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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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船舶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03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分类号: U673.2
页数: 16
页码: 228-2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设立船舶工业管理机构始于三国时期,历经多个阶段,包括官营、民营造船业和“官召商营”等形式。
关键词: 福建省 船舶工业 管理机构

内容

一、机构
  福建省设立船舶工业管理机构始于三国时期。三国吴景帝永安三年(260年),以会稽南部设立建安郡,福州属于建安郡。孙吴政权于建衡元年(269年)在今福州设置“典船校尉”,管理造船。同时,在今霞浦县、连江县设立“温麻船屯”(造船厂),征召工匠,大量造船。许多罪人被遣送到此造船。晋代,沿袭三国时期的“既有典船校尉,又有温麻船屯”的管理体制。从宋代起,朝廷在泉州设置“福建提举市舶司”,负责船舶事务管理,后移置福州。明洪武二年(1369年),沿袭宋制,复设市舶司于泉州。明初,福州三卫各置一船厂(左卫船厂在庙前,中卫船厂在象桥,右卫船厂在河口)。景泰年间(1450~1456年),镇监戴细保建议将福州三卫船厂合并为福州战船厂,于福州府城东南河口设署,归福建都指挥使司管辖。明政府每年委派专职指挥一员,提督修造战船。在福州制造“册封舟”,则归福建布政使司统理,制造盐船归福建盐转运使司统理。隆庆元年(1567年),战船工场改设于桔园洲。工场规模很大,除福州府属的小埕澳水寨外,“更烽火、南日、浯屿、铜山四寨,不隶福州卫亦造舟于此”,所以又称“五水寨造船厂”。其中,烽火门水寨属福宁州,南日山水寨属兴化府,浯屿水寨属泉州府,铜山水寨属漳州府,这三府一州加上福州府,即包括了福建省全部沿海地区的官营造船业及其管辖机构。
  明代,福建除官营造船业外,还有民营造船业,分布甚广、厂家甚多。明政府对民间造船业实行严格控制,多次颁布“海禁”政策,限制建造海船。永乐二年(1404年),成祖再次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民间海船悉改为平头船,所在省、司,防其出入”。民营造船业多系违禁,难见记载。福州地区,已确知的“福州府属县沿海奸民”自行设厂造船的地点,有海口(福清)、松下、广石(长乐)、琅岐(闽县)、洪塘、南台(省城)等。但因屡禁不止,故福州民营造船业的发展持续到明、清鼎盛之期。
  除了官营与民营造船业外,福州地区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特殊的类型,即在受严格控制的盐产销中,采取“召商造船”的形式。制度规定,“(福建)南路官盐专备福州所属及省城内外官民食用”。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由于生产关系某些深刻变动的影响,福建盐运使姜恩“议详巡按福建监察御史(金杨)”,“批允于(福州)南台新港口建立分司,召商造船”。所造船舶规定形制,梁头阔二丈五尺,长七尺,深八尺五寸,装正引盐五十引,余引一百引,每引一千三百斤。也就是每条船载货量为二十万斤左右。到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又有商人陈世贤等佥呈打造牛船20只,每只装正引十引,余引二十引,耗盐六引,火食盐三引,共三十九引,载盐五万七百斤。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又改载重量为六万六千斤。此外,还有“船户蔡复兴等佥呈打造剥(膊)船,代商下场装盐”,有“商施甫、郑文与蔡复兴等合造剥(膊)船八只,每帮样船二只”。这里,在政府专卖盐的生产、运销中,召来这些商人如陈世贤、施甫、郑文等以及船户如蔡复兴等造船,用的是商人私有资本,但所造之船形制要按官府严格规定,造什么船要有“佥呈”报批手续,造出来后只能用于官办盐业运销。这样的造船业,我们把它称为“官召商营”的一种造船业。它在明代中国其它地区的造船业中,尚属罕见。这些盐船制造业则归福建都转运盐使司统理,该司设在福州。在福州制造“册封舟”则归福建布政使司统理。
  清朝立国之初,统治阶级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从顺治十三年(1656年)开始厉行“海禁”,严格规定“寸板不许下海”和“片帆不准入口”;尤其为了打击郑成功所部抗清复明的活动,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开始在福建沿海推行“迁界”政策,强迫福州、兴化、泉州、漳州和福宁五府州的沿海居民内迁,远离海边,并设置所谓“界线”,对胆敢“透越”者施以斩首。“海禁”和“迁界”措施沉重地打击了福建造船业,致使自宋元明以来已十分发达的福建造船业一片凋零。及至康熙十九年(1680年),清廷解除“迁界”,二十三年(1684年)又废止了“海禁”政策,仍未放任民间造船,而是对民间造船实行了比明代更为严格的管制。福建地方政府秉承清中央政府的旨意,制定规例,对民间造船加以控制,其具体措施四项:一是实行申报制度。福建地方政府明确规定,“凡沿海各县居民造报商、渔船只,定例赴地方呈明,讯取澳甲、户族、邻保各供,十船互保甘结,详奉批允”。即凡需要建造船舶者,必须事先向所属县衙提出申请,报明船户、所造船舶类型、形制和用途、资本来源、造船地点、日后雇请何人为水手,以及开列所需各类造船物料和数量,并由铺户、邻里、族人、造船工匠和另外9名船户提供担保,经查确系无误后,方允许置造。如果跨府、州、县造船,则申报手续更为复杂:“定例隔县别府之人欲造船者,必于各该州县呈明查确,该州县申详督、抚各宪,转饬沿海造船之地方州县成造。”首先要获得原籍县衙的批准,然后再依照规定向造船地点所属县衙申报。否则,即属越境造船,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至于需要在国外造船的,按规定,“福建商船往番置造船只,应向厦门同知衙门给照前往夷邦置造”,由厦门海防同知衙门统一审批办照。从嘉庆《福建沿海航务档案》所收编的部分申报造船的案例来看,其手续十分繁琐。二是推行“料照”制度。福建地方政府控制民间造船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垄断造船物料,规定造船者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料照”,凭“料照”购料造船。规例要求:“闽省福、兴、泉、漳、福宁各府属濒临海洋,民多操舟为业,所有置造大小船只,向定章程均须赴地方官呈明,由县取讯该船户,澳甲、保邻人等供给,给予‘料照’。将应用某某料物逐一开载,通详奉批后,方准购料置造。”即凡申请造船者,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将所需物料种类及其数量报明,待官府审批同意其造船后,才发给“料照”购料兴造。所有“料照”都有物料种类和数量的限定,规定“请造大小船只购买物料,应有定限”。官府根据申报者拟造船舶的大小酌量审批物料,以防违例造船。如嘉庆十二年(1870年)同安县一例申报造船案,申报者就将所需各类物料及其数量逐一开列,除了列出各部件所需松、樟、什木等木材的数量外,还申请“铁钉二百斤、网纱二百斤、桐油二百斤、黄麻一百斤、棕丝一百二十斤”,并由造船工匠出具甘结,证明“所开料件倶系实需应用,并无浮冒”。同时,经官府审查认为“此系新造船只,料件照后开数”,于是,才获批“料照”。其审批不可谓不严格。“料照”还有府州县之别,即由某一府、州、县审批发给的“料照”,规定只能在该府州县境内购料造船,不准越境使用。否则,即属“越领‘料照’”。嘉庆十七年(1812年),马巷船户陈大才请领马巷“料照”而后赴厦门购料造船,被批斥属违例。这一规定被认为为了防止所谓“影射造船”。福建地方政府不仅在造船购料这一环节上控制造船物料,对日常行船过程携带物料也严加约束。为了防止船户载运造船物料往外洋私造船舶,同时又鉴于船舶在外海航行时随时需要修理,于是就规定:“大船许带铁钉六十斤、油灰六十斤、棕丝五十斤、黄麻八十斤;中船许带铁钉四十斤、油灰三十斤、棕丝三十斤、黄麻六十斤;小船许带铁钉二十斤、油灰二十斤、棕丝二十斤、黄麻四十斤。”此外,福建地方政府还规定,船舶造竣必须缴回“料照”,为的是防范船户利用这一“料照”“影射置造别船”。很明显,上述福建地方政府控制造船物料的一系列措施,其目的就是掐断私造船舶的物料来源。三是限定船舶形制和实行验量制度。清廷虽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废止了“海禁”,但是,不仅没有放任民间造船,而且,对船舶的形制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商船只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倶发边卫充军”。这一规定也就成为福建地方政府制定相应法规的依据,凡商船均以双桅、梁头一丈八尺为限,并在下发的相关公文中反复重申这一限定。直至嘉庆十二年(1807年),仍规定“新造、折造商船梁头,均以一丈八尺为率,毋许再行私造宽大”。清朝政府对于渔船形制的限制则更为严格。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限定渔船只能用单桅,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鉴于福建沿海居民“以海为田”,需要“讨海为生”,因此,不得不放宽对福建渔船的限制,“桅之双、单,并从其便”,不过梁头仍以一丈为限。福建地方政府出于对商、渔船课税的需要,依照船舶的形制大小,把所有船舶划分为上、中、下三则:凡梁头七尺以上为上则船,七尺至五尺为中则船,五尺至四尺为下则船。上则船由海关征税,中、下则船归各县征税。梁头四尺以下称小艇,免予征税。由于船舶尺寸大小既涉及是否违例造大,又关系着船税的征收,因此,福建地方政府,把握住每一艘船舶的大小尺寸就显得十分重要,其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对船舶进行验量。验量船舶也就成为控制民间造船的重要环节之一。按规定,船舶“一经完竣,呈请地方官验量实在船头”,“验明梁头、船身长阔丈尺”。既验量所造船舶是否违制,同时把验量结果登记在“牌照”或“船照”上,以作为日后课税的依据。这是一项定制。福建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对船舶的验量,从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就不断完善验量的方法。及至嘉庆十二年(1807年),进一步重申:“嗣后新造、折造大小船只完竣,地方官亲诣查验,必须照议自含檀与船傍内面左边接连之处起丈,至右边船傍内面接连之处止,实在若干长短,据实开填照内,不得假手吏胥,以致该船户等藉端影射,而违奏定章程。”毫无疑问,对船舶加以验量是官府对民间造船实行监督的一项主要措施。嘉庆十五年(1810年),马巷船户陈进发等委托厦门全胜、联兴和聚利商行建造6艘商船,经官府派员验量,结果为造竣的4艘船均违制,最大的梁头达二丈零八寸,于是被迫依例“将船拆改削小”。封建政府对船舶形制的限定管制由此可见一斑。四是推行“牌照”和“船照”制度。福建地方政府规定:凡梁头七尺以上船舶由海关发给“牌照”,七尺以下则由辖县发给“船照”;所有船舶都必须持有官府发的“牌照”或“船照”,方准在江海行驶。这实质上也是封建政府防范民间私造船舶的措施之一。依照规例的要求,申报建造的船舶造竣后,船户呈报县衙,“该地方官亲赴验明油饰刊书、舵水年貌,方准给照行驶”,即一方面验量船舶尺寸,另一方面由所雇各水手及铺户、邻里、族人再一次出具甘结,予以担保,证明“确系良善”。履行上述手续后,才能发给“牌照”或“船照”。按规定,“牌照”或“船照”统一由船户原籍官府发给。获准越境造船者,造竣后由造船地点官府派人“给护回籍领照”。如“别县商民赴闽县造船,……成造工竣,由闽县给护回籍,一面移知原籍换领牌照”。船舶买卖过户易主的手续较为繁锁。依照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制定的商、渔船只买卖立定章程的规定:船舶“买卖交换之时,必得彼此关查。买船处所州县,先须查明得船之人来历,如果实系土著良民,即关会卖船处所查明,方许具详奉宪批准之后,再行改烙给照”。据嘉庆《福建沿海航务档案》载,嘉庆年间,广东潮州府澄海县船户吴启万因生意亏本,拟将船舶转售同安县洋船户和振万。同安县衙接获换照申请后,一方面查明吴启万的身份,一方面派人验量船舶,并由铺户、澳甲、里长、族长、邻里为和振万提供担保后,方许易主换照。福建地方政府把所有船舶都注册在案。除了海船之外,内河船舶尽管“向听自造驾驶,并不经官查验”,但是,其行驶同样需要船照。“牌照”或“船照”还不时进行更换,以渔船为例,规定“采捕一年期满,赴原籍换照,逾限不换,不准出洋”。
  除了上述条规之外,福建地方政府还规定:“不遵例报官私行偷造者,责四十板,徒三年;失察之州、县、汛、口各官降一级调用。”这一处罚条例也是福建地方政府防范民间私造船舶的措施之一。
  雍正三年(1725年),福建地方政府分别在福州、漳州和台湾开设3所船厂,负责海防用船的修、造。其中,福州船厂由粮驿道和兴泉道轮年监修,漳州船厂由汀漳道负责,台湾船厂由台湾道负责。雍正七年(1729年),鉴于福州船厂的部分造船工匠是由泉州府调派,道远不便,于是,另外设置泉州船厂,由兴泉负责,承修金门、海坛二镇战船。乾隆元年(1736年),由于漳、泉二厂承修战船数量不均,福建地方政府从原由漳州船厂承修的战船中分出36艘,拨泉州船厂承修,同时考虑到这些战船更靠近厦门,因此,将泉州船厂移设厦门。清军入闽不久,曾在厦门设置过军工战船厂,后废(乾隆元年所设船厂就在旧址附近)。
  同治五年五月十三日(1866年6月25日),闽浙总督左宗棠奏准创办船政,清政府直接任命沈葆桢为首任船政大臣,并设船政衙门办事机构,办理有关造船奏批事宜,直接管辖合扰厂、轮机厂等13厂和求是堂艺局(船政学堂)。
  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中华民国成立。民国元年(1912年)2月,船政改称福州船政局,归属福建地方政府管辖。翌年10月,北洋政府海军总长刘冠雄来闽视察,即将船政局改归海军部。厦门造船厂原系外资企业。民国8年(1919年),福建省督军李厚基赎回厦门新船坞公司,改称福建厦门船坞。民国11年(1922年),北洋军阀攻占厦门,接管福建厦门船坞,归属北洋海军系统。民国13年(1924年),厦门船坞移归民国政府海军部管辖,称海军福建厦门船坞。民国16年(1927年)5月,福建省建设厅成立,曾先后设置验船处、船舶管理处、公路船舶管理局、运输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管理全省船舶修造事宜。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渔业管理局成立,渔船归其管理。民国31年(1942年),福州光复,成立福建省建设厅渔业管理局。民国33年(1944年),福州船政局撤销。此外,全省各江河流域船舶,则归县主管机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面临解放台湾的形势,福建省主要船厂为福建前线部队管辖。1949年,厦门原有造船厂隶属华东军区海军司令部,福建马尾造船厂于1954年归福建军区后勤部船管处管辖。
  1949~1955年,福建前线部队接管船厂并实行军管。在福州组建流动修船厂(抽调船厂技术骨干和工人组织修船分队,随部队修理船艇),并在厦门市鼓浪屿等建立修造厂,同时接收海军厦门第三造船厂。1951年,福建省支前司令部成立公营福建水运公司,并在上渡建立造船厂。1953年福建省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厂、二厂、三厂和上渡造船厂正式合并成立上游船舶修造厂。1954年,28军流动船厂迁入原马尾造船所厂址。这些船厂主要承担支前任务,修理炮艇和公安艇等业务。
  1956~1958年,中国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福州市交通局把分散的68家造船手工业户组织起来,组成公私合营福州船舶修造厂。1958年,福建前线部队所管辖船舶企业逐渐移交地方交通部门管理。福州军区厦门第二修船厂,海军厦门103厂与厦门地方国营第一修船厂合并,成立国营厦门造船厂,归属厦门市机电工业局;福建省港务局下游船舶修造厂并入福州军区修船一厂成立马尾造船厂,归福建省交通厅管辖。县级以下地方修造船厂20多家,也分别归属县主管机构:交通局、航管局、港务局、工业局等。此时期,水产系统的船舶修造厂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1959年10月,恢复福建省水产局(为省政府直属局),地、市、县水产局也先后调整恢复,统一管辖水产系统的修造船厂。厦门水产机修造船厂、连江县水产造船厂、云霄县造船厂、福鼎县水产造船厂、诏安县水产造船厂、东山县水产造船厂、平潭县渔轮修造厂、惠安县造船厂、漳浦造船厂均隶属当地市、县水产局(科)管辖。1958年,福建省水产局筹建福建省水产机器造船厂(连江琯头镇塘头村),1960年后改称福建省水产造船厂(省水产局直属管理)。1963年,厦门水产机修造船厂与马銮造船厂合并,改称厦门水产修造船厂,1966年改名厦门水产造船厂。
  1965年,福建海军基地舰艇修理部创办海军4807厂(现福安市下白石镇白马造船厂),主要承担海军舰艇小修任务。福建沿海水警区管辖的修船所,主要承担海军艇船小修任务。
  1966年,福建上游船舶修造厂、马尾造船厂归福建省航管局管辖。1969年,马尾造船厂收归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管辖,上游船舶修造厂第三车间与省琯头水产造船厂并入马尾造船厂。1970年,厦门造船厂隶属于厦门市交通局管辖。1976年初,福建省渔轮修造厂(原省水产造船厂)、三沙渔业公司造船厂归福建省水产厅管辖。1980年5月,厦门造船厂划归厦门市机械工业局管辖。
  1982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为厅局一级机构,隶属省经济委员会领导。公司直接管理马尾造船厂、省渔轮修造厂、厦门造船厂、上游造船厂。厦门水产造船厂仍归属厦门市水产局管理。省船舶工业公司实行工业与贸易、军品与民品、造船与修船、科技与生产相结合的方针,并担负全省船舶工业生产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的行业管理职能。
  二、队伍
  福建造船业历史悠久,从三国时起,向社会征召工匠进场大量造船。至隋唐五代,福建造船业在东南沿海一带颇负盛名。宋元时期,福建成为全国最主要的造船基地之一,职工队伍便逐渐形成。明清时期,古代造船传统工艺闻名于世,造船技术队伍开始逐步成长。
  福建近代造船工业职工队伍始于19世纪五六十年代。咸丰八年(1858年),英商在厦门设船坞公司雇用来自上海、福州及厦门本地造船员工200多人。同治五年(1866年)船政成立,同治七年(1868年),船政所属厂、所大部分建成,新兴的船政拥有员工近3000名,先后雇用外国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达52人之多,为全国洋务企业之最。其普通工人则从受雇于外轮以及广州、上海、宁波的工厂中招雇,大量从福州郊区雇用农民当工人。他们分别被称为“粤匠”、“宁匠”和“福匠”。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船政停办,员工锐减至740人。
  民国元年(1912年),船政归福建省辖,改称福州船政局,员工人数增加至2757名,其中:模厂160名,铸铁厂160名,船厂15名,铁胁厂800名,拉铁厂400名,锅炉厂350名,帆缆厂80名,轮机厂360名,储炮厂2名,电灯厂10名,户储所120名,飞机工程处300名。
  民国15年(1926年),福州船政局改称海军马尾造船所。民国16年(1927年),员工减至1200名。此后,由于民国政府实行财政紧缩政策,马尾造船所经费更加困难,生产萧条,民国21年(1932年),员工再次锐减至300名。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造船工人大量遣散、流失。至福州解放前夕,马尾造船所原有训练有素的造船职工队伍基本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造船工业得到恢复、发展。1951年,在船舶制造部门工作的职工有近千人,1956年增至2475人。1958年,福建前线部队管辖的船舶企业逐渐移交地方交通部门管理,福州市交通局把分散的68家造船手工业户组织起来,组成公私合营福州船舶修造厂。在“大跃进”形势的推动下,福建造船工业职工队伍有很大发展,仅马尾造船厂、厦门造船厂、上游船舶修造厂和福州造船厂(省渔轮修造厂前身)就有职工3941人。
  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暂时困难,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福建造船工业生产大量压缩,基建下马,职工队伍精简至2988人。
  1972年,福建骨干船厂被列入原国家六机部(现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协作厂、归口厂,大多数造船任务由六机部列入计划安排,所需原材料、计划分配设备和主要配套件由部统一订货调配供应,企业生产发展较快,职工队伍又有增加,1978年达到4982人。
  1980年,全省修造船工业职工包括地区船厂及省属船厂为10177人,其中属交通系统的为6514人,属水产系统的为3663人;从隶属关系来分,省属船厂有5961人,地方船厂有4261人。
  1983年,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直属马尾造船厂、省渔轮修造厂、厦门造船厂、上游造船厂等企业共有职工5343人。福建船舶工业公司成立后,充分发挥专业公司的作用,统筹规划、行业指导,促进全省造船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职工队伍素质也有明显提高。1990年,全省修造船工业企业达100家,职工13517人,其中省船舶工业公司直属系统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共5271人,占全省造船工业企业职工总数的39%。其构成为工人4270人,干部1001人,专业技术人员831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583人)。从文化程度看,大、中、专毕业生占职工总数的20.6%,高中文化占24.2%,初中文化占43.2%,小学文化占12.2%。在工人中,技术工人占87%,在技术工人中,初级工占16.5%,中级工占56.9%,高级工占26.6%,平均技术等级为4.9级。在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35名,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6%,工程师204名,占35%,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252名,占43.2%,助理工程师以下344名占59%。
  1983~1990年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系统职工队伍状况见表10-1。
  附 福建省主要造船企业简介
  一、马尾造船厂
  马尾造船厂始建于清同治五年(1866年),是一家历史悠久的造船企业。
  清同治五年(1866年),闽浙总督左宗棠出于建设近代海军,奏请朝廷批准在福州马尾创办近代造船厂,并在马尾设立总理船政事务衙门,又称福建船政,作为该厂造船的管理机构。同年十月十七日(1866年12月23日),船政工程全面动工兴建,奠基时厂地增高五尺以防海潮。左宗棠筹办后,不久即调任陕甘总督,同治六年六月十七日(1867年7月18日),由原江西巡抚沈葆桢继任船政大臣,署理船政。
  同治七年七月(1868年8月),大部分建筑落成。船政厂、所建成的有:工程处办公所,绘事院、模厂、铸铁厂、船厂(舢舨厂、皮厂、版筑所)、打铁厂、拉铁厂(轧材)、轮机厂(合扰)、水缸厂(锅炉)、钟表厂、帆缆厂、储炮厂、广储所(储材所)、砖灰厂、船槽、船坞,史称十三个厂(即车间),还建有东、西考工所,前、后学堂,艺圃,占地面积400余亩,规模宏大,工人人数达二三千人,又有艺徒八九百人叫“健丁”。设备齐全,为远东地区近代大型造船工厂。以后继有扩并。
  光绪元年十二月初四(1875年12月31日),打铁厂归并拉铁厂,改建为铁胁厂,以建造铁骨船。
  光绪十年七月初四(1884年8月23日),中法甲申马江海战爆发,法国停泊闽江的战舰向中国舰队开火,翌日法舰朝马尾船政厂发射28公斤重型榴弹炮,各厂(车间)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最甚者是合拢厂、砖灰厂和绘事院。
  光绪十一年(1885年),台湾建省,首任巡抚刘铭传派人与船政大臣裴荫森联系,委托船政负责从福建至台湾敷设海底电缆全部工程。当时,船政把炮艇飞策号改装为水线船,7月动工敷设,于9月完工,10月11日投入营运。全长117海里。这就是船政开创海峡“电信丝路”之称。也是船政为中国近代化立下的又一大功。
  光绪十二年(1886年),船政由留欧学生指导建立了鱼雷厂,第一次依靠本国技术力量建造鱼雷。光绪十四年(1888年),船政大臣裴荫森提出兴建船坞计划,坞址选在马尾罗星塔下的青洲。动工后,因经费支绌,延至光绪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1896年5月11日)才竣工。该坞采用石砌,坞口临闽江,坞口潮平深10米余,坞身长128米,宽33.5米,深9.3米,附设有抽水机厂,机器厂,水手房等,能容纳当时国内最大战舰7335吨的定远号和镇远号入坞。该坞建成后,曾修理过中外的各式兵、商船。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船政已拥有试验钢材设备及各种机床设备达569台架,动力设备增加,已具备机械制造能力。由于清廷对造船工业不重视而锐减拨款,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停办船政。从此,结束了作为中国近代舰船工业主要基地的地位。
  清宣统三年三月(1911年4月),海军部派刘冠雄赴闽调查船政,认为“该厂尚属可用”,但清政府面临崩溃,已无力恢复。
  民国元年(1912年)1月,船政归福建都督节制(省辖),改称福州船政局。民国2年,福州船政局归属海军部管辖。民国4年,由海军专业毕业生陈兆锵任局长,这一时期,厂务略有振作,除筹办飞潜学校之外,还设立飞机工程处。
  民国15年(1926年)5月,福州船政局改名为海军马尾造船所,该所飞机工程处至民国19年12月先后制造各式水上飞机15架(第15、16架只加工制造部件,合并后由江南造船所总装合拢)后并入海军江南造船所。民国24年春,在英商废船坞旧址兴建二号船坞,于翌年3月31日竣工,坞长375英尺(114.3米),上向宽61英尺(18.6米),下向宽44英尺(13.4米),深14英尺(4.3米),能承修3000吨级船舶。
  民国27年(1938年)6月12日,日本飞机多架空袭马尾,造船所铸铁车间被毁,其它车间都有损坏。民国29年,马尾造船所在南平峡阳镇设后方办事处,将发电机、蒸汽机、锯机以及各种机床设备拆迁至峡阳。同年1月,日机再次轰炸马尾,造船所厂房多数遭到严重破坏,只有轮机厂、绘事院、铁胁厂、钟楼损坏较小。民国30年4月和民国33年8月,福州两次沦陷,日军大肆掠劫机件物资。民国34年5月19日,日军撤退前又把马尾造船所的发电厂、拉铁厂、青洲船坞炸毁。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6年,南平峡阳的机器设备运回马尾,又接受日本赔偿的机器43台。民国36年8月正式恢复马尾造船所,张传钊任所长,他力图将该所作为海军舰艇修配厂,但无所成。民国38年8月,国民党政府派军队将能够拆迁的机器设备运往台湾左营,至此历经劫难的马尾造船所仅存断壁颓垣,一片废墟。
  1949年8月16日,马尾解放,不久,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海军马尾造船所。
  1954年4月,马尾造船所改称福州军区后勤部船管处修船一厂,并迁入马尾造船所原址,全面恢复生产。
  1958年6月,福州军区后勤部修船一厂移归福建省交通厅,同时,福州航管局下游船舶修造厂并入,改称福建省交通厅福州航运管理局马尾造船厂。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生产停滞不前,处于瘫痪状态。
  1966年8月15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水产局所属琯头水产造船厂移交给马尾造船厂,成为该厂琯头分厂。1968年9月30日,福州军区对福州“支左”任务重新分工,由海军福建基地后勤部派员进驻马尾造船厂。10月9日,成立福建省航运管理局马尾造船厂革命委员会,由军代表岑杰任主任。
  1969年,马尾造船厂归属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交通局直辖。当年,琯头分厂的人员及设备全部并入。翌年,上游船舶修造厂第三车间人员也并入马尾造船厂。
  1972年下半年,马尾造船厂的造船任务纳入六机部计划,统一分配计划内物资,成为六机部协作厂。70年代末,马尾造船厂已具备批量建造5000吨级船舶的生产能力。
  1981年1月,马尾造船厂复归福建省航运管理局领导。
  1983年,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成立后,马尾造船厂成为其主要骨干企业,是年该厂与江南造船厂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引进先进的建造技术和管理经验。同年该厂建立CAD/CAM工作站,使用电子计算机辅助工程产品设计、绘图,并在江海直达5000吨货船用CAD/CAM进行的线型三向光顺。1986年,马尾造船厂被国家经委评为“六五”期间全国技术进步先进单位和全国第四次技术进步会技术进步(单项奖)优秀企业。
  “七五”计划时期,国内外造船业竞争日趋激烈。1987~1990年,工厂更加重视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至1990年,马尾造船厂拥有固定资产原值3065万元,净值1559万元。全厂在册职工人数1936人,其中工人1588人,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195人。
  1985年至“七五”计划时期,马尾造船厂获得多项荣誉,主要有:198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命名马尾造船厂为企业管理优秀单位;1989年省质协授予该厂1988年推行TQC良好企业称号;198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马尾造船厂为1989年度省级先进企业;1990年,省政府授予该厂为1990年度福建省“双增双节”先进单位。
  二、厦门造船厂
  咸丰八年(1858年),英国商人为进行掠夺式贸易,发展船舶修造业,在鹭江畔北侧兴建一座花岗石砌成长300英尺、宽60英尺的干船坞。翌年,厦门船坞公司正式开业,除修理轮船、舰艇和大量帆船外,还建造小型拖船。
  同治四年(1865年)和同治六年(1867年),厦门船坞公司相继又兴建了白拉梅船坞与鼓浪屿内厝澳的第三座船坞(内泥坞),内设浮门,大蒸汽抽水机,并附设机器,金工、木工车间与仓库。
  光绪十八年(1892年),厦门船坞公司重新组合,由5个外商轮船公司集资经营,更名为厦门新船坞公司,以6.75万美元的资本在香港注册成立,共投资13万美元。重组后,在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方面又投资将近10万美元,对原有船坞进行改造,把坞长280英尺延伸到330英尺(105米),阔40英尺(12.2米),吃水深13英尺(4.3米),坞前高潮时深度不过13.14英尺,退潮满度时只有1.2英尺,小潮时深度更小。该坞只能够接纳船长310英尺(91.5米)的船舶进坞维修。船坞设有船厂、锅厂、铸铁厂、打铁厂、轮机厂、木模厂、锅炉房、材料库等。厦门新船坞常年雇用200多名熟练工人。
  民国8年(1919年),福建省督军兼省长李厚基和厦门道江宗砥,以“收回国家建设主权”为由,通过发行特种彩票和向英商汇丰银行借贷50万元,赎回厦门新船坞有限公司,改称福建厦门船坞。民国11年,北洋政府海军攻占厦门,接管了福建厦门船坞,归属北洋政府海军系统。民国13年,厦门船坞移归民国政府海军部管辖,称海军福建厦门船坞,委派叶方哲任总办。民国20年,厦门船坞改名为海军厦门造船所,由韩玉衡任所长。造船所主要承担海军驻泊厦门舰艇的修理、勘底工程;另外承修漳、泉、兴化、三都、石码等地的商船业务。民国2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海军厦门造船所被日本武官府占为军用,改称建泰造船公司。其主要任务是维修军艇,为日军的侵略战争服务,还经营帆船的改装及建造业务,属军事工业。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政府海军部接收建泰造船公司,恢复原名海军厦门造船所,仍以修理停泊厦港海军舰艇为主。民国38年初,民国政府派陈伊任所长,奉命接收与造船所相邻的“中国银行”的4座仓库和一座码头。同年4月,青岛、大沽两个造船所的设备器材、悉数迁往厦门,并把海军厦门造船所易名为海军厦门第三造船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17日,厦门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海军厦门第三造船厂,更名人民海军厦门造船厂,隶属华东军区海军司令部。1952年,人民海军厦门造船厂与厦门要塞修械所合并,定名为海军103厂(即华东海军厦门基地造船厂,属海军福建基地管辖),主要担负人民海军舰艇的修理任务。
  1958年8月,海军103厂移交地方管理,同时,厦门第一、二修造船厂等并入,组成地方国营厦门造船厂,地址厦禾路,隶属厦门市机电工业局。新组建的厦门造船厂,职工已有900余人,工厂分厦门(厦禾和厦港)和鼓浪屿工地。60年代初,将原航管、港务局两船厂分出归还原辖局。工厂以修理军船为主,兼修造渔船,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60年代末,发展缓慢。
  1970年由于机构变更,厦门造船厂划给厦门市交通局管理。1972年下半年,厦门造船厂的造船任务通过福建省交通局(厅)开始纳入六机部年度生产计划,按国家计划管理,计划内物资与设备由国家统一计划分配供应,并成为六机部的生产归口厂。
  1980年5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厦门造船厂改归市机械工业局管辖。1983年元月,厦门造船厂划归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管理,其造船计划仍归口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和交通部。其计划内的钢材指标由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统一安排分配,省内修船钢材指标划转到厦门市金属公司供应。
  80年代,在国家改革开放的政策推动下,该厂利用经济特区的优势,先后成立申厦船务机械工程联营公司、依达(厦门)技术顾问设计有限公司、厦门江厦工贸有限公司、东海船舶机电工程公司、厦门船务开发公司、厦门船舶器材公司、汽车运输队、修船部等经济实体。
  厦门造船厂与外单位组建的联营经济实体,经过几年实践,在扩展业务与效益方面均不够理想,此后各联营实体也自行解体。
  1987年以后,随着生产规模和业务的日益发展,工厂分为造船、修船和机械三个分厂,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1990年,全厂职工人数为1157人,其中技术工人992人,工程技术人员81人,固定资产原值1157万元,净值709万元,当年完成工业产值(不变价)2023万元,出口创汇713.3万元,多种经营收入263.1万元,修船25艘/401.1万元,造船产品产量6艘/3590吨,实现利税164.4万元。
  三、福建省渔轮修迨厂
  1956年7月,在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福州市68家作坊式造船工场和造船手工业者联合组建(成立)公私合营福州船舶修造厂,厂址设在福州鳌峰洲,隶属于福州市交通局,当时有职工400余人。1958年6月,由公私合营转为地方国营企业,并改为地方国营福州造船厂,生产木质机帆船和修理海鲛运输船和驳船等。
  1962年8月,该厂兼并了福州市仓山机电厂,职工增至650人,当年造船76艘/1020吨/2220马力,修船70艘,商品产值143万元,生产势头稳定上升。
  1970年3月,福建省水产运输队机修车间并入地方国营福州造船厂,更名为福建省水产造船厂,归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水产局管辖。工厂仍以修造木质船和水泥船为主。1971年,中央按年造钢质渔轮12艘,修理大小渔船、运输船80艘能力,对福建省水产造船厂进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具有室内外现代化船台,船舶上下水用的横移区、纵向机动滑道,系泊试验专用码头,各种起运设备等齐全配套。1976年2月,福建省水产造船厂改名为福建省渔轮修造厂。
  1985年1月1日,福建省水产厅厅属福建省渔轮修造厂的企业隶属关系和财产所有权等划归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管理,注册资金2200万元,职工1300多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00多人。鉴于承接业务的需要,工厂除保留福建省渔轮修造厂厂名外,恢复使用福建省福州造船厂厂名。这样既可以承接交通系统和中船总公司的造船任务,又能争取到部分计划内钢材指标。
  1987年以来,该厂先后成立福建省新联汽车保修厂、物资经营部、修船部、非船产品部等经济实体。
  80年代中后期,工厂已能够生产符合中国ZC(渔检)、日本(NK)、英国LR等国际船级社规范的1000吨级以下的渔船、运输船、工程船、集装箱船、旅游船、拖船、仿古船等。多种产品出口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西非和香港、台湾等国家与地区。1989年获省级先进企业称号。1990年评为国家二级企业并获农业部授予技术质量奖。
  四、福建省上游造船厂
  1950年7月1日,闽江、平水、下游3家轮船公司合并成立福建省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原3公司所属修造厂也随之改称修造一厂、二厂、三厂。1953年1月,福建省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的修造一厂、二厂、三厂和福建水运公司的上渡造船厂正式合并,定名为上游船舶修造厂,隶属当时的福建省内河航运管理局。
  1964年1月1日,闽江航运公司属下的下游船舶修造厂移交给上游船舶修造厂,成为该厂第三车间。1965年工厂另设置与驳船队和沿海船队相应的二个保修站,为船舶进行对口维修,提高了修船服务质量。
  1972年后,工厂的造船任务列入国家六机部生产计划,产品开始从内河走向沿海,从民品到军品。
  1982年前,上游船舶修造厂隶属福建省航运管理局。1983年归属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管辖后,改名为福建省上游造船厂,成为公司四家骨干企业之一。1984年,组建成立福建省上游造船厂船舶配件经理部和闽江船舶附件厂2个经济实体。
  1985年,根据福州市水产造船厂与上游造船厂联营协议,经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和福州市水产局批准,福州市水产造船厂划归上游造船厂,成为上游造船厂第一分厂。
  1986年12月,上游造船厂成立轻工机械分厂,并同福建省轻工业设计院进行技术协作,由其提供轻纺设备设计图纸,上游造船厂轻工机械分厂负责生产制造磨木机等。
  1988年之后,上游造船厂已经能承造1000吨级钢质货船、500位客货船以及渔船、挖泥船、港口作业船舶。
  1990年,该厂共有职工744人;其中工人631人,工程技术人员55人;拥有固定资产原值897万元;净值514万元;199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上游造船厂为1990年度福建省“双增双节”先进单位,同年获省级先进企业称号。
  五、厦门水产造船厂
  厦门水产造船厂前身系厦门山海冰厂,创建于民国21年(1932年),位于厦门大学学村和厦港渔村之间。
  1956年,厦门山海冰厂、厦海冰厂、江东冰厂、东风汽水厂合并为公私合营厦门山海冰厂,这时仍经营人造机冰。1958年与大学路厦门铁器社合并后,更名为厦门水产机器修配厂,经营机修业务,职工只有50余人。1960年初,又与厦港公社造船厂合并为厦门水产机修造船厂,有职工100多名。1963年,兼并马銮造船厂成立厦门水产修造船厂,开始自行设计和建造木质机帆渔船和其它木质船舶。1964年,成为厦门市水产局渔业公司造船厂;1966年,定名为厦门市水产造船厂,拥有职工近300人。随着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除建造大围缯型60马力机帆船外,已能建造120吨位的木质船舶。
  70年代初期,开始建造钢质船舶。1971年,首次承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造2艘280千瓦灯光渔船,还优选定型7501型136千瓦木质灯光围网机帆渔船的建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厂已具备建造1000吨级钢质船舶的能力。
  1990年,厦门水产造船厂拥有职工人数556人,其中技术工人300余人,工程技术人员55人。1990年拥有固定资产原值390.9万元,净值208.1万元。福建省主要船厂沿革概况,见图10-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船舶工业志

《福建省志·船舶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的发端,下限断至1990年,附录内容断至1997年。记述了福建古代、近代和当代船舶工业,包括交通运输、渔业、盐业等船舶的建造、修理及配套制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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