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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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84
颗粒名称: 一、买卖
分类号: F293.3
页数: 1
页码: 2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私房买卖自古有之,形式多为私下经中人介绍、双方协商签订契约,经官府验契缴税成交。1950年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商品房销售必须持有开发公司资质证书等文件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
关键词: 福建省 房产经营 买卖

内容

(一)私房
  私房买卖自古有之,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私下经中人介绍、双方协商签订契约,中人作证明,买卖即算成交,这种形式占多数;另一种为双方订立契约,经官府验契缴税成交。宋开宝二年(969年),官府规定,民间买卖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按价款的4%纳“印契钱”,契券经官府盖印后方能生效。明朝设税课司管理契税,规定房屋买卖须填写契纸。清朝规定契约内容包括买卖式和契约,内容基本与明朝相同。
  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各地房地产交易所对房屋买卖进行管理,买卖之前必须做到:(1)房屋产权归属清楚,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前为契约);(2)凡属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变更后的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后方可出卖;(3)已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后方可出售;(4)出卖已出租的房屋,产权人应提前(一般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5)共有产权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方可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有的城市规定必须持有当地户口的人才能购买。80年代以前,由于房地产交易不多,多数县(市)没有专门交易所,80年代以后,由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交易日趋活跃。至1990年,全省经交易所成交的房屋买卖20941起,成交金额达11.84亿元。
  (二)商品房销售
  房地产开发商所建的住宅和非住宅,销售给购房者,必须持有开发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批准书、工程施工图、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文件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售房分现房和预售二种,预售金分为一次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一般给予九折至九五折优惠,分期付款一般分为二至三次付清。有的城市购买房者还可申请城市户口。
  1986~1990年,城镇居民私人购买住宅184.04万平方米,25200套,购房金额11.3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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