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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国有资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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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7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国有资产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14
页码:
272-285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机构沿革、主要职责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国有资产管理
基础管理
内容
一、机构
1988年11月以前,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行业分类管理。12月,省财政厅设立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资局),为正处级机构。其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研究及登记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实施检查,帮助国有资产经营使用单位提高经营使用效益,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参与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回收投资的再分配;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属企业进行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等项工作,并参与决定国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和合资企业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分配;审批省属国营企业承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和兼并、拍卖、破产清理等经济活动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审批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评估和财务处理;组织推动企业闲置国有资产的处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管理福建省设在境外的国有资产,维护国家财产的合法权益;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1989-1991年,全省9个地、市都建立专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32个县(市、区)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未设立机构的县(市、区)也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994年11月,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由省财政厅管理。
1995年7月,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建成立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2000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成立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年4月,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省财政厅。
2001年1月,省政府成立省国资委办公室,挂靠省财政厅。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形成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机制;建立由“政府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一企业”三个层次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
2004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2)代表省政府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4)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监管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各项国有资本收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5)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拟定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工作。
2005年,全省9个设区市中,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和龙岩市成立国资委。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新增福建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两户,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原有的29户增加至31户。
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一)规章制度建设
1989-2000年,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先后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拍卖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规定》、《关于股份制企业财务处理暂行规定》、《股份制企业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同外商合营中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审批问题的暂行规定》,将国有资产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2001年,省国资委办公室先后起草或转发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文件和规章有《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有关报批、报备事项的通知》、《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的通知》等。省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福建省2001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2002年,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02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的通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借鉴上海、深圳、浙江等地的经验,起草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相配套奖惩办法,并和有关部门起草《授权经营公司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授权经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2004年,省国资委执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以省政府名义下发《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产权登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企业投资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等规章制度,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制定产权转让、战略规划、投资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等16项国资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和13项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2005年,省国资委颁发《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收益收缴管理和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审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发布执行。督促企业清理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对国资监管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综合稽查活动,对企业决策类、执行类、监督类的规章制度进行分类清理,指导企业修订、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查,确保国资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运作。
(二)产权登记管理
从1990年起,省国资局开展全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8030户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全部输入电脑,实现微机管理。全省产权年检登记工作获全国评比二等奖,提前完成产权登记和报表统计工作,并编写“国有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和“国有产权变动分析报告”。截至年底,全省财政、财务决算等有关资料汇总统计出的国有资产存量为319.55亿元。全省预算内外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579.6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29.91亿元,流动资产264.23亿元,专项资产74.73亿元,其他资产10.77亿元;负债总额302.04亿元。国有资产总额277.5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98.21亿元,流动资产39.73亿元,专项资产29.58亿元。在国有资产总额中,经营性国有资产189.81亿元,占总量的68.39%,非经营性国有资产87.73亿元,占总量的31.61%。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投入国家资金2.12亿元,股份制企业中属于国家资金4.27亿元,基本建设单位中国家资金35.62亿元。
1996年,实行新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制度,全省完成8061户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10043户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审核验收全省7574户投资企业、18户金融企业、195户建设单位、11083户行政事业单位、90户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报表的基础数据,完成全省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全省国有资产报表的编审、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得到国家局的表彰。截至1996年年底,全省各类工商企业和境外企业资产总额2079.7亿元,负债总额1400亿元,所有者权益679.7亿元。全省国有资产存量1012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653.4亿元,占存量的64.6%,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58.6亿元,占存量的35.4%。
1997年,全省共汇编18475户统计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其中工商企业7462户,金融保险企业14户,境外企业90户(含非独立核算报账单位5户),行政事业单位10764户,房产经营管理单位52户和基本建设单位101个。汇总国有资产存量985.3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621.1亿元,占存量的63.04%;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64.2亿元,占存量的36.96%。基本摸清全省国有资产存量,掌握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1998年,全省共有7704户各类企业、10413户行政事业单位完成产权登记年检,登记年检企业国有资产652.98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34亿元。全省国有资产年报汇总工作,共汇集全省7831户国家投资企业、107户境外企业、18户金融企业、11922户行政事业单位和153项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截至1998年年底,全省国有资产总量为1356.05亿元,同比增长9.53%。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894.21亿元,占65.94%;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461.84亿元,占34.06%。省直439.44亿元,占32.41%;地市916.61亿元,占67.59%。
从1999年起,全省转入正常产权管理。
(三)其他
1995年,省国资局与省集美财政专科学校联合举办首期国有资产管理干部培训班,全省各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骨干68人参加培训。
1996年11月,省国资局举办“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业务人员培训班”,全省各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骨干100多人参加培训。
1998年5月,省国资局与福建行政学院联合举办“国有资产营运研讨班”,邀请省内著名学者、专家给省直有关单位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厅长、财务负责人、地市国资局长以及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负责人等共55人进行产权管理业务培训。
2002年,各级国资管理部门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国企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作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任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要依据之一。
2003年,开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申报和考核工作。制定并下发《关于申报2003年度省属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通知》,各授权经营公司按要求向国资办申报2003年度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报送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考核期公司资产经营计划等有关材料。在与各公司磋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结合上年工作经验并参照全国同行业水平,对各授权经营公司申报的指标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复核,提出保值增值指标审核意见。对15家省属授权经营公司2002年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004年,省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末,下达保值增值指标的22户企业,扣除经认定的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考虑影响国有权益的客观因素后,国有权益为217.09亿元,比年初国有权益增值11.90亿元,超出年初省国资委下达的计划指标3.43亿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5.8%,高出计划指标1.68个百分点。按照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兑现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相结合,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企业及经营管理班子。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下达2005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指标。下达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有23家,核定保值增值额为76407万元;下达减亏指标的企业有2家,减亏额为155万元。
2005年,全省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工业总产值704亿元,实现增加值306亿元。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3703亿元,比年初增长9.4%;负债总额2218亿元,比年初增长8.9%;所有者权益1260亿元,比年初增长9.6%;实现利润总额89亿元,比上年增长27%;实现净利润49亿元,比上年增长28.95%。
2005年全省国有企业分布情况:全省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纳入统计报表范围的国有企业共4002户,其中省级企业1093户,市县级企业2909户,分别占纳入全省统计报表范围总户数的27%和73%。对中小型企业进行结构重组与产权改革,分别采取改制及“关、停、并、转”等措施,全省国有企业户数比上年净减少476户,减幅为11%。按企业规模划分,大型企业71户,中型企业433户,小型企业3498户,分别占总户数的2%、11%和87%。
2005年全省国有资产总量分布情况:全省国有企业资产总量(合并)122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1%,省国资委出资的29家企业国有资产总量为458亿元,占全省国有资产总量37%;未纳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主要有教育、广播电视、新闻等行业,其国有资产总量为68亿元,占全省国有资产总量的6%;9个设区市国有企业资产总量为702亿元,占全省国有资产总量的57%,其中福州市80亿元、泉州市96亿元、漳州市46亿元、龙岩市42亿元、宁德市36亿元、南平市30亿元、三明市24亿元、莆田市14亿元、厦门市335亿元(占全省总量的27%)。
2005年全省国有企业经营效益状况:全省国有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9亿元,比上年增长15%;实现利润总额89亿元(合并),比上年增长27%。实际上缴税金102亿元,比上年增长9.7%,人均上缴税金21338元。其中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3.09亿元,占全省利润总额的37%;设区市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4亿元,比上年增长50%。国有企业利润增长较快的有厦门、龙岩、泉州、莆田、福州市等,宁德市国有企业扭亏为盈。
2005年全省国有企业人员情况:全省国有企业年末从业人数54.66万人,比上年减少1.4%;年末实际在岗职工人数40.74万人,比上年减少4.1%。其中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29户企业年末从业人数15万人,年末在岗职工人数13万人。
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一)股份制改制
从1994年起,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试点工作。6月底,全省共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514户,其中股份有限公司75户,有限责任公司439户,股本总额68.89亿元。其中上市公司11家,总股本11.47亿股。
1995年,省产权交易中心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与省体改委、财政厅、工商局等联合发布《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省级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经省财政厅决定,将股份制企业历年上缴的股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安排作为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专项用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
1997年,开展企业重组改制上市,通过资产剥离、企业联合、吸收合并等资产组合方式,对5家股份制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包装,并推荐上市发行股票筹资。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完成8家拟改制上市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有37家企业参与资产重组,净资产达30.95亿元。
1998年,省国资局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革,帮助3家改制企业做好资产重组和评估论证,帮助9家已上市公司做好增资配股工作,部署4家企业国有股转让试点,指导6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参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改制试点工作。
1999年,落实省政府关于放活小型企业的有关要求,从实际出发,通过股份合作制,先售后改,吸收职工入股,跨地区跨部门重组,无偿划拨等,推动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省国资局发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资产重组的原则、重点、申报审批办法进行规范,对资产重组中股权设置、管理、资产评估等也都作出相应规定。通过股利收缴、置换股权、借给结构调整基金等,对重点改制企业予以扶持,引导企业开展资产重组工作。
2000年,全省各级国资部门围绕培育支柱和重点产业,抓住重点骨干企业,发挥国资管理职能,帮助10家国有工业企业组建集团公司。
2001年,优化资本结构,采取债权转股权方式,帮助企业增资减债。采取转让出售方式,实现国有资产存量重组。帮助3家企业解决社团法人股历史遗留问题。采用参股联营方式,实现跨地区的资产重组联合。全省农用车企业以漳州龙马集团为龙头,用各自持股联合的方式,实现资产重组。
2005年,全省国有企业改制994家,改制率81.3%,其中国有商贸企业改制面达80.7%。29家国有出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交易事项21宗,成交金额78131.35万元,比账面值增加25072万元,增值率为47.3%。
(二)授权经营
1995年,支持发展大集团、大企业,明确投资主体,理顺产权关系,对4户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其中3户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试点方案和章程经有关部门审查论证通过后,由省财政厅、国资局批复下达。这3户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被授权经营后,统一经营管理集团所属的成员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者权力,统一负责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逐步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规范化母子公司关系,盘活资产存量,进行企业重组,从生产经营向资产经营转变。支持授权集团公司发展,2000年前集团公司税后收益全部留下,所得税增长15%以上部分由省财政退库返还,专项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
1996年,福建省行业主管部门重组投资经营主体的主要工作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省轻工、二轻、建材、物资、煤炭、冶金6个成建制单位转为经济实体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分别进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委托经营、组建企业集团等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开展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2家公司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进行批复,并指导授权企业构建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理顺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的产权关系。厦门市、三明市、泉州市、顺昌县等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形式。
1997年,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建制转为实体经济公司进行授权经营,构建行业性投资主体的主要有省轻工、建材、煤炭、船舶、冶金公司等。选择符合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集团,经过组建授权,明晰投资主体。三明、宁德等地成立综合性的国有投资经营公司,经政府授权后,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福建省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加强对已投入营运的国有资产经营、监督和管理。
1998年6月,福建华兴国有资产投资营运公司开业。
2000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构建“政府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一企业”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思路。第一层次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对本级政府所管辖的国有资本行使所有者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制定;依法对授权经营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中涉及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决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问题作出决定;向授权经营公司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第二层次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经营公司是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法人,授权经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政府是其出资人,按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运作;授权经营公司对企业的管理是产权管理,其行为是股东行为,授权经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其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主要任务是向企业派出产权代表,按资本所占份额的比例享有投资收益、选择经营者,参与重大决策,处置企业产权等权利。第三层次是国有资本参控股的企业。国有资本参控股企业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与授权经营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国有资本参控股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接受出资者的产权管理。帮助指导8家公司做好授权经营和规范运作。
2001年,省国资委对省级12家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2家公司2000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并下达2001年保值增值指标;对15家省级授权经营公司2002年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审核,并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落实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权利和责任。
2002年3月,省国资委举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签订仪式,明确省国资委和各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各授权经营公司2002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和考核指标,并规定省国资委将对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经营者实行奖惩。
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1989年12月,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资产评估部,成为全省第一家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
1991年11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2年7月,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
1993年10月,成立福建省国有资产评估中心。
1994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纠正一些部门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评估管理办法、擅自以行业系统层层审批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行政手段垄断评估业务、分割评估项目等问题。
1995年1月,省国资局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转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完成全省首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组织全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工作。1996年10月,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在福州召开第一届理事会,选举林永经为会长;12月,成立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顾问组。
1997年4月,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局联合发布《福建省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管理。截至1997年年底,全省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已发展到1300多人,其中50%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有219人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1999年11月,成立福建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
1989-1999年,全省累计评估国有资产项目20508项,评估后资产总值为2006亿元,评估后国有资产增值额100多亿元,先后完成对30家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和配股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完成7家企业50多项股份制改制、企业集团组建和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0年7月,省资产评估协会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按照“一个协会、一套班子、一套机构、两种资格、两个行业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管理的意见》要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行业按照“归类合并、保留机构、归并资格、规范运作”的原则,纳入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经省财政厅批准,有4家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换发由国家财政部统一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2004年5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专门举办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专题研讨班,针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12月,省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与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005年3月,召开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会议,学习全国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工作会议和全国地方协会秘书长会议精神,研究完善行业管理、建立检查和惩戒机制、提高行业执业质量的措施。
2005年底,全省共有资产评估机构70家(其中厦门市9家),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580名(其中厦门市92名),从业人员近2000人。当年,全年资产评估项目达15000多项,评估值达1329.07亿元,比上年增加125.73亿元。
五、清产核资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曾先后开展过四次全国范围的清产核资工作。1979年底,全省国营企业开展核资工作,全省工业、交通、商业、物资和工业供销等企业的财产总值为81.16亿元。其中流动资产32.11亿元,固定资产原值49.05亿元。1992-1995年开展第五次全国国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这次清产核资是作为“八五”期间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1996-1998年,全国开展首次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此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清产核资机构成为专职部门,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
(一)专项清产核资
1990年7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9月,省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清产核资,调查国有资产存量,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1993年3月,省政府成立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由省财政厅、国资局、计委、经贸委等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省财政厅。全省各地(市)、县各级也陆续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全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分为户数清查、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制度建设与总结五个阶段进行。国内企业资产清查的时间点为1995年3月31日;境外企业、机构资产清查时间点为1994年12月31日。对全省范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进行清查登记,对其各类资产(财产)进行清查。是年,全省乡镇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也在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工作中结合进行。
1994年,对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水电系统共828户企业(其中省属135户,地属693户)开展清产核资试点,为全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积累工作经验。
1995年,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全省清产核资工作铺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各地(市)、县(区)、省级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所属的境外企业、机构等。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家底”;界定产权,明确各企业法人占有财产的产权界限;对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和对土地进行估价,做到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现状基本相符;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核定国家资本金;推动国有资产优化组合及合理流动。是年,对全省乡镇以上行政事业单位11146户进行财产清查。经统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总量为325.22亿元,基本上摸清“家底”,解决账实不符问题。开展产权界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工作,明晰国有企业之间及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增加国有资产0.7亿元;通过资产重估,全省固定资产价值增值75.1亿元;通过土地估价,全省土地增值148.9亿元,初步建立土地资产价值管理制度,土地价值进入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1996年,全省清产核资工作共组织2万人的清产核资专业骨干队伍和20万名企业干部参与,基本摸清全省国有企业“家底”。
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资金核实的申报审批,派出专门工作组赴港澳核实境外企业权益,以及总结和检查验收等工作。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部署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务院部署开展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在原班底基础上,增加省国税局、地税局及集体企业较多的省直主管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选择供销、纺织、二轻、城市信用社等4个行业的877户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进行试点。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历时3年。全省共组织了7000人的清产核资专业工作队伍,动员3万名企业干部、职工参加。
1997年,扩大清产核资试点,试点面达到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全部集体企业的10%以上。
1998年2月,按全国统一部署,开展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并作为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重点之一。8月,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从9月起,全省的专项清产核资纳入日常清产核资统一组织管理。是年,全省完成8224户城镇集体企业(其中:工商企业7094户,金融企业1130户)和8户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汇总数据形成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的总账和总表,全省7094户工商企业资产总额395.6亿元,负债总额293.2亿元,所有者权益102.3亿元,资产负债率74.1%,年营业收入278.6亿元,实现利润1.5亿元,基本核实了集体企业的“家底”。全省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28327户,经清理甄别其中确属集体企业20户,属国有企业38户,属集体与国有合资117户,属集体与私营合资756户,其余属非公有制企业、名存实亡或有待进一步甄别的企业。
(二)日常清产核资
1998年8月,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工作范围包括根据国家专项工作的要求,由国家确定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特定范围企业(单位)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发生特定行为和产权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规,必须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仍负责日常清产核资的组织、指导和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的确认或审批工作。
1999年,部署开展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6月,开始对省属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省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3家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三华”公司)开展清产核资。2001年10月,“三华”的清产核资由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负责,委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至2002年6月,“三华”公司清产核资结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予以确认批复。
2000年10月开始,根据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决定,开展对拟授权经营的轻纺、建材、冶金、电子、物资、商业、煤炭、石化、机电、三明钢铁、汽车、交通12家省属集团或控股公司的清产核资。省财政厅清资办印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清产核资暂行规定》,作为总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指导。此次清产核资重点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要求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实事求是对待资产损失处置的具体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实行先由企业自查,再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验证,将审查验证后的清产核资结果报财政厅清资办审核汇总后,报经省国资委审议通过,于2001年9月省财政厅正式予以批复。
2001年1月,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全省开展对不良资产的清理工作。对拟授权经营公司清产核资中审核认定的不良资产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清理,共回收资金311.06万元。在按规定扣除清理费用后,划拨给授权经营公司增加国家资本金。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步骤进行。当年选择省广电厅、劳教局、经贸委等省级部门及福州市、泉州市、莆田市等市的部分预算单位进行试点工作。
从2002年1月起,省财政厅配合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旅游局,对东湖宾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核实债权债务,完成对东湖宾馆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并向省政府上报《关于东湖宾馆清产核资结果及对收回东湖宾馆所需费用测算的报告》。从3月中旬开始,先后开展对7家省属拟授权经营企业的清产核憳工作。采取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验证的工作方式进行。4月,由省财政厅牵头,国资办、审计厅、外经贸厅等部门共同组成华闽公司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集团本部及下属47家全资控股公司开展自查。8月,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采取先境外后境内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验证,按规定程序呈报省政府。当年,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定《2002年福建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省级单位铺开,在地(市)拟进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进行。省财政厅编印《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手册》供有关单位学习掌握政策法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完善福建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表和软件。5月,举办两期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布置培训会。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1年12月31日。采取的工作方式为:各预算单位自查;主管部门(主管会计单位)除搞好本级的自查外,对下级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并对下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编制本部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汇总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检查验收、结果确认批复和汇总分析上报工作。是年年底,省级各部门进入资产核实阶段。
2003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对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督促各部门(单位)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对照检查,并对省级各部门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汇总报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到年底,完成87家省级部门,共计540户基本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是年,省财政厅清资办完成7家省属授权经营清产核资工作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将汇总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
2004年6月,基本完成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审核确认工作。
2005年,全省清理国有企业房地产和金融投资项目,7家国有房地产公司的12个项目,共计19亿元资金退出开发;7家企业的部分股票、基金变现,收回投资额4.57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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