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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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船舶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03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U673.2
页数: 6
页码: 256-261
摘要: 本节描述了福建船舶工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财务管理发展历程,特别关注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船舶工业 财务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福建船舶工业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官办工厂经费由国家拨款,企业主要负责记帐结算,民办企业自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船舶工业肩负着战备支前任务,主要工厂归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前线部队管辖。在财务管理上实行统收统支的“报帐制”,按计划开支,凭单据报销,企业一般都只有1~2个财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收支及报帐,没有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1958年,福州军区将船厂移交地方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国营工业会计制度”,各厂建立了财务股(科)等财务机构,配备了专业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开始起步。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财务机构被撤消,合并到生产办公室,人员下放,各厂专职财务人员由几十人减到2~3人,批判了借贷记帐法,实行增减记帐法和收支记帐法,财会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出现了消耗无定额,成本无核算,物资损失,资金浪费的混乱现象。1978年后,通过企业全面整顿,清产核资等一系列工作,逐步恢复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1982年8月,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成立后,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规章制度,省船舶工业公司设立财务部(处)、工厂设财务科、车间设核算组,形成三级财务管理网络。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方面,建立健全会计凭证、报表、核算、定额、考核、计量验收、原始记录、物资盘点等各项工作,并结合贯彻经济责任制强化成本和资金管理,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重视人才培养,开办会计人员培训班,持证上岗,提高财会人员素质,福建船舶工业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资金管理
  (一)固定资金
  1959年,全省船舶工业系统固定资产原值仅541万元,1965年为736万元,1976年1855万元,1985年5720万元,1990年上升到7411万元(不含省属以下船厂)。
  固定资金的来源,在50~80年代初,福建船舶工业固定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对企业基本建设的投资,其次为技术革新、科学试验费拨款以及更新改造资金等,不论是投资或拨款,工厂要在年前编制计划报主管厅、局审核、平衡、立项、批准。通过建设银行拨款,并由银行监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之间调整要经过上级批准。1983年拨改贷后,投资主要靠贷款,企业提出计划报省计委立项,银行审查可行性报吿和还贷计划后批准执行。
  固定资产标准,在50年代是购买单价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列为固定资产;60年代后改为购买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列为固定资产;90年代又改为小型企业购买单价在800元以上,大、中型企业购买单价在1500~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在固定资产管理上,1958年开始,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时建立有明细帐,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实物管理部门建立与财务部门相适应的台帐,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并查明盘盈盘亏的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要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报废,要收回残值。固定资产调拨在1978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无偿调拨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1979年7月1日起,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
  固定资产折旧,在1983年以前是采用单项折旧,按每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1984年以后改为综合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率,一般综合折旧率在5%左右。1987年后,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改为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各厂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测算表、报省船舶工业公司审查,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审核同意批复后执行。
  对折旧基金的管理,1966年以前,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1967~1977年,改为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1978年以后,改为上缴财政50%,主管部门20%,企业留用30%;1983年,固定资产投资拨改贷后,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至1990年不变。
  (二)流动资金
  1983年,福建省国有造船工业(不含省属以下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为3527万元,1990年上升到11935万元,其中定额流动资金为7502万元。每百元产值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1983年为157元,1985年124元,1990年76元。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1990年为324天,比1983年缩短133天。
  流动资金的来源,一是国拨流动资金,二是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三是银行贷款,四是预收货款。国拨流动资金,1985年为1141万元,1990年为1195万元,占流动资金总额的10%。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985年为276万元,1990年为645万元,占流动资金总额的5.4%。银行贷款,根据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核定额,扣除以上两项资金后,由银行提供定额贷款,当企业资金使用很大,超过定额贷款时,银行可提供超定额贷款,但利率高于定额贷款,且贷款期短,企业一有资金即须归还。预收货款,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生产周期较长的造船、建筑、大型钢结构制品等部门可预收货款的规定,在订货合同中经过谈判确定预收货款的条件和比例,一般国内造船分四期付款、合同生效开工时付20%,产品上船台后付20%,船下水时再付30%,余30%在船舶交货时一次结清。建造出口船舶,国际市场预收款较严,以造德国船为例,合同签订后付总造价的5%,开工时付总造价的10%,船舶上船台时付15%,下水时付20%,余50%在船舶交货时一次付清,但东南亚及南美洲付款条件较差。
  建造出口船舶一般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为了能灵活运用外币汇率,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必须拥有出口权和外汇结算帐户。1987年,福建船舶工业公司在厦门市成立厦门船舶进出口公司,从此,福建造船业有了福、厦两个外贸单位,有了自己的外汇存款帐户,可以随时兑换外币,提高了资金效益。
  在流动资金和流动资产管理上,从50年代末开始,对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流动资产设立总帐及明细分类帐管理,采用计划价格核算,财务科与仓库共管一套明细分类帐。仓管员管实物数量,财务科管金额,每月仓库把进料、领料、结存的帐单送财务科核实签收,每月调整材料差异一次,这种管理办法一直延用至1990年。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50年代至70年代,采用“五五”摊销法,即购物时摊入成本50%,还有50%列入在用低值易耗品,待报损时再摊入成本费用,80年代后改为一次性摊销。低值易耗品由于实物量多、品种繁杂、消耗量大,一般设帐外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实行科室、车间、个人三级管理,工作调动要移交,丢失要赔偿,以保证财产完整无缺。对盘盈、盘亏、报废的物资,单项金额在3000元以下由企业自行处理,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下报省船舶工业公司审批。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专用资金
  企业专项资金来源一般有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折旧基金;从工资总额或利润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基金、奖金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上级拨入的专款。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起,财政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段管理的体制。在企业内设置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开始形成由企业管理的专项基金。“大跃进”时期,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按规定从所实现的利润中留一部分自行安排,留成中大部分用于生产方面,小部分用于福利和奖励方面,1962年,停止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下放,财权相应下放。1967年以前,企业折旧基金全部上缴财政,从1967年开始,企业折旧基金留给企业用作企业固定资产和设备更新改造。197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改变了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办法,将基本折旧基金的50%留给企业,50%上交给国家财政,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各部门安排用于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设备改造(1979年1月国家决定将上交国家财政的50%中的20%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上交地方财政或中央主管部门安排使用)。1978年11月国务院规定,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和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指标及供货合同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以及发给职工劳动竞赛奖金。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另外,在医药费和福利金方面,1960年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医药费,2.5%提取福利金;1965年提取5.5%的医药费,2.5%的福利金;1970年医药费和福利金共提取10%;1975年为11%。70年代以前,福建省船舶工业企业利润全额上交财政,亏损拨补。
  1982年8月,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成立,1983年,省财政对福建造船工业实行全额拨补亏损。1984年,开始实行亏损包干,当年拨补亏损250万元。1985年拨补150万元。1986~1991年每年固定拨补60万元。此后,实行营利不交,亏损不补和营利上交15%~33%所得税的办法。
  1985年,企业营利上交15%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70%留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30%留给企业作为奖励金及工改基金,1990年改为营利上交15%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10%的调节基金后,40%留给企业作生产发展基金,45%留给企业作为奖励金,15%留给企业作为福利金。1988年末,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系统各项专用基金结余数为247万元(其中,生产发展金余128.7万元,大修金余41.1万元,奖励金余53万元,福利金余22.2万元),1989年度,各项专用基金支出数为1295.9万元,其中:应交能源交通金及预算调节基金291.8万元,留利转作流动资金98.4万元,技改投资支出387万元,大修理支出108万元,职工奖金性支出239.2万元,职工福利开支168.4万元。1989年末,各项专用基金帐面结余资金为431.5万元。1990年末各项专用基金帐面结余资金为866.60万元。
  二、成本管理
  (一)成本计划管理
  1959年,国家颁发成本核算条例,全省船舶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开始起步,但由于在计划经济年代,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受“大锅饭”思想的影响,企业成本观念不强,重生产进度轻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管理制度不严。“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造船行业成本核算受到冲击,陷入混乱局面。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要求产品高质量,低造价,成本核算得到重视。
  70年代末,福建造船工业开展成本计划管理工作,实行二级核算(厂部、车间)、三级管理(厂部、车间、班组)。首先是抓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定额管理制度,制订出既有一定的先进性、又有为生产者所接受的工时定额和原材料消耗定额,并在实际生产中不断地给予修订,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材料利用率。二是抓好原始记录,按人、按机床、按工件、按船设置原始记录,分别记录每个工人完成的定额工时及耗用的实际工时,每台机床实动工时、完成定额工时以及维修保养时间;每个工件各道工序加工时间;每个车间对每艘船舶投入的实动工时和完成的定额工时。三是搞好厂内物资计划价格制定,按材料品种规格、型号(牌号)逐一计算综合量的平均价,作为计划价格,以保证成本计算的正确性和可比性。
  在不断改进完善成本管理基础工作的同时,开展成本计划管理工作。对企业管理费根据工厂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按照谁用什么钱,谁就管什么的原则,通过预算控制指标管理,如行政科分管低值易耗品和绿化费、修理费;办公室分管电话、电传、小车及招待费、会议费;质管科负责检验费等等。年前,各科室编制费用计划,经财务科审核,厂领导批准后确定计划指标,交有关科室执行。费用计划季度间可调剂使用,超计划要说明原因,作追补计划,并经厂领导批准。企业管理费年终摊入成本。
  对单船成本管理,工厂制定了工程号、派工单、材料限额发料、工时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设计、生产、工艺部门制定材料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编制施工单下发有关生产车间、科室和仓库,根据施工单仓库实行定额(限额)发料,并按产品名称、工程号登入物资明细帐。钢材利用率按不同类型船舶要求,分别达到85%~90%,余料进行二次利用或组织退料。对工时定额,根据工人完成的工件来统计定额工时,以完成的定额工时数,按照成本核算规程规定的结转法、分步法、分批法将有关费用计入单船成本。为了控制单船成本、工厂、车间建立有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会,对每单船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分析、控制,找出差距、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班组经济核算
  60年代,马尾造船厂、省渔轮修造厂、上游造船厂、厦门造船厂等本省较大的造船企业,都实行过班组核算,发动广大群众进行民主管理,开展增产节约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班组核算中断。1978年后,在企业全面整顿中,班组核算又得到恢复和发展。
  班组一般设有计划、统计、核算、材料、安全、考勤、检验、技术等8大员,各负其责。核算内容有:产量、产值、定额工时、实动工时、质量、原辅材料、燃料、动力、工具消耗、设备损耗、返工、报废损失、收旧利废等指标。核算形式有:同工种之间(或岗位)核算;按班组核算;按设备(或机台)核算;按每批产品核算;按节约项目核算等。核算方法采取:建立班组核算台帐,用图表定期公布核算结果,在班前班后会开展经济活动分析,表扬好人好事,把班组经济核算与岗位责任制和劳动竞赛评比结合起来的方式,此核算基本内容与方法延用至1990年。
  三、财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船舶工业的财务监督,主要依靠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以财务制度为准则,以国家的财务法规、上级的文件规定为依据,对企业的各项开支进行审核监督,同时不定期开展财务大检查。60年代初,省财政厅还向马尾造船厂、省琯头水产造船厂派遣了财政驻厂员,了解企业的生产状况,对资金使用情况、投向效果等进行监督,这些财务监督办法一直延用至80年代初。
  1983年国家建立审计总署,1985年,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根据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60号《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决定成立审计处,配备兼职干部,直属工厂成立审计科、配备兼职干部3~5人。1987年,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审计领导小组成立,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成员有财务处、科技规划处、生产处等部门负责人。1988年3月,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审计处改为监察审计室,任命专职室主任1人,专职工作人员1人。同年7月,聘请兼职高级审计顾问1人,内部审计员6人,形成了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和直属工厂两级审计网络,财务监督工作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的审计轨道。1986~1990年福建省船舶工业企事业内部审计情况详见表10-8。
  福建省船舶工业内部审计实行上一级审计下一级的制度,年度审计计划经省船舶工业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省审计局(厅)审批后,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年审计单位覆盖面达85%以上。财务收支审计每年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和年终会计结算结合进行。本着“一审、二帮、三促”的方针,在审计工作中还帮助被审单位,特别是新成立的子公司、设计院等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改变了过去会计科目设置不准,账务较乱的状况。
  承包经营审计每年进行一次,针对承包经济指标,对本期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年终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及评议意见提供给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承包考核小组和企业领导作为对承包经营者测评的依据,并给予公布,兑现奖惩。1989年起,还对清理撤销的子公司实施4项承包经营终结审计,并参与清理后的债权、债务、资产等移交工作,以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
  对离任的企业法人代表实行离任审计已形成制度。查清债权偾务,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摸清家底,分清经济责任,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同时将专项审计与审计调查研究工作结合进行。1987年,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纪委、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共同合作办理经济专案,以审计为主实施专项审计,查出有经济问题的2人,违法所得金额9万元。至1990年,福建省船舶工业共完成审计项目80项,其中:1986年4项,1987年9项,1988年16项,1989年27项,1990年24项。通过审计监督收回多年未结应收账款500多万元,并完成专项审计调研8项,写出调查报告,提出了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材料成本核算、营业外收入资金管理等各项建议和改进意见。1986~1990年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经年度审计完成财务指标情况详见表10-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船舶工业志

《福建省志·船舶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的发端,下限断至1990年,附录内容断至1997年。记述了福建古代、近代和当代船舶工业,包括交通运输、渔业、盐业等船舶的建造、修理及配套制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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