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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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7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产权
分类号: F293.3
页数: 7
页码: 244-250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房地产产权的发展历程,包括私有产和私房改造、公有产、以及其他产。从1949年底起,描述了城镇私房建筑面积的增长情况、私房改造的开展情况,以及落实私房政策的具体举措。同时还介绍了公有产和其他产在福建省房地产中的规模和变化。文章详细描述了各类产权的发展状况和相关政策措施,展现了福建省房地产领域的多样化特点。
关键词: 福建省 城镇房地产 产权

内容

一、私有产和私房改造
  (一)私有产
  1949年底,全省城镇私房建筑面积为1529.46万平方米,约占当时全省城镇房屋建筑面积总数的69.3%,其中住宅1485.3万平方米,非住宅44.16万平方米;私房中,自用房屋面积1398.92万平方米,占91.41%,出租的130.55万平方米,占8.5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镇人口增加,私房建设也相应发展,房屋面积逐年增加。50年代和60年代,分别建成住宅166.94万平方米和294.26万平方米;非住宅3.97万平方米和7.29万平方米。1970~1979年,建成住宅747.15万平方米,非住宅18.71万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逐步落实私房政策,并鼓励私人建房,随着改革深人,个体经济发展,私房建设增长很快,至1985年,全省城镇私有房屋建筑面积3925.8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821.03万平方米,占97.33%,非住宅面积104.8万平方米,占2.67%。私有房屋建筑面积占全省城镇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0.31%,私房住宅和非住宅分别为1949年的2.57倍和2.37倍。私房中自用房屋面积3606.72万平方米,占91.87%;出租房屋面积319.12万平方米,占8.13%。
  (二)私房改造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房改造),是实现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对私房改造基本上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进行,即采取类似赎买的办法,将私有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通过国家经租方式,全部纳入国家直接经管的轨道,在一定时期内给房主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私有制。1958年下半年,福建省开始进行私房改造,最初只在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和诏安县开展。先对省内一般房主的出租房进行改造,随后对华侨和港澳同胞在国内的出租房进行改造。私房改造起点,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出租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诏安县为50平方米,出租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华侨出租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以上,出租非住宅也实行无起点改造。被改造的房屋由当地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修缮、调配使用和统一租金标准,原房主一般按租金收入的20%~40%定租。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和诏安县共有出租私房建筑面积390万平方米、3.2万多户,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建筑面积约260万平方米,房主近1.1万户,约占私房总建筑面积的32%,占出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67%。其中华侨出租房屋被纳入改造的房屋建筑面积约56万平方米、1050户,占华侨出租房的42%。
  由于私房改造时正值“大跃进”、“公社化”高潮,在其影响下不到2个月时间就完成任务,造成许多遗留问题。1959年10月7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委“私改”领导小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补充意见,先后对私改房屋进行复查,退还一部分私改错了的房屋,但接着开始对出租的华侨房屋也进行改造。随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地方发生没收、接管、挤占私房,均造成不少遗留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出破“四旧”、“割资本主义尾巴”和“彻底搞好房产的对私改造”等口号,全省没收、接管、统管、挤占私人房屋计4656户,房屋建筑面积54.05万平方米(其中华侨1524户,房屋建筑面积26.83万平方米),约占全省城镇私房总建筑面积的9%。被没收、接管、挤占最多的是厦门、泉州两市,被挤占私房约占全省被挤占私房总数的80%。厦门市搞“房改补课”,自行降低私房改造起点,由原定的100平方米降为50平方米,凡出租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房屋出租的,一律进行“改造”;加上破“四旧”、冲占和强迫“紧缩”住房等,全市共改造2531户,房屋建筑面积27.23万平方米。泉州市在1966年以前没有进行私房改造,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没收、挤占私人出租房和一部分自住房计964户,房屋建筑面积16.82万平方米。福州市以补改、整房、献房等方式,先后三次接管出租房482户,房屋建筑面积6.28万平方米。漳州市、南平市和三明市被挤占、没收的私人出租房和华侨出租房分别为533户、10户和136户,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96万平方米、0.13万平方米和0.63万平方米。
  (三)落实私房政策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央和省对落实私房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和部署。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三年间连续颁布多份文件,省委和省政府也颁布文件,对落实私房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和部署。省政府于1980年拨专款500万元,1984年、1985年国家拨款2500万元,省政府拨款1000万元,各地、市、县政府拨款424万元,还筹措一批建材,专门用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加快落实政策起到促进作用。有关市、县领导亲自抓,组织精干人员成立落实政策办公室,负责落实政策工作。泉州市发布《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通告》,提出“凡在1966年6月以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被挤占、没收、接管的私房(不论原来是自住或出租房)都属于这次落实政策的范围”。从1979年开始,分期分批退还房屋所有权,结算“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接管、没收私房的租金。至1982年6月底,已全部退还华侨房产权535户、586幢,房屋面积7.82万平方米。对历年租金采取一次结清,并建公房3幢80套,安置迁退的缺房户。厦门市于1978年后重组落实政策办公室,继续办理落实华侨私房工作。至1980年12月底,将“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代管的1070户私房全部退还产权;对挤占的324户自住户转而出租给700户,也由省里拨专款和建材建房,由市房管局提供354套房安排迁退户,1982年12月31日前全部迁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接管、代管的省内一般房主的出租房,也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处理。至1985年底,共退还产权1171户,房屋面积9.4万平方米。同时,自1982年8月起补发从1958年私房改造起至1966年9月止的定息59651.86元。漳州市从1983年3月起,分三批进行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和私房改造中遗留的问题,先后退还产权155户,房屋164幢,面积6.23万平方米。福州市按照市落实华侨房政策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处理华侨改造房产和代管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腾退华侨私房使用权的意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腾退、安置租户的几项规定》,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退还“文化大革命”期间挤占的房屋,于1980年底全部退还房屋产权和使用权;第二步处理1966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至1984年10月止,全市共退还产权42户,房屋面积13414.24平方米,并补发补足华侨房主5年定息,1982~1984年,政府共拨款500万元,房管部门调剂房屋面积12250平方米,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中办(1984)44号文和福建省闽委(1985)3号、(1985)18号文,对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进一步放宽。福州市至1989年9月底再退还华侨房产权305户,房屋面积9.5万平方米;退还使用权170户,房屋面积1.8万平方米。厦门市至1986年再退还产权11.1万平方米。
  代管产处理。1985年房屋普查结果表明,全省共有代管房产1325户,房屋建筑面积31.7万平方米。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几年来已退还房屋产权672户,建筑面积15.19万平方米;退还房屋使用权320户,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
  二、公产
  清朝及其以前的房屋公产有衙门、兵营、仓廪以及民间募捐创办的学堂等。民国时期,公产有所增加,有医院、学校、救火会、保育(育婴)院以及由政府经营的企事业等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房来源主要是:政府接管或没收原国民党政府机关及其他各部门的房地产;没收战争罪犯、罪大恶极反革命首恶分子及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这些公房成为房地产管理机构的直管房地产。有的由对口单位对口接管,进行管理和使用,成为单位自管的房地产。195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各县(市)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有房地产的范围是:“机关管有之房地产(如土地、房屋、码头、墟坊等);公立学校管有之房地产;公有之沙田、水坞、蛏埕、蛤埕、盐区、沙地、公滩;已宣布没收战犯及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已解散反动团体应收归公有的房地产;依法没收的房地产”。公有房地产分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房产和地产(直管房);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或政府拨付由单位自管自用的房产和地产(全民单位自管房);集体单位自建自管自用的房产和地产(集体单位自管房);军队自管自用的房产和地产(军产)。1949年底,全省公有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45.7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92.25万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253.49万平方米。公有房屋总建筑面积中:房管部门直管房396.83万平方米,占61.45%;全民单位自管房192.81万平方米,占29.86%;集体单位自管房56.10万平方米,占8.69%。1950年后,公有房产主要来源靠建设,1951~1960年,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增加775.34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增加50.46万平方米,占6.51%;全民单位自管房增加659.27万平方米,占85.03%;集体单位自管房增加65.61万平方米,占8.46%。1961~1970年,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253.84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增加64.95万平方米,占5.18%;全民单位自管房增加1045.35万平方米,占83.37%;集体单位自管房增加143.54万平方米,占11.45%。1971~1980年,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增加2685.73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增加111.87万平方米,占4.17%;,全民单位自管房增加2207.92万平方米,占82.20%;集体单位自管房增加365.94万平方米,占13.63%。1981~1985年,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569.26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增加142.51万平方米,占3.99%;全民单位自管房增加3005.63万平方米,占84.21%;集体单位自管房增加421.12万平方米,占11.80%。1985年底,全省房管部门直管房766.62万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7110.98万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1052.31万平方米。分别为1994年底的1.93倍、36.86倍和18.74倍,分别占全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91%、54.9%和8.12%。公有非住宅房屋中:工业交通仓库用房3131.65万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949.61万平方米;教育医疗科研用房786.44万平方米;文化体育娱乐用房138.18万平方米;办公用房509.51万平方米;其它用房88.41万平方米。
  三、其它产
  中外合资产、外产、寺庙、教堂、会馆等房屋均列为其它产。1979年以前,福建省没有中外合资产。改革开放后,引进外资合资建造、购置房屋,始有中外合资产。至1985年,全省共有中外合资产51.47万平方米,占全省房屋总面积的0.4%。1949年以前,全省外产(外国政府、公司、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外侨所有的房屋)只有2.89万平方米,到70年代末才有所增加。1985年全省外产4.58万平方米,占全省房屋总面积的0.04%。寺庙、教堂、会馆等以及除私产、公产、中外合资产、外产以外的各种用途房屋,全省39.68万平方米,占全省房屋总面积的0.3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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