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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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地震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25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
分类号: D922.182.3
页数: 2
页码: 289-290
摘要: 本文章介绍了在1998-2004年期间,执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情况,以及后续执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情况。文章列举了五个具体案例,包括泉州地震台的地磁台、宁德地震台的测震点、邵武地震台的地磁观测台和测震点、以及莆田地震台的地震监测山洞,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问题。在这些案例中,省地震局依照相关法规与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协商,解决了监测环境受破坏的问题,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或产权置换处理。这些案例表明了法规在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表明了省地震局在维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方面的积极态度和行动。
关键词: 福建省 法制建设 地震监测设施

内容

1998—2004年,执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一、2002年泉州地震台的地磁台因监测环境受破坏而获搬迁赔偿
  2002年,泉州地震台的泉州地磁台,因晋江下游江滨大道无法按要求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外建设道路,破坏了地磁观测环境。省地震局依照《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与泉州市有关部门洽商,泉州市政府承担搬迁费640万元,将泉州地磁台进行整体搬迁。
  二、2003年宁德地震台的测震点因监测环境受破坏而获赔偿
  2003年,宁德地震台的测震点,受宁德东侨开发区道路工程建设影响。省地震局依照《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与宁德东侨开发区协商,宁德东侨开发区承担搬迁费25万元,新建宁德地震台的测震点。
  三、2003年邵武地震台的地磁台因监测环境受破坏而获搬迁赔偿
  2003年,邵武地震台的地磁观测台,因邵武市八一南路延伸工程项目经营部无法按要求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外建设道路,需要搬迁。依照《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省地震局与邵武市八一南路延伸工程项目经营部协商,邵武市八一南路延伸工程项目经营部承担搬迁费100万元,将邵武地震台的地磁观测台进行整体搬迁。
  四、2004年邵武地震台的测震点因监测环境受破坏而获赔偿2004年,邵武地震台的测震点,受邵武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影响。省地震局依照《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与邵武市市政部门协商,邵武市市政部门承担搬迁费13万元,新建邵武地震台的测震点。
  五、2005年莆田地震台的地震监测山洞因监测环境受破坏而获产权置换2005年,甫田地震台的地震监测山洞,因莆田市人防指挥所的建设工程破坏了其地震监测环境。依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省地震局与甫田市人防办协商,达成进行产权置换的处理意见:莆田市人防办负责在符合地震观测规范要求的山体开挖相等规模的新地震监测专用山洞,建成后将山洞及产权一并交付给甫田地震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地震志(1996-2005)

《福建省志·地震志(1996-2005)》

出版者:鹭江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历程,重点记述了1998年至2005年期间的变化。此外,文章还提到了福建省地震局承编了该志书,并提供了资料来源和引用的出处。同时,文章还强调了所有地震术语均为标准地震术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定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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