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政府债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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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8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政府债务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12
页码: 285-296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方面的历史发展和实践。
关键词: 福建省 贷款管理 政府债务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82年,福建省没有对外借款权。1983年,福建省开始借入科威特政府提供的厦门国际机场贷款。1984年,借入世界银行贷款实施地方大学发展项目。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
  1983年至1991年3月,福建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主要由省直主管部门分块负责,贷款资金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中央部委,再由中央部委转贷给福建省相关厅局实施,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仅局限于提供贷款担保和还款保证,没有介入贷款项目的借、用、还等各个环节。
  福建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资金的转贷途径分为三种类型: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地方政府的块块项目;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中央部委,再由中央部委转贷给地方政府的条条项目;不经过地方财政转贷和担保的由中央部委直接转贷给中央驻福建省单位的项目。
  1984年,福建省成功申请世界银行贷款省广播电视大学及短期职业大学项目,协议金额56.4万美元,实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零的突破。从此,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资金陆续注入福建省。
  1986年,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组织。根据国务院规定,财政部为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福建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与之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是全国较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省份之一。
  由于在与世界银行合作的初期,一些地方为了获得世界银行的贷款资金,对世界银行的要求一味迁就,导致部分项目设计不符合当地实际,项目后续管理出现较多问题。截至1991年3月,全省通过中央部委转贷的贷款资金总额为5800万美元,中央驻闽项目利用贷款资金14000万美元,厦门港口项目利用贷款资金9000万美元。贷款的投向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林业、农业及教育等领域。贷款年利率基本上在2%~4%之间,期限为20-30年,而同期商业银行10年期的贷款年利率都在10%以上,因此,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具有期限长、利率优惠的特点,为福建省节约大量的利息支出。
  1991年4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对贷款的借、用、还统一管理原则。至此,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始以资金、债务、财务为中心,主动介入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各个环节。
  1992年7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省政府专门成立由省政府、财政厅、计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福建省利用世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1995年,全省开始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6500万美元,用于“水土保持和乡村发展项目”。12月,省财政厅召开全省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1997年,国务院将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统一归口到财政部门管理后,福建省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明确其统一负责本地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全过程管理的职能。6月,原“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领导小组”改为“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协调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财政厅。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入规范管理阶段。截至1997年年底,全省协议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总金额突破10亿美元,其中亚洲开发银行贷款2.35亿美元。
  1998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福建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贷机制,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福建省省级政府外债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每年度应视财力状况从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还贷准备金,而且规定从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度结余提取的省级偿债风险基金中划出30%作为还贷准备金。督促各地(市)财政和各项目单位在年初预算安排中就要考虑还贷资金,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欠。要求各级财政完善还贷机制,属于经营性的,与项目单位协商从项目效益中预留还贷资金;属于非经营性项目从安排给部门的年度专项预算中每年拨出一份作为还贷资金。对欠款采取预算扣款的方法进行清理。至此,全省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工作基本上能做到有法可依,规范管理。是年,全省提前两年实现“第一次全省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工作会议”提出,到20世纪末实现贷款总量10亿美元的目标。截至年底,全省共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24个项目,总投资额为225.6亿元人民币,其中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额度合计为10.25亿美元(世界银行贷款6.88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贷款3.37亿美元)。项目涉及农业、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等领域。
  1999年,省财政厅坚持“谁借、谁用、谁还款”原则,严肃债务纪律,对不按时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本息的,采取从项目提款中直接扣款、预算扣款或暂停欠款地(市)部门新项目的申报工作。
  2000年,根据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的对华贷款政策,以及国家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作的指导,依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总原则,配合省计委等部门做好利用政府外债项目的申报和前期准备工作,报送一批包括城市建设、交通、环保、卫生、农业项目,以保证全省利用政府外债项目的可持续性。列入2000年世界银行贷款备选的“结核病防治项目”进入准备工作阶段,“水土保持二期项目”也列入国家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备选计划。在财政部的支持下,福建省将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及“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转贷的年利率由原来的外汇部分4%与4.5%下调为3%,人民币部分由6%下调为4%,并延长5年还本期,调减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成本,帮助项目单位减轻债务负担。
  2001年,省财政厅加强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规范运作,建立资金下拨跟踪制度,定期下基层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世界银行考察团对福建省世界银行贷款“沿海资源可持续开发”和“红壤二期项目”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福建省世行亚行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项目单位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2002年,部署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分析,调查总结福建近20年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分析新形势下全省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总结经验,理清工作思路,提出因应对策。围绕优化外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整,分别核减世界银行贷款“沿海资源可持续开发项目”1300万美元和“第二个福建公路项目”贷款4500万美元。配合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和从国内银行贷款方式,提前偿还世界银行贷款5093万美元,节省约1.3亿元人民币的利息支出,降低项目财务成本,规避贷款风险。
  2003年,建立和完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贷奖惩办法和还贷通报等制度,深入基层与项目单位开展债务分析和督导等工作,用好财政部的利费和滞纳金返还以及对经济欠发达县实行相关倾斜政策。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下达2004年度世行(亚行)贷款项目还贷考核办法的通知》,量化考核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指标,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落实项目效益的奖惩办法,建立“借用还一体化、责权利相结合”机制。当年全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对上实现零欠款,省林业项目偿还债务2600万元人民币,从原先的欠款大户实现还贷率达到97%;各设区市和省直债务单位对省财政转贷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综合还贷率达到96%。
  2004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简化世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手续的通知》。建立全省地方政府外债统计监测体系,推行登记制度、报表制度,动态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适时掌握政府外债的规模、结构以及相关的变动情况。
  2005年,省财政厅初步开发出政府外债台账登记和报表生成汇总软件,建立起动态的全省地方政府外债统计监测体系。是年,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2005-2007财年贷款规划中,福建省争取到4个项目共计5_43亿美元的融资规模:其中“福建省级公路发展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3.2亿美元,建设永安至武平约195公里的高速公路及全省农村公路,该项目是全国首个运用世界银行“部门贷款”方式的试点项目;“福州城市交通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1亿美元;“福州环境改善项目”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5580万美元;“平潭风力发电二期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6700万美元(该项目于2005年11月签约)。另外,“武夷山市中国典型城市生态市规划项目”也于2005年底获全球环境基金赠款33万美元,该项目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于制定武夷山市生态建设规划指南。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已生效项目33个,协议贷款金额13.78亿美元(福建公路发展、福州城市交通和福州环境改善等三个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未包括在内)。其中世界银行贷款项目29个,协议金额9.08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4个,协议金额4.7亿美元。贷款项0涉及全省农业、交通、卫生、教育、电力、港口和环境保护等行业,其中教育项目6个,贷款金额1945.18万美元;卫生项目5个,贷款金额4137.81美元;农林水产业项目10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30604.38万美元;交通项目5个,贷款金额43261.33万美元;环境保护项目3个,贷款金额10200万美元;电力项目4个(全部为中央驻在福建的项目),贷款金额47600万美元。在此期间,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社会效益初步显现,通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引进的竞争性招标机制、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已成为全省重大工程项目的标准做法,引进的供水、污水收费制度和措施。在33个生效的项目中,已建设完工项目26个,在建项目7个,仍处于还本付息阶段的项目16个,全省累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余额43018.27万美元。随着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在福建省的贷款规模逐渐扩大,还贷任务也日益加重。2005年,全省对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还贷总额达到4.91亿元人民币(不包括中央单位项目和厦门市还款金额),这是福建省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贷最集中的一年。
  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
  1983年至1998年9月,福建省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主要由省直主管部门分块负责,贷款资金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中央部委,再由中央部委转贷给福建省相关厅局实施,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仅局限于提供贷款担保和还款保证,没有介入贷款项目的借、用、还等各个环节。
  1998年10月,为了使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利用管理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在“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得到保障,国务院决定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由原外经贸部划归财政部。财政部主要负责对外谈判、磋商和作为主权债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财政部门负责“借、用、还”的统一监管。
  1999年5月,执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转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交接工作,摸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着手补充具体规定,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保证外国政府贷款按时偿还。
  2000年,原由省外经贸委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归财政部门管理。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借、用、还和权、责、利相结合的新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制,当年省财政厅完成《福建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草拟工作。
  2001年2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应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材料,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转报财政部。
  2002年3月,转发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通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对外采购,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采购公司必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2003年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遵照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和采购招标中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省财政厅要求各有关单位强化偿债意识,通过经济、行政、法律乃至财政预算扣款等各种手段加大清欠力度,并力求通过多种方式和路径逐步解决历史积欠问题,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青州造纸厂项目,向财政部报送《关于请求协调解决福建青州造纸有限公司外国政府贷款还款问题的请示》,并减少省财政扣款2600多万元人民币。为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的工作程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3月,省财政厅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总数43个(不含中央驻福建单位和厦门市项目,下同),贷款累计协议金额达39714万美元,其中生效金额39503万美元;全省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余额34677万美元,其中项目本金余额为26176万美元;逾期债务总额15755万美元。
  在全省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余额34677万美元中,省级债务余额为15721万美元;福州市债务余额为8962万美元,南平市债务余额为5526万美元,龙岩市债务余额为1631万美元,漳州市债务余额为1929万美元,三明市债务余额为644万美元,莆田市债务余额为264万美元。
  在全省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余额分布中,工业领域的贷款余额为16643.55万美元,占总债务余额的48.00%;交通领域的贷款余额为12123.52万美元,占34.96%;卫生领域的贷款余额为733.3万美元,占2.11%;环保领域的贷款余额为1416.83万美元,占4.09%;农业领域的贷款余额为145万美元,占0.42%;其他领域的贷款余额为3614.6万美元,占10.42%。从行业分布结构上看,分布于工业等生产竞争性领域的贷款比重过大,结构分布不合理。青州造纸厂等工业项目的逾期债务达13928万美元,占逾期债务总额的88.40%;泉州铁路、长乐机场项目的逾期债务达856万美元,占逾期债务总额的5.43%;环保领域的逾期债务为92万美元,占逾期债务总额的0.58%;农业领域的逾期债务为145万美元,占逾期债务总额的0.92%;其他领域项目的逾期债务为734万美元,占逾期债务总额的4.66%。
  1999一2005年,全省累计新生效外国政府贷款项目13个,提款使用金额2800多万美元,全部投向卫生项目和环保项目,未出现拖欠款。
  三、国内政府债务管理
  (一)国债转贷
  1997年以前,福建省无国债转贷项目。
  1998年,全省共争取中央财政国债转贷项目75个,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5.5%。省财政厅制定出台系列国债转贷资金管理、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办法,加强对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的监督和对国债转贷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审核,确保国债转贷资金的投资效益。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设立“国债转贷资金专户”,按照国家下达的国债项目和用途将资金转拨到建设单位,防止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
  1999年,全省共争取国债项目81个。省财政厅对国债资金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拨付”并组织开展国债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转移,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1999一2002年实行浮动利率,每批国债转贷资金的年利率按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2003年,省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财政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转贷额度526494万元,用于实施经国务院确定的利用国债资金建设项目。还本付息期限15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国债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加强国债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工作,多渠道筹集配套资金,确保国偾项目按期完工。
  2003-2005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国债投向结构的精神,继续向财政部申请部分国债转贷资金。截至2005年12月底,中央累计下达福建省国债转贷资金66.54亿元,实施国债项目1163个,涉及农林水利、生态、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教育文化设施建设、技术进步等行业。从行业分布情况看,农林水利、生态、城市基础设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等行业投资较多,交通通信和技术进步、产业等行业投资规模较大。[=(二)农业综合开发借款
  1990年,福建省列入中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省份,中央每年安排借款1000万~2000万元。在财政有偿资金投放管理上,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资金管理主要依据是省财政厅1990年发布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闽西北中低产田改造和闽东南垦区开发资金使用管理(试行)规定》,规定有偿资金由各地县财政部门统借统还,但省级配套资金有偿部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回收后,作为增加县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有偿资金的回收时间,从借款之年起,第7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11年还清。有偿资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1994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期限和占用费率作调整,还款期限从借款之年起,第4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8年还清,并规定用于有经济效益的项目需收取不超过3%的占用费。
  1997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明确财政有偿资金使用范围、还款期限和占用费率。明确规定财政有偿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公司的资本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中央与地方财政借出的有偿资金,实行统一的差别占用费率:用于土地治理项目,月费率为1‰;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月费率为2.5‰;;;:;;用于龙头项目,月费率为3.5‰。此外一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借款,还款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回收,每年还25%,第7年还清;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50%,第5年全部还清;用于龙头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3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50%,第4年还清。省级与中央级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回收年份日期为每个回收年份的10月31日,地(市)财政在向下确定省级与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年度回收日期时可提前15天。
  1998年,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率和还款期限作调整。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有偿资金不收取占用费;用于多种经营项目(含龙头项目)月费率为2‰。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借款,还款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回收,每年还25%,第7年还清;用于多种经营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50%,第5年全部还清;省级与中央级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回收年份日期为每个回收年份的月30日,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年份内统一确定。
  2000年,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从2001年起,根据各类项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投入的大小,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不再以省(区、市)为单位确定中央财政无偿、有偿投入的比例。其中土地治理为85:15;多种经营项目为15:85;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为80:20。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也区别不同项目性质和效益的差异规定无偿、有偿投入比例,水利骨干工程等公益性项目为100%无偿投入;良种科研推广等项目为70:30;秸秆养畜示范等有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为30:70。为保证有偿资金的合理投放和回收,从2000年开始,实行委托银行贷款方式试点,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由财政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对未能按期回收而需要延期还款和呆账核销的有偿资金,执行财政部出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由于借款人死亡、破产、遭受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影响,或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等因素影响,致使有偿资金难以按期足额回收的,借款人可申请延期还款或呆账核销。
  从2003年开始,全省实行银行委托贷款制,通过改革资金投放方式,落实有偿资金债权债务。
  2004年,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土地治理项目改为无偿投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与有偿投入比例改为:产业化龙头项目20:80,多种经营项目30:70。
  2005年,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类项目设置和中央财政有偿无偿资金比例等事宜的通知》,将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投入与有偿投入比例统一改为25:75,借款期限等事项仍按照1998年出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省地方财政资金无偿投入、有偿投入比例参照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投入、有偿投入比例确定。无偿与有偿投入相结合,有偿资金回收后继续滚动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规模。
  1990-2005年,全省共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66.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投入14.4亿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5.1亿元,项目区农民自筹24.6亿元,利用银行贷款12.5亿元。中央财政有偿资金需回收农业综合开发借款5.7亿元。项目涉及53个开发县,共立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537.46万亩,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932个,建设名优水果等经济林基地109.8万亩、蔬菜基地1.02万亩、花卉基地0.67万亩、水产养殖基地8万亩,新增畜禽养殖年出栏1161.2万头(只),加工及服务项目111个。
  (三)中央专项借款
  1999年以前,福建省无中央专项借款项目。
  2000年,根据省政府的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以下简称中央专项借款)以弥补解决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资金支付缺口。国务院下达福建省中央专项借款限额共65.83亿元,其中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20亿元;城市信用合作社专项借款14.83亿元;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借款31亿元。全省实际使用中央专项借款53.49亿元,其中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17.60亿元,借款期限6年;城市信用合作社专项借款14.78亿元,借款期限8年;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借款21.11亿元,借款期限8年。
  200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中央专项借款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中央专项借款的借、用、还管理机制,保证中央专项借款的安全使用。
  2003年,为解决石狮市城市信用社专项借款的还款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福建省部分向中央专项借款本息偿还政策的通知》,将石狮市城市信用社中央专项借款7.9亿元本息偿还政策调整为:2001-2005年期间,每年归还本金3000万元;2006-2013年期间,每年归还本金8000万元;从2003年开始,每年按上述政策还本,并计收相应利息。
  各市县乡政府偿还中央专项借款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各级政府进行债权清收归还;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中央财政强行扣款归还。由于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规范,亏损严重,债权清收难度大,不良债权清收越来越困难,造成偿还中央专项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出现较大缺口。按照中央专项借款合同的规定,实行专项借款的财政扣款制度。对于地方政府没有按期足额归还的专项借款本息,财政部按照福建省出具的承诺函,从对福建省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抵,本金按当年应还未还的50%扣还,到期应付未付利息全部扣除。当年未扣还的剩余本金,暂不计人次年应还本金基数。大部分中央专项借款本息的偿还由各县、乡财政部门承担。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向中央专项借款期限的通知》,同意福建省中央专项借款总限额57.93亿元(不包括泉州石狮市已延长的7.9亿元专项借款)的借款期限一并延长到13年。延期后,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不变。2005年,全省申请中央专项借款限额9168万元,专项用于垫付在收购闽发证券、中富证券与大鹏证券个人债权时按中央与地方9:1的规定比例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闽发证券两次共使用中央专项借款8655.55万元。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农村基金会已全部清理完毕;城市信用社剩余26家正在清理重组过程中;全省信托投资公司经整合(不含厦门市)成立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发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证券公司尚在清理整顿重组过程中。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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