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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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765
颗粒名称: 一、资金管理
分类号: F406.7
页数: 4
页码: 204-207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资金来源、收益分配以及税制方面的管理制度。福建省二轻系统实行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采取了“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五自”方针。资金来源包括社员股金和提缴管理费。盈余分配方面,设立各项基金,包括公积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分红基金、合作事业基金、教育基金和厂长经理基金。
关键词: 福建省 二轻工业 资金管理

内容

福建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资金来源、收益分配及税制不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全省二轻系统的盈亏不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计划,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五自”方针。集体企业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公布财务帐目,向上级联社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事会和社员代表的监督检查。
  (一)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
  手工业合作社(组)开办时,资金主要靠入社(组)手工业者的全部存货、存料或生产工具折价。按章程规定,入社(组)成员应交纳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股金,及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百分之十的入社(组)费作为公积金。
  手工业合作社(组)参加县、市联社为社员,在入社时,从本社(组)股金总额中提取5%,作为上交股金,和相当于上交股金的10%的入社费。合作社(组)在年终盈余分配税后利润中上交一定比例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和教育基金,作为合作事业的公共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合作事业,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企业进行必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固定资产和拨补个别企业长期合理的亏损,以及联社训练干部和扫盲的经费开支。
  2.提缴管理费
  (1)提取标准
  1956年后,按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总额的0.5%~1%提取,按修理装配、劳务服务、代制加工等行业收入总额的1%~2%提缴。
  1984年,福建省税务局和省二轻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省政府闽政(84)44号文件中有关财务税收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计提联社管理费,按自制产品销售收入1%(代制加工、劳务服务收入2%)以内标准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联社)研究确定。
  (2)缴交
  企业提取的管理费,按规定时间足额上缴主管部门(联社),下级联社按规定比例或定额缴交上级联社。
  (3)用途
  管理费用于各级联社为管理和组织二轻行业发展经济所必须的行政事业各项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人员的智力投资。
  (二)盈余分配
  1956年,合作化以后,按照省联社章程和企业“社章”的规定,各级联社对手工业企业年终的盈余分配方案,实行自上而下的研究,从下到上的审定,最后由上级联社批准后执行的办法。省联社对手工业企业年终实现的利润,扣除国家优惠免税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税后归还专项贷款后的净利润,下发盈余分配意见,供各地执行。各级联社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1.各项基金提取标准
  福建省手工业(二轻集体)企业若干年份税后净利润专项基金提取比例情况见表11-2。
  2.各项基金主要用途
  (1)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
  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扩大生产能力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及归还专项贷款等。
  (2)福利基金(公益金)
  用于补助社员、职工生活困难和医疗费的不足,兴办各项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支出。
  (3)奖励基金
  用于对先进个人和集体、发明创造、提合理化建议贡献突出者及职工年终的奖励。
  (4)分红基金
  按入股者交纳股金情况和劳动者贡献大小进行分红。
  (5)合作事业(建设)基金
  企业按提取数全额上交联社,下级社按规定逐级上交上级联社。用于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及科技进步等的贷款,受灾恢复生产贷款或救灾补助,生产急需临时的借款。
  (6)教育基金
  企业对提取的基金按规定上缴上级联社。企业留用部分用于社员、职工的政治业务、扫盲文化学习费用;各级联社用于举办培训班和干部学校经费开支。
  (7)厂长(经理)基金
  用于对在深化改革和改善生产经营、开发新产品、上新项目有成果、贡献特大者的奖励或晋升工资等支出。
  (三)劳动分红
  1957年,劳动分红一般不超过每人年月均的一个月工资。
  “文化大革命”中,劳动分红如职工同意可以取消,取消后的这部分可以并入公积金,也可以适当转一部分作为公益金,以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
  1981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二轻厅下发《关于恢复二轻集体工业企业年终劳动分红制度的试行通知》,决定恢复年终劳动分红制度,资金从企业提留的奖励基金中支付,一般按职工全年实得标准工资平均水平进行分红,每人平均所得不应超过当年一个月标准工资。“奖励基金”够发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企业,可发一个月;亏损企业不得实行年终劳动分红制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福建省志·二轻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详近略远,立足当代,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其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特点以及生产力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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