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产经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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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8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房产经营
分类号: F293.3
页数: 3
页码: 266-268
摘要: 本节详细描述了福建省自1949年以来房产经营的发展历程,包括私房的买卖、租赁,单位房和商品房的出售,以及房屋的典押活动。文章描述了这些活动的历史变迁和政策调整,也提到了改革开放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文章还指出了房地产交易所的建立和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具体情况。最后还介绍了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房地产 房产经营

内容

1949年前,房地产买卖、租赁、典押等活动,由发生关系的双方自行协商办理,或(一向)由房地产经纪人把持承揽,其交易形式灵活,无固定场所,成交后买卖双方各付一定佣金给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曾禁止私人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但私下交易活动仍然存在。1951年起,福州、厦门等市、县相继成立房地产交易所,主要对私房买卖、租赁、典押等交易活动进行监证、管理,由于产品经济占主导地位,房地产交易量很少。1958年,国家对私人出租房屋达到改造标准的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禁止买卖房屋,公开交易几乎中止。“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州、厦门两市房地产交易所被撤销,房地产交易转入私下进行。改革开放后,房地产业迅速发展。1979年,政府取消了不准买卖房屋的禁令,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屋商品化,企业深化改革中出现承包、租赁、兼并、抵押、拍卖等经营形式,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兴旺。房地产交易,开展从买卖、租赁拓展到投资、入股、兼并、价格评估、政策咨询、代理、中介与物业管理等服务,逐步形成管理、经营、咨询、服务一体化。1988年11月,省建委、物委、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为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经营服务。福州市设立一个1500平方米的房地产交易大厅,厅内配置信息显示大屏幕、微电脑信息网络及电讯、传真等设备。土地、税务、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在市场内设有办事窗口,有的开发公司租用厅内场所做为销房洽谈室、商务中心等。市场还不定期举办房地产展销,展示行情,沟通信息,促进交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泉州市成立由市建委、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组成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房管局成立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至1990年底,全省已有61个市县相继成立房地产交易所,对各地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
  一、买卖
  (一)私房
  私房买卖自古有之,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私下经中人介绍、双方协商签订契约,中人作证明,买卖即算成交,这种形式占多数;另一种为双方订立契约,经官府验契缴税成交。宋开宝二年(969年),官府规定,民间买卖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按价款的4%纳“印契钱”,契券经官府盖印后方能生效。明朝设税课司管理契税,规定房屋买卖须填写契纸。清朝规定契约内容包括买卖式和契约,内容基本与明朝相同。
  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各地房地产交易所对房屋买卖进行管理,买卖之前必须做到:(1)房屋产权归属清楚,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前为契约);(2)凡属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变更后的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后方可出卖;(3)已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后方可出售;(4)出卖已出租的房屋,产权人应提前(一般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5)共有产权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方可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有的城市规定必须持有当地户口的人才能购买。80年代以前,由于房地产交易不多,多数县(市)没有专门交易所,80年代以后,由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交易日趋活跃。至1990年,全省经交易所成交的房屋买卖20941起,成交金额达11.84亿元。
  (二)商品房销售
  房地产开发商所建的住宅和非住宅,销售给购房者,必须持有开发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批准书、工程施工图、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文件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售房分现房和预售二种,预售金分为一次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一般给予九折至九五折优惠,分期付款一般分为二至三次付清。有的城市购买房者还可申请城市户口。
  1986~1990年,城镇居民私人购买住宅184.04万平方米,25200套,购房金额11.3亿元。
  二、租赁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经营中最经常、最多的经营活动,租赁可分为私房出租、公房出租、单位房出租和商品房出租。
  私房出租古已有之,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商签约,约定出租房间数、租金、租期等,租金随行就市。1958年,国家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房出租基本停止。1978年后,随着私房政策的落实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房出租逐渐恢复并迅速发展,由于管理跟不上,出租房屋多数没有经过监证,私下签约住宅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管公房和单位房的住宅,都是按“低租金”福利房和“以租养房”方针出租,租金很低且多年不变,甚至有的单位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租金0.05元,根本难以“以租养房”。改革开放以来,住宅租金逐步提高,普遍达到每月每平方米0.15元左右,有的采取新房新租,每月每平方米0.5元。龙岩市还试行以息抵租、超标加租等,虽然提高了住宅租金,但按成本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元以上)还差很多。非住宅出租,租金提高较多,有的单位利用自有空闲房出租做商场,每月每平方米达到20~50元左右。由于公房租金低,管理跟不上,有些人利用低租金的公房转租他人,从中牟取私利。南平、漳州等地房管部门配合工商、公安等单位对不法转租者(俗称二房东)进行清查处理。
  有些开发商建成商品房用于出租,按商品租金计租,福州建海新村底层农贸市场在建造中就开始招租,预收租金,每个摊位6平方米,一次性预收8000元,市场内每个店面一次性预收3万元(租期8年)。有些地段好的店面,租金每月每平方米达到100元以上。
  三、典押
  太平天国时期曾有“卖九典六”的做法,即发生典押房屋时,应按价向官府交纳6%的税,如果卖断需再补3%的契税。1949年后,仍允许房屋典押活动存在。1953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私有房产管理及租赁暂行办法》,允许私人房屋买卖、出租、典押、转让。1956年,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公私团体及私人之间有房地产典押关系均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公开的房地产典押活动减少。1982年,全国城镇私房管理工作会议决定,私房一律不搞典押。1988年开始恢复对房屋抵押的管理,1990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房屋抵押的管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专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质押处等都开展房屋抵押贷款业务。至1990年,全省共办理房屋抵押409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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