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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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7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168
页码: 175-342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在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各级财政部门规范财政管理,加强依法理财,梳理部门和上下级财政关系,加强财政监督和财政机构与队伍建设。
关键词: 福建省 地方财政 财政管理

内容

1989-1993年,福建省财政实行过渡性财政包干体制。从1994年开始,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福建省在执行中央统一的财政法规制度的前提下,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福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规范财政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坚持依法理财,梳理部门和上下级财政关系,加强财政监督和财政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一节 预算管理
  1989年,继续执行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92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编制复式预算。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一、预算编制
  1989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体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预算编制时间为年度开始前。全省预算由省财政厅编制,经省政府批准后,提请省人大审查批准。2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地方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等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纳入年度地方事业单位预算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专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
  1990年2月,执行中央财政对地方集中财力的决定,经省委、省政府原则同意《省财政对地市县集中财力的管理办法》,以1988年实有财力为依据,凡上缴的县、市按5%计算进行集中,除贫困县以外的补贴县按2%计算进行集中。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后,应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当年10月起,将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1990年地方财政向中央财政作贡献的通知》,核定福建省1990年向中央财政作贡献的财力为2000万元。
  1991年,省财政厅编制《福建省财政“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要点》,确定全省20世纪90年代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基本任务和应采取的政策措施。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协调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预算安排主要是支持农业、科技、教育、重点建设、企业技改、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改善职工生活,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继续实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10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实行复式预算。
  从1992年开始,全省的财政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收入包括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非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亏损补贴)及其他收入等;经常性预算支出包括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费、农林水气象部门事业费等)、国家政权建设支出(行政管理费、国防支出等)和政策性补贴支出等。建设性预算收入包括经常性预算结余、专项建设性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排污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工业、农林、水产、气象等企业亏损补贴);建设性预算支出包括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1993年1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预算收支管理的办法》,规范预算收支建议指标的编制与管理程序。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建立省级偿债风险基金的通知》,省级偿债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省级大公司上缴省财政的收入、省财政对境外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收入的50%、省财政直接投入资金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所分得收入的50%、省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有结余部分的50%、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具体数额视财政情况,一年一定。11月21曰,财政部发出《关于厦门市财政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94年起,将属于厦门市的各项财政收支从福建省划出,在国家预算中实行计划单列,由厦门市直接承担国家下达的各项财政收支计划任务,并直接与财政部进行收支结算。是年,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省财政厅提出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确定省对地市自当年起执行新一轮的财政体制。
  1995年1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省预算部门协调税务部门,测算税种转换口径,做好对账基础工作,弄清财政基数。测算中央下划与地方上下划的有关数据,提供全省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的财力状况,研究提出省对各地市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多种可供选择方案,由省政府发文件确定省对地市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测算核定省对各地、市、县(区)的财政基数,在此基础上编制财政预算。7月,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预算扶贫基金、新增发展资金、温饱基金等地方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制定使用规划,突出重点,做到长计划,短安排,规范资金投向,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1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1996年1月,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基金(收费)收入按现行体制上缴金库,支出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3项基金(收费)不计入经常性财政收入,收支在预算上单独编列。9月,省财政厅颁发《省对地市县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过渡期转移支付按照“财力”加“收入努力不足额”低于“最低标准支出”的差距作为确定一般财力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对于历年遗留滚存赤字问题按地市县消除“老赤字”数,作为省与地(市)配套“扭赤”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
  1997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省直部门、单位预算按“零基预算”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实行核对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实行收入上缴办法。1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省级财政支出审批若干规定》,明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超收财力追加支出、动用预备费和省长专项基金、上年结转结余安排和动用历年净结余的审批程序。
  1998年8月,省财政厅颁发《省财政厅省级支出内部管理若干暂行规定》,规范支出管理和审批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分配,推行“零基预算”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分户管理办法。
  1999年,预算编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退出竞争性和经营性投资领域,向公共财政方向发展。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削减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除教育机构等极少数单位外,原则上每年减少财政补贴1/3,三年实现自负盈亏。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仍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负担、社会统筹各1/3。财政承担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10月份,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方法的意见的通知》,提前并延长预算编制时间,实行预算内外收支统管,推行综合零基预算,定员定额管理,细化预算项目,提高预算的到位率。试行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建立预算草案编制评审制度。清理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支出权责制预算,合理界定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开展集中支付试点,强化监管,建立支出效果考核等制度。
  2000年,全省组织10个单位进行部门预算试编,实行预算编审分离,细化预算编制的内容。编制部门预算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是部门,部门对编报的部门预算负责;部门所有收支,包括部门取得的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其他收入等从不同来源取得的各类收入,以及相应安排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各项支出,都要编入部门预算,体现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本级及其所有下属单位,包括各个级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都要编入部门预算,单独反映;部门本级及其下属单位所有收支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细化到具体的预算项目和相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001年,省政府决定对省直130个单位推行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从所属基层单位编起,反映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的详细情况,预算科目细化到类、款、目,项目支出细化到具体事项。单位编制预算实行“零基预算”,即:不以以前年度既成的支出范围、支出水平和实际执行结果为依据,而是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一切从“零”开始。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编制;公用经费按从紧、节约的原则由财政厅按不同类别标准统一编制;专项支出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安排。预算编制时间提前到每年的7月份,各部门编制预算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从9月份开始,省财政厅审核、汇总部门预算编制省级预算草案;省财政厅成立预算编制论证小组,对预算收入的可行性和预算支出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评估论证。预算草案报送省政府前,邀请人大、政协、监察、审计、重点支出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推行部门预算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工资性支出和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试点。强化预算约束,省级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除救灾、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急需追加用款从总预备费中解决外,其他部门和单位需要增加经费支出的,从部门年度预算中调剂解决,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统筹考虑。将事业单位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公益和经营兼有型)、经营性三类。公益性由财政供给,准公益性按其公益性所占比例给予补助并逐步减少资助额,经营性要与财政供给脱钩,走向市场。对一般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凡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专项要取消;按现行的事权划分范围,凡不应由省级负担的对下专项补助要清理取消,一时难取消的,要在2~3年内逐步取消。上述配套改革和措施都得到执行,其中清理专项资金一项,当年就统筹资金4亿多元。
  2002年1月,省政府提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理财思路。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集中财力办关系经济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2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其中对预算编制、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9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主要内容:编制预算按照综合财政预算要求,规范各部门支出经费资金来源及安排顺序,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外收入的超收,除新增工(成)本性支出和教育院校因招生计划变更增加学杂费收入外,不再追加新的支出,余额转入省级偿债基金专户,执行中的减收,各部门相应调减支出。农业、教育、科技、卫生、计生等事业费在具体支出项目上同样实行“零基预算法”;按照细化预算要求,除经批准预留的待分配资金外,年初没有细化的项目不安排支出预算;对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商品或劳务,必须在部门预算中逐项编列;清理、压缩或取消历年来分散在各部门用于二次分配的零散“老专项”;对各类相近的专项资金实行联席审议、集中审批、捆绑使用的办法,保证资金集中投向重点项目;有关各项涉农资金补助,与农村税费改革结合起来,体现政策取向;规范对下专项资金分配,推行因素分配法(即分配专项资金时采用相关因素测算分配额)和实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即只规定使用范围,由市县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具体项目)。是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继续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加速退出非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对一般生产、流通领域的财政补助补贴进行清理,对企业经营中的一般性补助补贴除政策性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对应走向或有条件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逐户甄别,继续削减直至停止预算拨款。
  2003年,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对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支出,编入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三类编制。人员经费的编制,主要涉及公职人员的工薪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和对家庭及个人生活补助支出;人员经费根据不同的支出依据和支出标准编制。公用经费的编制,主要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邮电费、学习培训费、物业维持费等;根据不同类型预算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科学规范的分类方法,分档制定定额标准;建立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掌握预算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质量。项目经费的编制,主要涉及法定、政策性和决策机关确定的一次性事业发展和行政计划经费对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编人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财政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保障政府施政目标的实现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规范的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滚动管理。部门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各类资金,兼顾单位支出需求和财力可能,量力而行,量入为出;逐步采用按具体因素逐项核定支出的方法,消除不合理的“财政支出基数”,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优先确保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2004年,省财政预算管理重点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采取“省级承担、分级退库、年终清算”的办法。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重点支持“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水利“六千”工程、温州至福州铁路、北京至福州高速公路、漳州至龙岩高速公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全省中心城市规划、供水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扶持重点工业园区,培植经济新增长点;支持全省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发挥省开发区奖励补助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开发区招商引资。统筹企业挖潜改造、产学研、高新技术风险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等资金,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三大主导产业,加快炼化一体化、东南汽车二期以及软件开发等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支持“三农”发展,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支农工作方针,持续加大支农力度。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工资政策。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工作,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县管制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工资性收入的同城待遇、属地政策。贯彻科教兴省战略,支持省定重点高校建设、福州地区大学新区建设、改造中小学D级危房、基础学科和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院所转制。支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长效机制,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支持社区与农村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建设。
  2005年,部门预算覆盖省直一级预算部门141个、二级预算单位793个,设区市也全部实施部门预算。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国库直接支付面达70%,对省级117个重点项目资金实施“在线监控”。组织“十一五”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办好惠民实事,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新增财力分配向困难地区、弱势群体倾斜,向“三农”、教育、卫生、社保倾斜,集中财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向农村的基础设施给予倾斜。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省财政厅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选择部分支出项目开展项目绩效预算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7月1日开始施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和决策情况进行监督,预算部门依照财务隶属关系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监督。
  二、预算执行
  1989年4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调节基金,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留归地方财政的部分,省财政厅规定:属于省级单位缴纳的调节基金,全部归省级财政,属于地市县单位缴纳的调节基金,50%上缴省级财政,50%留归地市县财政。缴库方式,地方单位缴纳的调节基金,地方单位缴纳时,全额就地上缴省级国库,地、县分支国库不办理分成,由国库省分库和省财政厅按规定的比例一次办理中央与地方的“五五分成”,地市县分成部分由省财政通过年终决算返还。
  1990年9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后,应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照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按月拨付同级教育部门,并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支出的拨款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总上报;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应全部拨给教育部门。
  1992年1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按照实际收入安排支出,并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用款单位的银行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总上报。年终决算时,按教育部门汇总的银行支出数,编人地方各级财政总决算。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专项结转下年度使用。
  1993年1月,省财政厅颁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预算收支管理的办法》,预算执行中,建立省级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制度,反馈预算执行动态,适时提出增收节支对策措施。
  1994年,省财政厅抓住预算执行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调研、检查、分析,反馈预算执行动态,提出解决办法。主要有:针对1994年中央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完成进度不理想和一些企业欠税现象,多次协调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人民银行省分行等部门,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并深入基层县市促产增收,确保中央对福建省的“两税”返还。针对有的地市平衡难度大的问题,分别下达结余指标、控制支出指标及平衡要求,使各地在财力减少、工资改革增支压力大的情况下得以渡过难关。鼓励各地增收保平衡的积极性,分类下达具体的奖励办法,鼓励各地增收。
  1995年,省财政厅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分析和监督,掌握分析各地收入进度,反馈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研究测算奋斗目标和追加任务分配方案,做到“旬保月、月保季、季保年”。改革行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实行正常经费与专项经费分户管理。正常经费用于人员和机关运转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专款支出,专项经费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安排。加快公费医疗、会议费、电话费等改革步伐,抑制过快增长势头。加大财政扶贫“扭赤”力度,从资金、政策上鼓励赤字县实现当年收支平衡,消除滚存赤字。
  1996年8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发布《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预算收入的退库,按照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的退库,从中央国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按照级次,从同级国库库款中退付。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按入库比例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库款中退付。
  1997年5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建立预算执行情况专题分析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市每月8日前报送专题收入分析和预算执行中涉及影响财政收支的重大政策、措施或办法,尤其是重大的财政增减收支因素等。针对“双过半”(年度时间过半、预算收入指标完成过半)之后,全省财政收入连续三个月回落,地市收入进度不平衡问题,按国税、地税、农税等征收部门分解收入超收目标;省财政厅先后多次发出抓收入、促进度、保平衡的通知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组织人员赴收入滞后的地市,共同分析收入滞后的原因,解决收入上存在的问题;抓好省本级收入的组织入库工作,落实省级收入超收目标。1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省级财政支出审批若干规定》,规范年度预算、预算执行中超收财力追加支出、动用预备费和省长专项基金、上年结转结余安排和动用历年净结余的审批程序。规定省级财政机动财力等调剂安排的审批权限:单项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内部具体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财政厅另行规定),省财政厅年度审批总额一般应控制在上述资金总额的15%以内,如确实需要超过15%的,应报省政府审核批准。省财政厅审批的上述支出按季度报省政府办公厅财金处备案;单项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核,省长或省长办公会议审批;对所有省领导有关资金问题的批示件,均按上述程序和权限办理后,凡省财政厅审批的支出,办理结果由省财政厅向有关省领导反馈,凡省政府审批的支出,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向有关省领导反馈。
  1998年8月,省财政厅发布《省财政厅省级支出内部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明确支出管理和审批权限。省财政厅各处款项调整、待分配指标和节余指标的调整安排支出。单项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项目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单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业务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批;单项30万~10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业务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核,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各业务处每季应将上述安排的支出情况报分管副厅长,并抄送预算处,预算处每季将上述安排的支出情况报厅长。
  2000年,推进支出管理配套改革,硬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资金监管。预算执行中,除救灾、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急需追加用款从总预备费中解决外,其他部门和单位需要增加经费支出的,从部门年度预算中调剂解决,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统筹考虑。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和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报告制度,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工资性支出和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规范收支缴拨程序,确保财政性资金流量流向的全过程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反映和监督。
  2001年1月,全省财政工作会议提出:“要争取做到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学校以及县级以上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工作。”当年组织4期省直部门财政业务培训,召开全省国库统付工资管理工作座谈会,完善全省统一使用的国库统付工资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全省国库统付工资情况月报制度。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中小学校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面平均达到70%以上,其中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一级单位已基本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部分市县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面已达100%。11月20日,执行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结合实际提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要求各级适时推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相继出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办法。
  从2002年1月1日起,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所有预算外收入(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支出根据部门需要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核定。6月,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预算变更中的预算调整、超预算收入的追加支出要报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他预算变更行为需要报告或者报备。从9月1日起,省本级对水利、科技、财政厅三个部门及所属86个基层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含预算内、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即:预算安排给这三个试点部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不再拨人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也不再通过财政开设的政府采购、基建、支农、水利等专项资金账户转拨,在实际支出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支付,由代理银行将资金从国库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最终收款人的账户。
  2003年12月,执行财政部《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在地方总预算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要素,解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来保留在国库中的应付而未支用资金的管理和会计处理问题。针对代理银行服务费和国库支付凭证管理问题,省财政厅制定有关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标准,解决代理服务费问题,调动代理银行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印发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规范资金支付清算、财务核对、账户使用及管理、信息反馈等。
  2004年,省本级、三明市、泉州市对水利、科技、财政三个部门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含预算内、外)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贯彻财政部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转轨的要求,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软件功能,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采用新版“财政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系统”软件,扩大全省国库统付工资覆盖面。做好省级国库统付工资的月审工作,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按时、准确兑付工资。做好国库资金存款利息的解缴工作,完善非税收人收缴管理系统及办法。扩大收入收缴管理对象,通过软件升级实现对所有非税收人的收缴管理。结合全省“金财工程”建设进度和代收银行内部联网现状,改革系统管理架构,给执收单位和缴费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借助银行网络和软件的升级,达到方便的管理效果。
  2005年,全省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在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协作下,得到完善。在总结省水利厅、科技厅、财政厅3个省直部门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当年新增60个省直试点部门。扩大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将省级管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到项目或出资人单位,直接支付面达70%。设区市改革范围继续扩大,厦门市推进到50个市直部门,三明市推进到23个市直部门,莆田市和漳州市制订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南平市、龙岩市的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转轨。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参加改革的有关部门的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构建软硬件管理系统,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联合,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全过程网络化管理。将代理银行由1家增至4家,方便预算单位用款。使用新版国库集中支付软件,并做好旧版软件向新版软件的过渡工作。
  三、决算编制
  从1989年起,省财政厅每年下达决算编审通知,规定上下级财政结算办法主要分为:财政体制结算、资金结算和增收分成计算三部分。财政决算分为企业、事业、行政和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按照财政部规定,年度财政决算不设清理期,收入以当年12月31日止缴人基层国库经收处的数额为准;基本建设支出决算应以实际发生数列支,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不得在当年决算中列支;事业行政财务决算,按单位当年12月31日止从银行支取的数额列报“银行支出数”,以单位实际报销数列报“实际支出数”,不得以拨作支,以领代报,虚增财政决算支出。各地市县财政总决算和乡镇财政总决算,均按省财政厅印发的统一表格编制,并附决算说明书和电子计算机软盘。地市汇总财政总决算和乡镇财政总决算于次年2月23日前派专人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总决算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上报财政部。
  1990年1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1990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全省年度财政决算分两部分:财政收支决算部分,包括财政收支决算总表、最后调整的收入预算情况表、最后调整的支出预算情况表、财政支出决算明细表、支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情况表、财政收支决算分级表、地(市)县级财政收支决算平衡表、财政决算年终资金活动情况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附表部分包括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决算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收入入库统计表,预算会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1991年10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凡是编制预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都要编制决算。地方各级总决算由本级政府决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决算组成。是年,全省财政收支决算部分增加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附表部分增加地方财政信用资金活动情况表。
  1993年,全省地方财政总决算表附表部分增加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表。
  1995年1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范决算制度和预算执行审计制度。规定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草案。决算的审批改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算案审批的内容由原先批准包括本级和下级的总决算改为只批准本级政府的决算。决算程序增加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要经过本级审计机关的“同级审”制度,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同级审”工作报告的环节。是年,全省财政收支决算部分增加财政收支杂项明细表,反映财务检查收入、审计收入、土地收人、公粮差价收入、种子经营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上缴收入等23项杂项收入和杂项支出明细情况。附表部分调整为以下内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决算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决算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表、财政信用基金各部门分级表(之一)、财政信用资金活动情况表(之二)、财政信用资金活动情况分级表(之三)、救灾经费支出决算表、地(市)县主要经济指标情况表。是年,全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地方财政总决算附表部分的财政信用基金各部门分级表,修改为财政周转金各部门分级表。
  1996年,将地方财政总决算财政收支决算中最后调整的收入预算情况表、最后调整的支出预算情况表改为收入预算变动情况表和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表。附表部分不再编制财政周转金等各项列表。
  1997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成立由财政厅领导任组长、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参加的决算编审工作小组,协调决算中的具体问题。当年,福建省地方财政总决算中财政收支决算部分修订为: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预算变动情况表、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表、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明细表、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决算明细表、财政一般预算其他杂项收支决算明细表、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分级表、地(市)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地(市)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平衡情况表、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情况表、财政决算年终资金活动情况表、财政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财政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明细表。
  从1998年起,每年全国决算工作会议后,省财政厅决算编审工作小组都召开一次会议,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研究编制省级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的编制原则、要求、方法、报送期限以及财政厅内各处有关决算事宜。省财政厅厅长每年向省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决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审查和审议,并按时批准省本级决算。各地市县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方法参照省级做法。是年,福建省地方财政总决算财政收支决算部分增加财政决算年终资产负债表、财政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变动情况表、财政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表。附表部分增加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表。
  1999年,全省地方财政总决算增加财政基金预算收支决算分级表、县级财政基金预算收支及平衡表。附表部分修订为:各部门基本数字表(行政部分)、各部门基本数字表(事业部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决算表、救灾经费支出决算表、地(市)县主要经济指标情况表、增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表、乡镇财政基本情况表、省本级提高行政事业工资情况表、地(市)级提高行政事业工资情况表、县级提高行政事业工资情况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工资情况表、地(市)级行政事业工资情况表、县级行政事业工资情况表。
  2002年,财政决算分为预算内、预算外和部门三套决算。成立决算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做好决算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财政、税务、金库等部门之间定期核对报表,制定决算评比办法,综合考评各地财政决算工作和日常旬月报、工资月报编制和预算执行分析质量,表彰年度决算编审工作和预算执行分析先进单位。
  2003年,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预算单位把财政决算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在整个决算编审过程中,单位主管领导经常过问、了解编审进度,并帮助协调解决编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省决算会议精神及决算编审口径和要求传达到各基层单位,明确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相互协作。各级在决算编审工作实施前,做好收支数字的核对和年度财政往来款项清理工作,加强与各有关业务科、处室和行政事业单位及上下级财政的联系,核对年度预算数、专款的追加追减数以及补助、上解、缴拨款等有关数据;组织收支对账工作,与国税、地税、国库等有关部门及时对账签证,办理结算事项签证工作;清理年度财政往来款项,对暂存暂付款进行清理核实;各项决算收入数与国库及有关部门征收机关数字一致、支出数与各预算单位汇总报表数一致、上下年度决算挂钩数一致,保证决算质量。总结分析财政决算编审过程存在的问题。针对三套报表中有的填报内容相互交叉重复,相关内容存在填报口径及填报项目不一的问题,省财政厅通过调研,专题向财政部反映,建议对三套决算进行整合,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形成部门决算报表体系。这些建议得到了财政部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
  2004年,完善和改进决算报表。针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表和部门决算中有交叉重复列报的现象,全省财政部门不再单独编报预算外收支决算。依据原预算外的报表属性改进决算报表,主要内容是:将反映财政专户预算外收支数的报表并入财政总决算,将大口径的预算外收支决算并入部门决算。对原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体系进行增删、简化、合并和改进行政事业类收支通过行政事业类报表反映,基本建设类拨款与支出通过基本建设类报表反映,两类报表反映的收支通过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进行合并,将由各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反映财政的收支、资产负债、预算变动情况的报表调整为纳入财政总决算;按照两套报表各自的职能定位,凡反映财政收支、资产负债、预算变动情况的报表都归于财政总决算,由财政部门统一编报,凡反映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人员机构等情况的报表都归并于部门决算;按照部门决算与财政总决算的分工,对基本数字表进行重新设计,人员分类采用部门预算的分类方法,并在按预算科目填报的基础上,增加按部门反映的报表;财政性住房资金收支决算、农业财政支出预算调整和结转情况表、农业和农村经济补充资料表调整纳入总决算报表体系,不再包含在部门决算中等;清理往来款项,提高决算编审质量和分析水平。关注宏观经济运行态势,选择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进出口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消费价格指数、用电量、企业库存等比较有代表性的指标,制定综合性较强的宏观经济分析指标体系,收集有关资料,把握国内外、省内外、区内外的经济运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日常分析和专题性分析,提出对策建议。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和国外预决算执行报告和决算分析方法,开展综合实证分析和规范研究。定期举办决算分析人员培训,邀请科研单位、高校、政府机构等部门专家作专题讲座,熟悉常用的统计分析软件使用方法。
  2005年,地方部门决算编制范围包括: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企业集团。具体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及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上报决算的其他单位。按照决算综合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要求,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编报口径与财政预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决算报表由主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构成,主表部分包括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基本建设类收入支出总表、行政事业类收入支出总表、行政事业类收入支出决算表、行政事业类收入支出决算明细表、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决算表、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行政事业类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简表;附表部分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分项目明细表、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事业单位事业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基本数字表、人员和机构情况表、学生学员统计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情况汇总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明细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基本建设资金一般预算拨款明细表。
  四、地方财政平衡
  1989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省财政厅《关于采取措施扶持财政收入重点县培养财源,增加收入的报告》,决定1989-1991年,每年安排6000万~7000万元财政周转金,不收占用费,借给23个市县短期周转,用于支持发展生产,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对收入超过奋斗目标,并且当年实现财政平衡的县,给予奖励。
  1990年10月,执行国务院《关于认真抓好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国家预算的通知》。11月,省财政厅召开全省扭转财政赤字工作座谈会。23个财政赤字县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长、财政局长和7个地市的财政局长、预算科长参加会议。围绕扭转财政赤字议题,总结交流加强县级财政建设,缩小财政赤字等方面的经验,分析产生财政赤字的原因,探讨扭转财政赤字的对策。
  1991年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八五”期间乡镇财政收入目标和扶持意见的通知》,每年安排6000万元财政周转金,重点扶持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下和500万元以上的乡镇,对完成目标任务,实现当年财政平衡的乡镇,给予奖励。
  1992年1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扶持贫困县、边界县财政经济发展的通知》,从对省定的贫困县、乡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暂予免征,对外地单位、企业、个人到省定边界县投资新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县与县之间开展财政“支、帮、促”活动,财政收入亿元县同2000万元以下县挂钩,选择18个县签订对口支持责任书,富县帮穷县,在资金、技术、劳动力、管理、投资环境等方面进行优势互补,加强协作,共同发展。
  1993年,省财政厅建立县(市)扭转财政赤字状况报告制度,对实现平衡的县(市)给予表彰,并分别对连续五年实现财政收支当年平衡、连续5年实现财政收支滚存平衡、1992年当年结余在5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县、市给予分档奖励。
  1994年6月,省财政厅召开全省财政挂钩协作经验交流会议。选择财政收入亿元以上县与3000万元以下的县结成26个对子,激励各地市县发展经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10月,省财政厅公布《关于财政收入增收提奖办法》,设置增收奖、控制支出奖、平衡奖和结余奖等奖励项目。
  1995年9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抓好年前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实现全年财政收支平衡的通知》,要求当年平衡有困难的县(市)采取措施,从预算外调人资金确保平衡;滚存赤字县要制订消除滚存赤字的年度计划,力争在3年内消灭滚存赤字。当年,全省9个地市均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1996年,省财政厅建立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以保障各级政府工资发放为初级目标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调节县(市)间的财力差异,缓解基层财政运行压力,确保基层财政正常运转。加强税收征管,零星税收增长快。是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突破10亿元。全省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市、区)达到49个,占省内县(市、区)总数的56%。
  1997年12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预决算体制。省财政建立开发区建设周转金,从1998年起,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一定5年,用于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开发区发展。
  1998年8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抓好第四季度财政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实现全年财政收支平衡的通知》,以扩大投资、刺激内需为契机,关注房地产、基础设施、建材、水泥以及商业等新的收入增长点,将潜在的财源、税源变为现实的财政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
  1999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财政困难县实行指导监督的暂行办法》,指导帮助财政困难县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并建立财政平衡情况上报制度。
  2000年7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2000年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奖励性转移支付,调动增收积极性。
  2001年,建立当年预期财力增长指标,激励各地控制财政供养人口和组织财政收入。
  2002年9月,省财政厅发出《加强预算管理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的紧急通知》,通过体制微调和完善一般转移支付制度,一般转移支付一定5年不变,提高县(市)财力比重,增强县级财政实力,基本保障县、乡两级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2004年,建立中央与福建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省级财政对全省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实行“省级承担,分级退库,年终清算”的办法,缓解市县财政压力。
  2005年,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执行中央以奖代补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办法,下达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调动县市财政增收节支积极性。继续实行出口退税省级负担机制。出台优惠财税政策,培植财源。采用区别对待,分类推进的办法,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政策倾斜支持力度,推进各地区协调发展,确保全省财政收支平衡。
  1989年,全省的金库组织机构按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财政预算收入分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三种。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的划分,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三种,按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执行。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各级财政性资金账户主要有: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的收支活动;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各类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各级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多种银行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各级预算单位对财政性资金的具体收支活动。
  1990年1月,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设国库经理分库,一般配备5~13人;省辖市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分行经理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9人;县(市)支行经理支库,一般配备2~5人。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4月28日,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乡(镇)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在各地市各选择一个县进行乡(镇)国库工作试点。
  199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财政厅联合颁发《乡镇国库代办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乡镇国库代办处的条件为:经济比较发达,乡镇财政收支数额较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比较完善,工作基础较好,财政、银行、税务部门关系比较协调,以及所在县(区)的支库机构健全,人员充实,至少要有2人以上专职人员的乡镇,原则上应设立代办处。需要设立代办处的乡镇,由所在的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地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核实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备案。
  1999年8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即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每月对账一次,年终总对账一次。
  2001年10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全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工资调整待遇,在当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行国库统一支付。11月,省政府转发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决定从2002年开始,省级对省水利厅、科技厅、财政厅、法制办等单位进行改革试点。
  2002年7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印发《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范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资金支付管理。
  2003年,推广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国库收支统计分析系统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构筑国库业务高速运行平台,并建立健全国库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完成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从2.0.1升级到2.0.9的工作。省各级国库系统从凭证录入到报表编制实现规范化,并实现省分库一中心支库一县支库数据传送的快捷、准确。省内各级国库适时办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分成、预抵税收收入的返还、上解等工作,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收入足额并完整入库。当年共收纳报解各级预算收入703.38亿元,其中中央预算收入144.13亿元,地方级预算收入559.25亿元。办理预算支出563.08亿元(含调拨支出)。针对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福建省国家金库对安排的抗“非典”疫情资金拨款,做到随到随拨,保证各种款项和预防措施的到位,防患于未然。为全省各级国库开设的财政预算内、外及专项存款账户计付利息4350.1万元,改革历史上财政资金存款不计息、付款不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二节 收入管理
  1989-1993年,由省税务局负责征管工商各税。省财政厅农税处负责征管农业税,综合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1994年6月,省税务系统分设为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省地方税务局归口省财政厅。1995年7月,省地方税务局升格为正厅级。1997年3月,省财政厅成立税政条法处,负责全省的税政管理。1998年9月,省委决定省财政厅与地方税务局分设党组。2001年7月,省财政厅机构改革后分设税政处、条法处,负责组织、协调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管理。
  一、税收管理
  (一)流转税类收入管理
  1989-1993年,流转税类收入管理的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从1994年起,执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产品税、工商统一税停征,其转化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新的流转税收入管理分工: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管理由省国税系统负责;营业税(不含国税系统管理的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管理由省地税系统负责。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营业税),新营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福建省执行5%税率,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数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税率为10%,高尔夫球税率为20%。
  从1996年起,对新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省定贫困乡镇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可暂缓征收营业税3年。
  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仍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国家政策性银行按5%税率征收。
  1998年,开始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999年7月,省政府决定对私有房屋租赁所取得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居民个人将私有房屋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次按照10%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居民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以转租收入依次按7%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综合征收率包括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1日,全省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10%。单独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0年,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将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11%;将游艺中的电子游戏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11%;将台球和除电子游戏之外的其他游艺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8%。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
  2001年1月1日,执行国家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减至按3%的税率征收,并停止执行综合征收率规定。2001年4月,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文化活动场所包括:纳入省、市、县(区)、乡镇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总工会系统所属的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活动场所如果在进门时不收取门票,而在场馆内举办的各种展览、文学讲座、艺术讲座、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活动分别收取费用的,视同第一道门票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
  2002年5月,对省科技主管部门所属的财政全额拨款的科技馆举办的科普知识展览所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3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县级以上(含县级)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乡镇以下(含乡镇)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房屋租赁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数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月1日,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005年6月1日,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至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类收入管理
  1989年,所得税类收入管理的税种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城镇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91年7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在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附加税率为3%。
  1994年,执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把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把城镇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并入个人所得税。6月,省税务系统分设为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所得税(不含国税系统管理的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由省地税系统负责。
  1997年1月1日,执行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由55%统一降为33%。7月,省政府公布《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规范企业所得税日常征收、税前扣除、财产损失、亏损抵补、企业兼并重组、费用扣除、汇总申报、减免税审批、管理费审核等具体办法和操作规程。
  1999年,重点加强对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高等院校、星级饭店、娱乐业企业、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加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础工作,把全员明细申报作为完善代扣代缴工作和推进全员全额管理的突破口,推行全员明细申报制度。
  2000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展双向申报扩面工作,对一部分较高收入的行业或企业实行双向申报,加强重点行业和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管。要求每个县确定5个重点行业和100名高收入人员实施重点管理;在全省电力、邮电、烟草、金融、证券、外贸、旅行社、广告、房地产、设计院所、事务所、研究所12个行业所属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技术人员实行“双向申报”的全员申报管理制度。加强对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建筑工程承包人、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大学教师、医生、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个人的征收管理。
  2000年12月,省政府部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推进税务中介代理试点,得到国家税务总局认可并得以在全国逐步推行。全省共有3362395户次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汇算清缴,自行申报面达到98%;自行申报纳税调整2108883户次,比1994年增长21%,自行申报补缴各项税费109.3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66.2亿元),增长59.6%。地税机关重点检查5149643户,检查面41%,发现有问题的企业349576户,检查补征各项税费510.6亿元,增长5.4%,罚款、加收滞纳金23.1亿元,增长8.8%。
  2002年1月1日,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所得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决定,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从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是年,将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监控管征信息化工作列入地方税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业人员研究整合、提升福州和泉州市税务局的高收入人员征管软件。
  从2003年1月1日起,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2004年7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要求,福建省在福州、厦门和泉州三市进行首批试点,集中委托省邮政部门打印、封装和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年,全省统一开具完税证明7万份。加强税源源泉控管,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推行全员全额管理,扩大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双向申报”的覆盖面,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三)资源税类收入管理
  1989-1993年,资源税类收入管理的税种包括:资源税、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4年,执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把盐税并入资源税,资源税类收入管理由省地税系统负责。4月6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资源税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对资源税暂行条例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情况,暂定对叶蜡石、玻璃砂、型砂每吨各课税1元,标准砂每吨课税1.5元,明矾石每吨课税0.5元。
  1995年4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增列石英石(岩)每吨课税1元,辉绿岩、玄武岩每吨各课税3元。
  1996年,调整全省各地城镇土地等级所适用的税额标准,原则上在原有税额标准上统一调高2倍,考虑到全省沿海与内地山区的地理条件、经济状况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对少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一等土地调整时超过2倍,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一等土地调整时少于2倍。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最高为6元/平方米,最低0.2元/平方米。是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8890万元,比调整前的1995年增收3616万元,同比增长68.6%。
  2000年9月,省财政厅、地税局发出《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规定凡在福建省境内开采未列举征收资源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均应征收资源税,根据不同的矿种每吨课税0.5-2.0元不等。
  2004年7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2005年1月,省财政厅、地税局发出《关于紫金山金铜矿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建紫金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开采利用紫金山金矿的矿石全额征收资源税,即企业实际开采利用的品位低于0.5克/吨矿(岩)应一并征收资源税,确定紫金山铜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为一等1.6元/吨。5月,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将全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吨0.5元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对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和确定适用税额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对全省的税额标准进行综合平衡。
  (四)特定目的税类收入管理
  1989年,特定目的税类收入管理的税种包括: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2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按“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
  1990年,耕地占用税开始移交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工作的通知》,重申有关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征管工作。9月,省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转发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搞好税收法律、政策宣传,采取措施,保证依法征税,加强全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从1991年1月1日起,停征建筑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9月28日,省政府发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范围:在全省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征收范围:境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自筹资金等;税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税率为0,其余分别为5%、10%、15%和30%。
  1997年2月,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检查土地使用和耕地占用税有关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1996年土地使用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进行检查。
  2000年7月13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对全省1997年以来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政、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检查。
  2001年,执行国务院决定,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财产行为税类收入管理
  1989年,财产行为税类收入管理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
  1990年1月1日,全省恢复征收契税,规定凡申请办理契税契证手续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合法证件,经验证无误后,才准予办理。契税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契税,两方面价值相等,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6%纳税。
  1991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缴纳契税,税率按6%执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7月,省财政厅、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契税和房地产管理,规范契税册籍档案和产权产籍档案管理。
  1992年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免征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1994年1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适用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税率:根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
  1995年11月,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及“三项费用”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对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界限,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除计委立项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及非住宅项目之外的其他住宅,按扣除该住宅地价后,每平方米造价超过当地当期普通住宅造价水平50%以上的,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造价水平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当地同类同档结构分别确定。“三项费用”确定原则:凡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按税法规定据实列支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利息不符合据实列支条件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12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全省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为2%~5%。
  1997年4月,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享受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实行分级审核。规定凡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收入未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县(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凡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应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地市税务局应将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审核情况汇总后报省局。10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1月,省政府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征收对象为转移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权属,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以及房屋买卖,税率为3%。
  1998年5月,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省级契税直征工作的联合通知》,明确全省契税征收管理机关为各级财政机关。省级契税直征机关为省财政厅农业税征收直征局。省级契税直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契税,由省财政厅委托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发给委托代征证书。7月,省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契税征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各地市县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土地管理局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1998年8月,省地税局公布《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1999年10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从当年8月1日起,个人在住房一级市场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001年1月9日,省地税局发出《关于重新修改印花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记载资金的总分类账簿,启用新账时,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未增加的,不再贴花,如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上述账簿以外的各明细分类账簿,按件贴花。
  2002年3月,省地税局发出《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的通知》,加强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提高纳税质量,健全代征网络,规范代征行为,做好核定征收工作,强化印花税稽查。
  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平均预征率从2%~5%下调为0.5%~30%。
  2003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停止征收屠宰税。
  2004年1月,在有条件的市、县推行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征管模式改革。10月,省政府决定推行契税直征。11月,省财政厅召开全省契税直征工作座谈会。12月,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联合发出通知,停止委托国土、建设、房管部门代征契税,改由财政农税机关直接征收。
  从2005年1月起,全省各级财政农税征收机关一律取消契税委托代征,实行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各地征收机关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设立征收机构,充实力量,培训人员。加强与国土部门、房产部门协作配合,掌握契税税源;按照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控制税源、有利于规范征管的要求,各地征收机关有的在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设置契税征收窗口,有的在政务大厅设立契税纳税窗口;建立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协税单位依法协税护税、征收机关依法征管、“先税后证”的契税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效率。对普通住宅重新界定标准,实现契税优惠政策的衔接,财政农税人员宣传新政策,剔除不符合规定申报。是年全省契税征收入库20.91亿元,比2000年增收15.33亿元。
  (六)农业税类收入管理
  1989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全省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除平潭县8%外,其余各县市平均税率最高18%,最低11%。全省开征24个品目农林特产税,税率最高的为8%,最低的为3%。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增加全省农业税收入员编制,健全农业税收机构,下达增编指标1727人,“农转非”指标842人。
  1990年6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检查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抓源头征管和检查站的治理整顿,强调凡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自行设置的农林特产税检查站(点)一律撤销。
  1992年3月,执行省政府《关于搞好农民负担清理整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清理整顿检查站,保留省政府批准的5个财政检查站,把农林特产税的征管重点转移到对税源直接征管。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采取评定产量征收、评产定额征收、评产计税和估产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1993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6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实际情况,作调整和补充。这两次调整税率,对原木、海淡水养殖、水果、果用瓜四大宗品目均执行全国统一税率,结合省情保留原增列的龙眼、果用蔗、黄花菜、荸荠、芦笋、药材、花丼、席草、薪炭材、棕、麻、笋、木本油料、竹荪14个品目,除龙眼税率定为12%外,其他增列的品目均按最低税率5%征收,并补充“八条”减免税政策: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得的应税农林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给予免税;对海淡水养殖和水果、果用瓜原按照应征税额减半征收,改为按调低税率后的应征税额减征1/3,保持原税负;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应税的农林特产品,保持原省定自投产之日起免税5年;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免税1~3年照顾;对华侨农场的减税免税,比照“老、少、边、穷”规定办理;对实行评产征税的产量继续扣减10%~30%计征;对省定20万立方米专项木材,在5年期限内继续退税照顾;对原规定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缓征,从1993年1月起恢复征税。这项政策执行后,农林特产税减税4025万元,海淡水养殖和水果、果用瓜减税5225.3万元,华侨农场免税61万元,评产征税减税6281万元,专项木材退税288.6万元,这五项减免税合计15880.9万元,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全省平均负担率为4.98%,低于全国规定的最低税率5%的水平。贯彻农业“四税”的各项减免政策,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扶持生产发展。12月,执行国务院原则通过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原农林特产税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特产税征收准备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将农林特产税改称农业特产税),对部分品种实施生产与收购两个环节征税,重申要在源头征收上下工夫,实行“评产征税,委托村管”为主体的源头直接征管办法。
  1994年1月,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税率为7类31个品目。最高为31%,最低为5%。
  1996年2月,省财政厅公布《福建省农业税收稽查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农业税收稽查人员守则》,实行纳税定期大检查,开展经常性有重点的税务稽查,把农业税收政策检查与农业税收政策宣传、组织收入与清缴欠税等工作结合起来,以检查促征收。8月,省财政厅成立农业税收稽查大队。1997年2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县(市、区)成立农税局意见的通知》,建议农业“四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30%以上的县(市、区)财政部门都应成立农税局或农税分局,作为县(市、区)财政局所属的二级机构,全省有13个县(市、区)先后成立农税局。
  1998年3月,成立省财政厅农业税收直接征收局。农业税收稽查大队和农业税收直接征收局挂靠农税处。
  1999年,全省农业税收入员共有7237人,比1989年增加34.6%。
  从2000年开始,在福建省的14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模拟运作。
  2001年,确定武平、松溪、福鼎3个县(市)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单位。农业税按全国统一政策重新核定常年产量,农业特产税取消生产环节征收,仅在收购环节征收,按全国统一政策降低税率。7月,农业税征收管理处改称农税处,负责全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9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管理。
  2003年,省委、省政府把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之一,多次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研究部署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稳定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税正税税率,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业税征管;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特产税,农民不再缴纳其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全省全年实现农民减负20亿元以上,人均减负80元左右,减负率达80%以上。是年,全省农业税人库11784万元,比2002年减负26.9%;全省农业特产税入库37139万元,比2002年减少55.9%。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开,农业税缓征,原有的农税常年助征员出现富余。为做好农税常年助征员下岗分流安置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农税征管做好农税常年助征员辞退工作的意见》,并下拨18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各地解决农税常年助征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问题。
  2004年1月,省政府出台政策对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
  2005年2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由此具有千年“皇粮国税”之称的农业税在全省境内宣告终结。省财政厅要求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人员,落实省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政策,确保全省农民从农村税费改革中得到实惠。对已征收的2005年度农业税税款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应全额退还。各地做好农业税票证清理、收回、核销工作,除种烟叶地区保留部分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外,一律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票证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2005年末,全省共计有农税人员5934人,其中专职人员5684人。
  二、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管理
  1990年6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991年4月,国家批准福建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5月22日,省政府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出台《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凡依法批准使用菜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申请减免或缓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每亩地缴纳1万~2.5万元,其他市每亩缴纳1万~2万元。市政府在上述限额内,根据菜地基础设施及生产情况,确定具体标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为成片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须进行的土地平整和改良、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老菜地的改造、挖潜、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开荒造地、扩大菜地面积;建设与管理蔬菜基地,推广科学种菜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等开支。
  1992年1月,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对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专款用于民用机场的围栏、消防、安检设备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建设。
  1993年12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发布《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对象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单位和个人,费率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额的5%征收。
  1995年2月,执行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逾期纸袋押金、地方政府为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政策而制定的有关规定中确定征收的“扶散费”等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专项资金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平衡,集中使用。
  1996年1月,执行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除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免征外,向电力用户征收专门用于电力建设的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0.02元。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一半归省政府,专项用于电厂建设。另一半归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专项用于电网输变电或主力电厂建设。执行日期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2月,执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7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简称机场建设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机场建设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次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次70元人民币(不含旅游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性质的函》,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其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1997年1月,执行财政部颁发的《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邮电附加费由邮电通信企业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一并收取,邮电通信企业应在收费单据上注明邮电附加费的征收金额。2月,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主要从地方收取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5月,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印发《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在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市)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收入(经营收入)的3%缴纳。9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该细则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省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地(市)、县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1998年10月,执行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将福建省原开征的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在原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人公里0.02元的基础上,每人公里增加0.01元,并折成座位征收,即省、地(市)、县(区)交通部门和城建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企业和公交企业,每月每座位按90元征收(但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应属企业内部,凡挂靠、合营、承包个人性质的车辆,均应视同社会车辆征收);其他社会客运车辆每月每座位按120元征收;营运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征,每天每座位按4.8元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范围:除市区内(不含郊区)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免征外,其他投入营运的客运车辆均须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1999年6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拨付。
  2000年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政府性基金是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印发《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將福建省开征的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统一规范为货运附加费。凡领取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营业性载货汽车(含小四轮、三轮货车、特种车、专用车、农用运输车、半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挂车、轮式拖拉机等)和外省调驻本省的营业性机动车辆都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吨40元,挂车减半计征。
  2001年2月,省财政厅发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性住房资金由财政住房资金和政府住房基金两部分组成。财政住房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包括由计划部门安排的列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住房建设资金和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的部门、单位预算中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等)、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等构成。政府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收入中按规定留足维修、养护等基金后的余额部分;财政拨款和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统筹的部分收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应上缴各级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的用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和廉租住房建设支出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入;按规定应上缴地方各级财政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划转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政府住房基金的增值收入。政府住房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5月,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延长福建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的复函》,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从2001年4月1日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只限经铁路运入福建省的货物和省内铁路货运;征收标准为平均每吨公里0.01元;铁路建设附加费扣除代征手续费(2‰)后,全部作为国家资本金,专项用于赣(州)龙(岩)、温(州)福(州)铁路建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开支。6月,执行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福建省自2001年6月1日取消邮电附加费项目。8月,财政部同意福建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002年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省内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2月,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把“城市教育附加”科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除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外,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0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人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是年末,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2003年1月,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福建省是每度0.002元。征收年限,原则上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4年9月,执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旅客按每人次国内航班50元、国际航班90元的标准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按规定时限由各航空运输企业上缴民航总局,再由民航总局全额缴人中央金库。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实际入库情况,按照50%的比例返还各省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991年3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5月,省政府颁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7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等5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0月,省财政厅、审计局联合发出《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年,全省有90%的地、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1992年3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费率按矿山企业性质分全民、集体、个体、外资销向省内、销向省外,设4个费率,最高为5.0%,最低为0.5%。5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7月,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省直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问题的通知》,决定对经费关系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是年年底,全省参加预算外资金专储的单位占应参加专储单位总数的80%。
  1993年,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1月,根据国务院部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明确以省财政厅为主,在全省范围开展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11月,省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规范行政性收费审批和征收管理行为。
  从1994年1月1日起,公安、安全、检察院、法院、司法、工商、税务、审计、民政、土地10个部门27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是年,专项治理工作采取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物价大检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在8个部门进行重点治理。经过专项治理,全省共取消自立收费3353个标准项,收费金额3.37亿元。8月,省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印发《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保护建设费为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征收标准为销售木材每立方米5元,毛竹每百根5元,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木、竹销售环节一次征收。11月,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福建省林业保护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林业保护建设费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林区幼林抚育的道路建设。林业保护建设费实行全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省、地(市)、县分别按20%、10%、70%分成管理和使用。
  1995年5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
  1996年4月,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6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是年,全省开展清理预算外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共有12094个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各级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共抽调2501人,对4769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基本摸清预算外资金征收底数,发现和纠正一批擅自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的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违纪案件。
  1997年,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确定公安、工商、民政、人事、教育、法院、计委、交通等部门为重点。全省共组织1524人,对2397个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账户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对违反规定的账户进行撤销或归并。清理面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政府批准,共取消第一批15项、第二批48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国家已经明确的83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外,凡体现政府行政行为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应纳入财政专户。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地(市)财政部门成立“交费中心”、“收费管理局”,实行“票款分离,统一收费”。8月,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布《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办法。县(市、区)水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80%留成,10%上缴地(市)水政主管部门,10%上缴省水政主管部门。地(市)水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成,20%上缴省水政主管部门,10%返回所在地县(市、区)水政主管部门。省水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成,10%返回所在地(市)水政主管部门,20%返回所在地县(市、区)水政主管部门。:11月,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暂行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省财政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缴补,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综合管理办法。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涉及8个收费主管部门,29项收费项目。
  1998年4月,省政府调整充实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半封闭管理,集中清理。是年,省直单位共清理账户4149个,撤销账户1108个。全省共有79个地、市、县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共清查11819个单位,银行账户41951个,撤销账户11455个,保留启用30495个,直接划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达18.7亿元。全省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148.6亿元,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达131.0亿元,财政专户率为88.1%。5月7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取消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第三批)的通知》,涉及15个收费主管部门,25项收费项目。7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布《福建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8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取消和到期终止向企业的21项收费项目(第四批)的通知》,涉及16个收费主管部门,21项收费项目。11月23日,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涉及7个收费主管部门,20项收费项目。
  1999年5月,《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以省长令颁布施行。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耕地开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指定17个县(市、区)作为“票款分离”试点。向社会公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理面向企业和农民的收费。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12月,《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省政府令颁布施行。根据省政府部署,对在福州市的9所高等院校和省教委等12个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以预算外资金为主的财政性资金专项检查工作。
  2000年2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省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监察厅发布《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3月,省政府批转省土地局、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及拨补标准。5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印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月,省政府发出《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涉及省级24个收费主管部门,103项收费项目,凡未列入的项目,一律停止征收。
  2001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式样;对全省性的收费项目票据实行省统一集中印制;全省统一实行收费票据“准购证”制度。从当年3月1日起,凡经省各级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基金会各项捐赠收入、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6月,执行中央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规定,清理收费项目,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3项、政府性基金26项,全省为此每年减少收费4.1亿元。10月,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继续开展收费年审,配合省物价局完成省级367个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年度审验,涉及收费金额14.7亿元,年审合格和基本合格单位317个,占86.4%。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固体废物交换处置费”、“机电设备相关项目招标服务费”和“车站广场、货场车辆管理费”等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分离,减少政府管理的事业性收费294万元。成立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协调小组,在全省范围内确定12个工作联系点,加强工作信息传输与反馈。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2001年“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工作的通知》,并与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做好“票款分离”阶段性工作的通知》。截至2001年年底,全省已落实“票款分离”单位7880个,单位落实率96%,实行“票款分离”项目(累计)15647个,项目到位率93%。其中,省直单位落实率和项目到位率分别为78%和80.5%。做好“罚缴分离”,完成执罚单位、罚没收入项目代码的编制工作,协调督促部分商业银行完成“罚缴分离”软件的开发。将经营服务性收入、异地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采取“统一印制或监制,分级管理”的办法。当年,全省印制发放联单票据980万本,电脑票据1.1亿份。
  2002年9月,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规定》。推进省直162个单位和全省渔政部门、省财政厅厅属单位“票款分离”工作,对高等院校收费“票款分离”工作采取先试点的办法,制定省属各类学校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选择8所高等院校作为学校收费“票款分离”的试点单位。协调有关金融机构,解决省直单位异地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的技术性难题。是年,全省共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单位8768个,单位落实率96.8%,收费项目“票款分离”到位率95.9%。加强票据印制机构的资格考核和印刷质量抽查,在183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中,80%以上的票据通过招标印制。
  2003年1月,省财政厅配合物价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部门,在全省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把好涉农收费审批关,抓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和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是年全省共取消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项目达55项,减轻农民负担2亿多元;查处教育乱收费371.03万元,清理违规资金242.65万元,处理教育乱收费案件225件,有2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取消涉及农民进城务工收费项目8项,减轻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负担3.45亿元。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收费20项,将12项行政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推动行政审批收费的改革。配合省物价局完成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年度审验,通过审验,使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到138项,比2001年度减少128项,减少48.1%。5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省属学校收费“票款分离”准备工作具体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省属学校“票款分离”代收软件合格银行名单的通知》等文件,取消学校及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过渡户,对省属129家学校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当年省属各类学校通过省级各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资金9.7亿元,比2002年增长15%。5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全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布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其他用水等7项用途14款收费标准。7月,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4年5月,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改革财政票据管理,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工作的通知》。加强票据印刷机构的资格考核和印刷质量抽查,编制全省印刷计划,在183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中,80%以上的票据通过招标印制。规范票据使用管理,通过日常领用、核销、年度审验,简化票据品种,统一票据规格,规范收费行为。6月,经省政府同意,公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缴中央17项和省级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年,全省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减免收费累计1895万元,涉及18.54万人。
  2005年,省财政厅配合物价局对省直324家执收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审验。编制并公布中央和福建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建立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季度统计制度。是年,全省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费用累计6300.00万元,涉及59万人。全省财政监督部门查处违反专户存储规定金额4980.99万元。4月,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联合召开“全省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会议”,部署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编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培训材料,先后分7场,对7个设区市和70多个县(市)的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是年,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全部安装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启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用票单位5043个,其中,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4290个,社会团体553个,民办学校114个;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核销的票据800.54万份,收取的资金64.38亿元,全部按规定解缴管理;换发新版票据购领证5551本,清缴旧版票据购领证1820本,清理旧版财政票据4221万份。
  (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
  1989年1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逐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收列支,专款专用。2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征集范围包括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集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所得税后的利润。5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执行财政部《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9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石狮、东山、平潭等市县的城市规划区及莆田湄洲岛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工作试点。
  1990年2月,执行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土地出让业务费一律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按5%提取上缴财政专户存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5%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财政收入的32%上缴中央财政,68%部分在1991年前留给取得收入的县(市)财政,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省、地(市)财政暂不参与分成。5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2年9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5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缴中央财政,土地转让交易额和土地出租收入的5%应作为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对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根据房产评估价格,经财政部门核定,在交易总额中扣除合理的住房价款,其余额的5%作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中央财政。10月,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用于非农业用水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其补偿费用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
  1994年,经过专项治理,查明全省仍在执行的基金共67项。8月,省环境保护局、财政厅颁发《福建省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在福建省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铁矿、铅锌矿、铜矿、锰矿、金矿、钨矿、石灰石8种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费率标准为每吨征收0.15~5.00元。
  199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福建省1995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任务3200万元(其中厦门市600万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任务6350万元(其中厦门市1000万元)。
  1996年2月18日,省财政厅重新核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征收标准,对在福建省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铁矿、铅锌矿、铜矿、锰矿、金矿、钨矿、石灰石、花岗岩、高岭土等11种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费率标准为每吨征收0.20元~4.00元。6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原“两金”的征收范围,以20%的征收率计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1997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省级援藏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基金的基本金,捐赠款等其他收入作为省级援藏基金的资金来源。5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农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耕地占用税省、地(市)、县分成部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投入资金的一部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从乡镇企业提取的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基金;从国家定购粮销售中按每0.50公斤征收0.01元的种子技术改进费;在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收费、附加)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依法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各项资金。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滩涂围垦等。农业发展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按福建省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
  1998年9月,执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发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海域使用证制度,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国家海域使用金可一次缴纳,也可按年度缴纳。收取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海域使用金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其中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归地方财政。海域使用金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没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同月,省财政厅、水土保持委员会联合发布《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保持事业。县级收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上缴省级5%,上缴地(市)级5%;地(市)级收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上缴省级5%。
  1999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2000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土地有偿使用费按中央30%、省级20%、地市级10%、县级40%分成。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本地区彩票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1月,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提出非税收入管理概念,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非税收入管理的一部分。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并公布海域使用金计征标准。12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30%和省级20%部分上缴到国土资源厅的汇缴专户,由省国土资源厅再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设区市和县级分别按规定的10%和40%的比例留成,直接缴入同级国库,专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12月,执行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内部对彩票机构的财务管理由财政综合部门负责,包括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审核和下达彩票发行计划,监管彩票市场等。
  2002年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实行彩票收入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把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对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缴拨;对彩票发行费实行分级管理。4月,清理汇编《福建省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示。5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我省彩票销售管理的通知》,建立征管定期报表制度。明确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彩票销售工作,由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包括设区市管理站)、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包括设区市分中心)和隶属于各级民政、体育部门的即开型彩票销售单位(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承担,也可由彩票发行机构(中彩中心)直接承担。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参与彩票销售活动。彩票销售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5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7月,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发出《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
  2003年4月,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福建省矿业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年,全省矿业权出让价款收入1.6亿元,其中出让采矿权1237个,出让价款1.08亿元,出让探矿权33个,出让价款0.52亿元。
  2004年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范围,非税收入取代预算外资金的提法。下放属于市县政府收入的收费减免、缓征批准权限,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2005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布《福建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上缴省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织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是年,全省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面积13045公顷,征收土地出让总价款182.58亿元,缴人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33.02亿元,征收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3.90亿元;征收海域使用金0.79亿元;出让采矿权、探矿权共1297个,征收出让价款2.93亿元。
  第三节 会计管理
  一、综合会计管理
  (一)制定制度
  1.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制度
  1989-1996年,省财政厅先后发布《福建省贯彻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福建省省级机关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福建省中等师范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及其评分办法》、《福建省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制度
  1997年11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2005年5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000年10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
  5.具体会计核算制度
  1998-2004年,省财政厅先后发布《福建省公安交警部门(单位)会计制度》、《福建省县级供电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福建省广播电视媒体单位内部成本核算试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核算制度。
  (二)会计基础管理
  1989年5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会计工作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达标、三级、二级和一级,会计工作达标和一级的考核标准由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工作二级、三级的考核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成立福建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和《福建省贯彻〈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召开全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经验交流会。
  1990年3月,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发布《福建省省级机关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和《福建省中等师范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及其评分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从当年开始,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管理工作。
  1995年9月,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会计工作等级考评标准通知》。会计工作等级考核的范围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等级分为:会计工作三级、会计工作二级、会计工作一级。各级财政部门领导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等级考核,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考核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等级。
  1996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在全省企业实行会计工作等级制度的通知》、《福建省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4月,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6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意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当年,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统一部署,全省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97年7月,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11月,省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公布《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1998年3月,成立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与会计工作等级考核确认小组,并确定7个企业单位为会计基础工作联系点。6~12月,省财政厅确认4家企业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1999年4-12月,省财政厅确认22个部门和所属的274家单位(或企业)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2000年1一7月,省财政厅确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有20个部门(或集团企业)及所属的211家单位(或企业)。
  2001年以后,根据财政部通知,停止会计达标等级考核和评比工作。
  2001-2003年,全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两个方面。全省(不含厦门市)共派出327个检查组,检查人员1083人,对1572个单位进行检查。
  2004年5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检查。自查单位达16495个,其中,行政单位4110个,事业单位7865个,企业单位4520个。全省共抽查单位445家,其中企业131家,行政单位160家,事业单位154家。
  2005年1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当年,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共审批代理记账机构147家。3月,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全省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配置情况的检查。全省(不含厦门市)共检查259家企业,按规定已配备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企业有108家,占应配备的企业数的41.7%。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对相关企业下达检查处理决定。
  (三)会计人员管理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1986年4月,执行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暂行规定》,在全省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全省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过各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相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1991年,重新组建“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第二届“福建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由各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相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重新审批组建第二届“福建省直属单位会计专业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发《进一步做好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规定申报晋升会计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业绩考核必须优秀方可参加晋升评审。截至年底,全省有会计师4143人,助理会计师14272人,会计员16563人。
  1992年6月,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过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相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全省共有2461人取得会计师资格,7621人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4693人取得会计员资格。截至1992年6月,全省累计共有会计师6604人,助理会计师21893人,会计员21256人。8月份,开始执行财政部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通过“福建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1993-2002年,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福建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具体评审,任职资格条件:获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大专以上学历、在省级以上在国内注册、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本科学历论文1篇,大专学历论文3篇)和通过职称英语考试的会计人员,对于不符合学历条件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破格条件。
  2003年,全省对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参评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条件与2002年以前的条件相同。2003年,福建省高级会计师的评审条件增加专业知识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从2004年起,财政部在全国试行并推广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福建省参评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条件除了取消职称英语考试外,其他条件与2003年以前的条件相同。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985年,福建省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
  1991年1月,执行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福州分行联合颁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自1991年4月1日起发放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证”,1985年省财政厅发放的“会计证”在过渡期仍继续使用,并在1992年底前分期分批更换完毕。各地市财政局按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会计证验发,省直属单位人员的会计证由省财政厅验发;除旧证换新证外,对非财经专业学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考试合格,方能申请领取会计证。同年,“发放会计证有关问题解答”中规定,地市财政局是该地区地直单位会计人员申领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县(区)财政局是该地区县(区)属单位会计人员申领会计证的发证机关。
  1992年1月,执行农业部和财政部《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省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工商局、农行省分行联合颁发《福建省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乡镇企业会计证由农业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财政厅共同部署,地(市)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同级财政部门验印;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各级金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该办法的监督实施。另外,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会计证管理适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证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1994年3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对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对全省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通知》。是年,全省在岗会计人员145371人,其中省直有12967人,地、市、县有132404人。
  1997年6月,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证管理办法》,省财政厅颁发《〈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会计证专业知识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1997年8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会计证年检暂行办法》,规定年检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统一使用“福建省会计证年检专用章”,年检每2年进行一次,未经年检的会计证自行失效;乡镇企业和村组会计人员纳入财政部门会计证管理的轨道;会计证专业知识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同时还公布了《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暂行办法》、《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福建省会计证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2001年4月,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除在福州市的(指市辖的6个区内)省直、中央等驻福建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外,其他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所在地财政局负责。
  2002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从2003年7月1日开始,50周岁以下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除具备以往要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外,还应具备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否则不予年检。
  2004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省财政厅取消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年检。
  2005年5月,省财政厅重新颁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都要参加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等一门以上的考试。9月,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1月15日起对全省会计从业人员换发财政部统一式样、全国适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并采集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239752人。其中,福州市41057人,莆田市11586人,三明市21512人,泉州市37010人,漳州市18804人,南平市17893人,龙岩市16167人,宁德市13850人,厦门市37119人,省直单位24754人。专业技术资格结构:高级1271人,中级23800人,初级57216人,无级别157465人;高级占0.53%,中级以上(含中级)占10.46%,初级以上(含中级)占34.32%。学历结构:博士8人,硕士306人,本科29344人,大专91994人,中专86012人,高中25474人,初中及以下6614人;硕士以上占0.13%,本科以上占12.37%,大专以上占50.74%。单位类型结构:国家机关20403人,社会团体1313人,企业(公司)152267人,事业单位37814人,其他组织19701人,无单位8254人。性别结构:男64671人,占26.97%;女175081人,占73.03%。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1989年,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组织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新出台会计法规师资培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并对同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管理。省财政厅发挥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优势,加强对在职财会人员的培训和学历教育。
  1993年,省财政厅对当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新财会制度进行宣传培训。全省举办各种培训班225期,完成各部门、各单位主管会计19980人的培训任务。其中,省财政厅直接办班1期,培训师资250人。
  1994年,省财政厅举办“新税制会计处理”培训班,培训师资150人。省直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26期,2951人参加培训。
  1995年,省财政厅举办会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班,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科(处)长、会计骨干进行分期分批的会计知识更新培训,培训考试及格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的条件之一。
  1997年,省财政厅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主要内容进行培训,并发给培训合格证作为会计证年检必备条件的依据。
  1998年,全省12万会计人员参加《现金流量表和债务重组》、《新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医院会计制度》等培训。省财政厅统一编印《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同年,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组织和实施、检查与考核作出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各地(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中级以下(含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1999年3月,为统一和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登记和发放工作,省财政厅发出《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10月,发出《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形式和培训时间,督促会计人员抓紧时间参加培训。
  2001-2004年,省财政厅举办2期《新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16个具体企业会计准则的师资培训班,各地财政局的会计科长、经办人员,以及省直单位、大中型企业财务处长310人参加培训。与厦门大学、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联合举办16期高级会计师培训班,参训人员2015人。
  2005年5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4.会计电算化管理
  1991年10月,福建省开始推广会计电算化工作。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与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办法(试行)》,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范围和权限、评审工作的步骤和依据、评审工作分工和要求,以及评审工作组织等方面作出规定。
  1994年6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举办房地产行业会计电算化岗位知识培训,推出华兴CK一09财会软件参加“全国会计电算化成果展览会”。联合省建材工业局对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八闽(永安)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进行验收。
  1995年6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办法》、《福建省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办法》、《福建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举办1期地市县“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班”,省内80名会计管理干部参加培训。
  1996年6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公布《福建省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办法(试行)》,下达福建省会计电算化专业培训收费标准等。是年,批准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设置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点9个,举办培训班22期,750多名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90%的学员通过“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根据财政部有关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教授编写会计电算化教程(初级)。加强对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的指导,组织会计管理人员先后深入顺昌水泥厂、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永安矿务局、福建化纤化工厂、中闽建设发展公司,开展会计电算化实施情况调查,批准顺昌水泥厂和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人士对贸易厅信息中心研制开发的“商通”财会软件进行评审,批准作为系统内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推广。
  1997年,省财政厅以电算化培训为契机,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各项工作,引进无纸化考试系统,并在全省推广应用。组织林业、水利、交通、工会、烟草和法院系统(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电算化培训,全省完成发证5000多人。在省内组织首次软件评审,评审通过“华兴财务软件(网络版)”、“九方财务软件(网络版)”、“开创财务软件(单机版)”。对39个企业单位进行甩账验收,推动会计电算化工作。1998年9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加快发展会计电算化事业意见》、《福建省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管理办法意见》和《福建省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将省内外财务软件纳入福建省软件市场统一管理。截至1998年,在福建省销售的财务软件有“用友”、“万能”、“金蝶”、“先锋”、“吉联”、“恒远”、“利安达”等。督促软件开发商为用户提供质量高的软件产品和优质的售后服务,以保证省内用户会计化工作的开展。推动法院、公安、科委、税务、卫生、教育、出版局、林业厅(林场局)等在系统内全部实现会计电算化。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帮助基层单位选择软硬件,建立与现代管理相适应的企业内部电算化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甩账验收。
  1999年,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福州开发区新华兴软件有限公司的新华兴CK2000(VB版)和CK2000VC版(含VC医院专用版)和福州万德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万德(VADCOM6.0)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评审和测试,开展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工作。全省共审批验收155个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研制开发会计人员电算化和职称考试管理系统。通过169网络拨号、FTP传输方式,在福建会计电算网上实现新无盘化电算会计考试系统的试卷传递、批阅、合格证号的自动编排,以及国家专业职称考试报名信息的传递等系统功能。
  2000年,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评审和测试;开展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改革考试形式,由无纸有盘化考试改为无纸无盘化考试;加快甩账验收步伐。全年全省共审批验收63家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单位。
  1997-2005年,省财政厅组织普及会计电算化工作培训和考试。全省参加会计电算化(初级)考试的人数255409名,参考合格人数为233688名,参考合格率92%。
  5.会计管理专项活动
  1990年2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省财政厅组织第一届全省会计知识大赛。4月,组织代表队参加中国会计学会、华人世界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全国首届会计知识大赛”,获团体比赛三等奖。
  1990年9月,迎接全国会计工作暨首次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的召开,开展全省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获省人事厅、财政厅表彰的全省先进财会工作集体46个、先进会计工作者391人,获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表彰的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6个、先进会计工作者10人。
  1994年7月,配合宣传199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会计法》,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福建财会》编辑部、福建电视台联合举办第二届全省会计知识竞赛,全省有3万多名会计人员参加这次活动。
  1995年8月,为迎接1995年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的召开,开展全省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获省人事厅、财政厅表彰的全省先进财会工作集体50个、先进会计工作者284人。推荐5个财会工作先进集体、8名先进会计工作者参加全国会计“双先”评选。
  2000年9月,为宣传1999年10月31日新修订的《会计法》,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金蝶杯”第二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省财政厅组织全省5.25万名会计人员参加第一赛程的应试。组织“华兴杯”第三届全省会计知识竞赛,有12支代表队参赛,其中6支代表队进入决赛。
  2003年4月,开展全省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获省人事厅、财政厅表彰的全省会计工作先进集体44个,先进工作者176人。泉州、三明市也开展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2004年11月,继续宣传贯彻《会计法》,推动国有企业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省财政厅提出《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立法计划,形成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福建省第四届会计知识大赛”。参加个人赛的会计人员近10万名,团体赛有21支代表队参加,其中各地市代表队9支,省直代表队12支,有6支代表队进入决赛。
  2005年3月,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开展推荐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活动,全省推荐8名候选人上报财政部。厦门大学副校长李建发,省盐业公司财务处长毛胤维分别获得“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和“全国优秀会计工作者”称号。厦门市开展全市会计评先表彰活动,对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6月,省财政厅开展“全省财政系统会计知识竞赛”活动,有6300名财政干部、职工参加竞赛,其中100名获“个人奖”,4个设区市获“组织奖”。
  二、预算会计管理
  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省情作出补充,主要对单位预算包干结余采取指标结转办法,制度规定的“单位包干结余”科目,福建省不使用。
  1990年9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通知》,从1991年1月1日起,教育附加费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简化缴纳手续,在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缴款书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合计缴纳入库;中央电力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按正税计算和地方的分成,一律全额入县市库;取消各级教育部门在同级国库开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征收的城市建设税比照该通知执行。
  1991年1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沿海开放市县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省预算专项资金中建立财政沿海开放市县周转金,扶持沿海33个开放市县改善基础设施。财政周转金采取委托放款方式,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6月,省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国库预算收入开户和缴(退)款凭证使用问题的通知》,重申对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待缴预算收人开户问题和预算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的填制和使用问题有关规定,保证国家预算收入足额划解入库。
  1992年1月,《福建省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施行,规范管理乡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
  1993年2月,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为: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都在1年以上,并制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提高后的账务处理办法。3月,转发财政部《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重新规定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账务处理。12月,转发财政部《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对工资制度改革资金应支未支款账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清理公费变相出国出境旅游的应缴款项缴库办法的通知》,明确凡收缴的制装费、伙食费、零食费等款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1994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暂停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和《关于使用修改后的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同城预算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和主管部门转拨给同城所属单位的预算经费,一律使用修改后的预算拨款凭证。10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单位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对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账户开立和撤销、账户管理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修改“收入退还书”和“一般缴款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财政局自1995年2月1日起使用修改后“收入退还书”和“一般缴款书”。
  1995年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区、部门在新预算会计制度没有正式颁布前,不得擅自制定或修改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制度。
  1996年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加强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保证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实施。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成立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工作小组,财政、审计、计划、物价、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互相配合协作,组织动员部门与单位进行自查、自报、自纠,实施重点检查,从规范银行账户入手,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进行清理。8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规范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对全省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初息补贴的会计处理作具体规定。10月,转发财政部《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规范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和核算方法。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加强对预算收入缴库的监督。
  1997年1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统一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重新划分预算会计体系;把原来的三个会计要素改为五个会计要素;把资金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规范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总预算会计对包干经费支出的列报口径,由银行支出数改为财政拨款数;调整、改进和规范会计报表体系。6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省直单位预算内、外资金银行账户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凡经过清理整顿后确认保留的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等银行账户,必须具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三类账户备查卡,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立银行账户档案,作为今后银行账户年检、审计监督、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的依据;单位需要开设、撤销或转移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等银行账户,须经省财政审核后,按程序报人民银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省财政厅开设新的银行账户,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方可开户。9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对转贷国债的预算科目、资金管理、总预算会计核算及预算科目使用作出具体规定。12月29日,发出《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决定每年4月份对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含社会团体)在有关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及三类账户进行年检。
  1999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分工,并将中央精神与福建省实际相结合,制定有关政策。全面清理预算内外资金和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借款,对作核销、转增国家资本金、转拨款处理的,分别办理省级财政周转金核销处置签证单、省级财政周转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处置签证单、省级财政周转金拨款处置签证单;对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军警和中央派出机构,非国有单位,市县财政借用的省级财政周转金进行分类处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市县财政协作,共同做好清理和处置工作。凭借款合同逐笔与借款单位及市、县、区核实对账,逐笔界定借款单位性质和债务类别,逐笔核实债务余额和资金投向;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借款单位(主要是非国有单位和个别破产、转制的国有企业),统一将承借合同、借款凭证等资料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取证,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完成认定处置,保全处理资料。截至2005年年末,经过清理处置,全省共处理455笔财政周转金,金额共计43.03亿元。
  2000年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并结合省情制定补充规定。
  2001年7月,设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户办),由监察、财政、人行、审计、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依托在省财政厅。省清户办召开“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对全省的清户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明确清理整顿的责任分工、工作原则、清理方式及填报要求、违规处罚措施等。开发清户软件,对各单位和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进行“双向核对”。12月份,全省共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8.89万个,经审核确定保留7.19万个,撤销和归并1.7万个,占账户总数的19.1%;其中,清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1.09万个,经审核确定保留0.9万个,撤销和归并0.19万个,占账户总数的17.4%。
  2002年9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及与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规范核算内容和试点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2005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8月,颁发《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处理暂行规定》,在总预算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要素,解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保留在国库中的应付而未支用资金的管理和会计处理问题,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的使用与管理。
  三、税收会计管理
  1989年,税收会计实行按统计台账产生报表的办法。各基层局和税务所根据税源统计要求的项目和指标按一账一表的要求设置统计台账,根据缴款书、完税证回执联、收入退还书和减免税报告表等凭证登记,按台账数据编表。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使用“通用汉字报表系统(GCRS)”软件,将基层手工报表输入产生软盘,用软盘汇总生成新的统计报表软盘,省税务局再用微机远程通讯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报表数据。1990年,税收统计报表有20种,其中月报8种、季报4种、半年报及年报8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产品或经营项目、经济类型逐月统计,另按经济类型分系统合并为一个表统计。所得税按国营企业、集体和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和外国企业分别列表统计。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分别按年统计。工商税收分经济类型表综合统计各税入库数。对农村税收和涉外税收等各税收入分别作专项综合统计。建立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海关代征税款的统计,以及减免税、企业用税款抵还贷款和纳税登记户的统计等。
  1991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省税务局组织邵武与福鼎两县开展税收会计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地区仍然按照原办法执行,即计财部门主要核算税款的入库数,应征税款由征管业务部门统计,减免税金、欠缴税金、查补税金由统计核算部门负责。
  1994年,根据省财政厅《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从当年起,属于省库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金融保险营业税,省属企业(包括省属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省供销社和省乡镇企业局的直属企业所得税,1988年以后省投资、与外商合资、与省外合资的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所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50%部分;属于地、市、县库的收入包括:除已划为入中央、省级金库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屠宰税,地市县企业所得税。当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1994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指标口径调整的通知》的精神,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收会计、统计、票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中央预算的固定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交纳的各项收入,因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兼有(或“增值税、所得税学习宣传《会计法》”兼有、“营业税、所得税”兼有),而以“增值税”为主,应由国家税务系统征收,并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入库;涉外税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等应由国家税务系统征收;外资银行等涉外金融企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集体性质的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按“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入中央金库。同时规定,无论固定收入还是共享收入,税务部门按规定填开“税收缴款书”后,即由各支库按日划解,不得采取税务部门定期调库和汇总划解收入的办法。对缴纳以前年度税收的入库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问题也作出明确规定。调整税收统计报表制度及编报口径,取消《产品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工商统一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季报表》,暂时取消《出口产品退税明细月报表》;增加《消费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海关代征税额分类统计月报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海关代征税额分类统计月报表》由季报改为月报,其余月(季)报表不变。“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取消统计的税种有:产品税、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奖金税(含工资调节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盐税以及烟酒专项收入;增加统计的税种有: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原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单独统计,不含在工商税收类中)。是年,全省税务部门编报的税收统计报表有15种。年报增加《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和《工商税收欠税及集贸市场税收统计年报表》两种报表。
  1995年1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改革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将税收会计的核算起点从原来的征收环节开始,改为从申报环节开始,把应征税款、减免税款和欠缴税款纳入会计范围,对税金从应征到入库运动的全过程进行完整核算。二是按纳税人设置明细账核算,加强对每个纳税户的监控管理;税收会计核算分为上解单位与入库单位的两级核算和双重业务单位的一级核算。在两级核算中,入库单位是税收会计主体,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入库的过程;上解单位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侧重分户明细核算。三是将原来的“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根据税收资金运动的特点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设置“资金来源类”和“资金占用类”共18个税收会计总账科目,并按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二级、三级明细科目;全省的会计改革从传统的手工式记账向计算机记账转变,从单纯的计算机开票过渡到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征收入库、滞纳催缴、违章档案处理决定书到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输出、征收管理全过程的计算机应用管理。省地税局先后制定《纳税申报暂行规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和传递制度》、《税收会计核算各岗位工作职责》、《核算信息反馈制度》、《税款入库制度》,为税收会计改革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省地税局加大计算机经费的投入,当年各县(市)城关分局、稽查分局都配备计算机。
  1998年1月,根据财政部通知,调整预算收入科目,改变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等划分类级科目和按税种设置“款”级科目的办法,直接将税收收入按税种设置“类”级科目;在部分“类”级科目下增设按经济类型划分的“款”级科目。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核算科目也作出相应调整。当年,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及福州海关联合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通知》,组织全省地税系统清理各类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税款、基金及其他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在办税服务厅开立的税款过渡账户、稽查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以及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
  1999年1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制度》。规范查补税金、呆账税金和滞纳金、欠税、代征代扣税款、行政性收费以及退库税款的核算管理。
  2000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欠税的核算与管理。
  2001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退税核算会计管理。
  2003年12月,撤销各级税务机关在各类银行开设的所有“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全省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账户清理结束后将相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税票和征税、退库印章等全部移交有关部门,会计账、证、表由有关部门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税票和征税、退税印章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报缴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全部交由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不再作为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原始凭证,按《税收会计制度》规定按时提供给相关的征收和会计部门。是年,全省地税部门编报的税收统计报表主要有以下10种:《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待清理其他呆账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税款入库对账单》。
  2004年1月,执行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建立中央与福建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对出口退税的退付手续和免抵调库手续问题进行调整与明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规范现金退税有关审批手续与操作规程。
  四、国有企业会计管理
  1989年,国有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归省财政厅当时工交企业财务处和商业企业财务处负责。国有企业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布置年度会计报表决算和组织、指导年度会计报表决算审查。4月,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国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国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的布置、审查和批复由财政部门负责。7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在国家尚未颁发统一的会计制度前,全省股份制企业可暂沿用国营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股份制企业特点改革会计核算办法。建立股份资本核算,设立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企业留用国家股、境外客商股等明细科目。改革固定资产核算和利润分配办法,建立无形资产核算制度,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编制方法。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应自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执行国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制度。
  1990年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自查自纠的小金库资金,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账目,通过“专用基金”和“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资金,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自有资金补足,通过“专用基金”和“专项应收款”科目上缴财政。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范上缴承包利润、承包风险抵押金、承包留利和会计报表等会计业务处理办法。8月,执行财政部修订的《国营供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和《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9月,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12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1991年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出口销售收入和进口商品国外进价,在人民币汇率调整之前发生的,应按调整前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在人民币汇率调整之后(包括当日)发生的,应按调整后人民币汇率计算。规范企业应收外汇账款和企业外汇存款核算办法,计算的结汇差价收支,一律列入当年损益。2月,转发财政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5月,转发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12月,转发财政部《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1992年5月,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8月,转发财政部《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
  1994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6月,执行财政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7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1995年3月,转发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4月,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暂行规定》。11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范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
  1996年9月,转发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0月,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7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有企业公积金转增国家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公积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后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国有企业不得自行进行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务处理。6月,转发财政部《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的布置和批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而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的审查则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交处按照财政部暂行办法,建立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复查制度,大中型企业的复查比例不低于20%、小型企业的复查比例不低于10%,在复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连续2年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审计资格。
  1999年开始,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的布置仍由财政部门负责,但不批复决算,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的审查则必须交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军工企业和战略物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查仍分别由省财政厅工交处和商业处负责。省财政厅工交处和商业处共确定22家具有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应当附送的审计情况说明、重要事项披露、影响会计报表真实性的重大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
  2000年,省财政厅机构改革,工交企业财务处和商业企业财务处合并为企业处,新设统计评价处。2000-2002年期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由统计评价处负责。2002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户数达到5224户。
  2003年开始,省财政厅职能调整,除建设和金融之外的企业会计决算交由企业处负责。
  2005年年底,省财政厅企业处汇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减少至3952户。29家由福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实行集中招标。其他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仍由企业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农业和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管理
  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新制度改钱物收付记账法为借贷记账法,全省采用两年的过渡时间,到1991年底前普遍使用。
  1990年,福建省被列入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省份,财务管理主要依据省财政厅1990年制定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闽西北中低产田改造和闽东南垦区开发资金使用管理试行规定》,会计核算按支农专项资金会计制度执行。
  1991年4月,执行财政部、林业部《国营林场、苗圃财务会计制度》。
  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根据“八五”期间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对1986年财政部、原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规范会计核算办法。
  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省财政厅发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核拨会计核算办法暂行规定》。对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粮食自给工程资金)、特大防汛费等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拨管理。
  1997年1月,执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1998年4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记账方法改为借贷记账法;会计科目共5类39个一级科目;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业综合基金及结余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明细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等。
  2001-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出调整,调整后的会计科目共5类33个一级科目,并实行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电算化。会计报表调减为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6种报表。第四节 财务管理
  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一)国有工交和商业企业财务管理
  1.企业财务改革与资产管理
  1989年1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注册资金为各方出资人认缴、认购的股份资产总额。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以下限额:生产性的股份制企业为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经营性股份制企业为50万元;商业零售及其他经营性的股份制企业为30万元。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主办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已经开办的公司,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于当年3月底前与主办机关的财务彻底脱钩。10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对全省重点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银行要集中全省工业交通信贷总额20%~25%的资金专项用于重点企业;纳入计划规模经批准续建、在建的技改项目贷款,允许税前还贷;重点工业企业可在销售收入中提取0.3%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省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预算划出50%,集中用于重点企业。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凡是以全民所有制单位资金全资投资开办的,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公司,其财务收支计划均应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按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及财务决算等各种报表,由主管部门(总公司)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行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1990年4月,省财政厅与经济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厅、人事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继续完善发展国营企业承包制的通知》。在新一轮承包中,全省国营大中型企业,主要采用“两包一挂”的承包办法,即包上缴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1991年5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若干规定》。12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搞活国营企业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具体规定》,对全省预算内盈利工业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允许按企业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部分市县实行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基础上,按销售收入提取0.3%的技术开发基金办法。其他市县可由财政按企业上缴税利(含流转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10%计提技术开发基金。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单台价值除在5万元以下可进入成本外;5万元以上的,也可以分期摊入成本;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制定12个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自有流动资金比重低于30%的预算内工业企业,建立多渠道补充流动资金制度,主要有:建立企业留利自补制度;实行按销售收入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办法,凡是工业盈利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前提下,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实行国拨流动资金保值办法,对自有流动资金比重分别低于10%、20%、30%的企业每月可分别按国拨流动资金的0.05%、0.04%、0.03%提取增补国拨流动资金;新扩建企业铺底流动资金实行税前利润还贷办法等。
  1992年4月,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分别由原来的200元、5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5月,执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分开,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7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按照《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要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外部条件。把经营自主权下放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1993年2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推进股份制改革,有条件的国营企业可与外商合资经营;逐步推行税利分流,实行税利分流企业的折旧基金、税后留利免征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经批准小型企业可以出租或出售给外商、集体或个人,并按承租或购买方所有制形式经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企业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规范政府与企业的管理关系,政府的职能是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6月,为确保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发出《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问题解答》以及对各行业在有关政策衔接问题上的具体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使各企业在具体调账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保障企业完成调账工作。从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或简称“两则”)。“两则”统一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部门或行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资本金制度,企业资本金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资本金的筹集渠道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取消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五五摊销法”,直接采取一次或分期摊销的方法,摊人费用;企业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改革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取消按大修理提存率提取大修理基金,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冲减资本金,体现资本保全原则。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规范成本费用、利润分配、外币核算、企业清算和财务报告方法,改革原来以资金平衡表和利润表为主的报表体系,采用国际通用的报表体系,企业只需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
  1994年1月,实施新税制后,省财政厅根据“两则”和财政部规定,发出《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关于工交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衔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等有关问题的财务会计处理的通知》,规范财务会计处理核算办法。
  1995年,福建省对不足法定资本金的企业,年度上缴所得税在50%以内返还予以弥补;对企业“拨改贷”余额经批准实行挂账停息,并转为国家资本金;转让产权的净收益,经批准可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等。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国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1996年9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减轻国有工业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的若干措施》,采取优惠财政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还贷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转为拨款,增加国家资本金;负债中属于地方基建拨改贷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债权单位投资;上缴所得税超过上年部分,允许全额返还至使该企业资产负债率降至65%为止;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在一定期限内借给企业使用,待增资扩股时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清产核资中升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允许冲减资产损失或潜亏挂账;对1993年12月底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缴未缴和应免未免的地方税,按收入级次报经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转增为国家资本金。
  1997年2月,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邮电等部门制定公路养路费、农话附加费以及农话初装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缴库、计划安排、使用范围、支出管理、预决算审批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科委发布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重新制定《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对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开支范围、有偿使用、预算的申报核定及划拨以及使用监督作出具体规定,调整三项费用的支出结构,加大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和农业企业的投入。
  1998年8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加强对国有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对外投资、成本费用、资产处置、与关联企业间往来、利润分配和财务报告的监督;加强对企业涉及所有者权益、财政资金拨款、税收返还和执行财政政策等财务事项的审批,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是年,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财政厅对1995年末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还贷确有困难的企业,其借用的省级财政周转金的项目逐笔审核,予以转增国家资本金,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
  1999年4月,省财政厅、建材总公司、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做好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基金预算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审核批复资金收支计划,办理拨款,并监督资金按计划使用。
  2001年4月,执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先后发布《福建省关于破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福建省关于加强债转股企业有关资产工作的规定》、《福建省枯竭矿山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贯彻〈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制、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制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按规定的权限报经主管的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2002年9月,转发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范企业改组改制中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合并、分立、转让、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具体处置程序与管理办法。
  2003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企业要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和坏账核销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清查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规范核销国有资本的行为。2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和抽查管理的补充规定》,规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程序和管理办法。
  2004年,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研究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高新技术产业三类企业集群的发展。集中财力支持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石油化工三大主导产业,增加汽车、船舶、煤炭等企业资本金。支持发展汽车和零配件产业集群,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增加对构建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投入,支持企业信息化工作和现代物流建设。加大产学研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福安、德化等地先后举办电机产品与技术推介、陶瓷产业推介,实现产学研结合。支持建立省纺织、陶瓷、模具和电机电器等重点行业研发基地,培养技术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支持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2005年3月,执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依照该办法向国家申请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项目费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人方式;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5月,省财政厅与省国资委联合发布《福建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监管办法(试行)》,明确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投融资账户,资金来源为投资收入、股权收益等,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监管。研究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规模较大、发展潜力较好的符合产业政策和福建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中小企业,列入全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范围,给予重点支持,通过科技创新资金、企业技改贴息资金予以重点支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创业辅导、信用担保、人员培训,市场开拓与相关服务工作。
  2.利润分配
  1989年3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试点地区将原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和小型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办法,改为所有盈利的国营企业一律按3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企业用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和提取“两金”(即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下同)的规定。7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国营企业承包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若干意见》,对大中型骨干企业一律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超过实现利润基数比例分成”的办法,一般不搞上缴利润定额包干或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过实现利润基数的部分分成比例一般为4:6(即40%上缴财政,60%留给企业),最低不低于3:7(即30%上缴财政,70%留给企业);对小型、微利和亏损企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承包形式。建立“承包风险基金”制度,承包企业基数内留利“三金”(即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比例应严格按利改税办法核定,超承包多得留利,一般可按5:2:3比例掌握(即生产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30%);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按72:28比例掌握(即生产发展基金72%,福利基金28%),其中实行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不提效益工资,其“三金”比例,可按生产发展基金60%~70%,职丁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10%~20%的比例掌握。在这些比例范围内,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各地不能将企业留利“三金”比例核定权下放给企业。
  1990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继续坚持和完善国营企业承包制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国营大中型企业上缴利润形式,主要采取基数包干,超基数实现利润比例分成办法,对企业超基数部分的利润,财政分成比例一般不低于30%~40%。承包企业建立承包风险基金制度,按企业留用利润提取5%~15%的承包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尚余的承包风险基金按核定比例转作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承包企业基数内留利可按5:2:3比例掌握,即生产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30%;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的企业可按生产发展基金72%,职工福利基金28%比例掌握。6月,省财政厅与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税务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松溪县实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改革方案的批复》,考虑到松溪县的企业多数是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1991年底前可暂按30%的比例税率试行;原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利润总额不足1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按30%的税率计征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税务局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征。试点期间承包期暂定一年,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后,相应加大企业留利,这部分增加的企业留利用于还贷,暂不征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五”期间,福建省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分配关系,在两步利改税的基础上,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留利和还贷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由承包前1986年的59.65%提高到1990年的75.70%,提高16.05个百分点。推行职工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办法。1990年有907户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占企业总数的69.3%,职工47.88万人,占职工总数81.5%。支持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行优惠政策,5年累计用缴纳的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贷款18.9亿元,占同期实现利润的34.8%。改革折旧基金管理体制和提取办法,从1986年起,财政不再集中企业30%的折旧基金,改综合折旧率为分类折旧率,5年留给企业2亿元。对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投入产出包干办法,承包期内累计让利6亿元。
  1991年,省财政商业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商品流通体制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企业承包措施,承包期提高超收分成比例一般不低于30%,截至年底,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已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的企业481户,承包面占65%。省财政厅选择厦门市和石狮市的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税利分流改革试点,分别实行15%和33%的所得税税率,取消调节税,税后利润分不同情况实行承包。
  1992年,福建省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结合税利分流改革,统一企业所得税负。对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降为33%,并根据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步减按24%征收(特区、开发区按15%征收),改固定资产贷款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免征用于还贷的折旧和税后利润的“两项基金”。
  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等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办法,扩大企业利润总额的构成,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规范弥补亏损的顺序,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仍弥补不足的,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企业的利润按规定项目进行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取消税前分配项目和按销售收入提取各项基金。企业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一是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二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是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也可以转增资本金;四是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只能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五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1994年6月,根据国家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精神,在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对全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暂行规定》,统一所得税负,规范税后利润分配,制定新老制度衔接办法,实现平稳过渡。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从1994年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经济效益指标不再包含流转税,即原与实现税利挂钩、与上缴税利挂钩改为与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含上缴所得税和税后利润)挂钩,促进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参与制定福建省企业计税工资办法。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提取数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他企业按月人均500元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1995年,对企业利润分配关系进行调整和完善,逐户确定企业税后的分利比例,以及税后留利中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比例。对不足法定资本金的企业,年度上交所得税在50%以内返还予以弥补;对企业“拨改贷”余额经批准实行挂账停息,并转为国家资本金;转让产权的净收益,经批准可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等。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国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1996年7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培植省级财源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5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转增资本金或发展生产;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分利部分上缴后,由财政会同国资管理部门安排用于重点企业有再投入或待增资扩股时转作国家资本金。
  1997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的纳税和补税问题。
  2000年1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001年6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002年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问题作出政策规定。
  2003年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2005年3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门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3.成本管理
  1989年3月,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停止执行提取推销业务活动费规定的通知》。企业的正常招待费实行限额指标管理,超过部分由企业留利中的厂长(经理)基金开支。企业用于奖励购销有功人员的开支,也由企业留利中的厂长(经理)基金或奖励基金中开支。5月30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营企业正常招待费用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正常招待费用实行企业编制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合理限额、单独反映、包干使用、年终审计的管理办法。
  1990年1月,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上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人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12月,执行财政部《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商业企业成本管理范围,从单一的费用管理括展到包括进价成本在内的整个成本管理,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实际,对固定资产修理、装修等问题作出补充规定,结合粮食购销计划调整,对省地(市)间粮食运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控制费用支出。12月,执行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和《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开支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包括贴息)、保险赔款和费用。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将本期实际发生额列入本期成本。预提应付未付利息和预提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保值贴息的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国家授予进口经营权的国营企业要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进口商品成本。
  1991年5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会议,会议围绕贯彻国务院“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精神,交流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经验,研究企业扭亏增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会上,省财政厅、经济委员会与8个地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签订扭亏增盈目标责任状,建立工交企业扭亏专项基金和扭亏增盈奖励约束机制,实行分类指导,开展扭亏解困扶贫活动,以确保当年扭亏30%任务的实现。6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工交企财部门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下达预算内工交企业开展效益年活动的各项品种、质量、效益、节能降耗目标和财政扶持措施。9月,省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励管理办法》,1991-1992年节约能源奖金率设5个等级,奖金率为8%~40%;节约原材料奖金率0.5%~20%。1991年底,预算内工业亏损企业293户,比1990年减少57户,亏损面22.3%,下降4个百分点,亏损额1.58亿元,减亏30.02%。
  1992年7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财政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逐步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财务会计成本与税法规定的差异通过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是年,全省对实行“劳动、人事、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允许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任务、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实现税利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增加15%以内的工资总额,计入成本。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全省商业、粮食企业清查、处理潜亏工作。截至年底全省粮食企业累计挂账2.83亿元,通过实行“总额包干,减亏分成”办法,财政与粮食企业的分成比例改为“五五”分成,消化1991年前老挂账3973万元。
  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行业企业财务制度,改革成本管理办法,改“完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将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发生的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而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改进研究开发费的列支办法,允许企业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鼓励技术投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实行坏账准备金制度,企业可以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计入当期费用,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冲减坏账准备金,不足冲减的,计入当期费用;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10月,省劳动局、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国有企业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暂行规定》。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必须遵循“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以净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1994年6月,执行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考核,劳动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9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全省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确定。
  1995年5月,实行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和奖金进成本的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建立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职工工资分离,与其经营业绩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经营者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最大利润。截至年底,全省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亏损111户,比1994年减亏40户,亏损面11.6%,亏损额9857万元。全省商业企业加强成本管理,在不增加新的粮食财务挂账的前提下,减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3356万元,减少经营性财务挂账3098万元。1996年4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1997年1月,省劳动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3.0元提高到5~10元。7月,省劳动厅、财政厅颁发《福建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暂行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两条封顶线就低不就高,按低线执行,确有突出贡献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奖励。
  1998年3月,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两岸直航试点企业、企业改组改制的成本管理等给予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7月,省政府公布《199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市县区划分为5个标准,依次为380元、260元、240元、215元和190元。
  1999年2月,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金融企业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本企业除税金及附加、应提折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和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的考核与管理,不得透支。加强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防止费用支出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
  2001年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
  2002年4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反映,一般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2003年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各种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职T.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2004年4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算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6月,省政府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市县区划分为8个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480元、470元、430元、400元、350元和320元。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旅游企业财务管理
  1989-2005年,全省的旅游企业财务管理由省财政厅外经处负责。
  1990年,福建中旅集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省财政厅下文核定实现利润和上缴税利基数,对企业超基数上缴的所得税和利润给予中旅集团全额返还,作为省财政增拨集团公司的国拨资金。
  1991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从1991年1月1日起,凡全民所有制的各类旅行社,其开展经营所取得的利润,统一按3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前还贷的部分利润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同年,省财政厅发布《省属旅游国营旅游企业利润分配若干规定》。省属各类旅行社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企业留利,其中生产发展基金65%,职工福利基金12%,职工奖励基金18%,后备基金5%。
  1992年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的《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所确定的500元提高到2000元。
  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和《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有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有旅游企业在“八五”期间按不同情况处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方案体制继续执行;对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有还贷任务的企业,应首先用于还贷;无还贷任务的企业,仍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分配,其中用于生产发展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
  1994年9月,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10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属旅游企业实行新税制后企业税利分配办法的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原承包合同,取消税前还贷,按新的税制统一执行计征33%的所得税。
  1995年7月,执行财政部《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关于旅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新的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营业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回收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10项主要指标,人均利润、接待(外联)利润、客房出租率3项补充指标。新的旅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结构体系包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资金筹集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建工程管理制度、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营业收入管理制度、企业利润及其分配管理制度、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制度等。
  1997年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快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决定加大全省旅游业的投入力度。“九五”期间,旅游业投资年均增长速度应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省财政归口管理的省属国有旅游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省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4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旅游周转金管理的通知》。从1997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周转金1250万元,4年共5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基础设施、主要景区景点、旅游商品基地等项目的开发建设。1998年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部分旅游周转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通知》。将省财政历年借给旅游企业的部分财政旅游周转金3000.97万元,划转给福建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注册资本。
  1999年,省财政厅安排400万元用于全省11个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资金,采取省财政厅和旅游局领导与项目所在的地县市财政局、旅游局,项目法人代表签订项目责任书的做法,保证项目资金按时到位。12月,举办全省财政旅游财务管理培训班,各地、市财政局外经科、部分县财政局分管局长和省属旅游企业财务负责人共60人参加,听取专家讲座,学习交流旅游企业财务管理先进经验,研讨加强财政旅游资金管理和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具体措施。
  2000年4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省情,省财政厅、旅游局联合发布《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001年4月,省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多渠道筹措旅游建设资金,增加对旅游业的投入,继续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把资金相对集中投放到重点旅游项目。
  2003年9月,省财政厅、旅游局联合发布《福建省旅行社创汇奖励暂行管理办法》,对年创汇3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实行结汇1美元不少于0.20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旅行社吸引国(境)外游客到福建省旅游观光。10月22日,根据财政部《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省财政厅重新制定印发《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山区旅游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补助、旅游宣传促销、全省旅游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重点项目规划补助、全省旅游行业管理人才培训、“黄金周”假日旅游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等支出、全省国际旅行社旅行创汇奖励和其他有关经费。
  2004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旅游业发展,并争取国家旅游国债资金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2005年,省财政厅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编报重点红色旅游景区建设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与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等部门联系,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地市上报的旅游景区建设中文物维修陈列项目和省革命历史纪念馆文物修缮方案,支持全省重点红色旅游景区项目建设。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基本建设投资政策研究;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编报汇总全省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审核批复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决算;参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概算审查工作;参与工程预算定额的制定和价格指数的调整、工程取费标准的核定等。
  1958-1979年,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职能被安排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1980年,财政和建设银行分家后,财政部门仍然将此业务委托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1986年1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对工业部门、建筑工程部门、交通邮电部门、农林水部门、商业等经营性部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贷款的对象是由上述部门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各类国有企业。1994年,建设银行成为商业银行后,财政部和全国各省的财政部门相继收回职能;福建省仍然委托省建行代行财政职能。1997年1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停止执行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的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对以前年度“拨改贷”资金进行清理并按规定转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1997年10月,省财政厅成立基本建设处,收回原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代行基本建设拨款的财务管理等职能。
  1998年,省财政厅和9个地市财政部门相继成立财政基建管理机构。全省86个县市(区),有57个成立财政基建科(股),其余县(区)也有专人负责。理顺财政厅内部关系,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归入基建处管理,各业务处安排基本建设支出计划先报送基建处。全省8个地市中(不含厦门)有宁德、龙岩、莆田、南平等4个地市实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归口管理。加强与省计委、建委等单位的沟通联系,以求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债资金的拨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全省国债资金“统一银行,同比例拨款”的规定,并配套制定全省国债专户管理办法。当年,省财政厅出台一系列加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制度,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债资金的财务管理。
  1999年,全省财政部门筹措资金支持重点建设项目。通过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等基本建设程序,行使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投资的参与权、发言权,参与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出资人制度和资本金制度。是年,将省计委、建委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和经费,以及省级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小城镇规划费等专项资金划归财政厅管理。4月,转发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下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付费办法》。7月,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8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9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有建设单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规定。1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国债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规范国债资金财务管理。
  2000年,全省财政部门调整支出结构,支持福建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山区发展,基本建设支出的重点是加强公路、铁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和防洪工程建设。利用世行、亚行贷款,用于支持全省高速公路、城市供水和卫生项目建设。省财政厅将基本建设资金的安排拨付与审核工作相结合,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资金。参与研究实施地方铁路投资体制改革、高速公路资本金筹资方案、中闽建设有限公司核增资本金等投融资改革,研究建立政府出资人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理财思路。5月,省财政厅颁发《省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审查管理办法》。8月,执行财政部《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
  2001年1月,省财政加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力度,集中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外资金、中央国债资金、世行、亚行贷款等,重点支持“数字福建”,赣龙铁路、福宁高速公路、京福高速公路,千里江堤、防震减灾预警体系等重点建设项目。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控制工程投资,纠正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超概算现象和不按基建程序办事等问题。公布《省属预算内基建资金拨款程序暂行办法》,规范拨款行为,加快拨款速度,公开办事程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国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驻福建专员办、监察厅等部门对晋江防洪工程、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国债项目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国债资金安全。4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8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9月,省财政厅颁发《省属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程序暂行办法》。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材料报送齐全的单位,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或其他一级预算单位。其中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拨付。省重点建设项目及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齐材料后,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基建资金可直拨建设单位。
  2002年1月,省财政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重点支持“数字福建”、温福铁路、京福高速公路、漳诏高速公路、福宁高速公路、农林水利、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当年,省财政厅与财政部专员办联合开展全省国债资金检查工作,参与省监察厅牵头的全省国债项目检查工作,组织省直5个部门联合检查组,对漳州市国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参与省计委组织的国债项目稽查工作。5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查工作的通知》。7月,发布《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8月,发布《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9月,发布《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统一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标准与计算方法。
  2003年1月,筹集资金支持省重点项目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3月,与省计委联合制定《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分所有制一视同仁给予支持。并实施资金无息回收和滚动使用制度,资金放款和回收具体工作委托商业银行代理进行。对项目单位前两年无息使用下达的资金,投产后分三年收回,使有限财政资金循环滚动使用,增加资金使用次数和支持对象。5月,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制定配套的评审工作规定。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开发省土地整理资金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在线监控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对7个试点项目实行在线监控。发布《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支持项目成果转化,实施项目带动战略。2004年1月,统筹使用预算内和政府性基金,并争取国债资金和中央补助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公路、铁路、农林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土地开发整理和省重点建设资金在线监控系统软件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于2004年起正式推广应用。根据“在线监控”系统的提示、预警和提供的数据,定期汇总,向有关领导报送监控动态月报。根据“在线监控”系统提示的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情况及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纠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减少财政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是年,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统一进行解释。12月,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承发包双方价款结算活动进行规范,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核实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数额,清偿拖欠工程款6550万元。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探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福建省代建制的贯彻实施意见。强化财政预算审核,探索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0建设管理改革。对全省20个重点建设项目和36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实行全过程“在线监控”。
  2005年1月,统筹使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农业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公路、铁路、农林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4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铁路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明确拨款程序,理顺有关方面责任,提高资金管理水平。7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做好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完工扫尾各项工作,加强交通战备国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和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申报的还款能力评估审核工作,防范政府债务风险。9月,执行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投资的不同方式加强财政管理。11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财政经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代省政府拟订《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印发《福建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参与制定招投标管理政策、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研究和“十一五”规划研究。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省直60个清欠项目共偿还拖欠工程款2.44亿元,实现清欠率99.98%。扩大在线监控范围,对19个重点项目和108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在线监控。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89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对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对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1991年,省财政厅制定和实行预算分类分项包干办法。对行政机关采取正常经费定额包干,专项经费分项包干办法。对一些重点单位、驻外单位等实行“零基预算”管理。一些地县开始推行承包合同制,将预算包干制度过渡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制。
  1992年3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使用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的性质、使用原则、范围以及财务管理办法。颁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关于坚决精简会议,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意见》,对会议从审批程序、人数、会期、地点、住宿、伙食补助等都作具体规定。4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组织专人深入有关单位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规范着装经费支出管理。
  1993年1月,强化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单位实行不同的预算包干办法。集中力量对所属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对单位创收收入同单位支出的比例进行分析测算后,分三类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排队,对没有收入或收入不多的单位实行预算定员定额管理,对收入达到单位总支出30%~70%的单位采取差额预算管理,对收入达到单位总支出的70%以上的单位则分别签订协议,帮助单位限期过渡到自收自支管理。2月,省财政厅重新调整和公布《关于调整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外机构住勤补助标准》。
  1994年,组织人员对由财政供应经费的部门、单位的编制人员、工作任务及性质等情况进行调查、建档,结合实际,制定不同的标准定额,推行“零基预算”管理。
  1995年,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和省级福利事业单位收容人员给养标准。调整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提高交通补助费、特需经费、高龄补贴,保证离退休干部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地(厅)级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县(处)级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科级以下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加强大型会议经费管理,对大型会议费推行派人驻会、掌握实际情况、审核经费的做法。1996年1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地(市)本级行政费考核办法》、《地(市)本级行政费考核指标》,在省本级实行行政费定额考核管理,建立省对地(市)本级行政费的宏观控制机制。6月,省财政厅重新修订各项费用标准,调整差旅费、会议费、防暑降温费和下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等生活补助标准。颁发《严格控制会议、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执行,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综合定额,大型会议财政派员驻会等办法,规范会议费支出。10月,出台省直单位差旅费开支规定、离退休干部护理费、高龄补贴费、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贴费、离退休干部享受建房补助费以及“五老”人员定额标准。贯彻中央“从优待警”的指示,出台“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公安防暴队员伙食补贴”。完善行政经费预算包干办法,对省本级行政管理费支出,经省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支持,对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从1996年6月份起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分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分别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签订1996年行政经费包干协议书,对行政经费(包干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正常性支出)实行“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从1997年1月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事业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人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事业单位支出分为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1月,省政府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省直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管,并着重对省级预算分配方式进行改革。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费支出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压缩会议费、控制出国经费、加强公务车辆和电话费管理。对省级行政经费继续实行“分户管理、协议包干”,对地市行政经费继续完善“下管一级”办法,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增长过快的势头。经省政府批准,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执行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管理,推行“零基预算”。加强行政费支出管理,规范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少开会,开短会,专项工作会议一般下开一级,部门综合性会议每年最多一次,没实质内容的会坚决不开”的要求,从紧从严控制各类会议。控制公费出国经费,公务车辆按编制及标准配备。加强电话费管理,加强人员经费管理,规范财政供应范围。实行编制与经费双向控制办法,做好控编减员工作。规范财政资金供应范围,继续完善“分户管理”和“下管一级”的行政费管理办法。
  从1998年起,改革预算管理形式,省级文教行政单位按照“收支统管、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拨补、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综合预算管理办法,实行“零基预算”。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实施收支统管。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严禁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人员管理资金和账户,严禁任何单位设立账外账。
  1999年,依据公共财政理论,对省直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不同的资金供应政策,如对兼有公益性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自行组织收入的规模确定补助定额。其中对自行组织收入较大但不足以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采取适当补助、逐年减拨、限期脱钩的管理方式,由原全额预算改为定额补助,并分2~3年过渡到自负盈亏。对自行组织收入较大且较稳定、基本能维持自身开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与财政供给完全脱钩的管理办法。对经营性事业单位,不属财政资金供应范围的,予以剔除补助。
  2000年,完善“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对省直单位年度预算,按照“收支统管、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拨补、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综合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单位预算,并细化预算编制,试行部门预算编制方法。从4月1日起,对18个省直党政群机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管理办法。加强人员、工资项目的审核工作,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堵塞工资发放的漏洞。
  2001年4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直行政机关综合性工作会议费审批的通知》。对会议费核拨的范围、标准、审核程序作出规定,规范全省综合性工作会议费的审批程序。6月,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要求,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中央政法专项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02年,规范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将省级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相关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2003年4月,省财政厅颁发《省直执法部门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海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归侨社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办案费、海建资金、归侨社会补助费及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从2004年1月起,公安综合治理经费县(市)区按人均不低于0.2元,普法宣传经费按年人均0.2元的标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8月,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颁发《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现法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时,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要求和分配原则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新增教育经费和在预算执行中用超收部分安排的教育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
  2005年1月,省财政厅分别与省检察院、省高院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在收支不挂钩的前提下,各级检察机关上缴的款项专项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业务所需各项开支,各级财政必须将法院办案上缴的诉讼费全额安排给法院,保障基层政法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省财政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一类年人均3万元,二类2.5万元,三类2.1万元,四类1.9万元。从2005年开始执行,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农业财务管理
  农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管辖的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事业经费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等。
  1989年8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农口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省内华侨企业、劳改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是省财政厅。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必须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其主管部门制订和修改。凡各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用基金项目,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用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资金来源等材料,经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才能开支。企业凡是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反馈制度。9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10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农业发展基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使用办法,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编制。
  1990年5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强调建立健全农业发展基金制度,逐年提高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农业方向的比重。各级财政每年要从增收部分中划出10%增加农业投入,主要用于基础农业建设、开发性生产和发展农业科技,并纳入同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当年全省回收支农周转金11935万元,占到期应收数的63%。发放支农周转金17338万元,支持3788个农村种养加工业和乡镇企业生产单位,实现产值30亿元,实现税利3.1亿元。
  1991年,省财政厅在全省农口企事业单位推行财政支农资金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农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或重新修订《省直农口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国营林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编印出版《福建省农业财务制度选编》第5册,指导全省农业财务管理工作。把筹集农业发展基金作为农业财务工作的重点。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农业发展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从开征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比例中,拿出1个百分点的地方留成部分;已开征的耕地占用税省、地、县分成部分;农林特产税按财政体制规定分成部分;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向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征收税额比上年增长的部分;从乡镇企业经营额中按0.5%比例提取的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基金;按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利润总额5%提取的技术改进费。是年,全省共筹集农业发展基金1.4亿元,实际支出1.3亿元,弥补预算内农业资金投入不足。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将回收的资金再投入农业。是年,全省共发放支农周转金3.28亿元,其中省级发放1.4亿元。
  1992年,继续推行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着重强化财务制度建设。省财政厅先后发布《农业科技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试行规定》、《外向型乡镇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办法》、《乡镇水利、水电工作站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乡镇农技站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福建省国家造林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造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并提出《支持果树苗木基地建设专项周转金管理意见》、《乡水稻种子基地、甘蔗种苗基地建设资金管理意见》、《“八五”时期绿麻竹工程发展计划资金安排管理意见》等。
  1993年,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省财政厅委托宁德财经学校举办3期培训班,分别对地市县财政部门分管农口企业的有关人员以及全省国有农垦企业财务人员180多人进行系统培训。
  1994年8月,省级和各地财政部门分析研究全省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掌握支农支出动态,针对支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人员到预算执行比较差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印发《关于加快支农支出进度,确保不误农时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重视支援农业生产,尽快安排和调度资金,优先保证支农专项拨款的需要,保证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及时到位,严格控制部门截留经费,以保证支农资金用在生产第一线。各地财政部门也采取措施,有的地市要求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级区域的农业工程资金由上级财政逐级垂直下拨到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到相应的农业单位,该农业单位即为工程决算单位;对县级区域内跨乡镇的农业工程,资金由县级财政拨到相应的县级农业单位,该县级农业单位即为工程决算单位。全省财政还建立加快支农资金支出进度的激励机制,采取支农资金支出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等政策措施,即把完成进度90%以上的工程与专项资金补助、支农周转金发放、各项评比挂钩,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专项资金跟踪反馈责任制,对支农专项资金,采取“谁拨款谁负责监督”的办法,发挥财政所的监督管理作用。各级财政继续推行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对项目从立项、具体实施到竣工验收,配合主管部门参与管理。通过建立专项资金核销卡、资金使用反馈表、项目跟踪档案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专题性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和财务大检查,对发展粮食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江海堤防资金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帮助农口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做好投放和回收工作。支农周转金重点支持菜篮子工程、果茶竹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及乡镇企业的发展等。
  1995年7月,省财政厅印发《支持农业生产、培植农业特产税财源建设的几点意见》,专项筹集支农周转金6000万元,加强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工作,采用发函催收、电话催收、专人催收相结合的办法,组织若干小组,对各地进行支农周转金催收。规范周转金基础数字管理工作,对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1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农口部门在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确定后,必须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时间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支农专项预算资金要保证在第三季度以前分配下达完毕。对专项资金没有按计划时间表下达,超过期限一个月的财政部门将单家调整下达。在省、地专款下达后一个半月内地、县主管部门未及时会同财政部门联文下达的,财政部门可单家行文下达。控制农口主管部门专项留省经费,把资金真正用在生产第一线,发挥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对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发展粮食生产和特大防汛等大宗支农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核拨的管理办法。
  1996年7月,省财政厅发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核拨会计核算办法暂行规定》,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培训,使专户核拨规范化。当年,建立支出进度月报制度。规定各地(市)财政部门必须在每个月终了五天内向省财政厅如实报送上个月支农支出进度的详细情况,省财政厅按月通报各地各部门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要求各地(市)年终支农支出进度必须达到90%以上,对于完成任务指标的地(市),省财政将给予地(市)财政适当奖励,并在达到90%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加奖。把支农支出进度工作列为各级支农财政工作年终考评的一项主要内容,加强支农资金检查监督。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农业综合开发、粮食专项、江海堤防等大宗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1997年,按照财政部“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和省财政厅对周转金管理要求,做好投入、管理、回收等三个方面的工作,规范支农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制度,强化支农周转金的计划管理,重点支持农村奔小康。12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点县工作实施方案》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印发《福建省水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将水利基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纳入轨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财政支农资金的清理、审计工作,完善账簿、凭证建设制度,对每项资金都规定专门的使用管理办法,做到所有资金使用有依据,管理有制度,考核有指标,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配合纪检监察和有关监督部门,对扶贫奔小康专项资金、粮专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大宗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监督。
  1998年2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3月,转发财政部《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2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基金要求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机构方面的开支。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要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加强财务监督。1999年,建立支农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与农口职能部门联合审查上报制度,完善财政分级管理制度,强化各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参与意识和监督力度。在省直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发布《福建省省级节水灌溉示范片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森工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规范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管理责任和监督要求。对重点项目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中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制定加快支农支出进度和资金及时到位管理办法,要求省直各农口主管部门在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确定后,必须按专项资金分配要求的计划时间表执行,对超过计划规定时间一个月尚未分配的,由财政部门单家调整下达。改进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审定和项目工程验收进度,缩短资金在途时间。要求各地对省级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在一个月内必须下到县(市区)及项目单位,并将下达的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大宗的支农专项资金完善专户直拨制度,如对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特大防汛费等较大规模的支农专项贤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直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粮食专项资金、城防建设资金等进行审计。
  2000年11月,省财政厅颁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扶贫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各类扶贫资金,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继续坚持月报制度、专户直拨等制度的基础上,设立扶贫专户,确保扶贫资金的全封闭运行。省级财政协调各农口主管部门及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共同落实支出进度。对重点农业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加强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实施中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责任,并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
  2001年,省财政厅发布《全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财政支农项目库,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资金的分配上采用因素法,逐步实现科学分配。对大宗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拨和审计制度,保证大宗支农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省财政坚持支农支出月报分析制度,加强支出监督和反馈。是年,全省支农支出进度达到94%,其中省级支出进度97%。在农业产业化和科技推广示范基地资金管理上试行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制度,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进行申报,引入专家评审制,提高项目安排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成功率。加强调查研究,完成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财政如何支持山区发展、农民增收、扶贫开发、山海协作、支农资金管理等课题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
  2002年,省财政厅对照世贸组织规则,修改、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制定1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立项指南,加大资金集中使用力度。年初预算安排,要求在部门预算细化中加强资金的集中使用,对于未细化到项目的资金,督促资金在执行过程中集中使用。对市、县(区)要求其上报的项目必须经过筛选和论证,并对一些大宗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数量进行限制,确保省级资金能重点支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将项目规范申报的要求扩展到上报省级的农业产业化、科技推广、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山海协作、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等项目,并对实行标准文本申报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省财政厅要求各农口主管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建立农业财政项目库,以实现对项目的电算化管理和为细化预算改革做准备。是年,组织人员对2001年省级标准农田示范片、粮食发展专项资金及中央下达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验收检查,并采取奖优罚劣措施。各地财政在大宗支农项目的实施上也广泛采用招投标制、报账制、项目责任人制等,对项目形成监控机制,规范大宗支农项目资金管理。
  2003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重点对原有预算安排上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归并。在预算的具体执行中强调集中资金办大事。在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实施、检查等各环节试行和推广标准文本申报、竞争立项、专家咨询、专家评审、因素分配、集中支付、项目预算、招投标制、报账制、项目责任人制、实地验收与审计相结合等,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探索新的财政支持农业办法,重点研究财政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使农民直接受惠。总结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直接补助给农民的做法,在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和速生丰产林补助等资金管理上,开展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试点,将政府对农民的支持和保护直接落实到农民手中。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涵盖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各个类别,使农业财政资金形成层次化管理,力求公开透明,采用因素分配法,实行集体研究,防止项目资金安排中的暗箱操作,规范农业财政资金管理。从2004年起,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水利建设和农村路网工程建设,完成农村道路建设7万公里。筹措资金,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3月,省财政厅制定12个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大宗支农项目资金申报制度。建立财政支农项目库,作为支农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推进资金拨付的改革创新,改进资金拨付方式,将省直15个部门用于208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的扶贫资金进行捆绑划入省级财政扶贫专户,直接拨至县(市、区)扶贫专户,实行报账制,封闭运行。省级财政扩大在水稻良种和购置大型农机等方面资金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把政府对农业支持保护的实惠直接落实到农民手中。
  对林业种苗和动物疫苗采购、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引入招投标机制,公开向社会招标,对规定的物资实行政府采购,扩大资金分配的透明度。与省直有关农口部门联合对2003年标准农田、节水灌溉、三明市和南平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配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检查组对省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高大宗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2005年5月,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发布《福建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可以享受补贴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有大中型拖拉机类(带配套机具)、耕作机械类、种植机械类、机(电)动植保机械类、收获机械类(含青饲料、牧草收割等机械)、粮食干燥机械类六大类。省级补贴资金的补贴率为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8月,省财政厅、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福建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根据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给设区市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平均每期每人按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产粮大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11月,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布《福建省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要有工程设计,其中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报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审查,补助20万~50万元的项目设计方案报设区市水利局审查,补助10万~20万元的项目设计方案报县(市区)水利局审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竣工验收制。
  五、对外经济财务管理
  (一)外经贸企业财务管理
  1989年1月,执行省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坚持“两级承包,包到企业,条块保证”的原则,在省对国家承包各项外贸指标基数不变的前提下,省对地(市)和各外贸承包单位实行出口计划任务和出口收汇任务全额承包。除机电产品、片仔癀和个别品种外,实行出口经营企业自负盈亏,出口收汇分成的政策,即外汇额度的20%无偿上缴中央,出口经营企业留成80%。在出口经营企业留成的80%中,每1美元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3元,“两纱、两布”每1美元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1.5元;无偿上缴省、地(市)政府10%,以保证省地两级政府平价用汇的需要;有偿集中20%,以保证省重点进口用汇的需要;其余部分为企业分成外汇;机电产品出口收汇原则上全额留给出口经营(生产)企业,自负盈亏。对企业因降低出口成本而实现的减亏增盈资金,80%留在出口企业作为以后年度经营中“以丰补歉”之用,或建立“出口风险基金”,20%转为企业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12月,省财政厅与外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外贸企业财务分析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外贸企业财务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财政部列名的财务分析商品目录为基础,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财务分析制度。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外贸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1989年省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政问题的通知》,外贸企业按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的0.005%或按企业实际的年度减亏增盈额的15%提取出口风险基金,对省外贸企业提取的出口风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作为解决因国际市场风险造成企业难以克服困难的专项资金。1990年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完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关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口企业政策作出调整。要求企业编制1990年版的“财务指标月报表”和“会计月报表”。财政部同意对外贸出口风险基金特案给予三年(1990-1992年)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照顾。对外贸企业用于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汇率调整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加强出口企业成本管理和预算管理。11月,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局、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1990年核定工效挂钩企业基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外贸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批准8户企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方案。12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规范进口成本开支范围、进口成本核算、进口成本的计划与管理、监督与制裁。
  1991年1月,全省外贸面临出口成本承受能力减弱、结构矛盾尖锐等问题。省政府决定从1991年起,国家下达福建省的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省经贸委对各类外贸企业进行整合,全省保留113家外贸企业继续经营外贸业务;筹集调控资金,扶持重点商品出口,实行外汇额度有偿使用,增强出口经营活力;出口商品实行分级、分类经营,加强管理和协调;继续执行并完善各类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做好进口工作,为外贸企业创造外部环境。是年,全省向国家承包出口总额64580万美元、出口收汇49460万美元、低限上缴中央现汇额度23309万美元。为筹集调控资金,省财政厅对省级工贸、综合性公司前三年实现的减亏增盈资金的15%进行筹集,累计筹集437万元;省经贸委也对省属各外贸专业公司前三年实现的减亏增盈资金的15%进行筹集,累计筹集4273万元。10月,省财政厅执行经贸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体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范会计科目使用。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对外贸企业盈利上缴、亏损承包、超亏挂账、资产管理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完善外贸财务体制。
  1992年1月,完善外贸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家下达省的一般贸易承包出口总值计划、出口收汇和上缴外汇额度任务继续由省承包,确保完成。是年,全省向国家承包出口总额97666万美元、出口收汇70944万美元、低限上缴中央现汇额度32785万美元。完善调控资金制度,统一标准,合理分担,分级筹集,重点扶持指定出口商品。出口风险基金的筹集办法改为单一按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收入提取1‰,设立出口风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所属出口企业非经营性的出口风险支出。推行工效挂钩,建立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从1992年开始,对年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已实行企业工资制的各类外贸出口企业推行工效挂钩,按照工资总额和奖励资金“分挂分提”的方式进行。对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和经贸部批准的超计划出口,地方政府应承担20%的出口退税,财政厅予以足额安排。省财政厅还每年安排2000万元外贸出口周转金,用于缓解外贸出口企业资金调度困难。省政府陆续批准成立19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增进两岸三通,省政府同意对这些公司享受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待遇。6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规范外贸企业后备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993年1月,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各类外贸企业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承包出口净收汇和盈利额两项指标,并相应提取核定系数的工资总额。通过承包经营者与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责任书(暂定3年),规定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企业承包实行责任抵押,对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审计。在改革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方面,从1993年起,3年内企业利润全额留成,并鼓励将留利资金和留成外汇转化为生产发展专用资金,用于发展出口,扩大再生产。建立各级政府出口发展资金和企业专项资金,企业可按销售总收入0.5%~1%提取科技进步及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外贸企业上缴国家外汇的比例和办法按原有规定执行;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的20%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原规定的出口风险金提取比例及办法不变,全额留归企业安排使用;对有条件的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企业的要求进行试点。7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利润分配、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12月,省财政厅执行财政部《关于编报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的补充通知》,结合省情规范执行新制度后的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不再下达外贸承包指令性计划。对1993年省外贸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缴财政,财政列支返拨上缴企业75%,留归财政25%;1994年后外贸企业按规定上缴的所得税进入财政预算,5年内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50%注入外贸投资公司,50%作为省级偿债基金和出口风险基金。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外贸企业纳入国家税制调节范围,完善国有外贸企业工资财务管理制度。
  1995年,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征收和分配工作,逐户对企业1994年利润进行核算,征收省属外贸企业利润7500万元。扶持机电产品出口,规定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可免缴省财政利润。
  1996年上半年,因出口退税率大幅下降等原因,全省外贸行业出现大幅度滑坡,省财政厅采取措施调度临时周转金1亿元,对省属外贸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扩大企业税后留利(税后利润60%转为企业盈余公积,40%作为企业未分配利润),对省属外贸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退库。经过努力,全省出口形势回稳。
  1997年,针对外贸企业存在的虚盈实亏、投资效益差、应收账款数额大等问题,协助企业组织力量,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控制有关费用,降低成本,减少亏损,增产增收,并将工效挂钩办法融入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提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亏损外贸企业取消以往提取保底工资办法,对盈利企业降低封顶工资标准,减少企业亏损。
  1998年9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1998-1999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300万元,用于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所需银行贷款贴息。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1998年、1999年对出口大宗农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实行返还政策;对外商到福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各级财政实行加工装配企业工缴费收入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政策;减少对国有外贸企业的收费;继续发放1亿元的财政周转金,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向财政部争取外贸简易建筑费250万元,用于支持外贸企业改善仓储条件。
  1999年8月,中央继续试行出口商品贴息,省财政厅相继发布《福建省1999年外贸出口商品贴息管理办法》和《1999年省级外贸企业出口商品贴息管理办法》,支持培育外贸企业集团,对改制组建的净资产在2亿元以上且进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集团,给予享受5年内所得税全额返还集团母公司的优惠政策。
  2000年10月,执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继续落实中央和省各项出口贴息政策,是年共兑现出口贴息资金1.7亿元,超额完成全年出口计划。对省属外贸企业实行工效挂钩,调动企业积极性。
  2001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在榕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支持鼓励全省外贸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保证收汇安全。
  2002年7月,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地税局联合印发《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保障出口企业安全收汇,对参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费,给予30%~50%补贴。
  2003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机电产品出口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建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机电产品生产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利息予以适当的补助。
  2004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创立出口名牌、设立境外网点、举办和参加省组织的境外展览会等项目予以支持。印发《福建省外经贸事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外贸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政府职能部门及个人给予奖励。2005年,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调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措施,落实省政府关于省级统一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部分的决定,鼓励外贸出口发展。组织44户企业申报中央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及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000万元。配合省外经贸厅组织专家组,做好中央高新技术及机电产品出口研发资金的验收工作,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境外企业财务管理
  1989年9月,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经贸委)联合发布《福建省境外企业撤销、关并、破产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1月,省财政厅、经贸委联合发布《福建省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编报暂行办法》。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经贸委《福建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2月,执行财政部《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境外单位的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补充。
  1990年1月,省财政厅和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关于境外企业经营金融和房地产业务的原则意见,分别对境外企业经营证券、黄金、期货业务和房地产投资业务管理提出原则意见。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境外企业办理财政登记和申请减免缴交财政利润手续的通知》,明确办理登记减免手续的材料,并规定逾期未申办或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的,不得享受减免缴交财政利润的待遇。8月,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资产转移海外的产权登记和管理等作出规定。同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限期收缩部分境外企业的在手债券、股票、外汇、黄金业务。
  1991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和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境外企业从事风险业务经营的若干规定》,加强境外企业经营风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11月,省财政厅、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外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联合发布《福建省境外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外经贸委联合颁发《福建省境外企业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外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隶属关系分级负责。12月,省财政厅印发《境外企业财务检查工作方案》,规定境外企业财务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和内容,规范检查工作步骤和工作原则。
  1992年8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境外企业财会电算化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境外企业财会人员培训及考核暂行办法》。10月举办境外企业财会人员培训班,11月举办全省财政外经中高级境外财务管理人员研修班。
  1995年5月,转发财政部《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全省境外企业进行清查财产、清理损益、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和建账建制。对境外企业截至1993年年底欠缴省财政的利润进行清理。修订《福建省境外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对省投资企业公司注入资本金,增强企业运营能力。1996年6月,执行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部分境外企业欠缴财政利润予以再次催缴。7月,省财政厅、劳动厅与外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合理增长的分配制度。
  1997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重申财政外汇周转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强化财政外汇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998年7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新华社香港分社《香港中资企业财务管理经验交流会纪要》,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加强境外企业财务监管,采取措施,严防风险。8月,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编报暂行规定》、《福建省驻港澳企业监管组财务制度暂行规定》,从1998年9月起,对境外企业实行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办法。10月,省财政厅会同外经贸委对驻港澳的9家重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2000年,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委《关于境外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省财政厅所属6家境外企业进行考核筛选,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001年,省财政厅制定《境外加工贸易业务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每年安排300万元,对全省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贷款项目予以贴息。
  2002年,省财政厅组织财政管理的境外企业做好境外综合性外经企业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2005年12月,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对设在境外的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等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
  (三)外资财务管理
  1989年12月,省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并明确征收程序、征收机关及计征标准等。
  1990年,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省财政厅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补贴、预提汇兑差准备金、提取住房补助基金、收受和支付佣金回扣、合营企业分出利润以及合营前老厂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等问题的财务处理作出规定。
  1991年,省财政厅重申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必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并出具证明,其验资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查账报告只能由省财政厅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为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效益及财务状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制度以及实行月快报制度。12月,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省财政厅对财政部门参与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外商以人民币作为资本投资以及外资企业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等问题作出规定。
  1992年1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的管理和日常监督、资本验资、年度会计决算查账报告、上缴中方职工各项补贴、土地使用费征收、账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报及财政部门改善服务等方面做出规定。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省财政厅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具体包括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资本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和利润及其分配管理、清算期间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记账与账簿、资产、负债、投资人权益、成本和费用、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清算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等作出规定。9月,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会计证管理办法》,全省各级财政外经部门开始负责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会计证。
  1993年7月,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年,财政部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作出规定: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
  1994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后的会计处理行为。2月,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开始采用分户报送方式,会计报表编制、汇总实行微机管理,提高汇总效率。
  1995年4月,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规范场地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管部门、征缴程序、减免政策等。是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均需缴纳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省财政厅规定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标准以不低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5%为原则,由地、市财政局具体核定。5月,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加强对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提取、支付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和清算期的财政财务管理,保证所有者权益和国家的财政收入。1996年1月,为避免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和保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利益,省财政厅根据省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规定,要求将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并要求各地市做好这两项收入的征管工作。5月,执行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基础数据库。
  1997年,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明确,分为外商投资企业附送查账报告、费用列支、原始凭证、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利润分配、补缴税收入库、法律责任及处罚依据七个方面,并制定检查通知书、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意见检查报告的标准式样,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工作。
  1998年5月,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2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1999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检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
  1999年8月,省财政厅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实施办法》,以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7月,根据财政部的通知,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后,发出《关于做好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原属专员办负责管理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日常事务全部划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专员办保留部分专项监督职能。10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作出规定,保障中方职工的权益。
  2000年6月,转发财政部《关于暂停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问题的通知》,暂停征收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要求各地市财政部门参照执行。
  2001年10月,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1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处理、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的清算处置和外商投资企业今后财务政策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
  2002年12月,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003年10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004年9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事项的通知》,自当月起财政机关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进行审批。
  2005年7月,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审批办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
  (四)非贸易外汇管理
  1992年1月,执行财政部《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和《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非贸易外汇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福建省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省财政厅从1993年开始实施管理职能,并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全省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当地相应的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建立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负责办理全省非贸易外汇用汇审批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对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非贸易外汇,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向财政部报送非贸易外汇额度的用汇计划,由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把额度下达给省财政厅外事部门管理使用。全省使用非贸易外汇的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等相关文件填写用汇申请表,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持“批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用人民币把外汇额度配成现汇使用。9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决定从1992年10月1日起,对企业自用的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的出国人员,不再进行出国用汇指标控制。11月,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重新制定的《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
  1993年8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实习培训人员费用的管理。
  1994年3月,执行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的财务管理,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购汇手续、年度购汇入民币限额指标的报批等内容。从1994年4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入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他支机构)根据财政部核定的购汇入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5月,执行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启用财政部购汇入民币限额专用章和统一报表格式的通知》。省财政厅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人民币限额购汇账户。从7月1日起,启用“福建省财政厅购汇入民币限额专用章”,正式对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实行人民币购汇限额控制管理,统一对银行开具的非贸易外汇用汇申请书和退汇通知书凭证,规范用汇手续。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当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全国汇率并轨,取消外汇额度,取消外汇留成,统一换汇价格。
  1995年10月,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重新修订《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管理。
  1996年7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的通知》。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于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以及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必须事先分别向省财政厅或地市财政局申报,取得财政部门的“用汇审核书”后,方可报送出国审批机关审批。
  2001年7月,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并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1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简化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审批程序的通知》,决定从2000年11月起取消因公出国用汇审批程序中的事前审核环节,简化出国审批手续,方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提高办事效率。
  2002年5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
  2003年4月,省财政厅、民航局联合发出《关于重新确定省直因公临时出国机票定点购买单位的通知》,确定省直因公临时出国机票定点购买单位为福建外企航空服务公司、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售票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厦门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福建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旅游公司等。
  第五节 国有资产管理
  一、机构
  1988年11月以前,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行业分类管理。12月,省财政厅设立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资局),为正处级机构。其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研究及登记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实施检查,帮助国有资产经营使用单位提高经营使用效益,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参与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回收投资的再分配;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属企业进行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等项工作,并参与决定国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和合资企业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分配;审批省属国营企业承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和兼并、拍卖、破产清理等经济活动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审批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评估和财务处理;组织推动企业闲置国有资产的处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管理福建省设在境外的国有资产,维护国家财产的合法权益;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1989-1991年,全省9个地、市都建立专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32个县(市、区)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未设立机构的县(市、区)也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994年11月,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由省财政厅管理。
  1995年7月,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建成立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2000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成立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年4月,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省财政厅。
  2001年1月,省政府成立省国资委办公室,挂靠省财政厅。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形成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机制;建立由“政府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一企业”三个层次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
  2004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2)代表省政府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4)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监管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各项国有资本收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5)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拟定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工作。
  2005年,全省9个设区市中,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和龙岩市成立国资委。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新增福建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两户,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原有的29户增加至31户。
  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一)规章制度建设
  1989-2000年,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先后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拍卖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规定》、《关于股份制企业财务处理暂行规定》、《股份制企业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同外商合营中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审批问题的暂行规定》,将国有资产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2001年,省国资委办公室先后起草或转发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文件和规章有《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有关报批、报备事项的通知》、《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的通知》等。省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福建省2001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2002年,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02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的通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借鉴上海、深圳、浙江等地的经验,起草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相配套奖惩办法,并和有关部门起草《授权经营公司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授权经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2004年,省国资委执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以省政府名义下发《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产权登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企业投资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等规章制度,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制定产权转让、战略规划、投资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等16项国资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和13项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2005年,省国资委颁发《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收益收缴管理和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审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发布执行。督促企业清理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对国资监管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综合稽查活动,对企业决策类、执行类、监督类的规章制度进行分类清理,指导企业修订、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查,确保国资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运作。
  (二)产权登记管理
  从1990年起,省国资局开展全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8030户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全部输入电脑,实现微机管理。全省产权年检登记工作获全国评比二等奖,提前完成产权登记和报表统计工作,并编写“国有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和“国有产权变动分析报告”。截至年底,全省财政、财务决算等有关资料汇总统计出的国有资产存量为319.55亿元。全省预算内外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579.6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29.91亿元,流动资产264.23亿元,专项资产74.73亿元,其他资产10.77亿元;负债总额302.04亿元。国有资产总额277.5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98.21亿元,流动资产39.73亿元,专项资产29.58亿元。在国有资产总额中,经营性国有资产189.81亿元,占总量的68.39%,非经营性国有资产87.73亿元,占总量的31.61%。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投入国家资金2.12亿元,股份制企业中属于国家资金4.27亿元,基本建设单位中国家资金35.62亿元。
  1996年,实行新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制度,全省完成8061户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10043户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审核验收全省7574户投资企业、18户金融企业、195户建设单位、11083户行政事业单位、90户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报表的基础数据,完成全省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全省国有资产报表的编审、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得到国家局的表彰。截至1996年年底,全省各类工商企业和境外企业资产总额2079.7亿元,负债总额1400亿元,所有者权益679.7亿元。全省国有资产存量1012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653.4亿元,占存量的64.6%,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58.6亿元,占存量的35.4%。
  1997年,全省共汇编18475户统计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其中工商企业7462户,金融保险企业14户,境外企业90户(含非独立核算报账单位5户),行政事业单位10764户,房产经营管理单位52户和基本建设单位101个。汇总国有资产存量985.3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621.1亿元,占存量的63.04%;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64.2亿元,占存量的36.96%。基本摸清全省国有资产存量,掌握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1998年,全省共有7704户各类企业、10413户行政事业单位完成产权登记年检,登记年检企业国有资产652.98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34亿元。全省国有资产年报汇总工作,共汇集全省7831户国家投资企业、107户境外企业、18户金融企业、11922户行政事业单位和153项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截至1998年年底,全省国有资产总量为1356.05亿元,同比增长9.53%。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894.21亿元,占65.94%;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461.84亿元,占34.06%。省直439.44亿元,占32.41%;地市916.61亿元,占67.59%。
  从1999年起,全省转入正常产权管理。
  (三)其他
  1995年,省国资局与省集美财政专科学校联合举办首期国有资产管理干部培训班,全省各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骨干68人参加培训。
  1996年11月,省国资局举办“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业务人员培训班”,全省各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骨干100多人参加培训。
  1998年5月,省国资局与福建行政学院联合举办“国有资产营运研讨班”,邀请省内著名学者、专家给省直有关单位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厅长、财务负责人、地市国资局长以及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负责人等共55人进行产权管理业务培训。
  2002年,各级国资管理部门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国企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作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任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要依据之一。
  2003年,开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申报和考核工作。制定并下发《关于申报2003年度省属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通知》,各授权经营公司按要求向国资办申报2003年度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报送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考核期公司资产经营计划等有关材料。在与各公司磋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结合上年工作经验并参照全国同行业水平,对各授权经营公司申报的指标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复核,提出保值增值指标审核意见。对15家省属授权经营公司2002年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004年,省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末,下达保值增值指标的22户企业,扣除经认定的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考虑影响国有权益的客观因素后,国有权益为217.09亿元,比年初国有权益增值11.90亿元,超出年初省国资委下达的计划指标3.43亿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5.8%,高出计划指标1.68个百分点。按照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兑现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相结合,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企业及经营管理班子。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下达2005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指标。下达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有23家,核定保值增值额为76407万元;下达减亏指标的企业有2家,减亏额为155万元。
  2005年,全省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工业总产值704亿元,实现增加值306亿元。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3703亿元,比年初增长9.4%;负债总额2218亿元,比年初增长8.9%;所有者权益1260亿元,比年初增长9.6%;实现利润总额89亿元,比上年增长27%;实现净利润49亿元,比上年增长28.95%。
  2005年全省国有企业分布情况:全省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纳入统计报表范围的国有企业共4002户,其中省级企业1093户,市县级企业2909户,分别占纳入全省统计报表范围总户数的27%和73%。对中小型企业进行结构重组与产权改革,分别采取改制及“关、停、并、转”等措施,全省国有企业户数比上年净减少476户,减幅为11%。按企业规模划分,大型企业71户,中型企业433户,小型企业3498户,分别占总户数的2%、11%和87%。
  2005年全省国有资产总量分布情况:全省国有企业资产总量(合并)122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1%,省国资委出资的29家企业国有资产总量为458亿元,占全省国有资产总量37%;未纳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主要有教育、广播电视、新闻等行业,其国有资产总量为68亿元,占全省国有资产总量的6%;9个设区市国有企业资产总量为702亿元,占全省国有资产总量的57%,其中福州市80亿元、泉州市96亿元、漳州市46亿元、龙岩市42亿元、宁德市36亿元、南平市30亿元、三明市24亿元、莆田市14亿元、厦门市335亿元(占全省总量的27%)。
  2005年全省国有企业经营效益状况:全省国有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9亿元,比上年增长15%;实现利润总额89亿元(合并),比上年增长27%。实际上缴税金102亿元,比上年增长9.7%,人均上缴税金21338元。其中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3.09亿元,占全省利润总额的37%;设区市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4亿元,比上年增长50%。国有企业利润增长较快的有厦门、龙岩、泉州、莆田、福州市等,宁德市国有企业扭亏为盈。
  2005年全省国有企业人员情况:全省国有企业年末从业人数54.66万人,比上年减少1.4%;年末实际在岗职工人数40.74万人,比上年减少4.1%。其中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29户企业年末从业人数15万人,年末在岗职工人数13万人。
  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一)股份制改制
  从1994年起,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试点工作。6月底,全省共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514户,其中股份有限公司75户,有限责任公司439户,股本总额68.89亿元。其中上市公司11家,总股本11.47亿股。
  1995年,省产权交易中心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与省体改委、财政厅、工商局等联合发布《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省级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经省财政厅决定,将股份制企业历年上缴的股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安排作为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专项用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
  1997年,开展企业重组改制上市,通过资产剥离、企业联合、吸收合并等资产组合方式,对5家股份制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包装,并推荐上市发行股票筹资。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完成8家拟改制上市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有37家企业参与资产重组,净资产达30.95亿元。
  1998年,省国资局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革,帮助3家改制企业做好资产重组和评估论证,帮助9家已上市公司做好增资配股工作,部署4家企业国有股转让试点,指导6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参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改制试点工作。
  1999年,落实省政府关于放活小型企业的有关要求,从实际出发,通过股份合作制,先售后改,吸收职工入股,跨地区跨部门重组,无偿划拨等,推动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省国资局发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资产重组的原则、重点、申报审批办法进行规范,对资产重组中股权设置、管理、资产评估等也都作出相应规定。通过股利收缴、置换股权、借给结构调整基金等,对重点改制企业予以扶持,引导企业开展资产重组工作。
  2000年,全省各级国资部门围绕培育支柱和重点产业,抓住重点骨干企业,发挥国资管理职能,帮助10家国有工业企业组建集团公司。
  2001年,优化资本结构,采取债权转股权方式,帮助企业增资减债。采取转让出售方式,实现国有资产存量重组。帮助3家企业解决社团法人股历史遗留问题。采用参股联营方式,实现跨地区的资产重组联合。全省农用车企业以漳州龙马集团为龙头,用各自持股联合的方式,实现资产重组。
  2005年,全省国有企业改制994家,改制率81.3%,其中国有商贸企业改制面达80.7%。29家国有出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交易事项21宗,成交金额78131.35万元,比账面值增加25072万元,增值率为47.3%。
  (二)授权经营
  1995年,支持发展大集团、大企业,明确投资主体,理顺产权关系,对4户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其中3户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试点方案和章程经有关部门审查论证通过后,由省财政厅、国资局批复下达。这3户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被授权经营后,统一经营管理集团所属的成员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者权力,统一负责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逐步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规范化母子公司关系,盘活资产存量,进行企业重组,从生产经营向资产经营转变。支持授权集团公司发展,2000年前集团公司税后收益全部留下,所得税增长15%以上部分由省财政退库返还,专项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
  1996年,福建省行业主管部门重组投资经营主体的主要工作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省轻工、二轻、建材、物资、煤炭、冶金6个成建制单位转为经济实体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分别进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委托经营、组建企业集团等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开展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2家公司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进行批复,并指导授权企业构建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理顺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的产权关系。厦门市、三明市、泉州市、顺昌县等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形式。
  1997年,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建制转为实体经济公司进行授权经营,构建行业性投资主体的主要有省轻工、建材、煤炭、船舶、冶金公司等。选择符合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集团,经过组建授权,明晰投资主体。三明、宁德等地成立综合性的国有投资经营公司,经政府授权后,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福建省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加强对已投入营运的国有资产经营、监督和管理。
  1998年6月,福建华兴国有资产投资营运公司开业。
  2000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构建“政府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一企业”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思路。第一层次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对本级政府所管辖的国有资本行使所有者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制定;依法对授权经营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中涉及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决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问题作出决定;向授权经营公司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第二层次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经营公司是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法人,授权经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政府是其出资人,按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运作;授权经营公司对企业的管理是产权管理,其行为是股东行为,授权经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其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主要任务是向企业派出产权代表,按资本所占份额的比例享有投资收益、选择经营者,参与重大决策,处置企业产权等权利。第三层次是国有资本参控股的企业。国有资本参控股企业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与授权经营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国有资本参控股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接受出资者的产权管理。帮助指导8家公司做好授权经营和规范运作。
  2001年,省国资委对省级12家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2家公司2000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并下达2001年保值增值指标;对15家省级授权经营公司2002年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审核,并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落实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权利和责任。
  2002年3月,省国资委举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签订仪式,明确省国资委和各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各授权经营公司2002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和考核指标,并规定省国资委将对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经营者实行奖惩。
  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1989年12月,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资产评估部,成为全省第一家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
  1991年11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2年7月,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
  1993年10月,成立福建省国有资产评估中心。
  1994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纠正一些部门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评估管理办法、擅自以行业系统层层审批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行政手段垄断评估业务、分割评估项目等问题。
  1995年1月,省国资局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转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完成全省首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组织全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工作。1996年10月,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在福州召开第一届理事会,选举林永经为会长;12月,成立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顾问组。
  1997年4月,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局联合发布《福建省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管理。截至1997年年底,全省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已发展到1300多人,其中50%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有219人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1999年11月,成立福建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
  1989-1999年,全省累计评估国有资产项目20508项,评估后资产总值为2006亿元,评估后国有资产增值额100多亿元,先后完成对30家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和配股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完成7家企业50多项股份制改制、企业集团组建和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0年7月,省资产评估协会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按照“一个协会、一套班子、一套机构、两种资格、两个行业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管理的意见》要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行业按照“归类合并、保留机构、归并资格、规范运作”的原则,纳入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经省财政厅批准,有4家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换发由国家财政部统一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2004年5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专门举办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专题研讨班,针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12月,省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与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005年3月,召开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会议,学习全国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工作会议和全国地方协会秘书长会议精神,研究完善行业管理、建立检查和惩戒机制、提高行业执业质量的措施。
  2005年底,全省共有资产评估机构70家(其中厦门市9家),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580名(其中厦门市92名),从业人员近2000人。当年,全年资产评估项目达15000多项,评估值达1329.07亿元,比上年增加125.73亿元。
  五、清产核资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曾先后开展过四次全国范围的清产核资工作。1979年底,全省国营企业开展核资工作,全省工业、交通、商业、物资和工业供销等企业的财产总值为81.16亿元。其中流动资产32.11亿元,固定资产原值49.05亿元。1992-1995年开展第五次全国国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这次清产核资是作为“八五”期间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1996-1998年,全国开展首次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此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清产核资机构成为专职部门,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
  (一)专项清产核资
  1990年7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9月,省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清产核资,调查国有资产存量,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1993年3月,省政府成立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由省财政厅、国资局、计委、经贸委等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省财政厅。全省各地(市)、县各级也陆续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全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分为户数清查、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制度建设与总结五个阶段进行。国内企业资产清查的时间点为1995年3月31日;境外企业、机构资产清查时间点为1994年12月31日。对全省范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进行清查登记,对其各类资产(财产)进行清查。是年,全省乡镇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也在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工作中结合进行。
  1994年,对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水电系统共828户企业(其中省属135户,地属693户)开展清产核资试点,为全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积累工作经验。
  1995年,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全省清产核资工作铺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各地(市)、县(区)、省级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所属的境外企业、机构等。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家底”;界定产权,明确各企业法人占有财产的产权界限;对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和对土地进行估价,做到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现状基本相符;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核定国家资本金;推动国有资产优化组合及合理流动。是年,对全省乡镇以上行政事业单位11146户进行财产清查。经统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总量为325.22亿元,基本上摸清“家底”,解决账实不符问题。开展产权界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工作,明晰国有企业之间及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增加国有资产0.7亿元;通过资产重估,全省固定资产价值增值75.1亿元;通过土地估价,全省土地增值148.9亿元,初步建立土地资产价值管理制度,土地价值进入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1996年,全省清产核资工作共组织2万人的清产核资专业骨干队伍和20万名企业干部参与,基本摸清全省国有企业“家底”。
  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资金核实的申报审批,派出专门工作组赴港澳核实境外企业权益,以及总结和检查验收等工作。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部署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务院部署开展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在原班底基础上,增加省国税局、地税局及集体企业较多的省直主管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选择供销、纺织、二轻、城市信用社等4个行业的877户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进行试点。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历时3年。全省共组织了7000人的清产核资专业工作队伍,动员3万名企业干部、职工参加。
  1997年,扩大清产核资试点,试点面达到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全部集体企业的10%以上。
  1998年2月,按全国统一部署,开展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并作为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重点之一。8月,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从9月起,全省的专项清产核资纳入日常清产核资统一组织管理。是年,全省完成8224户城镇集体企业(其中:工商企业7094户,金融企业1130户)和8户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汇总数据形成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的总账和总表,全省7094户工商企业资产总额395.6亿元,负债总额293.2亿元,所有者权益102.3亿元,资产负债率74.1%,年营业收入278.6亿元,实现利润1.5亿元,基本核实了集体企业的“家底”。全省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28327户,经清理甄别其中确属集体企业20户,属国有企业38户,属集体与国有合资117户,属集体与私营合资756户,其余属非公有制企业、名存实亡或有待进一步甄别的企业。
  (二)日常清产核资
  1998年8月,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工作范围包括根据国家专项工作的要求,由国家确定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特定范围企业(单位)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发生特定行为和产权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规,必须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仍负责日常清产核资的组织、指导和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的确认或审批工作。
  1999年,部署开展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6月,开始对省属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省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3家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三华”公司)开展清产核资。2001年10月,“三华”的清产核资由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负责,委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至2002年6月,“三华”公司清产核资结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予以确认批复。
  2000年10月开始,根据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决定,开展对拟授权经营的轻纺、建材、冶金、电子、物资、商业、煤炭、石化、机电、三明钢铁、汽车、交通12家省属集团或控股公司的清产核资。省财政厅清资办印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清产核资暂行规定》,作为总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指导。此次清产核资重点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要求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实事求是对待资产损失处置的具体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实行先由企业自查,再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验证,将审查验证后的清产核资结果报财政厅清资办审核汇总后,报经省国资委审议通过,于2001年9月省财政厅正式予以批复。
  2001年1月,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全省开展对不良资产的清理工作。对拟授权经营公司清产核资中审核认定的不良资产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清理,共回收资金311.06万元。在按规定扣除清理费用后,划拨给授权经营公司增加国家资本金。3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步骤进行。当年选择省广电厅、劳教局、经贸委等省级部门及福州市、泉州市、莆田市等市的部分预算单位进行试点工作。
  从2002年1月起,省财政厅配合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旅游局,对东湖宾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核实债权债务,完成对东湖宾馆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并向省政府上报《关于东湖宾馆清产核资结果及对收回东湖宾馆所需费用测算的报告》。从3月中旬开始,先后开展对7家省属拟授权经营企业的清产核憳工作。采取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验证的工作方式进行。4月,由省财政厅牵头,国资办、审计厅、外经贸厅等部门共同组成华闽公司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集团本部及下属47家全资控股公司开展自查。8月,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采取先境外后境内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验证,按规定程序呈报省政府。当年,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定《2002年福建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省级单位铺开,在地(市)拟进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进行。省财政厅编印《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手册》供有关单位学习掌握政策法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完善福建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表和软件。5月,举办两期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布置培训会。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1年12月31日。采取的工作方式为:各预算单位自查;主管部门(主管会计单位)除搞好本级的自查外,对下级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并对下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编制本部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汇总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检查验收、结果确认批复和汇总分析上报工作。是年年底,省级各部门进入资产核实阶段。
  2003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对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督促各部门(单位)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对照检查,并对省级各部门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汇总报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到年底,完成87家省级部门,共计540户基本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是年,省财政厅清资办完成7家省属授权经营清产核资工作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将汇总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
  2004年6月,基本完成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审核确认工作。
  2005年,全省清理国有企业房地产和金融投资项目,7家国有房地产公司的12个项目,共计19亿元资金退出开发;7家企业的部分股票、基金变现,收回投资额4.57亿元。
  第六节 政府债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82年,福建省没有对外借款权。1983年,福建省开始借入科威特政府提供的厦门国际机场贷款。1984年,借入世界银行贷款实施地方大学发展项目。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
  1983年至1991年3月,福建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主要由省直主管部门分块负责,贷款资金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中央部委,再由中央部委转贷给福建省相关厅局实施,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仅局限于提供贷款担保和还款保证,没有介入贷款项目的借、用、还等各个环节。
  福建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资金的转贷途径分为三种类型: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地方政府的块块项目;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中央部委,再由中央部委转贷给地方政府的条条项目;不经过地方财政转贷和担保的由中央部委直接转贷给中央驻福建省单位的项目。
  1984年,福建省成功申请世界银行贷款省广播电视大学及短期职业大学项目,协议金额56.4万美元,实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零的突破。从此,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资金陆续注入福建省。
  1986年,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组织。根据国务院规定,财政部为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福建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与之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是全国较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省份之一。
  由于在与世界银行合作的初期,一些地方为了获得世界银行的贷款资金,对世界银行的要求一味迁就,导致部分项目设计不符合当地实际,项目后续管理出现较多问题。截至1991年3月,全省通过中央部委转贷的贷款资金总额为5800万美元,中央驻闽项目利用贷款资金14000万美元,厦门港口项目利用贷款资金9000万美元。贷款的投向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林业、农业及教育等领域。贷款年利率基本上在2%~4%之间,期限为20-30年,而同期商业银行10年期的贷款年利率都在10%以上,因此,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具有期限长、利率优惠的特点,为福建省节约大量的利息支出。
  1991年4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对贷款的借、用、还统一管理原则。至此,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始以资金、债务、财务为中心,主动介入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各个环节。
  1992年7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省政府专门成立由省政府、财政厅、计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福建省利用世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1995年,全省开始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6500万美元,用于“水土保持和乡村发展项目”。12月,省财政厅召开全省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1997年,国务院将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统一归口到财政部门管理后,福建省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明确其统一负责本地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全过程管理的职能。6月,原“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领导小组”改为“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协调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财政厅。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入规范管理阶段。截至1997年年底,全省协议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总金额突破10亿美元,其中亚洲开发银行贷款2.35亿美元。
  1998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福建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贷机制,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福建省省级政府外债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每年度应视财力状况从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还贷准备金,而且规定从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度结余提取的省级偿债风险基金中划出30%作为还贷准备金。督促各地(市)财政和各项目单位在年初预算安排中就要考虑还贷资金,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欠。要求各级财政完善还贷机制,属于经营性的,与项目单位协商从项目效益中预留还贷资金;属于非经营性项目从安排给部门的年度专项预算中每年拨出一份作为还贷资金。对欠款采取预算扣款的方法进行清理。至此,全省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工作基本上能做到有法可依,规范管理。是年,全省提前两年实现“第一次全省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工作会议”提出,到20世纪末实现贷款总量10亿美元的目标。截至年底,全省共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24个项目,总投资额为225.6亿元人民币,其中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额度合计为10.25亿美元(世界银行贷款6.88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贷款3.37亿美元)。项目涉及农业、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等领域。
  1999年,省财政厅坚持“谁借、谁用、谁还款”原则,严肃债务纪律,对不按时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本息的,采取从项目提款中直接扣款、预算扣款或暂停欠款地(市)部门新项目的申报工作。
  2000年,根据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的对华贷款政策,以及国家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作的指导,依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总原则,配合省计委等部门做好利用政府外债项目的申报和前期准备工作,报送一批包括城市建设、交通、环保、卫生、农业项目,以保证全省利用政府外债项目的可持续性。列入2000年世界银行贷款备选的“结核病防治项目”进入准备工作阶段,“水土保持二期项目”也列入国家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备选计划。在财政部的支持下,福建省将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及“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转贷的年利率由原来的外汇部分4%与4.5%下调为3%,人民币部分由6%下调为4%,并延长5年还本期,调减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成本,帮助项目单位减轻债务负担。
  2001年,省财政厅加强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规范运作,建立资金下拨跟踪制度,定期下基层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世界银行考察团对福建省世界银行贷款“沿海资源可持续开发”和“红壤二期项目”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福建省世行亚行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项目单位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2002年,部署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分析,调查总结福建近20年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分析新形势下全省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总结经验,理清工作思路,提出因应对策。围绕优化外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整,分别核减世界银行贷款“沿海资源可持续开发项目”1300万美元和“第二个福建公路项目”贷款4500万美元。配合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和从国内银行贷款方式,提前偿还世界银行贷款5093万美元,节省约1.3亿元人民币的利息支出,降低项目财务成本,规避贷款风险。
  2003年,建立和完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贷奖惩办法和还贷通报等制度,深入基层与项目单位开展债务分析和督导等工作,用好财政部的利费和滞纳金返还以及对经济欠发达县实行相关倾斜政策。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下达2004年度世行(亚行)贷款项目还贷考核办法的通知》,量化考核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指标,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落实项目效益的奖惩办法,建立“借用还一体化、责权利相结合”机制。当年全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对上实现零欠款,省林业项目偿还债务2600万元人民币,从原先的欠款大户实现还贷率达到97%;各设区市和省直债务单位对省财政转贷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综合还贷率达到96%。
  2004年1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简化世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手续的通知》。建立全省地方政府外债统计监测体系,推行登记制度、报表制度,动态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适时掌握政府外债的规模、结构以及相关的变动情况。
  2005年,省财政厅初步开发出政府外债台账登记和报表生成汇总软件,建立起动态的全省地方政府外债统计监测体系。是年,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2005-2007财年贷款规划中,福建省争取到4个项目共计5_43亿美元的融资规模:其中“福建省级公路发展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3.2亿美元,建设永安至武平约195公里的高速公路及全省农村公路,该项目是全国首个运用世界银行“部门贷款”方式的试点项目;“福州城市交通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1亿美元;“福州环境改善项目”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5580万美元;“平潭风力发电二期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6700万美元(该项目于2005年11月签约)。另外,“武夷山市中国典型城市生态市规划项目”也于2005年底获全球环境基金赠款33万美元,该项目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于制定武夷山市生态建设规划指南。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已生效项目33个,协议贷款金额13.78亿美元(福建公路发展、福州城市交通和福州环境改善等三个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未包括在内)。其中世界银行贷款项目29个,协议金额9.08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4个,协议金额4.7亿美元。贷款项0涉及全省农业、交通、卫生、教育、电力、港口和环境保护等行业,其中教育项目6个,贷款金额1945.18万美元;卫生项目5个,贷款金额4137.81美元;农林水产业项目10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30604.38万美元;交通项目5个,贷款金额43261.33万美元;环境保护项目3个,贷款金额10200万美元;电力项目4个(全部为中央驻在福建的项目),贷款金额47600万美元。在此期间,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社会效益初步显现,通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引进的竞争性招标机制、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已成为全省重大工程项目的标准做法,引进的供水、污水收费制度和措施。在33个生效的项目中,已建设完工项目26个,在建项目7个,仍处于还本付息阶段的项目16个,全省累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余额43018.27万美元。随着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在福建省的贷款规模逐渐扩大,还贷任务也日益加重。2005年,全省对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还贷总额达到4.91亿元人民币(不包括中央单位项目和厦门市还款金额),这是福建省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贷最集中的一年。
  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
  1983年至1998年9月,福建省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主要由省直主管部门分块负责,贷款资金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中央部委,再由中央部委转贷给福建省相关厅局实施,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仅局限于提供贷款担保和还款保证,没有介入贷款项目的借、用、还等各个环节。
  1998年10月,为了使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利用管理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在“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得到保障,国务院决定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由原外经贸部划归财政部。财政部主要负责对外谈判、磋商和作为主权债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财政部门负责“借、用、还”的统一监管。
  1999年5月,执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转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交接工作,摸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着手补充具体规定,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保证外国政府贷款按时偿还。
  2000年,原由省外经贸委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归财政部门管理。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借、用、还和权、责、利相结合的新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制,当年省财政厅完成《福建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草拟工作。
  2001年2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应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材料,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转报财政部。
  2002年3月,转发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通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对外采购,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采购公司必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2003年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遵照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月,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和采购招标中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省财政厅要求各有关单位强化偿债意识,通过经济、行政、法律乃至财政预算扣款等各种手段加大清欠力度,并力求通过多种方式和路径逐步解决历史积欠问题,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青州造纸厂项目,向财政部报送《关于请求协调解决福建青州造纸有限公司外国政府贷款还款问题的请示》,并减少省财政扣款2600多万元人民币。为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的工作程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3月,省财政厅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总数43个(不含中央驻福建单位和厦门市项目,下同),贷款累计协议金额达39714万美元,其中生效金额39503万美元;全省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余额34677万美元,其中项目本金余额为26176万美元;逾期债务总额15755万美元。
  在全省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余额34677万美元中,省级债务余额为15721万美元;福州市债务余额为8962万美元,南平市债务余额为5526万美元,龙岩市债务余额为1631万美元,漳州市债务余额为1929万美元,三明市债务余额为644万美元,莆田市债务余额为264万美元。
  在全省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余额分布中,工业领域的贷款余额为16643.55万美元,占总债务余额的48.00%;交通领域的贷款余额为12123.52万美元,占34.96%;卫生领域的贷款余额为733.3万美元,占2.11%;环保领域的贷款余额为1416.83万美元,占4.09%;农业领域的贷款余额为145万美元,占0.42%;其他领域的贷款余额为3614.6万美元,占10.42%。从行业分布结构上看,分布于工业等生产竞争性领域的贷款比重过大,结构分布不合理。青州造纸厂等工业项目的逾期债务达13928万美元,占逾期债务总额的88.40%;泉州铁路、长乐机场项目的逾期债务达856万美元,占逾期债务总额的5.43%;环保领域的逾期债务为92万美元,占逾期债务总额的0.58%;农业领域的逾期债务为145万美元,占逾期债务总额的0.92%;其他领域项目的逾期债务为734万美元,占逾期债务总额的4.66%。
  1999一2005年,全省累计新生效外国政府贷款项目13个,提款使用金额2800多万美元,全部投向卫生项目和环保项目,未出现拖欠款。
  三、国内政府债务管理
  (一)国债转贷
  1997年以前,福建省无国债转贷项目。
  1998年,全省共争取中央财政国债转贷项目75个,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5.5%。省财政厅制定出台系列国债转贷资金管理、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办法,加强对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的监督和对国债转贷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审核,确保国债转贷资金的投资效益。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设立“国债转贷资金专户”,按照国家下达的国债项目和用途将资金转拨到建设单位,防止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
  1999年,全省共争取国债项目81个。省财政厅对国债资金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拨付”并组织开展国债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转移,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1999一2002年实行浮动利率,每批国债转贷资金的年利率按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2003年,省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财政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转贷额度526494万元,用于实施经国务院确定的利用国债资金建设项目。还本付息期限15年。3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国债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加强国债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工作,多渠道筹集配套资金,确保国偾项目按期完工。
  2003-2005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国债投向结构的精神,继续向财政部申请部分国债转贷资金。截至2005年12月底,中央累计下达福建省国债转贷资金66.54亿元,实施国债项目1163个,涉及农林水利、生态、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教育文化设施建设、技术进步等行业。从行业分布情况看,农林水利、生态、城市基础设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等行业投资较多,交通通信和技术进步、产业等行业投资规模较大。[=(二)农业综合开发借款
  1990年,福建省列入中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省份,中央每年安排借款1000万~2000万元。在财政有偿资金投放管理上,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资金管理主要依据是省财政厅1990年发布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闽西北中低产田改造和闽东南垦区开发资金使用管理(试行)规定》,规定有偿资金由各地县财政部门统借统还,但省级配套资金有偿部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回收后,作为增加县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有偿资金的回收时间,从借款之年起,第7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11年还清。有偿资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1994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期限和占用费率作调整,还款期限从借款之年起,第4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8年还清,并规定用于有经济效益的项目需收取不超过3%的占用费。
  1997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明确财政有偿资金使用范围、还款期限和占用费率。明确规定财政有偿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公司的资本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中央与地方财政借出的有偿资金,实行统一的差别占用费率:用于土地治理项目,月费率为1‰;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月费率为2.5‰;;;:;;用于龙头项目,月费率为3.5‰。此外一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借款,还款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回收,每年还25%,第7年还清;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50%,第5年全部还清;用于龙头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3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50%,第4年还清。省级与中央级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回收年份日期为每个回收年份的10月31日,地(市)财政在向下确定省级与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年度回收日期时可提前15天。
  1998年,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率和还款期限作调整。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有偿资金不收取占用费;用于多种经营项目(含龙头项目)月费率为2‰。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借款,还款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回收,每年还25%,第7年还清;用于多种经营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50%,第5年全部还清;省级与中央级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回收年份日期为每个回收年份的月30日,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年份内统一确定。
  2000年,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从2001年起,根据各类项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投入的大小,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不再以省(区、市)为单位确定中央财政无偿、有偿投入的比例。其中土地治理为85:15;多种经营项目为15:85;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为80:20。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也区别不同项目性质和效益的差异规定无偿、有偿投入比例,水利骨干工程等公益性项目为100%无偿投入;良种科研推广等项目为70:30;秸秆养畜示范等有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为30:70。为保证有偿资金的合理投放和回收,从2000年开始,实行委托银行贷款方式试点,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由财政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对未能按期回收而需要延期还款和呆账核销的有偿资金,执行财政部出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由于借款人死亡、破产、遭受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影响,或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等因素影响,致使有偿资金难以按期足额回收的,借款人可申请延期还款或呆账核销。
  从2003年开始,全省实行银行委托贷款制,通过改革资金投放方式,落实有偿资金债权债务。
  2004年,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土地治理项目改为无偿投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与有偿投入比例改为:产业化龙头项目20:80,多种经营项目30:70。
  2005年,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类项目设置和中央财政有偿无偿资金比例等事宜的通知》,将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投入与有偿投入比例统一改为25:75,借款期限等事项仍按照1998年出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省地方财政资金无偿投入、有偿投入比例参照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投入、有偿投入比例确定。无偿与有偿投入相结合,有偿资金回收后继续滚动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规模。
  1990-2005年,全省共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66.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投入14.4亿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5.1亿元,项目区农民自筹24.6亿元,利用银行贷款12.5亿元。中央财政有偿资金需回收农业综合开发借款5.7亿元。项目涉及53个开发县,共立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537.46万亩,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932个,建设名优水果等经济林基地109.8万亩、蔬菜基地1.02万亩、花卉基地0.67万亩、水产养殖基地8万亩,新增畜禽养殖年出栏1161.2万头(只),加工及服务项目111个。
  (三)中央专项借款
  1999年以前,福建省无中央专项借款项目。
  2000年,根据省政府的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以下简称中央专项借款)以弥补解决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资金支付缺口。国务院下达福建省中央专项借款限额共65.83亿元,其中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20亿元;城市信用合作社专项借款14.83亿元;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借款31亿元。全省实际使用中央专项借款53.49亿元,其中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17.60亿元,借款期限6年;城市信用合作社专项借款14.78亿元,借款期限8年;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借款21.11亿元,借款期限8年。
  200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中央专项借款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中央专项借款的借、用、还管理机制,保证中央专项借款的安全使用。
  2003年,为解决石狮市城市信用社专项借款的还款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福建省部分向中央专项借款本息偿还政策的通知》,将石狮市城市信用社中央专项借款7.9亿元本息偿还政策调整为:2001-2005年期间,每年归还本金3000万元;2006-2013年期间,每年归还本金8000万元;从2003年开始,每年按上述政策还本,并计收相应利息。
  各市县乡政府偿还中央专项借款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各级政府进行债权清收归还;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中央财政强行扣款归还。由于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规范,亏损严重,债权清收难度大,不良债权清收越来越困难,造成偿还中央专项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出现较大缺口。按照中央专项借款合同的规定,实行专项借款的财政扣款制度。对于地方政府没有按期足额归还的专项借款本息,财政部按照福建省出具的承诺函,从对福建省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抵,本金按当年应还未还的50%扣还,到期应付未付利息全部扣除。当年未扣还的剩余本金,暂不计人次年应还本金基数。大部分中央专项借款本息的偿还由各县、乡财政部门承担。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向中央专项借款期限的通知》,同意福建省中央专项借款总限额57.93亿元(不包括泉州石狮市已延长的7.9亿元专项借款)的借款期限一并延长到13年。延期后,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不变。2005年,全省申请中央专项借款限额9168万元,专项用于垫付在收购闽发证券、中富证券与大鹏证券个人债权时按中央与地方9:1的规定比例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闽发证券两次共使用中央专项借款8655.55万元。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农村基金会已全部清理完毕;城市信用社剩余26家正在清理重组过程中;全省信托投资公司经整合(不含厦门市)成立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发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证券公司尚在清理整顿重组过程中。
  第七节 财政监督
  一、财经纪律检查
  (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福建省从1985年起,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联合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财经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集中整治。1985-1988年,福建省县以上各级政府都成立临时性的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挂靠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一年一度大检查工作的开展。
  1989年4月,省政府决定设立“福建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省财政厅,核定机关事业编制15名,实有行政人员6名,从临时机构改为省政府非常设处级机构。根据国务院1989年8月31日《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在全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自查违纪金额1.39亿元,重点检查违纪金额2.01亿元,合计违纪金额3.4亿元,上缴财政1.93亿元。
  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范围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在1990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1989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1988年以来的各种“小金库”资金。是年,全省组织31626个检查组,抽调13194人次参加,对6.5万个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财务重点检查,查处违纪金额3.1亿元,上缴财政1.87亿元。
  1991年,检查的范围包括国营、集体企业、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1991年发生的和1990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是年,查出违纪金额3.1亿元,其中应上缴财政2.58亿元,已入库2.12亿元,入库率为82.17%。违纪金额按违纪项目分析,主要表现在偷漏工商各税占62.19%,国营企业截留、隐瞒、挤占利润占10.36%,虚报亏损、虚盈实亏占3.79%,偷漏“两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占11.92%,其他违纪占11.74%。按经济成分分析,国营企业占50.45%,集体企业占31.03%,行政事业单位占12.65%,其他占5.87%。
  1992年,把财务重点检查与企业年终决算审查验证结合进行,对于多年检查问题较少,基本守法的单位,给予免检。在税收检查方面,检查重点是个体大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嫁接“三资”企业的中方业主,以及各类形式的租赁、承包、挂靠户。是年,全省共查出违纪金额2.81亿元,其中税收1.87亿元,财务0.88亿元,上缴财政2.02亿元。
  1993年,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内容是金融、保险企业等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石油天然气、石化、烟草、电力、有色金属、冶金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以及物资供销企业,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办的各类公司,以及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经济执法部门。全省共查出违纪金额5.46亿元,其中税收3.29亿元,财务2.17亿元,上缴财政3.92亿元。
  1994年,重点检查新财税体制和物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偷漏增值税、消费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全省共查出违纪金额11.19亿元,上缴财政9.32亿元。同时,还清理出历年企业欠缴税金1.93亿元。
  1995年,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内容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和各类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济开发公司、外贸公司和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以及第三产业中一些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是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0.05亿元,上缴财政9.08亿元。在查处的违纪案件中,5万~10万元的违纪单位有668户,10万~50万元的违纪单位396户,50万~100万元的违纪单位65户,100万元以上违纪单位33户。经过查证核实,全省有898个单位和267人受到各种形式的经济处罚,39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是年,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省共清查出“小金库”违纪金额1.24亿元。其中13701个单位进行自清自查,自查面100%,查出“小金库”金额8540万元,应上缴财政2404万元,已上缴财政1578万元,入库率65.64%。全省共抽调3918人,组成1306个检查组,对1959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清查出810个单位“小金库”违纪金额3895万元,上缴财政3300万元。
  1996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财政行政监察处”更名为“监督处”,同时保留“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是年,检查的重点单位和行业是邮电、粮食、政府机关举办的第三产业、事业单位收费情况,一类、二类旅行社、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截留挤占中央和省级收入、偷漏所得税、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全省共派出13040人,其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63人,组成4271个检查组,对100476户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占重点检查户数的52.77%。全省共查出违纪金额15.38亿元,上缴财政8.51亿元。其中违纪金额10万~50万元的614户,50万~100万元的125户,100万~500万元的28户;受经济处罚的1379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30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8人。
  1997年1月,单独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继续挂靠省财政厅。是年,全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会计等级评定、清理催收欠税、日常检查、宣传财政法规等结合,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全省共抽调检查人员11634人,组成3756个检查组,对18.65万个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达61.12%,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10.43亿元,上缴财政8.31亿元。其中违纪金额10万~50万元的964户,51万~100万元的124户,101万~500万元的40户,501万~1000万元的3户;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36368户,受到经济处罚个人38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6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160人。
  1985-1997年,全省共查出各种违纪资金金额76.16亿元,其中上缴财政资金55.38亿元,平均每年为全省财政挽回损失4.26亿元。
  1998年起,随着财政、审计、税务、稽查特派员以及社会审计等日常监督机制的日趋完善,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起不再开展每年一次的财税大检查,该项工作转入日常的财政资金管理监督。
  (二)财政资金管理监督
  1989-1991年,全省财政监察部门组织74个检查组,对509个单位进行部分罚没款收入、支农周转金、农林特产税、粮食财务、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进行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254万元,上缴财政1069.84万元。
  1992年,全省财政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税和部分支农财政资金检查,抽调453人,组成104个检查组,对306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222.92万元,上缴财政721.81万元。清理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拖欠公款,共查出拖欠公款137人,99928元,及时处理催缴。1993年,全省开展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检查,抽调12人,组成3个检查组,对龙岩、三明、宁德三地市进行重点抽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26万元。
  1994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整顿乡镇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主要整顿乡镇各有关单位1993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重点是财政、税务、公安、工商、农业、林业、卫生、教育、民政、土地、经委等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全省抽调1457人,组成309个重点检查小组,对4901个基层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5314.18万元,追缴入库670.7万元。
  1995年,根据省委《关于深入开展清理乡镇财务工作的意见》要求,继续开展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全省检查15969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65亿元,上缴财政4549.49万元。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38起。
  1997年,省财政厅成立4个内审工作小组,先后对有关处和厅属单位,境外财政投资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并对华兴租赁公司进行清理整顿。
  1998年,省财政厅对厅办公室、会计处、农税处的经费情况、行政事业收费以及农税征收使用情况等进行重点审计,对财政厅驻外机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全省40个县(市)开展省级收入专项检查,共查出截留省级收入5151万元。同年,福州市、南平市财政局开展违反控制集团购买力情况专项检查,当年各地(市)共查出违纪金额466万元,有24个违纪单位受到经济处罚。
  1999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财政困难县实行指导监督的暂行办法》,加强对困难县的财政指导与监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要求,省财政在政策、资金方面继续支持困难县发展的同时,帮助困难县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运作,提高财政运行质量。是年,省财政厅对厅属劳动服务公司、华兴证券公司、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和离任审计。泉州市组织开展全市计划外生育费专项检查,使长期脱离财政管理的计划生育费纳入财政管理专户;莆田市开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专项检查;南平、宁德、龙岩、漳州等地(市)分别开展支农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排污费等专项资金检查。各地(市)还配合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有关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清理整顿和预算外资金专项检查。是年,全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1.63亿元,上缴财政1.25亿元。
  2000年,强化财政监督检查职能,成立“福建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财政监督员办事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随后,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机构改革工作也相继铺开,并参照省财政厅的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相应取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成立财政监督分局(监督处、科、股)。7月,省财政厅党组印发《福建省财政厅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根据省财政厅党组的统一部署,由省财政厅监督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抽调有关人员,组成6个内审组,历时两个月,对厅机关14个处室、9个厅属单位、3个社团单位的各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结余、银行账户设置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检查。是年,全省财政监督工作实行市、县财政部门上下联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全省依法开展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2.49亿元。
  2001年6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省财政厅属4个学会、5个公司、1所学校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是年,省财政厅先后组织和配合对全省公安交警系统专项经费、国有土地出让金、省直属12个行政执法部门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省直属30个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平潭县等20个县(市)开展财政收支专项调查,帮助指导困难县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运行质量。龙岩市对科普经费和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跟踪检查;莆田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市直住房公积金和计生系统专项资金的检查。宁德市财政局对本局16个科室进行内审,并延伸至各县抽查一个乡镇财政所,重点检查乡镇财政所专项拨款、税费收缴以及乡镇财政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
  2002年2月,省财政厅印发《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把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贯穿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者分离的约束机制,对省直各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省级财政收入的缴纳、征管、退库的监督检查,共查出截留省级收入6166万元。围绕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开展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先后对省水利厅、交通厅、民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省公安交警、省工商局、省地方税务局等省直部门的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有些部门未按省政府规定将预算外收入缴人财政专户;有些部门的规费收入未做到应收尽收,有的未及时上缴;有些部门对不同渠道资金未能统筹使用,一些项目存在重复安排资金的现象;有的部门存在挪用专项资金用于职工福利等违规违纪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是年,在县(市)机构改革期间,为确保财政资金管理和拨付工作的有序开展,全省各市县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财政部门相关科室、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预算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业务经费开支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机构改革后的账户移交进行监管。龙岩市财政局开展世界银行信贷资金及房地产开发前期费用的专项检查;南平市财政局对财政安排的城市低保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10个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宁德市开展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这些专项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3.51亿元。
  2003年,省财政对漳州、建瓯、顺昌等地财政收入及运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省编委联合对仙游、永泰、霞浦、连江4县26个乡镇财政收支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政府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以及县、乡两级财政供养人员及机构编制等问题进行调查,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县(市)财政监督建议,由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审计厅、监察厅联合上报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市县财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同年,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对厅属票据所、老干部处、泉州慈山财经学校、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省级重点收入的2个行业、34个部门和4所高校开展专项调查,查出有2200万元的地方收入被截留,5500万元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应缴未缴预算内资金6883万元。
  2004年3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是年,省财政厅先后对福安、松溪、武平、南靖、沙县5个县(市)的财政运行情况展开调研,了解全省县(市)财政运行情况的特点,研究个性,归纳共性,建立和完善全省县级财政供养情况数据库,加强对县市财政运行质量的日常监督。同年,省财政厅监督局对厅机关幼儿园2001-2003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是年,全省开展财政支出检查共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25亿元;纠正财政违规金额0.83亿元,纠正其他违规金额0.35亿元,罚款44.95万元。开展省级财政收入征缴质量专项检查,共查出违规金额2.8亿元。
  2005年2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是年,省财政厅完成对寿宁、政和、长泰、长汀、永泰、屏南及周宁等7个县2004年度财政运行质量监督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开展省级契税征缴情况检查,共查出省级契税收入被截留1.97亿元,依法追缴入库。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先后组织512人次,对8个地市及省属企业的省级挖潜改造资金进行抽查,涉及171家企业,288个资金项目,以及2.54亿元的财政资金。是年,省财政厅监督局对厅属劳动服务公司2003-200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审。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财政系统共设有监督检查机构93个,机构人员总数186人。其中各市、县专职机构51个,挂靠机构41个;在编人员达174人。财政监督网络初步形成。省财政厅监督局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视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加强财政监督。2000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抽调4019人,组成1093个检查组,对7464户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通过重点清查,查出各项违法违纪金额达514803万元。
  1998年至2005年,省财政厅每年都组织对各市、县(区)财政收入征收解缴机关开展财政收入征管质量检查。通过检查,共查出截留省级收入64943万元,其中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被混入地(市)县收入18071万元,省级企业所得税混入中央财政收入1050万元,转移、截留省级罚没收入10841万元,应征未征金融保险营业税、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发展费15201万元。
  二、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演变而来。1958-1979年,该项工作职能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0年财政和建设银行分家后,财政部门仍然将此业务委托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1994年建设银行完全成为商业银行后,财政部和全国各省的财政部门相继收回职能。1995年,福建省仍然委托省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1997年,省财政厅基本建设处成立,相继收回基本建设拨款、预决算审核等职能。1998年3月,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福建省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2名。
  1999年4月,福建省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挂牌。其主要任务是参与省级财政性投融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论证,概算的控制、评审,前期费用的审查等;负责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核并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审核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全省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标准、材料价格指数的制定、调整和发布等;负责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专项支出的评审;负责财政专项资金核查及追踪问效;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财务评审;对全省财政投资评审系统、评审业务进行指导,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及其他与基本建设审核业务相关的工作。省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主要是负责省级财政性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为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节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提高投资效益提供服务。
  2004年5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福建省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更名为“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6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审核中心为正处级单位。
  2005年1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心增加事业编制10名,全部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增编后,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事业编制共计22名。地(市)县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9个,共完成评审项目3740个;概算项目送审6.425亿元,预算项目送审35.5442亿元,结算项目57.77亿元,决算项目7.81亿元,其他项目27.64亿元。
  1999一2005年,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共评审本级629个项目;送审金额118.65亿元,审定101.54亿元,净核减17.11亿元,核减率14.42%。完成财政部委托评审项目1230个;送审金额211.09亿元,净核减72.55亿元,核减率34.37%。
  三、会计监督
  福建省会计监督工作由省财政厅监督局、会计处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具体实施。省财政厅监督局、会计处负责会计行业的政策制定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全省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机构。
  (一)会计工作检查
  1989-1998年,会计监督主要是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配合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从1999年起,全省连续5年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会计监督和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方面,全省共抽调137人,组成28个检查组,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
  2000年,全省组织对100家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在内的199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以及相应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抽查。通过检查,严肃处理造假账、账外账,损益不实,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和偷漏税款等违纪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追究行政责任,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扩大社会影响。
  2001年,全省共派出231个检查组(其中省级20个、市级29个、县级182个),检查人员992人(其中省级80人、市级130人、县级782人),对811家单位(其中省直40家、市级100家、县级671家)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无证上岗的现象普遍存在,全省811家被查单位在2000年末实际在岗会计人员2420人,其中无证上岗人员341人,占14.1%;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单位有42家;会计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突出,白条现象普遍存在。会计账设置和使用不规范,账外设账单位10家;未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的有41家;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有58家,占应设单位的47.5%;未建立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有146家,占被查单位的18%;有相当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按《预算会计制度》对单位的资产进行核算,造成资产不清和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被检查的322家企业虚减资产25.3亿元,虚减负债32.5亿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2亿元,虚减收入25.1亿,虚减成本22亿元,虚减利润0.55亿元;被检查的183家行政单位虚减资产700万元,虚增负债402万元,虚减净资产1丨02万元;被检查的306家事业单位虚减资产14.54亿元,虚增负债203万元,虚减净资产14.56亿元,虚减收入2731万元,虚减支出1736万元,虚减结余995万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束后,财政厅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今日快讯》上刊载全省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的通报,省纪委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协助财政部门对违纪单位责任人处理情况进行落实,把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检查纳入源头治理腐败的专项工作之一。配合省纪委、监察厅从源头上制止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把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作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参与省纪委、省监察厅开展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专项监察工作,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出台《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对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汽车修理、办公用品采购等报销手续进行规范,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产生。
  2002年,会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对2001年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在自查过程中反映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任职资格、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跟踪检查;对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进行纠正的,给予严厉处罚。开展私营、集体等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检查,对会计账簿设置、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选择部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的重点检查,对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等进行检查。这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全省共派出96个检查组,检查人员291名,对全省299个单位进行检查。
  2003年,以全省广播电视系统、教育系统和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为检查对象,要求各市财政局至少检查10家单位,县(区)财政局至少检查3家,各市企业单位检查户数不少于10家(其中: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企业不少于5家)。全省共检查单位463个,其中行政事业单位336个,股份有限公司25个,国有企业62个,其他类型单位40个。
  2004年,推动各单位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特点,体现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岗位间相互制约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将会计控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使其发挥作用,在制度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检查,6-7月为单位自查阶段,对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实物资产、成本费用、对外投资、担保、筹资等项进行自查,自查单位达16495个,其中行政单位4110个、事业单位7865个、企业单位4520个。10-12月为重点抽查阶段,全省共抽查单位445家,其中企业131家,行政单位160家,事业单位154家;对其中省直14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部分下属单位、7家企业集团公司及其部分下属子公司进行了抽查。
  同年,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0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延伸检查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这次检查内容还包括对全省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等行为的检查等。
  2005年,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全省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配置情况检查。全省共检查259家企业,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已配备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企业有108家,占应配备的企业数的41.7%。在检查基础上针对发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对相关企业下达检查处理决定。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监督
  1991年11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委托地(市)财政局行使注册会计师管理部分职权的通知》,委托地市财政局对属地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使下列职权:负责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申报;负责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管理、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申请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申报。12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第一届常务理事、理事,并取得民政部门登记认可,履行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责。
  1992年6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职责的通知》,对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职责作出规定。即负责对新建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机构升格审批前的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审查;负责拟定并监督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守则。
  1993年10月,执行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省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1994年,全省新批准成立22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278名注册会计师。截至年底,全省共有75家会计师事务所,1600名从业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报表审计工作规范意见》、《福建省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规范意见》、《福建省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规范意见》、《福建省股份制企业验资规范意见》。
  1995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到108家,700多名注册会计师,2000多名从业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变更注册管理办法》、《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年检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福建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业管理规定》。
  1996年1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
  1997年1月,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度均应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职业质量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等。11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注册审计师协会合并,结束社会审计市场分割管理的历史,实现统一行业管理,统一执业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1998年1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做扎实工作,整顿会计师行业”的指示精神,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下,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全行业内开展以“清师、清所、清业务”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撤销5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撤销分支机构6家,清理兼职、超龄和挂名注册会计师111名,依法处罚28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责令限期改正85家。
  1999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组织6个检查小组,对57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共抽查1209份审计和验资报告。业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签订“业务约定书”,双方责任不明,遗漏重要条款;有的没有严格履行审计程序,审计方法不当;有的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审计报告失实。针对存在的问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并举办7期注册会计师业务培训班,受训人数达1500多人。
  2000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参与省政府组织开展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推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全面脱钩,规范中介行业资格认定,为注册会计师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是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229家改制合并为120家。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对2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受理和调查14起投诉的违法违规执业案件,撤销1家会计师事务所,吊销2名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维护了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001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结合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对全行业进行一次清理普查工作,对14家未达到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对存在兼职、超龄等问题的216名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理,取缔十多处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加强行业监管力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业内聘请17名经验丰富、执业水平较高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兼职监管员,形成一支相对稳定、能胜任监管工作的业务骨干队伍。
  2002年11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要求,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终止委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终止委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政管理职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和行政管理职能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行使,涉及机构审批工作由省财政厅会计处统一受理审批;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行使;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等职能由省财政厅条法处行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
  2003年1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明确行政管理职能。是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全省108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验资业务的部分财务指标实行报备制度。以省政府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通知》,建立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备制度,适时跟踪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是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违反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的13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惩戒,其中责成限期整改的11家,撤销会计师事务所1家,谈话提醒的2家,吊销2人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警告1人。
  2004年4月,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要求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每5年应当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情况,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要以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重点检查。通过对少数违规违纪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惩戒,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会员的利益。是年,4名注册会计师、1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行政处罚。
  2005年1月,执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结合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情况,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不良行为。是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财政厅监督局联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加大对那些严重扰乱行业执业秩序、影响行业形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与审计厅、专员办、证监局、资产评估协会取得共识,凡列入统一监管检查范围的,其他监管部门当年不再检查。建立协调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联合监管,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和处罚工作,当年共有17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有4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勒令撤销、暂停执业或警告。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警示从业人员,整顿和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保障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至2005年年底,省财政厅共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159家(含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2家),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147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12家;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为2794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1782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012人。
  第八节 财政科研
  1989年1月,经专家评审,省政府颁发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财政学会推荐的论文《引导、利用财政预算外资金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积极利用外资,加快福建经济发展》获三等奖。4月,省财政史书编辑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福建财政税收审计大事记》共七册完稿,全书120万字,内容包括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工商税收、农业税、审计、监察、人事教育、财政体制、预算管理、企业财务和行政事业财务等。5月,省财政学会在厦门市主办华东地区老同志财政研究会第五次讨论会。出席会议的代表有47人,提交的论文和调查报告共13篇。会上围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财政改革等问题开展理论探讨与交流。8月,省财政学会召开第三届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围绕改革开放和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提出课题研究计划。11月,在省财政史书编辑委员会组织领导下,陈克俭、林仁川主编的《福建财政史》(上),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31万字,记述秦汉至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福建财政和福建革命根据地的财政历史。
  1990年3月,省会计学会组织会员开展“中国会计准则问题”专题研讨。10月,省会计学会与台湾省会计师公会在武夷山市联合举办首届“闽台会计师咨询业务研讨会”,对开展闽台会计师业务合作与交流达成共识。6月,在省财政史书编辑委员会组织领导下,潘心城、余衍溪主编的《福建财政史》(下),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42万字,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年以来福建财政的历史和现状。
  1991年3月,省会计学会召开年会,名誉会长、顾问和理事98人参加会议。厦门大学教授余绪缨在会上作“西方管理会计新发展”学术报告,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1篇。6月,省财政学会组织撰写的论文“税利分流的科学内涵与现阶段操作的政策”,被省委、省政府调研咨询工作联席会议评为省重点课题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7月,省财政学会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次全省财政理论讨论会,到会会员代表57人;选举潘心城为会长,选举理事56人,常务理事9人,聘请郭亮如为名誉会长;会员提交研讨会交流论文和调查报告33篇,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培植财源、涵养财力、加强财政管理展开研讨。是年,省财政学会、省会计学会被省社科联评为先进学会。12月,“闽台会计师第二次业务研讨会”在泉州市召开。中国会计学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大学、省会计学会和台湾省会计师公会、台北市会计师公会等福建和台湾会计界24人参加研讨并交流两岸的会计业务。
  1992年6月,省财政学会举办“学习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笔谈会”。邀请省内部分财税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撰文,以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联系省情就如何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强化税收征管、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支持价格改革以及筹集建设资金等问题提出建议。7月,潘心城主编《台湾财政评介》一书完稿,由厦门市鹭江出版社出版发行。9月,省会计学会参与组织“闽台投资会计咨询洽谈会”,台湾省和台北市会计师公会组织28名中小企业实业家参会交流。10月,《福建财政》与《福建会计》合刊,更名为《福建财会》月刊,全国公开发行。12月,福建省中青年财政研究会成立,陈荣凯当选为会长。选举理事54人,常务理事29人。会上收到论文20余篇,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展开讨论与交流。是年,省财政学会完成的重点调研课题有“发展经济,振兴福建财政”、“改革粮食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市场经济和财政改革”。召开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题的小型研讨会,通过财政包干体制与分税制的比较,提出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
  1993年7月,潘心城主编《福建历史名人理财观》一书,由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9月,省农村财政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理论研讨会召开,44名会员代表到会,余长继当选为会长。选举常务理事18人。与会会员代表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支农工作、市场取向的财税体制改革、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财政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等问题进行交流研究。11月,省会计学会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聘请潘心城、葛家澍、余绪缨为名誉会长,选举谢水龙为会长,选举理事91人,常务理事31人。是年,省会计学会组织开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培训,配合省人大财经委先后5次召开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和修订《会计法》的意见。12月,《福建财会》月刊在全国财政系统优秀刊物评选中获三等奖。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完成财政部科学研究所下达的《股份制经济发展研究》研究任务;与有关单位协作完成调研资料8篇共4.8万字。
  1994年1月,福建省会计学术代表团一行6人赴台湾参加“闽台会计师第三次业务研讨会”,实现两岸会计界的双向交流。3月,由省财税志编委会组织领导,潘心城主编的《福建省志•财税志》由新华出版社出版,该书共66万字,上限起于唐代,下限截至1988年,横跨1300多年,系统记述福建财税的历史演变,为繁荣财政科学研究,探索当今财税改革,提供历史借鉴。从7月起,《福建财会》杂志开辟“双元财政”系列讲座,邀请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叶振鹏,厦门大学教授张馨等撰文12篇,在全国率先开展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理论研究与探讨。11月,福建省预算会计研究会成立,选举潘心城为会长,选举理事83人,常务理事39人;会议提交论文16篇,与会代表围绕财政体制、地方税体系建设、国有企业改革、事业经费支出改革、社会监督、财政扶贫等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改革意见与建议。省财政学会召开“推进分税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题的小型理论研讨会。《实施财税新体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论文获省重点课题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省农村财政研究会召开第二次理论研讨会,会议收到论文52篇,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税改革、支农投资、扶持农业生产、发展乡镇企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抓好“菜篮子”工程、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等问题展开研讨。省会计学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武夷山举办第四次“闽台会计学术研讨会”,台湾地区会计界30名代表和省内注册会计师代表50人参加会议。12月,潘心城主编《西方市场经济财政学集萃》一书,由厦门市鹭江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5年9月,省财政学会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六次全省财政理论讨论会,到会会员代表80人,聘请潘心城、郭亮如、邓子基为省财政学会名誉会长。选举庄友松为会长,选举理事71人,常务理事18人;会议邀请厦门大学教授邓子基围绕财政改革问题作学术报告;研讨会交流论文42篇,围绕财政职能范围、分税制改革、地方财源建设、扶持农业生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事业财务体制改革等问题展开研讨。省财政学会、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联系财政改革实践,探索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围绕财源建设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撰写的文稿10篇,先后在《财政研究》、《财政》、《当代经济研究》、《经济纵横》、《福建论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其中4篇分别获得省级、部级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三等奖。参加第二次全国优秀财政理论研究成果评选活动,邓子基、张馨合著《公债经济学》获一等奖,张馨著《财政•计划•市场--中西财政比较与借鉴》获二等奖,省财政学会推荐的《深化企业改革的财政对策思考》、《略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财政职能》、《毛泽东理财思想初探》分别获三等奖。参加福建省第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推荐的《台湾财政评价》(专著)获二等奖,《试论我国经济的结构性调整》论文获三等奖。
  12月,省会计学会召开“1995年年会暨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改革学术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省会计学会理事,省直有关部门的代表,部分财经院校的专家、学者和部分论文作者共103人,选举陈荣凯为省会计学会会长。会议围绕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学术交流。厦门大学教授葛家澍在会上作“关于企业具体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学术报告。会上,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提交学会的65篇论文进行评选,表彰优秀论文作者。
  1996年10月,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110人,选举林永经为会长,选举理事82人,常务理事28人;省资产评估中心、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漳州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代表在会上介绍工作经验并与会议代表展开业务研讨交流。11月,省财政学会、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召开小型研讨会,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两个主题,探讨财政对策与措施。是年,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完成的重点调研课题有“振兴我国财政的研究”、“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研究”、“农产品价格调控与财政投入”等。
  1997年3月,省会计学会、省直机关会计学会与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高校的部分会计学教授、有关专家联合召开《会计大典》编审会议,推选葛家澍、余绪缨、侯文铿、陈荣凯为编委会主任。全书500万字,分为10卷,每卷约50万字,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全国公开发行。10月,省财政学会召开“财政支出管理与改革研讨会”,收到调研文稿27篇,对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作了系统分析,并提出改革对策。其中《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现状问题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在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评选中获三等奖;《集中地方财力,支持重点建设》调研报告获省重点课题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12月,省农村财政研究会召开第三次理论研讨会。会议收到论文17篇,42位会员代表在会上围绕农业、农业税征收和农村财政工作展开研讨,并提出建议。
  1998年2月,省财政厅办公室、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联合制定财政重点调研课题计划,当年完成调研成果35篇。其中“完善财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获省重点课题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创办《决策参考》,定期对省内外财政经济动态进行分析,提供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参考。5月,省财政学会与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联合召开地市财政学会秘书长和科研室主任会议,交流各地(市)财政学会和科研工作经验,举办财政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是年,省会计学会秘书处、《福建财会》编辑部联合编辑出版《福建省会计法规制度选编》(第一辑、第二辑,1993-1998)。
  1999年2月,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财政专项工作调研计划。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完成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财政厅的调研课题16项,编辑《决策参考》共31期,9万字。省财政学会与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协作课题“地方财政支出改革研究”、“推进我国非税收入制度改革的对策研究”分别获全国财政科研协作课题二等奖和三等奖;“福建省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获省重点课题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省会计学会秘书处、《福建财会》编辑部联合编辑出版《福建省会计法规制度选编》(第三辑,1999一2000)。
  2000年8月,省财政厅办公室、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联合编辑《1999年福建省财政专项工作优秀调研成果汇编》,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汇集全省财政系统调研文稿37篇38万字。12月,省会计学会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聘请马潞生、林鼎富、庄友松、葛家澍、林永经为名誉会长,选举黄杰为省会计学会会长;选举理事122人,常务理事44人。12月,庄友松编著《轨迹--财政探索与实践》一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是年,省财政学会和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完成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财政厅重点调研课题13项,其中“关于建立福建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的研究”获2000年度福建省委重点课题调研成果一等奖;“福建省财政收入占GDP合理比重的研究”获福建省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2001年,省财政厅对厅内社团组织进行清理整顿,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离,中介职能与政府机关行政职能分开。撤销省中青年财政研究会、省预算会计研究会。是年年底,省财政厅保留省财政学会、省会计学会、省农村财政研究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省珠算协会6个社团组织。是年,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完成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财政厅重点调研课题有“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研究”、“福建省财政供养人员现状、特征及对策研究”、“发展我省信用担保的财政政策研究”、“地方财政基本框架研究”5篇。省会计学会秘书处、《福建财会》编辑部联合编辑出版《福建省会计法规制度选编》(第四辑,2001)。
  2002年,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完成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财政厅重点调研课题“地方财政风险的控制与管理”、“福建财政竞争力分析及其提升战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思路和政策措施”、“公共财政体制下地方财政支出范围研究”等。创办《财政专题研究》,编辑出刊6期。6月,省财政学会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七次全省财政理论讨论会,到会会员代表80人,选举马潞生为会长。选举理事41人,常务理事10人。聘请郭亮如、邓子基、庄友松为名誉会长。邀请厦门大学教授张馨在会上作“关于公共财政问题”的学术报告;研讨会交流论文63篇,围绕财政支出管理、农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财政投融资、政府外债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库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研讨。10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会计诚信教育系列活动的通知》,省会计学会在全省会计领域内开展会计诚信建设专题讲座、演讲、征文和研讨会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活动。参加会计职业道德有奖征文、辩论赛、演讲赛、座谈会等人数2518人次,编辑出版会计诚信教育论文专辑。11月,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在香港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行,福建省组成以马潞生为团长的福建省会计代表团,共40人参加大会。于2002年年起,每年编辑出版《福建省会计学会理论研讨论文集》,为会计人员交流工作经验,探讨管理规律,提供理论指导。12月,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授予省财政学会、省会计学会“2000-2002年度标准化学会”。
  2003年3月,厦门大学教授邓子基与省财政学会会长马潞生专著《福建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一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12月,在中国财政学会举办的全国首次先进财政科研单位评选中,福建省财政学会、财政科学研究所被授予先进奖。是年,省财政学会完成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财政厅重点调研课题“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研究”、“财政发展滚动计划”、“经济开发区财政政策研究”等。在《福建财会》杂志举办“县域经济与财政政策”征文活动。
  2004年1月,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省以下政府部门和所属学会不再公开出版发行期刊的规定,省财政厅主办的《福建财会》,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更名为《福建财会研究》,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也是省财政学会会刊。10月,马潞生主编《福建财政发展若干问题研究》一书,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汇集省财政机关优秀调研文稿36篇48万字。是年,省财政学会完成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财政厅重点调研课题“地方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研究”、“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财政政策建议”、“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激励机制研究”等,召开“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研讨会,提出财政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政策建议。
  2005年1月,在全国财政科研协作研究课题评比中,省财政学会参与完成的课题“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研究”和“地方财政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获得二等奖,“省以下财政体制研究”获得三等奖。在中国财政学会年会上揭晓的第四次全国优秀财政理论研究成果评选中,由省财政学会选送的“地方财政基本框架研究”、“福建财政竞争力分析及其提升战略”、“从源头上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论政府间分配职能的有效配制”和“试论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完善”5项调研成果分别获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2项)、三等奖。是年,省财政厅课题组“完善省管县财政体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研究报告,获2005年度省重点课题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省财政学会完成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财政厅重点调研课题“县乡财政困难及其缓解思路”、“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现状、问题与对策”、“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研究”、“地方金融机构财政监管和对策研究”等,在全国率先开展建立县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的政策研究。省财政学会与省税务学会共同承办“经济环境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论坛。编辑出版《福建省财政学会第八次理论研讨会论文选辑》,收录论文45篇35万字。5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活动的通知》,省会计学会在全省开展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专题讲座、有奖征文等系列活动。7月,省财政厅召开“福建省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大会”,参加会议的代表500多人,随后举办“理财人情怀”文艺演出。11月,马潞生主编《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财政政策研究》一书,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汇集全省财政系统优秀调研文稿46篇44万字。第九节 机构和队伍
  一、机构
  (一)省财政厅
  1989-2005年,省财政厅完成两次机构改革。1996-1997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福建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省财政厅“三定”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完成省财政厅机关处室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审批和职位设置。2000年7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单位。
  1.内设机构与职能
  1988年年底,省财政厅设22个处(室)及单位,具体是: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会、监察处、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预算处、综合计划财务处、T.交企业财务处、商业企业财务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对外经济财务处、行政事业财务处、农业事业财务处、农业税征收财务处、会计事务管理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税信息中心、财政科学研究所、机关工会、华兴投资公司、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1989年1月,设置行政监察室。4月,省税收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级)挂靠省财政厅。
  1991年5月,增设行政复议办公室。11月,省税收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省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年底,省财政厅机关设18个处室,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财税信息中心、财政科学研究所、华兴投资公司作为省财政厅直属单位管理。
  1996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明确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第一,执行国家财税经济政策和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和财政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项财税工作;起草地方性财税法规,制定本省有关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制度和管理规则。第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定福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省人大批准财政预算,监督地(市)预算的执行,编审年度全省财政决算,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第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本建设、投融资、劳动工资、物价、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资金、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养老保险、住房资金的财务制度;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第四,负责制定财政管理体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运用中央赋予福建省综合改革试验的权力,负责起草地方税收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并审核和上报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安排,确定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第六,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审核上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管理和监督地方级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中央级税收的征收工作。第八,管理省财政基本建设拨款、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各项财政资金;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统一管理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第九,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管理地方企业、“三资”企业、境外企业的财务,研究制定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方案,负责制定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收入、国家股权收益、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以及股份制企业改组收入等分配政策,并负责征缴工作。第十,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审批国有企业租赁、兼并、股份制改造、拍卖和破产清理等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评估、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附加;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和省级政府外债,参与项目谈判和签订协定;负责国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十二,负责制定财政周转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省级财政有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三,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研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会计工作运行机制,负责拟订地方会计工作法规;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常驻福建省代表机构的设置。第十四,监督各级财政收支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检查监督财税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处理。第十五,制定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省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第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8月,设立省财政厅农业税收稽查大队,挂靠省财政厅农税处。9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处,与综合计划处合署办公。12月,设立省财政厅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为正处级单位。
  1997年1月,单独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挂靠省财政厅。截至12月底,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下达后,省财政厅内设机构2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共核定国家公务员行政编制247名,机关后勤职工编制31名。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厅级)内设:办公室、综合处、商贸企业处、工交处、行政事业资源处、评估处6个职能处室,共核定国家公务员行政编制35名,机关后勤职工编制5名。
  根据省政府的“三定”方案规定,省财政厅还管理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正厅)、省地税局(正厅)、省国资局。根据省政府决定,福建广宇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挂靠在省财政厅。
  1998年3月,省财政厅增设财政收入稽查处。4月,农税处对外增挂省财政厅农业税收稽查征收局牌子。
  1998年9月,省委决定,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分设党组,各地(市)、县税务系统也相继分设为国税局、地税局。
  1999年10月,设立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财政厅。
  2000年4月,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5月,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福建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内设26个职能处(室)。
  这次机构改革省财政厅将原财政厅管理的集美财经学院移交给省教育厅管理;把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把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取消每年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相应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省属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对具体事务审批,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国债服务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境内外公司与财政厅脱钩。增加有关部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输出人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磋商以及借、用、还的管理;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彩票财政管理;政府采购;对财政困难县指导监督等职能。强化预算管理,改进预算编制,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以及会计委派管理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第一,拟订和执行福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省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和综合使用预算内外财力的建议;拟定省与地(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第二,执行中央有关财税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和执行本省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第三,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财政工作;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报告全省和省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本级决算;管理省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彩票市场。第四,在中央赋予福建省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提出地方税立法计划、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建议;根据预算的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第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拟定和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制度,审批全省专控商品;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第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第七,办理和监管省级财政和经济发展支出、省属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省级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第八,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第九,拟定和执行全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人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以及借、用、还的管理工作。第十,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拟定和执行会计委派制,管理会计委派人员;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及其他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审批外国会计公司常驻福建省代表机构的设置。第十一,监督和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预算内外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困难县财政指导监督,管理财政监督人员。第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第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1年1月,成立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月,统计评价处加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8月,政策规划处更名为综合处。
  2003年8月,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3月,对省财政厅的职能及编制进行调整,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部分职能和行政编制划给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10月,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外加挂福建省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2.直属机构
  1988年底,省财政厅直属单位省税务局设14个处室单位,具体是:办公室、人事处、基层教育处、税收一处、税收二处、税收三处、涉外税政处、计划会计处、征收管理处、监察处、税收科学研究所、基建财务处、直接征收所、税务学校。厅属院校6所,即福建省财会管理干部学院、省财政干部学校、集美财政专科学校、集美财经学校、龙岩财经学校、宁德财经学校。
  1989年7月,省税务局内部增设税收宣传处。8月,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泉州分院确认为副处级单位。12月,省税务局内部处室确认为正处级处室。
  1990年11月,福建华兴投资公司改名为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改名为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12月,增设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
  1991年4月,省税务局直接征收所更名为省税务局直接征收处。截至年底,省财政厅直属单位9个,厅属院校5所。
  1992年4月,省华侨投资公司行政挂靠财政厅。同月,福建省泉州慈山财经学校成立。6月,泉州慈山财经学校改为省财政厅主管。7月,省财政厅机关幼儿园正式成立(该园于1986年设立,省教委于1992年6月正式批准成立)。1993年2月,组建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注销国债服务部。6月,福建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同月,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与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合署办公。10月,福建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于1992年7月设立,行政上隶属于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1994年3月,集美财政专科学校更名为集美财经高等专科学校。9月,集美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并入集美大学财经学院。6月,省税务系统分设为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省地方税务局暂定为副厅级,归口省财政厅。9月,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与福建华兴实业公司分开设置,直属厅管。11月,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为副厅级单位,由省财政厅管理。
  1995年4月,福建华兴实业公司成立。6月,福建长乐财会培训中心成立。12月,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
  1996年2月,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成立。6月,省国资局政策法规处、产权登记与资产统计处分别更名为综合处和商贸企业处。7月,设立清产核资办公室(挂靠财政厅)。9月,组建福建华兴证券公司(正处级单位)。11月,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三明办事处、龙岩办事处规格分别确定为副处级单位。
  1997年4月,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成立。8月,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成立。同月,福建省国有资产投资营运中心成立。10月,福建省亚洲银行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成立。11月,福建省国有资产投资营运中心增挂福建省国有资产投资营运公司牌子。
  1997年底福建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实施后,省财政厅直属单位18个,厅属院校8所,挂靠归口管理单位5个。
  1998年1月,福建省财政厅设立收费票据管理所。3月,设立福建省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5月,福建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与省财政厅脱钩。8月,省地方税务局增设稽查管理处与涉外处。11月,集美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合并到集美大学。
  1999年11月,福建省会计考试管理中心、福建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和福建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成立。同月,福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协会加挂福建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12月,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与省财政厅脱钩。
  2000年1月,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成立。2月,福建省财政干部学校更名为福建省财政财会干部培训中心。3月,福建财会、资产评估人才服务中心成立。7月,国债服务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等中介机构以及境内外公司与财政厅脱钩,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合并为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保留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集美财经学院移交省教育厅管理。
  2001年底福建省财政厅直属机构)=]2001年8月,福建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划转福建省财政财会干部培训中心。9月,华兴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华兴投资(控股)公司。12月,组建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福建华兴实业公司、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福乐达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华鑫控股公司、香港建兴财务公司等省财政厅下属公司的国有资产纳入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管理范围。同月,成立福建省财政厅厅属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挂靠在厅办公室,行使厅属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能,凡纳入集中核算厅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均由其进行集中统一核算。龙岩财经学校、宁德财经学校移交当地管理。省税务学校移交税务部门管理。
  2002年1月,福建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成立,对外增挂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牌子。5月,福建财会资产评估人才服务中心并入福建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1月,设立省财政厅厅属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2004年5月,福建省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更名为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6月,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机构规格确定为正处级。12月,省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与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005年5月,省财政财会干部培训中心更名为福建省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11月,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以及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12月,省财政厅幼儿园成建制划归省妇联管理,人员相应转入省妇联所属省实验幼儿园和省儿童保育院。
  (二)市、县级财政机构
  1989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6个省辖市,龙岩、南平、宁德3个地区,共计63个市、县(不包括金门县),17个市辖区均设财政局和税务局。设区市、地区、县财政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股)、监察科(股)、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预算科(股)、综合科(股)、工交企业财务科(股)、商业企业财务科(股)、农业事业财务科(股)、农业税征收财务科(股)、外经科(股)、会计事务管理科(股)、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管理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等。主要社会团体设在区市和地区一级财政局的财政学会和会计学会。
  1994年6月,省税务系统分设为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是年下半年各地(市)、县税务系统也相继分设为国税局、地税局。
  1995年12月,设区市和县财政局内设机构有人事秘书科(股)、预算管理科(股)、事业财务管理科(股)、综合计划科(股)、农业事业财务管理科(股)、农业税征收管理科(股)、工交企业财务管理科(股)、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科(股)、外经企业财务管理科(股)、会计事务管理科(股)、国有资产管理科(股)、投资科、财政监察科(股)、财政科学研究室、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中央企业科、国债服务部、财政信息站、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分校、会计师事务所等。
  1998年9月,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分设党组,设区市和县财政局主要内设机构有办公室、预算科(股)、综合计划科(股)、行政事业科(股)、农财科(股)、农税科(股)、社会保障科(股)、国有资产管理科(股)、国有企业科(股)、外经科(股)、监察科(股)、会计事务管理科(股)、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债服务部、会计函授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等。
  2005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龙岩、南平、宁德9个省辖市及58个市、县(不包括金门县),31个市辖区,均设财政局。市县财政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股)、监察科(股)、预算科(股)、国库科、综合科(股)、行政政法科(股)、教科文科(股)、经济建设科、社会保障科、外经科、企业财务管理科、农业事业财务科(股)、农业税征收财务科(股)、会计事务管理科(股)、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财政投资预决算审核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计培训中心等。主要社会团体有设区市的财政学会和会计学会。全省乡镇级设财政所1069个。
  二、队伍
  (一)干部管理
  1.人事管理
  1988年底,全省财政、税务工作人员19050人,其中财政工作人员6623人(编制7592人),税务工作人员12427人(编制14300人);省财政厅编制322人,实有336人;直属单位省税务局编制126人,实有100人。
  从1989年起,改革和完善人事录用制度。执行公务员考录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文化知识结构和学历层次。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收录用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采用面向社会公布需求信息、公开报名投档、笔试、面试和政审、体检等方式,吸收专业技术优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具有高级中级职称的人员,提高干部学历层次,改善干部队伍结构。
  1991年,全省财政系统共有各类大中专院校6所,专业数17个(大专10个,中专7个),教职工1299人,其中专任教师898人(副教授27人,高级讲师13人,讲师328人,助理讲师498人)。普通大专招生400人,毕业399人,在校生1149人;普通中专招生745人,毕业生710人,在校生1512人;成人大专招生210人,毕业生136人,在校生375人;函授中专招生2301人,毕业生2093人,在校生4735人。
  1992年,省财政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建立考勤制度,增强干部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转变机关作风。截至年底,全省财政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0486人,其中省财政厅及直属单位812人,地(市)财政部门1399人,县(市)财政部门2658人,乡镇财政所5617人。全省税务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4515人,其中省直税务部门238人,地(市)税务部门2920人,县(市)税务部门3866人,基层税务所7376人,税务学校115人。
  1993年,省财政厅整理680份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经省委组织部检查评比,总分成绩名列福建省直单位第一。
  1994年,省政府批准下发《福建省税务系统分设和组建实施意见》,按时完成税务机构分设和地税机构的组建,协助核定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干部职数,配备省地两级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全省地税系统6000多名干部职工按时到位,保证新旧税制平稳过渡和税收任务完成。从1994年起,先后争取并下达两批基层财政人员“农转非”指标231名,两批基层财政人员转干指标共1180名,并组织1450名乡级财政人员报名、复习、考试,通过追加指标,使一线的1180名乡级财政人员全部录取,全省基层财税战线长期以工代干的问题基本解决。下发《发放农税人员征收津贴通知》,改善全省基层财政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年,完成新工资标准套改工作,共办理省财政厅机关和16个厅直属单位共计936人的工资改革增资手续,先后举办3期工资业务培训班,保证新的工资制度正常运行。
  1996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福建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机关编制为215名(含纪检、监察干部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副厅级)1名;处级干部职数52名(含机关党委会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厅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26名。
  1998年,省财政厅成立应届大学毕业生招收录用工作小组,由人事、监察、党委和有关用人单位参加,对拟录用到厅属事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笔试、面试,并赴校实地考察和政审。是年,完成财政、税务党组分设后组织职能的脱钩和处级干部档案移交。
  从2000年起,规范人员招录工作,每年初通过到“供需见面会”上设点,或由互联网公布,公开接受自荐和推荐,再通过笔试、面试、赴校实地考察和政审等程序,公开公平择优录用应届毕业生。为调动专业技米干部的积极性,探索实行“评聘分开”,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变原来“凡评必聘”的做法,将干部考核范围扩大到职称聘任中,对要求聘任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干部比照干部任免,进行“德、能、勤、绩、廉”考察和民主测评,根据单位岗位设置需要和职称指标以及个人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聘任,对考核测评结果不够优秀的暂缓聘任,使职称聘任与职务任免工作有机衔接,做到择优聘任、优胜劣汰。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行政编制为15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纪检组长(副厅级)1名;处级干部职数4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中正处级干部24名,副处级干部25名。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及其处级干部职数另定。机关工勤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事业编制2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2001年年底,全省财政系统干部职工13082人,其中省财政厅及直属单位850人,设区市财政部门1968人,县(市)财政部门3563人,乡镇财政所6701人。
  2003年,统一省财政厅属事业单位的奖金福利水平,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上,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清理,在聘用审批权限及工资、福利、奖金及劳务费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对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各单位一律不得给予发放工资福利奖金。通过两次清理,临时人员人数从原来150多人后精简到60多人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年终考核后确定是否续聘。对厅属单位财务开展经常性审计工作,通过定期内审和离任审计,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04年年底,全省财政系统总人数为11988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56.7%,具有中级以上人数占43.4%;45岁以下人数占81.4%。其中省财政厅在职干部、职工388名,大学学历以上244名,占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62.9%。
  截至2005年年底,福建省财政系统实有人员总数为11490人,其中省财政厅及直属单位406人,设区市财政部门2216人,县(市)财政部门4243人,乡镇财政所4625人。具有大专学历人数4539人,占39.5%;本科学历2594人,占22.6%;研究生学历73人,占0.6%。45岁以下人数9258人,占80.6%。省财政厅本部编制238人,实有213人;直属单位编制318人,实有193人。是年,机关幼儿园成建制划转归省妇联管理,辞退22名临时人员,9名正式干部职工全部转入实验幼儿园和儿童保育院。根据省政府关于成立省国资委以及对省属企业的管理要求,做好相关职能、编制和人员的划转,并清理和移交华兴集团人事档案等有关人事关系。向华兴集团移交人事档案228份。
  2000-2005年,省财政厅累计自主招收的应届毕业生53名,其中博士生1名,硕士研究生14名,双学士6名,本科生32名,其中党员19名。省委、省政府在省财政厅共提拔任命10名厅级干部、另有3人提拔到外单位担任厅级干部;省财政厅内部共提拔任命处级干部175人次、科级干部216人次,轮岗交流290人次、挂职锻炼13名。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到2671人,比例达到23.3%,比重较2000年提高6.4个百分点。全省财政系统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全省财政系统人员总数的23.2%,较2000年提高13.5个百分点,大专学历人员占39.5%,较2000年提高11个百分点。
  2.教育培训
  1990年,财经教育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财经院校在办学过程中,重视加大教学信息量,扩大教育内涵,调整课程结构,提升办学层次,注意吸收借鉴财经教学、科研的新成果,力求理论教学与时代发展同步。院校管理也逐步趋向发挥地域优势,走向地域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以岗位培训为重点,适当发展学历教育。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精神,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厅属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1991年,全省财政干部职工参加财政、税务、会计专业自学考试50037人次,其中财政专业6895人次,税收专业6936人次,会计专业36206人次;取得大专专业证书教育结业的为337人次,乡镇财政人员岗位培训结业的为82人,财经财会人员短期业务培训的为丨252人次。
  1992年,省财政厅直属院校配合首次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举办3期考前辅导培训班,参训人员2551人;取得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的为184人,乡镇财政人员岗位培训结业的为170人,短期培训各类财经人员的为293人。全省报名参加财政、税务、会计专业自学考试9972人,其中财政专业1096人次,税收专业1288人次,会计专业7588人次。
  1993年,省财政厅直属院校举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前辅导培训班10期,参训人员1649人;举办新会计准则培训班8期,参训人员1120人;举办其他短期培训班的参训人员2687人。取得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的为116人,乡镇财政人员岗位培训结业的为73人。全省报名参加财政、税务、会计专业自学考试39116人,其中财政专业3293人次,税收专业4927人次,会计专业30896人次。
  1994年,全省共培训乡镇财政人员1743人。全年共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19期,参训人员1960人次。参加自学考试47623人次,其中财政专业259人次,税收专业3289人次,会计专业41743人次。
  从1995年1月起,全省财政系统乡镇财政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通过采取集中培训和单科累进、脱产与半脱产相结合的办法,完成全省财政教育事业“八五”干部训练规划任务,实现乡镇财政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也至少参加过一次培训的工作目标。是年年底,全省财政干部职工队伍中中专以上专业人员达9374人,占总人数比例69.8%。其中研究生68人,占总人数的0.5%;本科生1213人,占总人数的9%;大专生2547人,占总人数的18.9%,中专生5546人,占总人数的41.3%。
  1996年,省财政厅组织举办2期处级以上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参训90人次。是年,省财政厅直属院校共培训财政干部3844人次,厅机关各对口业务处培训干部1200人次。全省财政系统在职干部参加各类业余学历教育189人次。全省财税、会计人员86186人次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1997年,全省财政系统在职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班人数10505人次,有92896人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1998年,省财政厅与省人大有关部门共同举办2期处级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省财政厅处长和地市财政局长183人次参加培训。举办6期科级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367名科局长参训。全省财政系统在职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班人数5005人次。1999年,全省财政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计算机与会计电算化、基本建设财务审核、乡财人员、农税人员培训共37期,2700人次参训。
  2000年9月,福建省财政财会干部培训中心成立。是年,与省财政厅办公室、会计处、监督局联合举办厅属事业单位(社团)财务人员岗位培训班,参训人员50人。
  2001年,省财政厅制定《2001-2005年全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省财政干部教育中心的后勤管理、经费预算、培训班费用标准、培训班程序等进行具体规范。是年,省财政厅举办6期财政干部培训班,参训532人次。设区市和县财政局举办257期财政干部培训班,参训9441人次。举办系统外财会人员培训班935期,参训86406人次。
  2002年,根据全省财政干训工作要做到归口集中规范管理“七统一”的要求,即统一计划、统一行文、统一培训地点、统一考试考核、统一教学评估验收、统一证书管理、统一费用标准和核拨经费,省财政府先后制定《全省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评奖办法》、《培训班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福建省财政系统干部培训证书统一管理办法》,初步形成干训管理制度体系。坚持全员培训、终身培训的大规模培训要求,坚持为财政工作服务和为提高财政干部素质服务的方针,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是年,全省共培训财政干部9345人次,占全省财政队伍总人数的33%,超额完成财政部规定的年培训干部20%的任务。其中省财政厅举办12期财政干部培训班,815名财政干部参加培训;全省9个设区市财政局共举办各类培训班83期,培训财政干部4388人次,县财政局培训财政干部4142人次。
  2005年,省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继2002、2003、2004年度获得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三等奖之后,被评为2005年度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2001-2005年,全省财政系统共培训各级干部7万人次,人均接受培训约5.8次,高于全国平均4.9次水平,超计划完成“十五”规划要求的五年轮训一遍的任务。
  (二)表彰先进
  1991年3月,省财政厅通报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廉政制度建设积极分子63名。6月,全省财税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现场会在三明市召开,会议总结推广三明市财政、税务部门坚持两手抓,共建“双文明”经验。
  1993年7月,全省财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福州召开。会议表彰119个先进集体、470名先进工作者、59个“关心支持财税工作先进单位”。是年,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授予晋江市财政局、福州市郊区洪山镇财政所“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沙县大洛乡财政所副所长张孙榕、南靖县龙山镇财政所所长吴启歧“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1995年8月,召开全省财税系统先进妇女表彰大会和全省财政系统文明财政所、优秀乡镇财政干部表彰大会,有292人被授予全省财税系统妇女先进工作者和福建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100人被评为全省财政系统乡镇财政先进工作者,100个单位被评为全省财政系统文明财政所。配合财政部“二五”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结合全省财政第一线涌现出一批先进入物的先进事迹,与闽西电视制作中心联合拍摄反映农税干部不畏艰辛、敬业爱岗为主题的电视剧《沃土情深》,并在福建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播出。
  1998年12月,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授予福清市财政局、厦门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晋江市财政局局长庄铭理、寿宁县财政局纪检员范启雄“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1999年3月,省财政厅召开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暨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省人事厅、财政厅授予78个单位为“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91名财政干部为“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会后组织5名“双先”代表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单位到各地(市)及系统院校召开巡回报告会11场,直接听众达5150人。
  2000年2月,省财政厅召开全省财政系统基层窗口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上有10个单位提交书面经验材料,3个单位在会上作典型发言,31个单位被授予“全省财政系统行业作风建设文明示范窗口”牌匾。
  2002年12月,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授予泉州市财政局和福鼎市财政局“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南平市财政局调研员柯炳添、厦门市开元区财政局局长陈培新“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2003年1月,省财政厅召开福建省财政工作暨“双先表彰”会议,省人事厅、财政厅表彰全省财政系统78个先进集体、92名先进工作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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