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文献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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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畜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975
颗粒名称: 主要文献辑录
分类号: K825
页数: 12
页码: 214-2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包括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畜牧业概况、畜牧品种、养殖技术、疫病防治等方面。
关键词: 畜牧业 福建省 发展

内容

一、明·黄仲昭《八闽通志》卷之二十五、二十六,《食货》有关畜牧的记载
  福州府“畜之属”载:
  马,海坛旧诸牧有之,但驾蹶〓突,须久服习,乃可乘也。今诸牧久废,所产益少。牛有二种,黄牛角缩而短悍,水牛丰硕而重迟。水牛新孳,其下乳,治以充馔,名曰“乳饼”。驴,近方有畜之,以供驼载者,然亦少也。骡尤少。羊,岁两生息,出福清。猪,《尔雅》曰“彘”,或谓之“豕”,其子曰“豚”。犬、猫,《酉阳杂俎》云:“猫名‘乌圆’,其目睛旦暮圆,及午黑睛如线”。鸡。鸭,家畜曰“鸭”,野曰“凫”。鵝,东坡云“鹅能惊盗,亦能却蛇”,盖其粪能杀蛇,蜀人园池养鹅,蛇即远去;一名舒雁。鹁鸽,谚谓“千鸠不如一鸽”,言其美也。性甚驯,善认主人之居,舶人笼以泛海,有故则系书放之还家,故又曰“舶鸽”。
  二、清光绪三十四年《农工商部统计表》中有关福建畜牧业资料
  畜牧类:福建畜牧公司
  地址:厦门下八保院前社
  宗旨:就该处围筑栅寮养牛羊鸡豚等类以开风气
  办事人:陈鼎元
  资本金:集股三万元
  章程:章程十条。择地雇工并拟开垦种植以补刍草不足。雇兽工一名调治牛病。购买外国药物。分配豢养派监督一名在牧场督率牧夫定勤惰。呈报主案: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厦门商务会呈请立案批准,三十二年正月呈部注册给照咨饬保护。
  注:原资料存北京图书馆。
  三、民国·宋增榘《十年来福建之农业建设》中有关畜牧部份资料
  一、本省农业建设机构之沿革
  二十二年闽变敉平,当局鉴于农村凋敝,力图兴复,二十四年即正式成立农林改良总场,主办全省农林事务。
  第一时期,自农林改良总场成立以至二十六年底,可称创业时期。在此时期,畜牧方面设立家畜改良场。抗战军兴,为谋进一步改进农业以增生产,于二十七年扩大改设农业改进处,并附设农林牧渔各种试验研究机构,以迄二十八年止,可称为实验时期。在此时期畜牧方面将家畜牧改良场改设种羊场、鸭类改良场。二十九年起,为推行新县制并实施经济建设计划,将鸭类改良场、种羊场改建为畜牧兽医事务所。
  二、十年来农业建设事业简述
  甲、第一阶段——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
  3.关于发展畜牧之行政方面,如废除牲畜杂税,禁止宰杀耕牛,调查及指导防治兽疫等工作,均自二十三年起分别办理。奖励养畜方面,如举办耕牛及猪本贷款,协助机关及私人经营畜牧事业,于二十六年补助经费与私立协和学院合作办理禽畜优良品种之推广,饲料及管理之改良,疫病之防治等工作。至于家畜改良场,于二十五年起,即开始办理来克亨鸡孵化育鸡,盘克斯猪纯系繁殖与发育实验,及家畜疫病之诊疗等。已推广业务,则以福州电气公司农村部自十九年至二十四年推广种猪一三一头,种鸡二一〇〇羽,种卵一〇〇〇枚,成绩较著。
  丙、第三阶段——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
  1.试验研究:畜牧兽医方面,于二十九年成立畜牧兽医事务所,主办禽畜品种改良繁殖,以供推广,积极防治兽疫,如三十一年春季于闽南之长泰、云霄、诏安、平和、龙溪、海澄、漳浦、南安、同安等九县防治牛瘟,经施行有组织之防治,终将蔓延十余县历时一年余死亡牛只万余头之疫病,于半年之内予以扑灭,挽回损失不下千万元。又向港澳购运仪器器械药品,以筹备制造血清菌苗业工作,亦于此时建立基础,开始出品。
  丁、第四阶段——三十一年以后
  3.畜牧兽医改进设施方面:禽畜改良,因战时外来品种引进匪易,故特注重于土种之检定改良,如广丰鸡产卵力检定试验结果,在同一饲养管理之下,其产卵数可与纯种来克亨鸡相颉颃,为一颇足珍视之新发现。又为繁殖耕牛充裕畜力起见,三十三年就顺昌、宁化各设繁殖站一所,主办耕牛之繁殖改良推广事宜,三十四年续续进行,预定两站配置种牛二百五十头,现已选购一百头,并已开始繁殖及办理民畜配种等工作,至血清制造,三十二年除牛瘟血清因采毒失败未有出品外,共计制成各类血清菌苗八三三〇〇公撮。三十三年十月,牛瘟血清开始出品,年底共制成二六五〇公撮,牛痕菌苗及其他血清类,该年亦共出品一万六千余公撮。三十四年截至六月止,已制成牛瘟、猪瘟、猪肺疫、猪霍乱等血清菌苗一万四千五百余公撮。并已增拨经费八十万元,添置器材,赶制应用。注:①宋增榘,民国廿九年三月至民国卅六年十月(1940.3~1947.10)任福建省农业改进处处长。
  ②资料存福建省档案馆。
  四、民国37年(1948年)郑庚《福建省农事试验总场郑任畜牧兽医系政绩移交册》
  甲、畜牧部份
  一、过去办理情形:前农业改进处畜牧兽医所之成立,因适战时沿海被封锁而省际交通亦甚困难,虽经在省内及赣浙诸省多方采购种畜,惟所获结果仍难满足。荷兰纯种公牛仅有一头,母者则纯属什种乳牛且多衰老,致增殖事业未能猛进。盘克纯种猪品质颇佳,惟数量甚少,且多年近亲繁殖,能力已减退,仍用以进行纯种繁殖并与土种猪什交试行推广利用。至鸡及北平鸭,除广丰鸡外,其他品种亦因近亲繁殖已久,且有寄生虫为患,生产及生活能力均低,难以担任繁殖推广之用,此外,益因物价腾涨,经费有限,孵化设备不全等诸多困难,繁殖与推广数量因亦甚微,同时试验工作亦属无法进行。唯广丰鸡业经生产能力测定,获知产蛋能力颇高,可与本场来克亨鸡产蛋力相当,年产蛋数大都可达百八十枚,且具有蛋用种特性,同时抗病力亦强。公北平鸭与雌番鸭之BARSTARD交配,其产蛋力不失,与一般骡鸭即本省俗称之“半番”不同,亦为已往工作所获之一珍贵发现。是项新骡鸭虽因饲料未能充分供给,然年产蛋量已达一六八枚,同时发育迅速,生长至体内脂肪形成之前已较重其父母系,如经费有着,饲料问题可以解决,尚拟继续研究。
  二、由三十六年十月至三十七年五月办理情况
  1.派高技士志义前往台湾采购禽畜新品种。
  2.由黄技士伟勋等赴闽南防治兽疫之便购回吐绶鸡、斗鸡等八羽。
  3.由黄技士伟勋等赴京受训之便购回大型约克猪一对、力行鸡两对、澳洲黑种鸡蛋二打。
  4.乳牛场繁殖牛只,计什交种四头、纯种荷兰牛一头、爱雪牛三头共计八头。
  5.种猪场繁殖猪十七头。
  6.种鸡场生产鸡、鸭蛋八三六枚。
  三、困难情形(略)
  乙、兽医部份
  一、概述
  査本场畜牧兽医系前身为福建省农业改进处农事试验场兽医组,于二十九年三月奉命改称福建省农业改进处兽医事务所,直属农改处,同年十月复奉命改称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畜牧兽医事务所,至三十五年八月始奉命合并本场,改称畜牧兽医系。故本系由二十九年三月由独立场所迄合并之经过之短暂五年余中,虽三易其名,然工作之目标始终如一,除畜牧部份经于前节叙述外,兹就兽医部份之兽疫防治、畜病诊疗及血清制造三部工作概要述之如下:
  1.兽疫防治
  a.过去办理情形:前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畜牧兽医事务所自二十九年成立以来,因鉴于本省兽疫流行普遍,全省禽畜倒毙累累,损失不赀,其中尤以牛瘟一症为害更为惨烈,是故数年来兽疫防治,厥以牛瘟防治为对象。查本所成立之初,因限于防疫员员额,防治区域仅能在发病地点行之此项救火式之防治,虽能见效于一时,惟本省疫区广泛,往往顾此失彼,疫氛遂难免乘机复发。三十一年闽南各县瘟疫流行甚剧,辗转相延,死亡惨重。当时为速将疫势扑灭起见,乃商同五区专署举办闽南九县临时牛瘟防治委员会,利用政治、技术作有系统之防患,历时十阅月,始将疫氛扑灭。至三十二年仅有海澄及南靖两县发生牛、猪瘟,旋即派员前往遏熄。三十三年华安、龙岩、漳浦等三县亦先后报发牛瘟,除漳浦因疫势较剧,曾派员前往防患外,余华安及龙岩两县因属轻微,已自行熄灭。至三十四年仅有漳浦似有牛瘟发生现象,旋即熄灭外,其余各县尚无疫情报发。是年度又为引起社会人士明了兽疫防治目的起见,将永安县城郊设立畜牧兽医示范区,着重兽疫防治之示范,举凡禽畜登记、畜舍清洁比赛、预防注射及耕牛比赛工作均积极办理,同时又为取得各县疫情报告迅速起见,又拟兽疫旬报格式一种,请由省府饬令各县按期填报,以期取得疫情上之联系。另一方面,又鉴于多数农民对于兽疫防治极为幼稚,是又编印防疫浅说分发各县,同时又在防疫期间兼办兽医讲习会,计在漳浦、海澄、南平、邵武及顺昌等五县办理讲习会共三十五次,听众六五七人。统计本系由二十九年至三十四年止,防疫业务除指导各县实施防患外,先后曾三、四次派员在一八县内之一五四乡七九八保,查明原有牛只四三七四头中,防治前倒毙牛只已达六四九头;防治时受检牛只五三一七头;消毒隔离牛只七六八一头;重症不治而施行扑杀烧埋牛只八一五头;经血清治疗牛只一三一头。至于猪鸡瘟疫更是无时不有,前畜牧兽医事务所得悉时,均随时派员前往防遏。
  b.由三十六年十月至三十七年五月办理情形:
  (一)派黄伟勋、黄劭两技士率同工友张作侯前往漳浦、云霄两县利用山羊化牛瘟血毒苗预防注射该两县牛只计五八七头。
  (二)派黄伟勋、郑寿祺及黄劭三技士前往南京参加农林部东南兽疫防治处主办第一届兽疫防治督导人员训练班受训。
  (三)派黄伟勋、郑寿祺两技士前往马尾天主堂、协和大学、协和中学及柴井医院利用兔化牛瘟血毒苗注射联总济闽乳牛。
  C.困难情形(略)
  2.病畜诊疗(略)
  3.血清制造
  a.过去办理情形:前畜牧兽医事务所兽疫防治所需之血清疫苗系向江西购用,困难重重。自三十年起积极筹备自制,经年余之准备,卒于卅一年十二月间开始制造猪霍乱疫苗,此后各种血清疫苗即先后出品。兹就由三十一年十二月至三十四年度制造种类及数量列表如下。
  [=此处为表格(福建省农事试验总场畜牧兽医系历年来血清疫苗产量表)=][=此处为表格(续表)=]
  b.由三十六年十月至三十七年五月办理情形:
  (一)派黄伟勋、郑寿祺、黄劭三技士前往南京受训。
  (二)山羊化牛瘟血毒苗接种羊只四六头。
  (三)兔化牛瘟血毒苗接种兔只二二头。
  (四)兴建血清制造厂。
  C.困难情形(略)
  移交人卸
  接收入新
  任福建省农事试验总场兼场长
  郑 庚
  黄 震
  民国三十七年六月
  注:资料存福建省档案馆。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发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7]2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畜禽防疫灭病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1987年5月13日
  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牧渔业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畜禽或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传染病,包括《细则》第三条规定各类传染病和属于第二类传染病的仔猪副伤寒、雏鸭病毒性肝炎。其他畜禽传染病,由省农业厅根据疫情另行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监督实施。地(市)县(市、区)农牧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牧部门所属畜牧兽医站、防疫检疫站及驻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检疫单位(以下简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和兽医卫生工作的建设和领导。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兽医卫生监督员由各地(市)农牧部门推荐,报省农业厅审批。兽医卫生检疫员由各县(市、区)农牧部门推荐,地(市)农牧部门审批,报省农业厅备案。
  兽医卫生防疫员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推荐,县(市)农牧部门审批,报地(市)农牧部门备案。
  民间兽医人员(包括阉割人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牧部门考核,取得兽医行医证方准行医,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站监督。
  第六条省农业厅应在主要交通要道和港口、机场建立畜禽检疫站。各级农牧部门应在大、中型农贸市场和畜禽交易市场设立畜禽检疫点。
  各级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要派遣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进入所辖区域的畜禽检疫点、饲养场、屠宰场、加工厂、畜禽仓库、市场、车站、港口、机场等场所,执行防疫检疫任务。受检单位和个人应为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无畜禽检疫点的农贸市场和畜禽交易市场可委托兽医卫生防疫员负责。
  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防疫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规定的标志。
  第七条各级屠宰场、肉联厂必须建立兽医卫生消毒制度,设置病畜禽隔离舍、急宰间以及病畜禽肉类、污水、粪便、垫草、污物的处理设施。装运畜禽的车辆,搬运肉、尸、头、蹄和内脏的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其他屠宰畜禽或加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发证销售。屠宰点要有专用炉灶、用具和处理病畜禽、病死畜禽、污水、污物的设施。
  第八条凡屠宰、加工、销售畜禽或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先向当地农牧部门申请办理兽医卫生合格证,其中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必须同时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规定。
  第九条畜禽出售前,需经当地兽医卫生检疫员检疫,领取检疫证明后,方可交易、宰杀。
  出售的肉类,必须凭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胴体加盖验讫印章上市,无验讫印章标记的不得上市。
  第十条凡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畜禽或畜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属于本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二类传染病时,应及时向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报告,并在兽医卫生检疫员监督下,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畜禽饲养场(户)发现的,应采取检疫、隔离、消毒、治疗、预防接种、净化清群、扑杀病畜禽及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等综合防制措施。
  (二)在屠宰畜禽、加工畜禽产品时发现的,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处理。
  (三)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的,营运者要停止运输,并立即报告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农贸市场、畜禽交易市场发现的,要立即停止交易,并按规定处理。
  (五)对新发现或危害严重的畜禽传染病,报县以上农牧部门,按《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处理。
  发现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当地农牧部门必须通知卫生部门,共同采取扑灭疫病措施。
  第十一条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按规定对病畜禽、病死畜禽或病死畜禽产品和同群畜禽采取处理措施,畜禽(货)主不得拒绝执行。处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畜禽(货)主承担。
  第十二条凡畜禽及畜禽产品出县境的,交通运输部门及个体运输户,凭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证明》和《畜禽及其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承运,证明要随货同行。
  第十三条凡贯彻执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地(市)、县(市、区)农牧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凡在市场出售畜禽或畜禽产品,阻碍防疫检疫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畜禽或畜禽产品(不足一头的,按一头计,下同)市场价格总值的5~10%罚款。
  (二)出售未经检验的畜禽或畜禽产品,除批评教育、补检、加倍征收检疫费外,并按畜禽或畜禽产品市场价格总值的15~25%罚款。
  (三)出售病畜禽或病死畜禽产品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畜禽产品市场价格总值的30~50%罚款。
  (四)涂改、借用、伪造、买卖防疫证明或畜禽防疫标记,除缴销证件、补办检疫检验手续、加倍收费外,按畜禽或畜禽产品市场价格总值的30~40%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其兽医卫生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按畜禽或畜禽产品市场价格总值的50~80%罚款。
  (五)畜禽或畜禽产品不经检疫检验、运载工具不经消毒进行.运输、报检数和实际运输数不符以及抵换混运的,货主应罚款100元至500元,承运者应罚款50元至250元。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运输的,承运者应罚款100元至500元。
  (七)民间兽医人员未取得“兽医行医证”行医的,除没收其行医器械、药品外,罚款100元至200元。
  第十五条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其他经营畜禽单位和个人,违反《细则》第十一条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限期改进,不改的应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兽医卫生监督、检疫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出售检疫、免疫和消毒证明,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造成疫病发生、蔓延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处罚,除在市场内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外,均由各级农牧部门和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执行。各项处罚需发给处罚通知书,收取罚款应开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受罚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当地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条例》、《细则》及本办法规定进行防疫、检疫、消毒等项工作,均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畜禽防疫灭病事业。各项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畜禽检疫检验消毒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批转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7]综256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畜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改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巩固发展这支技术队伍,加快推广运用新技术,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进一步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已建立乡(镇)畜牧兽医站九百二十一个,占乡(镇)数的96.14%。现有配备畜牧兽医人员五千二百三十五人,其中国家技术干部一千一百零三人,集体畜牧兽医人员四千一百三十二人,这些畜牧兽医人员是我省畜牧业的一支重要基础力量,他们担负着畜禽防疫灭病、检疫检验、畜禽改良、草山建设、种苗调剂、畜禽阉割、技术指导、饲料加工以及部分畜产品销售等业务,为我省畜牧兽医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了进一步明确基层畜牧兽医站的性质、任务、经营管理办法等问题,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农牧渔业部颁发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就《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使基层站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进一步推动基层站整顿改革,巩固畜牧兽医队伍,促进我省畜牧业的发展。此《办法》已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发到全省畜牧工作会议上讨论修改。如无不妥,请颁发各地执行。
  附: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农业厅
  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
  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充分调动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畜牧兽医技术系列化、社会化配套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畜牧业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农牧渔业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性质、任务与服务经营内容
  (一)性质
  乡(镇)站是为发展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县办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集体所有制人员属县办事业单位集体职工,劳动部门应纳入县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
  (二)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畜牧业规划和任务。
  2.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畜禽的防疫灭病工作。
  3.开展畜牧业新技术的指导、示范、推广和村防疫员、饲养专业户的技术培训工作。
  4.为畜牧业生产提供各种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行综合办站,把乡(镇)站办成服务型经营实体。
  5.负责当地的畜牧业生产和疫情调查、统计,及时掌握畜牧业生产和疫情动态,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
  (三)服务经营内容
  1.开展畜禽防疫、检疫检验、疾病治疗,阉割等业务。
  2.推广良种、改良畜禽、禽苗孵化和调剂畜禽苗等。
  3.经销兽用药品、兽用器械。
  4.生产、经销、推广各种饲料及饲料原料。
  5.提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服务,配合国营食品部门、供销社和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有利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畜产品保鲜、加工、贮运和销售等经营项目。
  组织领导与人员管理
  (四)乡(镇)站实行县(市、区)农业(畜牧)局和所在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业务归县主管部门管理。(五)乡(镇)站的站长和副站长要选择事业心强、有组织能力、思想开拓、熟悉业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的人担任。正副站长实行聘任制,由群众和乡推荐,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聘用。任期一般二年,工作负责、有成效者可以连任,不胜任者可以解聘。乡(镇)站的会计、出纳、保管等分别由站内人员兼任,不另设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六)集体所有制人员控制数,由县农业(畜牧)局会同县劳动局根据任务大小和实际需要核定,报县劳动局备案。集体所有制畜牧兽医人员要有专业知识。要定期进行考核,不称职的可以解聘。不要抽调乡(镇)站人员从事非畜牧兽医业务性工作。
  (七)乡(镇)站的国家畜牧兽医技术干部属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其工资、福利、劳保等经费由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管理。国家畜牧兽医技术干部负责乡(镇)站的畜牧兽医技术指导、站务管理、人员培训等业务工作。
  (八)乡(镇)站全民所有制编制缺额或自然减员,应由大中专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补充。
  (九)省、地、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站站长和畜牧兽医人员要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轮训,或选送到农业院校进行培训。要求到“七五”期末,使乡(镇)站内主要业务人员达到中专水平。
  (十)乡(镇)畜牧兽医干部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改字[1986]21号转发农牧渔业部《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我省制订的《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人事档案、技术档案,由县农业(畜牧)局统一管理。
  经营管理
  (十一)乡(镇)站的财务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接受乡(镇)财政所监督,坚持各站经济独立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一切收入和支出均要入帐,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实行民主理财,勤俭办站。现金管理、奖惩办法、实物进出仓以及考勤、病事假、退休、学习等都要有规章制度。
  (十二)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把工资收入与成果挂起钩,县畜牧兽医站要下达年度经济收入指标,积累指标和各项工作任务指标,根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奖惩标准。乡(镇)站要将各项指标落实到组到人,既确定数量指标,也要有质量标准。
  (十三)乡(镇)站公助款由县农业(畜牧)局掌握安排,接受县财政局监督。主要用于乡(镇)站业务补贴和添置医疗器械,改善办公条件,以及经营服务周转金,年终应将使用情况汇总报当地财政局和农业(畜牧)局备案。公助款要专款专用。
  (十四)牲畜屠宰税(含牲畜产品税)应由县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局统一核定安排,用于发展畜牧业生产。
  (十五)乡(镇)站的业务收入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劳保福利以及办公用品等。公积金和公益金,至少要占纯收入的百分六十以上。公积金用于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服务收入不上交。乡(镇)站的所有财产和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无偿占用。
  (十六)积极推广技术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可向包产量、产值、利润等联产承包形式过渡。所有承包都要签订合同,按章办事。(十七)村兽医防疫员主要任务是负责本村畜禽防疫灭病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村民委员会可给予必要经济补贴。其收入应不低于村主干的水平。
  (十八)县农牧主管部门应对乡(镇)站的业务活动加强领导和管理,每年对各乡(镇)站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不守纪律、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和违纪违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工资和福利
  (十九)乡(镇)站集体人员的工资标准,以及工资调整,原则上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工资额的调整只作为退休时计算退休金的依据。
  (二十)集体职工实行浮动工资制和岗位津贴制,按照绩(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勤(出勤)、德(职业道德)的优劣按劳取酬,奖勤罚懒,站长和兼职财务人员另外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二十一)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福利待遇,参照省人事局闽人福[1979]036号、省劳动局薪[1979]011号《关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退职的通知》执行。
  (二十二)乡(镇)站集体人员退休、退职、因公致残人员的生活补贴、医疗保健、丧葬、抚恤等所需经费,从各乡(镇)站收入中提取公益金中解决。福利金可以由本单位筹集,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解决职工后顾之忧。
  政治思想工作
  (二十三)乡(镇)站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狠抓两个文明建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把两个文明建设落到实处。
  (二十西)乡(镇)站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精益求精,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十五)乡(镇)站站长要发扬民主,团结职工,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调动全站人员的积极性。经常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定期开展站务整顿,适当新形势的需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乡(镇)
  畜牧兽医站机构性质的通知
  闽政[1989]综244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闽政[1987]综256号《批转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下发以来、我省畜牧兽医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原规定乡(镇)站属县办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难以适应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巩固乡(镇)畜牧,兽医站,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现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性质重新确定如下:
  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县农(牧)业部门派驻乡(镇)的基层农业三站机构之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现阶段人员结构有全民所有制和县办集体所有制两部分,凡由各级政府或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包括干部和工人)的工资、福利、劳保等,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待遇;县办集体所有制职工的管理仍按省政府闽政[1987]综256号文规定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畜牧志

《福建省志·畜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分为畜牧生产、饲料、兽药、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技教育与合作交流、机构与队伍等章节,全面、系统地记述了福建省1991~2005年畜牧业的发展全貌,尤其对福建的畜牧产品及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做了极其详尽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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