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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事年表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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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94
颗粒名称:
一、大事年表
分类号:
K295.7
页数:
20
页码:
426-4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891月-11月发展的历程及大事记。
关键词:
福建省
大事记
内容
1989年
1月19日福建省地(市)财政局、税务局局长会议召开,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传达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1988年工作,确定1989年财政预算和财政工作。省长王兆国、省委副书记贾庆林分别到会讲话,副省长游德馨代表省委、省政府到会作报告。
4月20日在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作《关于1988年财政决算和198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4月28日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征24个品种,税率在6%~12%之间(含地方附加)。
8月11日省财政学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推选潘心城为学会会长,聘请林鼎富为名誉会长。
9月18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农业发展基金由“耕地占用税收入”、“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乡镇企业税收”等六项提成筹集,它是支农资金的组成部分。
9月19日省财政厅与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福建省境外企业撤销、关并、破产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境外企业撤销、关并、破产,须向国内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清算机构出具的经当地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清算报告,对财产处理、善后安排作出规定。
9月29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我省地方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从抓紧机构组建,抓好基础工作人手,按照政企分开、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方向,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进行产权管理试点工作。
10月30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财政周转金发放和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各项财政周转金检查,完善管理制度,制止和杜绝在周转金发放和使用中出现的违纪和违规问题。
1990年
1月11-15日福建省地市财政局、税务局局长会议召开,传达贯彻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全省1990年财政收支计划。省委副书记贾庆林到会讲话。
4月3-6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税务局联合召开全省国库工作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建立乡(镇)财政金库试点》和《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账户》等文件的贯彻执行。
4月20日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作《关于福建省1989年财政决算和1990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7月30日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财政系统周转金管理制度》和《福建省乡镇财政工作制度》。
10月15-19日福建省会计学会与台湾省会计师公会,在武夷山市联合召开“闽台会计师咨询业务研讨会”。这是海峡两岸会计界第一次举行的研讨会。福建、台湾两省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师)、教授、专家34人参加会议,会上双方草签开展福建、台湾会计师业务合作的“意向书”。
10月25日省财政厅聘请7位离休老干部为省财政厅财政工作监督员。
12月7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对我省重点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若干意见,对搞活66户大中型国营工交企业,执行11条财政财务政策和12条税收政策,对部分有困难的企业给予临时性减免税或延期纳税,以及核减保值公债任务等照顾。
1991年
1月1日省财政厅与省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的《财政之窗》节目正式开播。
1月22-26日全省地市财政局、税务局局长会议召开,传达全国计划会议精神,总结1990年财政工作,安排1991年财政收支计划,副省长陈明义到会讲话。
3月24日省财政厅在《福建日报》上发表公告,公布福建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等26家经批准注册的215名会计师,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及有关规定,独立承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查账、验证业务。
4月22日在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作《关于1990年财政决算和1991年财政预算草案报告》。4月22日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厅、教委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提高粮油价后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自5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贴6元。
6月4日日本社债研究所早川好宽、伊原章夫到福建省财政厅考察,对福建省投资公司进行信用等级复评。
6月26日省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办公室”,挂靠在省财政厅。
7月1日省财政厅党组批准成立“中共福建省财政厅党校”,附设在福建省财会干部管理学院。
8月23-25日全省地市财政、税务局长会议召开。传达全国税务、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回顾1一7月份工作,部署后几个月的工作重点,研究交流增收节支经验,同时对10个财政厅收入重点县(市)培养财源、增加收入问题进行商讨,制定目标责任。省长贾庆林、副省长陈明义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一士到会讲话。
10月17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支农周转金的申请必须逐级上报,企业申请需要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为提高回收率,决定每年对各县(市)进行一次评比。
11月18日省财政厅、经贸委联合印发《福建省境外企业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境外企业的分配关系。对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承包基数、利润上缴形式等作出详细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12月26-29日“闽台会计师第二次业务研讨会”在泉州市召开。福建、台湾会计界同行24人参加。
1992年
1月13日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与全省计划工作会议同时召开,副省长陈明义主持大会,传达全国计划、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作《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为保持全省财政收支平衡而奋斗》工作报告。省委书记陈光毅和省长贾庆林到会讲话。
4月15日福建省泉州慈山财经学校成立。
4月21日在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作《关于福建省1991年财政决算和199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6月30日全省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品的清查工作结束。共清查1203户,审定产成品损失金额达54233万元,占库存产成品的20.54%。
7月3日省财政厅、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联合制定《关于“八五”期间华侨企业财务包干办法》,对承包基数、上缴任务以及流动资产补充和包干结余分配等作出规定。
7月6日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与省华福公司董事长陈元魁等一行赴新加坡、日本考察访问,洽谈该公司在两地发行债券问题。
7月13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决定对全省旅游企业实行“以旅游养旅游”的政策,制定出14条优惠政策,规定从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7月13日全省各地(市)国营企业扭亏增盈办公室负责人会议召开,会上分析上半年扭亏任务完成情况,并部署下半年扭亏工作,强调必须确保扭亏10%任务的完成。
8月7日省政府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的性质、地位和职能等作明确规定。
8月18日全省贫困县财政经济发展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交流贫困县经济发展、财源建设经验,并研究决定支持贫困县加快发展步伐,尽快脱贫致富的若干政策。
9月15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明确工作人员乘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用等级开支标准。
1993年
1月3日省政府下达《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率的通知》,从1993年1月1日起,除原木、水产养殖、水果、果用瓜四个品目执行国家统一税率(其中后三个品目按应征税额减半征收)外,其中20个品目均按全国最低税率5%征收。
1月6日在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作《关于福建省199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1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汤丙午一行5人到福建省调查、了解泉州市在“嫁接”外资合作经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方面所做的工作。
2月1日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传达中央领导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总结回顾上一年全省财税工作情况;安排当年全省财政收支计划。
2月9日经财政部批准,福建省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成立。公司主要经营国债和股票,各种债券及债券抵押贷款等业务。
5月5日省财政厅召开“县市财政挂钩协作座谈会”。座谈会提出由省财政厅牵头,将龙岩市、永安市、南平市、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莆田县、泉州市鲤城区、福州市郊区9个财政收入亿元县(市、区)分别与建宁县、华安县、泰宁县、柘荣县、政和县、屏南县、周宁县、松溪县、寿宁县9个财政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县结成对子,双方在资源、资金、项目、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开展挂钩协作活动。
5月25日财政部部长刘仲藜率领国务院经济工作检查组到福建省检查指导工作。副省长陈明义、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及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陈佑明等陪同分赴南平、厦门、泉州等地检查了解情况。
5月30日世界银行副行长约翰内斯•林恩(JohannesLinn)-行3人到福建省考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水口电站、泉厦高速公路、厦门市东渡二期工程。副省长施性谋会见约翰内斯•林恩,介绍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1月24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机关与新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实行职能、财务、名称、人员4个方面与财政机关脱钩。要求各地(市)财政局于1993年12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和有关报表上报省财政厅。
12月27日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召开。传达贯彻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和回顾1993年预算执行和财税工作情况;安排部署1994年财政收支计划和财税工作。
1994年
1月4日应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三个会计师公会的联合邀请,厦门大学教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长葛家澍教授率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表团”一行6人赴台参加“闽台会计师咨询业务第三次研讨会”。这是大陆会计界首次组团赴台湾参加海峡两岸的学术交流。
4月10日在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作《关于福建省1993年财政决算和199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5月4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对地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新体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体制具体划分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省级财政固定资产收入和省固定分成收入;各地(市)县收入。同时划分三级财政支出,收支基数均以1993年决算为基数。
6月23日全省财政挂钩协作经验交流会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一年多来挂钩协作县(市、区)的经验、办法和成果。确定1994年16个年财政收入超亿元的县(市、区)与10个年财政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贫困县,继续挂钩协作,结成“帮扶伙伴”。
9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倪迪等一行5人到福建省,重点调查泉州市37家国有企业“一揽子”与中策公司合资经营情况及泉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9月16日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调任福建省副省长。
10月10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农业税收纳检查的通知》,决定在年底前,检查当年1一9月份农业“四税”征收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收未收和历年拖欠清缴情况,以及上年度以前欠缴产品税与本年度征收的入库情况等。
11月7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支出,防止年终突击花钱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年终各种办节、纪念、剪彩等活动,财政不再安排经费,防止“公费过年”、“公费过节”的错误做法。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11月14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抓紧组织税收收入,认真清理企业欠税,确保完成“两税”增长指标的紧急通知》,提出调度资金,促进生产经营以增加收人,同时抓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肃财经纪律,清理欠税。
11月21日“福建省预算会计研究会”举行成立大会,有80多名代表参加大会,一致通过《福建省预算会计研究会章程》,并选举潘心城为会长。
11月22日省委、省政府决定:省地方税务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省财政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
12月19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省财政厅副厅长余长继关于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情况,副厅长陈荣凯关于1994年福建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工作思路及预算初步方案的汇报。
1995年
1月5-7日召开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1994年福建省财税改革和预算执行情况,安排1995年财政收支计划和部署财税工作。副省长潘心城到会讲话。
3月31日在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副省长兼省财政厅厅长潘心城作《关于福建省199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5月5日省委通知,经省委研究决定:庄友松任省财政厅党组成员、书记。
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任命庄友松为省财政厅厅长。
7月12日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成立。该中心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8月1日省财政厅、人事厅联合召开全省财政系统文明财政所、乡镇财政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授予100人为全省财政系统乡镇财政先进工作者;授予100个单位为全省财政系统文明财政所。
9月12日省财政学会召开1995年年会,庄友松当选省财政学会会长。
9月13-19日财政部副部长兼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张佑才到厦门,主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台湾地区考生考务工作。同时到泉州、福州等地考察。
12月27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省财政厅厅长庄友松关于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
1996年
4月1日《福建省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使用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以及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
4月4-10日省第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召开,省财政厅厅长庄友松在会上作《关于福建省199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5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省财政厅厅长庄友松在会上就《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出说明,经表决正式通过。该《条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划分、管理权限、审批程序、收费财务管理、收费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6月17日省委决定:潘宝明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正厅级),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书记,撤销省地方税务局党组。
7月3-11日省财政厅厅长庄友松赴日本参加省华福公司在日本发行140亿日元债券签字仪式。
7月17日省财政厅副厅长陈荣凯受厅长庄友松委托,代表省财政厅向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报告1995年省本级财政收支决算和1996年上半年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8月12日《省级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实施,对专项支出的特定用途、使用原则、项目确定、申报审批、跟踪反馈和管理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
9月21日经省政府同意,实施《省对地市县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提出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模式、指导思想与基本思路以及具体措施。要求在1995年有滚存赤字的地(市)县,自1996年开始必须实现当年平衡。
11月1日《省财政厅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实施,对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权限、程序作出规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被审单位必须事前自查自纠,积极配合。
12月16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行政性收费的内容、范围,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的分工作出规定。
12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意见》,对省以上重点集团公司可试行汇总缴纳所得税;对1993年12月底前企业应缴未缴和应免未免的地方税,转增为国家资本金;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等。
1997年
1月11日省委书记陈明义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听取省财政厅厅长庄友松关于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福建省贯彻意见的汇报,根据省里的实际情况,同意将1997年省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调整为11%。
3月31日陈荣凯任省地方税务局局长。
3月28日至4月4日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省财政厅厅长庄友松在会上作《关于福建省199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6月16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提出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审批管理,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等意见。
8月19一21日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召开,传达贯彻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分析1一7月份财政情况,研究部署后几个月工作重点。提出深化财政支出改革以及财政困难县摆脱困境的意见。副省长潘心城到会讲话。
10月1日《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对契税的减免税、代征代缴、征收业务费的提取以及契税票证作出详细规定。
10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省财政厅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地(市)、县财政局是同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
11月10日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收支统一管理包括收入和支出的统一管理、核算两个方面。1998年
1月8-17日在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庄友松作《关于福建省199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1月26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对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实行分离,要求提高认识,检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2月17-19日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召开,传达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提出1998年全省财政工作意见。福建省常务副省长张家坤到会讲话。
3月16日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措施包括支持高新技术发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扶持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调整行业计税工资标准,支持两岸直航试点,支持企业改组改制,支持开发区建设,控制国有资产流失8个方面的内容。
3月20日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外经贸委《福建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范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委以及各地主管财政和外经贸机关的管理职能、监督职能。
5月8日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学会成立大会暨学术报告会召开。
6月19一22日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到福建省视察财政工作。
7月2日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实施《福建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账户的设置与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缴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拨付等作出规定。
8月25日省政府批准实施《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对国有企业消费性资金的使用、对外投资、成本费用,资产处置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往来、利润分配和财务报告等提出监督办法。
9月10日省委决定,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分设党组。分设后,省财政厅党组由庄友松、俞传尧、林永经、李国瑛、陈小平、黄希敏、王球球、陈青文组成。庄友松任党组书记,俞传尧任党组副书记。
11月13日省财政厅发布《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作出规定,并确定地(市)、县的项目,在地(市)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
12月10日福建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12月29日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实施《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押金、暂收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有收取押金和暂收款的部门、单位,都必须向财政部门申请设立“财政代管账户”,用于组织核算各种押金和暂收款。按时办理结算手续,防止挪作他用。
1999年
1月27日至2月2日在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庄友松作《关于福建省199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9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6月16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财政部门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的意见的通知》,对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以及落实与保障提出实施意见。
7月21日省财政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账户核算内容、变更或撤销作出规定。
9月28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方式、招投标程序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等作出规定。
10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规定原由收费单位开票收款改为收费单位开出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据此到代理收费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即收费和资金收缴分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11月19日省财政厅、省物委联合发出《关于取消我省文化经营管理费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1月22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住房二级市场,空置商品住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改房的有关税收和收费给予优惠。
2000年
1月18日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提出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决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建立由“政府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一企业”三个层次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
1月22日在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庄友松作《关于福建省199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2月2日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印发实施《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实施“票款分离”的范围、收费项目和执收单位的编码管理、收费票据的管理、银行代收网点的确定、资金代收的一般程序、账务的核对和监督与检查作出规定。
2月15日省财政厅、人事厅印发《福建省级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暂行办法》,对职责分工、编制代码、注册建卡、代理银行、运作管理账户处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
2月28日省财政厅、国税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补充优惠政策。
3月29日省委、省政府决定:马潞生任省财政厅党组成员、书记、财政厅长,庄友松、谢长安任省财政厅巡视员。
6月15日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会计账户处理暂行规定》。
10月23日省委副书记赵学敏、副省长张家坤主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研究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问题。决定选择东山、福鼎、松溪三个县(市)作为试点,研究起草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方案以及有关配套措施。
11月15日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管理局联合印发实施《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省属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防止拖欠问题发生。
2001年
1月10日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召开,省长习近平到会讲话,对2001年全省财政工作提出要求。
2月7日在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作《关于福建省2000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3月19日《福建省政府采购运作规程》、《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暂行规定》、《福建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规定》、《福建省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
4月11日省委、省政府举办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研讨班。参加研讨班的有8个设区市的市委书记或市长、省直机关厅局长、省直有关单位和大学的负责人,共110多人。省长习近平、副省长张家坤参加了研讨班。
4月13日省财政厅印发《省级科教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助市、县区的专项资金,除实行项目管理的分配方式外,一般性的专项资金将逐步实行“因素分配法”分配,并规定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制度。
5月21日省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6月1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取消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取消项目共26项。
6月11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资产评估协会合并。“两会”按照“一个协会、一套班子、一套机构、两种资格、两个行业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合并。合并后的协会定名为“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保留“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牌子。
6月14日《省级财政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实施,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管理办法。
6月19日省财政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省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整顿和规范的重点是: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查处出口骗税。
6月25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取消“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各征收机关自文件到达之日起停止征收,此前已征款项不予退还,未征款项不再补征。
7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监察厅制定的《福建省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工作意见》,提出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等方面的安排。
7月12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对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做出部署。
8月2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的范围和重点、形式、计划、申请、管理和监督等作出规定。
8月15日省财政厅制定《福建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主要内容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申报与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
10月1日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公款购买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对用公款违规购买控购车辆报牌照的行为进行规范。
10月18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全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以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工资为标准,在2001年12月31日前全省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已实行“财政集中核算”或“财政直接支付”改革的各级财政,在保证正常支付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工资后,其他地区性补贴项目在本级有财力和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可继续由财政直接支付。
11月1日省财政厅公布《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保证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客观、规范、公平、公开地进行分配。
11月20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2002年开始试点,首批纳入改革试点的单位有省水利厅、科技厅、法制办和财政厅。
11月26日省政府批准实施《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范围、省市县分成比例做出具体规定。
12月28日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负责管理运作原省财政厅属下的福建省华兴投资(控股)公司等八家公司的国有资产,注册资金6亿元,员工428人。
2002年
1月7日福建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对外增挂“福建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牌子)成立。
1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作《关于福建省2001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2月1日《关于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实施,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监督检查、资产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
2月26日省财政厅制订的《福建省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十五”计划》公布,将会计、财政、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及检查等工作纳入规范管理,将整顿目标分解到每个年度,排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时间表。
4月28日省财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山海协作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贴息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扶持标准与期限、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以及管理与监督等作出规定。
6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把清理拖欠工资的单位扩大到“市、县(区)、乡(镇)”。“四不准”规定是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新建或装修办公楼;不准以财政性资金搞一般工程项目建设。
6月18日省财政学会召开第六次理事会暨第七次全省财政理论讨论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马潞生当选会长。
7月3日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印发《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同时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7月8日《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内涵,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建设单位工程价款支付及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等作出规定。
8月1日至9月上旬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联合开展公款购买小汽车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包括省及市直企业单位,县(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检查出省级和八个市“违控”单位155个,车辆178辆。
8月6日省财政厅对34家企业的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其中资产不实的有32户,共虚增资产4.29亿元,虚减资产4.02亿元;负债不实30户,共虚增负债3.10亿元,虚减负债3.63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的有33户,共虚增所有者权益3.26亿元,虚减所有者权益2.46亿元;利润总额不实的有28户,共虚增利润2.37亿元,虚减利润1.94亿元。
9月3日省政府批准实施《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决定从2003年开始编制部门预算。
9月10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决定新体制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体制调整省、市、县收支;确定收入划转基数;确定享受转移支付县市的标准;完善转移支付的办法等。
2003年
1月8日在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作《关于福建省200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1月1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三年内免收国家7个部门的17项费用和省级7个部门的10项费用,以及有关登记类、证明类和管理类的行政性收费项目。1月19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和停征屠宰税的通知》,决定从1月1日起,除保留烟叶和原木收购环节两个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外,其余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全部暂缓征收;同时停征屠宰税。
2月14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我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政策的通知》,规定中央财政用于土地治理项目无偿与有偿资金比例由原来的85:15调为90:10;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无偿与有偿资金比例由原来的15:85调为20:80;省级财政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节水农业示范和生态农业工程的资金,全部为无偿投入;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比照中央财政资金无偿与有偿的投入比例执行。
4月25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出让价款实行“分级征收、比例分成、就地入库”的收缴办法。矿业权出让价款收入按省级20%、设区市级10%、县(市、区)级70%的比例分成。
4月25日省财政厅、监察厅发出《关于省属各类学校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确定从2003年秋季起,对省属各类学校收费实行“票款分离”。
4月25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省财政增拨粮食储备费用,增加福州等重点城市的大米储备品种。
6月15日省财政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联合印发《福建省机电产品出口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财政专项用于省机电产品出口技改贷款贴息和对贴息项目的申报条件作出详细规定。
6月23日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灾情报告制度,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监督和检查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6月30日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贴息资金使用的目标、范围和原则,申请与审批程序,贴息标准及期限,贴息资金的管理作出规定。
6月30日《福建省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对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式,申报、审查和拨付,管理与监督作出规定。
8月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财政厅厅长马潞生作《关于2002年决算和2003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9月5日省财政厅、侨务办公室联合公布《归侨社会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归国华侨社会补助费使用原则,对分配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作出规范。
9月9日省财政厅下发《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作出规定。10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五个配套文件是《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10月22日省财政厅、旅游局联合印发实施《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用于支持全省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待业管理、旅游宣传促销以及旅游规划和项目策划等方面的资金使用作出规定。
10月23日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教师工资上收县管工作的通知》,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2月29日《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预算编制和核定、资金申请和拨付、资金监督和管理作出规定。
2004年
1月1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手续时,75%部分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就地从同级国库库款中退付。
1月8日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作《关于福建省2003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2月1日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实施《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低保资金来源,低保资金管理作出规定。规定低保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按不同比例,实行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4月11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和重点建设资金管理在线监控系统,正式推广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批纳入监控范围项目有56个,其中省重点项目20个;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36个。
4月21日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2004年福建省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省里将按各级地方政府的储备粮轮换数量与种粮农民签订采购订单合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5月26日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确定泉州市安溪县、龙岩市新罗区和厦门市同安区为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区),并明确试点县(区)的筹资办法。
6月1日省财政厅、经贸委联合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6月18日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
6月30日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对财政行政许可的公开事项、告知与申请、听证、期限、监督检查、责任等作出规定。
7月15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开展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对种植水稻(包括单季稻和双季稻)的耕地全部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减轻农民负担。
7月16日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重点、扶持方式、项目管理、资金额度等作出规定。
8月5日省财政厅公布《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符合四个条件: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8月12日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预算编制和管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等作出规定。补助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8月31日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重点建设高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对重点建设高校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决算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10月8日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手续、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1月12日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抓紧做好催收工作,健全公款借用、审批、核销及限时结算等制度,建立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的长期机制。
2005年
1月2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原来随农业特产税附征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征收。
1月6日在全国财政部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工作综合评比中,福建省财政厅获2004年度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综合评比一等奖。
1月17日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作《关于福建省200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1月26日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召开,省长黄小晶到会讲话,副省长陈芸到会指导。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在会上作《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目标不断开创财政工作的新局面》工作报告。
3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下达村级农民技术员津贴补助经费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转移支付补助金,专项用于全省村级农民技术员津贴补贴(厦门市除外)。补助经费由省、设区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4月6日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
4月11日省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发出《福建省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禁止乱收费、搭车收费及各种形式的摊派。加强对学校收费的规范、监督管理。
4月27日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对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职责、义务以及工作纪律作出规定。
4月29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对患大病的农村低保对象(含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医疗救助。
5月8日《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作出详细规定,并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确定。
5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率先在全国建立面向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无偿资助制度。
5月15日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对全省16个试点县(市、区)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实施医疗救助。
5月15日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通知》,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
5月15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债务内部管理的规定》,对政府债务管理的内部职责分工,政府债务的举借、转贷和担保、偿还以及政府债务的报告制度作出规定。
5月15日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对象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和重点优抚的对象;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基金。
5月15日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通知》,风险基金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0%划入风险基金,并对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作出规定。
5月31日省财政厅公布《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对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的账户设计、会计分录、结算和对账作出规定。
6月1日省财政厅、监察厅印发《福建省省直单位全面推进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从2005年起,用两年时间,完成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任务,对实施方案、具体程序、日常管理等作出规定。
6月3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规定。
6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决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对低保家庭学生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6月16日省财政厅、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印发《福建省民族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民族补助款的申报与审批、公示、执行、监督与检查作出具体规定。
6月24日省财政厅公布《基础教育奖补结合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基础教育奖补结合专项资金的分配公式是:各地应得基础教育专项资金=基础部分+奖惩部分+综合因素;以上三个部分各占50%、35%、15%。6月30日财政部确定浦城、建瓯、尤溪、上杭、漳浦、仙游、宁化、建阳、武平、连城、邵武11个县(市)为产粮大县,并下达相关奖励补助。
7月7日省财政厅召开福建省贯彻实施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营官、副省长陈芸到会讲话,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对全省贯彻实施两个条例提出具体要求。
7月8日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公布《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资助对象、基金来源、审批程序和使用监督等作出规定,提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7月27日在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作《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7月29日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公布《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集中采购机构全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8月25日省财政厅、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福建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根据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给设区市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平均每期每人按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产粮大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
8月27日省财政厅制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提出适用范围、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和职责、预警监测、报告响应、应急保障等措施,并对省级应急保障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使用以及后期处置等作出规定。
9月28日省财政厅、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制定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10月19日省财政厅、粮食厅联合印发《福建省修建储备粮库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分配标准和原则,资金申报和拨付以及新建、扩建中心储备粮库项目管理。
11月7日省财政厅公布《福建省重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省级粮食批发市场和区域性边界、边贸粮食批发市场公共服务功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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