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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住房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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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9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住房制度改革
分类号:
F293.3
页数:
3
页码:
274-2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住房制度改革是为了改变住房福利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福建省在1980年后进行了积极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房改办法,如提租补贴、优惠售房、新房新租和鼓励私人建房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住房制度
改革
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目的在于改变住房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1980年后,福建省对住房改革进行积极探索。先后出现“提租补贴”、“优惠售房”、“新房新租”和鼓励私人建房等房改办法。
一、公房出售
1980年以前,没有公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买卖。1980年开始试行出售新建住宅,受到各界欢迎,这不但加快住宅建设速度,也扩大解决住宅问题的路子。1980年5月,福州市房管局原计划出售住宅5幢186单元、建筑面积10248平方米。结果只3天时间,单位就登记17幢、面积约3万平方米;私人登记53户、55单元,近3000平方米,房源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泉州市拟定方案试售住宅,原计划第一批出售112套单元住宅,3个月内个人购买了75套。居民购买住宅潜力很大,积极性很高。惠安县采用拍卖形式将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不好改建的店面2间和仓库1间进行拍卖,拍卖价格比标底高出54%。以后由于房地产综合开发,商品房销售取代了公房买卖。
1984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漳州市列为第二批全国公有住宅“三三制”补贴出售(即按建筑面积成本造价,国家补贴三分之一,购买房者所在单位补贴三分之一,购房者个人支付三分之一》试点城市。从1984年开始准备工作,制定《漳州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暂行规定》。经漳州市政府决定,漳州糖厂、龙溪柴油机厂、省七建公司、漳州制药厂、漳州食品公司、市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市房管处的直管公房等10个单位,做为重点先行试点。1985年省政府将给漳州市拨改贷的资金120万元,专项用于建设4幢住宅,做为按成本价补贴出售和按五项因素构成的成本租金(每平方米1.26元)出租。经过一年多的实施,全市搞试点的10个单位,共补贴出售公有住宅170套,每户职工只需付出5000元左右即可购买1套住宅。1986年3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城镇公房补贴出售试点问题的通知》,以后不再实行补贴出售住宅。
1988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房改领导小组成立以后,积极开展调查研究。1988年8月下旬,召开全省房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省城镇房改工作,同时颁布《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地市纷纷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开始出售公房的试点和准备工作。
省人民政府确定龙海县为福建省房改试点县,该县仅用两个多月就完成房改的各项准备工作。
1988年12月,福州市公布《福州市向个人出售公有旧住宅试行办法》。12月20日,市房管局在市工人文化宫现场出售直管公房101套,建筑面积6274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售价136.6元。1989年第一季度,在市棉纺织厂、省六建、盐业福州分公司等企业进行单位自管房出售试点,至1989年底,共出售住宅1203套,6.18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售价89.72元。
安溪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房改从售房起步,在县直机关率先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凡县直机关各单位在城区兴建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各类单位住宅,包括未竣工的在建住宅,均列为公房出售的范围。从1988年9月开始,在县直局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公房出售工作。至1988年12月底,共出售旧单元住宅452套,建筑面积32385平方米,占可出售住宅总面积的87.6%。购房户首次付款不得少于总房价的50%,余款分二年交清,即第一年交余款的40%,第二年交清。售房收回资金投入建设新住宅。
莆田市于1988年11月开始进行试点,先后出售公房共1305套,建筑面积8.96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160.43元。
二、公房租金调整
长期以来,公房租金过低,达不到“以租养房”的要求。福州市公房租金标准是1959年定的,每平方米最高为0.37元,最低为0.12元,平均为0.22元。1971年调低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高为0.18元,最低为0.075元,降低幅度30%左右。厦门市公房租金标准是1961年定的,每平方米最高为0.3元,最低为0.113元。1966年和1971年7月,两次调低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高0.17元,最低0.04元,平均降低幅度37%。由于住房实行低租分配的方法,达不到以租养房的目的,失去住房改革的意义。合理调整公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自1982年以来,南平、厦门、福州、三明、永安、漳州、莆田等城市政府决定首先对非住宅租金进行分期分批提高,使非住宅租金逐步达到成本租金,以带动住房租金改革。
1985年以来,龙岩、南平等市推行多模式的住房租金改革,如新房新租、新住户新房租、超标加租、以息抵租。南平市在杨真堂新村做试点,对未婚或已婚青年中的无房户采取新房新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准成本收租金0.56元。
1986年,省政府决定南平市为福建省第一个全市进行房改的城市,并经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十四个房改试点城市之一。1987年1月25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26个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随后开始进行调查摸底、测算,制订方案。整个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组织准备、调查测算制定方案、计划模拟运转、正式出台。1988年3月上旬进入模拟运转,标准房租每平方米1.15元(占成本租金的77.7%),实际房租分六等十级,发券系数为24%。经过模拟运转核实数据后,进行修订。1988年6月21日将修订后的方寒正式上报,由省、地、市三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参加“三级会审”再行修订后,上报省政府。1988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下文,批复南平市房改从1988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基本做法为:“公有住房提租,发券空转起步,分步实转到位,结余逐年兑现,增支逐步增付”。改革实施范围:市区六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中央、省、地、市属机关、事业、企业、部队、铁路和县以上大集体单位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房),住户31690户,发券职工数62261人(有26%的职工住私房),公房使用面积1164692平方米。住房券发放对象:在改革范围内住公房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享受40%生活补贴的退职职工、计划内临时工、街道居委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被聘用到国营和县以上大集体的停薪留职人员、带薪上学的学生。居住自有住房和租住私人住房的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居住非租赁公房及临时安置居住的职工,暂不参加改革。
1989年以来,长汀、福安、长泰等县市,都对住宅租金进行小幅度提租。其他县市也制定提租方案。福州市经过几年探讨研究,鉴于公房租金标准混乱,并且差异大,因此改革低租金先从统一租金标准起步。1990年底研究方案(讨论稿),规定住户现租金低于统一标准的,应提高补齐,高于统一标准的,不予调低。
三、集资建房和兴办住宅合作社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政府鼓励、政策优惠、单位补贴、统一组织等形式,促使单位集资建房发展较快。1989~1990年,全省共有5645户筹资11059万元,建成住宅33.99万平方米,6187套住宅,较好地解决一部分“分房无望、购房无力、建房无地”职工的居住问题。以住房解困为目的的住宅合作社近两年在各地兴起,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1990年,福州、厦门、泉州共解决住房困难户1300余户,漳州、莆田也积极着手解决住房困难户问题。福州市、莆田市政府先后颁发解困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作社人社条件,建房可享受减免建筑税、营业税、契税和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优惠。福州市自开办住宅合作社以来,住房解困加快了步伐,已开发茶会、凤凰池、红星、祥坂等四个住宅群,建成住宅3.37万平方米,565套。住宅合作社也为中、低收入的职工找到改善住房的途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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