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政府采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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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8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政府采购改革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15
页码: 362-37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政府自1998年开始进行政府采购管理改革,设立了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和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包括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预算、管理采购资金、监督采购办法的落实及受理投诉等。其中,2000年9月,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多个文件,初步构建起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在2003年和2004年,省政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政府采购运作规程,并规范了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此外,还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关键词: 福建省 财政管理 管理改革

内容

一、政府采购管理改革
  (一)机构
  从1998年下半年起,福建省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开始筹划。1999年10月,省政府设立省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经贸委、计委、建委、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审计厅、监察厅、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历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全省政府采购试点工作正式推开。
  2000年9月,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挂靠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和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监督采购办法的落实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截至2000年年底,全省9个设区市全部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2003年,省政府采购委员会更名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厅、司法厅、建设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相应更名为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外加挂“福建省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政府采购工作由监督管理和执行操作两部分组成。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执行操作。
  (二)制度
  1999年9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并下发《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对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从2000年9月起,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先后起草《福建省政府采购运作程序》、《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暂行规定》、《福建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规定》、《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2001年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2001年1一2月,省政府采购委员会、省财政厅先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规定》、《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初步构建起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2002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2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规定实施办公用纸、车辆保险两个项目的定点协议采购。省财政厅发出《2002年度省直单位办公用纸定点供应的通知》;同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2002年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9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省级试点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工作。
  2003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修订下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完善省级政府采购运作程序。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采购法的施行做好基础性工作。9-12月,先后下发《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福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福建省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的函》等文件。
  2004年,省财政厅与相关部门联合向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措施。通过对2003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调整,形成2004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1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4月,下发《关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科研、实验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科研、实验设备进行规范。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2005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省直单位部分零星小额采购试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通知》、《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7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办法,并针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等,明确由部门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省财政厅起草《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于2005年7月21日以省政府名义下发执行,对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管理程序、主要操作方式与程序、特定方式采购、监督检查等做出具体规定。
  (三)管理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整
  从2000年起,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本级政府集中采购0录和限额标准,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历年的调整,所含品目不断扩充。2000年,福建省政府采购属于试行阶段,省本级确定车辆、计算机、空调、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电梯、电子监控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十大项物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并通过《福建日报》公布。是年,全省政府采购范围涉及14类商品,涵盖汽车、计算机、药品、医疗设备、汽车保险加油维修和会议接待、维修工程等方面。
  2004年,经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年度只公布调整部分,若无调整则不再重新颁布。明确建筑物工程项目和药品项目的政府采购,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法规规定组织采购,工程类项目(不含建筑物工程)所需配套的通用设备统一划入工程类,并按工程类的方式进行办理委托采购。
  2005年,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个大类,涵盖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救灾防汛物资、医疗设备器械、实验室设备、修缮装饰工稈等采购品目。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微调,将电话机、碎纸机等小项目进行归并,将网络系统集成调整到通用类项目。同时,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的项目都要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同时严格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巩固公开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主导地位。
  2.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2000年,省财政厅在兴业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将采购计划细化编制到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下达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将采购资金按采购计划统一划拨到该专户,由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拨付,待采购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有效凭据将采购款项从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2001年,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财政厅国库处统一管理。
  2002年,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展开,配合改革的推进,省级首先对改革试点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统一支付。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计划。在采购计划实施后,财政部门按预算规定用途根据计划实施进度和采购人国库支付申请,将采购款项从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截至2005年年底,省级共计有60家一级预算单位实现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
  3.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福建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牌、协议供货价格、供货期、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确定,采购人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协议供货产品时,可在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品牌范围内选择;采购人提出采购计划后,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对采购品目进行再次竞价,按价格最低者中标。
  定点采购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采购的供应商、产品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服务承诺等,采购人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定点采购产品时,可在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品牌范围内选择。
  2002年,省级试行办公用纸和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2003年,协议定点采购在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办公用纸、空调设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器材和“数字福建”建设存储设备五个项目采购中实施。
  2004年,扩大协议定点采购项目范围,实施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等9个通用项目的协议供货,同时把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在人围的品牌中选定规格型号后,将选定品目在网上公示三天进行再次竞价,确保采购价格公允。
  2005年,对部分采购频率高、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通用类集中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总结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实践经验,简化协议定点采购计划编报和资金结算手续,对限额内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受理,采购人直接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资金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减少操作环节,提高效率。对协议供货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网上二次竞价和更低价确认办法,保障采购人获得性价比更优的产品。
  4.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2001年2月,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发布《福建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省采购办每两年对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进行一次核检,符合条件的,换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或者两年内未组织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2003年]2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对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登记备案制。经省、市财政部门审查合格,核准登记备案后,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核发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登记证书。未经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代理省级单位及跨地区的政府采购业务,未经所在设区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代理本地区政府采购业务。
  2005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对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凡申请省级政府采购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除必须具备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申请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药品等招标代理资质之一,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招标代理资质,并通过年检的;以上资质满三年并且招标代理(采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且连续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为盈利的;必须具有5名获得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证书,并且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满三年的从业人员,其中总经理必须具备从事五年以上招标业务经历。
  5.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2001年开始建立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络平台,截至2005年年底,省政府采购网已完成全省各县区的连接。政府采购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询价采购信息公告、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更正事项等政府采购信息都通过指定公告媒体公告。除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之外,2005年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相继增加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专区、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告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全过程采购信息,为引入市场竞争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评审专家网上申请、审批、随机抽取和动态管理。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从2000年起,财政部门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项目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是年,财政部门实行质疑投诉监督。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办法》,财政部门加强规范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对投诉案件做出处理。
  2004年,针对部分采购项目价格偏高、售后服务不到位、采购货物以次充好等侵害采购人权益问题和采购人不熟悉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以及采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建立“采购人投诉制度”和“采购运作行为规范”的初步意见,对采购人的权益和义务做出规定。
  2005年1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4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组建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从省直机关退休干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人员,经过培训担任哲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参与较大项目的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是年,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联合开展对全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政府采购执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和规范。7月,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发布《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集中采购机构实行专项考核。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考核意见及日常监管情况,财政部门作出考核报告送同级政府,并在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同年,与省审计厅联合开展对登记备案的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7.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宣传与培训
  2000年,在《福建日报》、《福建改革》刊登专题访问、政策解读等主题文章,对政府采购知识进行宣传。建立福建政府采购信息网站,通过该网站发布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等内容,扩大政府采购政策的影响,增加透明度。
  2001年,在《中国财经报》设立专版,介绍福建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在《开放潮》、《福建财会》开设专栏,刊登专题文章和有关政策法规,宣传政府采购工作。
  2002年,与省工商联举办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产品交易会,为广大供应商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搭建交流平台;举办面向全省各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研修班,举办面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及供应商的培训班,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2003年,拍摄政府采购宣传片,通过福建电视台播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向《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以及《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投稿,宣传介绍福建省政府采购工作情况;通过深入部分省直单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专题讲座,推动部门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通过政府采购网等网络媒体进行宣传。召开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座谈会,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2004年,举办两期面向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和地(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班,聘请专家授课,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习财政部、省政府及部门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交流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流程,研讨采购中的问题和对策。
  2005年,采取政策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多方面加强政府采购培训工作,通过组织政府采购有关各方座谈会,交流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业务知识。
  (四)政府采购资金运行情况
  2000年全省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为5.34亿元,实际支付金额采购款4.62亿元,节约资金0.72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3.48%。
  2001年全省完成政府采购预算20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17.26亿元,节约资金2.74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3.70%。
  2002年,全省完成政府采购预算30.42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26.67亿元,节约资金3.75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2.33%。其中省级完成采购预算4.08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3.65亿元,节约资金0.43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54%。
  2003年,全省完成政府采购预算104.11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91.01亿元,节约资金13.10亿元,节约率12.58%,其中省级完成采购预算40.52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4%。
  2004年,全省完成政府采购预算110.96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95.42亿元,节约资金15.54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4.01%。
  2005年,全省完成政府采购预算110.02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92.41亿元,节约资金17.61亿元,资金节约率16.01%。其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占76.70%。
  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的法规制度;审批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主体、企业单位和中央及外省驻福建省单位的专控商品;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并负责组织查处违反有关专项控制商品规定的事项,抑制铺张浪费行为;填报集团购买力报表,建立健全专控商品档案。
  (一)控购审批
  1989年,全省各级控办强化指标管理,将国务院要求在1988年基础上继续压缩20%的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分级负责管理,专控商品由1988年底的29项增加到32项。是年,省控办基本上停止批购进口小轿车,对汽车进行审核定编,调剂车辆余缺,节约财政开支。
  1990年12月,执行全国控办《关于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原则的规定》,省控办发出《关于我省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原则的通知》,规范27项专项控制商品审批的具体管理办法。
  1991年,全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坚持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基本平衡的方针,对批购专项控制商品实行五宽五严的原则:直接用于生产、科研、医疗、教育的从宽,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和高级装修的从严;用自有资金的从宽,用财政拨款的从严;用于公、检、法、司、工商、税务以及其他执法单位办案必要设备的从宽,讲排场、摆阔气、贪高求洋的从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企业从宽,亏损拖欠税利的企业从严;购买国内产品的从宽,购买进口产品的从严。为调动地、市、县控购机关积极性和方便集团单位,省控办调整专控商品审批权限,原属省审批的9种,其中下放5种由地(市)审批;原由地(市)审批的15种,其中下放5种由县(市)审批,发挥地方控购机关的作用。省控办把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指标,分配到地、市、县和省级单位,32种专控商品列为指令性指标,严格按指标审批。小汽车按规定的可配备数量、档次审批。从5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全省各级控办接管办理汽车定编有关工作,对定编、批购的汽车发给定编卡,一车一卡,作为路检、年检的证明和报废更新的依据。为摸索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企事业单位的适当配车数量和档次,省控办与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分别制定省邮电、公路系统机动车辆配备标准暂行规定,下发试行。为加强用车量较多部门的用车计划性,省控办会同银行、保险、公、检、法、司、工商、税务、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矿产资源、水土保持、交通运管等主管部门,制订各系统年度分地区、单位购车计划,作为购车申请、转报、批购的依据,以减少盲目性。为了掌握社会集团消费变化情况,省控办和统计局联合组织定点定期调查,调查80个企业单位,每月向当地和上级控购、统计部门报送社会商品零售额和社会集团消费额的统计资料,扩大集团单位消费动态分析的范围,为控购管理提供参考资料。
  1992年,继续下放审批权限,赋予厦门拥有省一级专控商品审批权,除小汽车等少数专控商品由省审批外,其余绝大部分专控商品分别下放给地、县级审批,“三资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给予免办控购手续的优惠政策,理顺公安、铁路、电力系统专控商品审批管理关系。是年,省控办实行与主要用车系统如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森林防火、水利防汛、邮电等20个部门共同研究规划批购小汽车办法,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11月,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控办的紧急通知,省控办向各地(市)发出明传电报,规定从11月25日起,原则上取消专控商品的审批。是年,全省专控商品购买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
  1993年,对非生产性的集团购买从严审批,原则上停止审批财政性支出的购买专控商品,取消一些非业务性的出国活动;下放权限,压缩专控商品21种,并将6种专控商品从省分别下放地(市)、县审批;对铁路、电力、石油、公路、机场等重点建设以及成片经济开发区、旅游区等发展所需要的专控商品优先帮助解决。5月,执行财政部规定,调整专控商品目录,全国保留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无线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8项。从下半年开始,省控办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轿车、无线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财政性支出的专控商品购买原则上暂停审批,对亏损、拖欠税款和自有专项基金不足,也暂停审批,对冒牌“三资企业”、军队、武警、公安用个人车辆牌照,逃避控购的企业和单位,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1994年,对能源、电力、交通等重点建设单位以及效益好的中央企业申请专控商品都从宽审批,基本上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及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年,省控办重点限制购买进口车辆和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车辆。年初,针对许多单位购买高档轿车的情况,省控办提出《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的贯彻意见报告》,经省财政厅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对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放开审批,并与省财政厅、交警总队等联合发出《关于购买小汽车控购审批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编制和标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仍按原规定审批;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放开审批,由所在地控办开具“免控证明”,掌握企业购车动态,定期分析和发现问题,为完善企业消费管理打下基础。
  1995年5月,省控办发出《关于小汽车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小汽车编制管理和审批办法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一是企业单位购买小汽车要报地(市)控办审批;其中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高档小汽车还须报省控办审批;改变科级以下单位购车由县(市)、区审批的管理办法,限制小单位购买高档车和超编购车的情况,加大控购力度。二是对小汽车批购实行数量、金额双项控制管理;根据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下达各地(市)年度购车数量、金额总量控制指标,使各地能够树立起指标观念和预先掌握具体的控购目标和进度。三是对企业单位原则上保持本单位现有数量,不再增购,扭转1994年企业单位超编购车情况。四是相当于厅级的企业单位一般购买奥迪四缸档次以下车辆,对于确实有对外接待仟务以及参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购买其他2.0升以内(包括2.0升)组装车;相当于处级企业且规模大、效益好的单位可以购买桑塔纳档次以下的小汽车;个别科级单位效益好的、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配备。本次改革使汽车审批有具体的档次标准,易于各级控购人员操作,既不突破国家下达福建省的集团购买力支出指标,也不突破福建省规定的指标。
  1996年,继续下放审批权限。除高档车辆外,企业单位购买30万元以下旅行车、吉普车和普通桑塔纳及以下档次小轿车,只要报所在地地(市)控办审批;村级及以下集团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免办控购手续;对三资企业(外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继续免办控购手续;减轻集团单位和企业负担,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保障生产、科研等部门的合理需要,重点支持电力、煤炭、交通、邮电等行业的发展需要。1月,省财政厅、交警总队、省控办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实行审批管理的通知》,改革全省企业购买小汽车管理办法,从原来开具“免控证明”改为实行控购审批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小汽车控购管理。省控办发出《关于区别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专控商品支出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年度小汽车数量和金额“双项控制”指标。根据全省国民生产总值、人口、财政收入等几项指标,经综合平衡确定全省集团单位汽车购买总量和分配各地小汽车“双项”指标,各级层层分配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掌握执行进度和控制目标,把汽车消费控制在省下达的范围之内。是年,小汽车购买数为省下达的96.4%,金额为99%。执行《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建立登记小汽车档案161本,20472户,39993辆,使小汽车审批工作做到家底清、标准明。
  1997年1月,省控办下发《关于区别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专控商品支出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控办对专控商品审批能够做到宽严适度,区别对待,节约财政支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购车为例,全年批出生产性车辆占37.6%,比上年上升2个百分点。1997年,省控办小汽车批购数为5226台,金额10.51亿元,与上年相比,“双项”指标均持平,完成省下达计划数量的85.7%,金额的86.1%。1997年登记小汽车档案丨71本,20972户,47001辆。是年,各级控办执行各种专控商品审批原则和配备标准,对发展生产经济和保障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的及时批办,对“贪高求洋”,过多过滥购买的不予审批,对申请偏高的耐心给予劝解压缩档次。全省通过各级审批和严格把关,压缩专控商品近5亿元。容易形成个人消费的摩托车和无线通信工具总批量分别下降30.3%和19.0%。
  1998年5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停止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的通知》,福建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保留控购审批。
  1999年,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省控办原则上只限于党政机关报废汽车的更新审批,有小汽车编制的党政机关在资金许可情况下也要从严审批。是年,专控审批做到过“三关”(即经办关、领导关、盖印关),并互相监督、落实责任制。发布《关于小汽车申报和审批办法》、《省控办小汽车审批程序流程图》,增加控购审批透明度,公开专控商品审批程序、审批原则,规定办结时间等内容。是年,全省各级控办做到对各种专控商品审批严格把关,摩托车主要根据单位业务性质审批公务用车,制止福利用车,克服大干部坐小汽车、小干部坐摩托车的现象,全年共审批摩托车1500多辆,金额2400多万元,分别比上年减少5%和43%;无线移动电话,实行“个人自配,限额报销话费”办法,制止集团单位奢侈浪费行为。
  2000年,除高档车辆外,企业单位购买25万元以下旅行车、吉普车和普通桑塔纳及以下档次小轿车继续由市级控办审批;为方便基层单位,村级及以下集团单位购买专控商品(不含小汽车)继续免办控购手续;为方便涉外单位,对含外方占控股地位的三资企业购买专控商品免办控购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支持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电力、煤炭、交通、邮电等行业以及省、地重点经济建设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即在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时予以适度放宽,对系统性专业业务用车主动协助部门单位一次性联合下文,为企业改革创造环境。11月,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理顺省财政厅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交叉问题,明确了关于车辆管理的问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单位,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购置的审批工作,并报省控办备案;原由省控办审批的其他单位车辆购置的审批工作仍由省控办负责。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后,省控购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强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贯彻执行。12月,省控办发出《关于加强小汽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在一些地方对原有企业购车拖欠职工工资,欠税、亏损企业的情况不予审批的基础上,对欠缴两金的企业也进行限制。
  2001年,为适应加人WTO的需要和全国公安部门车辆牌照管理的新办法,省控办联合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发出《关于加强公款购买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对党政机关严格按照汽车配备使用标准审批,从资金源头和财务管理上加以制约。对企业、事业单位,比照同级党政机关适当放宽。对拖欠工资的地方政府机关、效益差的企业上报购买小汽车申请不予审批。是年,省控办在控购商品目录上,对空调器、各种音响设备、单价500元以上的照相器材等5项放开不再审批,在取消企事业单位大轿车审批基础上,将摩托车和行政单位购买大轿车也取消审批,一年内取消7项审批项目,仅剩一项小汽车,减少单位审批环节,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2002年,省控办调整控购品目,减少审批事项。根据省效能建设办公室要求,报经省政府批准,取消对党政机关大轿车、摩托车专控商品的审批。全省专控商品审批由原来的8个品目减少到小汽车、中巴轿车两种。12月27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省控办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单位配备公务车辆控购方面的职责。明确省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中央驻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公务车辆的编制管理和控购标准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省直不具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配备公务车辆的编制管理和控购标准由省政府控办负责审批。是年,各级财政控办部门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的实施办法》,对欠发工资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批准其购买小汽车,并要求各市控办对欠发工资县(市)的单位提交购买小汽车的申请不予转报。省控办先后发出《关于省级经济组织小汽车申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务车辆管理问题的答复》、《关于公款违控购车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规范管理文件。
  2003年,省控办、财政厅、审计厅下发《关于以往违控购车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全省155个违反专控商品规定的(简称“违控”)购车单位进行行政处理。配合省纪委组织全省性清车丁作,上报全省公款购车审批情况,提供有关素材,确保清车工作顺利进行。调整小汽车批购标准,针对小汽车市场价格变动和大量新车型入市情况,提出调整方案建议,经领导批准,向全省公布,为基层单位申请购车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按省财政厅、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对拖欠中央和省工资的县市区执行“四不准”规定的通报》提供的欠发工资名单,对上报购买小汽车申请的不予审批。从第二季度开始,贯彻全国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控制企业要求购买进口小汽车的审批,对效益差的企业上报购买小汽车申请不予审批。
  2004年,根据中纪委、省纪委要求,对价格较高的车和进口吉普、面包车也加强控制,对拖欠工资的县(市)严格做到不批准购车。配合省纪委对全省公务车清查工作,提供全省车辆批购情况,将纪委要求传达给各地(市)控办。
  2005年10月,省委编办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清理,保留小汽车审批项目,定为非行政审批项目。小汽车审批标准自1999年起一直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9〕5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闽委办发〔1995〕17号)文件“关于配车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求购置高档小轿车,全省市县要求购置接待用车20多台,全部未予准购。对财政性资金支出单位,动员说服购买本地产小汽车300多辆。
  (二)控购商品检查
  1991年,各地结合财务大检查,开展控购检查,7900个单位自查,查出“违控”金额470.8万元。控购机关组织抽查3241个单位,查出“违控”金额500.4万元,是年底入库152.7万元。除定期普遍检查外,许多地方还不定期进行个别单位、单个项目检查。
  1992年,开展全省性公用摩托车清查,在13466个单位开展自查自报基础上,对2400多个单位进行抽查,全省查出公用摩托车18602辆,其中“违控”单位达1368户,违规购车3100辆,金额1523万元,处理1675辆,罚款入库150万元。
  1993年,在核对汽车档案,修正、核实各单位汽车配备情况的基础上,于11月1日起开展“违控”汽车清查工作,年底完成自查自报工作,查出“违控”汽车500多辆,“违控”金额约达1亿元,查处1992年清查摩托车遗留问题,罚款入库240万元。
  1994年,为制止年终突击花钱,省控办组织人员分赴宁德、莆田、泉州、晋江、漳州、福州市等地市县检查,查出“违控”小汽车300辆,“违控”金额5000万元;加上自查部分,是年全省共查出“违控”小汽车800辆,罚款入库586万元,补办控购手续300多辆。
  1995年6月,发出《关于限期处理违控小汽车通知》,提出各地各单位务必保证在1995年8月31日前将“违控”小汽车问题全部处理结束。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分管领导直接参与,全省共处理“违控”小汽车829辆,其中罚款人库的有648辆,上缴入库金额1286万元;已报废、转让、退还等181辆,完成全部应处理的98%。此外,各级控办还配合省委反腐败办公室清车协调小组做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违规超标配车问题的清理处理工作,全省压缩小汽车1500辆,加上摩托车、无线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金额达4亿元,处理“违控”小汽车800辆,罚款入库(上缴各级财政金库)1826万元。
  1997年,开展全省性无线移动电话专项清理活动,全省通过清查,查出无线移动电话3.3万台,其中“违控”2.5万台,并进行严肃处理。
  1998年,在省纪委、审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下,省控办针对清理中查出的违纪“违控”问题,研究出处理办法并制定出党政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无线移动电话配备标准、数量和费用报销额度;对党政机关公费无线移动电话超标部分进行处理,全省(含部分企事业单位)共计转让、拍卖2.15万件,计1970万元。
  2002年8月1日至9月上旬,由省控办、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级和9个设区市的公款购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出省级和8个市“违控”单位155个,车辆178辆。
  (三)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
  1989年,全省实现社会集团购买力86807万元,扣除物价上升因素,按可比口径计算下降19.4%,基本上完成国务院要求的压缩任务,全省经审批压缩的小汽车、摩托车、空调、彩电等专控商品总金额达6567.60万元。
  1991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13.45亿元。其中批购32种专控商品2.56亿元,完成年计划指标的106.7%,占金额比重最大的小汽车批购1833辆,生产性511辆,非生产性1322辆,维持上年1321辆水平。全省一年压缩社会集团单位专控商品购买力支出1.28亿元,其中小汽车压缩771辆,压缩金额7821万元。
  1992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16.97亿元,完成国家下达指标的108.1%,其中专控商品3.6亿元,完成上级下达指标的99.7%,达到省政府和全国控办的要求。全年压缩专控商品支出1.3亿元,通过检查监督查处“违控”行为,罚款入库收入185万元。
  1993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15.4亿元,完成国家下达指标的101%,其中专控商品3.45亿元,完成上级下达指标的98.2%,全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2亿多元,其中专控商品5000万元。
  1994年,全省集团购买力支出20.14亿元,完成国家下达指标数103.8%,专控商品支出6.38亿元,增加支出2.8亿元,主要原因是企业购买小汽车放开审批。全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3亿元,其中直接压缩专控商品购买1.17亿元,小汽车压缩354辆,金额0.7亿元。
  1995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数为22.6亿元,完成国家下达总指标24.3亿元的93%。实行小汽车“双定”(定数量、定金额)指标管理办法,全年购买小汽车总量4400辆,金额9亿元,分别完成省“双定”指标的102.3%和102%,非生产性专控商品支出,比1994年增长3.5%。通过事前把关,是年全省共压缩集团购买力6亿元,全省“违控”罚款入库1800万元。
  1996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数为24.59亿元,完成省定下达总指标26亿元的94.6%;全年批购小汽车总量5304辆,金额10.38亿元,分别完成省“双定”指标的96.4%和99%。通过事前把关和事后监督,是年全省共压缩集团购买力10亿元,其中压缩购买专控商品8亿元,财政性支出节约5亿元。
  1997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数为23.85亿元,完成省定下达总指标的83.4%,全年批购小汽车总量5226辆,金额10.51亿元,分别完成省“双定”指标的85.7%和86.1%。通过严格审批专控商品和控购监督,是年全省共压缩集团购买力8亿元,其中压缩购买专控商品近5亿元,节约财政性支出4亿元,罚没款入库3290万元。
  1998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数为22.8亿元,完成省定下达总指标的78.6%,特别是对小汽车继续实行“双定”指标管理办法后,全省当年批购小汽车总量4753多辆,金额9.74亿元,分别完成省“双定”指标的70.8%和73.8%。通过严格审批专控商品和控购监督,是年全省共压缩集团购买力近3亿元,其中压缩购买专控商品近1.8亿元,罚没款入库1100万元。
  1999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数19.87亿元,批购小汽车3016辆,金额6.3亿元,共压缩集团购买力近2亿元,其中压缩购买专控商品1.08亿元。
  2000年,全省专项控制商品购买力支出总数为10.02亿元,其中小汽车批购数量为4946辆,金额为10.8亿元,是年全省共压缩集团购买力近1.8亿元。
  2001年,全省专控商品小汽车批购3100辆,金额7亿元,压缩支出近1.2亿元。
  2002年全省(不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批购3138辆,金额6.81亿元,其中小轿车1795辆,金额3.95亿元;旅行车1102辆,金额2.19亿元;吉普车241辆,金额0.67亿元。行政机关1374辆,金额3.03亿元;事业单位609辆,金额1.24亿元;企业单位1155辆,金额2.54亿元。省控办对全省3万多个单位小汽车,按单位性质、车型、数量、金额等进行分类整理,编人计算机程序,为小汽车定编管理提供准确的依据;实行小汽车一车一卡定编管理。印制新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编卡》,为在各地区机构改革后按新的编制做好准备。
  2003年全省批购小汽车3174辆,其中党政机关2240辆,企业934辆。
  2004年全省批购小汽车3434辆,其中党政机关2716辆,企业718辆。
  2005年全省9市及省级企业单位小汽车批购3049辆,金额5.96亿元,节约开支1305万元,其中节约财政支出578万元。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公款购车在册管理单位(不含省直机关单位和厦门市)共26358个(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5028个,国有企业单位11330个),共有小汽车85962辆(其中小轿车20005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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