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垃圾清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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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5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垃圾清理
分类号: R12
页数: 4
页码: 221-224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垃圾清理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古代,居民为自己的住宅和周围环境清扫。清代开始有专门的清道夫负责清扫城区街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环卫队伍逐步形成,清扫面积不断扩大。垃圾清运也逐步规范,采用有偿清运的方式。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垃圾处理成为一个问题,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农村用肥、焚化处理、填埋和堆肥等。然而,随着人口和垃圾量的增加,这些处理方式面临着挑战。
关键词: 福建省 环境卫生 垃圾清理

内容

一、街道清扫、保洁
  元、明时期,官府未设置环卫机构,一家一户各自打扫自己的住宅和周围环境。清代,有的城市设“清道路灯捐”,由保、甲长按丁收取,雇工清扫收集,繁华商业地区主要路段由商会向各店铺摊派敛资雇工清扫,也有由地方绅士作为善行义举,召役清理。各地成立“清道队”后,由“清道夫”负责清扫城区、商业区范围的主要街道、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路段。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冬,南平知县李祖衡遵照道台知府的“晓谕”,知照巡捕房召集6名“清道夫”,身着绿底红边、中间补缀一圆形红布,上书“清道”二字的背心,每天清扫大街1条,约3000平方米,夜晚在“五帝庙”栖身。
  民国元年(1912年)福州城区出现由省警察局雇佣的“清道丁”清扫道路。“清道总队”成立后,道路由“清道夫”清扫,沿街店户负责门前保洁。民国6年,南平有清道夫26人,每天清扫酒务坊、晏公坊、府前路一次,约500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地环境卫生体制逐步形成,环卫队伍逐步扩大,清扫面积随着增加。1952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5个中小城市清扫面积为109.90万平方米。永安县在50年代初街道实行住户分段包干,每日清扫2次,并形成制度在全省各城市逐步推行,使清扫面积和保洁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60年代,增加1个三明市,清扫面积为157.8万平方米,比1952年增长43.6%。70年代上述6个城市清扫面积达272.19万平方米,比60年代增长72.5%。70年代末80年代初,福州市实行市、区、街三级清扫、保洁,主干道由区环卫所环卫工人清扫,次干道由街道居委会清洁员清扫,并配有区、街民办清洁员全日保洁。80年代后,全省各地普遍实行三级、二级清扫、保洁,一般实行两大扫,全日保洁。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成区面积日益扩展,随之而来的清扫面积扩大和人员、经费、设备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许多城市都尝试从改革找出路。1984年福州市鼓楼区实行经济承包制,提取工资的20%,搞工资、奖金、岗位津贴“三浮动”,实行“三定”(定人员、定方法、定质量)、“三包”(包任务、包工量、包社会环境效益),调动清洁工积极性。至1989年,鼓楼区每个清洁工日清扫面积达3700~5000平方米。南平市建立定任务、定人员、定经费、定生产工具、定油耗、定有偿服务收入上缴基数等“六定”经济承包责任制,改一天两打扫为四大扫,全日保洁。石狮1987年建市后,环卫保洁面积由79917平方米,增加到1990年的101115平方米。石狮市推行岗位承包与经济奖惩挂钩,层层建立岗位责任承包制,做到责、权、利分明,此外还与102个工厂、单位挂钩有偿服务,年收入达20万元。1990年,全省城市发展为14个,清扫道路面积达1039万平方米,占应清扫面积1124万平方米的92.4%,清扫方式仍然是人工打扫。
  1982年后,福州、永安、厦门、泉州、漳州等地分别购买洒水车洒洗道路,提高路面保洁质量。永安1982年购买1部解放牌(容水量4吨)洒水车,承担城区街道12.7万平方米洒水任务;福州市1982~1984年购买2部高压冲洗车作为节假日、卫生大扫除时对路面进行冲洗;厦门市1984~1990年共买4部洒水车,每天冲洗路面170万平方米;泉州市1987年开始对主要市区街道54.5万平方米,使用洒水车进行冲洗保洁。
  1990年2月,《三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出台,为创建卫生城市,市长经常研究部署检查工作,规定每月9日市机关各部、委、办、局副处级以上干部上街与环卫工人一道劳动,清理环境卫生。通过创建卫生城市活动,1990年三明市被评为全国地级市十佳卫生城市,永安市评为全国县级市十佳卫生城市。
  二、垃圾清运
  城市垃圾有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环境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
  民国20年(1931年)5月,厦门卫生办事处规定:各街巷店、住户概须自备洋铁桶及竹箩筐放置户内,用于储存垃圾,听候清洁工摇铃收集,拖运到指定地点。民国33年永安亦规定垃圾由清道夫摇铃收集垃圾,挑运、倾倒于旷地、河边。民国35年4月22日,省府主席刘建绪颁令福州市府:“市内店铺设置垃圾桶,每日‘清道夫’清扫过后,再发现果皮、果壳、废纸等垃圾,责令就近商铺,住户清扫,暂置垃圾桶内;垃圾多的戏园、旅社、菜市场等设大号垃圾箱,民间修屋瓦砾限令清除”。1950年,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店户应自备垃圾箱贮存垃圾,清运队经过时,自动将垃圾倾倒于垃圾车内运走。1952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年收运量8.35万吨,1965年上述5个城市年清运量13.13万吨。
  70年代开始,各城市普遍实行“三定”(定时、定车、定量)收运垃圾。厦门市环卫处在街居委会配合下,推广摇铃“三定”收运垃圾,同时在居民密集处或闹市街道,夜间置放自卸垃圾挂车(活动垃圾箱),早晨拖走。
  80年代,全省普遍增加清运垃圾车辆、装载机具,启用多种式样垃圾专用车(日本马自达垃圾压缩车、吊桶车、自卸车)收集垃圾。并设立垃圾箱、垃圾台,集装垃圾。有的小城市采用指定地点倾倒、环卫工人集中清运的方法。同时开始对机关单位、厂矿、企事业单位垃圾实行有偿清运。1982年初,福州市建立环卫服务队、建筑队、保修场,承担工厂、机关、商店、学校、工地等企事业单位的垃圾、粪便、废土等有偿代清运,逐步开辟环卫有偿服务。台江区率先对新建的新村组织人员进行垃圾代倒代运,解决了高层楼和双职工倒垃圾难问题,杜绝垃圾乱堆乱倒现象,全区6个新村达到市评定“文明新村”的标准。1983年邵武市开始改革垃圾清运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向市区门市部、单位、厂矿收取代运垃圾费,每年收入0.5万元,1985年收入1.5万元。1986年,永安市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部门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政策,改革生产性、营业性的垃圾收运,实行有偿服务。环卫部门在完成本职任务前提下,以环卫劳动服务队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承担渣土、废弃物清运、商业服务行业及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性垃圾等代清、代运、代消毒等有偿服务项目。其他城市环卫部门在主管部门支持下,都先后开始清运有偿服务。1990年,全省14个城市年清运垃圾共109.5万吨。
  三、垃圾处理
  民国时期,全省居民生活燃料多以柴禾为主,生活垃圾量较少,垃圾中有机质含量较多,一般由农民运回农村经过简单处理(火焚、水沤、堆积、发酵)即可施用于田园。垃圾的大部分出路是农村用肥,其余有的埋于山谷、沟边或是裸卸于坑洼、沟塘,有的倒入江、河、湖泊,没有固定出路和场所。民国30年(1941年),南平于建溪、剑溪之畔和三元里建设3个垃圾焚化炉,焚化的垃圾灰售给农户。民国36年厦门市由纪振坤承包,将垃圾运往内地作肥料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同安县农村开发山地种果林,用垃圾做基肥,需求量很大,供不应求,经常有运垃圾的车船停靠于垃圾中转站,争相购运。全省各城市的垃圾出路与同安情况略同。
  1957年,永安先后在公正路、三十落岭各建一座容量为14立方米的焚化炉,对垃圾进行焚化处理,但效果不佳,半年后停废。
  1960年后,有的城市居民生活燃料开始转为以煤为主,垃圾量逐年增加,无机质含量增加,肥效降低。尤其是化肥工业发展以后,农村用肥开始变为有机肥和化肥兼用;农村生产责任制全面推广后,承包户难以运卸较大吨位的垃圾,即使免费送往农村也不受欢迎。为了解决垃圾消纳问题,70年代末至80年代,大部分城市采用简易填埋和高温堆肥两种处理办法。垃圾无害化处理始于1979年,先后在漳州、南平两个城市进行小规模、试验性、宣传性的无害化处理。
  1986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报告>的通知》文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全省城市垃圾每年均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10个城市日产垃圾量约2356吨,比1985年增长14.6%,其中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只占垃圾日产量的3.5%。
  1990年,为迎接全国卫生城市检查,各地对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治。龙岩的黄竹坑填埋场,在场内设工作房,配有环卫工人管理,采取一层垃圾一层黄土交错填埋,加撒石灰,进行消毒。漳州市重新启用和改造小坑头处理场。各地还把多年积存分散堆放城区的垃圾进行比较彻底的清运和处理。由于设施基础差、资金紧缺等原因,这些举措只是治标,都难以达到无害化卫生填埋的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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