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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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69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管理
分类号: TU991
页数: 6
页码: 111-1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地表水资源丰富,但水污染问题也逐渐严重。为了保护水源,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成立环保机构、制定法律法规、监测水质等。同时,一些城市还采取了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来保护水源。
关键词: 福建省 城乡建设 城市供水 管理

内容

一、水源管理
  (一)水资源管理
  福建省地表水资源较丰富,1990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达3846立方米,高于2700立方米的全国平均水平。但由于各地所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和水环境污染,现今有些市、县的供水厂,尚有水源危机之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社会经济不发达,森林、矿产资源开发较少,生态环境基本平衡,水源水质保持良好,自然水基本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求。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50年代中、后期,矿产资源开发较早的龙岩地区和工业发展较快的福州市,由于工矿企业废水未作任何处理,直接向水体排放,开始出现对水源的污染。进入60~70年代,人口剧增,林木砍伐无度,植被受损,水环境污染日见严重,水源水质逐渐恶化。龙岩地区,特别是龙岩、漳平、永定、连城等地相继出现地面水流量逐渐减少,自净能力降低。1971年,福州市建新公社建华大队村民,因饮用受福州第三化工厂污染的河水,致使哮喘发病率比不饮河水的高一倍。1978年,福州晋安河水产养殖点养殖的河鱼5小时内全部死亡。据1976~1977年闽江福州段水质监测:各种污染物检出率在60%以上,其中铜和汞超标率分别为16.7%和33.3%。70年代末,全市8000余口水井因污染而不能饮用。1972年,漳州市西溪水流经市区后受污染,检出的细菌总数达9426个/毫升;同时对610口水井检查,氯化物超标40倍,“三氮”超标86~120倍,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指数都严重超标。沙县、漳平、晋江青阳等水厂都因水源污染而先后于80年代更换水源地。1990年,三明白沙和列东水厂、南平西浴水厂、莆田涵江水厂、宁化各水口水厂等都曾因水源污染被迫短暂停产。
  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引起了政府的关注。1975年,成立省环境保护办公室以领导环境保护工作。
  进入80年代后,水环境污染日益突出,政府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治理环境污染。1979年,国家颁布《环境保护法》。1980年,省环保办改为省环保局,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1984年,国家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同年,福建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机构。1986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用法律手段保护占全省水资源近一半的闽江水资源;随后,省人大又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86年,省水利部门建70个水质站,对水系水质进行监测,协同环保部门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采取措施:莆田市对木兰溪采取枯水期截污贮存、丰水期排放的办法,使水质有了好转;厦门市在北溪水渠修建专门排污管道,通过蓄水池控制排污;福州市和三明市环境监测站,对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在枯水期,对排污大户的排污口加强监视监测;龙岩市对龙钢、地区造纸厂排放废水进行治理,使龙津河水质有所改善。1987年,省环保局组织制定《福建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翌年,又组织厦门市环保局制定《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加强监测管理和标准建设。至1989年,全省地、市、县中除个别县、市外,都成立了环保委员会,而且多由市长、县长兼任主任,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的领导。
  (二)水源地管理
  民国15年(1926年),厦门市建成赤岭水厂时,对上里水库构筑物、设备、管道等都制订了管理办法,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对库区周围进行植树造林,对外来参观实行批准发证制度。民国24年,又颁布水库水池工人管理规则和条例。
  1959年9月,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上里水库区管理通告,把水库周围划为封山育林区。同年,坂头水库建成后,市成立水库管委会,统筹安排工农业用水和库区防护工作。1984年,水库归厦门市自来水公司管理,并成立库区派出所,管理库区安全供水。
  1956年,福州市建成西区水厂后,对取闽江水为水源的各个水厂规定:(1)取水口周围半径200米(东厂、东南厂取水口半径100米)的水域或陆域为一级水源卫生防护带。(2)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300米的水域及两侧沿岸为二级水源卫生防护带。上述两级水源卫生防护带均设置范围标志和告示牌。(3)在两级水源卫生防护带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医疗和生活污水;不得堆放和排放任何种类固体废弃物;不得设置厕所、贮粪池、垃圾场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和装卸的码头、船舶;不得向江中倾倒残油、废油和垃圾、粪便;沿岸农田不得施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不得从事饲养、放牧等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活动。在一级水源卫生防护带内,还禁止游泳、捕捞和停船及任何对水源卫生有影响的水上或陆地活动。(4)在一、二级水源卫生防护带内,已经设置的污水排放口及其他造成水源污染的设施,限期拆除。限期内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外,应采取措施削减排污量。(5)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定期监测水源防护带的水质状况。环保部门还定期监测排放污水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污染,责成污染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扩大。1987年,根据上述内容制定《福州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厦门、泉州等市也相应制定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至1990年,宁德、松溪、柘荣、寿宁、周宁、南靖、长泰、平和、武平等县政府都颁布了关于城区水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或划定水源保护区通告,并设置醒目的永久性标志。全省各市、县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福州规定,分别不同级数和范围都以政府名义颁布保护规定。
  取地下水为水源的龙岩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市政府发出《龙岩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规定,凡本市范围内水资源,统归环保办管理。所有新开凿深井,都必须向市环保办提出申请,提供用水资料及井位图,会同市节水办提出意见,经市环保办审批后,方可开凿。明溪、长汀、连城等县取地下水为水源的水厂,都制定了水源地管理规定。
  二、供水管理
  民国15年(1926年),厦门赤岭水厂建成投产时有《工匠暂行规则》、《水池工人暂行规则》、《船员规则》等的管理规定。
  1956年福州西区水厂建成供水时,参照上海等地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福州市自来水供水章则》。1979年,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关于试行<福建省自来水企业供水章则>的通知》,提出供水7项规定:营业管理规章、营业服务质量标准、公共消防栓管理制度、违章用水处理办法、计量收费管理规定、用户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用户计量水表管理规定等。使全省供水企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一)用水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省公共供水城市只有福州、厦门两市。福州外国人办的仓山简易水厂,供外国领事馆、教会,以及外国人办的学校和外国人私宅,属自用水性质。厦门赤岭水厂的用户申请用水,须先向公司索取安装申请书,并交纳报装金,由给水课派员观察、绘图、估价,通知用户按数交款之后给予安装;安装后,公司按月由抄表员上门查表抄录用水量,另由职员上门收费,逐日缴款报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市、县陆续成立自来水公司(厂),用户用水安装均由各市、县自来水公司(厂)根据本市、县情况作出规定。其程序一般为:在公司(厂)供水区域内安装自来水者,用户到公司(厂)供水服务处(营业所)索取安装申请表,经公司(厂)勘察设计后,向用户提出安装预算,缴费后由服务处(营业所)安排安装,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装表人户,计量收费。另一方面,在发展供水中,一些市、县自来水公司(厂),因部分用户无力独自安装自来水管,在管网范围内设置公用给水站,由居委会派人看管收费。从福州西区水厂建成开始至1980年,公用给水站最多达838个。随着居民经济条件的改善和输配水管道的普及,公用给水站逐渐取消。
  (二)水质管理
  在公共供水前,人们判断饮用水的洁净与混浊靠肉眼观测。井水、河水、泉水混浊时,民间多用明矾以去杂质沉淀后饮用。公共供水后,输配水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对水质的化验与净化,成为公共供水重要的环节。民国15年(1926年)建成的厦门赤岭水厂,就设有化验室,对出厂水进行必要的检测处理。
  1956年建成福州西区水厂时,把水质检测作为供水管理的重要措施,规定净水班组每小时检测一次,厂部化验室每小时复检一次,公司中心化验室,每天不少于一次,把水质检测以三级管理形式固定下来。检测项目按国家规定,以浑浊度、余氯、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四项常规指标为主。净水班组发现脱标项目要立即处理,保证出厂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厂部化验室负责9项检测成果,每旬向公司水质科报告;公司中心化验室按规定检测日检项目外,还有每周二、五的周检项目,每月中旬的月检项目,每季度中间一月的季检项目。对无能力检测的项目:放射性指标委托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CHCL3、CCL4、DDT、666委托省卫生防疫站检验。管网水采样点按国家规定,每两万用水人口选定一个点,点的分布按水质样品有代表性原则布置。1988年,福州市区共设置60个采样点。对于管网水水质,接受福州市防疫站不定期监测,如有不合格数据出现,通知自来水公司水质科复检,采取措施,反馈给卫生防护部门。厦门市赤岭水厂于1958年5月重建化验室。由于设备简陋、仪器不足,水质检测安排每日只上、下午各做一次细菌检验,每日一次理化分析。1960年,化验室迁至莲坂水厂并增添仪器设备,配备专职取样工。1962年,建立中心化验室,调整水质检测力量,增加检测项目,补充制订《净水工消毒操作规程》。1963年,建立三级水质检测制度,生产班组自检、厂部复检、中心化验室全检。随后,三明、南平、泉州、莆田、宁德等市都实行水质三级管理制度,但在检测时间、次数、项目上则按各自生产规模、技术设备条件等具体情况,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有所差别。
  县、镇供水部门,大多数供水规模小,技术设备差,对水质检测采取公司(厂)与车间(组)的二级水质管理形式,并不同程度地依靠县卫生防疫站,共同把关。
  净水消毒剂,50年代多采用明矾、漂白粉,以后则多采用液氯,不论采用何种检测形式和消毒药剂,全省城市供水企业都尽力为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据统计:1978年,26个市、县城区有25个城区管网水质经检测,四项常规指标达标。1990年,67个市、县城区管网水质综合合格率全部达标。供水规模12万吨/日以上的有福州、厦门、三明等市自来水公司,管网水质综合合格率都在99%以上。
  (三)管网管理
  厦门市自来水公司从民国15年(1926年)创办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供水管道的安装和管理由工程部大管安装股负责,而管道的破漏抢修、查漏及用户的接装、小修和迁移等由用户安装股负责。1951年,改由工务课负责。1959年,供水管道安装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各种管道、闸门、排气排污、消防栓等设施的安装、维护、抢修等。1985年开始,200毫米以上口径的管道安装,由公司设计室设计,水电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施工。200毫米以下口径的管道安装、用户的接装和平时维护管理仍实行分区管理。管道破漏抢修,管径300毫米以下的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平时小修等,设三人日夜值班,节日、重大活动和台风期,公司专门组织抢修队,随时抢修。福州市自来水公司自1956年供水开始,至1984年前,管网维护与管道安装归营业服务处管理;1984年两者分开,分别由营业管线所和管道工程处负责管理,制定《管线维修管理规定》、《管线竣工资料管理规定》、《管道竣工图纸借阅管理办法》、《管道巡线工作规定》、《闸门管理办法》等制度。1990年,公司成立6个专业管理小组,负责市区管网维修管理,做到“人有专责、事有规范”。改革开放前,大多市、县自来水公司(厂)和福州一样,管道的安装和管网维修统一由一个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80年代后期,大部分公司把管道安装划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供水管道和用户接水管线的安装;管网维修辖属供水营业服务处(管线所)管理。
  (四)水价
  民国15年(1926年),厦门城市供水初期为每吨1.05元(银元),以后根据输送远近及楼层高低而定,每千加仑4~7元(1.05~1.85元/吨)。民国34年11月,国民党政府核定每吨法币13.2元。民国37年涨到14万元,同年8~12月,用“金圆券”每吨由0.238元涨到13.2元。民国38年1~3月,水价按白米折算,当年4月又改收银元,每担水0.1银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把水厂作为福利性设施,实行方便用户、保证供水、微利服务的原则。全省各地水价,根据企业制水成本,经供水主管部门研究后报物价部门批准执行。1990年以前,各市都经过几次调整,调整价格呈降低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厦门市每吨旧人民币5400元(折新币0.54元),经7次调整,至1966年生活用水降为0.10元。福州市仓山外国教会办的简易水厂,原吨价1元;1956年,福州自来水公司赎买后,降为0.30元/吨;同年,西区水厂投产后又降为0.20元/吨;至1974年降为0.10元/吨。三明市自1963年净水生产开始时,生活用水价为0.17元/吨,经1965年、1973年两次下调为0.10元/吨。据1989年底统计,全省多数市、县城区生活用水价在0.15~0.25元/吨,市级城区在0.10~0.20元/吨,其中,福州、厦门、龙岩是全省水价最低的城市。
  1990年,福建省城市自来水水价首次进行范围较大的上调。据52个市、县城区统计,上调水价的有31个市、县,上调后全省居民生活用水价一般在0.20~0.30元/吨,上调幅度在0.05元/吨,其中14个地、市除厦门市上调幅度0.20元/吨外,其他都在0.10元/吨。除生活用水外,对工商用水也作了不同程度的上调。据33个市、县统计,有25个市、县水价作了调整,上调幅度最大的是厦门市,为0.25元/吨,最小的是武夷山市,为0.01元/吨,其余都在0.05~0.21元/吨。在工商调价中,商业调幅高于工业。福州、厦门、泉州、三明等地市的营业性服务行业,如宾馆、饮服、娱乐场所等,其水价高于工商用水价。
  总体上看,福建省各个自来水厂长期实行低水价政策。1990年,水价虽然普遍作了调整,但仍然是微利保本,税后累积低微,企业无力扩大再生产,城市用水供需矛盾仍很突出。
  (五)节约用水
  福建省水资源较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内地处在分水岭附近的山城和沿海经济发展的城市水源紧缺,丰水的城市又因水环境污染而受到影响,节约用水势在必行。
  厦门在民国15年(1926年)有了城市自来水。广大人民群众由于安装费用高、水价贵而不敢问津;少数用上自来水的人们,因水费贵,节约用水便成自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市公共设施供水事业迅速发展,自来水普及率普遍提高,且水价低廉。因而节约用水意识淡薄,用水浪费现象普遍存在。随着新兴工业的建设,生产用水大量增加,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来水供求长期失衡。70年代中期,在加速扩大供水建设的同时,提倡和实行节约用水。1980年4月12日,福州市自来水公司向全市各有关部门提出《福州市节约用水方案(草案)》,率先成立节约用水办公室。1987年,经批准对重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供水和超计划用水量累进加价收费;向扩大、新装水表的用户,收取一次性的增容费;实行节水单位提取20%~40%的节水费,作为奖励节水有功人员。推广节水器具和方法、取消用水“包费制”、装表入户等的节水措施,获得较好效果。至1990年共节水量6794.23万吨,工业用水回收19056万吨,两者相加合计为25850万吨。
  1984年6月1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后,全省最先实行计划和限额用水的厦门市把自来水公司所设节水办公室,升格为市政府直接指挥下的厦门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由副市长为主任,市自来水公司经理和市建委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先后颁布《关于厦门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厦门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节水办工作标准》、《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程序标准》、《计划指标修订工作程序标准》,使节水工作走上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
  1986年6月4日省建委发出《关于尽快成立节水机构的通知》后,9月永安市政府发出成立《永安市计划、节约用水领导小组》的通知。接着,龙岩、漳州、泉州、南平、莆田、宁德、三明等各市自来水公司相继成立计划、节水领导机构,对用水大户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实行超标累进加倍收费制度,大多数城市同时制定《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法规,将节水列入考核自来水企业一项重要指标。据统计:1990年度,福州、厦门、三明、南平、泉州、漳州、莆田、龙岩等市节水量合计2281万吨,相当新增1座日产6万吨的水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福州、厦门、三明等市从1986年的40%、35%、30%,分别提高到50.4%、45.3%、39%,其他城市提高到20%~3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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