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时期福建省城乡建设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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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820
颗粒名称: “八五”时期福建省城乡建设概况
分类号: K295.7
页数: 19
页码: 332-3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八五”期间,福建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城市数量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增加,城市化水平提高,城市规划投入加大,规划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各地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并加强了规划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推进了依法治城工作。
关键词: “八五”期间 福建省 城市规划

内容

一、城市规划
  “八五”期间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规划工作完成任务和投入最多、成效最好的时期。全省城市由1990年的16个发展到1995年的23个,城市非农业人口由270万人增加到360万人,城市化水平约达19%,建成区面积由210平方公里,扩大到333平方公里。各地在规划上加大了投入,据不完全统计,“八五”期间每年投入规划设计的经费达2000多万元。在这期间全省规划已从80年代抓总体规划编制,全面转入调整、深化阶段,并在调整的同时,进行了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至1995年,全省61个市、县已完成了总体规划调整和修订工作,全省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达400多平方公里,占近期规划用地约60%,完成了50片成片土地开发区的规划编制和审批以及道路绿化、给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在规划深度、规划质量、规划管理等方面有了明显提高。
  (一)城市规划调整和深化
  1994年设市地级城市的总体规划都进行了调整或修订,其中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已进行第三次修编和调整。在城市规划指导下,6个城市全面开展了专业规划、控制性规划工作。福州市完成了《福州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工作,于1994年12月23日经市人大第十届十四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报省政府审查,1995年8月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同时开展了分区规划编制工作。鼓台分区、仓山分区、建新分区、鼓山分区、金山分区、新店分区、城门分区和盖山分区等8个分区规划已全部完成。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部完成,1993年完成23.4平方公里,1994年完成76.6平方公里,1995年上半年完成85平方公里,使城市控制面积达到185平方公里。马尾开发区、福清市、元洪投资区等开发区(投资区)总体规划通过技术鉴定。完成了长乐国际机场周边规划编制任务。泉州市为适应城市的全方位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坚持高起点规划,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订、调整。市直属的各县(市)全面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其中石狮市、德化县、惠安县总体规划已经省、市政府审查批准实施;泉州市、晋江市、安溪县、永春县的总体规划已完成技术鉴定,并呈报审批。泉州市还组织编制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指导城市近期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的适应性。在完成古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15个街坊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中山路保护规划;同时还完成了9个居住小区(组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开发单位完成35个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使详细规划覆盖面已占城区面积70%以上。莆田市近几年共完成了20多个小区详细规划,19片旧城改造规划,10片成片土地开发规划,使城市建设管理,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都有科学依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省房地产及土地成片开发迅速发展,迫切要求各地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步伐,使规划超前于经济建设,为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服务。针对这种情况,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及《福建省城市居住区经济技术指标》两项技术性规定,其中指标于1993年底通过技术鉴定,作为省地方标准,1994年开始在全省执行。1994年省规划学术委员会组织交通、消防、电力及建设系统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城市规划师手册》。
  (二)规划管理
  1991年3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城市规划工作第二次会议。会议再次强调城市规划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会上表彰了24个城市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和98个先进个人。
  《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市、县在依法治城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从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入手,强化了规划管理机构,健全了管理制度,使规划管理逐步由“人治”转入“法治”的轨道,改变许多年来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状况。
  1.加强管理机构
  近几年漳州市政府,每年都开多次常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福州、厦门、莆田、宁德地区、石狮等地市以市长或书记为主任的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门协调解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省9个地(市)已有8个地(市)成立了规划管理局;省编委还明确城市规划局为二类城市的应设机构,从组织机构上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2.规划队伍得到发展
  至1995年底,全省已有城市规划设计单位41个,另有4个省外规划设计院在我省设立分院。全省41个规划设计单位中,有甲级资质的3个、乙级3个、丙级9个、丁级26个,职工总数达713人,这支队伍承担了我省绝大部分的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3.实施《城市规划法》,实行“一书两证”制度
  1991年6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使《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得到进一步加强。10月1日,经省物委、财政厅核定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规定》开始试行。在《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颁布后,一些市、县积极开展了地方性规章建设。并先后制定了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程序。厦门市出台了《厦门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泉州市政府和原市规划建设局先后发出了《关于加强泉州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和用地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1994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法》以及福建省实施办法,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8月中旬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城市规划法执法的检查团,由省人大副主任袁启彤带队,分别对福州、厦门、莆田、石狮、漳州、福清6个城市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检查。这次检查是《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4年的首次检查,从总体上看,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城市规划法》及实施办法已取得一定成效。
  实行“一书两证”制度,据22个城市初步统计,6年共计发放“一书两证”近3万份。省建委还组织力量对原颁布的“一书两证”配套表格进行修改,新的“一书两证”在全省统一启用,使城市规划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市还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一书两证”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福州市加强“一书两证”审批制度,建设单位须取得“一书两证”后方可动工建设。1990~1995年办理“一书两证”5858项。泉州市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城市用地和建设管理的审批程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案件1670起。
  (三)开展“城市规划年”活动
  建设部决定从1995年4月至1996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市规划年”活动,其目的是进一步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活动,以确保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得以真正发挥,推动城市规划工作上新台阶。为了使“城市规划年”活动开展的有影响、有声势、有震动、有措施、有力度:
  1.抓活动年的组织工作,切实保证“城市规划年”活动的实施。省建委成立了以严拱钦主任为组长的省“城市规划年”活动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省活动的开展。各地、市、县也相继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抓“城市规划年”活动的开展。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让社会参与、群众参与,宣传形式主要有:以市、县政府名义发布开展“城市规划年”活动公告,新闻媒介宣传报导、阶段性成果和典型经验的刊载介绍、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等。如厦门市宣传活动突出1994年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厦门时作了“一个科学的总体规划,本身就是一种财富”这个主题,通过举办厦门市规划建设成就展览,使人们认识到规划是搞好建设的“龙头”,城市规划必须执行“先规划后建设,规划指导建设,建设服从规划”的原则。
  3.全面清理违法建设。在“城市规划年”活动开展期间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的清查处理。省建委制定了《关于“城市规划年”活动清查处理违法建设的意见》,对清查处理的范围、重点、违法建设的确认、违法建设性质的划分以及违法建设的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根据规定,对规划法实施以来审批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以及向各在建项目单位和房地产公司发出自查自纠登记表。初步统计全省共查出违法建设近15334起,建筑面积304多万平方米。福州市规划局共查档939件,并通过对审批有错误的2个项目进行剖析,提高了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厦门市清查工作抓得早,力度大,规划年期间共查出违章建设713起,拆除492起,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漳州市查出违章建设1006起,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
  二、城市建设管理
  “八五”期间,是福建省认真贯彻中共十四大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城市建设发展最快、面貌改变最大的时期。
  福建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以城市规划为先导,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开展“八闽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竞赛活动,树立典型,带动全省城市规划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使福建省的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八五”期间全省完成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64亿元,为改革开放前29年投资总数的29倍,比“七五”期间9800万元增长5.5倍。漳州市“八五”期间,用于市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资金达38675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了9.4倍。厦门市“八五”期间,全局系统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20.27亿元,比“七五”期间增长5.76倍,形成了一个布局较合理,功能较齐全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网络。
  1992年9月,在永安召开全省第一次、规模最大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有省、地、市(县)政府领导和建委主任共26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13年来全省城市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分析了当前城市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讨论制定了城市建设今后两三年计划和“九五”规划,部署了下阶段工作。会议期间代表们讨论修改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的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八闽杯”城市竞赛活动的通知》。观看了“福建省城市建设成就展览”和福建省城市建设录像“都市金秋”,听取了10个市、县的典型发言和龙海县环卫职工及福州市公交乘务员如何献身公益事业,搞好优质服务的演讲。会议还表彰了城市建设先进单位99个和先进个人531人。
  1993年省政府提出的“基础设施年”要求,集中力量改善城市供水不足和城市交通拥挤状况。全省20个城市新增日供水能力22万吨,其中福州市扩建西区水厂第一期工程,新增供水能力15万吨;三明市新建成下洋水厂,新增日供水能力5万吨。20个城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23条;完成长度34公里,面积60.8万平方米新建桥梁17座;新修下水道26公里。其中福州新建、扩建了国货东路、湖东路、五四北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投资4.3亿元建成第三座闽江大桥和五里亭立交桥。南平市结合城市防护工程,建设了江滨大道,全长5.2公里。武夷山市投资6000万元,建成武夷大道,全程8.8公里。建阳市投资2000多万元改造4条主街道。20个城市共完成公交营运里程7000万公里,客运总量3.23亿人次,新开辟公交营运线路10条,新增城市公共汽车90辆。
  (附“八五”期间城市设施水平增长情况表)
  (一)市政工程设施
  “八五”期间城市道路长度由1990年的1958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2924公里,道路面积由1779万平方米,增加到2782万平方米,分别增长49.3%、56.4%;路灯盏数由34539盏,增加到66595盏,增长92.8%;下水道长度由1100公里增加到2408公里,增长118.9%;桥梁数由492座增加到973座,增长97.8%;人均道路面积由6.6平方米,提高到7.7平方米。
  “八五”期间福州市拓宽、改造了五四路、杨桥路中段,新建、扩建了国货路、湖东路、五四北路、杨桥西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建成闽江第三大桥和五里亭立交桥,大大缓解了城市交通拥挤状况。漳州市拓宽了胜利东路、元光北路等工程长2.3公里,面积7.4万平方米,1995年底市区道路总长度达175公里(其中部分为市区范围扩大后,原公路成为市区道路),人均拥有道路面积7.8平方米,道路总长度是1990年48公里的3.5倍左右,基本形成了城市内外交通格局。厦门市1994年投资2.8亿元,新建市府大道等5条道路,长度7.3公里,拓宽了夏禾路等,长度8.4公里。“八五”期间新建、拓宽道路32条,长度38.05公里,面积121.40万平方米;翻建、补强道路10.27公里,面积24.23万平方米;年平均维护道路面积11.14万平方米;道路完好率为88.08%。泉州市市区共投入2.47亿元建设新区泉秀路、刺桐东路、刺桐北路、田安路、丰泽街、宝洲路、刺桐西路、少林路等8条城市道路,共长21.3公里,基本形成新区道路框架。据1995年6月30日市政公用设施普查结果,泉州市建成区拥有道路(3.5米以上),面积265万平方米,其中高级、次高级道路143公里,面积189万平方米,与“七五”期末相比分别增长636.1%、248.78%、472.73%。龙岩市“八五”期间改造与新建道路8条,城市道路增加到76公里,面积达115万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从2.95平方米,增加到5.2平方米。
  “八五”期间厦门市拥有桥梁21座(其中人行天桥6座),泉州市桥梁43座(长1254米,面积16781平方米)与“七五”期末相比增长258.3%;龙岩市改造和新建桥梁6座。
  厦门市“八五”期间建成下水道13.55公里,污水管道125.2公里,清修下水道76.5公里,翻建排水沟6.63公里;泉州市排水管道231公里,比“七五”期末增长266.7%;漳州市1995年市区排水管道总长度为130公里,是1990年不足50公里的近3倍。
  路灯:厦门市“八五”期间新敷设路灯网线路133.44公里,改设线路198.38公里,新装路灯5550盏,改装路灯5952盏,路灯发光率达97.1%;漳州市1990年市区仅有路灯1500余盏,且质量差,至1995年底,已增至近2500盏,且灯的质量有很大提高,新增部分多为钠灯,做到市区所有街巷、道路均有路灯。
  (二)城市供水、节水
  “八五”期间全省设市城市的自来水厂个数由1990年35个增加到1995年的60个,增长71.4%,供水综合生产能力由317.4万吨/日增加到467.3万吨/日,增长47.2%,供水管道长度由2114公里增加到3094公里,增长46.4%,供水总量由91377万吨,增加到116415万吨,增长27.4%。用水普及率由86.7%提高到94.9%;人均生活用水量由209.8升/日增加到227.2升/日。
  “八五”期间建成的主要水厂有:1991年莆田市建成第二水厂第一期工程,新增日供水能力2万吨。1992年福州西区水厂30万吨/日和漳州第二水厂向国外贷款495万美元用于供水工程建设。漳州市1995年上半年完工第二自来水厂(首期日产7.5万吨),并于同年七月试供水,至此,全市全社会日供水能力已达39.7万吨(其中系统内11万吨),用水普及率98%,人均日生活用水量209升,比1990年底仅分别为30.6万吨、97%和129升,分别增长9.1万吨、1个百分点和80升。1993年三明市建设了下洋水厂,新增供水能力5万吨,供水普及率达97.3%。还有龙岩市新建曹溪、东宫两个自来水厂,完成北门一个水厂技改,日供水能力从1991年的4.5万吨,提高到9.7万吨,供水能力翻番,供水普及率达92%,人均日生活用水达200升。1994年泉州市日供水10万吨的第三水厂首期工程竣工投产,投资1.186亿元。厦门高殿水厂30万吨/日,最后一期12万吨/日于1992年投产。
  泉州市“八五”期末市区综合生产能力已从1990年的6.5万吨/日提高至23.3万吨/日,售水总量从1704万吨提高至3024万吨,用水人口从16.2万人(非农业人口14.2万人)增加到28万人(非农业人口20.8万人),供水管道从108公里扩长至190公里,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由85%提高到99%,水质综合合格率由97%提高到98.14%。城市供水能力的不断提高,有力地保证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对水的需求。
  “八五”期间厦门市扩建水厂3座,新铺设供水干管102.85公里,改造供水管网171.17公里,日制水能力达47.50万吨,年平均增加供水量1300.93万吨,城市供水普及率为98.92%。特别是特区一期供水工程,是厦门市“八五”十大基础设施之一。这项工程包括:泵站、变电所、调压井、隧道、蓄水池、日12万吨净水厂和直径2米的39公里输水管网等。经3年的努力拚搏,已竣工并试通水成功,每年可从九龙江北溪引水近2亿立方米,直接提高了城市供水的水质和供水的保证率。
  “八五”期间全省加强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省编委批准成立福建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并于1991年4月召开全省节约用水工作会议。全省15个城市(未含漳平市)节水总量达3200万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福州为50.4%、厦门为45.3%、三明为39%、漳州为35%,其他城市为25%。
  1993年为更好地开展节约用水工作,编制了城市节约用水十年规划要点和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十年工作要点,建立了生活、商业用水定额编制领导小组和福建省福州开发区供节水新技术总公司。
  1994年全省20个城市共节约用水2500万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平均为55%。
  (三)公共交通
  设市城市营运车辆由1990年1030辆,增加到1995年1837辆,增长78.3%,客运总量由27140万人次增加到33342万人次,增长22.9%,万人拥有公交车辆,由3.7辆提高到5.2辆,出租汽车由3013辆,增加到8360辆,增长177.5%。
  泉州市1991年10月开通了市区公共小巴线路,结束了泉州城区长期不通行公共汽车的历史。
  1994年福州、厦门、三明等市逐步推行无人售票营运方式。
  “八五”期间福州市公交车辆共新增97辆,万人拥有公交车辆数从1990年的4.4辆增加到4.85辆;营运线路从49条增加到65条;线路长度从649公里增加到815公里;年客运量从13846.74万人次,增加到15703.58万人次;年营运收入从2842.61万元,增加到6561.65万元。厦门市建造800客位和1000客位渡船各1艘,新辟公交线路16条,延伸线路4条,新建公交站点2处,改造旧候车廊为不锈钢广告式候车廊85座。龙岩市“八五”期间新成立了市汽车出租公司;市公交公司首次开辟市七条线路和开辟小公交线路,公交车辆从1990年的36部增加到133部,万人拥有量从2.9部增加到6部。
  (四)城市燃气
  城市人工煤气供气总量由1990年1157万立方米,增加到1995年6871万立方米,用气人口由3.24万人增加到38.8万人,分别提高4.9倍和10.9倍;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由15670吨,增加到116588吨,用气人口由54.03万人,增加到206.4万人,分别提高6.4倍和2.8倍。气化率由20.7%提高到67.9%。
  1991年5月20日,福州市煤气工程实现点火供气。同年12月,泉州市成立了液化石油气公司,1993年8月投资550万元,库容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一期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储气能力90吨/日,占全市储气能力的33.33%。1995年,公司供气问题可望达到4600吨,占全市供气的66.9%。至1995年,市区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全年为6876吨,用气人口12.2万人,气化率58%,与1990年相比分别提高243.8%、131.06%、103.5%。漳州市1995年底市区用气户达3.98万户,气化率由1990年的13.5%提高到73.4%。厦门市“八五”期间新建液化气储配站1座,管道煤气调压站24座,液化气供应站7处,代售点13处;新增液化气汽车槽车6部和火车槽车10部;铺设煤气管道低压管147.80公里,中压管40.7公里;液化气储存能力4000立方米;发展管道煤气户36883户,液化气用户83348户,城市气化率达90.05%,确保了市民用气,既方便又安全稳定。
  (五)地下热水(温泉)
  “八五”期间地下热水工作,主要是加强保护管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温泉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6月28日批准了《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它是福建省第一个温泉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法规,使温泉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改变了长期各自为政的开采利用习惯,违章钻井、先用后管的现象,开采量得到了控制。
  福州市通过《管理办法》的实施,首先改革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关系。《管理办法》对市城建、地矿、水利三个部门分别对福州温泉开发利用管理,勘探普查监督,规划指导等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用法律条款固定下来。依照《管理办法》规定,各负其责,克服了过去互相扯皮,各自为政的现象。同时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管理、经营分离”的要求,将原福州市地热管理处实行政企分开,分别成立福州市地热管理处和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第二,大张旗鼓地开展《管理办法》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和单位对保护温泉资源的认识,基本扭转了过去随意开采,乱开滥采的现象,从而达到了自觉地共同保护福州温泉这一宝贵的资源。第三,抓装表计量。立法前,福州温泉水井装表计量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装表计量率仅51.3%。《管理办法》实施后,依法加强了装表计量的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对正在使用的温泉水井逐口落实安装,现在装表计量率已达100%。1993年10月国家储委派员到福州市复查热田开采量情况时,查阅了福州开采量统计资料,并实地抽查了部分温泉用户装表计量情况后,认为福州市地热管理处提供的开采量统计数字,基本代表福州热田目前的开采利用现状(附1991~1994年福州市地下热水开采量统计表)。第四,解决征收温泉资源费问题。1980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下文要求,凡温泉使用单位必须按量缴纳温泉资源费,但由于种种原因,征收温泉资源费一直是老大难问题,部分温泉用户,十多年来,不能很好地执行市政府规定,拒不缴纳温泉资源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自1992年以来,那些长期欠缴温泉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均陆续补缴了。第五,依法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颁布之前,有些单位无视政府规章制度,不经批准随意打井开采取用温泉,无证钻凿,施工质量差,打坏报废,无规划乱打乱凿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管理办法》颁布前一年,更新改造温泉井五口,其中打坏三口,报废率达60%,直接经济损失达37万元。《管理办法》颁布后至1995年上半年,已竣工旧井更新改造5口,旧井维护4口,合格率100%。第六,依法执行限量开采。第七,加强科学研究,深化温泉资源保护和管理。
  “八五”期间福州市建成投产了南区温泉水厂(第一期于1992年11月18日建成;第二期1993年4月建成;第三期1994年11月建成试投产),三期总生产能力达到3500M3/日,总投资约800多万元。南区热水厂建成后,温泉供应公司南北区供热干管长达7747米,供热范围达15平方公里,供热用户达170多家,年平均供热达3500M3/日(限量),南区热水厂建成投产,为福州市今后进一步发展集中供热,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宝贵地热资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1994年开采量减少,因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有16个单位停用(特别是几家营业性澡堂),包括五一澡堂、工人澡堂、醒春居澡堂、三山座澡堂、新榕澡堂、省游泳中心、省建材设计院、侨联大厦、东大澡堂、省测绘局、南后澡堂、郊委二号井、省六建澡堂、市福利大楼、省农机研究所、市政澡堂。
  (六)园林绿化,风景建设
  城市园林绿地总面积由1990年5378公顷,增加到1995年12215公顷,其中公共绿地由944公顷增加到1940公顷,分别增长1.3倍和1.1倍,公园个数由71个,增加到158个,公园面积由838公顷,增加到1792公顷,分别增长1.2倍和1.1倍,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分别由23%和3.5平方米,提高到27.9%和5.4平方米。
  1988年省委、省政府提出“狠抓七年,绿化八闽”和“城市绿化也要跨上新台阶”的奋斗目标,当时设市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邵武、永安、宁德11个城市政府和全省57个县政府与省政府签订了城市七年绿化目标责任状,即到1995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和25%,人均公共绿地达5平方米和3平方米。1995年省政府考核各级政府签订城市绿化目标责任状的最后一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5)207号文精神,为考核各城市七年绿化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省建委、省绿委联合于1995年12月4日至15日对全省城市七年绿化达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县城绿化由地、市建委(城建局)、绿委组织验收。据统计,11个城市七年共新增建成区园林绿地3591公顷,其中公共绿地1070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1989年的19%提高到1995年30.3%,人均公共绿地由3.0平方米提高到5.8平方米。从总体上看基本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1995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人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的目标。11个城市,除福州市仅完成人均公共绿地一项指标外,其他10个城市“两项”指标按期达标。57个县(1989年后设市的11个城市和现有46个县城)园林绿化两项指标平均达到签订责任状的目标。据统计,七年来共新增建成区园林绿地3194公顷,其中公共绿地561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1989年12%提高到1995年的25.1%,人均公共绿地由2.2平方米提高到4.1平方米。从总体上看也基本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1995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25%,人均公共绿地3平方米的目标。1989年后设市11个城市和46个县城中,有46个县(市)两项指标按期达标;有晋江、南安、龙海、连江、罗源、福鼎、同安、沙县、宁化9个县(市)完成一项指标;有闽侯、闽清2县两项指标均未完成。
  “八五”期间建成和基本建成的主要公园有:厦门南湖公园、金榜公园、湖里公园、福州左海公园、泉州东湖公园、漳州九龙公园、芝山公园、石狮鸳鸯池公园。泉州市投入2600余万元,建成面积为20.56公顷,具有闽南地方特色和反映泉州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东湖公园,1994年春节正式向市民开放,结束了市区没有公园的历史。1995年,在市区黄金地段建设了占地3.67公顷的刺桐公园,充分挖掘滨江的绿化潜力,建设了占地17公顷的江滨公园,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游乐休憩场所。漳州市采取“民办公助”和“军民共建”等办法,先后开发建设了江滨公园、芝山公园,同时大力建设街头“袖珍绿化”,发展庭院绿化,改善了城市环境。三明市区公共绿地面积从1990年的82公顷,增加到117公顷;绿化覆盖率从30.2%提高到35%,人均公共绿地由5.1平方米,增加到6.3平方米。获得“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和“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的称号。
  厦门市五年来新建南湖公园、湖里公园、嘉庚公园、杏东公园、杏林公园、琴园、金榜公园、白鹭洲中心公园、日东公园等9座公园。五年来全市新增园林绿地763.3公顷,其中公共绿地216.39公顷,完成全民义务植树971万株。至1995年底,建成区园林绿地总面积达1805.19公顷,其中公共绿地总面积达424.36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3.0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9.2平方米。1991年获“全国造林绿化先进单位”称号,1994年被建设部评为“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
  风景名胜区1990年11个,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武夷山、厦门市鼓浪—万石山、泉州市清源山、福鼎县太姥山4个;省级风景名胜区7个:福州市鼓山、永安市桃源洞一石林、泰宁县金湖、福清县石竹山、东山县风动石—塔屿、连城县冠豸山、周宁县九龙搽。到1995年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共增加到28个。
  附:福建省风景名胜区一览表
  (七)环境卫生
  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由1990年的109.5万吨/年,增加到1995年的175万吨/年,清扫面积由1039万平方米,增加到2161万平方米,分别增长59.8%、107.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3.5%提高到53.1%。1990年公厕由980座增加到1287座,环卫机械总数由558辆增加到852辆,分别增长52.7%、70.2%。
  福州市1993年投资1亿多元,在郊区北峰红庙岭动工兴建垃圾综合处理场。占地万余亩,规划库容2117万立方米,按市区日产垃圾量1000吨计,可消纳市区50年垃圾。工程包括容量4.73万立方米的垃圾场,日处理垃圾渗滤液污水处理厂及全电脑自动监控中心等配套设施。红庙岭垃圾场的建成,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市区的垃圾出路问题。
  三明市1995年新增多功能垃圾车、吸粪车、洒水车各1辆,集装箱22个,新改建垃圾中转站4座,新增垃圾筒110个,新增果皮箱276个,改造100个,完成长埔垅垃圾消纳场的排水分流工程,垃圾清运率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0.8%。
  泉州市据1995年6月30日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市区保洁面积156万平方米,比1990年64万平方米增加143.75%;公厕111座(水冲式68座),比1990年的93座增加18座;环卫机械44台(总功率2273千瓦,其中“扫地王”1台,为全省第一辆扫路机),比1990年的36台增加8台;垃圾转运站10个(转运量296吨/日),垃圾填埋场1座,垃圾无害化日处理总能力350吨。
  龙岩市“八五”期间累计投放500多万元,新建密闭式垃圾中转站4座和67个垃圾池,新建改建公厕11座,新增100个果皮箱等一批环卫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1990年的20%提高到68.9%。漳州市新建垃圾中转站5座,“八五”末期新改造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其设施已调试投入试运转。
  厦门市“八五”期间开始新建清洁楼25座,重建清洁楼开始逐步淘汰垃圾桶,购置环卫专业车辆30台,海上垃圾收集船1艘,新建公厕15座,化粪池1座,改造公厕31座;扩建垃圾填埋场1处,日填埋处理垃圾500吨,年平均转运填埋垃圾20.34万吨,无害化处理17.76万吨,生活垃圾处理率86%。在全国第三次卫生城市检查评比中,厦门市名列35个省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第一名。
  (八)城建管理
  1.组织“三项达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和“八闽杯”总评
  (1)“三项达标”。
  1992年4月省建委、省绿委、省爱委联合组织对开展了三年的“三项达标”(即城市道路、道路绿化、公共厕所)活动进行总评。评比结果是:永安、三明、莆田市分别荣获“三项达标”总评前三名;漳州、邵武、石狮市分别荣获城市“三项达标”优胜奖。全省16个城市达标率为:城市道路71.2%、道路绿化85.6%、公共厕所95.1%,超额完成三年达标任务。
  (2)1993年14个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检查考核。
  根据建设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政公用事业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省建委于1993年10月28日至11月25日,对全省1992年底前设市并纳入建设部年报统计范围的14个城市(不含福州、厦门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市政公用事业目标管理进行现场检查考核。检查采用了“听、查、看、议、评、反馈”的办法,重点查阅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基础资料,现场查看了城市供水、市政工程、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供气和城建监察等7个行业。考核结果,全省14个城市中荣获前四名并推荐建设部表彰的地级市是三明市,县级市是永安、邵武、石狮,其它城市排名次是:漳州、漳平、龙岩、福安、泉州、莆田、南平、武夷山、宁德、福清。根据建设部总评,三明市、永安市分别被评为1993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秀地级市、县级市。
  (3)“八闽杯”总评。
  1993年省政府以闽政(1993)综2号文,部署开展“八闽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竞赛活动,开展活动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下,紧密结合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采取全面规划、统一部署、突出重点、综合治理、自检自查等措施,有效地推动“八闽杯”竞赛活动的开展。在二年多的时间里,18个城市共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7亿元,日供水能力增加56.9万吨,城市道路长度增加389公里,面积增加
  4.27万平方米,桥梁增加64座,建成区园林绿化面积增加323公顷,公共绿地面积增加220公顷。使城市面貌有了较大改观,城市投资环境和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在群众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995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明电(1995)25号《关于开展“八闽杯”城市规划建设竞赛活动检查评比的通知》精神,由省建委、省体改委、省环保局、省爱卫办、省绿化办等5个单位35人组成省检查团。检查采取“听、查、看、议、评、反馈”的做法,按照考评标准认真查阅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基础资料,现场检查了城市规划、供水、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公共交通、供气、市容环境卫生、住宅建设、综合开发和城建管理等10个行业。总评结果:获“八闽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竞赛活动优胜城市:厦门市、三明市、龙岩市、永安市、邵武市。获“八闽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竞赛活动进步奖:福安市。获“八闽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竞赛活动单项奖:
  ①“八闽杯”公用事业优胜奖:地级市福州市、县级市邵武市。
  ②“八闽杯”城市规划优胜奖:地级市厦门市、县级市石狮市。
  ③“八闽杯”综合开发优胜奖:地级市厦门市、县级市龙岩市。
  ④“八闽杯”园林绿化优胜奖:地级市三明市、县级市龙岩市。
  ⑤“八闽杯”市容环境优胜奖:地级市厦门市、县级市龙岩市。
  2.开展优质竞赛,深化改革
  城市公交继续贯彻“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方针,开展优质竞赛,1991年2月10日至10月10日全省公交行业开展优质竞赛活动,其中福州、厦门、三明、永安、南平市公交公司和厦门市轮渡公司1992年参加全国城市公交系统优质竞赛活动,其中福州公交、厦门轮渡公司被评为全国城市公交系统优质服务优胜企业,永安公交被评为先进单位,有24名驾乘人员被评为优质服务个人。
  1992年厦门市公交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开展房地产业,店面出租等,使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科室人员由原来的74人减少到38人,并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增加了班次,新辟和延伸了线路。1993年10月,福州市公交公司经福州市体改委批准,大胆进行股份制改革尝试,成立了福建省第一家“巴士责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0.5万元,其中国家股172.85万元,占总投资47.93%,职工股187.89万元,占总投资的52.07%。组织购买了30辆福州客车厂生产的中巴车。经营上采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管理体制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开业以来至1995年末,已全部还本。福州市东山苗圃内部实行减员不减资,增人不增资,干部实行聘任制,职工实行岗位承包制,把工作实绩与奖金福利挂钩,实行量化标准,奖优罚劣,取得较好效果。三明市园林绿化实行责任制和承包制相结合的“五定一奖”制度(即定员、定责、定岗、定额、定检查、奖励优质超产),并在这基础上实行基本工资与出勤挂钩,奖金与质量挂钩,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环卫行业根据有偿服务办法,结合深化改革,完善岗位责任制,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有条件的城市如福州、厦门、漳州、邵武、永安、龙岩等城市成立了环卫服务公司,扩大了服务范围,方便了社会,提高了效益。
  在深化改革、探索市政公用事业转换经营机制方面,确定了厦门市自来水、公交、市政等3家作为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下放了审批权限。供水行业工程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下放到地(市)建委审批;液化气贮罐站均下放给地(市)建委审批;武夷山风景区建溪东旅游经济开发区工程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在景区内投资50万元以下的,下放给南平地区建委审批。
  3.拓宽城建资金渠道
  “八五”期间各市遵循“人民城市人民建,公用事业大家办”的方针,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集资金,改变过去城市建设由国家统包的状况,有效地增加了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福州市开征了供水增容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市园林局与香港永升有限公司合资兴建鼓山索道,并于1993年元旦正式运行。石狮市发挥侨乡优势,利用外资60多万元,兴建了占地20多亩的音乐喷泉公园。福州市西区水厂和漳州市第二水厂向国外贷款495万美元,用于供水工程建设。漳州市开征了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自行车附加费,旅馆外来人口增容费等。漳平市采用股份制形式集资16万元,兴建了公园青少年活动区。南平市开征旅店业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基金,自来水增容费,自来水建设基金等。邵武市从过桥费、土地拍卖费和人口增容费中拨款2200万元,用于城市建设;市政府决定将城市土地有偿出让收入70%、车辆增容费70%,邮电附加费按规定收回归口用于城市建设。永安市利用城市综合开发为城市积累资金,将大部分城市土地有偿转让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办法开征了城区车辆过境费,自来水建设基金和库区路进出火车站货场车辆有偿使用费。三明市走片区共建的路子,几年来各片区共集资340万元,兴逢改造了小街巷、绿化和环卫设施162项。
  4.法规建设
  “八五”期间全省出台的城建法规规章有:《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福建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收费标准》、《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使城市建设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5.质量管理
  一是抓市政工程质量。1992年全国市政工程质量检查,全省受检的6项工程,全部合格,其中一项为优良工程。1993年省建委对全省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受检项目50项,合格率82%,比上年提高4.8个百分点,其中优良率14%,比上年提高3.47个百分点。二是抓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全省供水企业进行了审查,1994年供水行业已有78家企业通过资质审查,园林绿化行业已审查通过的有4家。三是抓市场管理。省建委印发了《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施工招标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承发包的透明度。对液化气场管理,主要是针对一些经营单位短斤少两,不抽取残液等问题,联合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对液化气经营市场进行检查整顿,取得一定成效。
  三、房地产业
  “八五”期间是福建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投资最大、发展最快、新区开发力度最强、效果最好的一个时期。
  (一)住宅建设成绩显著
  “八五”期间,是福建省住宅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随着住宅投资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采取优惠政策,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住宅建设。五年间,全省城镇共完成住宅建设投资351.4亿元,是“七五”时期的2.6倍,建成住宅5064万平方米,近70万户居民迁新居,人均居住面积从1990年的7.3平方米提高到“八五”期末的10.3平方米。住房成套率约达60%,建成千户以上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住宅小区30多个,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住房的解危解困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八五”期间,全省城镇共解决了6万多户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近两年实施国家和地方“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已取得初步成效。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被列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快速发展
  “八五”期间,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以124%、竣工面积以42%高速增长。截至1995年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到1600多家,是1991年的6.7倍,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达120亿元,全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土地5226.7公顷,总投资达405亿元,建成各类房屋1990万平方米,分别是“七五”期间的5.3倍、9_5倍、1.6倍,经营总收入158.92亿元,开发企业实现利税28.82亿元,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国家财政增加了14.11亿元收入。
  “八五”期间,福建省房地产成为外商新的投资热点,涉外房地产发展迅猛。五年间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932个,建筑面积3700多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达79.4亿美元,注册资金3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5.9亿美元。
  1993年以来全省以提高综合开发总体质量水平和综合开发率为重点,组织房地产企业进行成片开发。沿海城市正逐步从零星小片开发转向成片、成街坊综合开发。如福州闽江南岸的太平洋城,占地128.8亩,总投资42亿元,建筑总规模约70万平方米,城区三坊七巷保护改造工程,用地面积661亩,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都是集住宅、商贸、金融、工业、科技、旅游为一体的综合开发。在成片开发和旧城改造中注意提高规划、设计和环境配套的总体质量。如漳州的蓝田工业区,成片开发土地3.4平方公里。首期开发1000亩,规划设计注重先进性和合理性。厦门市通过厦禾路,新建滨南新村、振兴新村等住宅145幢,既改变了城市面貌,又改善了市民居住条件。
  (三)旧城改造全面展开,拆迁安置管理逐步规范
  “八五”期间,旧城改造全面展开,步伐逐步加快。全省旧城改造中拆除房屋占地面积达1348公顷,约占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50万平方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280万平方米,安置拆迁户76000多户;20多万人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同时城市市政设施得到改造,促进了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八五”期间,随着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3年,省人大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并颁布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8月1日开始执行。标志着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依法管理、依法拆迁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拆迁法》内容开展了宣传和培训。并配套制定了《福建省城市拆迁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拆迁申报审批制度。根据《拆迁法》要求,对拆迁单位开展资格审查,颁发“资格”证书。各地(市)拆迁管理部门抓住贯彻《拆迁法》的契机,认真整顿拆迁单位,理顺拆迁管理体制,充实和加强拆迁管理的基础工作。莆田市改变了过去由28个指挥部(公司)各自确定补偿安置标准和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建委为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组建了莆田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清理整顿了原来的拆迁机构,重新审批成立了6家房屋拆迁公司,1家拆迁工程处和房屋拆迁纠纷仲裁小组,实行归口管理。
  厦门市最大的旧城改造项目——厦禾路,在厦禾路改造规划范围内出让地块共64幅(其中1995年以来的新出让地块18幅),总用地面积38.6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9.66万平方米;引进项目总数达26个,包括商业银行大厦、华能大厦、源通中心、嘉英大厦、香港广场、帝豪大厦等。厦禾路旧城改造既是旧城改造,也是危房改造和工厂企业的易地改造,其中60%的危房将在地块改造中获得更新,28家工厂企业也将按上等级、上规模、上档次的现代企业要求,进行异地改造并迁入枋湖工业区。建瓯市在旧城改造总体规划时,对居民住宅实行三五成群建,采取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做到配套齐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变过去造型雷同、风格单调的模式,有效地克服了分散资金。
  (四)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中介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八五”期间,国家和省相继制定并出台了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福建省的各类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中介服务已基本上纳入市场管理轨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各地普遍加强市场管理机构建设,认真开展各项管理业务。截止1995年底,全省共有73个市、县(区)相继成立了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福州、厦门两市还成立了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约20多个市、县建立了固定的交易场所,配备较现代化的配套服务设施,实行从登记收件到发证一条龙便民服务。全省共办理房地产转让监证12万余起,面积1851万平方米,成交总金额126.8亿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6万余起,面积746.2万平方米,租金总额1.2亿元;办理抵押监证3.9万余起,抵押房屋面积7216万平方米,抵押贷款总额达343.8亿元;为各级政府财政创税约3.5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带动了中介服务的迅速发展。全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成立5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有138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87人取得助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317人经岗位培训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员上岗资格,使福建省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专业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八五”期间,各地共办理房地产估价业务1.2万余起,面积4181万平方米,估价总额达176亿元;全省有近300家的房地产经纪、代理、咨询服务机构,约有3000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一支房地产中介服务队伍已初步形成。
  (五)城镇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工作圆满结束
  “八五”期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1987年开始至1994年已全面完成所有权总登记工作,全省累计完成登记收件103.3万件,已发证95_2万本,发证率达92.2%,超额完成建设部规定的登记发证率达75%以上的总登记任务,全面结束了福建省城镇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历史,为今后的房地产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六)加强房地产业宏观管理
  1993年根据中央6号文件提出的“加强房地产的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精神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土地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全面检查”的部署,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加强房地产宏观管理会议,对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检查作了全面部署,决定由省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全面检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进行检查的意见》,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土地来源、注册资金到位、项目审批、资质年检、开发经营及缴纳税费等情况。
  各地(市)按照省政府部署,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9月份开展了全面检查,10月初由省建委、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省检查组,分4个小组到9个地(市)对抽查出来的85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经营开发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土地供应量过大、资金到位率低、审批手续不完善、无证违章开发经营和偷漏税等,省政府于1994年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从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使全省房地产业逐步走向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四、村镇建设
  “八五”时期是村镇建设事业投入最多、发展最快、成效最好的五年。这五年,以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的村镇建设工作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项指标都超过历史最好水平,人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的改善,小城镇的加速发展改善了投资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几年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从“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高度,把村镇建设工作作为90年代党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进行统一部署。1991年召开了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会后,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大家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开得有声势、有震动、有影响,以此为起点,大大推动了村镇建设工作的开展。几年来,省里在有关农村工作的规划、决定和重要工作会议上都有强调村镇建设工作。1992年,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奔小康、建新村”是90年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决定把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作为现阶段农村发展的突破口来抓,要求每年城镇基础设施的投入不低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1993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积极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要有计划地发展一批10亿、5亿、亿元乡镇和亿元村,树立一批“奔小康,建新村”的典型。同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开放开发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把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作为加速山区发展的十条决定内容之一,同时提出支持山区城镇建设的六条具体政策措施。1994年省委、省政府在《1994~1996年福建省村级组织建设纲要》中,把新村建设列为新一轮村级组织建设的三大目标之一,逐级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级农委、建委对实施“奔小康,建新村”计划要负起协调、管理检查等责任,指出尤其是县级建委应当把村镇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抓出成效。通过层层宣传发动和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使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许多基层领导反映,村镇规划已从“要我规划”变成“我要规划”。1995年2月全国村镇建设工作会议在龙海市角美镇隆重召开,省建委被评为全国村镇建设基层工作先进单位。同年11月建设部、财政部在北京联合举办全国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成就展览,福建省展区被评为特等奖。
  (一)村镇建设
  “八五”期末,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全省已有县城以下建制镇518个,占乡镇总数的57%,比1990年增加了291个。建制镇人口416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8%,平均每镇约8000人。“八五”期间全省村镇建设投资累计362亿元,是“七五”期间的3倍。五年新建村镇道路11714公里,新建自来水厂198个,有63%的乡镇和15.6%村庄用上自来水,自来水受益人口增加210万人,村镇用水普及率由24.7%提高到35.1%。五年新建农村住宅建筑面积9579万平方米,有67.6万户农民喜迁新居。“八五”期末,全省农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4平方米,大大改善了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出现了一批象龙海角美镇、莆田江口镇、永定坎市镇、连江琯头镇、尤溪西滨镇、福鼎点头镇等初具规模的社会主义新型小城镇。(附“八五”期间村镇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
  (二)村镇试点建设
  村镇建设试点网络已经形成。“八五”期间各地坚持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按类型分层次地确定了一批小城镇和新村建设试点,试点网络已经形成。1991年全省确定了152个小城镇和162个中心村建设试点。经过两年多的实践,1993年召开村镇建设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同时提出调整试点工作方案。目前,全省形成了部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等多层次分类型的试点网络体系。福清市以及龙海角美镇等20个小城镇被列为全国“625试点工程”计划;厦门黄厝新村、莆田海头村被列为全国2000年小康型村镇住宅示范小区;各地、市、县区还确定了143个小城镇和753个村庄作为各自的试点。通过抓好试点工作,为村镇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经验,做出贡献。
  (三)村镇规划的调整完善
  五年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连年都把乡镇和中心村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项目,逐级分解任务,层层狠抓落实,年初公布,逐季督查,年终见报,取信于民。经过努力,“八五”期间共完成507个乡镇和8169个中心村规划任务,分别为“七五”期间的1.26倍和10.17倍。到1994年已全面完成910个乡镇规划调整,“八五”期末已有66%的中心村完成规划任务。
  规划技术力量和经费问题是规划工作的关键问题。为了解决规划技术力量问题,一是采取行政措施,要求各规划院(所、室)支援农村编制村镇规划,如厦门去年组织35个设计院帮助完成60多个村庄规划任务。二是组织城市技术力量支援农村,1992年建设部安排一批高校来闽帮助完成40个乡镇规划。三是全省成立了62个村镇规划设计室(所),初步建成一支村镇规划设计的专业队伍。规划经费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拨款,除省财政每年安排补助的规划事业费外,主要靠地方自筹解决,村镇规划设计室(所)则坚持服务农村,义务规划。
  (四)村镇建设管理
  1.建立健全机构
  1991年9月省编委批准全省各地、市、县、乡、镇成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为事业单位,并核定编制地(市)级站5人,县级站3~7人,乡镇站1~3人。到1995年底全省75个县(市、区)和93%的乡(镇)成立了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全省共配备管理人员3669人。同时还解决了120名聘用干部指标。1995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县、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乡村建设”为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的必设机构,这为今后全省村镇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依法管理
  1994年5月《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8月1日起施行。根据《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全省实施了村镇建设“一书二证”或“一书一证”制度,为了依法做好批后跟踪管理,在县(市)村镇建设站内设了32个测绘组,主要承担小面积地形测量和放样验线工作,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3.经费问题得到解决
  经费问题,从199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村镇规划事业费150万元,1993年开始增至500万元,这些有限资金对促进全省村镇规划的调整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务院明令取消收取村镇规划管理费后,为妥善解决基层管理人员经费不足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批复:乡镇建设管理站的经费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从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补充,地、市、县、区建设管理站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从行政事业费或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开支,省建委和财政厅及时予以转发,这样稳定了队伍,做到了人心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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