻厅、省联社联合转发轻工部、全国总社印发的《轻工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①轻工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中下列资产属轻工集体企业所有:企业遵循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及其积累所形成的全部资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但事前与政府约定为国家资产的除外;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用各种专项基金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的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企业用集体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的资产产权所形成的资产;其他依法应属集体企业所有的资产。
  ②轻工业集体企业将资产租赁、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都不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③其他单位中下列资产属轻工业集体企业所有:全民企业、事业等单位中应属轻工业集体企业资产的部分;轻工业集体企业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资产。
  ④属于联社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联社收取集体企业上缴的互助合作基金和联社各项收入形成的资产;联社用实物、货币等形式直接投资兴办的直属企业(供销企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等)以及房地产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联社兴办的科研、教育、医疗和福利等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联社投资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资产及其增殖的部分;联社投资到其他单位所形成的资产;在行业归口、组建企业集团、兼并、合并等行为中所带走的属于联社所有的集体资产;其他依法应属联社所有的集体资产。
  ⑤联社将其资产租赁、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等经营,都不改变联社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三)有偿使用
  1984年,省政府下文规定: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原来使用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仍归联社所有,实行有偿使用,支付占用费。
  1987年,省二轻厅、省联社通知规定:实行联社资金有偿使用制度。按使用数额(包括拨款和借款)收取资金占用费,按年费率3%~8.4%收取,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省二轻厅、省联社于1991年制发《福建省二轻集体企业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指出:使用联社资金经公证后,由使用资金的单位与联社签订有偿使用协议,订出使用资金的数额、用途、还款期限及计收占用费的办法,联社按期收回资金和占用费。用款单位使用联社资金其占用费费率不高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具体由各级联社本着既保证联社资金不断升值,又充分考虑用款单位的承受能力的原则,自行确定。用款单位支付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在成本中列支,固定资金占用费由专用基金列支。
  1994年,省二轻厅、省联社转发全国轻工总会、全国总社下发的(关于联社资金利息的有关规定》,强调:凡使用联社资金的单位,均应按轻总经调(94)44号文的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联社资金占用费(利息),列作财务费用开支,费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文件还规定:借用联社资金的企业,其上交联社资金的利息不高于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995年度,1645个二轻工业企业资产情况如下表11-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详近略远,立足当代,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其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特点以及生产力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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