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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地震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269
颗粒名称: 重要文件
分类号: G255.9
页数: 16
页码: 330-3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防震减灾规划》,该规划是指导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规划提出了防震减灾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强调了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体系。规划还提出了防震减灾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包括基础设施薄弱、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社会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和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薄弱等。针对这些问题,规划提出了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应急救助和技术装备建设,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等措施。同时,规划还强调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益性事业发展要求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以及加强人才储备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性。
关键词: 福建省 重要文件

内容

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闽政〔2001〕1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防震减灾规划》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福建省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规划是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21世纪前二十年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战略性蓝图,是各级政府依法加强领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行动纲领。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
  本规划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各设区的市政府应根据本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地防震减灾规划,由同级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制定有关行业规划,并负责实施。
  一、全省地震活动概况及防震减灾工作现状
  (一)地震活动概况和趋势
  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震带,著名的长乐一诏安断裂带、政和一海丰断裂带和邵武一河源断裂带贯穿全省。区内构造断裂纵横交错,具有发生中强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历史上全省多次发生过破坏性地震,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省地震活动明显增强,小震不断,中强地震时有发生。另外,福建与台湾地震带相邻,台湾地区发生强烈地震,也时常波及全省,对全省经济及社会稳定较大影响。
  据专家预测,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地震活动仍处于高潮期,有发生7.0级以上地震的可能。闽东南沿海地区及闽粤赣交界地区被国务院批准确定为我国2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闽东南、闽西和水口库区。
  (二)现有工作基础
  1.已初步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形成了专群结合的地震工作队伍和中央与地方防震减灾双重计划体制及相应的投资体制。
  2.防震减灾科技进步明显。基本形成测震、地形变、地下流体和电磁等四大学科的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分析预报系统,社会综合防御体系逐步完善,综合防御能力显著加强。
  3.法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对策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薄弱。地震分析预报水平与社会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应急救助的技术和装备尚属空白,紧急救援队伍尚未建立。
  2.依法行政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尚需健全完善,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和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机制尚未完善。
  3.社会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和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还较薄弱,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入。
  4.尚未建立起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符合公益性事业发展要求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市、县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投入的力度和重视程度不一,一些地区经费难以得到较好的落实。
  5.人才短缺、后备力量不足,制约了地震科技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减灾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依靠法制和科技进步,大力加强地震预报特别是短期和临震预报工作。提高全省人口稠密和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应急救助和抗震能力,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服务原则。坚持防震减灾工作服务并服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从省情、震情、灾情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提出今后20年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2.协调发展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规律,保证防震减灾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基本相适应;坚持与《中国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相衔接;坚持长期与近期目标相结合、软环境与硬环境建设相配套、重点与一般相兼顾、局部与全局利益相统一,注重体现综合性、系统性。
  3.综合防御原则。以加强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科学研究为依托,全面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防震减灾各环节的工作。统—部署,走有中国特色的专群结合、综合防御的防震减灾道路。
  4.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作用及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地震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编制。努力做到防震减灾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提高防震减灾实效。
  5.可操作性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条块结合,分级投入;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突出市场经济体制下,防震减灾规划的宏观性、指导性、政策性,增强其预测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坚持实事求是、切合实际,充分考虑已有的基础和有利条件以及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奋斗目标
  今后20年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奋斗目标是: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完善防震减灾法规建设;基本实现防震减灾技术系统现代化,地震监测能力大大加强,提供较为可靠、较高精度的地震前兆信息;地震预测预报水平和实际能力明显提高,争取短临预报有所突破;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有显著提高,使之较为快速、高效;全面提高全省抗御破坏性地震的综合能力,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一)2001—2010年奋斗目标
  加强以地震监测预报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系统的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闽东南沿海海峡西岸繁荣带、海洋开发区以及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技术系统现代化;在中长期地震预报方面,建立起适合于全省地震特点的预报方法及指标,使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水平和实际能力有一定提高;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应急反应较为快速、高效;提高上述地区的应急救助和抗震能力,较为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2011—2020年奋斗目标
  在前10年基础上,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进一步健全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和法制建设,全面实现全省防震减灾技术系统现代化;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水平和实际能力明显提高,短临预报有所突破;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有显著提高,应急反应快速、高效。全面提高全省抗御破坏性地震的综合能力,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四、今后20年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健全专群结合的地震监测预报体系
  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是综合防御地震灾害的重要条件之一。
  1.加快地震监测台网现代化建设,提高监测的质量和水平
  (1)对全省台网实行统一规划,优化布局,增加台网密度,完善省主干网建设。建立配合国家网的宽频带数字流动地震台网(阵),发展省级区域短周期数字地震台网、深海数字地震台,建设宽频带数字强震观测台网,在高层和重大建筑物上布设强震仪,装备高精度的时间服务系统;进一步研究、开发宽频带数字地震观测新方法与新技术,发展宽频带地震数据的解释方法和处理技术,使全省的地震观测技术在总体上达到目标或国内先进水平。
  (2)把以垂直为主的一维地壳形变观测扩展到垂直和水平的三维,实现对地壳的整体观测。使地壳形变观测不但能提供我国大陆现代地壳运动的概况,而且能展现全省重点地区地壳运动的四维时空动态演化图像;发展绝对重力测量,将几何(位移场)和物理量(重力和地磁场)的观测统一起来,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充分发挥观测成果的效益。
  (3)进一步加大前兆观测系统数字化改造和完善的力度。建立应急流动前兆监测处理系统,建设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及数据库,努力研究新的观测和数据分析处理方法,逐步将新技术运用于地震监测和预报的业务体系,
  (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震监测环境和观测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地震台站取得及时、可靠、连续、准确、高质量的观测资料。
  2.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
  在强化理论研究、不断改进观测技术和广泛实践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新的地震预报方法和技术。提出适合全省实际情况的地震前兆异常识别判定指标,使地震分析预报方法逐步从以定性分析为主转向以定量分析为主,从经验预报走向有一定物理基础的概率预报。开展地震短临跟踪预报工作。争取长期预报更科学,中期预报成功率不断提高,短临预报有新突破。
  3.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群众性地震测报网络
  根据新形势、新问题及时调整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进一步发挥群测群防在防震减灾,尤其是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测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地震预测水平。
  4.健全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各设区的市政府要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要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其他未设立防震减灾工作机构的县(市,区),本级政府要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努力探索台办合一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新模式,积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政府赋予的防震减灾行政管理职能,增强行业管理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充分发挥其在防震减灾中的主体作用。
  (二)逐步建立执法严格、常备不懈的震灾预防体系
  1.逐步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
  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和省计委、省地震局《关于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配套规章和办法,做到抗震管理系统化、规范化;适时推进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条例》、《地震灾害评估条例》、《地震保险条例》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的制定并予以实施,对已出台的规章、办法和规定进行清理、修订,逐步建立健全全省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
  2.加强抗震设防的各项基础工作
  (1)各级政府在制定城镇(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防震减灾内容纳入其中,在城乡建设中,要避开活动断层对场地的影响,确保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的建设安全。国土规划也要充分利用地震区划成果,以趋利避害,搞好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2)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制度;村镇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要摆上议事日程。
  (3)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已建重要建(构)筑物、大中型水库和城市的生命线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源工程等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且有加固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加固;积极推广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3.建立震害预测、快速评估的网络信息系统
  在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以及部分乡镇开展震害预测与灾害评估工作,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防震减灾计算机信息管理与地震应急对策系统,正确评价本地区的抗震能力,动态地进行未来震害预测和灾害评估,提出辅助决策建议,发挥其为社会服务的综合效益。
  4.认真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并进行“实战演习”,检测反应能力,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尽早加以解决;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让群众参加演习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和救灾能力;各地还应根据震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
  (三)建立反应迅速、突击力强的地震紧急救援系统
  1.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1)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进一步明确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合理分工,以便一旦全省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能及时指挥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地进行。
  (2)建立省、市地震信息网络中心和地震应急处理中心。建立省级地震信息高速网络信道和高速国际通信链路;跟踪世界地震信息技术发展,尽量采用最新技术;在国家地震信息网络架构内,逐步发展省级计算机网络硬件和软件平台;开发地震信息应用技术平台和地震信息处理的智能化软件。
  (3)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建立分布式的符合全国地震统一技术规范的数据库系统。建立与全国链接的高速网络,使地震信息传递高速化、地震信息处理智能化,尽可能提供准确、可靠、完整的信息和各种处理结果,为地震分析预报工作提供高效的服务。
  (4)建立信息传递、处理和地震应急响应系统。实现数据、图形、图像、语音等快速、准确、清晰地传递和处理,实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管理系统中心及九市网站与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互联,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与中国地震局的网络相连。使灾情预测和评估信息可及时在各市、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之间迅速传递。信息传递与处理技术要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并逐步实现省政府、各市政府以及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福建日报社联网,在最短时间内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并及时发布震灾、救灾信息。重点单位、新闻中心、通信枢纽、交通枢纽,水、电、气总厂(站),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等应开发和建立地震预警系统,实现临震信息的实时传递、处理和判断,自动发出地震警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
  (5)逐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落实专项资金,储备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专用救生器械以及应急水源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建立并逐步完善应急储备管理制度。
  2.加强救灾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建立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加强大地震时自动断电、断气、切断输油管道等技术和被埋压人员求助搜寻定位系统及压埋人探生和救生系统的研究,提高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救援水平,在条件成熟时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规模适当、反应迅速、突击力强、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紧急救援队伍,救援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和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物资、消防、民政等部门应根据统一部署,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地震应急演练,以便随时投入应急工作。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宣传部门统一领导下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司法部门要将防震减灾法规作为普法宣传内容加强普及;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基础知识教育。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做好常规宣传、强化宣传和震时宣传,努力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在地震中自救、互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时机,运用各种形式宣传防震减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使之成为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五、“十五”期间优先实施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
  防震减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把坚持不懈的奋斗和阶段性攻坚结合起来,把全面推进和重点建设结合起来,对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和重点任务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十五”期间,将闽东南沿海和闽西部分地区作为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实施城市防震减灾体系一期工程。依据这一地区的震情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特点,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龙岩6个地级市和福清、长乐、石狮、晋江、南安、龙海、永安7个县级市的城区为重点防御对象,用3年时间,采用高新技术,建立一批防震减灾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程,形成以数字化、自动化、网络化、多媒体技术等为基础、覆盖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较可靠的现代化防震减灾工程体系,全面提高上述地区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工程建成后,可使本地区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先进行列。
  城市防震减灾体系一期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一个防震减灾中心(包括中心楼和省防震减灾中心技术系统设施,含各种台网监控中心、地震信息处理中心、地震预报中心及应急指挥中心等)、三大地震观测台网(数字地震台网与强震观测台网、地壳形变观测台网与前兆观测台网、震害预测与震灾快速评估网络系统)和三大基础工程(城市活断层探测及其地震危险性评价工程、建筑物抗震性能评定工程、中强以上地震中短期预测预报系统工程)。
  今后,要根据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的实际,在本规划所涉及的四个五年计划中,筛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防震减灾重点工程,纳入全省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予以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防震减灾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特别要做好规划的统筹衔接和条件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要实行分级管理,逐步形成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各部门、各行业应编制有关行业规划,并与本规划相衔接。计划部门要切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
  按照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导思想,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的法律保障与监督机制,使防震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加强对地震监测环境和观测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防震减灾工作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三)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投入作出统筹安排,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同级财政预算。要继续执行省地震局、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防震减灾投入体系,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的防震减灾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随着财力的不断增强而相应增加,促进防震减灾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合作与交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围绕防震减灾的关键问题,科技管理部门及地震主管部门应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防震减灾能力的进程。加强国内与国际地震科技合作交流,特别是海峡两岸地震科技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和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推进地震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科技与防震减灾事业更加紧密地结合,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加速人才培养,加强队伍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促进广大科技人员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加快人才培养,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专业工作队伍。
  (六)加强检查和监督
  各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防震减灾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并在省地震局指导下,抓紧依法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防震减灾机构一方面要不断完善自身工作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要依法行使职责,对各部门制定的防震减灾规划实行备案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加强防震减灾五年计划及重点项目的编制工作
  今后福建省防震减灾各五年计划及重点项目由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划制订,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应的五年计划,由省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福建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闽政办〔2001〕22号
  为保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地震应急工作高效而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建立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0〕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1)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死亡人员在2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低于全省上年国内总产值1%)的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出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地震应急工作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
  (1)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灾区所在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视情作出应急反应。
  (2)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4)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三、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的市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由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省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慰问或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或启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国务院报告。
  1.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灾区所在的市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由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省地震局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
  (2)省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召集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军区、武警部队通报震情、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省军区、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采取特别管制措施。
  (3)省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省人民政府领导率队赶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的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省人民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省人民政府部署进行紧急支援。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四、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省直有关部门指定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军区负责同志省计委负责同志省经贸委负责同志省建设厅负责同志省民政厅负责同志省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对外经贸合作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广播电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外事办、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保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中国民航福建管理局、福州铁路分局、武警福建总队、武警8710部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边防总队、省石油公司、省供销社、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省地震局负责同志成员: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导,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省直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要,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一)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军区、武警福建总队、武警8710部队、省公安消防总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迅速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组织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
  省经贸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三)交通运输保障
  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福州铁路分局、中国民航福建管理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水运、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组织协调各种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四)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五)电力保障
  省电力公司、省经贸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六)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粮食局、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供销社、省石油总公司: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灾民安置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八)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九)维护社会治安
  省公安厅、武警福建总队、武警8710部队、省边防总队: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十)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福建总队: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十一)消防救援
  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导、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
  省经贸委、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建设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中国民航福建省管理局、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十三)地震监测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进行宏观烈度考查,协调震区与周边地区的监测工作。
  (十四)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五)应急资金
  省财政厅:做好省应急救灾资金及应急款项的准备和调拨工作。
  省民政厅:做好省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十六)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民政厅、省外事办、省台办、省侨办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等提供援助。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安排国际社会和境外人士提供的紧急救援。
  省红十字会: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十七)宣传报道
  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省级新闻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协调做好地震宣传工作。
  (十八)涉外事务
  省外事办、省委宣传部、省外经贸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旅游局和新闻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闽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对申请来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省外事办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要求处理,海关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领事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闽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闽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六、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七、建立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平时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建立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
  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
  (2)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3)通报重要震情和防震减灾工作情况。
  八、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对于一些虽未造成破坏但在当地产生严重社会不安影响的地震事件(如地震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强化地震宣传,保持社会安定。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制订的《福建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闽政办〔1998〕19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通告
  闽政文〔2005〕5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结合全省具体情况,对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依法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409号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活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禁止下列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
  (一)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三、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应设立保护标志,由地震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发布,具体组织设置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和地震部门举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五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地震志(1996-2005)

《福建省志·地震志(1996-2005)》

出版者:鹭江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历程,重点记述了1998年至2005年期间的变化。此外,文章还提到了福建省地震局承编了该志书,并提供了资料来源和引用的出处。同时,文章还强调了所有地震术语均为标准地震术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定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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