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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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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7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37
页码:
236-272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在1989-1993年期间国有工交和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实践。其中包括企业财务改革与资产管理、承包制、股份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
关键词:
福建省
财务管理
资产改革
内容
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一)国有工交和商业企业财务管理
1.企业财务改革与资产管理
1989年1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注册资金为各方出资人认缴、认购的股份资产总额。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以下限额:生产性的股份制企业为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经营性股份制企业为50万元;商业零售及其他经营性的股份制企业为30万元。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主办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已经开办的公司,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于当年3月底前与主办机关的财务彻底脱钩。10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对全省重点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银行要集中全省工业交通信贷总额20%~25%的资金专项用于重点企业;纳入计划规模经批准续建、在建的技改项目贷款,允许税前还贷;重点工业企业可在销售收入中提取0.3%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省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预算划出50%,集中用于重点企业。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凡是以全民所有制单位资金全资投资开办的,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公司,其财务收支计划均应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按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及财务决算等各种报表,由主管部门(总公司)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行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1990年4月,省财政厅与经济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厅、人事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继续完善发展国营企业承包制的通知》。在新一轮承包中,全省国营大中型企业,主要采用“两包一挂”的承包办法,即包上缴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1991年5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若干规定》。12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搞活国营企业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具体规定》,对全省预算内盈利工业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允许按企业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部分市县实行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基础上,按销售收入提取0.3%的技术开发基金办法。其他市县可由财政按企业上缴税利(含流转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10%计提技术开发基金。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单台价值除在5万元以下可进入成本外;5万元以上的,也可以分期摊入成本;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制定12个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自有流动资金比重低于30%的预算内工业企业,建立多渠道补充流动资金制度,主要有:建立企业留利自补制度;实行按销售收入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办法,凡是工业盈利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前提下,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实行国拨流动资金保值办法,对自有流动资金比重分别低于10%、20%、30%的企业每月可分别按国拨流动资金的0.05%、0.04%、0.03%提取增补国拨流动资金;新扩建企业铺底流动资金实行税前利润还贷办法等。
1992年4月,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分别由原来的200元、5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5月,执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分开,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7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按照《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要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外部条件。把经营自主权下放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1993年2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推进股份制改革,有条件的国营企业可与外商合资经营;逐步推行税利分流,实行税利分流企业的折旧基金、税后留利免征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经批准小型企业可以出租或出售给外商、集体或个人,并按承租或购买方所有制形式经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企业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规范政府与企业的管理关系,政府的职能是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6月,为确保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发出《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问题解答》以及对各行业在有关政策衔接问题上的具体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使各企业在具体调账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保障企业完成调账工作。从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或简称“两则”)。“两则”统一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部门或行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资本金制度,企业资本金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资本金的筹集渠道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取消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五五摊销法”,直接采取一次或分期摊销的方法,摊人费用;企业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改革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取消按大修理提存率提取大修理基金,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冲减资本金,体现资本保全原则。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规范成本费用、利润分配、外币核算、企业清算和财务报告方法,改革原来以资金平衡表和利润表为主的报表体系,采用国际通用的报表体系,企业只需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
1994年1月,实施新税制后,省财政厅根据“两则”和财政部规定,发出《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关于工交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衔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等有关问题的财务会计处理的通知》,规范财务会计处理核算办法。
1995年,福建省对不足法定资本金的企业,年度上缴所得税在50%以内返还予以弥补;对企业“拨改贷”余额经批准实行挂账停息,并转为国家资本金;转让产权的净收益,经批准可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等。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国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1996年9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减轻国有工业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的若干措施》,采取优惠财政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还贷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转为拨款,增加国家资本金;负债中属于地方基建拨改贷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债权单位投资;上缴所得税超过上年部分,允许全额返还至使该企业资产负债率降至65%为止;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在一定期限内借给企业使用,待增资扩股时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清产核资中升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允许冲减资产损失或潜亏挂账;对1993年12月底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缴未缴和应免未免的地方税,按收入级次报经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转增为国家资本金。
1997年2月,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邮电等部门制定公路养路费、农话附加费以及农话初装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缴库、计划安排、使用范围、支出管理、预决算审批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科委发布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重新制定《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对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开支范围、有偿使用、预算的申报核定及划拨以及使用监督作出具体规定,调整三项费用的支出结构,加大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和农业企业的投入。
1998年8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加强对国有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对外投资、成本费用、资产处置、与关联企业间往来、利润分配和财务报告的监督;加强对企业涉及所有者权益、财政资金拨款、税收返还和执行财政政策等财务事项的审批,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是年,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财政厅对1995年末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还贷确有困难的企业,其借用的省级财政周转金的项目逐笔审核,予以转增国家资本金,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
1999年4月,省财政厅、建材总公司、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做好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基金预算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审核批复资金收支计划,办理拨款,并监督资金按计划使用。
2001年4月,执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先后发布《福建省关于破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福建省关于加强债转股企业有关资产工作的规定》、《福建省枯竭矿山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贯彻〈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制、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制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按规定的权限报经主管的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2002年9月,转发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范企业改组改制中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合并、分立、转让、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具体处置程序与管理办法。
2003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企业要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和坏账核销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清查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规范核销国有资本的行为。2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和抽查管理的补充规定》,规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程序和管理办法。
2004年,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研究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高新技术产业三类企业集群的发展。集中财力支持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石油化工三大主导产业,增加汽车、船舶、煤炭等企业资本金。支持发展汽车和零配件产业集群,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增加对构建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投入,支持企业信息化工作和现代物流建设。加大产学研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福安、德化等地先后举办电机产品与技术推介、陶瓷产业推介,实现产学研结合。支持建立省纺织、陶瓷、模具和电机电器等重点行业研发基地,培养技术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支持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2005年3月,执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依照该办法向国家申请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项目费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人方式;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5月,省财政厅与省国资委联合发布《福建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监管办法(试行)》,明确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投融资账户,资金来源为投资收入、股权收益等,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监管。研究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规模较大、发展潜力较好的符合产业政策和福建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中小企业,列入全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范围,给予重点支持,通过科技创新资金、企业技改贴息资金予以重点支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创业辅导、信用担保、人员培训,市场开拓与相关服务工作。
2.利润分配
1989年3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试点地区将原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和小型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办法,改为所有盈利的国营企业一律按3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企业用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和提取“两金”(即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下同)的规定。7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国营企业承包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若干意见》,对大中型骨干企业一律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超过实现利润基数比例分成”的办法,一般不搞上缴利润定额包干或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过实现利润基数的部分分成比例一般为4:6(即40%上缴财政,60%留给企业),最低不低于3:7(即30%上缴财政,70%留给企业);对小型、微利和亏损企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承包形式。建立“承包风险基金”制度,承包企业基数内留利“三金”(即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比例应严格按利改税办法核定,超承包多得留利,一般可按5:2:3比例掌握(即生产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30%);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按72:28比例掌握(即生产发展基金72%,福利基金28%),其中实行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不提效益工资,其“三金”比例,可按生产发展基金60%~70%,职丁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10%~20%的比例掌握。在这些比例范围内,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各地不能将企业留利“三金”比例核定权下放给企业。
1990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继续坚持和完善国营企业承包制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国营大中型企业上缴利润形式,主要采取基数包干,超基数实现利润比例分成办法,对企业超基数部分的利润,财政分成比例一般不低于30%~40%。承包企业建立承包风险基金制度,按企业留用利润提取5%~15%的承包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尚余的承包风险基金按核定比例转作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承包企业基数内留利可按5:2:3比例掌握,即生产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30%;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的企业可按生产发展基金72%,职工福利基金28%比例掌握。6月,省财政厅与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税务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松溪县实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改革方案的批复》,考虑到松溪县的企业多数是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1991年底前可暂按30%的比例税率试行;原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利润总额不足1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按30%的税率计征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税务局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征。试点期间承包期暂定一年,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后,相应加大企业留利,这部分增加的企业留利用于还贷,暂不征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五”期间,福建省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分配关系,在两步利改税的基础上,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留利和还贷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由承包前1986年的59.65%提高到1990年的75.70%,提高16.05个百分点。推行职工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办法。1990年有907户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占企业总数的69.3%,职工47.88万人,占职工总数81.5%。支持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行优惠政策,5年累计用缴纳的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贷款18.9亿元,占同期实现利润的34.8%。改革折旧基金管理体制和提取办法,从1986年起,财政不再集中企业30%的折旧基金,改综合折旧率为分类折旧率,5年留给企业2亿元。对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投入产出包干办法,承包期内累计让利6亿元。
1991年,省财政商业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商品流通体制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企业承包措施,承包期提高超收分成比例一般不低于30%,截至年底,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已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的企业481户,承包面占65%。省财政厅选择厦门市和石狮市的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税利分流改革试点,分别实行15%和33%的所得税税率,取消调节税,税后利润分不同情况实行承包。
1992年,福建省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结合税利分流改革,统一企业所得税负。对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降为33%,并根据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步减按24%征收(特区、开发区按15%征收),改固定资产贷款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免征用于还贷的折旧和税后利润的“两项基金”。
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等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办法,扩大企业利润总额的构成,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规范弥补亏损的顺序,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仍弥补不足的,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企业的利润按规定项目进行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取消税前分配项目和按销售收入提取各项基金。企业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一是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二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是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也可以转增资本金;四是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只能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五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1994年6月,根据国家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精神,在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对全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暂行规定》,统一所得税负,规范税后利润分配,制定新老制度衔接办法,实现平稳过渡。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从1994年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经济效益指标不再包含流转税,即原与实现税利挂钩、与上缴税利挂钩改为与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含上缴所得税和税后利润)挂钩,促进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参与制定福建省企业计税工资办法。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提取数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他企业按月人均500元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1995年,对企业利润分配关系进行调整和完善,逐户确定企业税后的分利比例,以及税后留利中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比例。对不足法定资本金的企业,年度上交所得税在50%以内返还予以弥补;对企业“拨改贷”余额经批准实行挂账停息,并转为国家资本金;转让产权的净收益,经批准可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等。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国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1996年7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培植省级财源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5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转增资本金或发展生产;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分利部分上缴后,由财政会同国资管理部门安排用于重点企业有再投入或待增资扩股时转作国家资本金。
1997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的纳税和补税问题。
2000年1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001年6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002年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问题作出政策规定。
2003年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2005年3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门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3.成本管理
1989年3月,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停止执行提取推销业务活动费规定的通知》。企业的正常招待费实行限额指标管理,超过部分由企业留利中的厂长(经理)基金开支。企业用于奖励购销有功人员的开支,也由企业留利中的厂长(经理)基金或奖励基金中开支。5月30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营企业正常招待费用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正常招待费用实行企业编制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合理限额、单独反映、包干使用、年终审计的管理办法。
1990年1月,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上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人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12月,执行财政部《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商业企业成本管理范围,从单一的费用管理括展到包括进价成本在内的整个成本管理,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实际,对固定资产修理、装修等问题作出补充规定,结合粮食购销计划调整,对省地(市)间粮食运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控制费用支出。12月,执行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和《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开支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包括贴息)、保险赔款和费用。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将本期实际发生额列入本期成本。预提应付未付利息和预提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保值贴息的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国家授予进口经营权的国营企业要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进口商品成本。
1991年5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会议,会议围绕贯彻国务院“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精神,交流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经验,研究企业扭亏增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会上,省财政厅、经济委员会与8个地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签订扭亏增盈目标责任状,建立工交企业扭亏专项基金和扭亏增盈奖励约束机制,实行分类指导,开展扭亏解困扶贫活动,以确保当年扭亏30%任务的实现。6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工交企财部门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下达预算内工交企业开展效益年活动的各项品种、质量、效益、节能降耗目标和财政扶持措施。9月,省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励管理办法》,1991-1992年节约能源奖金率设5个等级,奖金率为8%~40%;节约原材料奖金率0.5%~20%。1991年底,预算内工业亏损企业293户,比1990年减少57户,亏损面22.3%,下降4个百分点,亏损额1.58亿元,减亏30.02%。
1992年7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财政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逐步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财务会计成本与税法规定的差异通过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是年,全省对实行“劳动、人事、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允许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任务、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实现税利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增加15%以内的工资总额,计入成本。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全省商业、粮食企业清查、处理潜亏工作。截至年底全省粮食企业累计挂账2.83亿元,通过实行“总额包干,减亏分成”办法,财政与粮食企业的分成比例改为“五五”分成,消化1991年前老挂账3973万元。
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行业企业财务制度,改革成本管理办法,改“完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将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发生的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而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改进研究开发费的列支办法,允许企业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鼓励技术投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实行坏账准备金制度,企业可以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计入当期费用,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冲减坏账准备金,不足冲减的,计入当期费用;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10月,省劳动局、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国有企业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暂行规定》。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必须遵循“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以净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1994年6月,执行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考核,劳动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9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全省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确定。
1995年5月,实行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和奖金进成本的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建立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职工工资分离,与其经营业绩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经营者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最大利润。截至年底,全省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亏损111户,比1994年减亏40户,亏损面11.6%,亏损额9857万元。全省商业企业加强成本管理,在不增加新的粮食财务挂账的前提下,减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3356万元,减少经营性财务挂账3098万元。1996年4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1997年1月,省劳动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3.0元提高到5~10元。7月,省劳动厅、财政厅颁发《福建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暂行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两条封顶线就低不就高,按低线执行,确有突出贡献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奖励。
1998年3月,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两岸直航试点企业、企业改组改制的成本管理等给予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7月,省政府公布《199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市县区划分为5个标准,依次为380元、260元、240元、215元和190元。
1999年2月,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金融企业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本企业除税金及附加、应提折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和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的考核与管理,不得透支。加强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防止费用支出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
2001年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
2002年4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反映,一般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2003年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各种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职T.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2004年4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算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6月,省政府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市县区划分为8个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480元、470元、430元、400元、350元和320元。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旅游企业财务管理
1989-2005年,全省的旅游企业财务管理由省财政厅外经处负责。
1990年,福建中旅集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省财政厅下文核定实现利润和上缴税利基数,对企业超基数上缴的所得税和利润给予中旅集团全额返还,作为省财政增拨集团公司的国拨资金。
1991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从1991年1月1日起,凡全民所有制的各类旅行社,其开展经营所取得的利润,统一按3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前还贷的部分利润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同年,省财政厅发布《省属旅游国营旅游企业利润分配若干规定》。省属各类旅行社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企业留利,其中生产发展基金65%,职工福利基金12%,职工奖励基金18%,后备基金5%。
1992年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的《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所确定的500元提高到2000元。
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和《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有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有旅游企业在“八五”期间按不同情况处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方案体制继续执行;对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有还贷任务的企业,应首先用于还贷;无还贷任务的企业,仍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分配,其中用于生产发展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
1994年9月,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10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属旅游企业实行新税制后企业税利分配办法的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原承包合同,取消税前还贷,按新的税制统一执行计征33%的所得税。
1995年7月,执行财政部《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关于旅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新的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营业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回收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10项主要指标,人均利润、接待(外联)利润、客房出租率3项补充指标。新的旅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结构体系包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资金筹集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建工程管理制度、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营业收入管理制度、企业利润及其分配管理制度、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制度等。
1997年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快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决定加大全省旅游业的投入力度。“九五”期间,旅游业投资年均增长速度应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省财政归口管理的省属国有旅游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省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4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旅游周转金管理的通知》。从1997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周转金1250万元,4年共5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基础设施、主要景区景点、旅游商品基地等项目的开发建设。1998年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部分旅游周转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通知》。将省财政历年借给旅游企业的部分财政旅游周转金3000.97万元,划转给福建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注册资本。
1999年,省财政厅安排400万元用于全省11个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资金,采取省财政厅和旅游局领导与项目所在的地县市财政局、旅游局,项目法人代表签订项目责任书的做法,保证项目资金按时到位。12月,举办全省财政旅游财务管理培训班,各地、市财政局外经科、部分县财政局分管局长和省属旅游企业财务负责人共60人参加,听取专家讲座,学习交流旅游企业财务管理先进经验,研讨加强财政旅游资金管理和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具体措施。
2000年4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省情,省财政厅、旅游局联合发布《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001年4月,省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多渠道筹措旅游建设资金,增加对旅游业的投入,继续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把资金相对集中投放到重点旅游项目。
2003年9月,省财政厅、旅游局联合发布《福建省旅行社创汇奖励暂行管理办法》,对年创汇3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实行结汇1美元不少于0.20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旅行社吸引国(境)外游客到福建省旅游观光。10月22日,根据财政部《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省财政厅重新制定印发《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山区旅游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补助、旅游宣传促销、全省旅游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重点项目规划补助、全省旅游行业管理人才培训、“黄金周”假日旅游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等支出、全省国际旅行社旅行创汇奖励和其他有关经费。
2004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旅游业发展,并争取国家旅游国债资金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2005年,省财政厅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编报重点红色旅游景区建设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与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等部门联系,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地市上报的旅游景区建设中文物维修陈列项目和省革命历史纪念馆文物修缮方案,支持全省重点红色旅游景区项目建设。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基本建设投资政策研究;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编报汇总全省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审核批复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决算;参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概算审查工作;参与工程预算定额的制定和价格指数的调整、工程取费标准的核定等。
1958-1979年,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职能被安排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1980年,财政和建设银行分家后,财政部门仍然将此业务委托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1986年1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对工业部门、建筑工程部门、交通邮电部门、农林水部门、商业等经营性部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贷款的对象是由上述部门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各类国有企业。1994年,建设银行成为商业银行后,财政部和全国各省的财政部门相继收回职能;福建省仍然委托省建行代行财政职能。1997年1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停止执行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的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对以前年度“拨改贷”资金进行清理并按规定转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1997年10月,省财政厅成立基本建设处,收回原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代行基本建设拨款的财务管理等职能。
1998年,省财政厅和9个地市财政部门相继成立财政基建管理机构。全省86个县市(区),有57个成立财政基建科(股),其余县(区)也有专人负责。理顺财政厅内部关系,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归入基建处管理,各业务处安排基本建设支出计划先报送基建处。全省8个地市中(不含厦门)有宁德、龙岩、莆田、南平等4个地市实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归口管理。加强与省计委、建委等单位的沟通联系,以求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债资金的拨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全省国债资金“统一银行,同比例拨款”的规定,并配套制定全省国债专户管理办法。当年,省财政厅出台一系列加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制度,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债资金的财务管理。
1999年,全省财政部门筹措资金支持重点建设项目。通过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等基本建设程序,行使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投资的参与权、发言权,参与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出资人制度和资本金制度。是年,将省计委、建委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和经费,以及省级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小城镇规划费等专项资金划归财政厅管理。4月,转发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下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付费办法》。7月,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8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9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有建设单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规定。1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国债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规范国债资金财务管理。
2000年,全省财政部门调整支出结构,支持福建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山区发展,基本建设支出的重点是加强公路、铁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和防洪工程建设。利用世行、亚行贷款,用于支持全省高速公路、城市供水和卫生项目建设。省财政厅将基本建设资金的安排拨付与审核工作相结合,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资金。参与研究实施地方铁路投资体制改革、高速公路资本金筹资方案、中闽建设有限公司核增资本金等投融资改革,研究建立政府出资人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理财思路。5月,省财政厅颁发《省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审查管理办法》。8月,执行财政部《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
2001年1月,省财政加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力度,集中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外资金、中央国债资金、世行、亚行贷款等,重点支持“数字福建”,赣龙铁路、福宁高速公路、京福高速公路,千里江堤、防震减灾预警体系等重点建设项目。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控制工程投资,纠正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超概算现象和不按基建程序办事等问题。公布《省属预算内基建资金拨款程序暂行办法》,规范拨款行为,加快拨款速度,公开办事程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国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驻福建专员办、监察厅等部门对晋江防洪工程、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国债项目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国债资金安全。4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8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9月,省财政厅颁发《省属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程序暂行办法》。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材料报送齐全的单位,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或其他一级预算单位。其中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拨付。省重点建设项目及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齐材料后,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基建资金可直拨建设单位。
2002年1月,省财政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重点支持“数字福建”、温福铁路、京福高速公路、漳诏高速公路、福宁高速公路、农林水利、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当年,省财政厅与财政部专员办联合开展全省国债资金检查工作,参与省监察厅牵头的全省国债项目检查工作,组织省直5个部门联合检查组,对漳州市国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参与省计委组织的国债项目稽查工作。5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查工作的通知》。7月,发布《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8月,发布《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9月,发布《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统一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标准与计算方法。
2003年1月,筹集资金支持省重点项目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3月,与省计委联合制定《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分所有制一视同仁给予支持。并实施资金无息回收和滚动使用制度,资金放款和回收具体工作委托商业银行代理进行。对项目单位前两年无息使用下达的资金,投产后分三年收回,使有限财政资金循环滚动使用,增加资金使用次数和支持对象。5月,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制定配套的评审工作规定。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开发省土地整理资金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在线监控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对7个试点项目实行在线监控。发布《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支持项目成果转化,实施项目带动战略。2004年1月,统筹使用预算内和政府性基金,并争取国债资金和中央补助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公路、铁路、农林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土地开发整理和省重点建设资金在线监控系统软件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于2004年起正式推广应用。根据“在线监控”系统的提示、预警和提供的数据,定期汇总,向有关领导报送监控动态月报。根据“在线监控”系统提示的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情况及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纠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减少财政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是年,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统一进行解释。12月,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承发包双方价款结算活动进行规范,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核实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数额,清偿拖欠工程款6550万元。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探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福建省代建制的贯彻实施意见。强化财政预算审核,探索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0建设管理改革。对全省20个重点建设项目和36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实行全过程“在线监控”。
2005年1月,统筹使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农业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公路、铁路、农林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4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铁路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明确拨款程序,理顺有关方面责任,提高资金管理水平。7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做好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完工扫尾各项工作,加强交通战备国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和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申报的还款能力评估审核工作,防范政府债务风险。9月,执行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投资的不同方式加强财政管理。11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财政经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代省政府拟订《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印发《福建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参与制定招投标管理政策、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研究和“十一五”规划研究。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省直60个清欠项目共偿还拖欠工程款2.44亿元,实现清欠率99.98%。扩大在线监控范围,对19个重点项目和108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在线监控。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89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对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对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1991年,省财政厅制定和实行预算分类分项包干办法。对行政机关采取正常经费定额包干,专项经费分项包干办法。对一些重点单位、驻外单位等实行“零基预算”管理。一些地县开始推行承包合同制,将预算包干制度过渡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制。
1992年3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使用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的性质、使用原则、范围以及财务管理办法。颁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关于坚决精简会议,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意见》,对会议从审批程序、人数、会期、地点、住宿、伙食补助等都作具体规定。4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组织专人深入有关单位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规范着装经费支出管理。
1993年1月,强化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单位实行不同的预算包干办法。集中力量对所属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对单位创收收入同单位支出的比例进行分析测算后,分三类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排队,对没有收入或收入不多的单位实行预算定员定额管理,对收入达到单位总支出30%~70%的单位采取差额预算管理,对收入达到单位总支出的70%以上的单位则分别签订协议,帮助单位限期过渡到自收自支管理。2月,省财政厅重新调整和公布《关于调整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外机构住勤补助标准》。
1994年,组织人员对由财政供应经费的部门、单位的编制人员、工作任务及性质等情况进行调查、建档,结合实际,制定不同的标准定额,推行“零基预算”管理。
1995年,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和省级福利事业单位收容人员给养标准。调整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提高交通补助费、特需经费、高龄补贴,保证离退休干部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地(厅)级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县(处)级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科级以下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加强大型会议经费管理,对大型会议费推行派人驻会、掌握实际情况、审核经费的做法。1996年1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地(市)本级行政费考核办法》、《地(市)本级行政费考核指标》,在省本级实行行政费定额考核管理,建立省对地(市)本级行政费的宏观控制机制。6月,省财政厅重新修订各项费用标准,调整差旅费、会议费、防暑降温费和下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等生活补助标准。颁发《严格控制会议、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执行,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综合定额,大型会议财政派员驻会等办法,规范会议费支出。10月,出台省直单位差旅费开支规定、离退休干部护理费、高龄补贴费、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贴费、离退休干部享受建房补助费以及“五老”人员定额标准。贯彻中央“从优待警”的指示,出台“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公安防暴队员伙食补贴”。完善行政经费预算包干办法,对省本级行政管理费支出,经省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支持,对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从1996年6月份起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分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分别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签订1996年行政经费包干协议书,对行政经费(包干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正常性支出)实行“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从1997年1月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事业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人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事业单位支出分为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1月,省政府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省直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管,并着重对省级预算分配方式进行改革。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费支出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压缩会议费、控制出国经费、加强公务车辆和电话费管理。对省级行政经费继续实行“分户管理、协议包干”,对地市行政经费继续完善“下管一级”办法,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增长过快的势头。经省政府批准,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执行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管理,推行“零基预算”。加强行政费支出管理,规范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少开会,开短会,专项工作会议一般下开一级,部门综合性会议每年最多一次,没实质内容的会坚决不开”的要求,从紧从严控制各类会议。控制公费出国经费,公务车辆按编制及标准配备。加强电话费管理,加强人员经费管理,规范财政供应范围。实行编制与经费双向控制办法,做好控编减员工作。规范财政资金供应范围,继续完善“分户管理”和“下管一级”的行政费管理办法。
从1998年起,改革预算管理形式,省级文教行政单位按照“收支统管、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拨补、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综合预算管理办法,实行“零基预算”。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实施收支统管。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严禁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人员管理资金和账户,严禁任何单位设立账外账。
1999年,依据公共财政理论,对省直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不同的资金供应政策,如对兼有公益性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自行组织收入的规模确定补助定额。其中对自行组织收入较大但不足以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采取适当补助、逐年减拨、限期脱钩的管理方式,由原全额预算改为定额补助,并分2~3年过渡到自负盈亏。对自行组织收入较大且较稳定、基本能维持自身开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与财政供给完全脱钩的管理办法。对经营性事业单位,不属财政资金供应范围的,予以剔除补助。
2000年,完善“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对省直单位年度预算,按照“收支统管、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拨补、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综合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单位预算,并细化预算编制,试行部门预算编制方法。从4月1日起,对18个省直党政群机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管理办法。加强人员、工资项目的审核工作,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堵塞工资发放的漏洞。
2001年4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直行政机关综合性工作会议费审批的通知》。对会议费核拨的范围、标准、审核程序作出规定,规范全省综合性工作会议费的审批程序。6月,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要求,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中央政法专项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02年,规范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将省级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相关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2003年4月,省财政厅颁发《省直执法部门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海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归侨社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办案费、海建资金、归侨社会补助费及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从2004年1月起,公安综合治理经费县(市)区按人均不低于0.2元,普法宣传经费按年人均0.2元的标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8月,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颁发《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现法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时,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要求和分配原则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新增教育经费和在预算执行中用超收部分安排的教育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
2005年1月,省财政厅分别与省检察院、省高院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在收支不挂钩的前提下,各级检察机关上缴的款项专项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业务所需各项开支,各级财政必须将法院办案上缴的诉讼费全额安排给法院,保障基层政法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省财政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一类年人均3万元,二类2.5万元,三类2.1万元,四类1.9万元。从2005年开始执行,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农业财务管理
农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管辖的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事业经费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等。
1989年8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农口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省内华侨企业、劳改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是省财政厅。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必须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其主管部门制订和修改。凡各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用基金项目,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用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资金来源等材料,经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才能开支。企业凡是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反馈制度。9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10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农业发展基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使用办法,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编制。
1990年5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强调建立健全农业发展基金制度,逐年提高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农业方向的比重。各级财政每年要从增收部分中划出10%增加农业投入,主要用于基础农业建设、开发性生产和发展农业科技,并纳入同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当年全省回收支农周转金11935万元,占到期应收数的63%。发放支农周转金17338万元,支持3788个农村种养加工业和乡镇企业生产单位,实现产值30亿元,实现税利3.1亿元。
1991年,省财政厅在全省农口企事业单位推行财政支农资金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农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或重新修订《省直农口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国营林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编印出版《福建省农业财务制度选编》第5册,指导全省农业财务管理工作。把筹集农业发展基金作为农业财务工作的重点。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农业发展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从开征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比例中,拿出1个百分点的地方留成部分;已开征的耕地占用税省、地、县分成部分;农林特产税按财政体制规定分成部分;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向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征收税额比上年增长的部分;从乡镇企业经营额中按0.5%比例提取的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基金;按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利润总额5%提取的技术改进费。是年,全省共筹集农业发展基金1.4亿元,实际支出1.3亿元,弥补预算内农业资金投入不足。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将回收的资金再投入农业。是年,全省共发放支农周转金3.28亿元,其中省级发放1.4亿元。
1992年,继续推行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着重强化财务制度建设。省财政厅先后发布《农业科技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试行规定》、《外向型乡镇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办法》、《乡镇水利、水电工作站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乡镇农技站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福建省国家造林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造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并提出《支持果树苗木基地建设专项周转金管理意见》、《乡水稻种子基地、甘蔗种苗基地建设资金管理意见》、《“八五”时期绿麻竹工程发展计划资金安排管理意见》等。
1993年,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省财政厅委托宁德财经学校举办3期培训班,分别对地市县财政部门分管农口企业的有关人员以及全省国有农垦企业财务人员180多人进行系统培训。
1994年8月,省级和各地财政部门分析研究全省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掌握支农支出动态,针对支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人员到预算执行比较差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印发《关于加快支农支出进度,确保不误农时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重视支援农业生产,尽快安排和调度资金,优先保证支农专项拨款的需要,保证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及时到位,严格控制部门截留经费,以保证支农资金用在生产第一线。各地财政部门也采取措施,有的地市要求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级区域的农业工程资金由上级财政逐级垂直下拨到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到相应的农业单位,该农业单位即为工程决算单位;对县级区域内跨乡镇的农业工程,资金由县级财政拨到相应的县级农业单位,该县级农业单位即为工程决算单位。全省财政还建立加快支农资金支出进度的激励机制,采取支农资金支出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等政策措施,即把完成进度90%以上的工程与专项资金补助、支农周转金发放、各项评比挂钩,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专项资金跟踪反馈责任制,对支农专项资金,采取“谁拨款谁负责监督”的办法,发挥财政所的监督管理作用。各级财政继续推行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对项目从立项、具体实施到竣工验收,配合主管部门参与管理。通过建立专项资金核销卡、资金使用反馈表、项目跟踪档案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专题性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和财务大检查,对发展粮食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江海堤防资金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帮助农口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做好投放和回收工作。支农周转金重点支持菜篮子工程、果茶竹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及乡镇企业的发展等。
1995年7月,省财政厅印发《支持农业生产、培植农业特产税财源建设的几点意见》,专项筹集支农周转金6000万元,加强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工作,采用发函催收、电话催收、专人催收相结合的办法,组织若干小组,对各地进行支农周转金催收。规范周转金基础数字管理工作,对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1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农口部门在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确定后,必须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时间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支农专项预算资金要保证在第三季度以前分配下达完毕。对专项资金没有按计划时间表下达,超过期限一个月的财政部门将单家调整下达。在省、地专款下达后一个半月内地、县主管部门未及时会同财政部门联文下达的,财政部门可单家行文下达。控制农口主管部门专项留省经费,把资金真正用在生产第一线,发挥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对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发展粮食生产和特大防汛等大宗支农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核拨的管理办法。
1996年7月,省财政厅发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核拨会计核算办法暂行规定》,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培训,使专户核拨规范化。当年,建立支出进度月报制度。规定各地(市)财政部门必须在每个月终了五天内向省财政厅如实报送上个月支农支出进度的详细情况,省财政厅按月通报各地各部门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要求各地(市)年终支农支出进度必须达到90%以上,对于完成任务指标的地(市),省财政将给予地(市)财政适当奖励,并在达到90%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加奖。把支农支出进度工作列为各级支农财政工作年终考评的一项主要内容,加强支农资金检查监督。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农业综合开发、粮食专项、江海堤防等大宗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1997年,按照财政部“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和省财政厅对周转金管理要求,做好投入、管理、回收等三个方面的工作,规范支农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制度,强化支农周转金的计划管理,重点支持农村奔小康。12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点县工作实施方案》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印发《福建省水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将水利基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纳入轨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财政支农资金的清理、审计工作,完善账簿、凭证建设制度,对每项资金都规定专门的使用管理办法,做到所有资金使用有依据,管理有制度,考核有指标,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配合纪检监察和有关监督部门,对扶贫奔小康专项资金、粮专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大宗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监督。
1998年2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3月,转发财政部《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2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基金要求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机构方面的开支。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要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加强财务监督。1999年,建立支农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与农口职能部门联合审查上报制度,完善财政分级管理制度,强化各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参与意识和监督力度。在省直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发布《福建省省级节水灌溉示范片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森工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规范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管理责任和监督要求。对重点项目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中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制定加快支农支出进度和资金及时到位管理办法,要求省直各农口主管部门在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确定后,必须按专项资金分配要求的计划时间表执行,对超过计划规定时间一个月尚未分配的,由财政部门单家调整下达。改进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审定和项目工程验收进度,缩短资金在途时间。要求各地对省级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在一个月内必须下到县(市区)及项目单位,并将下达的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大宗的支农专项资金完善专户直拨制度,如对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特大防汛费等较大规模的支农专项贤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直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粮食专项资金、城防建设资金等进行审计。
2000年11月,省财政厅颁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扶贫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各类扶贫资金,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继续坚持月报制度、专户直拨等制度的基础上,设立扶贫专户,确保扶贫资金的全封闭运行。省级财政协调各农口主管部门及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共同落实支出进度。对重点农业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加强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实施中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责任,并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
2001年,省财政厅发布《全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财政支农项目库,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资金的分配上采用因素法,逐步实现科学分配。对大宗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拨和审计制度,保证大宗支农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省财政坚持支农支出月报分析制度,加强支出监督和反馈。是年,全省支农支出进度达到94%,其中省级支出进度97%。在农业产业化和科技推广示范基地资金管理上试行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制度,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进行申报,引入专家评审制,提高项目安排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成功率。加强调查研究,完成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财政如何支持山区发展、农民增收、扶贫开发、山海协作、支农资金管理等课题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
2002年,省财政厅对照世贸组织规则,修改、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制定1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立项指南,加大资金集中使用力度。年初预算安排,要求在部门预算细化中加强资金的集中使用,对于未细化到项目的资金,督促资金在执行过程中集中使用。对市、县(区)要求其上报的项目必须经过筛选和论证,并对一些大宗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数量进行限制,确保省级资金能重点支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将项目规范申报的要求扩展到上报省级的农业产业化、科技推广、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山海协作、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等项目,并对实行标准文本申报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省财政厅要求各农口主管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建立农业财政项目库,以实现对项目的电算化管理和为细化预算改革做准备。是年,组织人员对2001年省级标准农田示范片、粮食发展专项资金及中央下达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验收检查,并采取奖优罚劣措施。各地财政在大宗支农项目的实施上也广泛采用招投标制、报账制、项目责任人制等,对项目形成监控机制,规范大宗支农项目资金管理。
2003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重点对原有预算安排上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归并。在预算的具体执行中强调集中资金办大事。在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实施、检查等各环节试行和推广标准文本申报、竞争立项、专家咨询、专家评审、因素分配、集中支付、项目预算、招投标制、报账制、项目责任人制、实地验收与审计相结合等,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探索新的财政支持农业办法,重点研究财政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使农民直接受惠。总结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直接补助给农民的做法,在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和速生丰产林补助等资金管理上,开展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试点,将政府对农民的支持和保护直接落实到农民手中。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涵盖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各个类别,使农业财政资金形成层次化管理,力求公开透明,采用因素分配法,实行集体研究,防止项目资金安排中的暗箱操作,规范农业财政资金管理。从2004年起,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水利建设和农村路网工程建设,完成农村道路建设7万公里。筹措资金,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3月,省财政厅制定12个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大宗支农项目资金申报制度。建立财政支农项目库,作为支农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推进资金拨付的改革创新,改进资金拨付方式,将省直15个部门用于208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的扶贫资金进行捆绑划入省级财政扶贫专户,直接拨至县(市、区)扶贫专户,实行报账制,封闭运行。省级财政扩大在水稻良种和购置大型农机等方面资金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把政府对农业支持保护的实惠直接落实到农民手中。
对林业种苗和动物疫苗采购、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引入招投标机制,公开向社会招标,对规定的物资实行政府采购,扩大资金分配的透明度。与省直有关农口部门联合对2003年标准农田、节水灌溉、三明市和南平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配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检查组对省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高大宗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2005年5月,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发布《福建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可以享受补贴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有大中型拖拉机类(带配套机具)、耕作机械类、种植机械类、机(电)动植保机械类、收获机械类(含青饲料、牧草收割等机械)、粮食干燥机械类六大类。省级补贴资金的补贴率为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8月,省财政厅、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福建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根据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给设区市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平均每期每人按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产粮大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11月,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布《福建省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要有工程设计,其中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报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审查,补助20万~50万元的项目设计方案报设区市水利局审查,补助10万~20万元的项目设计方案报县(市区)水利局审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竣工验收制。
五、对外经济财务管理
(一)外经贸企业财务管理
1989年1月,执行省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坚持“两级承包,包到企业,条块保证”的原则,在省对国家承包各项外贸指标基数不变的前提下,省对地(市)和各外贸承包单位实行出口计划任务和出口收汇任务全额承包。除机电产品、片仔癀和个别品种外,实行出口经营企业自负盈亏,出口收汇分成的政策,即外汇额度的20%无偿上缴中央,出口经营企业留成80%。在出口经营企业留成的80%中,每1美元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3元,“两纱、两布”每1美元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1.5元;无偿上缴省、地(市)政府10%,以保证省地两级政府平价用汇的需要;有偿集中20%,以保证省重点进口用汇的需要;其余部分为企业分成外汇;机电产品出口收汇原则上全额留给出口经营(生产)企业,自负盈亏。对企业因降低出口成本而实现的减亏增盈资金,80%留在出口企业作为以后年度经营中“以丰补歉”之用,或建立“出口风险基金”,20%转为企业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12月,省财政厅与外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外贸企业财务分析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外贸企业财务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财政部列名的财务分析商品目录为基础,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财务分析制度。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外贸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1989年省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政问题的通知》,外贸企业按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的0.005%或按企业实际的年度减亏增盈额的15%提取出口风险基金,对省外贸企业提取的出口风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作为解决因国际市场风险造成企业难以克服困难的专项资金。1990年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完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关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口企业政策作出调整。要求企业编制1990年版的“财务指标月报表”和“会计月报表”。财政部同意对外贸出口风险基金特案给予三年(1990-1992年)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照顾。对外贸企业用于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汇率调整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加强出口企业成本管理和预算管理。11月,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局、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1990年核定工效挂钩企业基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外贸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批准8户企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方案。12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规范进口成本开支范围、进口成本核算、进口成本的计划与管理、监督与制裁。
1991年1月,全省外贸面临出口成本承受能力减弱、结构矛盾尖锐等问题。省政府决定从1991年起,国家下达福建省的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省经贸委对各类外贸企业进行整合,全省保留113家外贸企业继续经营外贸业务;筹集调控资金,扶持重点商品出口,实行外汇额度有偿使用,增强出口经营活力;出口商品实行分级、分类经营,加强管理和协调;继续执行并完善各类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做好进口工作,为外贸企业创造外部环境。是年,全省向国家承包出口总额64580万美元、出口收汇49460万美元、低限上缴中央现汇额度23309万美元。为筹集调控资金,省财政厅对省级工贸、综合性公司前三年实现的减亏增盈资金的15%进行筹集,累计筹集437万元;省经贸委也对省属各外贸专业公司前三年实现的减亏增盈资金的15%进行筹集,累计筹集4273万元。10月,省财政厅执行经贸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体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范会计科目使用。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对外贸企业盈利上缴、亏损承包、超亏挂账、资产管理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完善外贸财务体制。
1992年1月,完善外贸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家下达省的一般贸易承包出口总值计划、出口收汇和上缴外汇额度任务继续由省承包,确保完成。是年,全省向国家承包出口总额97666万美元、出口收汇70944万美元、低限上缴中央现汇额度32785万美元。完善调控资金制度,统一标准,合理分担,分级筹集,重点扶持指定出口商品。出口风险基金的筹集办法改为单一按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收入提取1‰,设立出口风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所属出口企业非经营性的出口风险支出。推行工效挂钩,建立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从1992年开始,对年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已实行企业工资制的各类外贸出口企业推行工效挂钩,按照工资总额和奖励资金“分挂分提”的方式进行。对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和经贸部批准的超计划出口,地方政府应承担20%的出口退税,财政厅予以足额安排。省财政厅还每年安排2000万元外贸出口周转金,用于缓解外贸出口企业资金调度困难。省政府陆续批准成立19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增进两岸三通,省政府同意对这些公司享受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待遇。6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规范外贸企业后备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993年1月,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各类外贸企业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承包出口净收汇和盈利额两项指标,并相应提取核定系数的工资总额。通过承包经营者与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责任书(暂定3年),规定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企业承包实行责任抵押,对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审计。在改革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方面,从1993年起,3年内企业利润全额留成,并鼓励将留利资金和留成外汇转化为生产发展专用资金,用于发展出口,扩大再生产。建立各级政府出口发展资金和企业专项资金,企业可按销售总收入0.5%~1%提取科技进步及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外贸企业上缴国家外汇的比例和办法按原有规定执行;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的20%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原规定的出口风险金提取比例及办法不变,全额留归企业安排使用;对有条件的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企业的要求进行试点。7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利润分配、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12月,省财政厅执行财政部《关于编报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的补充通知》,结合省情规范执行新制度后的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不再下达外贸承包指令性计划。对1993年省外贸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缴财政,财政列支返拨上缴企业75%,留归财政25%;1994年后外贸企业按规定上缴的所得税进入财政预算,5年内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50%注入外贸投资公司,50%作为省级偿债基金和出口风险基金。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外贸企业纳入国家税制调节范围,完善国有外贸企业工资财务管理制度。
1995年,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征收和分配工作,逐户对企业1994年利润进行核算,征收省属外贸企业利润7500万元。扶持机电产品出口,规定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可免缴省财政利润。
1996年上半年,因出口退税率大幅下降等原因,全省外贸行业出现大幅度滑坡,省财政厅采取措施调度临时周转金1亿元,对省属外贸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扩大企业税后留利(税后利润60%转为企业盈余公积,40%作为企业未分配利润),对省属外贸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退库。经过努力,全省出口形势回稳。
1997年,针对外贸企业存在的虚盈实亏、投资效益差、应收账款数额大等问题,协助企业组织力量,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控制有关费用,降低成本,减少亏损,增产增收,并将工效挂钩办法融入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提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亏损外贸企业取消以往提取保底工资办法,对盈利企业降低封顶工资标准,减少企业亏损。
1998年9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1998-1999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300万元,用于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所需银行贷款贴息。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1998年、1999年对出口大宗农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实行返还政策;对外商到福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各级财政实行加工装配企业工缴费收入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政策;减少对国有外贸企业的收费;继续发放1亿元的财政周转金,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向财政部争取外贸简易建筑费250万元,用于支持外贸企业改善仓储条件。
1999年8月,中央继续试行出口商品贴息,省财政厅相继发布《福建省1999年外贸出口商品贴息管理办法》和《1999年省级外贸企业出口商品贴息管理办法》,支持培育外贸企业集团,对改制组建的净资产在2亿元以上且进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集团,给予享受5年内所得税全额返还集团母公司的优惠政策。
2000年10月,执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继续落实中央和省各项出口贴息政策,是年共兑现出口贴息资金1.7亿元,超额完成全年出口计划。对省属外贸企业实行工效挂钩,调动企业积极性。
2001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在榕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支持鼓励全省外贸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保证收汇安全。
2002年7月,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地税局联合印发《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保障出口企业安全收汇,对参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费,给予30%~50%补贴。
2003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机电产品出口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建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机电产品生产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利息予以适当的补助。
2004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创立出口名牌、设立境外网点、举办和参加省组织的境外展览会等项目予以支持。印发《福建省外经贸事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外贸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政府职能部门及个人给予奖励。2005年,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调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措施,落实省政府关于省级统一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部分的决定,鼓励外贸出口发展。组织44户企业申报中央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及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000万元。配合省外经贸厅组织专家组,做好中央高新技术及机电产品出口研发资金的验收工作,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境外企业财务管理
1989年9月,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经贸委)联合发布《福建省境外企业撤销、关并、破产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1月,省财政厅、经贸委联合发布《福建省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编报暂行办法》。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经贸委《福建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2月,执行财政部《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境外单位的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补充。
1990年1月,省财政厅和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关于境外企业经营金融和房地产业务的原则意见,分别对境外企业经营证券、黄金、期货业务和房地产投资业务管理提出原则意见。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境外企业办理财政登记和申请减免缴交财政利润手续的通知》,明确办理登记减免手续的材料,并规定逾期未申办或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的,不得享受减免缴交财政利润的待遇。8月,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资产转移海外的产权登记和管理等作出规定。同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限期收缩部分境外企业的在手债券、股票、外汇、黄金业务。
1991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和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境外企业从事风险业务经营的若干规定》,加强境外企业经营风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11月,省财政厅、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外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联合发布《福建省境外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外经贸委联合颁发《福建省境外企业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外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隶属关系分级负责。12月,省财政厅印发《境外企业财务检查工作方案》,规定境外企业财务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和内容,规范检查工作步骤和工作原则。
1992年8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境外企业财会电算化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境外企业财会人员培训及考核暂行办法》。10月举办境外企业财会人员培训班,11月举办全省财政外经中高级境外财务管理人员研修班。
1995年5月,转发财政部《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全省境外企业进行清查财产、清理损益、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和建账建制。对境外企业截至1993年年底欠缴省财政的利润进行清理。修订《福建省境外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对省投资企业公司注入资本金,增强企业运营能力。1996年6月,执行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部分境外企业欠缴财政利润予以再次催缴。7月,省财政厅、劳动厅与外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合理增长的分配制度。
1997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重申财政外汇周转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强化财政外汇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998年7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新华社香港分社《香港中资企业财务管理经验交流会纪要》,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加强境外企业财务监管,采取措施,严防风险。8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编报暂行规定》、《福建省驻港澳企业监管组财务制度暂行规定》,从1998年9月起,对境外企业实行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办法。10月,省财政厅会同外经贸委对驻港澳的9家重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2000年,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委《关于境外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省财政厅所属6家境外企业进行考核筛选,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001年,省财政厅制定《境外加工贸易业务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每年安排300万元,对全省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贷款项目予以贴息。
2002年,省财政厅组织财政管理的境外企业做好境外综合性外经企业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2005年12月,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对设在境外的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等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
(三)外资财务管理
1989年12月,省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并明确征收程序、征收机关及计征标准等。
1990年,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省财政厅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补贴、预提汇兑差准备金、提取住房补助基金、收受和支付佣金回扣、合营企业分出利润以及合营前老厂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等问题的财务处理作出规定。
1991年,省财政厅重申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必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并出具证明,其验资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查账报告只能由省财政厅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为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效益及财务状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制度以及实行月快报制度。12月,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省财政厅对财政部门参与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外商以人民币作为资本投资以及外资企业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等问题作出规定。
1992年1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的管理和日常监督、资本验资、年度会计决算查账报告、上缴中方职工各项补贴、土地使用费征收、账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报及财政部门改善服务等方面做出规定。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省财政厅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具体包括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资本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和利润及其分配管理、清算期间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记账与账簿、资产、负债、投资人权益、成本和费用、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清算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等作出规定。9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会计证管理办法》,全省各级财政外经部门开始负责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会计证。
1993年7月,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年,财政部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作出规定: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
1994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后的会计处理行为。2月,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开始采用分户报送方式,会计报表编制、汇总实行微机管理,提高汇总效率。
1995年4月,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规范场地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管部门、征缴程序、减免政策等。是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均需缴纳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省财政厅规定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标准以不低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5%为原则,由地、市财政局具体核定。5月,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加强对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提取、支付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和清算期的财政财务管理,保证所有者权益和国家的财政收入。1996年1月,为避免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和保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利益,省财政厅根据省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规定,要求将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并要求各地市做好这两项收入的征管工作。5月,执行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基础数据库。
1997年,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明确,分为外商投资企业附送查账报告、费用列支、原始凭证、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利润分配、补缴税收入库、法律责任及处罚依据七个方面,并制定检查通知书、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意见检查报告的标准式样,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工作。
1998年5月,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1999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检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
1999年8月,省财政厅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实施办法》,以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7月,根据财政部的通知,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后,发出《关于做好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原属专员办负责管理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日常事务全部划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专员办保留部分专项监督职能。10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作出规定,保障中方职工的权益。
2000年6月,转发财政部《关于暂停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问题的通知》,暂停征收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要求各地市财政部门参照执行。
2001年10月,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1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处理、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的清算处置和外商投资企业今后财务政策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
2002年12月,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003年10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004年9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事项的通知》,自当月起财政机关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进行审批。
2005年7月,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审批办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
(四)非贸易外汇管理
1992年1月,执行财政部《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和《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非贸易外汇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福建省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省财政厅从1993年开始实施管理职能,并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全省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当地相应的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建立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负责办理全省非贸易外汇用汇审批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对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非贸易外汇,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向财政部报送非贸易外汇额度的用汇计划,由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把额度下达给省财政厅外事部门管理使用。全省使用非贸易外汇的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等相关文件填写用汇申请表,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持“批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用人民币把外汇额度配成现汇使用。9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决定从1992年10月1日起,对企业自用的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的出国人员,不再进行出国用汇指标控制。11月,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重新制定的《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
1993年8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实习培训人员费用的管理。
1994年3月,执行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的财务管理,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购汇手续、年度购汇入民币限额指标的报批等内容。从1994年4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入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他支机构)根据财政部核定的购汇入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5月,执行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启用财政部购汇入民币限额专用章和统一报表格式的通知》。省财政厅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人民币限额购汇账户。从7月1日起,启用“福建省财政厅购汇入民币限额专用章”,正式对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实行人民币购汇限额控制管理,统一对银行开具的非贸易外汇用汇申请书和退汇通知书凭证,规范用汇手续。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当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全国汇率并轨,取消外汇额度,取消外汇留成,统一换汇价格。
1995年10月,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重新修订《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管理。
1996年7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的通知》。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于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以及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必须事先分别向省财政厅或地市财政局申报,取得财政部门的“用汇审核书”后,方可报送出国审批机关审批。
2001年7月,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并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1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简化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审批程序的通知》,决定从2000年11月起取消因公出国用汇审批程序中的事前审核环节,简化出国审批手续,方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提高办事效率。
2002年5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
2003年4月,省财政厅、民航局联合发出《关于重新确定省直因公临时出国机票定点购买单位的通知》,确定省直因公临时出国机票定点购买单位为福建外企航空服务公司、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售票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厦门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福建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旅游公司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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