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液化石油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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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69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液化石油气
分类号: TE626.7
页数: 5
页码: 136-1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液化石油气在福建省城市的发展主要面临气源缺乏的问题。各城市都需要从外地寻找供应气源,如福州市从大庆、抚顺、武汉、石家庄长途运送,厦门市则主要依赖国外进口。福建省有一座湄洲湾炼油厂,年处理原油250万吨,可提供约12万吨的液化石油气。
关键词: 福建省 城市燃气 液化石油气

内容

一、气源
  福建煤源和工业可利用废气少,液化石油气气源缺乏。各个城市所需要液化石油气的气源,都是各自联系挂钩寻求供气。福州市远从大庆、抚顺、武汉、石家庄长途运送;厦门市原先由浙江镇海石化总厂、抚顺石化总公司供气,后因国内气源紧缺,主要气源改由国外进口;三明、泉州、漳州、邵武、龙岩、石狮、福安等市的气源也都是从省外择宜选近挂钩供应。
  福建湄洲湾炼油厂于1992年建成投产,生产规模为年处理原油250万吨,年可提供液化石油气约12万吨。
  二、储运
  (一)储存
  各市在液化石油气经营初期均无储气设施,经营单位一般用简易充装和长途重瓶贩运供应用户。随着用户的不断增加,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不断扩大,简易包装和长途贩运已不适应,也不安全。为了增加气源储存,做到正常、安全供应,各个城市相继装备储存设施。1985年3月,福州市液化石油气工程领导小组动工兴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1987年7月建成投产,储气能力设计规模为3000吨,总投资990万元。配有8个100立方米卧罐和2个20立方米卧罐及一条半自动充装的生产线,可一次性完成对钢瓶的抽真空、倒残液、充气、过磅等工序;一条736米长的铁路专用线,配有15节火车槽车。站区内设有压缩机、仪表车间、槽车卸车台、水泵房、消防间等。1990年7月投资270万元,增建一个1000立方米的储气球罐。1985年10月,在龙腰山兴建一个换瓶站,1986年2月建成使用,日周转钢瓶300个。继福州市之后,厦门市于1989年4月在厦门石湖山建一座贮配站,拥有400立方米球罐5个,容积量为2000立方米,投资1060万元,厦门市政府批准向社会集资800万元,260万元由煤气公司自行筹措,1990年10月建成使用。1984年9月,在东渡濠头建一个灌瓶站,由4个50立方米卧罐及灌瓶配套设施组成,年灌瓶能力5000吨,投资423.9万元,1986年建成使用。除福州、厦门两个城市储存设施比较规范、配套比较齐全和福安配有100立方米储罐外,其他城市储存设施多在筹建期中。据1990年建设部城市统计资料,1990年末,系统内液化石油气储存能力仅2345吨。其中:福州900吨,厦门945吨,福安500吨。
  (二)进气运输
  各市在创办液化石油气事业的初期,普遍用汽车载空瓶到气源地充装运送。1987年福州市贮配站建成使用时,由火车槽车运进。厦门市幵始时用火车槽车和汽车运进,1990年贮配站建成使用后,部分用槽船运。三明、泉州、漳州、邵武、龙岩、石狮、福安等市的进气运输均为汽车瓶装和汽车槽车从不同的气源地运进。1990年末,全省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共有自备贩运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工具:火车槽车27部、702吨位,其中,福州15部、390吨位,厦门12部、312吨位;汽车槽车31部,其中,福州16部,厦门8部,龙岩5部,福安2部;汽车10部,全属龙岩市。
  (三)供应
  1.价格
  由于进气渠道不同,产地远近有别,各市气源供应价格各异。福州液化气公司于1984年7月供应时每公斤0.8元。厦门煤气公司筹建处于1984年10月供气时每公斤1.66元。泉州笋华液化气供应站于1987年4月供气时每公斤1.77元。80年代末,各地价格逐年上涨。1990年,福州液化气公司每公斤1.2元,厦门液化气管理处每公斤1.7元,泉州辉达化工石油气公司每公斤1.9元。各地供气方式:大部分是由用户自行提运,有的由液化石油气单位收费运送(送1瓶开始时为2元,1990年提为5元),也有由社会组织小型的个体户代运。
  2.用户
  福建9个城市液化石油气民用用户(包括集体合作和国有供应单位)均采取用户集资(每户每月1瓶,80年代开始供气时集资金额一般为300元,随着物价逐年增长,逐渐由300元增至600元、800元、1000元不等),自由选择申请,限瓶供气办法。据1990年底全省统计年报:共有民用液化石油气用户148232户,其中,系统内供气户53747户。
  三、安全管理
  (一)组织机构
  80年代,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邵武、龙岩、石狮、福安等地在运营液化石油气伊始,多头管理,有的未经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管理比较混乱,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1989年,省建设委员会、省劳动局、省公安厅以闽城建(89)57号文联合转发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89)239号文《关于整顿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通知》,提出对全省液化气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整顿,经过整顿,撤销不具备条件的经营单位,归口统一于建委(建设局、公用局)行业主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审批经营标准要求,使安全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1989年之后,各地相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液化气管理处、液化气管理公司一般都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厂(站)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或保卫安全科。其职权范围:安委会是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方面规定,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审查事故原因及处罚等工作。安全领导小组或保卫安全科是在安委会和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配备有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委会”和公司、处布置任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执行安全制度情况,消除隐患措施;发生事故后,组织有关人员调查鉴定,分析处理。以及对特殊工种的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等等。
  (二)规章制度
  经过1989年的整顿之后,各地总结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液化气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报经当地政府颁布施行。《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经营液化气必须具备三项基本条件:(1)要有长期稳定的气源;经营点设施、布点和钢瓶运距(150公里以内)要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有企业必备的资质,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操作人员;液化气的集资资金存入当地建设银行,专款专用。(2)所有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由市工商局统一核发。(3)液化气集资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泉州市城建局、劳动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等5家联合发出《关于经营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6条规定。对液化石油气贮灌站、销售经营、槽车和钢瓶管理、液化石油气运输管理、集资费的管理,以及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人员,特殊工种须持有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方可上岗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各生产经营厂(站)等单位有针对性地订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福州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处制订安全防火十项制度,即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操作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动火管理、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巡逻检查、各级防火责任、车辆运输管理、安全供气管理、用户安全使用管理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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