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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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7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会计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1
页码: 215-235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在1989-2005年期间制定的综合会计管理制度和会计基础管理方面的举措。
关键词: 福建省 会计管理 会计基础管理

内容

一、综合会计管理
  (一)制定制度
  1.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制度
  1989-1996年,省财政厅先后发布《福建省贯彻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福建省省级机关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福建省中等师范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及其评分办法》、《福建省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制度
  1997年11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2005年5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000年10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
  5.具体会计核算制度
  1998-2004年,省财政厅先后发布《福建省公安交警部门(单位)会计制度》、《福建省县级供电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福建省广播电视媒体单位内部成本核算试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核算制度。
  (二)会计基础管理
  1989年5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会计工作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达标、三级、二级和一级,会计工作达标和一级的考核标准由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工作二级、三级的考核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成立福建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和《福建省贯彻〈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召开全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经验交流会。
  1990年3月,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发布《福建省省级机关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和《福建省中等师范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及其评分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从当年开始,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管理工作。
  1995年9月,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会计工作等级考评标准通知》。会计工作等级考核的范围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等级分为:会计工作三级、会计工作二级、会计工作一级。各级财政部门领导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等级考核,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考核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等级。
  1996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在全省企业实行会计工作等级制度的通知》、《福建省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4月,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6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意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当年,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统一部署,全省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97年7月,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11月,省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公布《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1998年3月,成立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与会计工作等级考核确认小组,并确定7个企业单位为会计基础工作联系点。6~12月,省财政厅确认4家企业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1999年4-12月,省财政厅确认22个部门和所属的274家单位(或企业)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2000年1一7月,省财政厅确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有20个部门(或集团企业)及所属的211家单位(或企业)。
  2001年以后,根据财政部通知,停止会计达标等级考核和评比工作。
  2001-2003年,全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两个方面。全省(不含厦门市)共派出327个检查组,检查人员1083人,对1572个单位进行检查。
  2004年5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检查。自查单位达16495个,其中,行政单位4110个,事业单位7865个,企业单位4520个。全省共抽查单位445家,其中企业131家,行政单位160家,事业单位154家。
  2005年1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当年,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共审批代理记账机构147家。3月,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全省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配置情况的检查。全省(不含厦门市)共检查259家企业,按规定已配备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企业有108家,占应配备的企业数的41.7%。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对相关企业下达检查处理决定。
  (三)会计人员管理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1986年4月,执行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暂行规定》,在全省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全省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过各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相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1991年,重新组建“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第二届“福建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由各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相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重新审批组建第二届“福建省直属单位会计专业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发《进一步做好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规定申报晋升会计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业绩考核必须优秀方可参加晋升评审。截至年底,全省有会计师4143人,助理会计师14272人,会计员16563人。
  1992年6月,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过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相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全省共有2461人取得会计师资格,7621人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4693人取得会计员资格。截至1992年6月,全省累计共有会计师6604人,助理会计师21893人,会计员21256人。8月份,开始执行财政部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通过“福建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1993-2002年,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福建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具体评审,任职资格条件:获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大专以上学历、在省级以上在国内注册、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本科学历论文1篇,大专学历论文3篇)和通过职称英语考试的会计人员,对于不符合学历条件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破格条件。
  2003年,全省对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参评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条件与2002年以前的条件相同。2003年,福建省高级会计师的评审条件增加专业知识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从2004年起,财政部在全国试行并推广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福建省参评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条件除了取消职称英语考试外,其他条件与2003年以前的条件相同。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985年,福建省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
  1991年1月,执行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福州分行联合颁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自1991年4月1日起发放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证”,1985年省财政厅发放的“会计证”在过渡期仍继续使用,并在1992年底前分期分批更换完毕。各地市财政局按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会计证验发,省直属单位人员的会计证由省财政厅验发;除旧证换新证外,对非财经专业学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考试合格,方能申请领取会计证。同年,“发放会计证有关问题解答”中规定,地市财政局是该地区地直单位会计人员申领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县(区)财政局是该地区县(区)属单位会计人员申领会计证的发证机关。
  1992年1月,执行农业部和财政部《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省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工商局、农行省分行联合颁发《福建省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乡镇企业会计证由农业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财政厅共同部署,地(市)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同级财政部门验印;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各级金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该办法的监督实施。另外,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会计证管理适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证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1994年3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对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对全省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通知》。是年,全省在岗会计人员145371人,其中省直有12967人,地、市、县有132404人。
  1997年6月,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证管理办法》,省财政厅颁发《〈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会计证专业知识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1997年8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会计证年检暂行办法》,规定年检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统一使用“福建省会计证年检专用章”,年检每2年进行一次,未经年检的会计证自行失效;乡镇企业和村组会计人员纳入财政部门会计证管理的轨道;会计证专业知识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同时还公布了《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暂行办法》、《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福建省会计证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2001年4月,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除在福州市的(指市辖的6个区内)省直、中央等驻福建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外,其他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所在地财政局负责。
  2002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从2003年7月1日开始,50周岁以下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除具备以往要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外,还应具备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否则不予年检。
  2004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省财政厅取消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年检。
  2005年5月,省财政厅重新颁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都要参加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等一门以上的考试。9月,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1月15日起对全省会计从业人员换发财政部统一式样、全国适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并采集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239752人。其中,福州市41057人,莆田市11586人,三明市21512人,泉州市37010人,漳州市18804人,南平市17893人,龙岩市16167人,宁德市13850人,厦门市37119人,省直单位24754人。专业技术资格结构:高级1271人,中级23800人,初级57216人,无级别157465人;高级占0.53%,中级以上(含中级)占10.46%,初级以上(含中级)占34.32%。学历结构:博士8人,硕士306人,本科29344人,大专91994人,中专86012人,高中25474人,初中及以下6614人;硕士以上占0.13%,本科以上占12.37%,大专以上占50.74%。单位类型结构:国家机关20403人,社会团体1313人,企业(公司)152267人,事业单位37814人,其他组织19701人,无单位8254人。性别结构:男64671人,占26.97%;女175081人,占73.03%。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1989年,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组织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新出台会计法规师资培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并对同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管理。省财政厅发挥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优势,加强对在职财会人员的培训和学历教育。
  1993年,省财政厅对当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新财会制度进行宣传培训。全省举办各种培训班225期,完成各部门、各单位主管会计19980人的培训任务。其中,省财政厅直接办班1期,培训师资250人。
  1994年,省财政厅举办“新税制会计处理”培训班,培训师资150人。省直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26期,2951人参加培训。
  1995年,省财政厅举办会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班,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科(处)长、会计骨干进行分期分批的会计知识更新培训,培训考试及格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的条件之一。
  1997年,省财政厅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主要内容进行培训,并发给培训合格证作为会计证年检必备条件的依据。
  1998年,全省12万会计人员参加《现金流量表和债务重组》、《新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医院会计制度》等培训。省财政厅统一编印《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同年,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组织和实施、检查与考核作出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各地(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中级以下(含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1999年3月,为统一和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登记和发放工作,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10月,发出《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形式和培训时间,督促会计人员抓紧时间参加培训。
  2001-2004年,省财政厅举办2期《新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16个具体企业会计准则的师资培训班,各地财政局的会计科长、经办人员,以及省直单位、大中型企业财务处长310人参加培训。与厦门大学、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联合举办16期高级会计师培训班,参训人员2015人。
  2005年5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4.会计电算化管理
  1991年10月,福建省开始推广会计电算化工作。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与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办法(试行)》,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范围和权限、评审工作的步骤和依据、评审工作分工和要求,以及评审工作组织等方面作出规定。
  1994年6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举办房地产行业会计电算化岗位知识培训,推出华兴CK一09财会软件参加“全国会计电算化成果展览会”。联合省建材工业局对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八闽(永安)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进行验收。
  1995年6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办法》、《福建省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办法》、《福建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举办1期地市县“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班”,省内80名会计管理干部参加培训。
  1996年6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公布《福建省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办法(试行)》,下达福建省会计电算化专业培训收费标准等。是年,批准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设置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点9个,举办培训班22期,750多名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90%的学员通过“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根据财政部有关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教授编写会计电算化教程(初级)。加强对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的指导,组织会计管理人员先后深入顺昌水泥厂、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永安矿务局、福建化纤化工厂、中闽建设发展公司,开展会计电算化实施情况调查,批准顺昌水泥厂和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人士对贸易厅信息中心研制开发的“商通”财会软件进行评审,批准作为系统内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推广。
  1997年,省财政厅以电算化培训为契机,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各项工作,引进无纸化考试系统,并在全省推广应用。组织林业、水利、交通、工会、烟草和法院系统(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电算化培训,全省完成发证5000多人。在省内组织首次软件评审,评审通过“华兴财务软件(网络版)”、“九方财务软件(网络版)”、“开创财务软件(单机版)”。对39个企业单位进行甩账验收,推动会计电算化工作。1998年9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加快发展会计电算化事业意见》、《福建省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管理办法意见》和《福建省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将省内外财务软件纳入福建省软件市场统一管理。截至1998年,在福建省销售的财务软件有“用友”、“万能”、“金蝶”、“先锋”、“吉联”、“恒远”、“利安达”等。督促软件开发商为用户提供质量高的软件产品和优质的售后服务,以保证省内用户会计化工作的开展。推动法院、公安、科委、税务、卫生、教育、出版局、林业厅(林场局)等在系统内全部实现会计电算化。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帮助基层单位选择软硬件,建立与现代管理相适应的企业内部电算化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甩账验收。
  1999年,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福州开发区新华兴软件有限公司的新华兴CK2000(VB版)和CK2000VC版(含VC医院专用版)和福州万德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万德(VADCOM6.0)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评审和测试,开展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工作。全省共审批验收155个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研制开发会计人员电算化和职称考试管理系统。通过169网络拨号、FTP传输方式,在福建会计电算网上实现新无盘化电算会计考试系统的试卷传递、批阅、合格证号的自动编排,以及国家专业职称考试报名信息的传递等系统功能。
  2000年,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评审和测试;开展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改革考试形式,由无纸有盘化考试改为无纸无盘化考试;加快甩账验收步伐。全年全省共审批验收63家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单位。
  1997-2005年,省财政厅组织普及会计电算化工作培训和考试。全省参加会计电算化(初级)考试的人数255409名,参考合格人数为233688名,参考合格率92%。
  5.会计管理专项活动
  1990年2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省财政厅组织第一届全省会计知识大赛。4月,组织代表队参加中国会计学会、华人世界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全国首届会计知识大赛”,获团体比赛三等奖。
  1990年9月,迎接全国会计工作暨首次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的召开,开展全省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获省人事厅、财政厅表彰的全省先进财会工作集体46个、先进会计工作者391人,获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表彰的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6个、先进会计工作者10人。
  1994年7月,配合宣传199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会计法》,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福建财会》编辑部、福建电视台联合举办第二届全省会计知识竞赛,全省有3万多名会计人员参加这次活动。
  1995年8月,为迎接1995年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的召开,开展全省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获省人事厅、财政厅表彰的全省先进财会工作集体50个、先进会计工作者284人。推荐5个财会工作先进集体、8名先进会计工作者参加全国会计“双先”评选。
  2000年9月,为宣传1999年10月31日新修订的《会计法》,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金蝶杯”第二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省财政厅组织全省5.25万名会计人员参加第一赛程的应试。组织“华兴杯”第三届全省会计知识竞赛,有12支代表队参赛,其中6支代表队进入决赛。
  2003年4月,开展全省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获省人事厅、财政厅表彰的全省会计工作先进集体44个,先进工作者176人。泉州、三明市也开展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2004年11月,继续宣传贯彻《会计法》,推动国有企业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省财政厅提出《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立法计划,形成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福建省第四届会计知识大赛”。参加个人赛的会计人员近10万名,团体赛有21支代表队参加,其中各地市代表队9支,省直代表队12支,有6支代表队进入决赛。
  2005年3月,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开展推荐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活动,全省推荐8名候选人上报财政部。厦门大学副校长李建发,省盐业公司财务处长毛胤维分别获得“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和“全国优秀会计工作者”称号。厦门市开展全市会计评先表彰活动,对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6月,省财政厅开展“全省财政系统会计知识竞赛”活动,有6300名财政干部、职工参加竞赛,其中100名获“个人奖”,4个设区市获“组织奖”。
  二、预算会计管理
  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省情作出补充,主要对单位预算包干结余采取指标结转办法,制度规定的“单位包干结余”科目,福建省不使用。
  1990年9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通知》,从1991年1月1日起,教育附加费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简化缴纳手续,在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缴款书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合计缴纳入库;中央电力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按正税计算和地方的分成,一律全额入县市库;取消各级教育部门在同级国库开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征收的城市建设税比照该通知执行。
  1991年1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沿海开放市县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省预算专项资金中建立财政沿海开放市县周转金,扶持沿海33个开放市县改善基础设施。财政周转金采取委托放款方式,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6月,省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国库预算收入开户和缴(退)款凭证使用问题的通知》,重申对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待缴预算收人开户问题和预算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的填制和使用问题有关规定,保证国家预算收入足额划解入库。
  1992年1月,《福建省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施行,规范管理乡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
  1993年2月,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为: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都在1年以上,并制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提高后的账务处理办法。3月,转发财政部《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重新规定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账务处理。12月,转发财政部《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对工资制度改革资金应支未支款账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清理公费变相出国出境旅游的应缴款项缴库办法的通知》,明确凡收缴的制装费、伙食费、零食费等款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1994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暂停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和《关于使用修改后的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同城预算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和主管部门转拨给同城所属单位的预算经费,一律使用修改后的预算拨款凭证。10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单位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对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账户开立和撤销、账户管理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修改“收入退还书”和“一般缴款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财政局自1995年2月1日起使用修改后“收入退还书”和“一般缴款书”。
  1995年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区、部门在新预算会计制度没有正式颁布前,不得擅自制定或修改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制度。
  1996年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加强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保证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实施。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成立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工作小组,财政、审计、计划、物价、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互相配合协作,组织动员部门与单位进行自查、自报、自纠,实施重点检查,从规范银行账户入手,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进行清理。8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规范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对全省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初息补贴的会计处理作具体规定。10月,转发财政部《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规范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和核算方法。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加强对预算收入缴库的监督。
  1997年1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统一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重新划分预算会计体系;把原来的三个会计要素改为五个会计要素;把资金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规范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总预算会计对包干经费支出的列报口径,由银行支出数改为财政拨款数;调整、改进和规范会计报表体系。6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省直单位预算内、外资金银行账户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凡经过清理整顿后确认保留的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等银行账户,必须具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三类账户备查卡,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立银行账户档案,作为今后银行账户年检、审计监督、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的依据;单位需要开设、撤销或转移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等银行账户,须经省财政审核后,按程序报人民银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省财政厅开设新的银行账户,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方可开户。9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对转贷国债的预算科目、资金管理、总预算会计核算及预算科目使用作出具体规定。12月29日,发出《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决定每年4月份对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含社会团体)在有关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及三类账户进行年检。
  1999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分工,并将中央精神与福建省实际相结合,制定有关政策。全面清理预算内外资金和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借款,对作核销、转增国家资本金、转拨款处理的,分别办理省级财政周转金核销处置签证单、省级财政周转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处置签证单、省级财政周转金拨款处置签证单;对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军警和中央派出机构,非国有单位,市县财政借用的省级财政周转金进行分类处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市县财政协作,共同做好清理和处置工作。凭借款合同逐笔与借款单位及市、县、区核实对账,逐笔界定借款单位性质和债务类别,逐笔核实债务余额和资金投向;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借款单位(主要是非国有单位和个别破产、转制的国有企业),统一将承借合同、借款凭证等资料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取证,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完成认定处置,保全处理资料。截至2005年年末,经过清理处置,全省共处理455笔财政周转金,金额共计43.03亿元。
  2000年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并结合省情制定补充规定。
  2001年7月,设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户办),由监察、财政、人行、审计、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依托在省财政厅。省清户办召开“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对全省的清户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明确清理整顿的责任分工、工作原则、清理方式及填报要求、违规处罚措施等。开发清户软件,对各单位和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进行“双向核对”。12月份,全省共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8.89万个,经审核确定保留7.19万个,撤销和归并1.7万个,占账户总数的19.1%;其中,清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1.09万个,经审核确定保留0.9万个,撤销和归并0.19万个,占账户总数的17.4%。
  2002年9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及与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规范核算内容和试点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2005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8月,颁发《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处理暂行规定》,在总预算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要素,解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保留在国库中的应付而未支用资金的管理和会计处理问题,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的使用与管理。
  三、税收会计管理
  1989年,税收会计实行按统计台账产生报表的办法。各基层局和税务所根据税源统计要求的项目和指标按一账一表的要求设置统计台账,根据缴款书、完税证回执联、收入退还书和减免税报告表等凭证登记,按台账数据编表。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使用“通用汉字报表系统(GCRS)”软件,将基层手工报表输入产生软盘,用软盘汇总生成新的统计报表软盘,省税务局再用微机远程通讯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报表数据。1990年,税收统计报表有20种,其中月报8种、季报4种、半年报及年报8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产品或经营项目、经济类型逐月统计,另按经济类型分系统合并为一个表统计。所得税按国营企业、集体和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和外国企业分别列表统计。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分别按年统计。工商税收分经济类型表综合统计各税入库数。对农村税收和涉外税收等各税收入分别作专项综合统计。建立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海关代征税款的统计,以及减免税、企业用税款抵还贷款和纳税登记户的统计等。
  1991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省税务局组织邵武与福鼎两县开展税收会计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地区仍然按照原办法执行,即计财部门主要核算税款的入库数,应征税款由征管业务部门统计,减免税金、欠缴税金、查补税金由统计核算部门负责。
  1994年,根据省财政厅《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从当年起,属于省库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金融保险营业税,省属企业(包括省属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省供销社和省乡镇企业局的直属企业所得税,1988年以后省投资、与外商合资、与省外合资的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所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50%部分;属于地、市、县库的收入包括:除已划为入中央、省级金库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屠宰税,地市县企业所得税。当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1994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指标口径调整的通知》的精神,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收会计、统计、票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中央预算的固定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交纳的各项收入,因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兼有(或“增值税、所得税学习宣传《会计法》”兼有、“营业税、所得税”兼有),而以“增值税”为主,应由国家税务系统征收,并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入库;涉外税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等应由国家税务系统征收;外资银行等涉外金融企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集体性质的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按“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入中央金库。同时规定,无论固定收入还是共享收入,税务部门按规定填开“税收缴款书”后,即由各支库按日划解,不得采取税务部门定期调库和汇总划解收入的办法。对缴纳以前年度税收的入库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问题也作出明确规定。调整税收统计报表制度及编报口径,取消《产品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工商统一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季报表》,暂时取消《出口产品退税明细月报表》;增加《消费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海关代征税额分类统计月报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海关代征税额分类统计月报表》由季报改为月报,其余月(季)报表不变。“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取消统计的税种有:产品税、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奖金税(含工资调节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盐税以及烟酒专项收入;增加统计的税种有: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原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单独统计,不含在工商税收类中)。是年,全省税务部门编报的税收统计报表有15种。年报增加《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和《工商税收欠税及集贸市场税收统计年报表》两种报表。
  1995年1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改革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将税收会计的核算起点从原来的征收环节开始,改为从申报环节开始,把应征税款、减免税款和欠缴税款纳入会计范围,对税金从应征到入库运动的全过程进行完整核算。二是按纳税人设置明细账核算,加强对每个纳税户的监控管理;税收会计核算分为上解单位与入库单位的两级核算和双重业务单位的一级核算。在两级核算中,入库单位是税收会计主体,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入库的过程;上解单位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侧重分户明细核算。三是将原来的“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根据税收资金运动的特点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设置“资金来源类”和“资金占用类”共18个税收会计总账科目,并按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二级、三级明细科目;全省的会计改革从传统的手工式记账向计算机记账转变,从单纯的计算机开票过渡到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征收入库、滞纳催缴、违章档案处理决定书到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输出、征收管理全过程的计算机应用管理。省地税局先后制定《纳税申报暂行规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和传递制度》、《税收会计核算各岗位工作职责》、《核算信息反馈制度》、《税款入库制度》,为税收会计改革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省地税局加大计算机经费的投入,当年各县(市)城关分局、稽查分局都配备计算机。
  1998年1月,根据财政部通知,调整预算收入科目,改变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等划分类级科目和按税种设置“款”级科目的办法,直接将税收收入按税种设置“类”级科目;在部分“类”级科目下增设按经济类型划分的“款”级科目。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核算科目也作出相应调整。当年,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及福州海关联合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通知》,组织全省地税系统清理各类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税款、基金及其他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在办税服务厅开立的税款过渡账户、稽查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以及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
  1999年1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制度》。规范查补税金、呆账税金和滞纳金、欠税、代征代扣税款、行政性收费以及退库税款的核算管理。
  2000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欠税的核算与管理。
  2001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退税核算会计管理。
  2003年12月,撤销各级税务机关在各类银行开设的所有“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全省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账户清理结束后将相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税票和征税、退库印章等全部移交有关部门,会计账、证、表由有关部门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税票和征税、退税印章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报缴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全部交由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不再作为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原始凭证,按《税收会计制度》规定按时提供给相关的征收和会计部门。是年,全省地税部门编报的税收统计报表主要有以下10种:《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待清理其他呆账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税款入库对账单》。
  2004年1月,执行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建立中央与福建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对出口退税的退付手续和免抵调库手续问题进行调整与明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规范现金退税有关审批手续与操作规程。
  四、国有企业会计管理
  1989年,国有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归省财政厅当时工交企业财务处和商业企业财务处负责。国有企业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布置年度会计报表决算和组织、指导年度会计报表决算审查。4月,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国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国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的布置、审查和批复由财政部门负责。7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在国家尚未颁发统一的会计制度前,全省股份制企业可暂沿用国营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股份制企业特点改革会计核算办法。建立股份资本核算,设立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企业留用国家股、境外客商股等明细科目。改革固定资产核算和利润分配办法,建立无形资产核算制度,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编制方法。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应自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执行国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制度。
  1990年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自查自纠的小金库资金,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账目,通过“专用基金”和“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资金,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自有资金补足,通过“专用基金”和“专项应收款”科目上缴财政。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范上缴承包利润、承包风险抵押金、承包留利和会计报表等会计业务处理办法。8月,执行财政部修订的《国营供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和《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9月,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12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1991年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出口销售收入和进口商品国外进价,在人民币汇率调整之前发生的,应按调整前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在人民币汇率调整之后(包括当日)发生的,应按调整后人民币汇率计算。规范企业应收外汇账款和企业外汇存款核算办法,计算的结汇差价收支,一律列入当年损益。2月,转发财政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5月,转发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12月,转发财政部《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1992年5月,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8月,转发财政部《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
  1994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6月,执行财政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7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1995年3月,转发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4月,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暂行规定》。11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范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
  1996年9月,转发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0月,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7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有企业公积金转增国家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公积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后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国有企业不得自行进行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务处理。6月,转发财政部《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的布置和批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而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的审查则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交处按照财政部暂行办法,建立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复查制度,大中型企业的复查比例不低于20%、小型企业的复查比例不低于10%,在复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连续2年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审计资格。
  1999年开始,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的布置仍由财政部门负责,但不批复决算,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的审查则必须交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军工企业和战略物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查仍分别由省财政厅工交处和商业处负责。省财政厅工交处和商业处共确定22家具有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应当附送的审计情况说明、重要事项披露、影响会计报表真实性的重大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
  2000年,省财政厅机构改革,工交企业财务处和商业企业财务处合并为企业处,新设统计评价处。2000-2002年期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由统计评价处负责。2002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户数达到5224户。
  2003年开始,省财政厅职能调整,除建设和金融之外的企业会计决算交由企业处负责。
  2005年年底,省财政厅企业处汇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减少至3952户。29家由福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实行集中招标。其他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仍由企业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农业和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管理
  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新制度改钱物收付记账法为借贷记账法,全省采用两年的过渡时间,到1991年底前普遍使用。
  1990年,福建省被列入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省份,财务管理主要依据省财政厅1990年制定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闽西北中低产田改造和闽东南垦区开发资金使用管理试行规定》,会计核算按支农专项资金会计制度执行。
  1991年4月,执行财政部、林业部《国营林场、苗圃财务会计制度》。
  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根据“八五”期间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对1986年财政部、原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规范会计核算办法。
  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省财政厅发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核拨会计核算办法暂行规定》。对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粮食自给工程资金)、特大防汛费等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拨管理。
  1997年1月,执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1998年4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记账方法改为借贷记账法;会计科目共5类39个一级科目;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业综合基金及结余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明细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等。
  2001-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出调整,调整后的会计科目共5类33个一级科目,并实行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电算化。会计报表调减为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6种报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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