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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城镇房地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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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73
颗粒名称:
第十章 城镇房地产
分类号:
F293.3
页数:
36
页码:
242-27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房地产业的发展历程,从明清时期的民间房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管理和发展措施。随着改革开放、土地有偿使用以及房屋商品化政策的实施,福建省房地产业迅速发展,成为福建省国民经济中重要的产业之一。
关键词:
福建省
城镇
房地产
内容
明、清时期,福建房屋多为民宅、市肆铺面和官绅宅院等私产,还有少量官府衙门、兵营、私塾、庙堂、会馆、仓库等公产。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条件下,房屋多为自建、自住、自用,虽有房屋土地买卖、租赁、典押等交易行为,并没有形成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房地产业。明、清时期,房地产归布政司管理,民间买卖、典押房屋、土地都是自行交易,填写契纸,交官检查、纳税。
鸦片战争以后,福州、厦门被辟为五口通商口岸,帝国主义列强的传教士、商人等蜂拥而人,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英国在厦门鼓浪屿建和记栈(4座房),在厦门岛建太古栈等;咸丰九年(1859年),英国在福州仓前山建领事馆,接着美、日、法等国也在仓前山建馆。外国人在沿海和部分内地城镇修建教堂、医院、学校、洋行、银行、别墅等房屋。
同治五年(1866年),闽浙总督左宗棠在福州马尾兴办船政,至同治十年(1871年),建成新型造船基地,有19个车间(厂房)、10余座仓库及船政衙门、船政学堂、办公室、宿舍等,其规模在当时世界船厂中列第3位。清末至民国时期,华侨资本与厦门地方资本相结合,创办玻璃厂、罐头厂等;民国18年(1929年)厦门人陈希庆和菲律宾侨商集资成立
福建造纸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新港电气公司、港头协利锯木厂,同时各地小工厂、作坊等相继建设,开始有了近代工业厂房。福建房地产有了小步发展,但还不能形成一个产业。
福建是著名侨乡,华侨素有投资家乡进行建设的传统。本世纪20~30年代,是侨资建房最多的年代之一。当时厦门有20多家较大的房地产公司,建造房屋除自住自用外,多数出租,房主经营出租房屋,形成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得到发展。民国25年(1936年),成立“福建省地政局”,是福建省最早的土地、房产管理机构,主要组织土地测量和城镇户地图绘制,以便征收賦税。抗日战争时期,华侨投资中断,福州、厦门先后被日本侵占,百业俱废,房屋有减无增。民国27年5月,省政府内迁永安,机关、学校内迁山区,盖些简易房屋。民国34年底至民国38年9月解放战争期间,物价飞涨,新建房屋寥寥无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地政、房产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由于海峡两岸长期对峙,国家对福建投资较少,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不多。50年代修建古田水电站,搬迁整个古田县城,进行古田新县城建设,是当时本省规模最大的拆迁。50年代末开始,以三明市为中心的山城工业建设,永安、南平、龙岩、邵武以及沿海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县、市相继建成三明钢铁厂等规模较大的重、轻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职工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随着工业建设的进展和城镇人口的增加,新建和改建一批低标准的工人新村和住宅。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加之城市土地长期无偿使用、住房低租金分配和行政划拨等原因,房地产业发展缓慢。
1958年,国家开始对私人出租房屋的面积达到改造规定标准的,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和诏安县进行出租私房改造,被改造的房屋产权从私有制以“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给房主以合理定息,逐步转为公有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挤占私房和挤内迁山区的城镇居民住房现象,华侨住宅被侵占较多,有的学校、庙宇等亦被占用,改变用途。房地产管理陷于停顿,管理制度被打乱,有的机构撤销、人员下放,房地产档案资料大量散失,一度复苏的房地产业遭受严重挫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1979年,国务院决定房地产管理归国家城建总局之后,省房地产管理也划归省建委。福建省开始着手整顿、恢复原有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建立各种规章制度,逐步落实私房政策。80年代初以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土地有偿使用、房屋商品化和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四大政策的确立,房地产业开始复苏和发展。到1990年,每个市、县都组建了开发公司,进行成片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通过从单一的国家投资变为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多渠道投资、筹资和集资,建成如福州王庄、厦门莲花新村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和居住区,为房屋商品化提供大量房源。到1990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3平方米。同时,积极引进港、澳、台资和外资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加快旧城改造和住宅建设步伐。1980年,福建省开始探索住房制度改革,从提高租金人手,以出售公房、集资建房等不同方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1984年,漳州市进行住房“三三制”补贴出售试点,1986年南平市进行全市住房改革,两市先后被列为国务院房改试点城市。随后,安溪、龙海、福州、厦门等县、市根据各自特点,进行局部或全市性房改。1985年,按建设部和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对全省城镇所有房屋进行普查,经过一年时间普查结束,基本上查清各类房屋的数量、质量、用途和居住水平等情况。在房屋普查的基础上,1987年开始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换证,为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奠定基础。1988年开始,加强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培育完善房地产市场,各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建立交易场所,开展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抵押以及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经营活动。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从1980年起,培训大批职工,提高行业整体业务水平;制定地方法规、条例,规范房地产业各种活动行为,做到依法管房。至1990年,福建省的房地产业得到全面恢复、迅速发展,逐渐成为福建省国民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产业之一。
第一节产权
一、私有产和私房改造
(一)私有产
1949年底,全省城镇私房建筑面积为1529.46万平方米,约占当时全省城镇房屋建筑面积总数的69.3%,其中住宅1485.3万平方米,非住宅44.16万平方米;私房中,自用房屋面积1398.92万平方米,占91.41%,出租的130.55万平方米,占8.5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镇人口增加,私房建设也相应发展,房屋面积逐年增加。50年代和60年代,分别建成住宅166.94万平方米和294.26万平方米;非住宅3.97万平方米和7.29万平方米。1970~1979年,建成住宅747.15万平方米,非住宅18.71万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逐步落实私房政策,并鼓励私人建房,随着改革深人,个体经济发展,私房建设增长很快,至1985年,全省城镇私有房屋建筑面积3925.8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821.03万平方米,占97.33%,非住宅面积104.8万平方米,占2.67%。私有房屋建筑面积占全省城镇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0.31%,私房住宅和非住宅分别为1949年的2.57倍和2.37倍。私房中自用房屋面积3606.72万平方米,占91.87%;出租房屋面积319.12万平方米,占8.13%。
(二)私房改造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房改造),是实现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对私房改造基本上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进行,即采取类似赎买的办法,将私有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通过国家经租方式,全部纳入国家直接经管的轨道,在一定时期内给房主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私有制。1958年下半年,福建省开始进行私房改造,最初只在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和诏安县开展。先对省内一般房主的出租房进行改造,随后对华侨和港澳同胞在国内的出租房进行改造。私房改造起点,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出租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诏安县为50平方米,出租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华侨出租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以上,出租非住宅也实行无起点改造。被改造的房屋由当地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修缮、调配使用和统一租金标准,原房主一般按租金收入的20%~40%定租。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和诏安县共有出租私房建筑面积390万平方米、3.2万多户,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建筑面积约260万平方米,房主近1.1万户,约占私房总建筑面积的32%,占出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67%。其中华侨出租房屋被纳入改造的房屋建筑面积约56万平方米、1050户,占华侨出租房的42%。
由于私房改造时正值“大跃进”、“公社化”高潮,在其影响下不到2个月时间就完成任务,造成许多遗留问题。1959年10月7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委“私改”领导小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补充意见,先后对私改房屋进行复查,退还一部分私改错了的房屋,但接着开始对出租的华侨房屋也进行改造。随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地方发生没收、接管、挤占私房,均造成不少遗留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出破“四旧”、“割资本主义尾巴”和“彻底搞好房产的对私改造”等口号,全省没收、接管、统管、挤占私人房屋计4656户,房屋建筑面积54.05万平方米(其中华侨1524户,房屋建筑面积26.83万平方米),约占全省城镇私房总建筑面积的9%。被没收、接管、挤占最多的是厦门、泉州两市,被挤占私房约占全省被挤占私房总数的80%。厦门市搞“房改补课”,自行降低私房改造起点,由原定的100平方米降为50平方米,凡出租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房屋出租的,一律进行“改造”;加上破“四旧”、冲占和强迫“紧缩”住房等,全市共改造2531户,房屋建筑面积27.23万平方米。泉州市在1966年以前没有进行私房改造,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没收、挤占私人出租房和一部分自住房计964户,房屋建筑面积16.82万平方米。福州市以补改、整房、献房等方式,先后三次接管出租房482户,房屋建筑面积6.28万平方米。漳州市、南平市和三明市被挤占、没收的私人出租房和华侨出租房分别为533户、10户和136户,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96万平方米、0.13万平方米和0.63万平方米。
(三)落实私房政策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央和省对落实私房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和部署。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三年间连续颁布多份文件,省委和省政府也颁布文件,对落实私房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和部署。省政府于1980年拨专款500万元,1984年、1985年国家拨款2500万元,省政府拨款1000万元,各地、市、县政府拨款424万元,还筹措一批建材,专门用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加快落实政策起到促进作用。有关市、县领导亲自抓,组织精干人员成立落实政策办公室,负责落实政策工作。泉州市发布《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通告》,提出“凡在1966年6月以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被挤占、没收、接管的私房(不论原来是自住或出租房)都属于这次落实政策的范围”。从1979年开始,分期分批退还房屋所有权,结算“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接管、没收私房的租金。至1982年6月底,已全部退还华侨房产权535户、586幢,房屋面积7.82万平方米。对历年租金采取一次结清,并建公房3幢80套,安置迁退的缺房户。厦门市于1978年后重组落实政策办公室,继续办理落实华侨私房工作。至1980年12月底,将“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代管的1070户私房全部退还产权;对挤占的324户自住户转而出租给700户,也由省里拨专款和建材建房,由市房管局提供354套房安排迁退户,1982年12月31日前全部迁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接管、代管的省内一般房主的出租房,也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处理。至1985年底,共退还产权1171户,房屋面积9.4万平方米。同时,自1982年8月起补发从1958年私房改造起至1966年9月止的定息59651.86元。漳州市从1983年3月起,分三批进行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和私房改造中遗留的问题,先后退还产权155户,房屋164幢,面积6.23万平方米。福州市按照市落实华侨房政策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处理华侨改造房产和代管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腾退华侨私房使用权的意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腾退、安置租户的几项规定》,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退还“文化大革命”期间挤占的房屋,于1980年底全部退还房屋产权和使用权;第二步处理1966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至1984年10月止,全市共退还产权42户,房屋面积13414.24平方米,并补发补足华侨房主5年定息,1982~1984年,政府共拨款500万元,房管部门调剂房屋面积12250平方米,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中办(1984)44号文和福建省闽委(1985)3号、(1985)18号文,对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进一步放宽。福州市至1989年9月底再退还华侨房产权305户,房屋面积9.5万平方米;退还使用权170户,房屋面积1.8万平方米。厦门市至1986年再退还产权11.1万平方米。
代管产处理。1985年房屋普查结果表明,全省共有代管房产1325户,房屋建筑面积31.7万平方米。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几年来已退还房屋产权672户,建筑面积15.19万平方米;退还房屋使用权320户,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
二、公产
清朝及其以前的房屋公产有衙门、兵营、仓廪以及民间募捐创办的学堂等。民国时期,公产有所增加,有医院、学校、救火会、保育(育婴)院以及由政府经营的企事业等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房来源主要是:政府接管或没收原国民党政府机关及其他各部门的房地产;没收战争罪犯、罪大恶极反革命首恶分子及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这些公房成为房地产管理机构的直管房地产。有的由对口单位对口接管,进行管理和使用,成为单位自管的房地产。195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各县(市)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有房地产的范围是:“机关管有之房地产(如土地、房屋、码头、墟坊等);公立学校管有之房地产;公有之沙田、水坞、蛏埕、蛤埕、盐区、沙地、公滩;已宣布没收战犯及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已解散反动团体应收归公有的房地产;依法没收的房地产”。公有房地产分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房产和地产(直管房);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或政府拨付由单位自管自用的房产和地产(全民单位自管房);集体单位自建自管自用的房产和地产(集体单位自管房);军队自管自用的房产和地产(军产)。1949年底,全省公有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45.7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92.25万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253.49万平方米。公有房屋总建筑面积中:房管部门直管房396.83万平方米,占61.45%;全民单位自管房192.81万平方米,占29.86%;集体单位自管房56.10万平方米,占8.69%。1950年后,公有房产主要来源靠建设,1951~1960年,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增加775.34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增加50.46万平方米,占6.51%;全民单位自管房增加659.27万平方米,占85.03%;集体单位自管房增加65.61万平方米,占8.46%。1961~1970年,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253.84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增加64.95万平方米,占5.18%;全民单位自管房增加1045.35万平方米,占83.37%;集体单位自管房增加143.54万平方米,占11.45%。1971~1980年,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增加2685.73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增加111.87万平方米,占4.17%;,全民单位自管房增加2207.92万平方米,占82.20%;集体单位自管房增加365.94万平方米,占13.63%。1981~1985年,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569.26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增加142.51万平方米,占3.99%;全民单位自管房增加3005.63万平方米,占84.21%;集体单位自管房增加421.12万平方米,占11.80%。1985年底,全省房管部门直管房766.62万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7110.98万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1052.31万平方米。分别为1994年底的1.93倍、36.86倍和18.74倍,分别占全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91%、54.9%和8.12%。公有非住宅房屋中:工业交通仓库用房3131.65万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949.61万平方米;教育医疗科研用房786.44万平方米;文化体育娱乐用房138.18万平方米;办公用房509.51万平方米;其它用房88.41万平方米。
三、其它产
中外合资产、外产、寺庙、教堂、会馆等房屋均列为其它产。1979年以前,福建省没有中外合资产。改革开放后,引进外资合资建造、购置房屋,始有中外合资产。至1985年,全省共有中外合资产51.47万平方米,占全省房屋总面积的0.4%。1949年以前,全省外产(外国政府、公司、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外侨所有的房屋)只有2.89万平方米,到70年代末才有所增加。1985年全省外产4.58万平方米,占全省房屋总面积的0.04%。寺庙、教堂、会馆等以及除私产、公产、中外合资产、外产以外的各种用途房屋,全省39.68万平方米,占全省房屋总面积的0.31%。
第二节 建设
明、清和民国时期,除少量衙门、兵营、仓廪等公产外,房屋均为私人所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大力发展生产建设。由于福建经济落后,城镇房屋破旧,工业基础薄弱,基本建设投资绝大多数用于生产性建设,对非生产性建设,尤其是对住宅建设投资较少。虽然盖了很多新房,但因城市建设和生产发展,扩大道路,沿街房屋拆除很多,因此房屋数量增长有限。1977年对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6个城市,住宅情况进行调查表明:1950~1976年,国家对6个城市住宅建设投资共10938万元(同期全省住宅投资为36576万元),仅占同期基建总投资的4.1%(全省为4.54%),投资比例不相适应。新建职工住宅220万平方米,维修、改造大量旧有房屋和棚户。但由于城市建设和生产发展,拆除房屋93.33万平方米;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房屋损失严重。1958年一次大台风刮倒厦门市住宅6.5万平方米;1976年4月17日福州市遭受狂风、暴雨、冰雹袭击,全市仅公房受灾就达93万平方米(受灾户476%户);南平市木结构房屋多,建筑密度大,因频繁发生火灾而损失房屋7.32万平方米。据统计,同期内,由于破旧危房无法修复和受灾倒塌毁坏房屋达204万平方米;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如幼儿园、居委会)、街道工业等购买和租用民房共71.67万平方米,以上共减少住宅369万平方米,虽新建住宅220万平方米,对抵尚少149万平方米。1950~1976年,福州市新建住宅累计82.8万平方米,而拆除、毁坏的民房达80万平方米,仅增2.8万平方米;同期市区人口却由32.4万人增加到50多万人。1950年,6个城市人口共65.29万人,1976年增至128.46万人,增加63.17万人,增长96.7%,人均居住面积从1950年的6.3平方米下降到1976年底的3.4平方米(实际上大部分居民的居住面积低于3.4平方米,因为厦、漳、泉等市华侨住宅占有一定数量,他们居住条件好,面积大,有的一户就拥有二三百平方米;有的私房主不愿把空闲房出租)。由于长期住宅建设少,居民的居住问题成了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1978年10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提出“到1985年,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这个目标,一定要力求实现”。“住宅建设是城市工作中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更要花大力气,切实抓好”。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项南等领导重视住宅建设,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增加住宅建设投资,先后从省财政拨出5000万元,专用作住宅建设周转金。同时进行住宅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由国家单一投资逐步转变为积极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四个方面一齐投资建设;鼓励私人建房、买房;由过去分散、零星的建房,发展为成片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同时积极引进外资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由于各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使住宅建设取得显著成绩。1981~1990年,全省城镇共新建住宅4286万平方米,约63万套,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从1981年的4.30平方米提高到1990年的7.3平方米。
广大华侨大力支持家乡的经济、文化建设。1952年7月成立的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至1969年4月撤销止,在全省27个县、市新建和扩建糖厂、油厂、造纸厂、罐头厂等47个工矿企业,为福建省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1985年,全省城镇房屋普查结果表明:土木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和石木结构等房屋,占房屋总量的54.85%,混合结构房屋,占房屋总量的39.42%;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占5.73%。3层以下房屋,占房屋总量的77.52%;4~6层的房屋,占房屋总量的21.2%,7~10层的房屋占1.16%;11层以上房屋占0.12%。
一、私房
泉州、福州、漳州、长汀皆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南平、建瓯等城市均有千年以上历史,民间保留很多明清和民国时期的房屋建筑。从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等条件出发,本省住房建筑特点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多为木结构、土木结构的平房或两层楼房。厦门多为三层或四层的混合结构。福州有少数三层以上房屋,民房平面多以中轴线对称布置,中间为厅堂,两侧为卧室,有三间排、五间排,前后厅、前后房组成,木构架承重,青瓦坡顶,土筑围护墙。沿街建筑多是底层为店,二层为住房;或临街为店,店后为住房。闽北盛产木材,除用木结构承重,还用木板隔墙或灰板隔墙,外墙用夯土墙或鱼鱗板墙。闽南盛产花岗石、红砖,外墙多用石墙、红砖墙或砖石混合墙,石柱、石梁(短跨度)、石楼梯、木楼板(有的用石楼板、石屋面)。闽西的河卵石墙、三合土地面。除此之外,有遮阳躲雨、充分利用空间的闽南、闽西南沿街骑楼;有依山傍水、自由变化的闽北“吊脚楼”;有粗犷雄伟的巨型客家土楼。民房的某些独特布局至今仍在许多私宅建筑中沿用。多数民房建筑层数低,占地面积大,结构简单,采光、日照、通风、防火、防灾害能力差,也有极少数富丽堂皇的深宅大院。
福州市的“三坊七巷”,被誉为“古代南方建筑博物馆”,是福州市重点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南后街为中轴,街西侧为“三坊”(即衣锦坊、文儒坊、光禄坊),街东侧为“七巷”(即杨桥巷、郎官巷、塔巷、黄巷、安民巷、宫巷、吉庇巷)。据1987年统计,保留的明、清朝古房屋有268座。“三坊七巷”占地44.47公顷(667亩),居住9887户、近9万人,其建筑特点是平面布局突出厅堂,房舍组合主次分明,庭院空间曲折多变,细部装饰精致。这些建筑大多以厅堂为中轴,面宽三间排或五间排,防火围护墙、木梁架、瓦屋面,一般都是二三进,每进用防火墙分隔,并附有花厅,建在宅院一侧,有小门相通,花厅多设假山、鱼池、亭台楼阁,花厅前后有佛堂、书斋等。
保留至今的泉州市中山路,建于民国10年(1921年),南北走向,全长5华里多,街两旁均为二三层的骑楼建筑,底层为商店,楼上多住家,是繁华的商业区,骑楼既利用人行道上空建楼房,又方便路人挡风雨防日晒,是适合当地夏天炎热多雨,冬天多风的一种建筑形式。
全国闻名的永定、龙岩、南靖等县的客家土楼,被称为世界建筑奇观,硕大楼群的建筑体系和格局独具特色取当地生土夯筑1~2米厚围护黄墙,有圆形、矩形、八卦形等,圆楼最大者直径73米,占地数千平方米,内沿周边建三至五层房屋,中间大天井,供采光、通风用、外墙底、二层不开窗,三层以上开小窗,一座楼多的有一二百个房间,供全家族居住。永定县湖坑乡洪坑村的振成楼,建于民国元年(1912年),占地5000多平方米,平面呈圆形,分内外二圈,生土夯筑外墙,悬山顶抬梁式构架,木结构,高四层,每层48间,按“八卦图”布置,每卦6间,卦与卦之间以防火墙分隔,自成系统。底层为厕所、厨房等杂务房和水井,二层为粮仓,三层以上居住。中间大厅是供奉祖宗及团聚活动的地方。圆楼中设施较齐全,有的还设舞台、学堂和必不可少的祖堂。
私房建设形式多种多样,旧房以改建、扩建为主。旧民宅大厝,一般正厅很大,将原大厅或厨房改造为卧室,有的部分加层建卧室,虽然增加住房面积,但降低了居住环境的质量。据1985年房屋普查表明,私房为砖木、石木、土木等结构者占81.73%;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的占18.27%,且多分布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沿海城市。房屋三层以下的占97.39%,三层以上只占2.61%。新建房屋多是自筹资金,根据个人经济条件,有的一次性建好,有的分期完成(先盖一、二层,以后再续建);有的先盖房后装修,因此一幢房屋要建几年才竣工。50年代,建古田水电站,原古田县城整个搬迁到新城,建民房16.63万平方米多,居当时全省第二。福建省个体经济比较发达,群众历来有自己建房的习惯,龙岩市结合旧城改造,组织群众自筹资金,就地取材,投工自建住房。1983年受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表彰。1984年,省拨款15万元给龙岩市房管局、宁德、建阳房管所,作为组织群众建房经费。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收入增多,要求改善居住条件,为此,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8月13日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个人建房条件、建设和用地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应在资金、材料、运输等方面给个人建房的职工以支持和帮助;同时鼓励银行开展个人建房贷款业务。此时才有“民办公助”建私房。住房制度改革中,有的县、市在房管部门指导下,或在企事业、机关单位领导下,组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把个人建房纳入统一组织管理轨道,促进个人建房的积极性。私人住宅建设投资逐年增加,从1981年个人投资0.51亿元,建成住宅面积68.55万平方米;到1990年投资增加到6.26亿元,建成住宅面积290.35万平方米,分别是1981年的12.27倍和4.24倍。1981~1990年个人投资建住宅累计27.58亿元,建成私人住宅面积2011.10万平方米,分别占同期住宅建设总规模的39.5%和46.9%。1988年后,私人投资金额和建成住宅数量都超过全民投资金额和建成住宅数量。由于个人大量投资建房(如有的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三通一平的土地,转让给私人以支持个人建房),改变了过去住宅投资结构,减轻了国家负担。
二、公房
(一)住宅
1.规模
1950~1978年,国家对福建省住宅建设投资共44043万元,建成的住宅建筑面积共908.18万平方米。住宅建设投资只占同期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4.8%,最高年份为1964年,住宅建设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9.64%。住宅数量增长赶不上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自然增长。而职工住房采取福利制,按职务等级分配和低租金“以租养房”,使住宅建设滞后。“文化大革命”后,各级人民政府重视住宅建设,1979~19%年,国家、地方和企业对住宅建设共投资427568万元(1979~1985年省财政平均每年拨出1000万元专门用于城市房管部门安排住宅建设,最高时达到1400万元),占同期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15.83%,最多的1982年和1983年分别达到26.24%和26.26%。总共建成住宅2447.58万平方米,分别为1950~1978年间投资的9.7倍和建成住宅的2.7倍。此外,1979~1982年省人民政府累计拨出5000万元住宅建设专项基金,作为各地住宅建设周转金,并明确规定周转金不断滚动,增大部分的资金不收回,继续用于住宅建设。同时,省里安排建房贷款每年3000万元。周转金经过几年周转,至1986年,各地共建成商品房、周转房82.01万平方米,新村配套公建房屋5.46万平方米;周转金已由2000万元滚成10432万元,滚大4.22倍。拨给福州市3000万元的专项基金,建成房屋78万平方米,出售商品房近43万平方米,以优惠价售给私人6.3万平方米,贴价900多万元;为旧城改造提供25万多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同时专项基金已滚动增加到近2亿元。目前除福州市调出200万元救灾外,其余4800万元仍在各地使用。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促进集体单位积极建住房,1981~1990年,共投资2.72亿元,建成住宅120.93万平方米。
2.质量
50年代初建的住宅,一般是中走廊,两边卧室或外走廊单边卧室,没有厨房或公用厨房,基本不设卫生间,设施简陋,每户分1~2间房,吃住都挤在卧房内,生活很不方便。50年代末以后,随着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有了砖(石)混结构,4~6层的住宅,独用或二户合用的厨房和卫生间,也有单元户,户型多为二室户,并采用扩大内廊当起居室(客厅),每户的建筑面积和设备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1985年前住宅的成套率很低,成套的单元式住宅只占住宅总量的13%。改革开放以来,推行住宅商品化,对住宅建筑标准的控制有所放松,由于生活水平提高,人们要求居住舒适安全,提高设备标准,住区环境优美,基础设施齐全,这时期,沿海城市多建6~8层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住宅。内地山区县城大部分是5~6层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外资开发建造的商品住宅不但单元面积大,装饰考究,户型有一厅三(四)室、二厅四室二卫生间等高级住宅和别墅,但此类商品房所占比例不多。福州、厦门等市也建有高层高级公寓,如福州的华美大厦13层,建筑面积10972平方米,华盛大厦28层,建筑面积36800平方米;厦门市的彩霞公寓18层,建筑面积24699平方米,湖里高级公寓14层,建筑面积5113平方米,开元教师宿舍A楼13层,建筑面积5992平方米等。
住宅建设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到1990年底,全省仍有住房困难户(包括入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拥挤户、不方便户和无房户)14万户,城镇危房近120万平方米,特别是一些老城市从旧社会保留下来大量危房、陋房,年久失修,亟需改造。因此,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住宅建设任务仍十分繁重。
3.标准
1983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提出“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宅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二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1984年2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实施规定》。具体规定城镇住宅分类及适用范围,各类住宅室内设备及装饰标准,以及严格住宅建设的审批制度等。但城镇房管部门统一建设出售给私人的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标准,不受本规定限制。这些规定至1990年底未变。
(二)非住宅
清朝以后省内非住宅建设有很大发展,清雍正、乾隆年间,厦门兴建粮仓122间,供储粮备荒之用,保留至今还有7~8座。清同治五年(1866年)清政府在福州(马尾)设立船政局,聘用法国人为监督,先后建成铁厂、轮机厂等主厂房19座、船台4座、船坞2座、仓库10余座和办公楼、学堂、宿舍、大臣官邸等80余座,为当时国内规模最大、配套较齐的近代造船企业。同一时期,由中英商人合资建造经营厦门造船厂,修千吨级船舶。民国7年(1918年),福建省政府把该厂收回官办。1949年以前,美、英、德国商人以及华侨等与厦门民族资本结合,相继创办船坞公司、机器公司、铁锅厂、玻璃厂、榨糖厂、瓷厂、罐厂等,规模均很小。民国18年厦门人与菲律宾侨商合资在福州成立福建造纸厂股份有限公司,制造贡纸、毛边纸等。民国时期,除中小型工商业有发展外,教育、医疗、娱乐、行政办公用房也有相应发展。民国25年,福州有高等学校3所、中学24所、小学8所;厦门有思明中学、双十中学、集美学村和厦门大学等。由外国人和教会办的医院、学校等也建在沿海和一些山区城市里,如福州协和大学,福州、莆田的协和医院,泉州惠世医院,龙岩的爱华医院、培德女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非住宅建设发展很快。1956年,鹰厦铁路建成通车,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防需要,铁路沿线的三明、永安、邵武、南平以及闽西的龙岩与福州、厦门等城市成为重要的工业城市。新建的工厂拔地而起,高大厂房及其配套的生活服务房屋遍布各城市。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厦门经济特区、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城市的非住宅建设都迅速发展。40年来,建成的重工业企业有三明钢铁厂、重机厂、化机厂、龙岩特钢厂、厦门矿山机械、福建机器厂、闽东电机厂等;建材工业有福建(永安)水泥厂、南平水泥厂、龙岩水泥厂、厦门新华玻璃厂等;轻工业有南平造纸厂、青州造纸厂、莆田糖厂、仙游糖厂、漳浦糖厂、诏安糖厂、福清新华糖厂、厦门罐头厂、漳州罐头厂、泉州罐头厂等;纺织工业有南平纺织厂、三明印染厂、三明纺织厂、龙岩纺织厂、福州纺织厂等;化工工业有福州第二化工厂、三明化工厂、厦门感光材料厂等;电力工业有漳平电厂、杏林电厂、长乐电厂等;以及各地兴建一批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工人文化宫、影剧院、百货大楼、招待所、宾馆。福州火车站、厦门火车站、福州华侨大厦、福州东街口邮电大楼和福州梅峰宾馆等,都是当时著名的建筑。从1950年末开始建设的三明市、永安市、南平市、龙岩市,建成房屋的数量都居全省前列。
高层建筑:1985年以前,全省11层以上高层建筑只有15.36万平方米,占全省房屋总面积的0.12%,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三市。80年代以后,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张,在沿海和一些山区城市相继建成一批造型美观、设备先进、装修讲究的高层建筑,不但有写字楼、宾馆、综合楼,而且还建成高层公寓、生产车间、教学科研楼和病房等高层大楼。至1990年底,全省建成11层以上高层建筑面积达107.9万平方米。正在施工和即将竣工的高层建筑总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分布在全省各主要城市。
三、侨房
20世纪20~30年代,侨胞在厦门、泉州和闽南侨乡等地,投资建设住宅、学校、医院、商场;拓宽改造旧城市街道。清光绪元年(1875年)至民国38年(1949年),厦门华侨投资各类企业共2668家,金额达4000多万元(银元),其中对房地产的投资达3000多万银元,当时厦门和鼓浪屿的建房资金,百分之七十五来自华侨和侨眷。30年代,厦门共有私房7000多户,10000多幢,其中属侨房的有3000多户;5000多幢。抗日战争期间侨资中断,侨房建设停止。民国34~38年,侨房建设进展缓慢。50年代以后,侨房建设稳定发展,据厦门市1958年统计,全市私有房屋共192.16万平方米,其中侨房99.65万平方米,占私房的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侨房建设多是分散自发进行。为了鼓励和搞好侨房建设,侨务部门于50年代中期开始在侨胞多的市、县都成立华侨新村建设委员会,负责新村建设,新村采取统一规划征地,房屋按房主自己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新村规模比较大的有: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和莆田市涵江镇华侨新村。新村多为2~3层别墅,每户1幢,少数为联立式高级公寓,造型美观别致,内外装修较讲究,设备完善,功能齐全,有的有小庭院,居住环境清静、舒适。对华侨新村建设,政府还给予物资支持,即凭侨汇证购买平价的钢材、水泥和木材。1956~1962’年,厦门市在市区华新路建34幢别墅,建筑面积10094.31平方米,嗣后又在厦门大学附近的南华路建第二个华侨新村别墅30幢,建筑面积9169平方米;莆田涵江镇于1956年在塘北山东南侧开发华侨新村,占地120亩,共建42幢砖木结构别墅;漳州市华侨新村占地74亩,建筑43幢住宅(别墅),面积共19787平方米;福州市西郊及泉州市北山、河岭都建有华侨新村,这些新村都统一征地规划,但没有配套的商业网点。“文化大革命”期间,新村建设基本停止。80年代以后,泉州、厦门、涵江等地又陆续建新村,1985年涵江镇在镇东郊福厦公路西北侧,占地37亩建成华侨新村商住楼18幢113套,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
侨胞捐资兴办学校、医院以造福家乡,他们有的独资兴建,有的几个人合资兴建,建成后交给当地有关部门管理和经营。著名侨领陈嘉庚先生于民国2年(1913年)创办乡立集美两等小学,到民国16年计有男小、女小、师范、男中、女中、水产、航海、商业、农业、幼稚师范、国学专门学校等共18所学校,另设幼稚园、医院、图书馆、科学馆、教育推广部等,统称集美学校。民国12年,孙中山大元帅大本营批准“承认集美为中国永久和平学村”,“集美学村”由此得名。1950年,陈嘉庚为了培植更多“窈窕桃李花”,制订“重建集美学村计划”,扩建16万平方米校舍,等于原校舍总面积的3倍多。1954年1月,成立集美华侨学生补习学校,为1957年创办侨属子女补习学校提供校舍。厦门大学于民国8年筹建,民国10年基本建成,在以后10年间,学校设置17个系,建成校舍40多幢,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1951~1954年,由陈嘉庚筹款监督建成的有建南大会堂、图书馆、生物馆、物理馆、化学馆、教师宿舍、男女生宿舍、游泳池、运动场、学生餐厅等,建筑面积6.44万平方米,为厦门大学发展为国家重点大学奠定良好基础。南安县李光前先生分别于民国28年和民国32年独资创办梅山国专小学、国光中学;惠安县华侨刘玉水先生于1950年创办惠安荷山中学;闽西华侨胡文虎先生等人民国24年在家乡永定下洋建侨育小学,民国25年捐款在全省助建小学70多所。1987年,华侨独资在泉州市北郊创办仰恩学院。其他如福清元洪学校、南安南星中学等,均由侨胞独资、集资创办或扩建的。
四、综合开发
福建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始于1980年。当年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对新建小城市、卫星城、现有城市的新建区、段和旧城成片改造地区都应考虑组织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的要求。1978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意见》中,确定民用建筑要逐步实行“六统一”,福州、厦门等市相继成立城市“统建办”。198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建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作了具体改革和部署;国务院在1987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城市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16字方针。福建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从80年代中期开始进入迅速发展时期。
福建省是最早引进外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省份之一。1984年,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美国东城产业公司合资兴建华美大厦高级公寓;1985年7月,由厦门市建发公司、省四建和新加坡合资成立厦门汇成建设发展公司。由于国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采取优惠政策,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展迅速,初期大多数集中于福、厦、漳、泉等沿海城市,以后逐步向内地城市扩展。至1990年底,经省建委资质审查批准,全省共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235家(其中:全民129家、集体34家、外商独资32家、合资40家)。外资开发公司数量约占全省开发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
1986~1990年“七五计划”期间,全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累计施工面积1646.39万平方米,建成房屋763.7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584.41万平方米,78428套),完成工作量38.7亿元,销售房屋408.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342.57万平方米,销给个人的住宅184.04万平方米,占53.72%)。
房地产业在经济体制变革情况下复苏和发展,房地产开发模式比较多样,主要有: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模式。即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厦门湖里经济特区、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大面积的旧城改造等基本采用这一模式。政府成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旧城改造指挥部,发挥政府行政职能,组织协调开发企业全面负责建设任务,加快建设步伐。
由开发商独立成片开发的模式。即由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公司,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独立自主投资开发经营,大多数的新村建设均属此模式。
自拆自建模式。多数用于旧城改造中街道两旁的民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由原房屋所有者按照规划,在限定时间内,自行筹资、自行拆建、自行过渡。福州市茶亭街改造即属此模式。
统一征地、划块转让的模式。由一家财力大的开发商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然后将开发好的土地,转让给其他开发商进行房屋建设;有些县镇的开发商不但将土地开发好,而且按土建设计,施工至基础,尔后销售给个人再进行建房。
小的开发公司,采取分散、零星的旧房改造,此种模式多见于小城镇和实力小的开发商。
(一)新区开发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先地下、后地上”的方针,在城市郊区、规划区等未开发建设的土地上进行综合开发,可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延伸到开发区,建设新居住区,并扩大市区的范围,投资省,见效快。一般城市发展都从新区综合开发开始,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1989年9月5日至25日,福建省建委和省房协对南平、三明、漳州、厦门、泉州、福州等6个城市进行首次住宅小区建设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分别对小区规划建设实施情况、单体设计质量与效果、建筑施工质量三大项63个检查指标进行检查评比,除规划实施情况全部检查外,其他二项均采取随机抽样办法取其中五种不同房型进行评比。
评比结果:获小区级奖有厦门莲花一村(一等奖)、厦门市槟榔西里、福州市三叉街小区(二等奖)、南平杨真堂小区、福州王庄乐西小区(三等奖);获组团级奖有福州杨桥河北新村(一等奖)、漳州市东岳新村南区、三明市东霞新村(二等奖)、福州市洋下新村、泉州市刺桐新村(三等奖)。
湖里工业区(原为经济特区加工区) 位于厦门岛西北部,1980年10月,国务院确定在厦门湖里划出2.5平方公里作为经济特区加工区。1981年,在当时的厦门经济特区管委会及随后成立的“特区工业管理局”组织领导下,以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设公司和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主,开始湖里一期工程——包括北部工业区和南部生活区总面积1.1平方公里的开发建设。至1990年底,累计完成基本建设投资4.28亿元,竣工房屋建筑面积80多万平方米。其中北部工业区建成46幢各类工业厂房,建筑面积59.2万平方米,还有外商居住区,包括四星级悦华酒店和23幢高级别墅,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南部生活区60多幢商品住宅,建筑面积15万多平方米,这些厂房与住宅已全部出售或出租。1989年兴建的二期10万平方米工业厂房,也已部分建成使用。工业区内有较完善的基础和配套服务设施,建有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戏院、邮局、银行、商场以及相适应的道路、电力电讯、供水等配套设施。昔日的偏僻乡村,如今一片欣欣向荣,成为以外商企业为主,技术先进和出口创汇型工业区。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4年4月,国务院决定福州等14个沿海城市为对外开放城市。同年,福州市委、市政府决定把马尾青洲划为经济技术开发区。1985年3月,开始进行勘察设计,进行全面开发,动工兴建厂房住宅等,第一期占地总面积4.4平方公里(其中在青洲沙渚港汊处吹沙造地2.2平方公里),东起红山油库,西止罗建路,南临闽江,北至小港君竹街。分为二个小区:罗星综合小区(青洲路以西),占地2平方公里,为行政管理、金融、商贸、文化、体育、居住和部分工业;青洲工业、转口贸易区(青洲路以东),占地2.4平方公里,为工业、转口贸易、建材、港口配套设施等。经过5年的开发建设,开发土地302.2万平方米,已投入建设用地161.34万平方米,占开发面积的53.4%,建成济安、福星、君岐、君竹4个住宅新村,共31幢,建筑面积91366平方米;别墅22381平方米。非住宅199592平方米。1990年建成厂房118400平方米。开发区内建有行政办公用房、中小学和闽江大学马江分校,12层的马江大厦和卧龙山庄度假村,以及6条区间公路,供水、供电和程控电话等配套设施。
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将开发区未开发的1.8平方公里辟为台商投资区,先后已安排建设项目19项。
福州王庄居住区 1981年福州市王庄建设万人新村,占地54.6公顷,以长乐路为界,分乐东和乐西两大片,乐西由1、2、3、4区组成;乐东由乐东、桃园、桂园、杏园、菊园、梅园、南湖和双坂组成。至1989年底共建住宅292幢,建筑面积525734.33平方米,总户数6159户,总人口为35937人。非住宅51幢,建筑面积89797平方米。区内大小绿地21处,占地6800平方米,绿地面积58883平方米,道路面积48177平方米,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卫生院、医疗所和100多家商业网点等配套设施较完善。王庄居住区是福建省建设时间最早、规模最大的居住区之一。
厦门莲花新村 含一、二、三、四村,位于厦门本岛东部、福厦公路以东,鹰厦铁路以西。从1984年底至1990年底,开发工业和民用建筑用地1.3平方公里(130公顷)。建成各种建筑271幢,面积57.14万平方米。建成各类住宅225幢,建筑面积43.18万平方米,4393套,高层建筑5幢,建筑面积6.27万平方米,公共配套41幢,建筑面积7.69万平方米。新村依山就势,因地制宜,建筑造型富有浓厚闽南侨乡风格。给排水、电力、电讯、供热、供气(煤气)等管线均埋设地下。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影剧院、灯光球场、游泳池、农贸市场、商业网点以及行政办公等配套设施齐全。公园、绿地面积11.4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38.65%,人均绿地面积9平方米。1986年以来,连续4年被厦门市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称号。1989年省政府授予该新村“绿化红旗单位”。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还拍摄《莲花新村——舒适优美的住宅区》科教片。
漳州东岳新村 位于漳州市东郊,漳泉公路北侧。1985年2月开始建设,几年来开发土地面积14.73公顷,建筑各类住宅41幢,建筑面积17.2万平方米,1469套;商业网点1.46万平方米,幼儿园、托儿所等0.2万平方米;绿地面积8500平方米,配套设施较齐全。
三明徐碧新村 位于市区东北部,东临南永路,西傍沙溪河,占地7.46公顷,在东新五路两侧,建成房屋46幢,建筑总面积9.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0幢,面积8.9万平方米,1319套;综合楼3幢,面积1.48万平方米;幼儿园1幢,面积0.17万平方米;商业网点2幢,0.9万平方米。
南平杨真堂小区 位于市区西北隅,距市中心3华里,占地14.52公顷,70年代末动工,1989年基本建成,建成住宅46幢,建筑面积9万多平方米;配套建设综合楼、小学、医疗、邮电、商店、菜市场等,面积0.7万平方米。
长汀县中心坝小区 位于离县城东郊约500米,环城路与汀宁公路交叉点的东北角。北临汀江河,为汀江河与金沙井河蹭地带的荒草滩。小区总用地13.82公顷,居住用地9.3公顷,公共建筑用地2.5公顷,道路广场1.5公顷,绿地0.5公顷,由于场地低洼,地面填高1~1.4米,北面修建防洪堤520米。1982年开工,经过5年开发,已建成商品房27幢,354套,建筑面积31762平方米;商品房宅基102幢,479套,建筑面积30606平方米。住宅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四层单元式商品房;二是经统一规划设计,组织群众自建独门独户三层住宅;三是建宅基售给用户,用户在二年内续建竣工。小区内已建成影剧院、中小学、医院、防保站、商业网点等服务行业和区内道路、绿地、供水、供电、排水、公厕等配套设施。
沙县城北新村位 于城北侧山坡地,用地总面积19.5公顷,其中:居住用地12.7公顷,公共建筑用地1.87公顷,道路用地2.66公顷,公共绿地2.27公顷。1985年3月动工,1990年底基本建成,投资5170万元。新村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2.03万平方米(自建民房面积17.57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73%,单元式公寓4.46万平方米)。共1490多户,7450人。新村建设由开发公司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实施“三通一平”建设商品房外,并向私人和单位提供宅基自建,有的单位自筹资金由开发公司代建。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办法,加快建设进度。房屋分为全成品房、半成品房、单元房、联立式民房等四种类型。新村内道路畅通,居委会、幼托、农贸市场、储蓄所、书店、粮油店、广播电视中心、商业网点、公厕等配套设施齐全。
福鼎龙山小区位 于县城西郊的山坡地,1982年6月开始征地开发,用地20.66公顷,分上龙山和下龙山两个组团,由开发公司征地实施“三通一平”,上龙山建成住宅8万多平方米,可居住7000人。下龙山开发宅基出售,由购房户自建。
(二)旧城改造
1949年以前,福建省多数城市房屋破旧低矮,三层以下的占全省总数的77.52%;建筑密度大,半数以上为木结构、土木结构房屋,防火、防震能力差;道路狭窄,城市基础设施落后,生活环境质量差。历史上虽对城市进行过建设改造,但由于财力所限,只能在主干道两侧进行小规模零星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政府对城市旧区都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造建设,由于资金不足,进展十分缓慢。1985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普遍要求改变居住环境条件,旧城改造出现热潮。各级政府对旧城改造大力支持,并采取各种措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通过社会融资,进行成片、成街综合开发;吸收外资,参与改造;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利用地段差,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鼓励国家、集体、个人一起投资建设;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在方法上/坚持抓控制性城市详细规划先行,用以指导总体设计方案;组建拆迁改造办事机构(拆迁办),制订拆迁安置办法: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结合,藉以疏散部分旧城区过密的人口、添补小区公建配套以及拆迁污染扰民的工厂,改善居住环境,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建设进度,由群众自行筹资,自行过渡,联户自建。把路、房、店的改造结合起来,改造一片房、建好一条路、带出一条街,使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福州建海新村 位于台江区,南临闽江,原为19座简易的二层木楼房,居住895户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2.9平方米。1987年将19座木楼房拆除,发动群众集资8000万元,经2年多,就地兴建3个连片的17幢9层群体楼房,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第一、二群体的底层、二层为4.6万平方米的农贸市场,第三群体设有停车场等。连体的3~9层为住宅,共3500户,人均居住面积7.39平方米。整个新村包括市场、商店、住宅、停车场、居委会、幼托、文化站、区域性供电房、公厕等配套设施。并设计斜坡道,车辆可直达三层,三层连接体之间空地还设有花圃,种植花草,提高绿化覆盖面积。
福州达江路改造 达江路长624米,路两旁大部分是私房,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原道路拓宽6米。1989年4月,发动群众筹资1080万元自建楼房。区政府成立指挥部,采取“三统一”:即统一规划、设计(总体和单体),统一办理手续,统一施工时间和施工管理;“三自行”:即自行过渡(不自行过渡就异地安置)、节省投资,自筹资金(约800~900万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参与施工管理,群众几家合起来建。指挥部起组织、服务、协调作用。为了增加绿化面积,搞垂直绿化,改善了居住条件,改变了街景。
光泽县旧城改造 该县以路带房进行旧城改造,成绩显著。1983~1986年,先后改建、拓宽、新建道路22条,总长14329.3米,道路面积158900平方米。改造主干道的同时,修建县委、林业局等办公楼、影剧院、农贸市场等商业网点和中学。光泽县在坚持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单位、群众集资建设,几年来相继进行两期旧城改造,较好地改变城市的面貌。
诏安县旧城改造 把城市建设改造作为一个整体,即对市政公用设施、工商业、房地产和文化娱乐等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征地拆迁、统一施工管理。拓宽7条道路,建成4个市场及贸易加工区、住宅区、公园、美术馆、体育馆、青少年宫、商场等,通过改造旧城,完善市政设施,美化市容市貌。
漳州市胜利路沿街改造 1986年2月,成立胜利路改造开发领导小组,按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实施。胜利路总长3.8公里,按照沿街改造规划,拟盖23幢多层或高层楼房,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规划道路向东延伸1.329公里与环城路相接通。几年来拆迁居民1852户6347人,拆除旧房11.56万平方米。改造旧城区土地11.67公顷,开发新区土地14.53公顷,新建楼宇68幢,面积26.7万平方米(含在建工程),解决城市居民住房特困房、无房户97户,被拆迁的居民人均新增住房面积3平方米,建成相应市政配套设施。
厦门旧市区改造 1984年8月起,厦门在旧市区最繁华的中山路与鹭江道交会地段,首先拆迁改造中山路北侧的破旧商住楼,建成高10层建筑面积21540平方米的华联商厦和东海大酒家。随后拆除中山路南侧与鹭江道交会处大片破旧民宅,建成高26层,面积24309平方米的现代化综合写字楼海滨大厦。1985年,对旧市区西部边缘,禾祥西路与湖滨西路交会地段棚户区进行改造。1990年,建成嘉美花园高级公寓12幢,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此后,沿禾祥西路两侧破旧民宅的改造全线展开,1989年建成美仁花园新村,花园北区有16幢高级多层住宅,1幢18层写字楼,3万平方米的大型综合商场和0.24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新村南区有4幢高层写字楼和2幢多层高级公寓,总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
第三节 房产经营
1949年前,房地产买卖、租赁、典押等活动,由发生关系的双方自行协商办理,或(一向)由房地产经纪人把持承揽,其交易形式灵活,无固定场所,成交后买卖双方各付一定佣金给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曾禁止私人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但私下交易活动仍然存在。1951年起,福州、厦门等市、县相继成立房地产交易所,主要对私房买卖、租赁、典押等交易活动进行监证、管理,由于产品经济占主导地位,房地产交易量很少。1958年,国家对私人出租房屋达到改造标准的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禁止买卖房屋,公开交易几乎中止。“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州、厦门两市房地产交易所被撤销,房地产交易转入私下进行。改革开放后,房地产业迅速发展。1979年,政府取消了不准买卖房屋的禁令,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屋商品化,企业深化改革中出现承包、租赁、兼并、抵押、拍卖等经营形式,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兴旺。房地产交易,开展从买卖、租赁拓展到投资、入股、兼并、价格评估、政策咨询、代理、中介与物业管理等服务,逐步形成管理、经营、咨询、服务一体化。1988年11月,省建委、物委、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为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经营服务。福州市设立一个1500平方米的房地产交易大厅,厅内配置信息显示大屏幕、微电脑信息网络及电讯、传真等设备。土地、税务、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在市场内设有办事窗口,有的开发公司租用厅内场所做为销房洽谈室、商务中心等。市场还不定期举办房地产展销,展示行情,沟通信息,促进交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泉州市成立由市建委、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组成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房管局成立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至1990年底,全省已有61个市县相继成立房地产交易所,对各地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
一、买卖
(一)私房
私房买卖自古有之,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私下经中人介绍、双方协商签订契约,中人作证明,买卖即算成交,这种形式占多数;另一种为双方订立契约,经官府验契缴税成交。宋开宝二年(969年),官府规定,民间买卖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按价款的4%纳“印契钱”,契券经官府盖印后方能生效。明朝设税课司管理契税,规定房屋买卖须填写契纸。清朝规定契约内容包括买卖式和契约,内容基本与明朝相同。
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各地房地产交易所对房屋买卖进行管理,买卖之前必须做到:(1)房屋产权归属清楚,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前为契约);(2)凡属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变更后的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后方可出卖;(3)已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后方可出售;(4)出卖已出租的房屋,产权人应提前(一般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5)共有产权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方可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有的城市规定必须持有当地户口的人才能购买。80年代以前,由于房地产交易不多,多数县(市)没有专门交易所,80年代以后,由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交易日趋活跃。至1990年,全省经交易所成交的房屋买卖20941起,成交金额达11.84亿元。
(二)商品房销售
房地产开发商所建的住宅和非住宅,销售给购房者,必须持有开发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批准书、工程施工图、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文件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售房分现房和预售二种,预售金分为一次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一般给予九折至九五折优惠,分期付款一般分为二至三次付清。有的城市购买房者还可申请城市户口。
1986~1990年,城镇居民私人购买住宅184.04万平方米,25200套,购房金额11.3亿元。
二、租赁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经营中最经常、最多的经营活动,租赁可分为私房出租、公房出租、单位房出租和商品房出租。
私房出租古已有之,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商签约,约定出租房间数、租金、租期等,租金随行就市。1958年,国家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房出租基本停止。1978年后,随着私房政策的落实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房出租逐渐恢复并迅速发展,由于管理跟不上,出租房屋多数没有经过监证,私下签约住宅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管公房和单位房的住宅,都是按“低租金”福利房和“以租养房”方针出租,租金很低且多年不变,甚至有的单位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租金0.05元,根本难以“以租养房”。改革开放以来,住宅租金逐步提高,普遍达到每月每平方米0.15元左右,有的采取新房新租,每月每平方米0.5元。龙岩市还试行以息抵租、超标加租等,虽然提高了住宅租金,但按成本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元以上)还差很多。非住宅出租,租金提高较多,有的单位利用自有空闲房出租做商场,每月每平方米达到20~50元左右。由于公房租金低,管理跟不上,有些人利用低租金的公房转租他人,从中牟取私利。南平、漳州等地房管部门配合工商、公安等单位对不法转租者(俗称二房东)进行清查处理。
有些开发商建成商品房用于出租,按商品租金计租,福州建海新村底层农贸市场在建造中就开始招租,预收租金,每个摊位6平方米,一次性预收8000元,市场内每个店面一次性预收3万元(租期8年)。有些地段好的店面,租金每月每平方米达到100元以上。
三、典押
太平天国时期曾有“卖九典六”的做法,即发生典押房屋时,应按价向官府交纳6%的税,如果卖断需再补3%的契税。1949年后,仍允许房屋典押活动存在。1953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私有房产管理及租赁暂行办法》,允许私人房屋买卖、出租、典押、转让。1956年,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公私团体及私人之间有房地产典押关系均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公开的房地产典押活动减少。1982年,全国城镇私房管理工作会议决定,私房一律不搞典押。1988年开始恢复对房屋抵押的管理,1990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房屋抵押的管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专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质押处等都开展房屋抵押贷款业务。至1990年,全省共办理房屋抵押409起。
第四节 管理
一、机构
民国4年(1915年),设立福建省土地调查筹备处,此后,由于人事机构几经变迁,经费困难,工作时兴时停。民国23年,省民政厅内组建地政筹备股,计划土地陈报工作,民国24年设立省土地申报所。民国25年成立省地政局,主要组织土地测量和城镇户地图绘制,以便征收赋税,这是福建省最早的土地、房产行政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政、房产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管理。1949年,福州市军管会内设房管处,1951年9月成立福州市房地产交易所。1950年厦门市财政局设地政科,1951年成立房管处。随后全省各地先后成立房地产管理处(所)。1957年精简机构,有的房管处被撤并,机构几经分合。1964年,比较大的市、县相继成立房地产管理局。“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地产机构受到破坏,有的被撤销合并,工作处于停滞状态。1979年,国务院决定房地产管理归属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后省房管也归省建委管理。1979年后,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龙岩等市、县相继成立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各方面的管理工作。1986年福建省各地成立土地管理局,把原由房管部门管理的地籍、地政划归土地局管理。省建委是全省房地产业行政主管机关,具体办事机构为房地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和房政管理,房地产行业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具体方案的制定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
地、市(地级市)房地产机构变动大、管理不统一。福州、厦门、泉州三市设房地产管理局,漳州、三明、莆田三市设房地产管理处;龙岩地区设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三明市建委还设有房管科,宁德地区建委设房地产管理所,南平地区房地产管理归建委城建科。福州、厦门、莆田市建委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其它由房管局管理。
县、市(县级市)房地产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一级房管机构不健全,接收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和没收敌伪的房地产为国家财产,多数在财政局设房产科、股、所进行管理,随着经济发展,住宅建设逐年增加,有些县在建设部门内设立房地产管理所,由于机构几经变动和撤并,机构归属关系不统一,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1987年以前,全省各县房管机构(所、处、股)中,归建委编制的有32个县,占县总数的55.2%;归财政局编制的有14个县,占24.1%;未设机构的有12个县,占20.7%。为此,省财政厅和省建委于1987年2月联合发出通知,将县(市)级房管机构归建委统一管理,从此县级房管机构逐步健全。
二、权属管理
权属管理由产权、产籍管理组成。产权可分为全民、集体、私有和其他四类。产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房地产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组成,产籍是通过房地产登记形成的图、档卡、册组成档案资料。产籍管理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基础和手段。
(一)房屋普查
房屋普查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福建省城镇房屋一直没有进行过统一的、系统的普查。1981年6月,省召开“三产”管理工作会议,布置全省城市房产测量普查工作,弄清家底。到1982年初,厦门市已全面完成普查工作,漳州市对市区7000多户房屋进行普查,泉州市开展产权证发放工作,福州、龙岩开始了普查试点。各市的“三产”普查发展不平衡。
1984年7月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通知,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要求各地按统一的时间、内容、方法、质量标准、范围,进行普查。根据上述通知,福建省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于1984年11月开始。各地、市、县都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同级政府领导任组长,同时全省共抽调549名工作人员,组成各级办事机构。培训专业普查人员5623人,自查单位兼职普查员8420人,共投入普查人员14000多人,花费近400万元,省财政补助25万元(不包括自管房单位的普查经费),历时一年八个月,于1986年6月30日完成了10个城市、58个县城(未含金门县)、23个建制镇和32个独立工矿区12951万平方米的房屋和近80万户居民居住状况的普查任务。普查的标准时间为1985年12月31日。普查所取得各种原始数据,都是以这个时点的实际情况进行校正并逐步汇总。房屋普查项目分为七项(必保项目):建筑面积和住宅套数、房屋结构、房屋层数、房屋用途、建成年份、产权性质、居住状况。三项观察项目:完好程度、使用土地面积、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现实价值。军队、武装部队、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和保密用房的房屋普查均按各有关部门规定,自行普查。福州市、厦门市、建阳县还调查三个观察项目,弄清一批危房险屋,厦门市还在调查公房租金时纠正了应收的房租和一批误为单位自管房的直管房。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发证
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即房屋所有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其房产。核发权证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工作,通过产权登记发证,才能对各类房屋产权实施有效管理。1951~1952年,市、县政府曾在城镇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以缴纳契税形式发给契纸,但仍有相当部分城镇没有办理此项工作,此后再没有办过房地产登记换证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在长达30多年里,房屋所有权变化大,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建设部的部署,1987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在我省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级别和隶属关系如何,都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搞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期在预定的时间,圆满完成这项工作任务。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建委负责,并设立福建省房屋所有权登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此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域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实施结果,有的县把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扩大到乡,登记的对象为上述地域范围内,结构完整的公产、私产、单位产的房屋。为此,省建委要求各地成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培训业务骨干,做好试点工作和基础工作。要求1987年完成10%~15%,1988年完成35%~40%,1989年完成25%以上,全部工作于1990年上半年完成。在实施中,最初要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由于1986年后县以上土地管理局陆续成立,“两权”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部门之间不够协调,影响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到1990年底,发证17.77万件,占应发证总数89.41万件的19.9%。
(三)产权和产籍管理
明清时期,未设专门机构管理产权。民间建房、买卖、继承、典押等,由当事人填写契纸或合约书,报经官府审查、认证并纳税,加盖县令关防的骑缝印章,称之为“红契”,受法律保护;反之为“白契”,不受法律保护。
民国时期,房地产管理以地政管理为主。基本沿用清朝的契税验印制度,房契已有固定格式,产权确认由财政厅办理。房屋买卖还要到福建闽税筹备处办理“卖断契单”。民国25年(1936年)福建地政局成立,统一以红契、实测户地图、土地所有权状等三张证件作为产权凭据。民国35年开始将三张产权证件改为二张产权证件,即官契和土地所有权状(内设他项权利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接管民国政府的房地产卷宗、资料。1950年开始办理第一次房地产总登记,对原有契、状、图进行整顿清理,并对1949年前未登记的房产办理补办登记,以后逐年办理登记。1952年,根据政务院《契约暂行条例》,各县政府公布房地产办理契税和补发契证的通告,开始办理契税。有的地方进行产权登记和换证,确定产权归属。1966~1980年,登记发证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1982年,在南京市召开房地产“三产”(产权、产籍、产业)管理工作会议后,各地开始房产测量普查工作,经过城镇房屋普查和产权登记换证,建立档案(有的市采用电脑管理档案),制定管理规定。1987年开始,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工作进入房改、拆迁、购房、分割等异动变更权属的申办和图、档、卡的管理工作阶段。
三、开发企业管理
省内房地产开发公司创始于80年代初,直至1986年,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等六部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召开全省第一次房地产开发工作会议后,省建委才开始负责对全省进行房地产管理和综合开发管理。
对开发企业管理,包括开发公司成立的资质审查、年检;对综合开发管理包括开发项目立项、统计管理、价格管理等。
(一)资质管理
开发公司按其开发能力分为四级。组建开发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不少于4名土建工程师,2名会计师(或1名会计师、2名助理会计师)为一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自有流动资金不少80万元,不少于2名土建工程师和2名助理会计师为二级开发公司;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不少于1名土建工程师(或2名助理工程师),2名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为三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四级开发公司要求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统计员各1人;县镇的四级开发公司,只要求有工民建助工、助会、经济员、统计员各1人。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有健全的经营机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应有专职经理、公司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内资申请组建开发公司,必须先经过拟建公司的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同意组建,填写申报表,报当地房地产行业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初审,转报地(市)行业主管机关复审,合格后,上报省建委审查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方许经营。
外资申请组建开发公司,必须先有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三个月内申请资质审查,程序和条件同内资企业。
有些企业初建时条件达不到,经省建委审批后,发给临时资质证书,限期一年,达到条件后转为正式等级。
(二)年检
年检属于对开发公司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经营一年以上的开发公司,每年都必须进行资质年检。年检方法以填报年检手册和提供必要的附件,由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检查,上报省建委终审。年检内容包括:工程开工、竣工面积、完成工作量,销售、价格、利税、人员、自有资金变动情况等。年检期间结合办理企业临时转正或升降级。
(三)开发项目立项统计管理
从1987年开始,商品房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开发项目必须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取得年计划后才能动工建设。建立商品房投资统计和商品房生产进度统计制度,按规定按时汇总逐级上报统计、建设部门。
(四)价格管理
1987年4月,省建委、省物委、省建行联合颁发《福建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对全省各地商品房价格进行宏观管理。多数市县都按规定执行,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执行价格规定也不同,福州、厦门市商品房价格基本上放开,随行就市。泉州、漳州等市、县商品房的价格,则严格按照商品房价格组成因素计算,由开发企业提出出售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定价。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房,需有计划部门下达的购买商品房计划。
四、房屋维修
房屋维修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房屋修缮队伍,专门负责房屋的维修,以维护房屋的完好程度,提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寿命。
公房维修 直管公房的维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管理;单位自管房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单位自行维修和管理。公房维修一般采取“管修合一”、“管修住”三结合和“管修分开”等方法,贯彻“以租养房”,实行“好房好修、次房简修,分类投资,合理维护”的原则,做到“不倒、不漏、不塌”。一般由住户提出维修申请,基层房管所派员实地察看,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修缮工程预算,报房管管理部门审批后施工,工程完工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私房维修 私房属私人财产,历来是自养自修,政府督促。如遇台风、洪水等大灾,房屋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抢修;另一方面拨出有限的修缮材料和资金,帮助确实无力修缮的私房解除险情;或采取租户垫款代修由房租扣回,或采取贷款、申请补助款等办法对危房进行维修。196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拨款10万元,补助贫困私房业主抢修危房。1965年11月,福州市房管局在公房修缮费中拨5万元,作为各区私房修缮贷款。1973年4月25日,厦门市房管局在《关于处理全市危险房屋情况意见的报告》提出三点处理意见:凡业主有经济能力的,由业主出钱,国家帮助解决建筑材料,进行维修;业主有经济能力但拒不修房,由法院判决,强制修房;业主确无经济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共有人同意,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危及公房及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的,或存在公私共有关系的房屋,予以接管或代管,由国家负责维修。
五、换 房
城市住户间互换住房的做法,由来已久,换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减少城市交通拥挤。1965年以前,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把换房工作列入日常事务,多为住户自行张贴“换房启事”寻觅换房对象,换房双方经自行商妥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换房手续。1965年,福州市成立市、区调整互换住房办公室,各区房管所、街道房管分别成立“调整互换住房服务站”、“街道调整互换住房服务组”。本着“促进生产,便利生活,自愿互利,房管部门加以组织”的原则,开展调整互换房屋工作。1965年,接受400多户申请,换成150多户;1966年换成512户,749间;1967年互换成630户,其中跨区130户。1967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换房完全停顿。直到1980年福州市才全面恢复换房业务,成立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区和王庄直属房管所等住房使用交换站,专门办理住房使用交换业务。1985年,福州市房管局颁布《关于开展住房使用交换工作的具体规定》,换房工作以房管部门组织为主,自找对象为辅,穿插进行。1981年8月、1983年7月、1984年9月、1985年10月、1986年10月和1989年12月,共举办6次全市性换房集会。第一次、第二次换房集会由房管系统独家承办。从第三次开始,除房管局外,还有福州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团委、市经委、市财办、市建委、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福州晚报社等单位联合举办。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搞好和完善换房工作的同时,变单纯服务型为综合经营服务型。
1983年7月30日,厦门市房管局管理科设立互换站,制定住房互换规则,规定每周三、六上午为换房接待日,建立换房登记卡和换房登记册。换房户填写住房互换申请表,经选好换房对象,双方自愿达成换房协议后,再填写住房互换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当地房管所审查同意后,到换房站办理审批手续,并缴手续费2元(1985年3月前为0.3元),然后到指定的房管所办理租赁过户手续,换房即告结束。自1983年7月至1985年底,共接受换房登记近1600户,换房成功687户。
六、白蚁防治
福建省地处亚热带,气候温暖潮湿,并且木结构房屋多,利于白蚁孳生繁殖,属蚁害频繁的省份。1986~1988年,泉州市白蚁防治所对市区进行蚁害调查,发现平均蚁害率达50%以许多建成不久的现代建筑物,因没有进行预防处理而遭到白蚁侵害。
民间防治白蚁多用土法,常见的有除蚁穴、水淹法、扑打法、火烧法等。1957年后各地先后成立白蚁防治所,开始研究防治白蚁新方法,积极培训灭蚁队伍,引进防治白蚁新技术,研制灭蚁药品。福州市白蚁防治所研制出灭蚁新药“红蚁净”。1968年后,开始采用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和声频探测仪,辅助探测白蚁行踪与蚁巢准确位置,防治白蚁取得显著成效。
1986年,省建委和省建行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新建工程必须进行对白蚁防治,防治费用可列入工程预箅。福州市规定,开发企业建造房屋,事先都要进行白蚁防治。
第五节 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目的在于改变住房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1980年后,福建省对住房改革进行积极探索。先后出现“提租补贴”、“优惠售房”、“新房新租”和鼓励私人建房等房改办法。
一、公房出售
1980年以前,没有公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买卖。1980年开始试行出售新建住宅,受到各界欢迎,这不但加快住宅建设速度,也扩大解决住宅问题的路子。1980年5月,福州市房管局原计划出售住宅5幢186单元、建筑面积10248平方米。结果只3天时间,单位就登记17幢、面积约3万平方米;私人登记53户、55单元,近3000平方米,房源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泉州市拟定方案试售住宅,原计划第一批出售112套单元住宅,3个月内个人购买了75套。居民购买住宅潜力很大,积极性很高。惠安县采用拍卖形式将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不好改建的店面2间和仓库1间进行拍卖,拍卖价格比标底高出54%。以后由于房地产综合开发,商品房销售取代了公房买卖。
1984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漳州市列为第二批全国公有住宅“三三制”补贴出售(即按建筑面积成本造价,国家补贴三分之一,购买房者所在单位补贴三分之一,购房者个人支付三分之一》试点城市。从1984年开始准备工作,制定《漳州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暂行规定》。经漳州市政府决定,漳州糖厂、龙溪柴油机厂、省七建公司、漳州制药厂、漳州食品公司、市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市房管处的直管公房等10个单位,做为重点先行试点。1985年省政府将给漳州市拨改贷的资金120万元,专项用于建设4幢住宅,做为按成本价补贴出售和按五项因素构成的成本租金(每平方米1.26元)出租。经过一年多的实施,全市搞试点的10个单位,共补贴出售公有住宅170套,每户职工只需付出5000元左右即可购买1套住宅。1986年3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城镇公房补贴出售试点问题的通知》,以后不再实行补贴出售住宅。
1988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房改领导小组成立以后,积极开展调查研究。1988年8月下旬,召开全省房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省城镇房改工作,同时颁布《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地市纷纷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开始出售公房的试点和准备工作。
省人民政府确定龙海县为福建省房改试点县,该县仅用两个多月就完成房改的各项准备工作。
1988年12月,福州市公布《福州市向个人出售公有旧住宅试行办法》。12月20日,市房管局在市工人文化宫现场出售直管公房101套,建筑面积6274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售价136.6元。1989年第一季度,在市棉纺织厂、省六建、盐业福州分公司等企业进行单位自管房出售试点,至1989年底,共出售住宅1203套,6.18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售价89.72元。
安溪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房改从售房起步,在县直机关率先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凡县直机关各单位在城区兴建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各类单位住宅,包括未竣工的在建住宅,均列为公房出售的范围。从1988年9月开始,在县直局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公房出售工作。至1988年12月底,共出售旧单元住宅452套,建筑面积32385平方米,占可出售住宅总面积的87.6%。购房户首次付款不得少于总房价的50%,余款分二年交清,即第一年交余款的40%,第二年交清。售房收回资金投入建设新住宅。
莆田市于1988年11月开始进行试点,先后出售公房共1305套,建筑面积8.96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160.43元。
二、公房租金调整
长期以来,公房租金过低,达不到“以租养房”的要求。福州市公房租金标准是1959年定的,每平方米最高为0.37元,最低为0.12元,平均为0.22元。1971年调低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高为0.18元,最低为0.075元,降低幅度30%左右。厦门市公房租金标准是1961年定的,每平方米最高为0.3元,最低为0.113元。1966年和1971年7月,两次调低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高0.17元,最低0.04元,平均降低幅度37%。由于住房实行低租分配的方法,达不到以租养房的目的,失去住房改革的意义。合理调整公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自1982年以来,南平、厦门、福州、三明、永安、漳州、莆田等城市政府决定首先对非住宅租金进行分期分批提高,使非住宅租金逐步达到成本租金,以带动住房租金改革。
1985年以来,龙岩、南平等市推行多模式的住房租金改革,如新房新租、新住户新房租、超标加租、以息抵租。南平市在杨真堂新村做试点,对未婚或已婚青年中的无房户采取新房新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准成本收租金0.56元。
1986年,省政府决定南平市为福建省第一个全市进行房改的城市,并经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十四个房改试点城市之一。1987年1月25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26个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随后开始进行调查摸底、测算,制订方案。整个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组织准备、调查测算制定方案、计划模拟运转、正式出台。1988年3月上旬进入模拟运转,标准房租每平方米1.15元(占成本租金的77.7%),实际房租分六等十级,发券系数为24%。经过模拟运转核实数据后,进行修订。1988年6月21日将修订后的方寒正式上报,由省、地、市三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参加“三级会审”再行修订后,上报省政府。1988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下文,批复南平市房改从1988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基本做法为:“公有住房提租,发券空转起步,分步实转到位,结余逐年兑现,增支逐步增付”。改革实施范围:市区六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中央、省、地、市属机关、事业、企业、部队、铁路和县以上大集体单位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房),住户31690户,发券职工数62261人(有26%的职工住私房),公房使用面积1164692平方米。住房券发放对象:在改革范围内住公房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享受40%生活补贴的退职职工、计划内临时工、街道居委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被聘用到国营和县以上大集体的停薪留职人员、带薪上学的学生。居住自有住房和租住私人住房的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居住非租赁公房及临时安置居住的职工,暂不参加改革。
1989年以来,长汀、福安、长泰等县市,都对住宅租金进行小幅度提租。其他县市也制定提租方案。福州市经过几年探讨研究,鉴于公房租金标准混乱,并且差异大,因此改革低租金先从统一租金标准起步。1990年底研究方案(讨论稿),规定住户现租金低于统一标准的,应提高补齐,高于统一标准的,不予调低。
三、集资建房和兴办住宅合作社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政府鼓励、政策优惠、单位补贴、统一组织等形式,促使单位集资建房发展较快。1989~1990年,全省共有5645户筹资11059万元,建成住宅33.99万平方米,6187套住宅,较好地解决一部分“分房无望、购房无力、建房无地”职工的居住问题。以住房解困为目的的住宅合作社近两年在各地兴起,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1990年,福州、厦门、泉州共解决住房困难户1300余户,漳州、莆田也积极着手解决住房困难户问题。福州市、莆田市政府先后颁发解困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作社人社条件,建房可享受减免建筑税、营业税、契税和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优惠。福州市自开办住宅合作社以来,住房解困加快了步伐,已开发茶会、凤凰池、红星、祥坂等四个住宅群,建成住宅3.37万平方米,565套。住宅合作社也为中、低收入的职工找到改善住房的途径。
附:房地产行业组织简介
福建省城市房产住宅技术情报网 1979年11月27日成立,为全国房产住宅科技情报网团体会员单位。该组织是省内房地产业最早的行业组织。成立时只有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市房管局以及七个县和福州、厦门两市区的房管所参加。情报网主要任务为开展住宅科技研究,搜集推广汇编各地住宅科技情报资料,召开科技学术交流,开展专题研究;培训各类技术、业务人员,编辑出版《福建房产》,对促进全省房产科技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福州房地产经济研究会 1983年6月10日成立,和泉州房地产经济研究会、省建委房管处均为中国城市住宅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它是房地产经济理论综合研究的学术团体,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探索城镇房地产经济理论问题和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为政府制定房地产法律、政策提供科学论证和咨询。目前还未成立全省性的房地产经济研究会。
福州市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会 1986年12月2日成立,以福州市房管局为主,邀请省建委房管处、社科院(所)、市城建会、政研室等单位参加,主要开展房地产法律、政策研究,针对房地产业迅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订有关房地产业的规定、条例等。
福建省房地产协会 1988年12月1日成立,是福建省房地产业跨部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最大行业组织,至1990年底拥有团体会员单位275个,覆盖全省各个地、市、县具有不同所有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的企业、事业、管理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协会的领导机构为协会理事会,挂靠省建委,省建委副主任王凤官当选为首届理事长,并以团体成员加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为会员单位。协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综合开发专业委员会,挂靠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经营专业委员会,挂靠厦门市房管局;职工教育委员会,挂靠福州市房管局,与全国房地产业教育福建省委员会合署办公;自管房委员会,挂靠南平造纸厂。创办综合性杂志《八闽房地》,每季度出版一期,发行量每期1100册。协会还有8个地、市协会——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厦门市房地产业协会、泉州市房地产业协会、三明市房地产业协会、宁德地区房地产业协会、莆田市房地产业协会、漳州市房地产业协会、龙岩地区房地产业协会,他们既是各自区域内的协会,又是省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协会宗旨为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当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协会开展专题调研,组织经验交流,传递信息,培训职工,开展住宅小区建设质量评比等活动,起到服务政府和会员的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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