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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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9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20
页码: 382-40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的历程,包括建立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机构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等方面。在建立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机构方面,省财政厅在1997年组建了社会保障处,开展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工作,并在全省范围内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方面,省财政厅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政策,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解困资金救助和再就业经费支持,并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还加强了对再就业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保障体系 财务管理

内容

一、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一)建立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机构
  1997年2月,省财政厅根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政、企业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组建社会保障处,开展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工作。是年,全省有6个地市成立社保处(科),县级已设立社保财务管理机构的达46%,另有25%已批准设立机构,人员正逐步到位。
  1998年底,全省已有8个地市财政部门成立社保财务管理机构,62个县(市、区)设立社保机构,其余19个县(市、区)也配备专职人员,业务工作根据上下对口的原则基本作相应划转。2005年,全省各地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都成立社会保障处(科、股)。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1997年8月,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再就业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出台配套政策,规定解困资金救助的范围、对象、标准以及再就业基金的来源与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具体运作方式。是年,预算安排解困资金和再就业工作经费10716万元,其中解困资金8000万元(省本级3000万元)、再就业经费2716万元(省本级940万元)。解困资金共支出6500万元,累计救助1000户国有困难企业,涉及25万人次困难职工;再就业经费支出1776万元,全省91个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13000名托管职T.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998年,省财政部门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丁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参与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通知》的研究起草修改工作,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T.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调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结构,用于促进就业和经济补偿金补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等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保生活、断关系、接保险、促就业”,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年,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上解再就业调剂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地方政府申请省级再就业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范再就业基金的来源、补助范围、对象、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全省财政预算安排再就业资金1.7亿元,其中省级7200万元,向财政部争取无息借款3000万元。
  1999年3月,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再就业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5月,省财政厅参与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组织人员赴漳州、南靖、平和等县(市)调研,对南靖县国有企业改革,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做法和经验进行解剖和分析,形成《关于南靖县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提出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意见和建议。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筹集资金1.3亿元(其中省级4548万元)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使1580户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中的下岗职工31249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补助涉及36万人次的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省级安排1500万元补助给财政困难的地、市、县,安排500万元用于1999年“两节”(元旦、春节)慰问,确保全省16.2万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T.的基本生活。截至年底,全省有下岗职工的782户国有企业全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累计达93100人,实现再就业57836人,再就业率达62.1%,解除劳动关系42084人,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65341人次,接受职业指导92120人次。
  2000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政府下发《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在保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劳动和财政部门申请,按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的3年基本生活费,扣除下岗职工已享受费用后,一次性补助给企业,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障的并轨。
  2001年,全省安排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2.14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7500万元,并争取中央补助4400万元,保障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多渠道筹集经济补偿金,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丁.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障并轨。
  2001年,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再就业援助政策,鼓励企业吸纳“4050”人员(即40岁女职工,50岁男职工),在全国较早地建立困难职工就业援助制度。政策规定,凡是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财政将对每位就业人员给予50%养老保险费及50%工资的补贴,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是年,全省有7.8万名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各级财政积极支持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转业转岗培训工作。
  2002年年底,全省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关闭,由企业再就业向市场就业的并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关闭后,全省财政部门调整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规模不减,调整用于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自上而下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
  2003年,省级财政从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安排3100万元补助经费,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援助制度,即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对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各级财政制定再就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等政策,支持各地开展再就业培训,完善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全省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4455万元,其中省级预算补助3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审核发放。微利贷款项目实行财政贴息,通过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是年,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8.4万人,其中困难就业群体实现再就业2.4万人。
  2004年,全省财政预算支出就业补助资金1.63亿元(其中省级预算支出5600万元),增长77.3%。全省新增就业51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7.5万人,其中困难就业群体实现再就业2.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完善财政促进就业补贴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加强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用于就业补助支出1.69亿元,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全省新增就业5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7.8万人,其中困难就业群体实现再就业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省级财政安排1423万元对全省94家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奖励性补助,全省实现劳务派遣就业16.2万人。省级财政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国企改革、关闭破产中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开辟个人缴费窗口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审核改组改制、关闭破产和经济性裁员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安排7400万元用于补助省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筹措资金帮助解决困难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安排2295万元帮助8家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安排2600万元帮助困难县(市)解决欠发经济补偿金问题。
  (三)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1.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省财政厅参与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运行情况调查,前往广东、海南考察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研究探讨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起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7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财政补贴和其他资金四个部分组成。
  1998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劳动厅联合发出《关于中央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移交工作从1998年9月1日开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全省完成中央行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的统筹工作,确保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9年,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福建省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以及配套管理办法,将农垦企业职工纳入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为297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26万人、离退休人员71万人。
  2.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97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职丁失业保险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丁。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收入、财政补贴以及滞纳金等其他收人组成。
  1998年5月,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失业保险机构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劳动部门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尽快把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建立起来。
  1999年8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68万人,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8.61万人。
  3.改革医疗保险制度
  (1)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8月,省财政厅、卫生厅组成调研组,赴外省学习考察,针对省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出台《关于加强省级公费医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1999年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年,南平、漳州、龙岩等市的医疗改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莆田、厦门两市实施职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总结试点经验,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机构费用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开展调研。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召开后,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测算,研究制定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出《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各级财政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参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方开展以不同形式的工作尝试,如南平市、东山县对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其他地方则继续完善以医院管理为主,适当与享受单位、个人利益挂钩的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办法。针对省级公费医疗费支出增长过快、支出结构不合理问题,省财政厅参与省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方案的研究起草,提出全省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2000年,福建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围绕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参与和研究制定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按照“基本医疗、广泛覆盖、统账结合、共同负担”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划分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年,泉州、三明、宁德、福州等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实行。至此,全省9个地市和省级共10个统筹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经省政府审批通过,定于2001年启动。省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经费。
  2001年,福建省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级财政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取消原有的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安排应由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经费;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工作,研究解决门诊大额医疗费个人负担重、重病患者个人负担重和公务员个人负担重的问题,出台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针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和退休老劳模的特殊情况,研究提出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给予医疗补助的政策方案。
  2003年,福建省电力、铁路系统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按规定对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针对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商业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2001-2003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的赔付。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福建省开始探索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4年,省政府确定泉州市安溪县、龙岩市新罗区和厦门市同安区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确定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印制收费票据。省级财政对安溪县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12元;对新罗区补助100万元,按农民参保人数平均到人;同安区筹资总额和各级财政分担问题,由厦门市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6月,省财政厅、卫生厅发布《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福建省新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范经办机构财务行为。
  2005年,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省财政厅、卫生厅组织人员到有关试点县(区)了解试点进展情况,与试点地区政府以及财政、卫生部门就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财务管理、医疗费补助办法等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与福建省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研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组织等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方式,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政府承诺的资助资金。省政府决定,在2004年3个试点县(区)的基础上,新增6个试点县(市、区)。省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试点补助资金2098万元,同比增长97%,省级补助资金结合试点县(市、区)人均财力情况进行分档补助。
  4.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
  1997年12月,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福建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省财政厅参与调研起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确1998年全省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全部建立起这项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账管理。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办法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并适当调整优抚、救济对象供养标准,使之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相衔接。
  1998年7月,全省83个县(市、区)所在城镇已全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前一年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目标。
  2000年,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3387万元,比1997年的1018万元增长了2.3倍,其中省级预算安排低保调剂金700万元,重点补助财政困难、保障人员多和保障对象中省属特困企业职工较集中的地方,推动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全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为35949人。大部分县市的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30~160元。
  2001年7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全省财政安排“低保”资金8820万元,增长42.8%,其中省级安排“低保”资金2000万元,并争取中央补助1000万元,截至2001年年底止,全省有8.3万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低保”制度,解决省属、部属企业困难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2002年,全省财政预算安排城市低保资金1.68亿元,增长7%,其中:省级预算安排4000万元,增长25%。全省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1.39亿元,增长14.8%,月人均补助额56元。合理确定低保范围和标准,以“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2003年,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福建省部分地区提高城镇低保标准,低保范围扩大。财政部门对申请城镇低保的困难职工按实际收入进行重新核对,纠正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把城镇低保政策落到实处。并通过人户调查和走访、张榜公布等措施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城镇低保待遇申领程序。
  2004年年底,全省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20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3%。一些地方以低保制度为平台,探索开展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专项救助,建立经常性的社会帮扶机制。
  农村
  2003年,在全省范围开展农村特困家庭情况摸底调查,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提出福建省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方案,研究省级财政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及省级补助资金筹集渠道。
  200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特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2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对低保对象因地制宜实行不同的补差标准:五保户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原因造成贫困的对象给予差额补助,并建立低保资金省、市、县三级分担机制。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2.14亿元,占全省3.4亿元的63%,其中对经济欠发达县(市)的补助占70%以上。县(市)财政部门对各乡镇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足额安排本级应分配的低保资金,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截至年底全省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为75.31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3%,全省共发放农村低保金3.42亿元,月人均补助额为37元。
  2005年,对部分低保政策进行调整。将农村低保资金补助政策与其他资金补助政策相衔接。对闽清、东山、南靖、沙县4个实际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县和成建制改区之前享受转移支付的原莆田县(含荔城区、秀屿区)、原宁德市(蕉城区)改按一般转移支付县的标准进行补助。对2005年新增的农村“五保”户,继续由省财政进行全额补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增减所需经费,仍按《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奖惩规定执行。对配套有困难的乡镇,由县财政帮助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还对漳州、莆田等部分县(市)农村低保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县市及时拨付和发放低保资金。2005年,全省(不含厦门)发放农村低保经费3.65亿元,其中:省级承担25846万元,市、县分担10736万元,省级财政低保支出占全省低保总支出的71%;全省农村低保总人数为74.96万人,其中:“五保”对象9.99万人,其他低保对象64.97万人。
  (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1.优抚安置
  1997年3月,省财政厅、民政厅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亲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和对部分优抚对象实行粮食调价补贴。建立随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保障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1998年10月,对省属17所精神病院、安置农场、收容遣送站收容人员调整给养标准,在1997年提高的基础上再次提高给养标准。10月16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的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同年提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
  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3月,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提出建立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经费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泉州、三明、漳州、莆田等地对优抚对象生活定期补助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9月,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标准。是年,对革命“五老”(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人员生活费定期补助标准和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也作出相应的调整。为确保1999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生活定补标准政策的全面落实,省财政厅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抚恤配套资金,及时兑现中央关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老红军、“三属”、伤残军人提高生活定期补助标准,使优抚对象生活得到保障。
  2001年,福建省开展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及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全面普查,取消吃空名、冒领已去世人员以及虚增人员共11820人,占原享受优抚总人数的13%。9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再次提高福建省优抚对象及“五老”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并足额拨付经费。
  2002年4月,根据各地执行不一的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2003年,福建省优抚对象的保障标准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658万元全省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7.69万人全部享受到政府抚恤生活补助。
  2005年7月,在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之际,为尽快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关心落到实处,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民政厅下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通知》,会同省老区办下发《关于提高福建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革命“五老”人员中的无依无靠、有依无靠、有依有靠人员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20元、20元,提高优抚对象生活待遇。
  2.开展扶贫、救灾、济困、助残活动
  1990年,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问题的通知》,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明确11个试点县(市),对试点县(市)需提取的超付责任准备金做出规定。
  1997年2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11月,省财政厅、民政厅、审计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救灾扶贫周转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提出今后各级不得再从救灾资金中提取救灾周转金,对以前年度提取的救灾周转金,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申报审批程序,以及呆账的审批权限,加大财政部门对救灾周转金的管理力度。
  1998年,福建省闽江流域发生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灾情发生后,财政部门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措施,下达年初预算安排的救灾款,并赶赴中央汇报灾情,争取民政救济款5100万元。强化救灾款管理和监管,配合审计、监督、民政等部门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保证42330户因灾倒房户得到重建。
  1999年5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提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按照受灾地区的成灾人口、缺粮人员、倒房数量等因素进行分配的原则,强调加强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灾民手中。
  2001年1月,省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设立省级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省级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
  2001年,省级财政共下拨救灾经费7575万元,帮助灾民恢复生产和解决生活困难。省财政厅将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捆绑使用,共投入4141万元资助850个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敬老院、基层残联机构设施建设项目。
  2003年,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省级财政支出330万元,保障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出台有关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就医、文化、体育方面等10项优待措施规定,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愉快。捆绑使用预算内资金、发行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建设一批城市社区和乡镇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敬老院等“星光计划”项目及基层残联康复设施。普遍建立临时救济、政策优惠、社会互助、大病救助、就业援助等配套制度,把救助和救助站所需的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规范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保证救助工作需要。
  2004年6月,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福建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在全省城市街道选聘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工作办法,通过政府性基金在社区购买公益性岗位,解决部分残疾人就业,帮助社区残疾人开展康复工作。
  是年,福建省频繁遭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袭击,为尽快解决灾民的生活,各级财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并落实救灾经费和物资。截至年底,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各地自然灾害生活救济补助费10340万元,帮助解决灾区群众吃饭、穿衣、住房等应急需要。完善和加强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是年,建立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等多种资助形式,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规定各大中专学校学生缴纳的学费,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及“减、免、缓”缴的部分不得低于20%。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及延长还贷期限等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为高校贫困新生人学所需路费和食宿等费用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教育、财政和银行部门研究扶持政策,推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开展学校收费检查工作,治理高校乱收费现象。2005年,福建省大部分地区连续受灾。财政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部署,会同省民政厅累计下达救灾资金27209万元,用于解决灾区灾民的生活困难等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并对相关设区市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3.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05年4月,省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等部门颁发《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经省政府批转后在部分城乡进行试点。省财政厅确定先在全省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9个县(市、区)启动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试点,在福州、厦门、泉州和三明4个市的16个县(区)开展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城乡推开。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省、市、县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助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并按各级分担的比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财力状况确定分档补助标准。
  根据试点地方相关测算资料,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地区的农村困难家庭享受医疗救助人数为60130人(不含厦门,下同),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全省各级财政筹集资金300万元,其中省级分担180万元,市县级分担120万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并按各级的分担比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财力状况确定分档补助标准。根据试点地方相关测算资料,2005年享受城市医疗救助人数为24939人,全省各级财政筹集资金249万元,其中省级分担62万元,市县级分担187万元。
  4.离退休干部生活保障工作
  1989年3月,省人事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进行调整,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0年3月,省财政厅等四家单位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
  1994年3月,省财政厅、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类补贴的处理意见》,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现行的物价、生活补贴不分类区统一进行规范。
  1995年1月,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部分经费标准的通知》,调高全省离休干部的交通补贴费、特需经费和高龄补贴费标准。1996年,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定额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干部增发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全省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补贴费、特需经费、高龄补贴费和遗属定额生活补贴费标准。
  1997年7月,为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调整工作,由省财政厅等五家单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省委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的通知》,从1997年5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到1000元。
  1997年10月,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理顺资金分配渠道。
  1997年12月,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提高全省退休人员退休费人均每月50元。
  1999年8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委办公厅、组织部等六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实行“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保底”,解决离休干部“两费”(离休费、医药费)的拖欠问题,保障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上年对省级行政、公检法和部分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基础上,理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工作。将省级财政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尚未归口管理的全部进行划转。共划转离退休人员17426人,其中离休人员3100人,退休人员14326人,划转离退休经费1.81亿元。开发推广使用离退休经费计算机管理软件,举办13期离退休经费管理软件运用培训班,共培训省直部门财会人员和各地财政社保工作人员768人,实现离退休人员的动态管理。
  2000年,省财政厅设立“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办理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落实离休干部有关待遇,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办法。建立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11月,省财政厅、老干局颁发《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办法》。
  2001年4月,省财政厅配合省委老干局、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解决省属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问题。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省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管理,设立专户,单独核算。省委老干部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落实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和原行政19级以下人员的生活补贴费,共为1567位离休干部发放各项生活补贴费1280万元,落实部分离休干部的待遇。
  2001年6月,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对省直厅级退休干部的住宅电话给予补贴的通知》,补助标准按在职厅级干部住宅电话费补贴标准的80%发给。
  2001年11月,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联合下发《离休干部“两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审核批复省直困难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的减免经费。省“两费”中心测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和中央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并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建档工.作。
  2002年7月11日,省老干部局、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补助费从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9月,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联合转发《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从2002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12月,省人事厅、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联合下发《关于部分原行政19级以下离休干部离休费问题的通知》,提高原行政19级以下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费,共为1567位离休干部发放各项生活补贴费1280万元。全省预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32亿元,其中省级财政预算支出8.15亿元,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2003年4月,省财政厅发布《2003年度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健全和完善特殊群体的经费保障机制。新增离休干部医疗服务项目350项,并将离休干部的体检由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对非保健对象离休干部的定点医院由原来的1所增加到3所,完善省内非在福州市安置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委托代管工作,完善医药费节约奖励机制,为1786位离休干部发放奖励经费102.95万元。是年,省级财政投入“两费”保障经费1.2亿元,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按时办理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减免工作,按时拨付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经费,落实“两费”资金,保障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行。
  2005年4月,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联合发布《2005年度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办理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减免工作,按时拨付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实施。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养老金补贴支出1.28亿元,全省财政预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36.1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预算支出8.97亿元),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体系
  (一)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
  为了落实和巩固“两个确保”(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再就业人员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福建省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增加财政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并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采取“地市申报、部门审核、省政府审批”的编制办法,核定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失业保险基金分给地(市)的任务。
  1997年,在坚持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前提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省对地(市)“核定基数、定额缴补、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管理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建立基金征收的激励机制和支出的约束机制,强化基金的征收管理。
  1998年,按照国务院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社保机构人员和机构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截至年末,纳入省级统筹企业职工人数112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6.90亿元,超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15亿元(力争16亿元)的收入任务,比上年增收2.87亿元,增长20.5%。纳入统筹企业离退休人数40.56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5.77亿元,比上年增支1.57亿元,增长11.1%,当年收支结余1.13亿元。
  1999年3月,省财政厅、劳动厅发布《福建省中央属行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行业单位1999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统筹项目。财政部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对行业单位1998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的审计和核实工作,确保行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移交地方后的安全与完整;
  200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调整为“核定收支,定额缴补,超收全留,超支自负”,即超额完成收入任务部分由各设区市留用,未完成收入任务的地(市)基金缺口部分(未完成收入任务和未完成支出计划相抵后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弥补;超额完成支出任务部分由地(市)从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实际支出未完成省级支出计划部分划归地(市)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12月,省人大通过《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并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省财政厅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费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办法及相应的配套文件,使得劳动、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按照“五险合一、两费起步、一票征收、逐步到位”的原则,确立“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障基金征缴、运营、管理新体制。是年,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3.11亿元,比上年增收6.12亿元,增长22.68%。同时,省财政预算还安排企业养老金补贴支出17650万元,保证全省56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到当期无拖欠,并全部补发历史欠账。
  截至2001年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统筹的职工为182万人;离退休人员58.2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6.49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35.53亿元,完成当年下达收入任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3.37万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3.12亿元。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43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4.58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4.34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3.18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1.4亿元。
  截至2002年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统筹的职工为195万人,离退休人员61.6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6.31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40.63亿元,完成当年下达收入任务的101.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3.57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2.74亿元。年末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48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12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4.5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24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0.88亿元。
  2003年,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调整为“核定收支、全额缴拨、短收自负、节支全留”,即各设区市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未完成省核定征收计划的(短收)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并通过省级财政在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中扣缴,实际支出比省核定的支出计划减少部分(节支)纳入地(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截至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统筹的职工201万人,离退休人员64.6万人;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8.84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45.45亿元,完成当年下达收入任务的103.7%;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5.27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3.57亿元。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66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8.67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6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6.49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2.18万元。
  2004年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统筹的职工239万人,离退休人员68.2万人;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4.62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52.44亿元,完成当年下达收入任务的10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9.34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5.28亿元。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66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7.02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6.68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23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2.79亿元。
  2005年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统筹的职工226万人,离退休人员71万人;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2.28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69.29亿元,完成当年下达收入任务的105.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56.94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15.34亿元。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68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7.98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7.61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58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3.40亿元。
  (二)调整支出结构
  福建省预算内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等。随着社会保障改革的日益深化,社会保障支出的需求迅速增加,全省财政部门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在财力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确保社会保障支出。
  1999年,福建省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卫生经费、抚恤社会救济事业费和社会保障补助等支出共计35.30亿元,比上年增长28.4%,其中省级财政支出共计9.51亿元(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2.41亿元、卫生经费2.83亿元、抚恤和社会救济费2.60亿元、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其他社会保障经费1.67亿元),省级财政支出总量比上年增长22.1%。
  2000年,全省预算安排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养老金补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等36.26亿元,占全省财政支出的11.2%,比上年增长44.35%,其中省级财政支出12.77亿元,占省级财政支出的16.2%,比上年增长34.28%。
  2001年,全省用于社会保障补助、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等三项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34.51亿元,占全省财政支出的9.23%,增长21.3%。
  2002年,全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40.39亿元,比上年增长15.9%,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0.2%,比上年提高0.86%。
  2003年,全省社会保障支出45.17亿元,增长10%。其中省级社会保障支出14.74亿元,增长7%。省级财政安排企业养老金补贴1.08亿元,失业保险金补贴2000万元,社会保险费征收经费4000万元,用以保障全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全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补助支出2.99亿元,增长32%,重点保证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是年,全省享受再就业社保补贴人数为2.59万人,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人数为6.02万人,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数为6.14万人。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1.13亿元,增长16.6%,其中省级财政3700万元。全省领取城市低保金人数达19.3万人,占非农人口的2.83%,实现“应保尽保”。全省财政支出27.39亿元,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按时足额发放。
  2004年,全省社会保障支出55.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1%,其中省级社会保障支出12.84亿元,同比增加17.6%。在落实省级预算的同时,争取中央补助、中央专项补助3.53万元,同比增加42.2%。重点保障城乡低保、离退休费、公共卫生、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就业和再就业等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2005年,全省社会保障支出74.7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93%,占全省财政支出12.6%,其中省本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支出17.11亿元,同比增长1.79%。重点保障城乡低保、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医疗费、公共卫生、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抚恤和社会救济等就业和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三、建立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体系
  为配合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规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福建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再就业资金、卫生事业费等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地(市)县财政部门也相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7年,福建省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在全省范围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检查。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并进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998年5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由各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股)负责基金专户总会计工作,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等事宜。是年,省财政厅组织省卫生厅、省公费医疗改革办公室、省直机关医院、省屏山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对福建省立医院、福建省协和医院承担干部医疗保健的医药费开支进行抽查,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9年,财政部门参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起草修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施财政监督。5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会同省民政厅发出《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清理回收后使用问题的通知》,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将成灾人口、缺粮人员、倒房数量等作为分配救灾款的主要依据,分配下达省级和中央拨付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救灾款的分配使用管理,强调各级财政不得再从救灾资金中提取救灾周转金,对以前年度提取的救灾周转金,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申报审批程序,以及呆账的审批权限,加大财政部门对救灾周转金的管理力度,提高救灾周转金的使用效益。7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布《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具体实施意见。8月,省财政厅、人事厅联合发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按照财政部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竹财政厅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符理。会N省监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四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强化财政的监督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
  2001年4月,省财政厅再次发出《关于救灾款实行专项调拨的通知》,明确规定救灾资金拨付时限和具体操作程序与要求,确保救灾款分配拨付。是年,针对社会保险费实行巾税务部门征收后资金流程变化的情况,福建省调整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即: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再由省级国库盘接划入省财政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按进度划入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由财政专户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拨付到各级社保局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通过银行直接将基本养老金拨付到离退休职工的账户上,实现企业养老金100%社会化发放。
  2005年5月,省财政厅、卫生厅发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通知》。6月,印发《关于省级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补助资金核定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助标准,将政府资助资金按进度逐月拨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规定当年各级财政资助的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拨付到位,绝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是年,省财政厅还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劳务派遣省级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社会保障事业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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