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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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86
颗粒名称: 三、典押
分类号: F293.3
页数: 1
页码: 2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房屋典押是一种房地产经营方式,太平天国时期已有此做法,1949年后仍允许存在。1956年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公私团体及私人之间有房地产典押关系均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1982年私房不搞典押,1988年开始恢复管理,1990年省政府批转省建委加强房屋抵押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房产经营 典押

内容

太平天国时期曾有“卖九典六”的做法,即发生典押房屋时,应按价向官府交纳6%的税,如果卖断需再补3%的契税。1949年后,仍允许房屋典押活动存在。1953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私有房产管理及租赁暂行办法》,允许私人房屋买卖、出租、典押、转让。1956年,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公私团体及私人之间有房地产典押关系均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公开的房地产典押活动减少。1982年,全国城镇私房管理工作会议决定,私房一律不搞典押。1988年开始恢复对房屋抵押的管理,1990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房屋抵押的管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专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质押处等都开展房屋抵押贷款业务。至1990年,全省共办理房屋抵押409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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