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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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7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收入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4
页码: 192-215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在1989-1993年期间的税收管理情况,包括流转税类收入管理、营业税调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收入管理 税收管理

内容

1989-1993年,由省税务局负责征管工商各税。省财政厅农税处负责征管农业税,综合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1994年6月,省税务系统分设为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省地方税务局归口省财政厅。1995年7月,省地方税务局升格为正厅级。1997年3月,省财政厅成立税政条法处,负责全省的税政管理。1998年9月,省委决定省财政厅与地方税务局分设党组。2001年7月,省财政厅机构改革后分设税政处、条法处,负责组织、协调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管理。
  一、税收管理
  (一)流转税类收入管理
  1989-1993年,流转税类收入管理的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从1994年起,执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产品税、工商统一税停征,其转化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新的流转税收入管理分工: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管理由省国税系统负责;营业税(不含国税系统管理的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管理由省地税系统负责。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营业税),新营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福建省执行5%税率,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数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税率为10%,高尔夫球税率为20%。
  从1996年起,对新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省定贫困乡镇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可暂缓征收营业税3年。
  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仍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国家政策性银行按5%税率征收。
  1998年,开始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999年7月,省政府决定对私有房屋租赁所取得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居民个人将私有房屋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次按照10%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居民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以转租收入依次按7%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综合征收率包括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1日,全省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10%。单独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0年,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将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11%;将游艺中的电子游戏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11%;将台球和除电子游戏之外的其他游艺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8%。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
  2001年1月1日,执行国家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减至按3%的税率征收,并停止执行综合征收率规定。2001年4月,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文化活动场所包括:纳入省、市、县(区)、乡镇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总工会系统所属的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活动场所如果在进门时不收取门票,而在场馆内举办的各种展览、文学讲座、艺术讲座、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活动分别收取费用的,视同第一道门票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
  2002年5月,对省科技主管部门所属的财政全额拨款的科技馆举办的科普知识展览所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3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县级以上(含县级)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乡镇以下(含乡镇)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房屋租赁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数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月1日,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005年6月1日,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至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类收入管理
  1989年,所得税类收入管理的税种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城镇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91年7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在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附加税率为3%。
  1994年,执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把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把城镇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并入个人所得税。6月,省税务系统分设为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所得税(不含国税系统管理的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由省地税系统负责。
  1997年1月1日,执行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由55%统一降为33%。7月,省政府公布《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规范企业所得税日常征收、税前扣除、财产损失、亏损抵补、企业兼并重组、费用扣除、汇总申报、减免税审批、管理费审核等具体办法和操作规程。
  1999年,重点加强对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高等院校、星级饭店、娱乐业企业、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加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础工作,把全员明细申报作为完善代扣代缴工作和推进全员全额管理的突破口,推行全员明细申报制度。
  2000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展双向申报扩面工作,对一部分较高收入的行业或企业实行双向申报,加强重点行业和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管。要求每个县确定5个重点行业和100名高收入人员实施重点管理;在全省电力、邮电、烟草、金融、证券、外贸、旅行社、广告、房地产、设计院所、事务所、研究所12个行业所属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技术人员实行“双向申报”的全员申报管理制度。加强对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建筑工程承包人、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大学教师、医生、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个人的征收管理。
  2000年12月,省政府部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推进税务中介代理试点,得到国家税务总局认可并得以在全国逐步推行。全省共有3362395户次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汇算清缴,自行申报面达到98%;自行申报纳税调整2108883户次,比1994年增长21%,自行申报补缴各项税费109.3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66.2亿元),增长59.6%。地税机关重点检查5149643户,检查面41%,发现有问题的企业349576户,检查补征各项税费510.6亿元,增长5.4%,罚款、加收滞纳金23.1亿元,增长8.8%。
  2002年1月1日,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所得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决定,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从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是年,将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监控管征信息化工作列入地方税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业人员研究整合、提升福州和泉州市税务局的高收入人员征管软件。
  从2003年1月1日起,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2004年7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要求,福建省在福州、厦门和泉州三市进行首批试点,集中委托省邮政部门打印、封装和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年,全省统一开具完税证明7万份。加强税源源泉控管,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推行全员全额管理,扩大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双向申报”的覆盖面,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三)资源税类收入管理
  1989-1993年,资源税类收入管理的税种包括:资源税、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4年,执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把盐税并入资源税,资源税类收入管理由省地税系统负责。4月6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资源税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对资源税暂行条例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情况,暂定对叶蜡石、玻璃砂、型砂每吨各课税1元,标准砂每吨课税1.5元,明矾石每吨课税0.5元。
  1995年4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增列石英石(岩)每吨课税1元,辉绿岩、玄武岩每吨各课税3元。
  1996年,调整全省各地城镇土地等级所适用的税额标准,原则上在原有税额标准上统一调高2倍,考虑到全省沿海与内地山区的地理条件、经济状况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对少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一等土地调整时超过2倍,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一等土地调整时少于2倍。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最高为6元/平方米,最低0.2元/平方米。是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8890万元,比调整前的1995年增收3616万元,同比增长68.6%。
  2000年9月,省财政厅、地税局发出《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规定凡在福建省境内开采未列举征收资源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均应征收资源税,根据不同的矿种每吨课税0.5-2.0元不等。
  2004年7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2005年1月,省财政厅、地税局发出《关于紫金山金铜矿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建紫金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开采利用紫金山金矿的矿石全额征收资源税,即企业实际开采利用的品位低于0.5克/吨矿(岩)应一并征收资源税,确定紫金山铜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为一等1.6元/吨。5月,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将全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吨0.5元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对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和确定适用税额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对全省的税额标准进行综合平衡。
  (四)特定目的税类收入管理
  1989年,特定目的税类收入管理的税种包括: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2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按“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
  1990年,耕地占用税开始移交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工作的通知》,重申有关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征管工作。9月,省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转发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搞好税收法律、政策宣传,采取措施,保证依法征税,加强全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从1991年1月1日起,停征建筑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9月28日,省政府发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范围:在全省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征收范围:境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自筹资金等;税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税率为0,其余分别为5%、10%、15%和30%。
  1997年2月,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检查土地使用和耕地占用税有关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1996年土地使用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进行检查。
  2000年7月13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对全省1997年以来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政、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检查。
  2001年,执行国务院决定,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财产行为税类收入管理
  1989年,财产行为税类收入管理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
  1990年1月1日,全省恢复征收契税,规定凡申请办理契税契证手续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合法证件,经验证无误后,才准予办理。契税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契税,两方面价值相等,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6%纳税。
  1991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缴纳契税,税率按6%执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7月,省财政厅、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契税和房地产管理,规范契税册籍档案和产权产籍档案管理。
  1992年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免征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1994年1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适用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税率:根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
  1995年11月,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及“三项费用”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对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界限,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除计委立项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及非住宅项目之外的其他住宅,按扣除该住宅地价后,每平方米造价超过当地当期普通住宅造价水平50%以上的,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造价水平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当地同类同档结构分别确定。“三项费用”确定原则:凡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按税法规定据实列支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利息不符合据实列支条件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12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全省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为2%~5%。
  1997年4月,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享受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实行分级审核。规定凡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收入未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县(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凡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应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地市税务局应将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审核情况汇总后报省局。10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1月,省政府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征收对象为转移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权属,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以及房屋买卖,税率为3%。
  1998年5月,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省级契税直征工作的联合通知》,明确全省契税征收管理机关为各级财政机关。省级契税直征机关为省财政厅农业税征收直征局。省级契税直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契税,由省财政厅委托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发给委托代征证书。7月,省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契税征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各地市县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土地管理局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1998年8月,省地税局公布《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1999年10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从当年8月1日起,个人在住房一级市场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001年1月9日,省地税局发出《关于重新修改印花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记载资金的总分类账簿,启用新账时,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未增加的,不再贴花,如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上述账簿以外的各明细分类账簿,按件贴花。
  2002年3月,省地税局发出《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的通知》,加强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提高纳税质量,健全代征网络,规范代征行为,做好核定征收工作,强化印花税稽查。
  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平均预征率从2%~5%下调为0.5%~30%。
  2003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停止征收屠宰税。
  2004年1月,在有条件的市、县推行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征管模式改革。10月,省政府决定推行契税直征。11月,省财政厅召开全省契税直征工作座谈会。12月,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联合发出通知,停止委托国土、建设、房管部门代征契税,改由财政农税机关直接征收。
  从2005年1月起,全省各级财政农税征收机关一律取消契税委托代征,实行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各地征收机关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设立征收机构,充实力量,培训人员。加强与国土部门、房产部门协作配合,掌握契税税源;按照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控制税源、有利于规范征管的要求,各地征收机关有的在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设置契税征收窗口,有的在政务大厅设立契税纳税窗口;建立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协税单位依法协税护税、征收机关依法征管、“先税后证”的契税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效率。对普通住宅重新界定标准,实现契税优惠政策的衔接,财政农税人员宣传新政策,剔除不符合规定申报。是年全省契税征收入库20.91亿元,比2000年增收15.33亿元。
  (六)农业税类收入管理
  1989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全省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除平潭县8%外,其余各县市平均税率最高18%,最低11%。全省开征24个品目农林特产税,税率最高的为8%,最低的为3%。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增加全省农业税收入员编制,健全农业税收机构,下达增编指标1727人,“农转非”指标842人。
  1990年6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检查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抓源头征管和检查站的治理整顿,强调凡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自行设置的农林特产税检查站(点)一律撤销。
  1992年3月,执行省政府《关于搞好农民负担清理整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清理整顿检查站,保留省政府批准的5个财政检查站,把农林特产税的征管重点转移到对税源直接征管。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采取评定产量征收、评产定额征收、评产计税和估产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1993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6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实际情况,作调整和补充。这两次调整税率,对原木、海淡水养殖、水果、果用瓜四大宗品目均执行全国统一税率,结合省情保留原增列的龙眼、果用蔗、黄花菜、荸荠、芦笋、药材、花丼、席草、薪炭材、棕、麻、笋、木本油料、竹荪14个品目,除龙眼税率定为12%外,其他增列的品目均按最低税率5%征收,并补充“八条”减免税政策: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得的应税农林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给予免税;对海淡水养殖和水果、果用瓜原按照应征税额减半征收,改为按调低税率后的应征税额减征1/3,保持原税负;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应税的农林特产品,保持原省定自投产之日起免税5年;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免税1~3年照顾;对华侨农场的减税免税,比照“老、少、边、穷”规定办理;对实行评产征税的产量继续扣减10%~30%计征;对省定20万立方米专项木材,在5年期限内继续退税照顾;对原规定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缓征,从1993年1月起恢复征税。这项政策执行后,农林特产税减税4025万元,海淡水养殖和水果、果用瓜减税5225.3万元,华侨农场免税61万元,评产征税减税6281万元,专项木材退税288.6万元,这五项减免税合计15880.9万元,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全省平均负担率为4.98%,低于全国规定的最低税率5%的水平。贯彻农业“四税”的各项减免政策,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扶持生产发展。12月,执行国务院原则通过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原农林特产税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特产税征收准备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将农林特产税改称农业特产税),对部分品种实施生产与收购两个环节征税,重申要在源头征收上下工夫,实行“评产征税,委托村管”为主体的源头直接征管办法。
  1994年1月,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税率为7类31个品目。最高为31%,最低为5%。
  1996年2月,省财政厅公布《福建省农业税收稽查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农业税收稽查人员守则》,实行纳税定期大检查,开展经常性有重点的税务稽查,把农业税收政策检查与农业税收政策宣传、组织收入与清缴欠税等工作结合起来,以检查促征收。8月,省财政厅成立农业税收稽查大队。1997年2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县(市、区)成立农税局意见的通知》,建议农业“四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30%以上的县(市、区)财政部门都应成立农税局或农税分局,作为县(市、区)财政局所属的二级机构,全省有13个县(市、区)先后成立农税局。
  1998年3月,成立省财政厅农业税收直接征收局。农业税收稽查大队和农业税收直接征收局挂靠农税处。
  1999年,全省农业税收入员共有7237人,比1989年增加34.6%。
  从2000年开始,在福建省的14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模拟运作。
  2001年,确定武平、松溪、福鼎3个县(市)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单位。农业税按全国统一政策重新核定常年产量,农业特产税取消生产环节征收,仅在收购环节征收,按全国统一政策降低税率。7月,农业税征收管理处改称农税处,负责全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9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管理。
  2003年,省委、省政府把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之一,多次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研究部署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稳定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税正税税率,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业税征管;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特产税,农民不再缴纳其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全省全年实现农民减负20亿元以上,人均减负80元左右,减负率达80%以上。是年,全省农业税人库11784万元,比2002年减负26.9%;全省农业特产税入库37139万元,比2002年减少55.9%。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开,农业税缓征,原有的农税常年助征员出现富余。为做好农税常年助征员下岗分流安置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农税征管做好农税常年助征员辞退工作的意见》,并下拨18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各地解决农税常年助征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问题。
  2004年1月,省政府出台政策对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
  2005年2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由此具有千年“皇粮国税”之称的农业税在全省境内宣告终结。省财政厅要求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人员,落实省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政策,确保全省农民从农村税费改革中得到实惠。对已征收的2005年度农业税税款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应全额退还。各地做好农业税票证清理、收回、核销工作,除种烟叶地区保留部分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外,一律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票证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2005年末,全省共计有农税人员5934人,其中专职人员5684人。
  二、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管理
  1990年6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991年4月,国家批准福建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5月22日,省政府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出台《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凡依法批准使用菜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申请减免或缓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每亩地缴纳1万~2.5万元,其他市每亩缴纳1万~2万元。市政府在上述限额内,根据菜地基础设施及生产情况,确定具体标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为成片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须进行的土地平整和改良、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老菜地的改造、挖潜、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开荒造地、扩大菜地面积;建设与管理蔬菜基地,推广科学种菜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等开支。
  1992年1月,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对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专款用于民用机场的围栏、消防、安检设备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建设。
  1993年12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发布《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对象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单位和个人,费率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额的5%征收。
  1995年2月,执行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逾期纸袋押金、地方政府为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政策而制定的有关规定中确定征收的“扶散费”等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专项资金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平衡,集中使用。
  1996年1月,执行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除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免征外,向电力用户征收专门用于电力建设的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0.02元。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一半归省政府,专项用于电厂建设。另一半归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专项用于电网输变电或主力电厂建设。执行日期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2月,执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7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简称机场建设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机场建设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次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次70元人民币(不含旅游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性质的函》,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其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1997年1月,执行财政部颁发的《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邮电附加费由邮电通信企业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一并收取,邮电通信企业应在收费单据上注明邮电附加费的征收金额。2月,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主要从地方收取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5月,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印发《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在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市)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收入(经营收入)的3%缴纳。9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该细则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省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地(市)、县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1998年10月,执行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将福建省原开征的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在原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人公里0.02元的基础上,每人公里增加0.01元,并折成座位征收,即省、地(市)、县(区)交通部门和城建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企业和公交企业,每月每座位按90元征收(但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应属企业内部,凡挂靠、合营、承包个人性质的车辆,均应视同社会车辆征收);其他社会客运车辆每月每座位按120元征收;营运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征,每天每座位按4.8元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范围:除市区内(不含郊区)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免征外,其他投入营运的客运车辆均须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1999年6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拨付。
  2000年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政府性基金是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印发《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將福建省开征的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统一规范为货运附加费。凡领取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营业性载货汽车(含小四轮、三轮货车、特种车、专用车、农用运输车、半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挂车、轮式拖拉机等)和外省调驻本省的营业性机动车辆都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吨40元,挂车减半计征。
  2001年2月,省财政厅发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性住房资金由财政住房资金和政府住房基金两部分组成。财政住房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包括由计划部门安排的列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住房建设资金和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的部门、单位预算中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等)、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等构成。政府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收入中按规定留足维修、养护等基金后的余额部分;财政拨款和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统筹的部分收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应上缴各级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的用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和廉租住房建设支出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入;按规定应上缴地方各级财政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划转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政府住房基金的增值收入。政府住房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5月,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延长福建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的复函》,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从2001年4月1日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只限经铁路运入福建省的货物和省内铁路货运;征收标准为平均每吨公里0.01元;铁路建设附加费扣除代征手续费(2‰)后,全部作为国家资本金,专项用于赣(州)龙(岩)、温(州)福(州)铁路建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开支。6月,执行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福建省自2001年6月1日取消邮电附加费项目。8月,财政部同意福建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002年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省内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2月,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把“城市教育附加”科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除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外,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0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人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是年末,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2003年1月,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福建省是每度0.002元。征收年限,原则上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4年9月,执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旅客按每人次国内航班50元、国际航班90元的标准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按规定时限由各航空运输企业上缴民航总局,再由民航总局全额缴人中央金库。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实际入库情况,按照50%的比例返还各省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991年3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5月,省政府颁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7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等5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0月,省财政厅、审计局联合发出《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年,全省有90%的地、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1992年3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费率按矿山企业性质分全民、集体、个体、外资销向省内、销向省外,设4个费率,最高为5.0%,最低为0.5%。5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7月,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省直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问题的通知》,决定对经费关系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是年年底,全省参加预算外资金专储的单位占应参加专储单位总数的80%。
  1993年,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1月,根据国务院部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明确以省财政厅为主,在全省范围开展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11月,省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规范行政性收费审批和征收管理行为。
  从1994年1月1日起,公安、安全、检察院、法院、司法、工商、税务、审计、民政、土地10个部门27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是年,专项治理工作采取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物价大检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在8个部门进行重点治理。经过专项治理,全省共取消自立收费3353个标准项,收费金额3.37亿元。8月,省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印发《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保护建设费为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征收标准为销售木材每立方米5元,毛竹每百根5元,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木、竹销售环节一次征收。11月,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福建省林业保护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林业保护建设费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林区幼林抚育的道路建设。林业保护建设费实行全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省、地(市)、县分别按20%、10%、70%分成管理和使用。
  1995年5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
  1996年4月,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6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是年,全省开展清理预算外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共有12094个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各级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共抽调2501人,对4769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基本摸清预算外资金征收底数,发现和纠正一批擅自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的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违纪案件。
  1997年,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确定公安、工商、民政、人事、教育、法院、计委、交通等部门为重点。全省共组织1524人,对2397个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账户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对违反规定的账户进行撤销或归并。清理面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政府批准,共取消第一批15项、第二批48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国家已经明确的83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外,凡体现政府行政行为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应纳入财政专户。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地(市)财政部门成立“交费中心”、“收费管理局”,实行“票款分离,统一收费”。8月,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布《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办法。县(市、区)水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80%留成,10%上缴地(市)水政主管部门,10%上缴省水政主管部门。地(市)水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成,20%上缴省水政主管部门,10%返回所在地县(市、区)水政主管部门。省水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成,10%返回所在地(市)水政主管部门,20%返回所在地县(市、区)水政主管部门。:11月,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暂行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省财政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缴补,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综合管理办法。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涉及8个收费主管部门,29项收费项目。
  1998年4月,省政府调整充实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半封闭管理,集中清理。是年,省直单位共清理账户4149个,撤销账户1108个。全省共有79个地、市、县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共清查11819个单位,银行账户41951个,撤销账户11455个,保留启用30495个,直接划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达18.7亿元。全省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148.6亿元,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达131.0亿元,财政专户率为88.1%。5月7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取消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第三批)的通知》,涉及15个收费主管部门,25项收费项目。7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布《福建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8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取消和到期终止向企业的21项收费项目(第四批)的通知》,涉及16个收费主管部门,21项收费项目。11月23日,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涉及7个收费主管部门,20项收费项目。
  1999年5月,《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以省长令颁布施行。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耕地开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指定17个县(市、区)作为“票款分离”试点。向社会公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理面向企业和农民的收费。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12月,《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省政府令颁布施行。根据省政府部署,对在福州市的9所高等院校和省教委等12个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以预算外资金为主的财政性资金专项检查工作。
  2000年2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省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监察厅发布《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3月,省政府批转省土地局、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及拨补标准。5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印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月,省政府发出《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涉及省级24个收费主管部门,103项收费项目,凡未列入的项目,一律停止征收。
  2001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式样;对全省性的收费项目票据实行省统一集中印制;全省统一实行收费票据“准购证”制度。从当年3月1日起,凡经省各级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基金会各项捐赠收入、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6月,执行中央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规定,清理收费项目,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3项、政府性基金26项,全省为此每年减少收费4.1亿元。10月,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继续开展收费年审,配合省物价局完成省级367个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年度审验,涉及收费金额14.7亿元,年审合格和基本合格单位317个,占86.4%。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固体废物交换处置费”、“机电设备相关项目招标服务费”和“车站广场、货场车辆管理费”等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分离,减少政府管理的事业性收费294万元。成立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协调小组,在全省范围内确定12个工作联系点,加强工作信息传输与反馈。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2001年“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工作的通知》,并与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做好“票款分离”阶段性工作的通知》。截至2001年年底,全省已落实“票款分离”单位7880个,单位落实率96%,实行“票款分离”项目(累计)15647个,项目到位率93%。其中,省直单位落实率和项目到位率分别为78%和80.5%。做好“罚缴分离”,完成执罚单位、罚没收入项目代码的编制工作,协调督促部分商业银行完成“罚缴分离”软件的开发。将经营服务性收入、异地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采取“统一印制或监制,分级管理”的办法。当年,全省印制发放联单票据980万本,电脑票据1.1亿份。
  2002年9月,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规定》。推进省直162个单位和全省渔政部门、省财政厅厅属单位“票款分离”工作,对高等院校收费“票款分离”工作采取先试点的办法,制定省属各类学校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选择8所高等院校作为学校收费“票款分离”的试点单位。协调有关金融机构,解决省直单位异地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的技术性难题。是年,全省共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单位8768个,单位落实率96.8%,收费项目“票款分离”到位率95.9%。加强票据印制机构的资格考核和印刷质量抽查,在183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中,80%以上的票据通过招标印制。
  2003年1月,省财政厅配合物价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部门,在全省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把好涉农收费审批关,抓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和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是年全省共取消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项目达55项,减轻农民负担2亿多元;查处教育乱收费371.03万元,清理违规资金242.65万元,处理教育乱收费案件225件,有2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取消涉及农民进城务工收费项目8项,减轻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负担3.45亿元。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收费20项,将12项行政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推动行政审批收费的改革。配合省物价局完成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年度审验,通过审验,使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到138项,比2001年度减少128项,减少48.1%。5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省属学校收费“票款分离”准备工作具体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省属学校“票款分离”代收软件合格银行名单的通知》等文件,取消学校及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过渡户,对省属129家学校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当年省属各类学校通过省级各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资金9.7亿元,比2002年增长15%。5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全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布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其他用水等7项用途14款收费标准。7月,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4年5月,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改革财政票据管理,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工作的通知》。加强票据印刷机构的资格考核和印刷质量抽查,编制全省印刷计划,在183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中,80%以上的票据通过招标印制。规范票据使用管理,通过日常领用、核销、年度审验,简化票据品种,统一票据规格,规范收费行为。6月,经省政府同意,公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缴中央17项和省级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年,全省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减免收费累计1895万元,涉及18.54万人。
  2005年,省财政厅配合物价局对省直324家执收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审验。编制并公布中央和福建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建立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季度统计制度。是年,全省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费用累计6300.00万元,涉及59万人。全省财政监督部门查处违反专户存储规定金额4980.99万元。4月,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联合召开“全省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会议”,部署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编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培训材料,先后分7场,对7个设区市和70多个县(市)的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是年,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全部安装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启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用票单位5043个,其中,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4290个,社会团体553个,民办学校114个;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核销的票据800.54万份,收取的资金64.38亿元,全部按规定解缴管理;换发新版票据购领证5551本,清缴旧版票据购领证1820本,清理旧版财政票据4221万份。
  (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
  1989年1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逐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收列支,专款专用。2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征集范围包括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集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所得税后的利润。5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执行财政部《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9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石狮、东山、平潭等市县的城市规划区及莆田湄洲岛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工作试点。
  1990年2月,执行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土地出让业务费一律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按5%提取上缴财政专户存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5%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财政收入的32%上缴中央财政,68%部分在1991年前留给取得收入的县(市)财政,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省、地(市)财政暂不参与分成。5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2年9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5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缴中央财政,土地转让交易额和土地出租收入的5%应作为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对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根据房产评估价格,经财政部门核定,在交易总额中扣除合理的住房价款,其余额的5%作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中央财政。10月,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用于非农业用水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其补偿费用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
  1994年,经过专项治理,查明全省仍在执行的基金共67项。8月,省环境保护局、财政厅颁发《福建省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在福建省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铁矿、铅锌矿、铜矿、锰矿、金矿、钨矿、石灰石8种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费率标准为每吨征收0.15~5.00元。
  199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福建省1995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任务3200万元(其中厦门市600万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任务6350万元(其中厦门市1000万元)。
  1996年2月18日,省财政厅重新核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征收标准,对在福建省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铁矿、铅锌矿、铜矿、锰矿、金矿、钨矿、石灰石、花岗岩、高岭土等11种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费率标准为每吨征收0.20元~4.00元。6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原“两金”的征收范围,以20%的征收率计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1997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省级援藏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基金的基本金,捐赠款等其他收入作为省级援藏基金的资金来源。5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农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耕地占用税省、地(市)、县分成部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投入资金的一部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从乡镇企业提取的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基金;从国家定购粮销售中按每0.50公斤征收0.01元的种子技术改进费;在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收费、附加)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依法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各项资金。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滩涂围垦等。农业发展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按福建省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
  1998年9月,执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发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海域使用证制度,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国家海域使用金可一次缴纳,也可按年度缴纳。收取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海域使用金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其中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归地方财政。海域使用金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没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同月,省财政厅、水土保持委员会联合发布《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保持事业。县级收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上缴省级5%,上缴地(市)级5%;地(市)级收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上缴省级5%。
  1999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2000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土地有偿使用费按中央30%、省级20%、地市级10%、县级40%分成。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本地区彩票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1月,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提出非税收入管理概念,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非税收入管理的一部分。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并公布海域使用金计征标准。12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30%和省级20%部分上缴到国土资源厅的汇缴专户,由省国土资源厅再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设区市和县级分别按规定的10%和40%的比例留成,直接缴入同级国库,专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12月,执行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内部对彩票机构的财务管理由财政综合部门负责,包括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审核和下达彩票发行计划,监管彩票市场等。
  2002年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实行彩票收入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把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对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缴拨;对彩票发行费实行分级管理。4月,清理汇编《福建省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示。5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我省彩票销售管理的通知》,建立征管定期报表制度。明确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彩票销售工作,由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包括设区市管理站)、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包括设区市分中心)和隶属于各级民政、体育部门的即开型彩票销售单位(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承担,也可由彩票发行机构(中彩中心)直接承担。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参与彩票销售活动。彩票销售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5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7月,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发出《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
  2003年4月,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福建省矿业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年,全省矿业权出让价款收入1.6亿元,其中出让采矿权1237个,出让价款1.08亿元,出让探矿权33个,出让价款0.52亿元。
  2004年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范围,非税收入取代预算外资金的提法。下放属于市县政府收入的收费减免、缓征批准权限,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2005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布《福建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上缴省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织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是年,全省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面积13045公顷,征收土地出让总价款182.58亿元,缴人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33.02亿元,征收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3.90亿元;征收海域使用金0.79亿元;出让采矿权、探矿权共1297个,征收出让价款2.93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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