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依法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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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9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依法理财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17
页码: 401-417
摘要: 这段文本主要描述了福建省在1989年至2005年期间在财政法制建设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保障体系 财务管理

内容

1989-2005年,福建省财政立法步伐加快,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得到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多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成为财政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在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和管理的同时,福建省对财政的外部监督也得到了加强。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对预算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的监督,审计部门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监督,财政部专员办加强对中央财政收支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一、财政法制建设
  1992年,省财政厅建立财政法制专职机构--税政条法处,配合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工作,参与制定省级财政法规。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保证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采取多种手段宣传财政政策及法规,普及财政法律知识。
  (一)财政立法工作
  1992年,省财政厅共上报立法项目6个,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协助审查福建省有关部门涉及财政方面的法律、规章共30多件。
  1994年,省财政厅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1月通过)等地方性法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对涉及财政工作的各种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组织进行审核、修改,福州市和厦门市财政部门也按照法定要求做好财政法规立法的相关工作,做好财政行政诉讼和复议的基础工作。组织制定福建省财政法制工作“九五”规划,确定全省财政法制建设发展目标和努力方向。
  1996年,调查、研究和起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5月31日,经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确定行政性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应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重要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报省政府批准。凡违法收费的,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没收上缴国库。
  1999年,调查、研究和起草《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2月31日以省政府省长令发布,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稽查制度;物价、金融等部门应根据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计机关应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配套发布《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原经省财政厅批准、银行许可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原则上应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确认;暂不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可由收费单位代收,仍保留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收费单位未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通知书”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费,代理收费网点应当拒绝收费;代理收费网点未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专用票据》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费。
  2004年,调查、研究和起草《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并将分项表和申请书本范文本等在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公示。制定下发《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规定》,对审批范围、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办结时限、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文书适用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管理,加强行政审批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2005年8月,《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决算和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
  1989年到2005年期间,省财政厅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批转涉及财税政策条款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在立法协调会上说明理由,对部分单位在立法中违反财税政策和基金收费规定设立条款的行为予以纠正,杜绝肢解财政职能的倾向,维护财税法规的严肃性。省财政厅办理各种立法征求意见稿730件。
  (二)财政执法工作
  1.执法队伍建设
  1991年,省财政厅成立“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厅办公室内设立法制组,厦门、三明、南平地市财政局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1993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各地普遍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1998年,省政府发布《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省财政厅组织全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工作,编辑出版福建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举办考前培训班100多期,8758名财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考试。
  2000年,全省财政系统90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资格考试。
  2003年,省财政厅组织全省财政系统1617人参加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2005年,省财政厅组织全省6600多名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财政专业法律资格考试和财政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
  2.依法行政
  1994年,省财政厅制定《关于加强财政法制工作的意见》,提出做好全省财政法制工作的措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新颁布的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组织省财政、税务各有关业务部门对新发布的财政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向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汇报新法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需要修改和完善的问题提出建议。
  1995年,省财政厅建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内确定相关科目,安排专项赔偿资金。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超出预算的部分,在预备费中解决,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财税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配合省政府法制局对全省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行政处罚与缴款分离制度的实施。
  1996年,省财政厅聘请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省财政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对财政立法、重要规章制度、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审核和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确保财政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定期提供与财税工作相关的法律信息,每半月提供《法讯传导》刊物,通报最新立法情况及与财经工作相关的法律信息。通过法律手段,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工作,清理和追讨被拖欠的财政周转金。
  1997年,省财政厅制定《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福建行政执法检查证”,佩戴“福建行政执法”标志。未参加全省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未获得资格认证的不得从事财政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工作。
  1998年,省财政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财政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配合省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执法检查。
  1999年,省财政厅规范和加强财政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听证工作,明确以财政厅名义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送交税政条法处审核会签后才能下发,并指定税政条法处负责听证工作,调整复议委员会人员组成。
  2000年,省财政厅在做好对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时,举办首例财政行政处罚听证会。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执法检查活动,通过对照检查,自查自纠,了解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并纠正存在问题,提高财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
  2001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全省地(市)县的《会计法》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审核把关,制定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下发“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格式。
  2002-2003年,省财政厅分别举办四场财政行政处罚听证会。
  2004年,省财政厅组织对福建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证件进行验证,对福建省财政系统执法人员自1999年以来取得的5782份执法证件进行年检。
  2005年,省财政厅做好省级再就业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评估行业检查、政府采购和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审核把关。
  3.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
  1992年,省财政厅对违反行政处罚法、WTO规则、行政许可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制定财政法规数据库分类目录。编辑出版《福建省财政规章制度汇编》,将以往分散在各处室起草的规章制度按业务分工进行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集中由厅办公室统一编撰,对省财政厅历年下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
  1993年,省财政厅建立财政法规数据库,开发福建省地方法规数据库软件。将规范性文件统一编辑成册,出版《福建省财政规章制度汇编》。
  1994年,省财政厅将有关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文件汇编成《福建省财政法制工作文件选编》,印发全省财政系统。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省财政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93年年底由全国和省人大发布的涉及财政方面的58件法律、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996年,省财政厅依法清理规范性文件,修改、废除与法律相矛盾的条款,确保财政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1997年,省财政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前福建省涉及财政的1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省制定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三次清理,共清理出2811件。
  1999年,根据省政府依法治省的决定,省财政厅制定《关于财政部门实施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的意见》。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的部署,对1979-1997年福建省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财政条款进行清理,共提出废止1件、修改8条的清理意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省2750件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有效1116件,修改198件,废止1436件,并将废止的文件目录编印成册向社会公布。
  2000年,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规范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保证按时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下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系统行政执法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所辖区域内当年无论有无发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条法处上报。在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又派人协助省政府法制办清理近20年以来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清理涉及财政条款的规范性文件101件。
  2001年,省财政厅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分4个阶段开展财政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共清理上报福建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900件。对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制定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明确全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002年,省财政厅将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1324件制成文档,在此基础上对涉及WTO政策措施的财政厅规范性文件1195件(拟废止769件、拟保留314件、拟修改112件)上报省政府。
  2004年3月,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转发财政部《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范财政机关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发布《福建省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对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统一财政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规范财政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2005年4月,省财政厅对财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保留财政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6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8项。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和完善财政职能,规范财政管理的具体措施;转发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规范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下发《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总结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明确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三)财政普法工作
  1991年3月,省财政厅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财政政策法规,与省广播电台联合举办《财政之窗》节目,与省电视艺术中心联合拍摄反映全国劳模、莆田税务干部苏文英先进事迹的电视剧《喧闹的街市》,该剧获福建省电视剧评比二等奖;在电视台、电台、报刊上发表税收宣传稿件1800多条(幅),开展“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组织福建省税收知识竞赛,有20多万人参加税法知识考试,省税务局获“全国税法宣传教育优胜奖”,全省9个地市均获“全国税法宣传教育红旗单位”称号。
  1992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的通知》,明确目的要求、工作方法及组织领导,开展全厅普法测验,通过《财政之窗》、《福建财政》、《财政信息》开展财政法制宣传。6月,省财政厅在泉州举办全省财政系统“二五”普法宣传骨干培训班,各级财政领导及法制骨干60多人参加培训。
  1993年1月,省财政厅组织电影放映队开展财政法规宣传,编写宣传提纲、宣传资料和电影剧本,使财政法规宣传深入基层和群众。
  1994年2月,省财政厅组织福建省财税部门、省直、中央驻福建省单位3万多名财税干部、财会人员和社会群众参加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1995年6月,省财政厅编发财政“二五”普法法规选编、举办普法辅导讲座、对干部职工进行普法考试;组织各地(市)开展财政“二五”普法考核验收汇报交流活动,检查总结全省财政系统开展普法工作情况,通过财政部的验收检查。
  1996年2月,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成立“三五”普法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制定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征订普法学习资料。12月,省财政厅被财政部授予“财政‘二五’普法工作组织奖”,被省政府普法办授予“福建省‘二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
  1997年5月,省财政厅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知识讲座,省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举办全省财税系统“三五”普法宣传骨干培训班。
  1998年2月,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福建专员办联合组织全省财税干部、财会人员和群众80135人参加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参赛平均成绩93分。7月,省财政厅与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共同举办2期处级干部法律培训班,聘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房维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等授课,财政厅处级以上干部和地(市)财政局局长183名参加培训;举办6期科级干部培训班,县财政局局长和地(市)财政局的科级干部367名参加培训。省财政厅获全国财政“三五”普法竞赛优秀组织奖。
  1999年8月,组织参加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荣获财政部颁发的“优秀组织奖”,全省有7人分别获财政部的“个人优秀奖”。
  2000年4月,省财政厅举办厅机关会计法讲座,与财政部条法司、《中国财经报》共同举办财政法制征文比赛,获财政部颁发的“优秀组织奖”。开展全省财政普法验收工作,提出普法验收具体实施计划和验收标准,组织设区市财政局在福建省范围内进行互查和验收,完成财政部和省普法办对全省财政系统的“三五”普法验收工作。
  2001年4月,省财政厅与新华社福建新闻中心联办《法制专刊》,进行普法宣传,交流各地财政法制工作经验。12月4日是全国第一个法制宣传日,专门制作主题法制宣传栏,在福建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播出介绍福建省财政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专题片,介绍财政法制工作情况和“四五”普法教育的重点,普及宣传财政法律知识。邀请财政部税政司WTO问题专家举办WTO专题讲座。12月,省财政厅获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司法部授予的“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称号;省财政厅条法处获“1996-2000年福建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省财政厅普法办公室、南平市财政局获“1996-2000年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
  2002年3月,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举办“福建省财税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全省财政税务干部、财会人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共4万多人参加。
  2003年8月,省财政厅组织编辑的《2002年福建省财政规章制度选编》由中国当代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4年10月,省财政厅组织全省财政系统参加全国财政“四五”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回收有效竞赛试卷近4万份。12月,省财政厅获财政部颁发的“全国财政‘四五’普法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奖”和福建省法治办授予的“1998-2003年依法治省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05年7月,省财政厅组织全省“四五”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验收检查工作,在各县(市)区财政局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各设区市财政局严格对照财政部的验收标准进行互查考核验收,完成财政部对福建省“四五”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验收检查工作,实现财政部提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9月,省财政厅举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题讲座,邀请财政部条法司领导讲课,300多名财政厅干部参加。省财政厅获“2001-2005年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省财政厅条法处获“2001-2005年福建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称号。厦门市财政局普法办公室、福州市财政局、莆田市财政局、武夷山市财政局获“2001-2005年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南平市财政局、漳州市华安县财政局、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获“2001-2005年福建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二、财政工作监督
  (一)人大监督
  1983年5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作为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内部工作机构。1984年4月,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改设为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从1989年省第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开始,省人大预算审查机构得以固定下来,称为“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查省政府提交的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结合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供代表大会审议。
  1989-1993年,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审查批准政府提出的预算、决算报告草案,在行使预决算审批权时,有的年份听取上年度财政决算和当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和当年度财政预算;有的年份听取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当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当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1994年3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8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预算法》和《审计法》规定,各级人大审查汇总下一级政府总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批准本级政府预算;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预算执行中的监督和执行变更调整、年度决算的审批工作等;审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批准省本级决算之前,事先听取审计机关关于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审查批准福建省本级财政收支决算。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同级政府提交的预算执行变更。年底,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在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工作中,提前介入,听取农口、财经口、社会事业口、政法口各预算单位和审计机关对预算编制的意见,参加政府关于预算初步安排的会议,了解中央对当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主要指标和措施要求;在预算执行监督工作中,加强同预算单位沟通,了解预算执行进度。
  1997年3月,省第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对福建省“两劳”(劳改、劳教)设施建设资金紧张问题反映强烈,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研究,提出在省级预算和省计划委员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增加对“两劳”建设资金投入的建议。
  2000年2月,厦门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全省绝大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也都制定有关“决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2002年5月,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对本级预算初步审查的内容与规则、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预算执行变动的监督、决算与审计监督,以及审查机构的调查权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预算收入的超收使用,应当事前报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厦门、龙岩两市成立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福州、厦门、泉州等市级人大在财经委员会增设预算处(科),其他地方也相继成立相关的工作机构。9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预算编制内容开始由一般预算,逐步扩大到政府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计划。
  2003年,选择3~5个预算部门,对其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向人大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作初步审查报告,汇报初步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予以重视的问题和建议。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聘请社会审计人员、专业人员配合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龙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市财政局在预算草案初步确定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汇报,尔后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在决算初审工作中先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专门听取说明和解释,再听取省财政厅关于决算工作的报告。厦门市和莆田市先后试行部门决算草案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签后,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制度。
  2004年,先后选取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一部分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下岗再就业和农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效果开展调查研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围绕与工作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先后开展“如何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地方法规设定财政条款的情况、问题及建议”、“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创新”和“地方财政制度规划与建设问题”等课题调研活动,提出课题报告,课题报告得到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政府领导的肯定和重视,并作出批示。
  (二)审计监督
  1.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993年,省审计局提出:各级审计机关在搞好财政决算审计的同时,选择部分地方开展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试点。省审计局在对福州、南平两个地市1992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的同时,对199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试审。
  1994年,省审计局对漳州市1994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对3个地(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试审,从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和重点内容等方面积累经验。
  1995年7月,《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以省政府令发布实施,同级财政审计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陆续展开,各级审计机关每年组织对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并受同级政府委托,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从程序性审查转向实质性审查提供依据,规范财税部门和其他预算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是年,省审计厅对省本级15个省直部门的199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收入、专项基金、公路养路费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1996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涉及省财政厅、地税局以及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个省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部分下属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并组织对全省救灾资金和普通教育经费的审计。
  1997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金库、发展计划委员会等16个省直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二级、三级单位,审计的总资金量为93.50亿元,按照“按资金面不低于50%、一级预算单位不低于30%”的审计覆盖面要求,重点检查省级预算组织管理情况、收入征管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内基建支出执行情况以及重点财政性资金的征管用情况等。
  1998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15个省直部门(单位)及所属的部分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用款单位(项目),重点检查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地方金库在省级预算执行中履行收支监管职责情况以及财政收支情况等。省审计厅开始试行在常规审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审计,从单纯检查违规违纪问题转向财政收支真实性审计。以财政分配审计为重点,对库款调度、财政部门经费来源和开支、预算拨款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收入完整性和支出真实性、税务稽查制度执行情况、部门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跟踪检查部门预算中60%以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和养老金、税务经费、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行政经费支出、省对地市专款补助使用、省财政投资参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各类公司的投资收益、国债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1999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6个部门的省级预算执行、5个部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25个省直部门(单位)行政经费开支情况。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财政部门重点审计支出预算完成情况及专项结转、年终对下决算补助分配的依据;对其他部门以专项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使用效益为重点审计项目。
  2000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18个省直部门以及国债资金、经济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财政部门,突出审计基金预算的批复、分配与拨付,实行预算管理改革及试编综合预算以后部门预算外专储资金核定、拨付情况;对地税部门,着重审计税收会计、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对其他预算主管部门,重点审计部门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分配情况,部门年度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2001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突出综合预算审计,主要涉及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及省妇女联合会等23个省直预算主管部门,对国债资金、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环保资金、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突出对2000年度决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2002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选择资金量大、多年未审计的19个省直部门,审计机关采取上下联动方式,对社会关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探索效益审计的方法。主要突出大额资金调度和转存的合理性合法性、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的真实性、执行上一年度审计决定的彻底性三个方面。
  2003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突出对管理财政资金较多的、有预算内外专项资金和基金分配权以及年末结余结转量大的11个重点部门的审计,开展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全省地税系统经费收支情况审计。
  2004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及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等16个部门,组织开展对社会保障资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安排的2003-2004年度省级社会公用事业项目以及省国土厅2003-2004年度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审计。
  2005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组织对省财政厅、交通厅等10个部门及其所属部分二级、三级单位开展审计,并对全省8个设区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年万里农村路网建设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2.下级政府决算审计
  1989年,省审计局对福州、莆田两地(市)政府1988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计财政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可行性与合法性。
  1990年,省审计机关共对42个地(市)县政府的财政决算和税收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1991年,省审计机关共对38个地(市)县政府1990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审计对象由以往审计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转为审计下级政府,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的审计监督。
  1992年,省审计机关共完成对漳州、三明、龙岩、泉州4个地级市及38个县政府1991年度财政决算审计。审计重点是强化预算刚性,提高宏观调节能力,加强预算管理。是年,省审计局统一部署全省乡镇财政收支审计,共对540个乡镇政府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覆盖面达45%。
  1993年,省审计机关对财政净结余出现赤字的23个地(市)县政府1992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配合财政改革,试行复式预算的审计方法,将财政一揽子预算收支按复式预算进行分类划分,分别进行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收支的平衡审核。
  1994年,省审计机关配合分税制改革,把审计重点放在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审计上,以核实财政基数,共对福州、龙岩、南平、泉州4个地级市政府及50个县(市)政府1993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
  1995年,省审计厅安排三明、漳州两市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此后,省审计厅每年的财政决算审计由以前的3~4个地级市减为2~3个地级市,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也作相应调整。在利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成果和资料的基础上,将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放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难以监督和反映的方面,即挤占截留省级收人、收入的完整性、省级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支笔”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向非预算单位拨款情况、土地出让行为的规范性及其出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财政部门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
  1996年,省审计厅审计宁德地区和厦门市政府1995年度财政决算,重点是省对地市体制的核定与上级专款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1997年,省审计厅对福州、泉州和莆田三个地级市政府1996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同时开展清理财政部门多头开户工作,归并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对部分县(市)税务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1998年,省审计厅对三明市、龙岩市政府1997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
  1999年,省审计厅对漳州、南平、宁德三个地(市)政府1998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对莆田市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调查。
  2000年,省审计厅对福州市、泉州市政府1999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情况、按分税制体制上缴省级收入情况、下级政府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拨款补助资金情况。
  2001-2003年,省审计厅分别安排对三明市、龙岩市政府2000年度财政决算,宁德市、莆田市政府2001年度财政决算,南平市政府2002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核实财政决算平衡真实性,规范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2004-2005年,省审计厅分别安排对福州市、漳州市政府2003年度财政决算,龙岩市、泉州市政府2004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执行财政经济政策、坚持收支平衡情况,突出对省级专项资金的跟踪审计调查,集中反映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存在问题。
  3.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1)预算外资金审计
  1987年,省审计厅开始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预算外资金审计结合在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中进行。
  1989-1990年,省审计局分别对泉州、三明、莆田、福州四个地级市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
  1995年,预算外资金审计开始结合在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进行。
  1996-2000年,省审计厅连续五年对福建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在开展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同时,把预算外资金审计纳入审计范围。
  (2)财政周转金审计
  1986年,省审计局在对漳州市政府1985年财政决算进行审计时开始财政周转金审计。
  1991年,省审计局开展财政周转金专项审计调查。
  1993年,围绕财政资金的投向、分配、占用、管理情况,省审计局对厦门、三明、南平、宁德、莆田、福州6个地(市)财政周转金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996-2000年,省审计厅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基础上连续五年对省财政厅财政周转金进行审计。
  (3)县乡财政状况审计调查
  1992年,省审计局组织对全省34个财政收支赤字县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摸清赤字总额,分析发生赤字的原因。2002-2003年,省审计厅组织对全省36个县(市)财政状况的真实性开展审计调查,在摸清县级财力的基础上,重点审查虚收财政收入、支出挂账、赤字不真实、欠发工资、不顾财政承受能力搞政绩工程和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等问题,从财政管理的指导思想、财政运行机制、资金分配等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财政管理、改进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4)政府债务情况审计调查
  2000年,省审计厅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全省四级政府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基本摸清全省债务规模、结构、投向,查出超财力举债、债务逾期率高、缺乏风险意识、盲目投资、经营管理不善、债务不清和亏损严重等问题。
  2002年,省审计厅组织对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外债借、用、管、还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调查范围为自建立政府外债以来至2001年底的有关情况,省领导对审计调查报告作专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偿债机制的整改完善工作,加强对政府外债的管理。
  (三)财政部专员监管
  1987年2月,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组建,同年在福州、厦门等9个地(市)财政局先后成立中企组,受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双重领导。1995年1月,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中企处与省财政厅脱钩,成立财政部专员办。人员编制和经费、业务全部由财政部垂直领导和管理,为厅级机构。同年在福建省除福州市之外的7个地(市)成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厦门市机构单列),配备干部73名。1998年12月,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确定,财政部专员办机构进行改革,机构设置到省一级,撤销地(市)办事组,保留编制32名,工作职责也进行调整,从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能转变为履行中央财政监督和管理职能。1995年以来,财政部专员办履行财政部赋予的工作职责,围绕以服从和服务于财政改革和管理为中心,监管并重,收支并举,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方式,重点开展涉及中央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以及国家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开展对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调查研究。
  1.财政收入监管
  (1)建立中央收入监管各项管理制度
  先后制定《福建省中央预算收入对账核查工作实施办法》、《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般增值税退税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中央收人监管的操作程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益。
  (2)检查中央预算收入征管质量情况
  1995-2005年,财政部专员办对全省财政、国税、地税、海关等税收征收和管理部门多次开展中央预算收入质量检查,同时延伸检查相关的纳税人,查出各类违纪金额5.9亿元,补缴各类税款1.52亿元。并对严重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及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等。
  (3)检查中央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部专员办多次对区域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烟草、石化、冶金、中国移动通信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行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开展检查,查出各项违纪金额15.3亿元。2001年查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预算支出安排返还3950万元、由国税部门减免所得税708万元和由地税部门减免税收1.1亿元等重大违规问题。
  (4)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和日常管理
  1995-2005年财政部专员办监缴入库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市话初装费、供电贴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碘盐基金、缉私罚没收入等各类中央非税收入74亿元。同时对中央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申报不实、错库、拖欠、占压、挪用、违规减免等问题,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内容,发现和纠正非税收入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开展一般增值税和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退付工作
  1995-2005年,共办理退付一般增值税13.12亿元,办理退付外汇借款以税还贷4.74亿元,督促外汇借款企业按期归还外债39.8亿元。在开展退税工作中,重视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严把审核审批关,每年都定期对退税企业开展抽查,纠正处理发现的问题。
  2.财政支出监管
  (1)制定监管制度
  1995-2005年,先后制定《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福建专员办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中央财政支出资金检查工作规则》、《福建专员办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申报审核监督操作规程》、《中央驻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操作规程》等,并严格实施。
  (2)检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多次组织对全省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使用社保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等10多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其中规模较大的检查4次,查出违规挪用、截留财政资金2亿多元,并对6家严重违规违纪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检查国债项目
  1997年,先后组织开展5次国债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共计查出有关部门违规截留、挪用和应配套未配套资金等各类违纪金额27.98亿元。福建省政府分管领导曾对专员办国债检查报告作批示,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4)审核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1999-2004年,审核的项目是:全省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资金的审核、防治“非典”资金的审核、全省国家储备物资(食糖、活猪、化肥等)利息费用补贴的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资金的审核等。同时每年定期对申报情况进行抽查。
  (5)审核中央驻福建省预算单位年度预算
  检查决算执行情况。从2002年起陆续开展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福建省分支机构、省人民银行系统、省海关系统的年度预算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对年度决算开展监督检查,为财政部审批预算、决算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对驻闽东方、长城、华融、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审核,审核金额近32亿元。
  (6)审核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从1995年起,分别对福建省中央储备粮库、省地震局、华侨大学和福建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等预算单位的中央国库直拨资金进行审核,审核重点项目的设计方案、投资概况、用款计划、采购合同等,确保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上报金额准确。
  (7)清理整顿和审批中央驻福建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2003年,福建省对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检验检疫等近500家中央驻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抽查184家单位,撤并重复开设银行账户156个。检查中查出某市国税局出纳员涉嫌贪污公款72.5万元的违法案件,并及时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调查。同时,做好银行账户的审批及备案管理工作,共审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674家,审批开立银行账户2527个。
  3.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999一2005年期间,财政部专员办对涉及福建省酿酒、机械、电力、金融等40多家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查出有关企业资产负债不实32.43亿元,追缴各项税收收入2.12亿元,并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相应的处理。另外,根据财政部部署,2004年派出检查组对云南省农行系统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历时两个多月,查出资产不实14.5亿元,违规经营资金54亿元,财务违规金额7亿元,专题向财政部报告。
  1995年,财政部专员办先后报送各类反映财经情况、重大违纪问题的调研报告、论文和工作通讯200多份。这些材料从多个方面反映财经政策、财政管理和企业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其中《财政部门对中央直属商业银行的监管分析》、《加强监管,切实提高国债资金运行效益》、《关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查》、《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法律思考》、《浅析WTO与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对企业少缴漏税问题的几点思考》、《对外投资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浅析》、《中央税收收入征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等文章均在财政部组织的论文、调研报告评比中获得优秀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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