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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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8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管理
分类号: F293.3
页数: 6
页码: 268-2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迁,但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土地、房屋的登记、交易和权属确认等事务,以维护公民的住房权益和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房地产 管理

内容

一、机构
  民国4年(1915年),设立福建省土地调查筹备处,此后,由于人事机构几经变迁,经费困难,工作时兴时停。民国23年,省民政厅内组建地政筹备股,计划土地陈报工作,民国24年设立省土地申报所。民国25年成立省地政局,主要组织土地测量和城镇户地图绘制,以便征收赋税,这是福建省最早的土地、房产行政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政、房产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管理。1949年,福州市军管会内设房管处,1951年9月成立福州市房地产交易所。1950年厦门市财政局设地政科,1951年成立房管处。随后全省各地先后成立房地产管理处(所)。1957年精简机构,有的房管处被撤并,机构几经分合。1964年,比较大的市、县相继成立房地产管理局。“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地产机构受到破坏,有的被撤销合并,工作处于停滞状态。1979年,国务院决定房地产管理归属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后省房管也归省建委管理。1979年后,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龙岩等市、县相继成立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各方面的管理工作。1986年福建省各地成立土地管理局,把原由房管部门管理的地籍、地政划归土地局管理。省建委是全省房地产业行政主管机关,具体办事机构为房地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和房政管理,房地产行业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具体方案的制定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
  地、市(地级市)房地产机构变动大、管理不统一。福州、厦门、泉州三市设房地产管理局,漳州、三明、莆田三市设房地产管理处;龙岩地区设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三明市建委还设有房管科,宁德地区建委设房地产管理所,南平地区房地产管理归建委城建科。福州、厦门、莆田市建委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其它由房管局管理。
  县、市(县级市)房地产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一级房管机构不健全,接收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和没收敌伪的房地产为国家财产,多数在财政局设房产科、股、所进行管理,随着经济发展,住宅建设逐年增加,有些县在建设部门内设立房地产管理所,由于机构几经变动和撤并,机构归属关系不统一,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1987年以前,全省各县房管机构(所、处、股)中,归建委编制的有32个县,占县总数的55.2%;归财政局编制的有14个县,占24.1%;未设机构的有12个县,占20.7%。为此,省财政厅和省建委于1987年2月联合发出通知,将县(市)级房管机构归建委统一管理,从此县级房管机构逐步健全。
  二、权属管理
  权属管理由产权、产籍管理组成。产权可分为全民、集体、私有和其他四类。产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房地产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组成,产籍是通过房地产登记形成的图、档卡、册组成档案资料。产籍管理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基础和手段。
  (一)房屋普查
  房屋普查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福建省城镇房屋一直没有进行过统一的、系统的普查。1981年6月,省召开“三产”管理工作会议,布置全省城市房产测量普查工作,弄清家底。到1982年初,厦门市已全面完成普查工作,漳州市对市区7000多户房屋进行普查,泉州市开展产权证发放工作,福州、龙岩开始了普查试点。各市的“三产”普查发展不平衡。
  1984年7月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通知,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要求各地按统一的时间、内容、方法、质量标准、范围,进行普查。根据上述通知,福建省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于1984年11月开始。各地、市、县都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同级政府领导任组长,同时全省共抽调549名工作人员,组成各级办事机构。培训专业普查人员5623人,自查单位兼职普查员8420人,共投入普查人员14000多人,花费近400万元,省财政补助25万元(不包括自管房单位的普查经费),历时一年八个月,于1986年6月30日完成了10个城市、58个县城(未含金门县)、23个建制镇和32个独立工矿区12951万平方米的房屋和近80万户居民居住状况的普查任务。普查的标准时间为1985年12月31日。普查所取得各种原始数据,都是以这个时点的实际情况进行校正并逐步汇总。房屋普查项目分为七项(必保项目):建筑面积和住宅套数、房屋结构、房屋层数、房屋用途、建成年份、产权性质、居住状况。三项观察项目:完好程度、使用土地面积、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现实价值。军队、武装部队、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和保密用房的房屋普查均按各有关部门规定,自行普查。福州市、厦门市、建阳县还调查三个观察项目,弄清一批危房险屋,厦门市还在调查公房租金时纠正了应收的房租和一批误为单位自管房的直管房。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发证
  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即房屋所有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其房产。核发权证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工作,通过产权登记发证,才能对各类房屋产权实施有效管理。1951~1952年,市、县政府曾在城镇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以缴纳契税形式发给契纸,但仍有相当部分城镇没有办理此项工作,此后再没有办过房地产登记换证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在长达30多年里,房屋所有权变化大,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建设部的部署,1987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在我省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级别和隶属关系如何,都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搞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期在预定的时间,圆满完成这项工作任务。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建委负责,并设立福建省房屋所有权登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此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域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实施结果,有的县把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扩大到乡,登记的对象为上述地域范围内,结构完整的公产、私产、单位产的房屋。为此,省建委要求各地成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培训业务骨干,做好试点工作和基础工作。要求1987年完成10%~15%,1988年完成35%~40%,1989年完成25%以上,全部工作于1990年上半年完成。在实施中,最初要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由于1986年后县以上土地管理局陆续成立,“两权”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部门之间不够协调,影响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到1990年底,发证17.77万件,占应发证总数89.41万件的19.9%。
  (三)产权和产籍管理
  明清时期,未设专门机构管理产权。民间建房、买卖、继承、典押等,由当事人填写契纸或合约书,报经官府审查、认证并纳税,加盖县令关防的骑缝印章,称之为“红契”,受法律保护;反之为“白契”,不受法律保护。
  民国时期,房地产管理以地政管理为主。基本沿用清朝的契税验印制度,房契已有固定格式,产权确认由财政厅办理。房屋买卖还要到福建闽税筹备处办理“卖断契单”。民国25年(1936年)福建地政局成立,统一以红契、实测户地图、土地所有权状等三张证件作为产权凭据。民国35年开始将三张产权证件改为二张产权证件,即官契和土地所有权状(内设他项权利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接管民国政府的房地产卷宗、资料。1950年开始办理第一次房地产总登记,对原有契、状、图进行整顿清理,并对1949年前未登记的房产办理补办登记,以后逐年办理登记。1952年,根据政务院《契约暂行条例》,各县政府公布房地产办理契税和补发契证的通告,开始办理契税。有的地方进行产权登记和换证,确定产权归属。1966~1980年,登记发证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1982年,在南京市召开房地产“三产”(产权、产籍、产业)管理工作会议后,各地开始房产测量普查工作,经过城镇房屋普查和产权登记换证,建立档案(有的市采用电脑管理档案),制定管理规定。1987年开始,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工作进入房改、拆迁、购房、分割等异动变更权属的申办和图、档、卡的管理工作阶段。
  三、开发企业管理
  省内房地产开发公司创始于80年代初,直至1986年,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等六部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召开全省第一次房地产开发工作会议后,省建委才开始负责对全省进行房地产管理和综合开发管理。
  对开发企业管理,包括开发公司成立的资质审查、年检;对综合开发管理包括开发项目立项、统计管理、价格管理等。
  (一)资质管理
  开发公司按其开发能力分为四级。组建开发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不少于4名土建工程师,2名会计师(或1名会计师、2名助理会计师)为一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自有流动资金不少80万元,不少于2名土建工程师和2名助理会计师为二级开发公司;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不少于1名土建工程师(或2名助理工程师),2名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为三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四级开发公司要求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统计员各1人;县镇的四级开发公司,只要求有工民建助工、助会、经济员、统计员各1人。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有健全的经营机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应有专职经理、公司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内资申请组建开发公司,必须先经过拟建公司的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同意组建,填写申报表,报当地房地产行业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初审,转报地(市)行业主管机关复审,合格后,上报省建委审查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方许经营。
  外资申请组建开发公司,必须先有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三个月内申请资质审查,程序和条件同内资企业。
  有些企业初建时条件达不到,经省建委审批后,发给临时资质证书,限期一年,达到条件后转为正式等级。
  (二)年检
  年检属于对开发公司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经营一年以上的开发公司,每年都必须进行资质年检。年检方法以填报年检手册和提供必要的附件,由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检查,上报省建委终审。年检内容包括:工程开工、竣工面积、完成工作量,销售、价格、利税、人员、自有资金变动情况等。年检期间结合办理企业临时转正或升降级。
  (三)开发项目立项统计管理
  从1987年开始,商品房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开发项目必须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取得年计划后才能动工建设。建立商品房投资统计和商品房生产进度统计制度,按规定按时汇总逐级上报统计、建设部门。
  (四)价格管理
  1987年4月,省建委、省物委、省建行联合颁发《福建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对全省各地商品房价格进行宏观管理。多数市县都按规定执行,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执行价格规定也不同,福州、厦门市商品房价格基本上放开,随行就市。泉州、漳州等市、县商品房的价格,则严格按照商品房价格组成因素计算,由开发企业提出出售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定价。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房,需有计划部门下达的购买商品房计划。
  四、房屋维修
  房屋维修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房屋修缮队伍,专门负责房屋的维修,以维护房屋的完好程度,提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寿命。
  公房维修 直管公房的维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管理;单位自管房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单位自行维修和管理。公房维修一般采取“管修合一”、“管修住”三结合和“管修分开”等方法,贯彻“以租养房”,实行“好房好修、次房简修,分类投资,合理维护”的原则,做到“不倒、不漏、不塌”。一般由住户提出维修申请,基层房管所派员实地察看,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修缮工程预算,报房管管理部门审批后施工,工程完工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私房维修 私房属私人财产,历来是自养自修,政府督促。如遇台风、洪水等大灾,房屋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抢修;另一方面拨出有限的修缮材料和资金,帮助确实无力修缮的私房解除险情;或采取租户垫款代修由房租扣回,或采取贷款、申请补助款等办法对危房进行维修。196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拨款10万元,补助贫困私房业主抢修危房。1965年11月,福州市房管局在公房修缮费中拨5万元,作为各区私房修缮贷款。1973年4月25日,厦门市房管局在《关于处理全市危险房屋情况意见的报告》提出三点处理意见:凡业主有经济能力的,由业主出钱,国家帮助解决建筑材料,进行维修;业主有经济能力但拒不修房,由法院判决,强制修房;业主确无经济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共有人同意,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危及公房及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的,或存在公私共有关系的房屋,予以接管或代管,由国家负责维修。
  五、换 房
  城市住户间互换住房的做法,由来已久,换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减少城市交通拥挤。1965年以前,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把换房工作列入日常事务,多为住户自行张贴“换房启事”寻觅换房对象,换房双方经自行商妥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换房手续。1965年,福州市成立市、区调整互换住房办公室,各区房管所、街道房管分别成立“调整互换住房服务站”、“街道调整互换住房服务组”。本着“促进生产,便利生活,自愿互利,房管部门加以组织”的原则,开展调整互换房屋工作。1965年,接受400多户申请,换成150多户;1966年换成512户,749间;1967年互换成630户,其中跨区130户。1967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换房完全停顿。直到1980年福州市才全面恢复换房业务,成立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区和王庄直属房管所等住房使用交换站,专门办理住房使用交换业务。1985年,福州市房管局颁布《关于开展住房使用交换工作的具体规定》,换房工作以房管部门组织为主,自找对象为辅,穿插进行。1981年8月、1983年7月、1984年9月、1985年10月、1986年10月和1989年12月,共举办6次全市性换房集会。第一次、第二次换房集会由房管系统独家承办。从第三次开始,除房管局外,还有福州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团委、市经委、市财办、市建委、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福州晚报社等单位联合举办。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搞好和完善换房工作的同时,变单纯服务型为综合经营服务型。
  1983年7月30日,厦门市房管局管理科设立互换站,制定住房互换规则,规定每周三、六上午为换房接待日,建立换房登记卡和换房登记册。换房户填写住房互换申请表,经选好换房对象,双方自愿达成换房协议后,再填写住房互换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当地房管所审查同意后,到换房站办理审批手续,并缴手续费2元(1985年3月前为0.3元),然后到指定的房管所办理租赁过户手续,换房即告结束。自1983年7月至1985年底,共接受换房登记近1600户,换房成功687户。
  六、白蚁防治
  福建省地处亚热带,气候温暖潮湿,并且木结构房屋多,利于白蚁孳生繁殖,属蚁害频繁的省份。1986~1988年,泉州市白蚁防治所对市区进行蚁害调查,发现平均蚁害率达50%以许多建成不久的现代建筑物,因没有进行预防处理而遭到白蚁侵害。
  民间防治白蚁多用土法,常见的有除蚁穴、水淹法、扑打法、火烧法等。1957年后各地先后成立白蚁防治所,开始研究防治白蚁新方法,积极培训灭蚁队伍,引进防治白蚁新技术,研制灭蚁药品。福州市白蚁防治所研制出灭蚁新药“红蚁净”。1968年后,开始采用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和声频探测仪,辅助探测白蚁行踪与蚁巢准确位置,防治白蚁取得显著成效。
  1986年,省建委和省建行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新建工程必须进行对白蚁防治,防治费用可列入工程预箅。福州市规定,开发企业建造房屋,事先都要进行白蚁防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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