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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地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208
颗粒名称: 重要文件
分类号: K295.7
页数: 11
页码: 260-2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闽南地区综合防震减灾示范工程项目建议书、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重要文件。
关键词: 福建省 地震 重要文件

内容

闽南地区综合防震减灾示范工程项目建议书
  一、立项依据、目的和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36号文指出:“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我国是世界上蒙受地震灾害最为深重的国家,历史上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极其惊人。据专家预测,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处于地震活跃期内,九十年代中后期将步入高潮活动期,有发生七级及七级以上强震的危险性。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震带,与地震活动强烈的台湾省仅一水之隔。我省历史上多次发生过破坏性地震,近年来又小震不断、中强地震时有发生,水口水库诱发地震频繁。近几年来,闽南地区一直被全国地震会商会列为值得加强监视的地区,也一直作为我省防震减灾的重点地区。该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又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因此,做好综合防震减灾工作对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使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地震形势和经济发展等特点,我们建议把闽南地区(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作为我省和我国东部地区综合防震减灾示范区。从1995年开始,在“九•五”期间实施并完成“闽南地区综合防震减灾示范工程”,使闽南地区在本世纪末或稍长一些时间基本上达到“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其主要依据如下:
  (一)我省闽南地区位于著名的长乐至诏安断裂带南段,区内构造断裂纵横交错,地震活动强烈。据历史记载,1185年以来闽南地区共发生破坏性地震15次,遭受过一次8级地震、二次7级地震、三次6级以上地震的袭击。1604年发生于泉州海外的8级大震,使泉州府“楼铺、雉堞倾圯殆尽”,莆田兴化府“城中大厦几倾,乡间屋倾无数”。闽南地区是我省地震重灾区,也是我国东部地区的地震重灾区。
  (二)从九十年代开始,我省沿海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地震活跃期,1992年我省连续发生5次4.0级以上地震,除1次发生在龙岩连城((M=5.1级)外,其余4次都发生在沿海(莆田南日岛M=5.2级;厦门南海中M=4.5级,龙海县2次M=4.1级),去年9月16日又在东山东南海中发生7.3级大震,使闽南地区遭受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地震活动具有周期性、突发性以及成丛性等特点,我省沿海尤其闽南地区的地震活动将更趋活跃,地震形势是十分严峻的。
  (三)闽南地区是我省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金三角”区,厦门市还是全国著名的经济特区,这一地区人口密集,经济发展迅速,又是外资投向的重点地区之一。但是,这一地区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相当薄弱,而且区域地质构造复杂,城市和居民建筑物多建在冲积盆地的软土地基上。可以预计,如果在闽南地区发生一次中强地震,就可能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重要设施、高层建筑和生命线工程的增多,人口流向城市等,未来地震灾害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将大幅度增加。
  (四)闽南是我国著名侨乡和台胞祖居地,也是海内外著名的旅游胜地。八十年代发生于厦门、泉州的2次地震谣传事件,波及港、澳、台和东南亚,对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去年“9·16”发生于东山东南海中的7.3级地震,又引起了港、澳、台同胞的极大反响和关注。总之,闽南地区是个极其敏感的地区,闽南地区防震减灾工作做的好坏,不但会制约该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且在国际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省委、省政府、国家地震局以及各级地方党政部门十分关心和支持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省地震监测台网已初具规模,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第一手观测资料,培养了一支基础扎实、责任心强的技术队伍。此外,闽南各市、县地震机构基本健全;闽南三市及下属市、县都制订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了城市四级宣传网和农村三级宣传网。去年“9.16”台湾海峡7.3级地震发生时,遥测网、通讯网在快速定位和地震速报方面发挥了作用。在震感十分强烈、部分建筑物受损的情况下,群众情绪稳定,人员伤亡相对较少,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初见成效,具备建立综合防震减灾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把闽南地区作为防震减灾的示范样板区,具有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同时可以达到投资少、效益高的目的,并为其它地区的综合防震减灾工作积累经验,达到示范的目的。
  二、科学思路和目标
  防震减灾的科学思路是坚持以预防为主,走以监测预报为基础的综合防御的道路。主要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地震的监测预报:是其它环节的基础,要做好长、中、短、临的预报,改善和保护好观测环境和条件。
  (二)震灾预防:使闽南地区城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走向规范化,潜在险情和易受伤害的条件得到减轻,新建工程能基本上达到6级左右地震不倒或可修复,农村房屋也能大大减少灾害损失。
  (三)地震应急:在遭受6级或更大的地震袭击时,震情和灾情能迅速、准确地报送给各级政府,各级防震减灾领导、指挥机构能快速到位,迅速启动大震应急预案。生命线工程能基本不损坏或仅部分损坏并可快速修复,并能基本保证救灾的需要。
  (四)救灾重建:使人们具有较强的防震减灾意识,并基本具备自救和互救能力,震前能迅速动员起来,震后能自觉组织起来抗震救灾,社会秩序能迅速恢复稳定,人员伤亡大大减少,并能严格按照设防标准进行重建。
  在做好以上四个环节的基础上,使闽南地区在本世纪末达到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的目标。
  三、关键技术措施和实施途径
  (一)完善闽南地区地震监测预报、预誓和快速反应系统
  1.闽南数字化遥测台网建设。建立以厦门为中心的闽南地区数字化地震无线遥测台网。由一个中心站、二个中继站、七个遥测台组成,地震讯号集中由中心站统一处理、分析。二次数据通过短波数传至省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及泉州、漳州市地震局,并最终实现与全省其它台网联网,使闽南地区地震监测能力达到ML≥1.5级,在15分钟内向闽南三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提供网内和台网附近地区NL≥4.0级地震信息。
  2.利用GPS导航卫星监测福建沿海地壳运动。用最新的GPS导航卫星监测技术,在闽南地区建立6~8个GPS监测点(延伸到莆田、平潭),并且与台湾省同步联测,以监测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地壳运动的时空图像和应变场的时空图像特征,为中期预报提供定量指标。
  3.闽南地区地震前兆台站的改造和优化。将现有闽南地区4个专业台站和5个地方台站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向自动化、数字化发展,使闽南地区地震前兆监测能力有较大的提高。
  4.闽南地区地震无线通讯网的改善。将闽南地区市级地震专用无线电台纳入福建省区域地震通信网内并实现数字传输,建立以地市级电台为中心的县级地方通信网。由这二级通信系统组成的无线通信网络,为震情和灾情速报、抢险救灾指挥联络提供畅通的无线信道。
  5.建立闽南市、县二级政府与市、县地震局(办)的应急联络渠道,即建立地震应急专用通讯线路。一旦震情发生,该通讯线路能不受任何干扰,保持畅通无阻,使当地政府能及时掌握震情和迅速布置抢险救灾工作。
  6.配置地震灾害现场图像传真系统。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线路,在指挥机关即可得到在地震现场摄录到的传真图像,为政府领导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二)进行闽南地区地震危险性分析和震害预测,加强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和施工三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1.开展闽南地区地震危险性分析和震害预测工作。通过分批分期对闽南三市地震地质环境、岩土力学特性的详查和地震危险性分析,以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工程设施防震抗震性能的调查分析,划分出易受灾区、一般区和低地震烈度区,提出闽南地区不同地块、不同地质条件的地震动参数,为国土整治和开发利用及外商投资提供可靠的依据。
  2.依照有关规定对闽南地区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项目进行必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保证新建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能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和施工,达到抗御6级地震的水平。
  3.分期分批对厦、漳、泉三市现有房屋建筑物、工程设施、生命线工程进行抗震加固。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分工负责,对闽南三市区现有房屋建筑物、工程设施,尤其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性能和地震安全性进行详查或抽查提出抗震加固方案,逐步实施。
  4.制订闽南地区农村建房规范,加强对农村建房的管理与监督。有关部门对闽南农村民用房抗震性能加强调查研究,对不同地理位置、不同土质条件下的民用建房进行指导,对闽南石结构建筑进行抗震指导和提出加固措施。
  5.闽南地区高层建筑定期形变测量以及闽南三市之间的面上水准联测,按有关规定执行。
  6.闽南地区强震台网建设。在厦、漳、泉三市各安装若干台加速度强震仪,以取得闽南区域性强震加速度值时程运动曲线,为建筑设计提供更为可靠的抗震设防基础数据。
  (三)完善闽南地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絡
  在各级宣传部门的领导下,完善闽南城乡防震减灾宣传网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增加宣传内容,扩大宣传面,提高各级领导和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和抗震设防及自救、互救能力。重点宣传内容有:
  1.大力宣传防震减灾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
  2.加强对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
  3.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密集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中小学)的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提高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4.及时平息地震谣传,安定社会。
  (四)推进地震灾害保险事业,是增强社会防震减灾能力的有效途径,使震区的单位和个人能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最大程度地避免震灾对社会经济的震荡
  (五)加强省级防震减灾指挥系统建设
  为了保证闽南地区防震减灾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必须加强省一级的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及配套系统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并落实闽南市、县二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和闽南三市综合防震减灾对策。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以便当破坏性地震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2.成立省、市二级地震灾害评估委员会,建立闽南三市地震灾情调查和报告网络,以便一旦强地震发生时,能迅速、客观地向省政府、中央报告灾情,取得省、中央支援;
  3.改善全省防震减灾无线通信网;
  4.完善和落实全省及省各有关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5.建立和完善全省防震减灾数据库、计算中心和震情会商室;
  6.完善全省地震速报系统。
  四、组织形式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既是一项科学行为,又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工作体系。为此,建议成立“闽南地区综合防震减灾示范工程”领导小组,由省府领导和国家地震局领导分任正、副组长,厦、漳、泉三市领导和省有关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分工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地震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实施步骤和经费估算(一)实施步驟
  1.1995年:正式立项,设立领导组织机构,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分工负责的项目内容;分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领导对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完善整体实施方案。
  2.1996~2000年:分项目组织实施,完成一个验收一个。2000年底前对整体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总验收。
  (二)经费估算
  1.初步估算:1600万元,可按5年分期到位。其中:预研究经费60万元,实施经费1500万元,总验收经费40万元。
  2.筹资方式:闽南地区防震减灾示范工程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应当采取多渠道集资办法,主要由国家地震局、省政府及厦门、漳州、泉州三市政府共同出资,并努力争取社会上的经济实体的支持和赞助。
  福建省地震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996年7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8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学、地形变等综合研究后,预测场地周围未来一定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地震及这些地震对场地的影响,并对场地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提出意见。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稳定性评价等。
  第三条 省地震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直接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区6度以上(含6度)区域的下列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
  2.铁路干线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2万吨以上码头。
  (二)能源工程
  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上游的级挡水坝;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
  3.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或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千伏变电站。
  4.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5.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6.供水、供气、供热、贮油工程。
  (三)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的主机楼;
  2.大、中城市中容量2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微波通讯站、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楼。
  (四)其他重要工程
  1.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炼油厂、化工厂等大中型工矿企业;
  2.位于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以上的贸易、金融、宾馆等建筑工程;
  3.省、市、县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用房;
  4.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
  5.市(地)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手术室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出具科学、合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地震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部门,省地震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需要报请国家地震部门审定的.,由省地震部门转报。
  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核定的范围开展工作,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 在我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格证书,并经省地震部门验证,方可承担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与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有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擅自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地震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没有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证书核定范围、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报告无效,并由地震部门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地震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建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未设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减灾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震减灾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防震减灾需要保证资金和物资的投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的防震减灾功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地震监測预报与监測设施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管理。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分级、分类建设与管理的原则。
  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全省区域地震监测台网,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方地震监测台(网),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大型水库、核电站、大型企业以及重要的高层建筑可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建立承担特定监测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网),接受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予以指导。
  第八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闽台之间地震观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和地震观测数据信息交流。
  第九条 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法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籐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又属必须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征得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工作,适时向社会公告有关地震的震情和灾情。
  第十一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破坏性地震的中期、短期、临震预报及延期、撤销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在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报吿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禁止其他组织或个人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地震预报意见必须报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制定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规划和计划,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努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以及抗震加固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应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做好抗震设防工作。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作为抗震设防标准。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区6度以上(含6度)区域的新建城镇、经济开发区、交通工程、能源工程、通讯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工程类别的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抗震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对已建成的能源、交通、通讯等重要工程以及国家、省级重点地震监视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城乡居民中推行采用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逐步淘汰无抗震能力的住房;开展石结构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施工的检查指导工作,并督促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7月下旬举办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中小学普及防震减灾常识。新闻部门应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报道,涉及震情方面的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闽台之间防震减灾基础研究、实用技术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处于这一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增加资金和物资的投入,并对公民进行防震减灾基本技能训练,必要时组织防震演习。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震减灾综合示范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公安、教育、新闻等部门对地震谣传应及时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迅速澄清和平息谣传,保障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地震灾害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地震灾害经济补偿制度。
  第四章 地震应急与救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交通、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检查,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必要时,可以组织预报区内居民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组织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消防等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对社会生产、生活和救灾工作有重大影响的生命线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地震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现场监测工作;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将评估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跟踪震情,及时分析并提出震后趋势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生产自救、保险补偿、社会互助、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
  地震灾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际救灾援助。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和抗震设防标准负责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区实行必要的经济扶持和救助措施。
  典型的地震遗址,可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加以保护,并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防震减灾工作任务的;
  (二)保护或抢救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生命有功的;
  (三)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传递信息及时,明显减轻灾害损失的;
  (五)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防震减灾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
  (七)对防震减灾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二)截留、挪用、贪污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妨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
  (二)未征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擅自向社会扩散地震预测意见或制造、散布地震谣言,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地震志

《福建省志·地震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内容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地震构造背景、地震活动、中强地震、地展监测、震害防御、地震应急、地震科研、机构与队伍、地震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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