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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8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83
页码:
343-4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财政管理方面进行了多次改革,包括成立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将财政改革重点转向支出领域,并按照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要求实施了多项财政管理制度。
关键词:
福建省
财政管理
公共财政
内容
1989年,福建省第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决定成立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预、决算审查监督职能。1991年,省政府颁布《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1997年,全省财政改革重点向支出领域转移。1998年以来,按照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要求,全省财政管理坚持依法理财,通过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农村税费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为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与制度保障。
第一节 部门预算改革
地方部门预算改革,主要从规范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方法和规程三方面人手,确立部门预算管理的基本模式,以部门为单位编制预算,部门各项财政资金均统一反映在该部门的预算之中,增强预算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
1999年10月,省政府发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方法的意见的通知》,提出试行部门预算法。省财政厅选择教育、公安、卫生、农业、工商和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共10个省直单位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试点,分步实施部门预算改革方案。2000年1月,省财政厅向省人大提交教育、公安、卫生、农业、工商等10个政府单位的部门预算。
2000年,全面推行编制2001年省级部门预算,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以及定员定额编制办法,加大清理部门、单位历年专款力度,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
2001年,部门预算从所属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核定、审批,将部门预算的全部收支项目,编制在一本预算中,反映政府各部门年度各项收支计划。
省级财政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各部门所有收支均纳入本部门财务统一编制预算,省级财政对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按规定时间批复预算。与此同时,通过细化预算、加大清理部门单位历年专款力度、调整大项支出的内部结构、改革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省级单位预算追加程序、减少对下零星补助等措施,调整财政支出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增强预算的约束力,规范部门、财政和政府的理财行为,为人大审议财政预算提供必要条件。
省级预算编制改革的做法:一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速退出非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对一般生产、流通领域的财政补助(贴)进行全面清理;对企业经营中的一般性补助(贴)除政策性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对应走向或有条件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逐户甄别,继续削减直至停止预算拨补。二是各部门支出经费资金来源及安排顺序为:经营服务性及其他收入,预算外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专项收入拨款,一般预算拨款;由于财政年初已从预算中安排部门各项支出,因此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外收入的超收,除新增工(成)本性支出和教育院校因招生计划变更增加学杂费收入外,不再追加新的支出,余额转入省级偿债基金专户;执行中的减收,各部门应相应调减支出。三是农业、教育、科技、卫生、计生等事业费在具体支出项目上,同样实行“零基预算法”;清理、压缩或取消历年来分散在各部门用于二次分配的零散“老专项”;上述事业费调整后腾出的财力集中用于本类事业发展中亟须的重点支出。四是按照细化预算要求,除经批准预留的待分配资金外,年初未细化的项目不安排支出预算;对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商品或劳务,必须在部门预算中逐项编列。五是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执行中部门新增业务所需的支出,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调整解决,确实无法调整的,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是年,省财政厅向省人代会提交24个省政府组成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2002年2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审内部管理制度》、《预算处规范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从省直部门、财政厅内部和预算处三个不同层面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增强省财政厅内部各处室在部门预算编审和执行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衡;对部门预算的文本式样、结构、内容进行规范,相对固定。9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规定省直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要遵循按部门编制,实行综合预算,按“零基”的方法编制,细化编制预算,坚持收支平衡五项原则。同时,省财政厅完善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改进“‘e财’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实现预算编制、审核、汇总、批复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2002年,省财政厅向省人代会提交130个省直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为解决财政“缺位”和“越位”问题,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打破原有分配管理格局,从六个环节入手,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是清理调整生产、流通领域的财政补助,促进财政资金加速退出非公共领域,对应该或有条件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削减直至停止财政拨补。二是加大综合预算力度,按照经营服务性及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项收入、一般预算拨款顺序安排部门各项支出。三是清理压缩或取消零散、小额的一般性专款,非垂直管理的省直各部门不再安排下级对口单位自身支出的各类专款,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四是对各类相近的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捆绑使用,提高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五是推行因素分配法、项目管理办法和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增强分配的公开透明度,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六是除经批准预留的待分配资金外,年初预算要求细化编制到具体人头、项目和使用单位,对下补助至少细化到设区市。
2003年,继续按照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细化预算和收支平衡的要求,稳步、扎实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打破以往“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被动局面,按“零基”预算的要求编制单位经费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编制,公用经费按从紧、节约的原则,由省财政厅制定不同类别标准统一编制,专项支出按项目的急、重、轻、缓顺序安排,提高预算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细化预算编制,除经批准预留的待分配资金外,年初预算要求编制到具体人头、项目和使用单位,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按照经营服务性及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项收入、一般预算拨款的顺序安排各项支出,加强综合财政管理。同时,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清理调整生产、流通领域的财政补助,将财政资金逐步退出对市场资源配置竞争性、营利性领域的投入,逐步减少有碍公平竞争的政府支出。加大财政经费供给方式的改革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应该或有条件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削减直至停止财政拨补,从财政政策措施上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按照“两个务必”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要求,清理、压缩或取消零散、小额的一般性专项支出,控制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安排部门单位自身建设支出,坚决制止和纠正形式主义、铺张浪费等行为,尽一切可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按照“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急需的项目上,支持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有较大影响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省、市两级全面编制部门预算,县、市、区也在逐步推进。
2004年,深化省级财政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改革,提高年初项目分配的到位率,完善对下专款分配办法,加强对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扩大市县财政部门预算改革试点范围,做好预算执行各项工作。具体为:探索预算绩效评价实施办法,选取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进行试点,为全省铺开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打下基础;建立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库,推进财政管理方式向精细化转变,为实现预算信息动态管理奠定基础;加大历年结转清理力度,采取措施减少财政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年度预算执行的动态分析,关注出口退税及税制机制改革对全省和省级财政收人的影响,剖析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组织年度预算的执行,完成全年预算收支任务,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资金需要。
2005年,按照“分段实施,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X作。规范预算支出项目分类,将项目支出分为专项业务费支出和发展性项目支出,各部门不得将属于“公用经费”范围的费用编人专业业务支出预算,不得将用于部门自身的专项业务费支出列入发展性项目支出;调整优化各类专项支出,对于年初编制预算时无法细化的专项支出,暂不批复省直部门。提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各部门能够有更充裕的时间了解情况和编制预算,使所编的年度部门预算尽可能符合部门的基本需求和事业发展需求;部门预算经人大审定、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开展实物费用定额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选择部分省直单位,采用虚转的办法开展实物费用定额体系的研究;试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运用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省直部门为实现职能所确定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年,部门预算覆盖省直一级预算部门141个、二级预算单位793个,市本级、部分县(区)也实施部门预算。
第二节 国库集中收付改革
一、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改革
2000年2月,省财政厅、人事厅联合发出《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贴、补贴进行归并的通知》、《关于对离休人员离休费和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的通知》、《关于对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的通知》等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省直机关31个单位先行试点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在省级国库统一支付工资31个单位试点的基础上,针对全省各地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先后发布《福建省各级机关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报表体系》、《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有关问题解答》、《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协议书》、《商业银行代理发放国库工资管理工作规定》。6月份,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会计账务处理暂行规定》。7月份,省财政厅设立国库处。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资金的流量流向均在单一账户体系上反映;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所有财政收入按照规定程序直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所有财政支出由国库(或财政专户)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和程序直接支付到最终用款单位和用款人;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建立链接财政、清算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较为完善的信息支撑系统来管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率先将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离退休费分步纳入国库统一支付。7月1日起,全省各级机关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8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各类学校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暂行办法》,从10月1日起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始启动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当年12月,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单位达8154个、人员301638人,占财政供养人数的35%。其中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4880个]23258人,学校1787个161117人,其他事业单位及乡镇机关1487个17263人。
2001年,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全省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进行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准备工作,召开全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工作座谈会,对全省和省直部门进行了4期相关培训,完善全省统一使用的国库统付工资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国库统付工资情况月报制度。是年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中小学校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面平均达到70%以上,其中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一级预算单位已基本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部分市县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面已达100%。2002年,省财政厅扩大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覆盖面,对全省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中小学校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4月,在财政部信息中心的支持下,福建省开始开发管理软件,并于9月正式投入使用,全省统一使用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软件系统。实现用款计划的申报、审核和批复、资金支付令的开具和受理、资金支付情况的查询以及有关的对账、统计和报表汇总等工作流程的网络化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流程,理顺编制、人事、财政及预算单位在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业务关系,确保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T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到个人工资卡。
二、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2001年11月,省政府发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向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下发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通知,要求各级适时进行国库改革试点。并决定从2002年开始在省级单位开展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第一,把预算内资金、基金以及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试点单位的“政府采购、基建、支农、水利”等专项资金不再通过财政原来开设的有关专户拨付,改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拨付。第二,对工资、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等专项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由国库支付中心在财政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额度内,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有效支付申请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对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小额购买和零星支出,特殊专项支出以及紧急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在财政批复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内根据业务需要开具支付指令,在靠近单位的代理银行网点办理支付。第三,区别预算内、预算外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当日清算。第四,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专户统一核算。
2002年1月,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局)成立。作为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会计核算以及对账、监督检查、网络系统维护、提供支付信息等工作。7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厅内相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8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为全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证。9月,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通过财政国库管理支付系统拨出第一笔资金,标志着福建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首批选择的省水利厅、科技厅、财政厅三个省级部门及其所属82个基层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即预算安排给这三个试点部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不再拨人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也不再通过财政开设的政府采购、基建、支农、水利等专项资金账户转拨,在实际支出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支付,由代理银行将资金从国库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最终收款人。12月,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比照国库存款利息收入管理办法,做好各种财政性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及其相关费用的收缴拨付工作。截至当年12月底,省财政厅向三个试点部门及其基层单位下达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1.61亿元,完成2894笔支付业务,支付金额1.12亿元。
2003年7月,三明市在水利、科技、财政3个市直部门及其所属丨0个基层预算单位开展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之后又对所有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医疗保险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当年,泉州市在水利、科技、财政3个部门及其所属23个基层预算单位开展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因地制宜地推出国库集中收付以部门会计集中核算为基础,部门集中核算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补充的改革管理模式,并于2003年年底启动首批改革试点工作。当年,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南平、龙岩、漳州三个地级市和部分市县区也准备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过渡,其他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县区正在为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做前期工作。
2004年1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在地方总预算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要素,解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来保留在国库中应付而未支用资金的管理和会计处理问题。省财政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规范资金支付清算、财务核对、账户使用及管理、信息反馈等行为,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工作效率,并针对代理银行服务费和国库支付凭证管理问题,制定有关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标准,调动代理银行配合改革的积极性。是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采用新版“财政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系统”软件,在原有的票款分离软件的基础上,加强或增加查询、账务自动核对、票据自动核销、拨款自动审核、系统自动记账等功能。针对非税收入面广、资金性质不同、涉及各级分成、预算内外分解的特点,增加收入分成、预算内外收入源头分解的功能。
2005年6月,修订《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厅内相关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分两年将福建省所有省直预算部门纳入改革范围的工作方案。省级选择60个省直预算部门,分两批于7月、10月实施改革。扩大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对省级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或出资人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面超过70%。第三节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
一、建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制度
1990年9月,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取消各种形式的罚没收入提留分成办法,以及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提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建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制度,取消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进行核算,与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汇款专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1991年5月,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先后制定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部门预算外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安排各项重点建设专项资金,融通专户储存的沉淀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年,省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达11.3亿元,其中省级集资收入和一些专项基金等6.8亿元;专户储存融通沉淀资金1.64亿元,创税利0.47亿元;省级筹集的各项专用资金用于能源、交通、通信等重点项目建设达2.16亿元。
1992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工作。全省已参加专户储存的单位占应参加专户储存单位总数的80%,比上年上升29个百分点,专户储存资金扩大到16亿元,增长41.6%。对省直80多个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单位账户进行清理,参加专户储存的单位由上年的23户扩大到64户。省级专户储存资金由上年的1000多万元增加到2亿元。
199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性收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省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改革配套文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落实“罚缴分离”、“票款分离”的规定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等推出相应改革,拓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工作。全省专户储存单位达到4008个,储存金额23.8亿元,参储单位率上升到90%,专储金额比上年增长48.75%。
从1996年7月开始,省财政厅对各项收费、基金、周转金等预算外收支进行重点清查。采取“集中清理、澄清家底,撤销旧户、建立新户、划缴资金、强化管理”的办法,先后经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审核处理、规范账户管理四个阶段,共清理预算外资金165亿元,并实行专户存储。是年,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金额达2.5亿元,比1995年翻了一番,上缴财政专户单位户数也从1995年的68户增加到98户。省级单位自筹基建资金缴存财政专户100多户,专户资金达2亿元。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周转金要“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开户、统一核算”的要求,控制周转金发放规模,回收周转金,加快资金回笼进度,减少沉淀量。
1997年,对各重点收入大户的预算外资金,按收入项目分别列出目录,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账户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对违反规定的账户进行撤销或归并,督促单位预算外资金按时、足额缴人财政专户。建立承诺制,按规定要求核实拨发各项预算外资金,解除部门和单位的后顾之忧。6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从规范银行账户人手,推动全省预算外资金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1999年,全省建立一级财政和一级财政专户制度,省级和厦门、三明、龙岩三市实现本级财政专户与银行的计算机联网。省级财政对单位收入过渡户的资金实现每周银行自动划转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在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方面,通过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审核支出项目的合理性,保证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对各单位经清户后确认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再增设或移户。对情况特殊需要增设或移户的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文件,从严审批,防止单位多头开户现象。
2000年,省财政厅以推行“票款分离”工作为契机,对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复查,全省共清理银行账户近4万个,其中撤销违规账户近6000个,取消收入过渡户近6000个。
2001年,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要求,对全省的银行账户进行再次清理,撤销违规账户7000多个。加强对资金账户的清理,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通过清理银行账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按“准国库”管理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制度,开始进行各级财政专户的联网和财政专户与银行联网的工作。全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率达到89%,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初步形成“收支两条线”管理格局。
2002年9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异地“票款分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异地的收入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缴交方式,即异地缴费人按“票款分离”办法办理跨行转账缴费时,根据省直执收单位开具的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行填制异地汇划凭证,将资金直接缴存省财政专户开户行。
2003年,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属各类学校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省属学校收费“票款分离”准备工作具体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省属学校“票款分离”代收软件合格银行名单的通知》等文件,取消学校及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过渡户,减少中间环节。
2004年,省财政厅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财政专户制度。
2005年,省财政厅以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契机,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加大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监督力度,全省财政监督部门查处违反专户存储规定金额4980.99万元。
二、建立收费管理制度
1992年,省财政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立项、收费标准、票据、财务等实行全过程管理。按照全省治理“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工作部署,1一7月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的收费项目进行“四查”(即有否按规定报批收费项目,有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否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有否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经审查,全省经批准的收费项目8924项,其中省定收费项目2691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1238项,减少收费金额2.1亿元,其中经批准的不合理或重复的项目364项,并分批在《福建日报》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更换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全省共换发新证17655份。将批准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成册,下发各地执行。7月31日,省财政厅、审计厅、计划委员会、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自筹基建资金审查的通知》,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为审查自筹基建资金来源提供条件。在审查过程中,基本做到按照国家投资结构的调整方向,控制不合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共审查项目800多个,金额2亿多元,核减项目40个,金额达525万元。
1994年2月,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提出修订省人大1987年通过的收费管理办法的意见,并建议列入省法制局1995年立法计划。同年,省财政厅配合物价局,对全省19241个行政事业收费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对交通警察收费项目、边防船只管理收费项目、建设部门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等收费项目进行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1995年1月,省财政厅组织人员进行省内外调研,探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新路子,提出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方案,供领导决策。抓预算外资金的源头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继续组织讨论和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扩大财政管理职能,规范行政性收费审批和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文件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开展专项基金的清理工作,查出全省仍在执行的基金有67项。对预算外资金及专项基金存款账户中重复设置的6个账户予以合并或撤销,规范银行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对全省行政性、事业性的收费性质进行界定,建档立卡,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单位换发新证。
1996年6月,省人大颁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财政厅根据条例规定,规范收费项目审批和审批权限,对地、市、县越权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予以取消。是年,各级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共抽调2501人,组成599个检查组,对4769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地方各级政府越权擅自设立的基金、附加收费项目260个,1995年违规征收金额9.6亿元。其中基金项目95个,违规收取金额6.42亿元;收费项目153个,违规收取金额2.83亿元;附加项目12个,违规收取金额0.35亿元。通过清查,发现和纠正一批擅自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的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违纪案件,责令停止和纠正一些越权擅自设立的基金、收费项目。
1997年,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出台的集资政策调度资金,按照项目的用款进度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全省“先行工程”、福州一厦门高速公路以及横南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2000年,省财政厅加大治理乱收费、清理政府性基金力度,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执行中央减轻企业负担和减轻农民负担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继续配合省“减负办”等有关部门治理向企业、向农民乱收费工作,抓好并监督落实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巩固减负成果,从严掌握收费政策,控制涉企收费项目的出台,配合省法制办清理整顿涉及外商投资的收费,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政监管。8月,省财政厅配合物价局完成省级403个收费执收单位的年度审验,着手开发收费管理数据库的软件,为各级财政综合部门查询收费依据提供便利,完成对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的清理工作。配合福建省“票款分离”的项目编码工作,对各地(市)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重新认定,对省出台的各种政府性基金(附加)也进行重新清理,其中建议保留的政府性基金15项,拟取消的22项,规范到中央统一项目的3项,不在规定清理范围的13项。对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出有关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意见。是年,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到收费执收单位开展调研,解决工作上出现的新问题,如对省公路通行费设站、移站和治理检查公路“三乱”、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收费、戒毒所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农村林农负担等问题进行调研,修订和完善有关收费管理制度。
2002年6月,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规定》。
2003年1月,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收费和罚没资金的清理检查工作,规范执收部门的收费行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组织对涉及企业和农民负担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专项清理,对国家和福建省明令取消的项目全部予以取消。1997-2003年,全省共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0多批次,其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2项,政府性基金项目51项;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4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67项;降低收费标准12项。经过逐年的清理整顿,每年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1.1亿元,其中每年减轻企业负担14.91亿元,减少农民负担1.93亿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取消、保留收费项目目录和意见,加大对违规出台收费项目的处罚力度。
2004年3-5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取消、减免涉农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等6个文件精神,取消农民负担的34项收费项目;免收农村21项收费;降低向农民征收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等5项收费标准;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继续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联合有关部门下发《福建省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丁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查处一批学校违规收费行为,规范招生等收费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教育乱收费;做好治理交通“三乱”工作,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的规定,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4项,合并1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
截至2004年年底,共取消普通公路收费站15个,每年减少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45亿元;贯彻企业减负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全省对30.5万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费用,累计免收金额3038.89万元。从7月开始,省财政厅执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明确行政许可收费范围,结合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整顿行政许可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批程序、权限规范申报和审批行政许可收费,强调行政许可收费收入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利益彻底脱钩,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机关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收费收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行政机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2005年,省财政厅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提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意见,规范全省各级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和审批管理的程序、收入分成管理权限,下放属于市县政府本级收入的收费减免、缓征批准权限,完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依法管理收费项目。是年,共批复设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4项收费,取消统计证工本费收费,批复不同意设立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务费等4项收费项目。联合有关部门对武夷山等7个公路收费站点移址、设立、增设车道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向财政部争取延长“铁路建设附加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期限。
三、推行“票款分离”工作
1999年5月,福建省贯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福建省的17个县(市、区)和省直15个部门进行“票款分离”试点工作。执收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只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由缴款单位直接将收入缴入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再保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
2000年7月,省财政厅将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要求,通过全省财政系统计算机网络纳入局域网管理。实现各级财政部门与银行间、与各部门单位间的预算内外银行账户联网,实行上下级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加大资金投入,建成福建省财政系统网络,实现网络监管。在17个县开展“票款分离”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工作,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纳入网络化管理轨道。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省财政厅与商业银行同时开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软件和银行代收软件,做到“票款分离”,银行账户联网,查询核算三位一体;协调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落实代收网点1605个,满足单位和群众缴费需要。财政、银行、部门单位三方面按“票款分离”操作要求开展培训,共培训12500人次。复查收费项目和银行账户,按规范化要求,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数据库,罚没收入依托现有“票款分离”网络,建立“罚缴分离”项目库,通过现有银行代收网点实行代收。省监察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收支两条线”成员单位成立检查领导小组,抽调部分地市人员,对8个地市及68个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财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其异地解缴的资金,由执收单位将资金直接汇往主管部门收入过渡户,由银行直接划入省财政厅专户。省直财务非垂直管理的执收单位,其异地解缴的资金,直接汇往省财政厅专户。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预算外资金,推行上下级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改变资金通过部门层层上缴或下拨的做法,缩短资金在途时间并强化财政专户管理。全省彩票赈灾款、水利基金、山区发展资金、地市高速公路收费等实现上下级财政专户结算。截至年底,全省市县级(厦门市除外)实行“票款分离”单位5643个,占应实行单位7323个的77.1%,实行“票款分离”项目达10911个,占应实行项目14184个的76.9%。
2001年,成立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清理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工作小组。省财政厅内部成立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协调小组,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截至年底,全省落实“票款分离”单位7880个,单位落实率96%,实行“票款分离”项目累计15647个,项目到位率93%。其中省直单位落实率和项目到位率分别为78%和80.5%。完成执罚单位、罚没收人项目代码的编制工作,协调督促部分商业银行完成“罚缴分离”软件的开发。12月,下发《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将经营服务性收入、异地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002年,省财政厅对省直162个单位和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协调有关金融机构,解决省直属单位异地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的技术性难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全省“票款分离”工作启动“四个统一”(即时间统一、硬件统一、软件统一、收费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统一)要求,规范收入收缴程序,规定预算外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资金收缴和票据开具相分离的制度,取消预算外资金收人过渡户,预算外收入直接缴人财政专户。编制单位、项目管理数据库,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建立预算外收入的征、收、缴监督管理系统,对省直单位的异地收费采取“缴费人就地缴费、资金通过对公电子汇兑实现到账系统直接缴存省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异地资金收取、跨行转账问题。
2003年,省财政厅、监察厅推进省直属学校“票款分离”工作。对省直属129家学校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在省属学校推行“代收银行从学生缴费卡将学生应缴费额托收直接划转至财政专户”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取消省属学校收入、支出过渡户,先后召开11场学校、银行座谈会,22次到学校调研,分3批对学校、金融机构经办人员300多人进行培训。在资金拨付上落实“五天承诺制”。省属各类学校全年通过省级各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资金9.7亿元,比2002年增长15%。
2004年,省财政厅提出“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管理”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新模式,构建安全、高效、快捷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截至年底,省直70个部门单位,厦门、南平、宁德、莆田、三明、福州、漳州、龙岩等8个设区市及44个县的484个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通过票据电子管理系统开具的各种电子票据共计87万份,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3.85亿元,占试点单位应缴财政资金的98%。
2005年,省财政厅对财政票据式样两次进行调整和规范,发布2006年度省级印刷的财政票据种类和式样,完善财政票据公示制度,并将省级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部引入公开的招投标制度,以便社会各界使用监督。并于2005年12月19日在《福建日报》上发布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告,明确停止使用包括“单位收款票据”在内的旧版财政票据的规定。
四、改进财政票据管理
1992年,省财政厅参与治理“三乱”工作,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和票据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要管严、管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从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查、收费标准的审定以及收费的财务、票据管理等全过程参与,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收、发、缴、销制度,制止乱收费现象。5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发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把收费许可证纳入规范化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出现的收费项目制定“管理费”、“证照费”、“培训费”、“检验检测”等单项收费管理办法。健全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专人负责,领、核、销“一条龙”管理制度,针对有些部门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用内部收款收据对外收费,逃避财政监督的现象,设计专用的“福建省直机关内部收款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结算和部门之间的往来结算款项,增加收费单位的透明度。
1996年10月,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福建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对收费票据的用途、种类、适用范围、印制、申领、使用、核销、稽查、承印等作具体规定。统一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式样,对全省性的涉及面广的收费项目的票据,实行全省统一集中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对个别区域性收费项目的票据,暂由地市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委托地市财政部门监印。统一实行收费票据准购证制度,坚持验旧领新,限量供应,稽查监督。
1999年5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及核销行为。
2000年,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印制、领用、核销、稽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各执收单位的收费票据采取“核旧领新,限量供应,按月核销、票款分离,以票管费”的管理办法,实行票据供应与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相结合,票据使用的核销、领购与资金的票款相衔接,建立监督举报查处制度,取缔各种非法收据,强化源头控制。其中对纳入“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行由执收、执罚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模式,即由银行代收网点负责向财政部门领用、核销票据,执收、执罚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开具收费或违章、违规处罚的通知书,由被收费或处罚人(单位)到指定的代收网点缴款,按时足额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是年,全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10436个,占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应纳入专户管理单位总数的97%;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达到157.6亿元,占同期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92.8%。
2002年,省财政厅加强票据印制机构的资格考核和印制质量抽查,强化和规范票据使用管理,通过日常领用、核销、年度审验,简化票据品种,统一票据规格,提高票据使用质量。
2003年,省财政厅委托有关单位开发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从票据核销入手,采取票据自动核销、收费项目标准控制、资金解缴、票据核销时限控制等电脑系统管理手段,开发票据自动核销管理软件。根据票据工本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新情况,研究起草票据工本费收入上下级财政管理办法,解决因票据收入预算管理变化带来的遗留问题;对现有票据进行归并,统一相同收费内容财政票据,控制专用票据,压缩定额票据。
2004年,省财政厅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试点,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管理”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新模式,构建安全、高效、快捷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
2005年,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300多个试点单位进行调研总结,分析改革工作中存在问题,修订和完善工作方案和软件系统。4月,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召开“福建省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会议”,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部署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构建“以票管收”机制。省财政厅组织编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培训资料,供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使用,先后组织7期专业技术培训班,对7个设区市及70多个县的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多次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单位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五、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管
1996年1月,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六次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和省政府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对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部署,把“基本摸清底数,严惩违纪行为,遏制乱支滥用势头,奠定管理基础”作为全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检查结果:199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154.95亿元(含社会保障基金16.03亿元),同口径比1995年度决算报表统计数增加37.61亿元。清查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秩序混乱、挪用乱支等问题。如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滥发奖金、津贴、补贴,非法投资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违反规定进行拆借,以及挥霍浪费、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等。据重点检查统计,1995年全省被检查单位挪用乱支预算外资金达2.2亿元。其中违规购建房屋0.7亿元,违控购车0.2亿元,福利奖励支出0.2亿元,其他投资0.5亿元,其他支出0.6亿元。“小金库”发生额554万元,预算内转预算外金额578万元,未使用规定票据收取金额0.8亿元。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进行处理。10月,全省共有12094个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基本摸清预算外资金征收底数,省财政厅被省政府纠风办授予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加强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和周转金管理工作,结合全省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建立反映预算外资金缴存、拨款全过程的核算办法,每月按时编报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收、支情况表。
1997年6月,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精神,代省政府起草《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并相应草拟配套管理办法,制定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算外资金管理调查研究,制定交通警察、林业等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7月,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央五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清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对全省的清理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制定重点抽查方案,明确抽查方法、时间、内容、要求,确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事、教育、法院、发展与计划委员会、交通等部门为重点抽查单位。全省共组织1524人,组成399个组,对2397个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其中省清查办抽调20人,组成4个组,对8个重点部门的20个单位进行抽查。省清查办还多次组织人员深入地、市督促检查指导,纠正一批违规行为,处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
1998年,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预算外资金流量,制止一些部门、单位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上多头开户、违规收费、应缴不缴、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现象的反弹。省财政厅相继制定系列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建立银行账户档案,加强新开户和移户的审批管理,委托银行直接划缴等办法,规范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组织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落实财政专户收入,审核汇总部门预算外收支计划与决算,形成福建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计划和福建省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1999年,省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监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加大预算外资金清理工作力度,规范“押金”、“暂收款”、省直在福州市以外单位预算外资金以及主管部门集中、分成、提取资金的管理。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收取的押金、暂收款等资金采取财政代管的管理方式;对在福州市以外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主管部门集中、提取、分成所属单位和本系统的资金做出规范。通过清理检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达到理顺关系、规范管理的目的。根据省政府部署,对在福州市的9所高等院校和省直12个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以预算外资金为主的财政性资金专项检查工作,摸清部门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收支状况,界定预算外收入的范围,为编制综合财政计划做准备。
2000年2月,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对深化“收支两条线”提出指导意见。省财政厅制定《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配套管理办法。截至年底,省财政厅共下发与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29项,健全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并扩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宣传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级财政、监察、物价、银行等部门继续开展以预算外资金为主的财政性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省纪委指定一名常委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关系并驻点参加清理工作。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也进行视察,加强监督。省电视台、省电台、《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协调行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在2000年省部级财政高级研讨班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于武汉召开的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汇报会上,福建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先进经验进行介绍。
2001年,省财政厅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工作联系点。在全省范围内确定12个工作联系点,加强工作信息传输与反馈。
2002年1月,着重对公安、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5个执收执法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收入全部纳入预算。通过“收支两条线”管理与财政支出预算编制改革相结合,实行综合预算,将98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资金的统筹管理,对部门支出经费来源采取先经营服务性收入、预算外收入,后基金预算、专项收入,再一般预算资金的安排顺序。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外超收部分,除用于新增工(成)本性支出和教育院校因招生计划变更增加学杂费用支出外,余额转入偿债基金专户,出现减收的,相应调减部门支出。通过编制综合预算,将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等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盘子。
2004年,省财政厅研究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从1月1日起,将教育、人事、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收支脱钩,对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的合理支出,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予以保障。2月,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加强国有资源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研究草拟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并上报省政府,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定期报表制度,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强化彩票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督促省级彩票机构将销售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和省级使用的彩票发行费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分配下达使用。严格管理和监督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的彩票公益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确保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的合理使用。福州市开展和完善地下温泉使用权、出租车经营权、地下通信管道使用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等城市区位资源的有偿出让使用管理,扩大政府收入征管范围,拓展和培植地方财源。贯彻落实财政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精神,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办法的政策研究。7月,代省政府起草下达《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意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征收管理,为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开展国有资源有偿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工作,完成“福建省国有自然资源有偿开发利用”课题研究。总结全省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出加强全省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旅游资源、水资源,以及城市区位资源等国有资源有偿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精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2005年1月,省财政厅执行《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下发《福建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上缴省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四节 政府采购改革
一、政府采购管理改革
(一)机构
从1998年下半年起,福建省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开始筹划。1999年10月,省政府设立省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经贸委、计委、建委、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审计厅、监察厅、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历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全省政府采购试点工作正式推开。
2000年9月,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挂靠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和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监督采购办法的落实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截至2000年年底,全省9个设区市全部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2003年,省政府采购委员会更名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厅、司法厅、建设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相应更名为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外加挂“福建省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政府采购工作由监督管理和执行操作两部分组成。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执行操作。
(二)制度
1999年9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并下发《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对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从2000年9月起,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先后起草《福建省政府采购运作程序》、《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暂行规定》、《福建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规定》、《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2001年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2001年1一2月,省政府采购委员会、省财政厅先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规定》、《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初步构建起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2002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2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规定实施办公用纸、车辆保险两个项目的定点协议采购。省财政厅发出《2002年度省直单位办公用纸定点供应的通知》;同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2002年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9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省级试点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工作。
2003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修订下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完善省级政府采购运作程序。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采购法的施行做好基础性工作。9-12月,先后下发《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福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福建省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的函》等文件。
2004年,省财政厅与相关部门联合向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措施。通过对2003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调整,形成2004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1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4月,下发《关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科研、实验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科研、实验设备进行规范。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2005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省直单位部分零星小额采购试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通知》、《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7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办法,并针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等,明确由部门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省财政厅起草《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于2005年7月21日以省政府名义下发执行,对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管理程序、主要操作方式与程序、特定方式采购、监督检查等做出具体规定。
(三)管理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整
从2000年起,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本级政府集中采购0录和限额标准,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历年的调整,所含品目不断扩充。2000年,福建省政府采购属于试行阶段,省本级确定车辆、计算机、空调、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电梯、电子监控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十大项物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并通过《福建日报》公布。是年,全省政府采购范围涉及14类商品,涵盖汽车、计算机、药品、医疗设备、汽车保险加油维修和会议接待、维修工程等方面。
2004年,经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年度只公布调整部分,若无调整则不再重新颁布。明确建筑物工程项目和药品项目的政府采购,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法规规定组织采购,工程类项目(不含建筑物工程)所需配套的通用设备统一划入工程类,并按工程类的方式进行办理委托采购。
2005年,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个大类,涵盖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救灾防汛物资、医疗设备器械、实验室设备、修缮装饰工稈等采购品目。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微调,将电话机、碎纸机等小项目进行归并,将网络系统集成调整到通用类项目。同时,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的项目都要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同时严格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巩固公开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主导地位。
2.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2000年,省财政厅在兴业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将采购计划细化编制到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下达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将采购资金按采购计划统一划拨到该专户,由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拨付,待采购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有效凭据将采购款项从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2001年,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财政厅国库处统一管理。
2002年,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展开,配合改革的推进,省级首先对改革试点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统一支付。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计划。在采购计划实施后,财政部门按预算规定用途根据计划实施进度和采购人国库支付申请,将采购款项从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截至2005年年底,省级共计有60家一级预算单位实现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
3.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福建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牌、协议供货价格、供货期、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确定,采购人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协议供货产品时,可在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品牌范围内选择;采购人提出采购计划后,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对采购品目进行再次竞价,按价格最低者中标。
定点采购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采购的供应商、产品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服务承诺等,采购人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定点采购产品时,可在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品牌范围内选择。
2002年,省级试行办公用纸和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2003年,协议定点采购在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办公用纸、空调设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器材和“数字福建”建设存储设备五个项目采购中实施。
2004年,扩大协议定点采购项目范围,实施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等9个通用项目的协议供货,同时把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在人围的品牌中选定规格型号后,将选定品目在网上公示三天进行再次竞价,确保采购价格公允。
2005年,对部分采购频率高、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通用类集中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总结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实践经验,简化协议定点采购计划编报和资金结算手续,对限额内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受理,采购人直接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资金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减少操作环节,提高效率。对协议供货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网上二次竞价和更低价确认办法,保障采购人获得性价比更优的产品。
4.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2001年2月,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发布《福建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省采购办每两年对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进行一次核检,符合条件的,换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或者两年内未组织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2003年]2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对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登记备案制。经省、市财政部门审查合格,核准登记备案后,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核发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登记证书。未经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代理省级单位及跨地区的政府采购业务,未经所在设区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代理本地区政府采购业务。
2005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对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凡申请省级政府采购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除必须具备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申请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药品等招标代理资质之一,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招标代理资质,并通过年检的;以上资质满三年并且招标代理(采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且连续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为盈利的;必须具有5名获得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证书,并且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满三年的从业人员,其中总经理必须具备从事五年以上招标业务经历。
5.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2001年开始建立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络平台,截至2005年年底,省政府采购网已完成全省各县区的连接。政府采购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询价采购信息公告、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更正事项等政府采购信息都通过指定公告媒体公告。除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之外,2005年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相继增加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专区、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告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全过程采购信息,为引入市场竞争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评审专家网上申请、审批、随机抽取和动态管理。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从2000年起,财政部门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项目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是年,财政部门实行质疑投诉监督。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办法》,财政部门加强规范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对投诉案件做出处理。
2004年,针对部分采购项目价格偏高、售后服务不到位、采购货物以次充好等侵害采购人权益问题和采购人不熟悉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以及采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建立“采购人投诉制度”和“采购运作行为规范”的初步意见,对采购人的权益和义务做出规定。
2005年1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4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组建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从省直机关退休干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人员,经过培训担任哲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参与较大项目的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是年,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联合开展对全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政府采购执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和规范。7月,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发布《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集中采购机构实行专项考核。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考核意见及日常监管情况,财政部门作出考核报告送同级政府,并在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同年,与省审计厅联合开展对登记备案的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7.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宣传与培训
2000年,在《福建日报》、《福建改革》刊登专题访问、政策解读等主题文章,对政府采购知识进行宣传。建立福建政府采购信息网站,通过该网站发布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等内容,扩大政府采购政策的影响,增加透明度。
2001年,在《中国财经报》设立专版,介绍福建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在《开放潮》、《福建财会》开设专栏,刊登专题文章和有关政策法规,宣传政府采购工作。
2002年,与省工商联举办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产品交易会,为广大供应商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搭建交流平台;举办面向全省各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研修班,举办面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及供应商的培训班,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2003年,拍摄政府采购宣传片,通过福建电视台播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向《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以及《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投稿,宣传介绍福建省政府采购工作情况;通过深入部分省直单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专题讲座,推动部门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通过政府采购网等网络媒体进行宣传。召开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座谈会,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2004年,举办两期面向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和地(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班,聘请专家授课,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习财政部、省政府及部门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交流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流程,研讨采购中的问题和对策。
2005年,采取政策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多方面加强政府采购培训工作,通过组织政府采购有关各方座谈会,交流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业务知识。
(四)政府采购资金运行情况
2000年全省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为5.34亿元,实际支付金额采购款4.62亿元,节约资金0.72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3.48%。
2001年全省完成政府采购预算20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17.26亿元,节约资金2.74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3.70%。
2002年,全省完成政府采购预算30.42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26.67亿元,节约资金3.75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2.33%。其中省级完成采购预算4.08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3.65亿元,节约资金0.43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54%。
2003年,全省完成政府采购预算104.11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91.01亿元,节约资金13.10亿元,节约率12.58%,其中省级完成采购预算40.52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4%。
2004年,全省完成政府采购预算110.96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95.42亿元,节约资金15.54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4.01%。
2005年,全省完成政府采购预算110.02亿元,实际支付采购款92.41亿元,节约资金17.61亿元,资金节约率16.01%。其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占76.70%。
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的法规制度;审批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主体、企业单位和中央及外省驻福建省单位的专控商品;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并负责组织查处违反有关专项控制商品规定的事项,抑制铺张浪费行为;填报集团购买力报表,建立健全专控商品档案。
(一)控购审批
1989年,全省各级控办强化指标管理,将国务院要求在1988年基础上继续压缩20%的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分级负责管理,专控商品由1988年底的29项增加到32项。是年,省控办基本上停止批购进口小轿车,对汽车进行审核定编,调剂车辆余缺,节约财政开支。
1990年12月,执行全国控办《关于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原则的规定》,省控办发出《关于我省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原则的通知》,规范27项专项控制商品审批的具体管理办法。
1991年,全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坚持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基本平衡的方针,对批购专项控制商品实行五宽五严的原则:直接用于生产、科研、医疗、教育的从宽,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和高级装修的从严;用自有资金的从宽,用财政拨款的从严;用于公、检、法、司、工商、税务以及其他执法单位办案必要设备的从宽,讲排场、摆阔气、贪高求洋的从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企业从宽,亏损拖欠税利的企业从严;购买国内产品的从宽,购买进口产品的从严。为调动地、市、县控购机关积极性和方便集团单位,省控办调整专控商品审批权限,原属省审批的9种,其中下放5种由地(市)审批;原由地(市)审批的15种,其中下放5种由县(市)审批,发挥地方控购机关的作用。省控办把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指标,分配到地、市、县和省级单位,32种专控商品列为指令性指标,严格按指标审批。小汽车按规定的可配备数量、档次审批。从5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全省各级控办接管办理汽车定编有关工作,对定编、批购的汽车发给定编卡,一车一卡,作为路检、年检的证明和报废更新的依据。为摸索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企事业单位的适当配车数量和档次,省控办与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分别制定省邮电、公路系统机动车辆配备标准暂行规定,下发试行。为加强用车量较多部门的用车计划性,省控办会同银行、保险、公、检、法、司、工商、税务、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矿产资源、水土保持、交通运管等主管部门,制订各系统年度分地区、单位购车计划,作为购车申请、转报、批购的依据,以减少盲目性。为了掌握社会集团消费变化情况,省控办和统计局联合组织定点定期调查,调查80个企业单位,每月向当地和上级控购、统计部门报送社会商品零售额和社会集团消费额的统计资料,扩大集团单位消费动态分析的范围,为控购管理提供参考资料。
1992年,继续下放审批权限,赋予厦门拥有省一级专控商品审批权,除小汽车等少数专控商品由省审批外,其余绝大部分专控商品分别下放给地、县级审批,“三资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给予免办控购手续的优惠政策,理顺公安、铁路、电力系统专控商品审批管理关系。是年,省控办实行与主要用车系统如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森林防火、水利防汛、邮电等20个部门共同研究规划批购小汽车办法,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11月,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控办的紧急通知,省控办向各地(市)发出明传电报,规定从11月25日起,原则上取消专控商品的审批。是年,全省专控商品购买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
1993年,对非生产性的集团购买从严审批,原则上停止审批财政性支出的购买专控商品,取消一些非业务性的出国活动;下放权限,压缩专控商品21种,并将6种专控商品从省分别下放地(市)、县审批;对铁路、电力、石油、公路、机场等重点建设以及成片经济开发区、旅游区等发展所需要的专控商品优先帮助解决。5月,执行财政部规定,调整专控商品目录,全国保留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无线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8项。从下半年开始,省控办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轿车、无线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财政性支出的专控商品购买原则上暂停审批,对亏损、拖欠税款和自有专项基金不足,也暂停审批,对冒牌“三资企业”、军队、武警、公安用个人车辆牌照,逃避控购的企业和单位,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1994年,对能源、电力、交通等重点建设单位以及效益好的中央企业申请专控商品都从宽审批,基本上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及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年,省控办重点限制购买进口车辆和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车辆。年初,针对许多单位购买高档轿车的情况,省控办提出《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的贯彻意见报告》,经省财政厅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对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放开审批,并与省财政厅、交警总队等联合发出《关于购买小汽车控购审批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编制和标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仍按原规定审批;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放开审批,由所在地控办开具“免控证明”,掌握企业购车动态,定期分析和发现问题,为完善企业消费管理打下基础。
1995年5月,省控办发出《关于小汽车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小汽车编制管理和审批办法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一是企业单位购买小汽车要报地(市)控办审批;其中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高档小汽车还须报省控办审批;改变科级以下单位购车由县(市)、区审批的管理办法,限制小单位购买高档车和超编购车的情况,加大控购力度。二是对小汽车批购实行数量、金额双项控制管理;根据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下达各地(市)年度购车数量、金额总量控制指标,使各地能够树立起指标观念和预先掌握具体的控购目标和进度。三是对企业单位原则上保持本单位现有数量,不再增购,扭转1994年企业单位超编购车情况。四是相当于厅级的企业单位一般购买奥迪四缸档次以下车辆,对于确实有对外接待仟务以及参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购买其他2.0升以内(包括2.0升)组装车;相当于处级企业且规模大、效益好的单位可以购买桑塔纳档次以下的小汽车;个别科级单位效益好的、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配备。本次改革使汽车审批有具体的档次标准,易于各级控购人员操作,既不突破国家下达福建省的集团购买力支出指标,也不突破福建省规定的指标。
1996年,继续下放审批权限。除高档车辆外,企业单位购买30万元以下旅行车、吉普车和普通桑塔纳及以下档次小轿车,只要报所在地地(市)控办审批;村级及以下集团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免办控购手续;对三资企业(外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继续免办控购手续;减轻集团单位和企业负担,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保障生产、科研等部门的合理需要,重点支持电力、煤炭、交通、邮电等行业的发展需要。1月,省财政厅、交警总队、省控办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实行审批管理的通知》,改革全省企业购买小汽车管理办法,从原来开具“免控证明”改为实行控购审批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小汽车控购管理。省控办发出《关于区别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专控商品支出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年度小汽车数量和金额“双项控制”指标。根据全省国民生产总值、人口、财政收入等几项指标,经综合平衡确定全省集团单位汽车购买总量和分配各地小汽车“双项”指标,各级层层分配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掌握执行进度和控制目标,把汽车消费控制在省下达的范围之内。是年,小汽车购买数为省下达的96.4%,金额为99%。执行《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建立登记小汽车档案161本,20472户,39993辆,使小汽车审批工作做到家底清、标准明。
1997年1月,省控办下发《关于区别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专控商品支出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控办对专控商品审批能够做到宽严适度,区别对待,节约财政支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购车为例,全年批出生产性车辆占37.6%,比上年上升2个百分点。1997年,省控办小汽车批购数为5226台,金额10.51亿元,与上年相比,“双项”指标均持平,完成省下达计划数量的85.7%,金额的86.1%。1997年登记小汽车档案丨71本,20972户,47001辆。是年,各级控办执行各种专控商品审批原则和配备标准,对发展生产经济和保障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的及时批办,对“贪高求洋”,过多过滥购买的不予审批,对申请偏高的耐心给予劝解压缩档次。全省通过各级审批和严格把关,压缩专控商品近5亿元。容易形成个人消费的摩托车和无线通信工具总批量分别下降30.3%和19.0%。
1998年5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停止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的通知》,福建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保留控购审批。
1999年,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省控办原则上只限于党政机关报废汽车的更新审批,有小汽车编制的党政机关在资金许可情况下也要从严审批。是年,专控审批做到过“三关”(即经办关、领导关、盖印关),并互相监督、落实责任制。发布《关于小汽车申报和审批办法》、《省控办小汽车审批程序流程图》,增加控购审批透明度,公开专控商品审批程序、审批原则,规定办结时间等内容。是年,全省各级控办做到对各种专控商品审批严格把关,摩托车主要根据单位业务性质审批公务用车,制止福利用车,克服大干部坐小汽车、小干部坐摩托车的现象,全年共审批摩托车1500多辆,金额2400多万元,分别比上年减少5%和43%;无线移动电话,实行“个人自配,限额报销话费”办法,制止集团单位奢侈浪费行为。
2000年,除高档车辆外,企业单位购买25万元以下旅行车、吉普车和普通桑塔纳及以下档次小轿车继续由市级控办审批;为方便基层单位,村级及以下集团单位购买专控商品(不含小汽车)继续免办控购手续;为方便涉外单位,对含外方占控股地位的三资企业购买专控商品免办控购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支持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电力、煤炭、交通、邮电等行业以及省、地重点经济建设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即在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时予以适度放宽,对系统性专业业务用车主动协助部门单位一次性联合下文,为企业改革创造环境。11月,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理顺省财政厅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交叉问题,明确了关于车辆管理的问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单位,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购置的审批工作,并报省控办备案;原由省控办审批的其他单位车辆购置的审批工作仍由省控办负责。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后,省控购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强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贯彻执行。12月,省控办发出《关于加强小汽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在一些地方对原有企业购车拖欠职工工资,欠税、亏损企业的情况不予审批的基础上,对欠缴两金的企业也进行限制。
2001年,为适应加人WTO的需要和全国公安部门车辆牌照管理的新办法,省控办联合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发出《关于加强公款购买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对党政机关严格按照汽车配备使用标准审批,从资金源头和财务管理上加以制约。对企业、事业单位,比照同级党政机关适当放宽。对拖欠工资的地方政府机关、效益差的企业上报购买小汽车申请不予审批。是年,省控办在控购商品目录上,对空调器、各种音响设备、单价500元以上的照相器材等5项放开不再审批,在取消企事业单位大轿车审批基础上,将摩托车和行政单位购买大轿车也取消审批,一年内取消7项审批项目,仅剩一项小汽车,减少单位审批环节,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2002年,省控办调整控购品目,减少审批事项。根据省效能建设办公室要求,报经省政府批准,取消对党政机关大轿车、摩托车专控商品的审批。全省专控商品审批由原来的8个品目减少到小汽车、中巴轿车两种。12月27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省控办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单位配备公务车辆控购方面的职责。明确省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中央驻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公务车辆的编制管理和控购标准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省直不具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配备公务车辆的编制管理和控购标准由省政府控办负责审批。是年,各级财政控办部门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的实施办法》,对欠发工资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批准其购买小汽车,并要求各市控办对欠发工资县(市)的单位提交购买小汽车的申请不予转报。省控办先后发出《关于省级经济组织小汽车申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务车辆管理问题的答复》、《关于公款违控购车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规范管理文件。
2003年,省控办、财政厅、审计厅下发《关于以往违控购车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全省155个违反专控商品规定的(简称“违控”)购车单位进行行政处理。配合省纪委组织全省性清车丁作,上报全省公款购车审批情况,提供有关素材,确保清车工作顺利进行。调整小汽车批购标准,针对小汽车市场价格变动和大量新车型入市情况,提出调整方案建议,经领导批准,向全省公布,为基层单位申请购车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按省财政厅、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对拖欠中央和省工资的县市区执行“四不准”规定的通报》提供的欠发工资名单,对上报购买小汽车申请的不予审批。从第二季度开始,贯彻全国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控制企业要求购买进口小汽车的审批,对效益差的企业上报购买小汽车申请不予审批。
2004年,根据中纪委、省纪委要求,对价格较高的车和进口吉普、面包车也加强控制,对拖欠工资的县(市)严格做到不批准购车。配合省纪委对全省公务车清查工作,提供全省车辆批购情况,将纪委要求传达给各地(市)控办。
2005年10月,省委编办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清理,保留小汽车审批项目,定为非行政审批项目。小汽车审批标准自1999年起一直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9〕5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闽委办发〔1995〕17号)文件“关于配车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求购置高档小轿车,全省市县要求购置接待用车20多台,全部未予准购。对财政性资金支出单位,动员说服购买本地产小汽车300多辆。
(二)控购商品检查
1991年,各地结合财务大检查,开展控购检查,7900个单位自查,查出“违控”金额470.8万元。控购机关组织抽查3241个单位,查出“违控”金额500.4万元,是年底入库152.7万元。除定期普遍检查外,许多地方还不定期进行个别单位、单个项目检查。
1992年,开展全省性公用摩托车清查,在13466个单位开展自查自报基础上,对2400多个单位进行抽查,全省查出公用摩托车18602辆,其中“违控”单位达1368户,违规购车3100辆,金额1523万元,处理1675辆,罚款入库150万元。
1993年,在核对汽车档案,修正、核实各单位汽车配备情况的基础上,于11月1日起开展“违控”汽车清查工作,年底完成自查自报工作,查出“违控”汽车500多辆,“违控”金额约达1亿元,查处1992年清查摩托车遗留问题,罚款入库240万元。
1994年,为制止年终突击花钱,省控办组织人员分赴宁德、莆田、泉州、晋江、漳州、福州市等地市县检查,查出“违控”小汽车300辆,“违控”金额5000万元;加上自查部分,是年全省共查出“违控”小汽车800辆,罚款入库586万元,补办控购手续300多辆。
1995年6月,发出《关于限期处理违控小汽车通知》,提出各地各单位务必保证在1995年8月31日前将“违控”小汽车问题全部处理结束。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分管领导直接参与,全省共处理“违控”小汽车829辆,其中罚款人库的有648辆,上缴入库金额1286万元;已报废、转让、退还等181辆,完成全部应处理的98%。此外,各级控办还配合省委反腐败办公室清车协调小组做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违规超标配车问题的清理处理工作,全省压缩小汽车1500辆,加上摩托车、无线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金额达4亿元,处理“违控”小汽车800辆,罚款入库(上缴各级财政金库)1826万元。
1997年,开展全省性无线移动电话专项清理活动,全省通过清查,查出无线移动电话3.3万台,其中“违控”2.5万台,并进行严肃处理。
1998年,在省纪委、审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下,省控办针对清理中查出的违纪“违控”问题,研究出处理办法并制定出党政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无线移动电话配备标准、数量和费用报销额度;对党政机关公费无线移动电话超标部分进行处理,全省(含部分企事业单位)共计转让、拍卖2.15万件,计1970万元。
2002年8月1日至9月上旬,由省控办、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级和9个设区市的公款购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出省级和8个市“违控”单位155个,车辆178辆。
(三)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
1989年,全省实现社会集团购买力86807万元,扣除物价上升因素,按可比口径计算下降19.4%,基本上完成国务院要求的压缩任务,全省经审批压缩的小汽车、摩托车、空调、彩电等专控商品总金额达6567.60万元。
1991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13.45亿元。其中批购32种专控商品2.56亿元,完成年计划指标的106.7%,占金额比重最大的小汽车批购1833辆,生产性511辆,非生产性1322辆,维持上年1321辆水平。全省一年压缩社会集团单位专控商品购买力支出1.28亿元,其中小汽车压缩771辆,压缩金额7821万元。
1992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16.97亿元,完成国家下达指标的108.1%,其中专控商品3.6亿元,完成上级下达指标的99.7%,达到省政府和全国控办的要求。全年压缩专控商品支出1.3亿元,通过检查监督查处“违控”行为,罚款入库收入185万元。
1993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15.4亿元,完成国家下达指标的101%,其中专控商品3.45亿元,完成上级下达指标的98.2%,全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2亿多元,其中专控商品5000万元。
1994年,全省集团购买力支出20.14亿元,完成国家下达指标数103.8%,专控商品支出6.38亿元,增加支出2.8亿元,主要原因是企业购买小汽车放开审批。全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3亿元,其中直接压缩专控商品购买1.17亿元,小汽车压缩354辆,金额0.7亿元。
1995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数为22.6亿元,完成国家下达总指标24.3亿元的93%。实行小汽车“双定”(定数量、定金额)指标管理办法,全年购买小汽车总量4400辆,金额9亿元,分别完成省“双定”指标的102.3%和102%,非生产性专控商品支出,比1994年增长3.5%。通过事前把关,是年全省共压缩集团购买力6亿元,全省“违控”罚款入库1800万元。
1996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数为24.59亿元,完成省定下达总指标26亿元的94.6%;全年批购小汽车总量5304辆,金额10.38亿元,分别完成省“双定”指标的96.4%和99%。通过事前把关和事后监督,是年全省共压缩集团购买力10亿元,其中压缩购买专控商品8亿元,财政性支出节约5亿元。
1997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数为23.85亿元,完成省定下达总指标的83.4%,全年批购小汽车总量5226辆,金额10.51亿元,分别完成省“双定”指标的85.7%和86.1%。通过严格审批专控商品和控购监督,是年全省共压缩集团购买力8亿元,其中压缩购买专控商品近5亿元,节约财政性支出4亿元,罚没款入库3290万元。
1998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数为22.8亿元,完成省定下达总指标的78.6%,特别是对小汽车继续实行“双定”指标管理办法后,全省当年批购小汽车总量4753多辆,金额9.74亿元,分别完成省“双定”指标的70.8%和73.8%。通过严格审批专控商品和控购监督,是年全省共压缩集团购买力近3亿元,其中压缩购买专控商品近1.8亿元,罚没款入库1100万元。
1999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数19.87亿元,批购小汽车3016辆,金额6.3亿元,共压缩集团购买力近2亿元,其中压缩购买专控商品1.08亿元。
2000年,全省专项控制商品购买力支出总数为10.02亿元,其中小汽车批购数量为4946辆,金额为10.8亿元,是年全省共压缩集团购买力近1.8亿元。
2001年,全省专控商品小汽车批购3100辆,金额7亿元,压缩支出近1.2亿元。
2002年全省(不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批购3138辆,金额6.81亿元,其中小轿车1795辆,金额3.95亿元;旅行车1102辆,金额2.19亿元;吉普车241辆,金额0.67亿元。行政机关1374辆,金额3.03亿元;事业单位609辆,金额1.24亿元;企业单位1155辆,金额2.54亿元。省控办对全省3万多个单位小汽车,按单位性质、车型、数量、金额等进行分类整理,编人计算机程序,为小汽车定编管理提供准确的依据;实行小汽车一车一卡定编管理。印制新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编卡》,为在各地区机构改革后按新的编制做好准备。
2003年全省批购小汽车3174辆,其中党政机关2240辆,企业934辆。
2004年全省批购小汽车3434辆,其中党政机关2716辆,企业718辆。
2005年全省9市及省级企业单位小汽车批购3049辆,金额5.96亿元,节约开支1305万元,其中节约财政支出578万元。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公款购车在册管理单位(不含省直机关单位和厦门市)共26358个(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5028个,国有企业单位11330个),共有小汽车85962辆(其中小轿车20005辆)。
第五节 农村税费改革
2000年6月,省委、省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成立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2001年1月,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第一组长和组长分别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省直各成员单位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活动,指导全省试点工作,其基本职责是:负责起草全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审核各市、县区上报的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负责全省试点地区税改财力缺口的测算工作;配合省委宣传部及新闻单位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省委组织部、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人事厅组织做好试点的县、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工作;配合省教育厅做好试点地区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和教职人员精简工作;配合省财政厅、物价局、减负办做好涉农收费的清理和公示工作;配合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查处试点工作中违纪案件。
2001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下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福州市的福清市、罗源县,厦门市的杏林区,漳州市的东山县、平和县,泉州市的永春县,莆田市的涵江区,龙岩市的武平县,三明市的永安市、沙县,南平市的松溪县、建阳市,宁德市的福鼎市、古田县等14个县(市、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从2001年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①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乡镇五项统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②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③取消屠宰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屠宰税。④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简称“两工”)。
2001年5月,根据中央提出“继续抓好试点工作,暂不扩大范围”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2001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范围,只在武平、松溪、福鼎3个县(市)进行试点,其余的县(市、区)暂不列入试点范围。暂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
2001年6月,首批试点县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推开。决定试点地区从试点年度起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有条件的地方,可一步到位,即从试点年度起取消“两工”;实行逐步取消“两工”的地方,本着适当减轻的原则保留部分“两工”,“两工”使用量由试点县政府确定。“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地区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指导思想,落实“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按照“两个不突破、一个不低于”的原则,即税改后农业税税率不突破7%,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率不突破正税的20%,农民总体负担降幅不低于20%。在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
2002年,三个试点县(市)按照省里出台的税改政策,核实计税土地面积,科学确定计税常年产量(简称常产),张榜公布评定结果,农民对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的签字认可率达到95%以上。做好农业税额的分解落实和征收工作,逐户下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引导农民群众按时、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税款。是年,应征农业税入库率达到95%以上a省、市及试点县组织督察指导组,深入乡(镇)村先后就计税土地面积核实、计税常产测算、农业税征收、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情况、农民负担是否反弹等关键环节进行针对性的督查。通过督察,三个试点县均没有出现乱收费或其他违反税改政策的事件,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
2001年和2002年,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依据《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办法(试行)》进行测算,松溪、武平、福鼎三个县(市)每年共需补助资金5242万元,除中央财政补助2600万元外,省财政配套补助2642万元,基本保证乡村两级正常运转及农村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2002年,松溪、武平、福鼎三个试点县(市)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着重抓好配套改革,在调整教育布局、精简教职工队伍、化解乡村债务、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规范农税征管、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等方面都取得新进展。松溪县的税改经验在全国财政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被当做典型加以推广。配套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力度。松溪县在2001年撤销所有学区建制、缩减编制54人基础上,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2002年共撤并完全小学8所,减少教学点86个,2002年秋季已分流教师259人;武平县精简教师95人,清退代课教师318人。二是建立村级一事一议制度,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松溪县开展一事一议项目41个,共铺设水泥路10多公里、自来水2800多米、修建防洪堤2000米、机耕道7公里、水泥桥400多米。三是探索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三个试点县(市)都把化解不良债务当做重要工作来抓。武平县2002年已化解乡、村债务500多万元;福鼎市制定收欠还债、划转消债、降息止债、资产抵债、核销减债及建立还债准备金等措施,准备用三年时间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实现乡、村“零债务”,2002年已化解乡村债务37%;松溪县通过清理债务,提出在严防出现新债务的前提下,用三年的时间,重点化解1056万元的教育债务。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核实计税土地面积、调整中小学布局和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等,减轻试点地区的农民负担,减负率60%左右。试点地区基层政权运转正常,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得到保障,为推广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积累了经验。
200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省里统一向每个农户发放《致全省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向每个村发放《税改专辑》,各新闻媒体通过发表社论、答记者问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各市县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和不同阶段的任务要求,除利用当地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还组织开展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活动和培训工作。10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五取消、一稳定、一改革”。“五取消”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特产税,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一稳定”即稳定现行农业税政策;“一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关于清理整顿涉及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全省各级共安排农村税改资金17.46亿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安排14.16亿元,市、县、区财政安排3.3亿元。各地把握改革重点,确保“五取消、一稳定、一改革”的税改政策落到实处。执行“两税”(特产税、屠宰税)停缓征政策,同时开展跟踪检查,加强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的回收、调剂使用和销毁等票证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了继续征收已缓征的农业特产税;对保留的烟叶和原木收购环节两个品目农业特产税,依法规范征收管理,切实防止各种违反改革政策变相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农民真正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停止征收乡统筹、村提留、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做好预收“三提五统”(三提即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五统即“五取消”的有关收费项目)清退工作,全省共清退2003年度预收的“三提五统”等税费5.7亿元,并暂停清收农民税费尾欠,防止向农民突击收费现象的发生。执行稳定农业税政策,根据税改前农业税基数组织征收,并做好灾歉减免工作。2003年,因灾歉共减免农业税0.98亿元。通过改革,规范农村税费征管工作和分配关系,大幅度减轻农民负担。全省2003年全年实现农民减负20亿元以上,人均减负75元左右,减负率达80%以上。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尽管2003年福建省遭遇“非典”疫情和60多年以来最严重的干旱,但由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了除原木以及烟叶收购环节特产税以外的其他特产税后,福建省水果、毛竹、笋的价格均有所上升,2003年,全省农副产品价格增长1.7%,柑橘、茶青比上年平均每斤增加收入一角多,毛竹每根增加收入一元多。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5.0%。农民在种养等第一产业中得到人均收入为1247元,比增6.3%。
2004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先后出台《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种植水稻耕地减免农业税及其附加,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行水稻良种补贴和粮食最低收购价,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基础。省物价局、财政厅、减负办、纠风办等部门联合出台《福建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等文件,并组织全省涉农收费及教育“一费制”执行情况的大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向农民乱收费现象的发生。2004年,省级财政加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力度,全省各级共安排农村税改资金20.22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16.71亿元,市、县、区配套3.51亿元。福建省先后组织三次针对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已收“三提五统”清退、税改政策到位等规模较大的全面督察。各市县也先后派出督查组、巡视组,对所属县、乡、村农村税改政策宣传培训、税改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运转及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情况、清退“三提五统”情况等问题进行重点督察指导,通过进村入户、明察暗访、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各地税改进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省和各市县建立信访通报制度,在《福建日报》、省电视台等主要媒体统一公布省及各设区市农村税费改革咨询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2004年以来,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30多起,其中有10多起通过组织专人核实查处,对情况属实的,责成当地政府依据税改政策进行整改,其余由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发函有关设区市税改办,要求查实后上报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2004年,各地贯彻执行省政府出台的对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政策,加上各级取消的原省定16个收费项目及各市、县、区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税改前相比,全省农民减负达到25亿元左右,人均减负95元,减负率达85%以上。
2005年2月,为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困难乡镇进行补助,提高村级办公经费补助,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是年,全省各级共安排农村税改资金25.99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21.79亿元,市、县、区配套资金4.2亿元。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全省农民减负达到27亿元,人均减负103元,减负率达90%以上,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的目标。
2001-2005年,福建省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基本实现“三个确保”,省级以上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总额达53.7亿元。各级财政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省里对各地税改造成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给予全额补助,并安排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上收到县管,保障税改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省里还提高村级运转经费补助标准,对困难乡镇进行补贴,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干部工资能按时兑现,使基层组织的基本运转得以保障。各地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制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将转移支付资金兑现到乡、村和学校,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税改资金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部署,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落实配套改革措施,使之与税费改革同步实施。第一,以加快城镇化进程、发展县域经济为着眼点,开展撤乡并镇工作,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全省共撤并乡镇35个(其中沙县撤并了5个乡镇,每年可减少行政成本约600万元)。第二,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全省乡镇行政编制由36123名减为27356名,减少8767名编制,精简率为24.3%。全省乡镇机关在职人员由改革前的33364名下降为26826名,减少6538名,下降19.6%;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和坚持社会化发展的方向,综合设置机构,精简人员编制。根据乡镇规模,设置综合事业单位4~6个,由财政负担经费的事业编制控制在25~35名。第三,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2000年以来,全省布局调整共投入资金7.4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安排1.05亿元,撤并农村小学3136所,改扩建1134所,异地新建111所;撤并中学143所,改扩建615所,异地新建39所,撤销学区384个;精简临时代课教师4.4万人。第四,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得以加强。全省近1/3的村已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乡镇代理的制度。南平市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乡管”的村达1181个,占行政村总数的73.1%。税改后,党报、党刊以外的征订品种及征订费都大幅度下降。第五,重视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福鼎市实施“乡村两级零债务”活动,累计偿还债务9800万元,偿还率达57%。尤溪县管前镇以创建信用镇为契机,用足政策削减债务,一方面与信用社协调,采取一次性偿还本金,豁免欠息的办法,共减免贷款利息120万元;另一方面由镇出让水电站15%股权,村级通过债转股的形式人股镇办水电站,化解不良债务,每年可获利24万元。全镇20个村共偿还旧债550万元,占债务总额的89%,大部分村已基本摆脱债务困扰。
第六节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一)建立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机构
1997年2月,省财政厅根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政、企业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组建社会保障处,开展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工作。是年,全省有6个地市成立社保处(科),县级已设立社保财务管理机构的达46%,另有25%已批准设立机构,人员正逐步到位。
1998年底,全省已有8个地市财政部门成立社保财务管理机构,62个县(市、区)设立社保机构,其余19个县(市、区)也配备专职人员,业务工作根据上下对口的原则基本作相应划转。2005年,全省各地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都成立社会保障处(科、股)。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1997年8月,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再就业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出台配套政策,规定解困资金救助的范围、对象、标准以及再就业基金的来源与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具体运作方式。是年,预算安排解困资金和再就业工作经费10716万元,其中解困资金8000万元(省本级3000万元)、再就业经费2716万元(省本级940万元)。解困资金共支出6500万元,累计救助1000户国有困难企业,涉及25万人次困难职工;再就业经费支出1776万元,全省91个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13000名托管职T.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998年,省财政部门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丁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参与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通知》的研究起草修改工作,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T.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调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结构,用于促进就业和经济补偿金补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等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保生活、断关系、接保险、促就业”,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年,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上解再就业调剂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地方政府申请省级再就业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范再就业基金的来源、补助范围、对象、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全省财政预算安排再就业资金1.7亿元,其中省级7200万元,向财政部争取无息借款3000万元。
1999年3月,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再就业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5月,省财政厅参与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组织人员赴漳州、南靖、平和等县(市)调研,对南靖县国有企业改革,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做法和经验进行解剖和分析,形成《关于南靖县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提出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意见和建议。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筹集资金1.3亿元(其中省级4548万元)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使1580户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中的下岗职工31249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补助涉及36万人次的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省级安排1500万元补助给财政困难的地、市、县,安排500万元用于1999年“两节”(元旦、春节)慰问,确保全省16.2万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T.的基本生活。截至年底,全省有下岗职工的782户国有企业全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累计达93100人,实现再就业57836人,再就业率达62.1%,解除劳动关系42084人,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65341人次,接受职业指导92120人次。
2000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政府下发《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在保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劳动和财政部门申请,按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的3年基本生活费,扣除下岗职工已享受费用后,一次性补助给企业,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障的并轨。
2001年,全省安排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2.14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7500万元,并争取中央补助4400万元,保障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多渠道筹集经济补偿金,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丁.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障并轨。
2001年,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再就业援助政策,鼓励企业吸纳“4050”人员(即40岁女职工,50岁男职工),在全国较早地建立困难职工就业援助制度。政策规定,凡是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财政将对每位就业人员给予50%养老保险费及50%工资的补贴,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是年,全省有7.8万名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各级财政积极支持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转业转岗培训工作。
2002年年底,全省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关闭,由企业再就业向市场就业的并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关闭后,全省财政部门调整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规模不减,调整用于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自上而下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
2003年,省级财政从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安排3100万元补助经费,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援助制度,即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对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各级财政制定再就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等政策,支持各地开展再就业培训,完善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全省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4455万元,其中省级预算补助3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审核发放。微利贷款项目实行财政贴息,通过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是年,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8.4万人,其中困难就业群体实现再就业2.4万人。
2004年,全省财政预算支出就业补助资金1.63亿元(其中省级预算支出5600万元),增长77.3%。全省新增就业51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7.5万人,其中困难就业群体实现再就业2.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完善财政促进就业补贴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加强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用于就业补助支出1.69亿元,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全省新增就业5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7.8万人,其中困难就业群体实现再就业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省级财政安排1423万元对全省94家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奖励性补助,全省实现劳务派遣就业16.2万人。省级财政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国企改革、关闭破产中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开辟个人缴费窗口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审核改组改制、关闭破产和经济性裁员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安排7400万元用于补助省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筹措资金帮助解决困难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安排2295万元帮助8家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安排2600万元帮助困难县(市)解决欠发经济补偿金问题。
(三)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1.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省财政厅参与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运行情况调查,前往广东、海南考察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研究探讨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起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7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财政补贴和其他资金四个部分组成。
1998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劳动厅联合发出《关于中央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移交工作从1998年9月1日开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全省完成中央行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的统筹工作,确保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9年,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福建省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以及配套管理办法,将农垦企业职工纳入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为297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26万人、离退休人员71万人。
2.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97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职丁失业保险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丁。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收入、财政补贴以及滞纳金等其他收人组成。
1998年5月,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失业保险机构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劳动部门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尽快把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建立起来。
1999年8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68万人,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8.61万人。
3.改革医疗保险制度
(1)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8月,省财政厅、卫生厅组成调研组,赴外省学习考察,针对省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出台《关于加强省级公费医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1999年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年,南平、漳州、龙岩等市的医疗改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莆田、厦门两市实施职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总结试点经验,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机构费用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开展调研。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召开后,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测算,研究制定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出《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各级财政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参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方开展以不同形式的工作尝试,如南平市、东山县对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其他地方则继续完善以医院管理为主,适当与享受单位、个人利益挂钩的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办法。针对省级公费医疗费支出增长过快、支出结构不合理问题,省财政厅参与省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方案的研究起草,提出全省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2000年,福建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围绕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参与和研究制定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按照“基本医疗、广泛覆盖、统账结合、共同负担”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划分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年,泉州、三明、宁德、福州等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实行。至此,全省9个地市和省级共10个统筹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经省政府审批通过,定于2001年启动。省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经费。
2001年,福建省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级财政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取消原有的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安排应由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经费;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工作,研究解决门诊大额医疗费个人负担重、重病患者个人负担重和公务员个人负担重的问题,出台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针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和退休老劳模的特殊情况,研究提出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给予医疗补助的政策方案。
2003年,福建省电力、铁路系统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按规定对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针对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商业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2001-2003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的赔付。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福建省开始探索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4年,省政府确定泉州市安溪县、龙岩市新罗区和厦门市同安区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确定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印制收费票据。省级财政对安溪县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12元;对新罗区补助100万元,按农民参保人数平均到人;同安区筹资总额和各级财政分担问题,由厦门市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6月,省财政厅、卫生厅发布《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福建省新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范经办机构财务行为。
2005年,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省财政厅、卫生厅组织人员到有关试点县(区)了解试点进展情况,与试点地区政府以及财政、卫生部门就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财务管理、医疗费补助办法等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与福建省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研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组织等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方式,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政府承诺的资助资金。省政府决定,在2004年3个试点县(区)的基础上,新增6个试点县(市、区)。省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试点补助资金2098万元,同比增长97%,省级补助资金结合试点县(市、区)人均财力情况进行分档补助。
4.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
1997年12月,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福建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省财政厅参与调研起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确1998年全省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全部建立起这项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账管理。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办法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并适当调整优抚、救济对象供养标准,使之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相衔接。
1998年7月,全省83个县(市、区)所在城镇已全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前一年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目标。
2000年,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3387万元,比1997年的1018万元增长了2.3倍,其中省级预算安排低保调剂金700万元,重点补助财政困难、保障人员多和保障对象中省属特困企业职工较集中的地方,推动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全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为35949人。大部分县市的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30~160元。
2001年7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全省财政安排“低保”资金8820万元,增长42.8%,其中省级安排“低保”资金2000万元,并争取中央补助1000万元,截至2001年年底止,全省有8.3万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低保”制度,解决省属、部属企业困难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2002年,全省财政预算安排城市低保资金1.68亿元,增长7%,其中:省级预算安排4000万元,增长25%。全省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1.39亿元,增长14.8%,月人均补助额56元。合理确定低保范围和标准,以“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2003年,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福建省部分地区提高城镇低保标准,低保范围扩大。财政部门对申请城镇低保的困难职工按实际收入进行重新核对,纠正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把城镇低保政策落到实处。并通过人户调查和走访、张榜公布等措施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城镇低保待遇申领程序。
2004年年底,全省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20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3%。一些地方以低保制度为平台,探索开展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专项救助,建立经常性的社会帮扶机制。
农村
2003年,在全省范围开展农村特困家庭情况摸底调查,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提出福建省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方案,研究省级财政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及省级补助资金筹集渠道。
200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特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2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对低保对象因地制宜实行不同的补差标准:五保户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原因造成贫困的对象给予差额补助,并建立低保资金省、市、县三级分担机制。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2.14亿元,占全省3.4亿元的63%,其中对经济欠发达县(市)的补助占70%以上。县(市)财政部门对各乡镇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足额安排本级应分配的低保资金,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截至年底全省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为75.31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3%,全省共发放农村低保金3.42亿元,月人均补助额为37元。
2005年,对部分低保政策进行调整。将农村低保资金补助政策与其他资金补助政策相衔接。对闽清、东山、南靖、沙县4个实际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县和成建制改区之前享受转移支付的原莆田县(含荔城区、秀屿区)、原宁德市(蕉城区)改按一般转移支付县的标准进行补助。对2005年新增的农村“五保”户,继续由省财政进行全额补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增减所需经费,仍按《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奖惩规定执行。对配套有困难的乡镇,由县财政帮助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还对漳州、莆田等部分县(市)农村低保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县市及时拨付和发放低保资金。2005年,全省(不含厦门)发放农村低保经费3.65亿元,其中:省级承担25846万元,市、县分担10736万元,省级财政低保支出占全省低保总支出的71%;全省农村低保总人数为74.96万人,其中:“五保”对象9.99万人,其他低保对象64.97万人。
(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1.优抚安置
1997年3月,省财政厅、民政厅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亲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和对部分优抚对象实行粮食调价补贴。建立随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保障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1998年10月,对省属17所精神病院、安置农场、收容遣送站收容人员调整给养标准,在1997年提高的基础上再次提高给养标准。10月16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的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同年提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
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3月,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提出建立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经费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泉州、三明、漳州、莆田等地对优抚对象生活定期补助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9月,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标准。是年,对革命“五老”(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人员生活费定期补助标准和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也作出相应的调整。为确保1999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生活定补标准政策的全面落实,省财政厅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抚恤配套资金,及时兑现中央关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老红军、“三属”、伤残军人提高生活定期补助标准,使优抚对象生活得到保障。
2001年,福建省开展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及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全面普查,取消吃空名、冒领已去世人员以及虚增人员共11820人,占原享受优抚总人数的13%。9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再次提高福建省优抚对象及“五老”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并足额拨付经费。
2002年4月,根据各地执行不一的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2003年,福建省优抚对象的保障标准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658万元全省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7.69万人全部享受到政府抚恤生活补助。
2005年7月,在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之际,为尽快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关心落到实处,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民政厅下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通知》,会同省老区办下发《关于提高福建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革命“五老”人员中的无依无靠、有依无靠、有依有靠人员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20元、20元,提高优抚对象生活待遇。
2.开展扶贫、救灾、济困、助残活动
1990年,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问题的通知》,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明确11个试点县(市),对试点县(市)需提取的超付责任准备金做出规定。
1997年2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11月,省财政厅、民政厅、审计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救灾扶贫周转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提出今后各级不得再从救灾资金中提取救灾周转金,对以前年度提取的救灾周转金,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申报审批程序,以及呆账的审批权限,加大财政部门对救灾周转金的管理力度。
1998年,福建省闽江流域发生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灾情发生后,财政部门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措施,下达年初预算安排的救灾款,并赶赴中央汇报灾情,争取民政救济款5100万元。强化救灾款管理和监管,配合审计、监督、民政等部门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保证42330户因灾倒房户得到重建。
1999年5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提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按照受灾地区的成灾人口、缺粮人员、倒房数量等因素进行分配的原则,强调加强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灾民手中。
2001年1月,省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设立省级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省级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
2001年,省级财政共下拨救灾经费7575万元,帮助灾民恢复生产和解决生活困难。省财政厅将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捆绑使用,共投入4141万元资助850个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敬老院、基层残联机构设施建设项目。
2003年,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省级财政支出330万元,保障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出台有关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就医、文化、体育方面等10项优待措施规定,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愉快。捆绑使用预算内资金、发行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建设一批城市社区和乡镇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敬老院等“星光计划”项目及基层残联康复设施。普遍建立临时救济、政策优惠、社会互助、大病救助、就业援助等配套制度,把救助和救助站所需的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规范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保证救助工作需要。
2004年6月,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福建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在全省城市街道选聘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工作办法,通过政府性基金在社区购买公益性岗位,解决部分残疾人就业,帮助社区残疾人开展康复工作。
是年,福建省频繁遭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袭击,为尽快解决灾民的生活,各级财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并落实救灾经费和物资。截至年底,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各地自然灾害生活救济补助费10340万元,帮助解决灾区群众吃饭、穿衣、住房等应急需要。完善和加强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是年,建立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等多种资助形式,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规定各大中专学校学生缴纳的学费,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及“减、免、缓”缴的部分不得低于20%。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及延长还贷期限等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为高校贫困新生人学所需路费和食宿等费用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教育、财政和银行部门研究扶持政策,推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开展学校收费检查工作,治理高校乱收费现象。2005年,福建省大部分地区连续受灾。财政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部署,会同省民政厅累计下达救灾资金27209万元,用于解决灾区灾民的生活困难等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并对相关设区市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3.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05年4月,省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等部门颁发《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经省政府批转后在部分城乡进行试点。省财政厅确定先在全省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9个县(市、区)启动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试点,在福州、厦门、泉州和三明4个市的16个县(区)开展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城乡推开。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省、市、县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助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并按各级分担的比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财力状况确定分档补助标准。
根据试点地方相关测算资料,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地区的农村困难家庭享受医疗救助人数为60130人(不含厦门,下同),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全省各级财政筹集资金300万元,其中省级分担180万元,市县级分担120万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并按各级的分担比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财力状况确定分档补助标准。根据试点地方相关测算资料,2005年享受城市医疗救助人数为24939人,全省各级财政筹集资金249万元,其中省级分担62万元,市县级分担187万元。
4.离退休干部生活保障工作
1989年3月,省人事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进行调整,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0年3月,省财政厅等四家单位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
1994年3月,省财政厅、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类补贴的处理意见》,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现行的物价、生活补贴不分类区统一进行规范。
1995年1月,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部分经费标准的通知》,调高全省离休干部的交通补贴费、特需经费和高龄补贴费标准。1996年,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定额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干部增发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全省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补贴费、特需经费、高龄补贴费和遗属定额生活补贴费标准。
1997年7月,为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调整工作,由省财政厅等五家单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省委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的通知》,从1997年5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到1000元。
1997年10月,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理顺资金分配渠道。
1997年12月,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提高全省退休人员退休费人均每月50元。
1999年8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委办公厅、组织部等六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实行“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保底”,解决离休干部“两费”(离休费、医药费)的拖欠问题,保障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上年对省级行政、公检法和部分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基础上,理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工作。将省级财政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尚未归口管理的全部进行划转。共划转离退休人员17426人,其中离休人员3100人,退休人员14326人,划转离退休经费1.81亿元。开发推广使用离退休经费计算机管理软件,举办13期离退休经费管理软件运用培训班,共培训省直部门财会人员和各地财政社保工作人员768人,实现离退休人员的动态管理。
2000年,省财政厅设立“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办理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落实离休干部有关待遇,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办法。建立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11月,省财政厅、老干局颁发《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办法》。
2001年4月,省财政厅配合省委老干局、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解决省属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问题。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省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管理,设立专户,单独核算。省委老干部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落实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和原行政19级以下人员的生活补贴费,共为1567位离休干部发放各项生活补贴费1280万元,落实部分离休干部的待遇。
2001年6月,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对省直厅级退休干部的住宅电话给予补贴的通知》,补助标准按在职厅级干部住宅电话费补贴标准的80%发给。
2001年11月,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联合下发《离休干部“两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审核批复省直困难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的减免经费。省“两费”中心测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和中央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并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建档工.作。
2002年7月11日,省老干部局、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补助费从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9月,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联合转发《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从2002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12月,省人事厅、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联合下发《关于部分原行政19级以下离休干部离休费问题的通知》,提高原行政19级以下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费,共为1567位离休干部发放各项生活补贴费1280万元。全省预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32亿元,其中省级财政预算支出8.15亿元,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2003年4月,省财政厅发布《2003年度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健全和完善特殊群体的经费保障机制。新增离休干部医疗服务项目350项,并将离休干部的体检由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对非保健对象离休干部的定点医院由原来的1所增加到3所,完善省内非在福州市安置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委托代管工作,完善医药费节约奖励机制,为1786位离休干部发放奖励经费102.95万元。是年,省级财政投入“两费”保障经费1.2亿元,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按时办理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减免工作,按时拨付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经费,落实“两费”资金,保障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行。
2005年4月,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联合发布《2005年度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办理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减免工作,按时拨付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实施。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养老金补贴支出1.28亿元,全省财政预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36.1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预算支出8.97亿元),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体系
(一)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
为了落实和巩固“两个确保”(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再就业人员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福建省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增加财政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并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采取“地市申报、部门审核、省政府审批”的编制办法,核定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失业保险基金分给地(市)的任务。
1997年,在坚持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前提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省对地(市)“核定基数、定额缴补、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管理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建立基金征收的激励机制和支出的约束机制,强化基金的征收管理。
1998年,按照国务院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社保机构人员和机构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截至年末,纳入省级统筹企业职工人数112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6.90亿元,超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15亿元(力争16亿元)的收入任务,比上年增收2.87亿元,增长20.5%。纳入统筹企业离退休人数40.56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5.77亿元,比上年增支1.57亿元,增长11.1%,当年收支结余1.13亿元。
1999年3月,省财政厅、劳动厅发布《福建省中央属行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行业单位1999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统筹项目。财政部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对行业单位1998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的审计和核实工作,确保行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移交地方后的安全与完整;200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调整为“核定收支,定额缴补,超收全留,超支自负”,即超额完成收入任务部分由各设区市留用,未完成收入任务的地(市)基金缺口部分(未完成收入任务和未完成支出计划相抵后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弥补;超额完成支出任务部分由地(市)从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实际支出未完成省级支出计划部分划归地(市)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12月,省人大通过《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并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省财政厅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费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办法及相应的配套文件,使得劳动、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按照“五险合一、两费起步、一票征收、逐步到位”的原则,确立“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障基金征缴、运营、管理新体制。是年,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3.11亿元,比上年增收6.12亿元,增长22.68%。同时,省财政预算还安排企业养老金补贴支出17650万元,保证全省56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到当期无拖欠,并全部补发历史欠账。
截至2001年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统筹的职工为182万人;离退休人员58.2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6.49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35.53亿元,完成当年下达收入任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3.37万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3.12亿元。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43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4.58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4.34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3.18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1.4亿元。
截至2002年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统筹的职工为195万人,离退休人员61.6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6.31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40.63亿元,完成当年下达收入任务的101.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3.57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2.74亿元。年末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48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12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4.5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24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0.88亿元。
2003年,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调整为“核定收支、全额缴拨、短收自负、节支全留”,即各设区市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未完成省核定征收计划的(短收)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并通过省级财政在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中扣缴,实际支出比省核定的支出计划减少部分(节支)纳入地(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截至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统筹的职工201万人,离退休人员64.6万人;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8.84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45.45亿元,完成当年下达收入任务的103.7%;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5.27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3.57亿元。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66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8.67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6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6.49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2.18万元。
2004年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统筹的职工239万人,离退休人员68.2万人;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4.62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52.44亿元,完成当年下达收入任务的10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9.34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5.28亿元。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66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7.02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6.68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23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2.79亿元。
2005年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统筹的职工226万人,离退休人员71万人;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2.28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69.29亿元,完成当年下达收入任务的105.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56.94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15.34亿元。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68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7.98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7.61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58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结余3.40亿元。
(二)调整支出结构
福建省预算内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等。随着社会保障改革的日益深化,社会保障支出的需求迅速增加,全省财政部门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在财力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确保社会保障支出。
1999年,福建省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卫生经费、抚恤社会救济事业费和社会保障补助等支出共计35.30亿元,比上年增长28.4%,其中省级财政支出共计9.51亿元(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2.41亿元、卫生经费2.83亿元、抚恤和社会救济费2.60亿元、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其他社会保障经费1.67亿元),省级财政支出总量比上年增长22.1%。
2000年,全省预算安排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养老金补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等36.26亿元,占全省财政支出的11.2%,比上年增长44.35%,其中省级财政支出12.77亿元,占省级财政支出的16.2%,比上年增长34.28%。
2001年,全省用于社会保障补助、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等三项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34.51亿元,占全省财政支出的9.23%,增长21.3%。
2002年,全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40.39亿元,比上年增长15.9%,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0.2%,比上年提高0.86%。
2003年,全省社会保障支出45.17亿元,增长10%。其中省级社会保障支出14.74亿元,增长7%。省级财政安排企业养老金补贴1.08亿元,失业保险金补贴2000万元,社会保险费征收经费4000万元,用以保障全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全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补助支出2.99亿元,增长32%,重点保证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是年,全省享受再就业社保补贴人数为2.59万人,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人数为6.02万人,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数为6.14万人。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1.13亿元,增长16.6%,其中省级财政3700万元。全省领取城市低保金人数达19.3万人,占非农人口的2.83%,实现“应保尽保”。全省财政支出27.39亿元,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按时足额发放。
2004年,全省社会保障支出55.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1%,其中省级社会保障支出12.84亿元,同比增加17.6%。在落实省级预算的同时,争取中央补助、中央专项补助3.53万元,同比增加42.2%。重点保障城乡低保、离退休费、公共卫生、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就业和再就业等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2005年,全省社会保障支出74.7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93%,占全省财政支出12.6%,其中省本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支出17.11亿元,同比增长1.79%。重点保障城乡低保、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医疗费、公共卫生、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抚恤和社会救济等就业和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三、建立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体系
为配合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规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福建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再就业资金、卫生事业费等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地(市)县财政部门也相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7年,福建省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在全省范围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检查。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并进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998年5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由各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股)负责基金专户总会计工作,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等事宜。是年,省财政厅组织省卫生厅、省公费医疗改革办公室、省直机关医院、省屏山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对福建省立医院、福建省协和医院承担干部医疗保健的医药费开支进行抽查,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9年,财政部门参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起草修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施财政监督。5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会同省民政厅发出《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清理回收后使用问题的通知》,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将成灾人口、缺粮人员、倒房数量等作为分配救灾款的主要依据,分配下达省级和中央拨付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救灾款的分配使用管理,强调各级财政不得再从救灾资金中提取救灾周转金,对以前年度提取的救灾周转金,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申报审批程序,以及呆账的审批权限,加大财政部门对救灾周转金的管理力度,提高救灾周转金的使用效益。7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布《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具体实施意见。8月,省财政厅、人事厅联合发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按照财政部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竹财政厅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符理。会N省监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四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强化财政的监督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
2001年4月,省财政厅再次发出《关于救灾款实行专项调拨的通知》,明确规定救灾资金拨付时限和具体操作程序与要求,确保救灾款分配拨付。是年,针对社会保险费实行巾税务部门征收后资金流程变化的情况,福建省调整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即: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再由省级国库盘接划入省财政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按进度划入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由财政专户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拨付到各级社保局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通过银行直接将基本养老金拨付到离退休职工的账户上,实现企业养老金100%社会化发放。
2005年5月,省财政厅、卫生厅发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通知》。6月,印发《关于省级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补助资金核定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助标准,将政府资助资金按进度逐月拨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规定当年各级财政资助的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拨付到位,绝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是年,省财政厅还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劳务派遣省级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社会保障事业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七节 依法理财
1989-2005年,福建省财政立法步伐加快,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得到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多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成为财政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在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和管理的同时,福建省对财政的外部监督也得到了加强。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对预算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的监督,审计部门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监督,财政部专员办加强对中央财政收支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一、财政法制建设
1992年,省财政厅建立财政法制专职机构--税政条法处,配合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工作,参与制定省级财政法规。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保证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采取多种手段宣传财政政策及法规,普及财政法律知识。
(一)财政立法工作
1992年,省财政厅共上报立法项目6个,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协助审查福建省有关部门涉及财政方面的法律、规章共30多件。
1994年,省财政厅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1月通过)等地方性法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对涉及财政工作的各种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组织进行审核、修改,福州市和厦门市财政部门也按照法定要求做好财政法规立法的相关工作,做好财政行政诉讼和复议的基础工作。组织制定福建省财政法制工作“九五”规划,确定全省财政法制建设发展目标和努力方向。
1996年,调查、研究和起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5月31日,经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确定行政性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应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重要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报省政府批准。凡违法收费的,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没收上缴国库。
1999年,调查、研究和起草《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2月31日以省政府省长令发布,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稽查制度;物价、金融等部门应根据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计机关应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配套发布《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原经省财政厅批准、银行许可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原则上应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确认;暂不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可由收费单位代收,仍保留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收费单位未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通知书”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费,代理收费网点应当拒绝收费;代理收费网点未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专用票据》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费。
2004年,调查、研究和起草《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并将分项表和申请书本范文本等在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公示。制定下发《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规定》,对审批范围、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办结时限、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文书适用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管理,加强行政审批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2005年8月,《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决算和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
1989年到2005年期间,省财政厅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批转涉及财税政策条款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在立法协调会上说明理由,对部分单位在立法中违反财税政策和基金收费规定设立条款的行为予以纠正,杜绝肢解财政职能的倾向,维护财税法规的严肃性。省财政厅办理各种立法征求意见稿730件。
(二)财政执法工作
1.执法队伍建设
1991年,省财政厅成立“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厅办公室内设立法制组,厦门、三明、南平地市财政局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1993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各地普遍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1998年,省政府发布《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省财政厅组织全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工作,编辑出版福建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举办考前培训班100多期,8758名财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考试。
2000年,全省财政系统90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资格考试。
2003年,省财政厅组织全省财政系统1617人参加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2005年,省财政厅组织全省6600多名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财政专业法律资格考试和财政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
2.依法行政
1994年,省财政厅制定《关于加强财政法制工作的意见》,提出做好全省财政法制工作的措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新颁布的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组织省财政、税务各有关业务部门对新发布的财政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向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汇报新法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需要修改和完善的问题提出建议。
1995年,省财政厅建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内确定相关科目,安排专项赔偿资金。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超出预算的部分,在预备费中解决,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财税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配合省政府法制局对全省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行政处罚与缴款分离制度的实施。
1996年,省财政厅聘请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省财政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对财政立法、重要规章制度、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审核和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确保财政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定期提供与财税工作相关的法律信息,每半月提供《法讯传导》刊物,通报最新立法情况及与财经工作相关的法律信息。通过法律手段,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工作,清理和追讨被拖欠的财政周转金。
1997年,省财政厅制定《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福建行政执法检查证”,佩戴“福建行政执法”标志。未参加全省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未获得资格认证的不得从事财政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工作。
1998年,省财政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财政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配合省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执法检查。
1999年,省财政厅规范和加强财政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听证工作,明确以财政厅名义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送交税政条法处审核会签后才能下发,并指定税政条法处负责听证工作,调整复议委员会人员组成。
2000年,省财政厅在做好对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时,举办首例财政行政处罚听证会。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执法检查活动,通过对照检查,自查自纠,了解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并纠正存在问题,提高财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
2001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全省地(市)县的《会计法》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审核把关,制定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下发“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格式。
2002-2003年,省财政厅分别举办四场财政行政处罚听证会。
2004年,省财政厅组织对福建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证件进行验证,对福建省财政系统执法人员自1999年以来取得的5782份执法证件进行年检。
2005年,省财政厅做好省级再就业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评估行业检查、政府采购和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审核把关。3.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
1992年,省财政厅对违反行政处罚法、WTO规则、行政许可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制定财政法规数据库分类目录。编辑出版《福建省财政规章制度汇编》,将以往分散在各处室起草的规章制度按业务分工进行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集中由厅办公室统一编撰,对省财政厅历年下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
1993年,省财政厅建立财政法规数据库,开发福建省地方法规数据库软件。将规范性文件统一编辑成册,出版《福建省财政规章制度汇编》。
1994年,省财政厅将有关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文件汇编成《福建省财政法制工作文件选编》,印发全省财政系统。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省财政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93年年底由全国和省人大发布的涉及财政方面的58件法律、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996年,省财政厅依法清理规范性文件,修改、废除与法律相矛盾的条款,确保财政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1997年,省财政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前福建省涉及财政的1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省制定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三次清理,共清理出2811件。
1999年,根据省政府依法治省的决定,省财政厅制定《关于财政部门实施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的意见》。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的部署,对1979-1997年福建省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财政条款进行清理,共提出废止1件、修改8条的清理意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省2750件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有效1116件,修改198件,废止1436件,并将废止的文件目录编印成册向社会公布。
2000年,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规范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保证按时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下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系统行政执法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所辖区域内当年无论有无发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条法处上报。在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又派人协助省政府法制办清理近20年以来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清理涉及财政条款的规范性文件101件。
2001年,省财政厅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分4个阶段开展财政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共清理上报福建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900件。对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制定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明确全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002年,省财政厅将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1324件制成文档,在此基础上对涉及WTO政策措施的财政厅规范性文件1195件(拟废止769件、拟保留314件、拟修改112件)上报省政府。
2004年3月,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转发财政部《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范财政机关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发布《福建省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对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统一财政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规范财政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2005年4月,省财政厅对财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保留财政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6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8项。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和完善财政职能,规范财政管理的具体措施;转发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规范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下发《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总结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明确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三)财政普法工作
1991年3月,省财政厅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财政政策法规,与省广播电台联合举办《财政之窗》节目,与省电视艺术中心联合拍摄反映全国劳模、莆田税务干部苏文英先进事迹的电视剧《喧闹的街市》,该剧获福建省电视剧评比二等奖;在电视台、电台、报刊上发表税收宣传稿件1800多条(幅),开展“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组织福建省税收知识竞赛,有20多万人参加税法知识考试,省税务局获“全国税法宣传教育优胜奖”,全省9个地市均获“全国税法宣传教育红旗单位”称号。
1992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的通知》,明确目的要求、工作方法及组织领导,开展全厅普法测验,通过《财政之窗》、《福建财政》、《财政信息》开展财政法制宣传。6月,省财政厅在泉州举办全省财政系统“二五”普法宣传骨干培训班,各级财政领导及法制骨干60多人参加培训。
1993年1月,省财政厅组织电影放映队开展财政法规宣传,编写宣传提纲、宣传资料和电影剧本,使财政法规宣传深入基层和群众。
1994年2月,省财政厅组织福建省财税部门、省直、中央驻福建省单位3万多名财税干部、财会人员和社会群众参加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1995年6月,省财政厅编发财政“二五”普法法规选编、举办普法辅导讲座、对干部职工进行普法考试;组织各地(市)开展财政“二五”普法考核验收汇报交流活动,检查总结全省财政系统开展普法工作情况,通过财政部的验收检查。
1996年2月,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成立“三五”普法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制定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征订普法学习资料。12月,省财政厅被财政部授予“财政‘二五’普法工作组织奖”,被省政府普法办授予“福建省‘二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
1997年5月,省财政厅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知识讲座,省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举办全省财税系统“三五”普法宣传骨干培训班。
1998年2月,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福建专员办联合组织全省财税干部、财会人员和群众80135人参加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参赛平均成绩93分。7月,省财政厅与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共同举办2期处级干部法律培训班,聘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房维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等授课,财政厅处级以上干部和地(市)财政局局长183名参加培训;举办6期科级干部培训班,县财政局局长和地(市)财政局的科级干部367名参加培训。省财政厅获全国财政“三五”普法竞赛优秀组织奖。
1999年8月,组织参加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荣获财政部颁发的“优秀组织奖”,全省有7人分别获财政部的“个人优秀奖”。
2000年4月,省财政厅举办厅机关会计法讲座,与财政部条法司、《中国财经报》共同举办财政法制征文比赛,获财政部颁发的“优秀组织奖”。开展全省财政普法验收工作,提出普法验收具体实施计划和验收标准,组织设区市财政局在福建省范围内进行互查和验收,完成财政部和省普法办对全省财政系统的“三五”普法验收工作。
2001年4月,省财政厅与新华社福建新闻中心联办《法制专刊》,进行普法宣传,交流各地财政法制工作经验。12月4日是全国第一个法制宣传日,专门制作主题法制宣传栏,在福建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播出介绍福建省财政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专题片,介绍财政法制工作情况和“四五”普法教育的重点,普及宣传财政法律知识。邀请财政部税政司WTO问题专家举办WTO专题讲座。12月,省财政厅获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司法部授予的“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称号;省财政厅条法处获“1996-2000年福建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省财政厅普法办公室、南平市财政局获“1996-2000年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
2002年3月,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举办“福建省财税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全省财政税务干部、财会人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共4万多人参加。
2003年8月,省财政厅组织编辑的《2002年福建省财政规章制度选编》由中国当代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4年10月,省财政厅组织全省财政系统参加全国财政“四五”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回收有效竞赛试卷近4万份。12月,省财政厅获财政部颁发的“全国财政‘四五’普法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奖”和福建省法治办授予的“1998-2003年依法治省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05年7月,省财政厅组织全省“四五”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验收检查工作,在各县(市)区财政局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各设区市财政局严格对照财政部的验收标准进行互查考核验收,完成财政部对福建省“四五”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验收检查工作,实现财政部提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9月,省财政厅举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题讲座,邀请财政部条法司领导讲课,300多名财政厅干部参加。省财政厅获“2001-2005年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省财政厅条法处获“2001-2005年福建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称号。厦门市财政局普法办公室、福州市财政局、莆田市财政局、武夷山市财政局获“2001-2005年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南平市财政局、漳州市华安县财政局、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获“2001-2005年福建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二、财政工作监督
(一)人大监督
1983年5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作为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内部工作机构。1984年4月,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改设为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从1989年省第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开始,省人大预算审查机构得以固定下来,称为“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查省政府提交的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结合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供代表大会审议。
1989-1993年,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审查批准政府提出的预算、决算报告草案,在行使预决算审批权时,有的年份听取上年度财政决算和当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和当年度财政预算;有的年份听取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当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当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1994年3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8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预算法》和《审计法》规定,各级人大审查汇总下一级政府总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批准本级政府预算;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预算执行中的监督和执行变更调整、年度决算的审批工作等;审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批准省本级决算之前,事先听取审计机关关于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审查批准福建省本级财政收支决算。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同级政府提交的预算执行变更。年底,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在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工作中,提前介入,听取农口、财经口、社会事业口、政法口各预算单位和审计机关对预算编制的意见,参加政府关于预算初步安排的会议,了解中央对当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主要指标和措施要求;在预算执行监督工作中,加强同预算单位沟通,了解预算执行进度。
1997年3月,省第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对福建省“两劳”(劳改、劳教)设施建设资金紧张问题反映强烈,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研究,提出在省级预算和省计划委员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增加对“两劳”建设资金投入的建议。
2000年2月,厦门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全省绝大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也都制定有关“决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2002年5月,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对本级预算初步审查的内容与规则、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预算执行变动的监督、决算与审计监督,以及审查机构的调查权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预算收入的超收使用,应当事前报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厦门、龙岩两市成立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福州、厦门、泉州等市级人大在财经委员会增设预算处(科),其他地方也相继成立相关的工作机构。9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预算编制内容开始由一般预算,逐步扩大到政府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计划。
2003年,选择3~5个预算部门,对其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向人大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作初步审查报告,汇报初步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予以重视的问题和建议。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聘请社会审计人员、专业人员配合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龙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市财政局在预算草案初步确定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汇报,尔后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在决算初审工作中先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专门听取说明和解释,再听取省财政厅关于决算工作的报告。厦门市和莆田市先后试行部门决算草案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签后,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制度。
2004年,先后选取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一部分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下岗再就业和农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效果开展调查研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围绕与工作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先后开展“如何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地方法规设定财政条款的情况、问题及建议”、“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创新”和“地方财政制度规划与建设问题”等课题调研活动,提出课题报告,课题报告得到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政府领导的肯定和重视,并作出批示。
(二)审计监督
1.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993年,省审计局提出:各级审计机关在搞好财政决算审计的同时,选择部分地方开展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试点。省审计局在对福州、南平两个地市1992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的同时,对199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试审。
1994年,省审计局对漳州市1994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对3个地(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试审,从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和重点内容等方面积累经验。
1995年7月,《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以省政府令发布实施,同级财政审计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陆续展开,各级审计机关每年组织对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并受同级政府委托,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从程序性审查转向实质性审查提供依据,规范财税部门和其他预算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是年,省审计厅对省本级15个省直部门的199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收入、专项基金、公路养路费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1996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涉及省财政厅、地税局以及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个省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部分下属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并组织对全省救灾资金和普通教育经费的审计。
1997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金库、发展计划委员会等16个省直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二级、三级单位,审计的总资金量为93.50亿元,按照“按资金面不低于50%、一级预算单位不低于30%”的审计覆盖面要求,重点检查省级预算组织管理情况、收入征管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内基建支出执行情况以及重点财政性资金的征管用情况等。
1998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15个省直部门(单位)及所属的部分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用款单位(项目),重点检查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地方金库在省级预算执行中履行收支监管职责情况以及财政收支情况等。省审计厅开始试行在常规审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审计,从单纯检查违规违纪问题转向财政收支真实性审计。以财政分配审计为重点,对库款调度、财政部门经费来源和开支、预算拨款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收入完整性和支出真实性、税务稽查制度执行情况、部门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跟踪检查部门预算中60%以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和养老金、税务经费、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行政经费支出、省对地市专款补助使用、省财政投资参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各类公司的投资收益、国债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1999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6个部门的省级预算执行、5个部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25个省直部门(单位)行政经费开支情况。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财政部门重点审计支出预算完成情况及专项结转、年终对下决算补助分配的依据;对其他部门以专项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使用效益为重点审计项目。
2000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18个省直部门以及国债资金、经济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财政部门,突出审计基金预算的批复、分配与拨付,实行预算管理改革及试编综合预算以后部门预算外专储资金核定、拨付情况;对地税部门,着重审计税收会计、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对其他预算主管部门,重点审计部门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分配情况,部门年度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2001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突出综合预算审计,主要涉及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及省妇女联合会等23个省直预算主管部门,对国债资金、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环保资金、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突出对2000年度决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2002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选择资金量大、多年未审计的19个省直部门,审计机关采取上下联动方式,对社会关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探索效益审计的方法。主要突出大额资金调度和转存的合理性合法性、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的真实性、执行上一年度审计决定的彻底性三个方面。
2003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突出对管理财政资金较多的、有预算内外专项资金和基金分配权以及年末结余结转量大的11个重点部门的审计,开展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全省地税系统经费收支情况审计。
2004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及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等16个部门,组织开展对社会保障资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安排的2003-2004年度省级社会公用事业项目以及省国土厅2003-2004年度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审计。
2005年,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组织对省财政厅、交通厅等10个部门及其所属部分二级、三级单位开展审计,并对全省8个设区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年万里农村路网建设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2.下级政府决算审计
1989年,省审计局对福州、莆田两地(市)政府1988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计财政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可行性与合法性。
1990年,省审计机关共对42个地(市)县政府的财政决算和税收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1991年,省审计机关共对38个地(市)县政府1990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审计对象由以往审计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转为审计下级政府,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的审计监督。
1992年,省审计机关共完成对漳州、三明、龙岩、泉州4个地级市及38个县政府1991年度财政决算审计。审计重点是强化预算刚性,提高宏观调节能力,加强预算管理。是年,省审计局统一部署全省乡镇财政收支审计,共对540个乡镇政府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覆盖面达45%。
1993年,省审计机关对财政净结余出现赤字的23个地(市)县政府1992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配合财政改革,试行复式预算的审计方法,将财政一揽子预算收支按复式预算进行分类划分,分别进行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收支的平衡审核。
1994年,省审计机关配合分税制改革,把审计重点放在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审计上,以核实财政基数,共对福州、龙岩、南平、泉州4个地级市政府及50个县(市)政府1993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
1995年,省审计厅安排三明、漳州两市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此后,省审计厅每年的财政决算审计由以前的3~4个地级市减为2~3个地级市,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也作相应调整。在利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成果和资料的基础上,将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放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难以监督和反映的方面,即挤占截留省级收人、收入的完整性、省级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支笔”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向非预算单位拨款情况、土地出让行为的规范性及其出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财政部门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
1996年,省审计厅审计宁德地区和厦门市政府1995年度财政决算,重点是省对地市体制的核定与上级专款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1997年,省审计厅对福州、泉州和莆田三个地级市政府1996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同时开展清理财政部门多头开户工作,归并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对部分县(市)税务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1998年,省审计厅对三明市、龙岩市政府1997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
1999年,省审计厅对漳州、南平、宁德三个地(市)政府1998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对莆田市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调查。
2000年,省审计厅对福州市、泉州市政府1999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情况、按分税制体制上缴省级收入情况、下级政府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拨款补助资金情况。
2001-2003年,省审计厅分别安排对三明市、龙岩市政府2000年度财政决算,宁德市、莆田市政府2001年度财政决算,南平市政府2002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核实财政决算平衡真实性,规范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2004-2005年,省审计厅分别安排对福州市、漳州市政府2003年度财政决算,龙岩市、泉州市政府2004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执行财政经济政策、坚持收支平衡情况,突出对省级专项资金的跟踪审计调查,集中反映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存在问题。
3.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1)预算外资金审计
1987年,省审计厅开始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预算外资金审计结合在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中进行。
1989-1990年,省审计局分别对泉州、三明、莆田、福州四个地级市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
1995年,预算外资金审计开始结合在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进行。
1996-2000年,省审计厅连续五年对福建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在开展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同时,把预算外资金审计纳入审计范围。
(2)财政周转金审计
1986年,省审计局在对漳州市政府1985年财政决算进行审计时开始财政周转金审计。
1991年,省审计局开展财政周转金专项审计调查。
1993年,围绕财政资金的投向、分配、占用、管理情况,省审计局对厦门、三明、南平、宁德、莆田、福州6个地(市)财政周转金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996-2000年,省审计厅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基础上连续五年对省财政厅财政周转金进行审计。
(3)县乡财政状况审计调查
1992年,省审计局组织对全省34个财政收支赤字县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摸清赤字总额,分析发生赤字的原因。2002-2003年,省审计厅组织对全省36个县(市)财政状况的真实性开展审计调查,在摸清县级财力的基础上,重点审查虚收财政收入、支出挂账、赤字不真实、欠发工资、不顾财政承受能力搞政绩工程和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等问题,从财政管理的指导思想、财政运行机制、资金分配等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财政管理、改进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4)政府债务情况审计调查
2000年,省审计厅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全省四级政府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基本摸清全省债务规模、结构、投向,查出超财力举债、债务逾期率高、缺乏风险意识、盲目投资、经营管理不善、债务不清和亏损严重等问题。
2002年,省审计厅组织对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外债借、用、管、还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调查范围为自建立政府外债以来至2001年底的有关情况,省领导对审计调查报告作专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偿债机制的整改完善工作,加强对政府外债的管理。
(三)财政部专员监管
1987年2月,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组建,同年在福州、厦门等9个地(市)财政局先后成立中企组,受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双重领导。1995年1月,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中企处与省财政厅脱钩,成立财政部专员办。人员编制和经费、业务全部由财政部垂直领导和管理,为厅级机构。同年在福建省除福州市之外的7个地(市)成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厦门市机构单列),配备干部73名。1998年12月,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确定,财政部专员办机构进行改革,机构设置到省一级,撤销地(市)办事组,保留编制32名,工作职责也进行调整,从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能转变为履行中央财政监督和管理职能。1995年以来,财政部专员办履行财政部赋予的工作职责,围绕以服从和服务于财政改革和管理为中心,监管并重,收支并举,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方式,重点开展涉及中央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以及国家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开展对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调查研究。
1.财政收入监管
(1)建立中央收入监管各项管理制度
先后制定《福建省中央预算收入对账核查工作实施办法》、《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般增值税退税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中央收人监管的操作程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益。
(2)检查中央预算收入征管质量情况
1995-2005年,财政部专员办对全省财政、国税、地税、海关等税收征收和管理部门多次开展中央预算收入质量检查,同时延伸检查相关的纳税人,查出各类违纪金额5.9亿元,补缴各类税款1.52亿元。并对严重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及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等。
(3)检查中央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部专员办多次对区域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烟草、石化、冶金、中国移动通信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行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开展检查,查出各项违纪金额15.3亿元。2001年查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预算支出安排返还3950万元、由国税部门减免所得税708万元和由地税部门减免税收1.1亿元等重大违规问题。
(4)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和日常管理
1995-2005年财政部专员办监缴入库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市话初装费、供电贴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碘盐基金、缉私罚没收入等各类中央非税收入74亿元。同时对中央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申报不实、错库、拖欠、占压、挪用、违规减免等问题,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内容,发现和纠正非税收入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开展一般增值税和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退付工作
1995-2005年,共办理退付一般增值税13.12亿元,办理退付外汇借款以税还贷4.74亿元,督促外汇借款企业按期归还外债39.8亿元。在开展退税工作中,重视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严把审核审批关,每年都定期对退税企业开展抽查,纠正处理发现的问题。
2.财政支出监管
(1)制定监管制度
1995-2005年,先后制定《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福建专员办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中央财政支出资金检查工作规则》、《福建专员办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申报审核监督操作规程》、《中央驻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操作规程》等,并严格实施。
(2)检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多次组织对全省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使用社保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等10多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其中规模较大的检查4次,查出违规挪用、截留财政资金2亿多元,并对6家严重违规违纪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检查国债项目
1997年,先后组织开展5次国债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共计查出有关部门违规截留、挪用和应配套未配套资金等各类违纪金额27.98亿元。福建省政府分管领导曾对专员办国债检查报告作批示,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4)审核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1999-2004年,审核的项目是:全省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资金的审核、防治“非典”资金的审核、全省国家储备物资(食糖、活猪、化肥等)利息费用补贴的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资金的审核等。同时每年定期对申报情况进行抽查。
(5)审核中央驻福建省预算单位年度预算
检查决算执行情况。从2002年起陆续开展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福建省分支机构、省人民银行系统、省海关系统的年度预算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对年度决算开展监督检查,为财政部审批预算、决算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对驻闽东方、长城、华融、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审核,审核金额近32亿元。
(6)审核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从1995年起,分别对福建省中央储备粮库、省地震局、华侨大学和福建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等预算单位的中央国库直拨资金进行审核,审核重点项目的设计方案、投资概况、用款计划、采购合同等,确保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上报金额准确。
(7)清理整顿和审批中央驻福建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2003年,福建省对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检验检疫等近500家中央驻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抽查184家单位,撤并重复开设银行账户156个。检查中查出某市国税局出纳员涉嫌贪污公款72.5万元的违法案件,并及时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调查。同时,做好银行账户的审批及备案管理工作,共审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674家,审批开立银行账户2527个。
3.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999一2005年期间,财政部专员办对涉及福建省酿酒、机械、电力、金融等40多家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查出有关企业资产负债不实32.43亿元,追缴各项税收收入2.12亿元,并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相应的处理。另外,根据财政部部署,2004年派出检查组对云南省农行系统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历时两个多月,查出资产不实14.5亿元,违规经营资金54亿元,财务违规金额7亿元,专题向财政部报告。
1995年,财政部专员办先后报送各类反映财经情况、重大违纪问题的调研报告、论文和工作通讯200多份。这些材料从多个方面反映财经政策、财政管理和企业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其中《财政部门对中央直属商业银行的监管分析》、《加强监管,切实提高国债资金运行效益》、《关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查》、《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法律思考》、《浅析WTO与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对企业少缴漏税问题的几点思考》、《对外投资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浅析》、《中央税收收入征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等文章均在财政部组织的论文、调研报告评比中获得优秀奖。
第八节 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也称“金财工程”,是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目标和规划的统称。
2001年11月,参照财政部的做法,福建省财政厅成立以厅长马潞生为组长的工作小组。2003年2月,成立由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组成的福建省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福建省财税信息中心。随后各设区市相继成立“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围绕财政改革与管理,结合自身工作,按照财政部“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统一组织实施”的指导思想,正式启动福建省“金财工程”建设工作。
一、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1989-1997年,省财政系统财政信息化建设硬件系统主要以个人计算机为主,全省财政系统的财政应用处理系统基本上都在单机进行,业务数据基本通过磁盘、磁带等传送。1997年,根据财政改革需要,开始着手构建福建省财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为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一)财政系统广域互联网络建设
1.省财政厅局域网
1997年年底,省财政厅新办公大楼进行网络布线。
1998年,完成财政厅局域网网络平台搭建。
1999年和2000年,根据财政部网络建设的技术要求,对局域网的IP等网络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中心服务器和处室联网微机进行了两次全面的规范整建和升级,完成服务端(WindowsNT4.0,Exchange,SQL,NOTNS等)有关软件的安装和升级,局域网主干为100M以太网。
2003年,将主干线带宽由100兆提升到1000兆,桌面终端由共享10兆提升到独享100兆,解决网络运行过程中传输速率瓶颈问题,并对现用系统平台进行更新。利用与省经济信息中心开通的光纤线路,建立一套专供财政厅各处室上外网的网络系统,并对上外网的计算机按计算机网络安全要求实行物理隔离。
2.设区市财政局域网
从1999年起,全省各设区市陆续建成财政局域网,配置SQLServer7.0数据库,WindowsNT4.0、Windows95~2000系列等操作系统,每个设区市内网接点在50个左右,主交换机有3Com、Bay等,可实现100M交换。
3.县(市、区)财政局域网
2000年初,在省、市财政部门局域网完成建设之后,省财政厅推进财政业务改革,实现业务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在全省(不含厦门)78个县(市、区)进行局域网建设,实行省、市、县三级财政广域网的联网规划。截至2000年年底,完成全省78个县的局域网建设工作。各县局域网均统一配有3Com3300交换机、3ComRAS1500拨号服务器、SQL7.0数据库、Windows2000操作系统、浪潮英信Netline728服务器、Veritas备份软件。
4.全省财政系统广域网联网
2003年,在数字福建政务网上,建设完成省财政厅与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五个市财政局以VPN(虚拟专用网)方式实现网络互连。
2004年6月,完成全省财政系统业务专网省、市两级网络的互联互通,并完成《福建省“金财工程”基础网络工程项目》立项报批工作及《福建省“金财工程”基础网络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2005年2月,召开福建省“金财工程”基础网络工程建设布置及培训会,省、市、县财政信息部门共130位代表参加会议。与省经济信息中心联合下发《关于配合做好〈福建省“金财工程”基础网络工程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对网络建设设备进行采购,组织项目施工,至2005年6月底,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实现全省财政系统省、市、县(市、区)(不含厦门)网络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5.厦门市财政系统网络系统
自全省正式启动“金财工程”建设以来,厦门市财政局按照高标准修建新机房,构建先进、较完整的硬件平台和基地,所有市、区财政局都建立局域网并与市、区政府互联互通,并相继建立和财政部、省财政厅联网的广域网及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为主体连接市级预算单位、国库、三家商业银行的城域网。
6.省与部广域互联网络
1994年,省财政厅实现与省委、省政府、财政部、各设区市财政局计算机点对点网络通信,实现省财政厅有关处室的月报直接与地(市)、与财政部通过计算机报送。
1999年,为适应财政业务开展并提高网络效能,通过邮电部门租用一条帧中继专线,厅信息中心实现与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以及各省、市之间网络互联、信息共享。
(二)网络安全建设
2001年9月,为确保财政信息化系统安全,厅信息中心通过信息安全保障技术和规章制度,确保财政信息化系统安全运行。对省财政厅联网计算机进行杀毒和安装瑞星网络防病毒软件,执行内外网物理隔离。
2002年年初,为防范计算机新病毒的侵入,对全厅联网计算机上瑞星网络防病毒软件进行升级。
2003年,对网络系统平台进行更新。为保证数据库的安全,进行数据库服务器的拓扑调整,将原来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服务器、厅内主机在同一网段的结构方式改为两个相分隔的不同网段结构方式,避免厅内主机对数据库服务器的直接访问。将原先的应用服务器按功能进行重新调整,发挥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功能。
2004年,省财政厅建立厅内网实时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转、监控用户的非法操作行为,管理网络的运行安全。建立SUS服务器,每月定期从微软下载补丁,消除系统漏洞。建立省、市(设区市)两地防病毒体系,做好预报新病毒、更新病毒库,防毒系统维护升级。
2005年,根据财政部部署,全省财政系统统一实施趋势防病毒系统。省财政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培训;组织全省设区市技术骨干前往北京参加趋势防病毒系统培训;将该杀毒软件下发到各市、县,加强对市、县、区培训和指导力度,保障全省财政网络系统正常运作。对省财政厅局域网网络拓扑进行改造,新购两台东软NeteyeFW4032防火墙,安装在广域网口与拨号口上,配置安全策略,加强网络安全。
(三)数据中心建设
2002年,省财政厅购置一套小型数据库集群服务器,实现业务数据存储的小型集中。
2003年,对中心机房进行改造,实现机房恒温恒湿、双热备电源、安全指纹门锁及防火、防尘、防电磁辐射、防盗、防水等功能,整个机房环境实现整体电子监控,被福建省公安厅评定为B类等级机房。
2004年,建立小型数据备份系统,安装配置Veritas9.0数据备份系统,对每天的相关业务系统数据进行完整备份。
2005年,组织实施数据存储备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财工程”存储备份招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省财政系统信息应用中数据存储的可靠性与安全性要求,制定存储备份系统的解决方案,如期完成设备的选型、招标采购及系统实施工作,并陆续完成相关业务数据的迁移、集中存储、自动备份等工作。
二、财政业务应用系统
(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2001年12月,省财政厅成立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技术支持小组,并派有关人员参加财政部举办的技术培训班,到外省学习取经。
2002年,省科技厅、水利厅、财政厅及所属在福州市87个二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9月,正式启动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支付为资金拨付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相继完成搭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软件系统的应用与开发环境,将应用系统从PC服务器到小型机的应用移植,对软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软件系统的运行。
2003年11月,泉州市财政局正式启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2004年4月,厦门市财政局建立包括财政内部支付审核系统、代理银行接口系统和试点单位联网系统三个子系统的市级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政内部审核流程网上进行、代理银行对有关信息实时处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财政支付网上申请、审核及信息实时查询。10月,三明市财政局正式启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截至12月30日,全省实现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共3.4万笔,金额9.9亿元。
2005年,针对旧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存在的不足,省财政厅决定使用新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同年开始实施方案设计,设备选型、采购以及测试环境和运行环境搭建等工作,并做好财政与预算单位、财政与代理银行以及财政与清算银行之间的网络线路联通、系统对接等工作,新增加的60个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部门全部运用新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截至12月31日,全省应用新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1.3万笔,金额9.3亿元。完成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软件,并在省本级和三明市等推广应用,提高支付系统的工作效率。
(二)部门预算管理系统
2001年10月,按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省级财政开始采用“e财”部门预算管理软件编制部门预算。财政部推广的部门预算管理软件,以项目为核心,支持基本支出预算定员定额管理,以最小数据录入量,灵活输出最大有效信息的设计思路,能够满足地方预算编制各种业务的需求。通过使用“e财”部门预算管理软件大大减轻预算报表的审核工作,使财政部门预算审核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单位基本数据和项目选择上。
2002年,厦门市财政系统开始使用“e财”部门预算管理系统,所有预算单位通过该系统进行预算的填报,财政部门通过该系统进行实时查询、审核等预算管理工作。
截至2004年12月30日,省、市两级应用财政部下发的“e财”部门预算管理软件系统编制预算。
2005年,省财政厅继续做好部门预算管理系统软件技术支持和推广应用工作,实现省财政厅和八个设区市都应用该系统开展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三)非税收入管理系统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实时监督”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1998年,厦门市自行开发研制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银行代收系统),并在所辖市、区投入运行。
1999年10月,根据省政府部署,省财政厅信息中心开发研制“票款分离”管理系统软件,该系统软件采用SQL数据库为后台数据管理,以VB作为开发软件工具进行编制,各部门之间数据交换采用FTP传输方式进行。整个系统由银行端、执收单位端、财政端三大部分组成。银行端做到票款分离代收,产生单位账户收支数据、财政专户收支数据;财政端进行单位情况、收费项目和银行账户设置,可对单位账户和财政专户收支数据的查询统计;执收单位端开具缴款书,可对收费数据查询统计。
2000年5月,在福建省省、市、县三级推行“票款分离”管理系统软件,8月完成省、市、县三级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实现三级财政与银行间联网。该项工作在2000年作为中纪委会议的典型材料得到有关部门的好评。
2005年,在原有的票款分离管理系统软件的基础上,扩大纳入管理系统的非税收入范围,增加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同时在功能上增加票据电子化管理、收入收缴信息实时查询、自动校验、源头分解等功能,实现对预算内外资金、上下级分成资金的源头分解管理。是年底,基本完成该系统软件的开发、测试工作。
(四)国库工资统发管理系统
2000年1月,省财政厅信息中心开始组织人员进行“统发工资”软件程序设计工作。3月,软件系统基本开发完毕投入模拟运行并通过技术测试。4月,在省本级30个单位进行试运行。7月,在设区市、县启动实行工资统发。截至年底,在省本级及86个设区市、县财政局配置《国库统一支付工资中心处理系统》软件,有4420个预算单位使用《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报送处理系统》软件;全省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中小学校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面平均达到70%以上,其中设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一级单位基本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部分县(市)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面达100%。该系统软件由《国库统一支付工资中心处理系统》、《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报送处理系统》、《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银行分解系统》三大模块组成,具有工资套改审核、中心库汇总、分析、测算、数据传输等功能,基本满足国库工资统发管理的要求。
2001年,厦门市自行开发研制工资统发系统,并在全市、区投入运行。
2002年6月,财政厅信息中心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及该系统软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改版升级,并于11月完成。
2003年,在福建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该新版软件系统,逐步完成财政国库统发工资新旧版软件的平稳过渡,保证财政工资按时、足额准确发放。
(五)其他财政业务应用系统
1.土地开发整理和重点建设资金管理在线监控系统
2003年,省财政厅完成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和重点建设资金管理在线监控系统研制工作,并于当年投入运行。在线监控系统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监控网络,对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资金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提示和预警,可降低管理风险,保证国家投资资金的安全及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2005年,厦门市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在线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
2.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系统
2004年12月,全省应用财政部推行的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系统,统计范围末端达到乡级,统计的财政供养人员总数超过110万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系统以建立财政供给单位和供养人员数据库为核心,系统反映单位、人员、工资和经费供给情况和变动情况。
3.农税征收信息管理系统
1998年开始,福建省农业税收系统进行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2000年,这套系统被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各省农业税收系统推荐使用。2001年,全省所有乡、镇实现农业“四税”数据计算机管理,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乡与县、县与市、市与省之间农业税收数据的传输、分析、汇总以及农业税收政策的下达和基层农业税收部门的意见反馈等,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提供第一手数据资料。
4.会计电算化系统
1992年,省财政厅信息中心技术人员研制出“华兴通用财会电算化软件(CK-09)”,4月份通过财政部评审,5月份被评为第二届全国电子信息应用展览会优秀项目奖。
1994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对“华兴通用财会电算化软件”进行完善和修改,并结合当时会计、财税改革要求,新开发部分模块功能,以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是年,该软件被财政部评为优秀软件一等奖。全省有200多家企事业单位应用该软件实现会计电算化。1995年,该软件荣获福建青年科技成果博览会金奖。
1999年,省财政厅信息中心在“华兴通用财会电算化软件”基础上升级开发华兴CK2000财务软件,三明化工厂、福建南纸、南孚电池等企业应用该系统实施网络会计电算化,并通过省财政厅组织的甩账验收。
1999年,华兴财务软件获全国财政系统信息工作会议评选的优秀奖。全省财政部门推广会计电算化工作,举办会计电算化培训班,每年培训人员近千人次。
5.办公自动化系统
(1)机关无纸化办公
1994年,省财政厅信息中心开始组织有关技术员对办公自动化课题进行调研。
1996年,省财政厅信息中心派有关技术员前往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参加该课题研究。2001年年底,省财政厅信息中心根据厅机关实际业务工作的需求,完成web版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开发。
2002年3月,省财政厅对全厅干部、职工进行办公自动化软件应用培训班,在福州、南平、三明、泉州、宁德等市财政局进行试用。
2004年,省财政厅制定《办公自动化推广应用试行方案》,决定在厅机关及部分下属单位推广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办公自动化软件进行升级,举办10多期的办公自动化软件应用培训班,7月14日,该系统向省财政厅推广应用。厦门市财政局自行开发研制办公自动化系统,并在所辖市、区财政局运行。
2005年,省财政厅对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完善,在该系统中加入电子身份管理、权限管理等内容,实现正文的数字签名,并在经济建设处、外经处、外债金融处和厅信息中心等4个处室(单位)试行无纸化办公。福州、泉州、三明及三明部分县(区)财政局运行该系统。
(2)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
2005年,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业务专网建立与市、县财政局之间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省财政厅组织开发全省财政系统远程公文交换平台,并选择凯特电子印章系统以加强公文安全传输。制定并下发《福建省财政系统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启用财政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规范电子公文传输。
6.信息服务系统
(1)福建财政信息网站
1999年,为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工作,省财政厅在局域网内建立《福建财政》网站综合信息服务系统。2001年,在省政务网上建立福建财政政务网站。2002-2005年,在省数字办主办的全省政务信息网网站建设先进单位评选活动中,省财政厅政务信息网网站连续四年获全省政务信息网网站建设先进单位。2005年,在互联网上独立建立福建财政门户网站。
(2)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
2001年,省政府采购办采用中国“e财”网电子平台,设立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2005年12月,在互联网上独立建立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站。
(3)省财政厅机关效能建设综合查询系统
2000年6月,省财政厅开发厅机关效能建设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该系统不仅为外来人员提供查询、指南服务,对财政工作也起到监督作用。该系统在2001年3月通过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的验收。
(4)厦门市财政网站
2000年和2003年厦门市财政局在互联网上分别建立会计之窗和政府采购网,2004年9月在互联网上独立建立厦门市财政网站,2005年将会计之窗、政府采购网整合到厦门市财政网站。
7.其他系统
1991一2005年,省财政厅相继开发和推广其他财务应用软件系统。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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